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就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1.11•【字号】合财行[2008]495号•【施行日期】2008.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财行〔2008〕495号)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公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议费管理,节减会议费开支,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会议费采取“分类管理、会前审批、核定总额、会后结算、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切实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五条会议费开支包括:食宿费、场租费、公杂费(含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费、交通费等)。
二、会议的分类第六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市党代表大会、市人代会、市政协会议。
二类会议:经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召开的全市性大会(含市级劳模、表彰会、先代会);市委全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全会、市政协常委会、纪委全委会,党员代表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机关代表大会、全委会。
三类会议:市直各部门(含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经批准召开的研究布置某一方面工作的全市性会议及专业性会议。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合政办[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举措,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起来。
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
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确保实施工作平稳进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07〕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4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我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人社秘[2014]169号【发布部门】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5.23【实施日期】201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我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14〕169号)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皖政〔2013〕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1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新一轮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点帮扶企业核定工作建立重点帮扶企业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下列条件实行一年一核。
即:生产经营正常但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少裁员标准按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10%掌握);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不包括国家限制的行业与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具体认定工作由经信委会同人社、财政、地税等部门负责。
二、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具体政策(一)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缴费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现为2%的,降至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企业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统一直接调整。
(二)调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地税部门备案后,可按企业上年实际工资总额核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但核定的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来肥就业创业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来肥就业创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7•【字号】合政办〔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来肥就业创业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和“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就业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来肥落户来我市工作的各类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可以在自有产权住宅房、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居住地公共(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也可将户口挂靠在亲戚(指三代以内直系或旁系血亲)户上。
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将档案就近转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并由其提供就业帮扶和失业援助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排第一位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二、支持企业用工对非市域范围全日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来我市企业求职的,发放500元至1000元一次性面试补贴。
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我市重点企业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3年内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三、拓宽就业渠道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就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通过灵活就业或通过新就业形态方式就业,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扩大“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规模,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城乡社区)就业创业,每年统筹提供3000个以上基层社会服务岗位。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四、加强安居保障高校毕业生符合我市重点产业人才安居政策、新落户人才租房补贴和人才公寓等政策的,按规定享受我市相关住房保障政策。
合肥市财政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合肥市财政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合财税法〔2021〕255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合肥市财政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市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推进合肥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合发〔2017〕28号)要求,现将合肥市财政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2020年,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和省财政厅的精心指导下,市财政局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法治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以建设法治财政为中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取得显著成效,为圆满完成全年财政目标任务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全面依法履行财政管理职能(一)深入贯彻预算法及实施条例一是持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决算决议,严格执行预算调整、预算草案向人大报告制度。
完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在完善基本支出标准基础上分类制定项目支出标准,创新制定专科医院、职业教育、质检、生态环保、排水等五类公共服务领域专项资产配置标准。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预算约束,严控预算追加,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执行率达99.7%。
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在全省率先建立财政支出政策全周期绩效管理机制,率先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创新建立重大项目和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机制,首次编制“预算+绩效”双草案。
二是进一步规范上下财政关系。
继续稳步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顺利完成教育、科技、交通等重点领域划分改革,市与县(市)区财政支出责任更加明晰,有力促进相关领域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08.17•【字号】合财库[2005]234号•【施行日期】200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库[2005]234号)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改革,规范预算外资金支付行为,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财政局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七日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现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和支付方式相统一,进一步规范资金支付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合肥市市级公共财政支出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支付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变。
实行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改革后,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方式、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仍保持不变。
(二)实行“以收定支”。
预算外资金收支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实行“以收定支”、“先收后支”,在部门预算支出范围内,先有收入后有支出。
(三)规范操作,方便单位用款。
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支付,本着“规范、简便、高效”的原则,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方便预算单位用款。
(四)先试点、再逐步推开。
先选择部分单位进行试点,再进行完善,逐步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集中支付。
二、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的具体操作办法(一)账户设置1、市财政局在市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清算专户。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07.25•【字号】合财库[2004]197号•【施行日期】200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合财库[2004]197号)局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规程》、《预算执行管理程序》的规定,为严格预算执行,规范资金拨付程序,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审批原则坚持程序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
二、审批范围及程序具体范围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国债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其他政府性专项资金、资金调度、本局报送市政府有关解决部门、单位经费问题的文件(含便函)回复。
(一)预算内外资金1、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
对纳入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照均衡原则分月予以审核支付,其中以收定支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由相关业务处室根据收入进度予以审核,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审核意见办理支付。
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月度基本支出用款的,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业务处室审核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据以办理资金支付;以后月份,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部门年度预算基本支出指标余额,分月均衡办理资金支付。
2、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支出(含基本建设支出)。
