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千年古县调研暨地名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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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咸宁市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咸宁市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咸宁市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18•【字号】咸政办函〔2018〕86号•【施行日期】2018.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咸宁市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咸政办函〔2018〕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切实加强全市文物安全工作,构建文物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提升文物安全保护工作能力和水平,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全市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能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文物安全工作。

研究制定加强文物安全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文物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促进部门、地方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及职责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由市文新广局牵头协调,市发改委、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文新广局(市文物局)、市旅游委、市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市发改委:指导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基本建设中涉及文物保护的项目审批,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对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法违规的项目进行核查处理。

市民宗局:指导和督促各地相关宗教活动场所做好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文物、公安等部门开展对宗教活动场所内文物的安全检查。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指挥、督办地方公安机关做好防范和打击盗掘、盗窃、盗捞、倒卖、走私、破坏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加强文物单位内保工作并整治文物单位周边治安环境,对破坏文物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指导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文物单位消防工作,对文物单位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进出境文物的监管,打击走私文物行动;会同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对进出境文物监管的政策规定,加强出入境支队一线人员进出境文物执法能力建设。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数字咸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数字咸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数字咸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1•【字号】咸政办发〔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数字咸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全面推进数字咸宁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11日全面推进数字咸宁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建设数字中国的重大战略部署,抢抓数字化发展机遇,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聚焦“兴业、惠民、优政”,加快建设数字咸宁,以数字技术赋能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提升高效能治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发展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2020中国5G+工业互联网大会贺信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加快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为主线,聚焦“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经济、数字生态”四大重点,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塑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加快提供多样、均等、便捷的全链条全周期社会服务,构建新型数字社会;加快优化政府数字化服务、运行、治理、决策体系,建成现代化数字政府;加快完善数字化发展生态,着力提升数字化发展能力,全方位赋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为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我市数字化转型取得显著成效: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字产业化水平、产业数字化能力明显提升,电子信息产业集群进一步壮大;数字生活成为新风尚,提供智慧便捷的公共服务,打造智能美好城乡,构建场景化、人本化、绿色化、智能化的“数字社会样板”;构建整体高效的政府运行体系和全域智慧协同治理体系,建设“整体智治”的现代数字政府;构建形成安全、健康、开放的数字生态环境,打造数字化发展的“生态湿地”。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咸政办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为切实做好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立法工作。

政府立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对于起草、审查过程中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和重大立法事项的,要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履行向市委请示报告程序。

二、严格执行立法计划。

各项目起草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组建由业务骨干、一线执法人员和合法性审查人员参加的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严格时间节点,加强经费保障,确保按时完成立法任务。

其他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项目起草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共同做好草案起草工作。

市司法局要及时跟踪了解项目起草工作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推进政府立法工作有序开展。

三、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项目起草单位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各项立法原则,认真落实调查研究、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各项制度,突出问题导向,科学设计制度和措施,切实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风景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20〕18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风景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20〕18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风景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风景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20〕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风景道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5日咸宁风景道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崛起发展战略,助力咸宁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推动咸宁高质量发展,我市自今年起启动咸宁风景道建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咸宁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定位和市委主要领导关于咸宁风景道建设批示精神,把“风景”理念融入咸宁城市高质量发展过程,推进所有道路都按风景道建设管理,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与生态、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运行机制,对外输出咸宁市的优美风景,对内带动风景道沿线的经济产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二、建设目标咸宁风景道规划全长977.953公里。

其中步行骑行综合道:咸安区游客集散中心—古田11.5公里;骑行道:咸安区梓山湖环线—古田70.795公里;自驾游道:全长895.658公里,其中咸安区135.147公里,嘉鱼县103.303公里,赤壁市238.109公里,通城县83.22公里,崇阳县127.76公里,通山县208.119公里。

各县(市、区)在保持策划方案总体线路框架基本完整,确保咸宁风景道品牌效应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规划和实际合理调整风景道的线路和规模。