对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根据项目进度,由用款部门填报预算拨款申请或财政专户拨款申请(属集中支付填报《xxxx年xx月份国库集中支付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表》),经归口业务处室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后,属国库处办理的由国库处拨款;属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交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支付;属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支付按《预算执行管理程序》4.5.3条款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1.11•【字号】合财行[2008]494号•【施行日期】2008.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财行〔2008〕494号)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公务管理制度,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基本需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节俭、必需、易行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市直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合肥市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合肥市城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四条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和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严格禁止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工作人员要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工作人员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的交通费、车辆通行费、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
合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文件合肥市总工会共青团合肥市委员会合肥市妇女联合会合人社秘〔2018〕492号关于举办合肥市第九届“挑战杯”创新创业项目征集大赛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团(工)委、妇联,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创业服务工作,通过竞赛挖掘优秀创业项目,树立创业典型,帮扶创业实践,进而在全市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创业热情,营造创业氛围,激励更多城乡劳动者投身创新创业活动中,进一步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经研究,决定举办合肥市第九届“挑战杯”创新创业项目征集大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大赛主题创新新时代创业赢未来二、大赛组织(一)参与单位1.主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2.协办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团(工)委、妇联。
(二)大赛组委会成立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大赛组委会,负责大赛的组织领导,负责大赛各项赛事活动的计划安排、组织协调、社会宣传、技术保障等工作。
(三)专家评估组成立大赛专家评估组,成员由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士、创业成功人士和企业负责人等组成。
三、报名条件参赛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在本市境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且注册时间在3年以内(2016年1月1日以后);(二)拥有合法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三)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创新性;(四)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五)吸纳就业3人及以上(含项目发起人);(六)未在其他市级以上创业创新竞赛中获得过奖项。
参赛选手必须为参赛项目实际发起人。
参赛项目有共同发起人的以团队形式参赛,每个参赛团队原则上不超过5人。
四、赛程安排大赛分为报名、初赛、复赛、决赛四个阶段。
(一)报名:选手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报名表、承诺书、创业计划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合肥财政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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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合肥财政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成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合劳社秘[2002]84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8.26
【实施日期】2002.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合肥财政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成立就
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2]84号)
各区编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 》(合政[2002
]34号)的精神,加 快完善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四级管理服务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设立就业和社会保 障服务机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合民[2014]152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民〔2014〕15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局、财政局,经开区社区管理局、财政局,新站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现将《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2014年5月28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3-2015)实施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4〕1号),《合肥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民生工程的实施意见》,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推动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为重点,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进一步改善我市养老服务设施条件;建立完善困难老年群体养老服务津补贴制度,切实保障困难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提升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
全面推进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合政秘[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08〕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08年3月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市政府确认继续实施的285件规范性文件(截至2008年3月24日)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经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一律不得实施。
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意见(合政〔1992〕110号)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蜀山工业区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合政〔1992〕135号)3、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暂行规定》等九个政策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107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5、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3〕52号)6、关于印发《合肥市医院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4〕30号)7、关于印发《合肥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4〕176号)8、关于印发《合肥市盐业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4〕183号)9、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街道联合调解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4〕145号)10、关于实施《合肥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10号)11、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管理实行“五统一”的规定》的通知(合政〔1995〕156号)1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13、关于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的通知(合政〔1995〕228号)14、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1995〕2号)1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实行固体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1996〕93号)1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6〕114号)1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绿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1997〕41号)1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合政〔1997〕61号)19、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1997〕95号)20、关于执行《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的通知(合政〔1997〕127号)21、转发市环保局市建管局关于加强高考期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7〕71号)22、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在职职工入伍后有关具体优待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89号)23、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号)24、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16号)25、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20号)2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27、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28、转发合肥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63号)29、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30、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合肥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8〕33号)31、关于印发《合肥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9〕16号)32、关于印发《合肥市财务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26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技术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40号)34、关于印发《合肥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1999〕46号)35、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36、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37、转发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建设“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9〕57号)38、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商业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4号)39、批转市劳动局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15号)40、关于实行新征建设用地预报预审的通知(合政〔2000〕18号)41、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土地管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31号)42、关于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合政〔2000〕33号)43、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39号)44、关于印发《合肥市高科技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00〕49号)45、关于印发《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51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6号)47、印发关于大力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8号)48、转发市教委、人事局关于合肥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0〕41号)49、关于做好全市贫困家庭学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0〕70号)50、关于在全市推进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意见(合政〔2001〕5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洪保安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1〕14号)52、批转市语委关于开展合肥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1〕59号)53、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5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的通告(合政〔2001〕92号)55、关于印发《合肥市妇女发展纲要》和《合肥市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合政〔2001〕128号)56、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优惠照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132号)57、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58、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预防和控制学校传染病流行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1号)59、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61、关于合肥市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1〕47号)62、关于积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通知(合政〔2002〕31号)63、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合政〔2002〕34号)64、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3号)65、关于印发《合肥市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号)54号)66、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2〕75号)67、关于控制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81号)68、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69、关于印发《合肥市村组干部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105号)70、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106号)71、关于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实施意见(合政〔2002〕149号)7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73、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74、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通知(合政〔2002〕168号)75、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194号)77、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合政〔2002〕195号)78、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79、关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2〕204号)80、关于印发《合肥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205号)81、关于加强公共餐馆具卫生消毒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2〕39号)82、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83、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84、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02〕98号)85、关于执行新一轮合肥市城市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合政〔2003〕12号)86、关于加强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合政〔2003〕50号)87、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88、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89、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108号)90、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3〕119号)91、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展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方案的通知(合政〔2003〕124号)92、关于适当提高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合政办〔2003〕7号)93、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5号)94、关于印发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3〕20号)95、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40号)96、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46号)97、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51号)98、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38号)9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职能为全面实现千亿规划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0号)100、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1号)101、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102、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3〕68号)103、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6号)104、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质量奖评选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7号)105、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94号)106、转发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市粮食局关于制止粮食购销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00号)107、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108、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区街财政体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11号)109、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110、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3〕126号)111、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112、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113、关于加强开发区土地和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2004〕56号)11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115、关于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合政〔2004〕65号)116、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8号)117、关于进一步加快养殖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04〕69号)11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11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87号)120、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121、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合政〔2004〕94号)122、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123、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124、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125、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126、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33号)127、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40号)128、关于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42号)129、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4〕1号)130、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实行社区资源共享的意见(合政办〔2004〕18号)131、转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0号)132、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4号)133、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2004-2010年全市农民培训规划的通知(合政办〔2004〕46号)134、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社区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合政办〔2004〕55号)135、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13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合政办〔2004〕60号)137、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县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65号)138、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139、转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关于兑现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4号)140、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4〕79号)141、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94号)142、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04〕95号)143、转发市经贸委市计委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118号)144、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145、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32号)146、关于加快苗木花卉产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05〕1号)147、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148、关于印发合肥市区域卫生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合政〔2005〕18号)149、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合政〔2005〕30号)150、关于印发《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33号)151、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35号)152、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15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的通告(合政〔2005〕61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15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156、批转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意见的通知(合政〔2005〕88号)157、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158、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106号)159、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合政〔2005〕111号)1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161、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162、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合政〔2005〕126号)163、关于集中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合政〔2005〕133号)164、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5〕135号)165、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166、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5号)167、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合肥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5〕149号)168、关于加快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150号)16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和通知(合政办〔2005〕2号)170、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3号)171、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7号)172、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5号)173、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在合肥市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5〕44号)174、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50号)175、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05〕54号)176、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177、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跨越式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58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179、转发市商务局等16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早餐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81号)180、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合政办〔2005〕87号)181、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90号)182、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合肥市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服务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5〕91号)183、关于认真做好市区贫困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01号)184、关于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07号)185、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8号)186、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187、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31号)188、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189、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47号)190、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191、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192、关于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合政〔2006〕83号)193、关于加快我市蔬菜基地建设的意见(合政〔2006〕84号)194、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195、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合政〔2006〕97号)196、关于加快发展重点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103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09号)198、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199、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200、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20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202、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203、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预防接种门诊调协规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18号)204、关于印发合肥市金融担保租赁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22号)205、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206、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207、转发市体改办关于推动全民创业推荐中小企业申请银团贷款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33号)208、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209、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210、转发市供销合作社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农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1号)211、关于印发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6〕42号)212、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213、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214、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215、关于印发推进养殖业“一村一品、一村一企”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55号)216、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闲置土地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56号)217、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218、关于印发合肥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的通知(合政办〔2006〕59号)219、关于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合政办〔2006〕65号)220、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221、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222、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77号)223、批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224、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非税收入集中调剂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1号)225、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226、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227、转发市版权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89号)228、关于印发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31号)229、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230、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231、关于调整完善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2007〕18号)232、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233、关于实施农产品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合政〔2007〕38号)234、关于调整完善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2号)23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236、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23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73号)238、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合政〔2007〕81号)239、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7〕82号)240、关于加强县区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2007〕84号)241、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242、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243、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95号)244、批转市畜牧水产局市财政局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07〕98号)245、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246、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34号)247、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7〕135号)248、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合政〔2007〕136号)249、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37号)250、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251、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5号)252、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253、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254、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255、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
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成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通知
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成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8.26•【字号】合劳社秘[2002]84号•【施行日期】200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成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通知(合劳社秘[2002]84号)各区编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合政[2002]34号)的精神,加快完善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四级管理服务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设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机构设置各区劳动服务公司增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牌子,为副科级建制,隶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原各区劳动局下属的其他事业机构和事业编制不再保留(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除外)。
二、主要职责1、指导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做好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各项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清理隐性就业;2、组织开展职业介绍并为就业特困群体提供就业援助等就业服务;负责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培训等工作;3、负责接收失业人员档案,核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用,做好失业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4、办理辖区内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登记和农村养老保险登记,核定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负责接收、保管辖区内离退休人员档案,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经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各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事业编制在15名以内,考虑其承担一定社会公益任务,服务中心的人员经费由各区财政差额补助,具体编制数由各区根据实际确定后,报市编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所需人员在原区劳动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中择优聘用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聘用制管理。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7•【字号】合人社秘[2014]201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合人社秘〔2014〕201号2014年7月)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4〕50号)和《关于印发“全民参保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152号)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一、专项检查时间2014年7月1日至8月15日。
二、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专项检查的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
以及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企业等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专项检查的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加班工资规定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遵守工时规定及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对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的检查,要重点检查是否取得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合法、劳务派遣协议是否规范、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2•【字号】合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发〔2009〕25号)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2009年11月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皖办发〔2009〕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加快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为合肥跨越发展和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精简、统一、效能。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改进管理方式,完善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2、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加强对经济社会事务统筹协调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制约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
3、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一方面,尽可能上下基本对应,建立与省级政府相协调的行政组织体系,保持工作衔接,有利于政令畅通;另一方面,突出省会中心城市的功能定位,积极探索符合我市特点、责权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08.30•【字号】合财纪监[2005]245号•【施行日期】2005.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实施意见(合财纪监[2005]245号)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巩固政风建设成果,促进全局干部职工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意见》(合发[2005]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局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改进财政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财政管理型机关向服务型机关转变的有效途径,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近三年来,我局通过开展政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实施ISO财政质量管理体系,“双目标”考核等一系列重大活动,广大财政干部大局观念、创新意识不断增强,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显著提高,有力地推进了我市财政改革和财政事业的发展,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
但是,我局在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方面与市委、市政府、服务对象的要求存在着一些差距和问题,主要表现在: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上有差距;深入基层、主动服务上有差距;高效服务、讲求效能上有差距;深研政策、业务素质上有差距。
这些差距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职能的正常发挥。
全局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投身行政效能建设,加快实现角色定位的准确化、行政行为的规范化、管理效益的最大化,着力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努力促进“两个率先”目标早日实现。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合肥市“两高”人才队伍数据统计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合肥市“两高”人才队伍数据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6.19•【字号】合人社秘[2013]247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合肥市“两高”人才队伍数据统计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3〕24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直有关部门: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安徽“两高”人才队伍建设调研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市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简称“两高”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统计汇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统计汇报内容1、本辖区、本系统“两高”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人才数量、类型、结构等,具体的做法经验、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2、如何进一步深化人才制度改革,健全和理顺“两高”人才管理体制,改进和创新“两高”人才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强“两高”人才的选拔、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3、如何进一步创新人才政策,推进“两高”人才工程,不断激发“两高”人才活力,推动合肥创新发展;4、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辖区、本系统“两高”人才教育引导、培养培训、管理服务。
二、工作要求1、问卷调查请各单位按照要求进行问卷调查(具体安排见附件5)。
2、材料报送请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按上述统计汇报内容的4个方面,提供一份不低于3000字的“两高”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报告;填写“两高”人才统计表格。
并于6月20日前将本地“两高”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报告(电子版)、统计表格和调查问卷报送至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
市直有关部门请于6月20日前将调查问卷送至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
联系人:任清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附件:1、市级“两高”人才工程(项目)情况及高端人才信息统计表2、市“两高”人才信息统计表3、安徽省“两高”人才队伍建设调查问卷(单位卷)4、安徽省“两高”人才队伍建设调查问卷(个人卷)5、合肥市“两高”人才队伍建设调查问卷分配表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6月19日附件1______区区级“两高”人才工程(项目)情况及高端人才信息统计表填报区:(盖章)“两高”人才统计表格和调查问卷填写说明1.调查范围总体说明本调查范围是面向全省16个省辖市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队伍。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有关办理程序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有关办理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6.19•【字号】合劳社秘[2006]112号•【施行日期】2006.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有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112号)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31号)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安徽省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06]10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在促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过程中的作用,明确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办事流程,特制定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请宣传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 1、职业介绍补贴办理程序2、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办理程序3、社会保险补贴办理程序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理程序5、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办理程序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六年六月十九日职业介绍补贴办理程序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应按季度向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窗口(金寨路360号市劳动保障局2楼)申报,填写《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已实现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2份或《就业服务卡》原件;2、已实现就业人员花名册(纸质和电子表格,见附表);3、已实现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份(暂时无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必须提供用人单位与就业人员签订的用工证明材料);4、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上述材料齐备,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后转市财政局。
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办理程序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服务卡》人员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应按以下要求备齐材料,到合肥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窗口(金寨路360号市劳动保障局2楼)办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清理市本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账户管理【发文字号】合政办[2006]66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0.27【实施日期】2006.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6〕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肥各金融机构: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等部门提出的《合肥市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合肥市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市财政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二○○六年十月)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增强政府资金统筹能力,根据市预算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现有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撤销,单位所有支出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清理账户的范围(一)这次清理账户的范围为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收入纳入财政国库或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单位(不含医院)。
凡经市人事、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进行帐户清理的,须经市人事、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同意。
(二)上述各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包括基本账户、一般存款户、专项存款户、基建专户、临时存款户、工会账户等各类账户;挂靠部门、单位管理的非常设机构及各类学会、协会等开设的账户,各类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的各类账户均属清理范围。
清理后,各单位现有的所有账户一律撤销。
(三)各单位在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作为其基本账户(零余额性质不变)。
符合条件尚未开设零余额账户的单位,于2006年11月6日前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城隍庙支行(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申报有关开户资料,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城隍庙支行于2006年11月9日前送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批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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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合人社秘[2013]407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13.11.12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服务民
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3〕40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关于实施皖人社发32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3号),以及《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合发〔2013〕9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1、政策规定
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五项社会保险补贴。
上述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小微企业认定
(1)认定条件。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2)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审核表》(附件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盖章的工资表及对应的记账凭证、上年度利润表、近期资产负债表,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符合条件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3、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
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2)、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资料。
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申请社会保险
补贴时,还须提供《小微企业认定审核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
以上材料在企业第一次申报时应予以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上述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申请材料经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就业失业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社会保险补贴内容。
二、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对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00元(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50元。
三、支持校企培训就业对接
支持全市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定点培训机构与在肥民营企业签订就业合作协议。
积极开展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学员实际到合作企业就业人数,给予培训院校或机构人均100元就业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