咸宁风景道于2020年启动建设,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打造成型。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志工作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5〕11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志工作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5〕11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志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志工作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志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45号)精神,充分发挥地方志存史、育人、资政的作用,使地方志工作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意义地方志是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是传承和彰显中华文明的重要载体,是发掘历史智慧的重要手段。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特有的优秀文化传统,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永不断章的千秋大业。

做好全市地方志工作,对于继承和弘扬咸宁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市各级领导干部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重视并加强地方志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进一步发展和繁荣地方志事业,为推进省级战略咸宁实施,实现绿色崛起提供历史借鉴和智力支持。

二、明确重点,积极推进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一)全力推进地方志书编纂工作。

一是高质量完成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出版发行工作。

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在“十二五”时期全面完成全市第二轮县级地方志书的编纂出版发行任务。

二是积极开展第三轮地方志书编纂的准备工作。

认真总结首轮、二轮修志经验教训,为开展第三轮地方志书编纂做好理论准备;做好第三轮地方志书编纂启动前的方案策划、理论研讨、队伍培训等准备工作;开展优秀志书评选和修志先进单位及个人的表彰奖励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建设首批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建设首批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建设首批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5.05
•【字号】咸政办函〔2017〕34号
•【施行日期】2017.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建设首批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咸政办函〔2017〕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建设首批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对照任务分解表,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以项目化、工程化、体系化的方法,全面落实旅游改革创新各项工作任务,加快推进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牵头单位要于2017年5月10日前,将具体实施
方案报市建设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委),各责任单位要及时将具体实施方案报牵头单位。

市政府督查室将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联系人:苏浪琼;联系电话:8262608;邮箱:xnlywggb )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咸宁市建设首批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实施方案任务
分解表。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咸宁市古民居保护名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咸宁市古民居保护名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咸宁市古民居保护名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1.08
•【字号】咸政办函〔2018〕92号
•【施行日期】2018.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咸宁市古民居保护名录的通

咸政办函〔2018〕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古民居是我市重要文物资源,其数量、规模、价值在省内首屈一指,在全国也有相当影响。

保护利用这些珍贵的文物资源,有利于传承中华传统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彰显地域特色,对推动文化发展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古民居保护,根据《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咸宁市古民居保护名录(共计85处)(非文物保护单位类古民居)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规定,各司其职、协同联
动,切实做好古民居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

附件:咸宁市古民居保护名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附件。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市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录的批复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市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录的批复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市第二批历史建筑名
录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8.06
•【字号】咸政办函〔2019〕64号
•【施行日期】2019.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市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录的批

咸政办函〔2019〕64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请求以市政府名义公布咸宁市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录的请示》(咸自然资规文〔2019〕149号)收悉。

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咸宁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完善我市历史文化保护体系,进一步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传承城市记忆,增强城市特色,助推咸宁建优建美长江流域公园城市,根据《湖北省历史建筑确定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确定将中国工农红军红三师革命旧址等62处建筑列入咸宁市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录。

二、请你局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咸安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设立保护标识,切实做好历史建筑的公布、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咸宁市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6日附件。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市创建办制订的《咸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咸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市创建办)为迎接中国·咸宁第二届国际温泉文化旅游节,按照市委、市政府“四城同创”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要求和省文明委关于省级文明城市复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咸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巩固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为契机,深入开展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把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动力、提高市民素质的途径、打造城市形象的载体、推进社会管理的抓手,确保通过省级文明城市复检,助推我市荣获“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称号,力争成为“全国文明城市”。

二、目标任务(一)加强社区建设管理,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按照市委组织部《社区党组织“五个基本”、“七个体系”规范化建设二十条》的要求,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社区环境,市区 16 个新建社区在 5 月底前完成选址、征地、拆迁、规划工作,并开工建设,其中 7 个按照全国一流社区建设,其余 9 个按照全省一流社区建设, 10 月 1 日前全部竣工。

进一步加强社区管理,健全领导及部门联系社区制度,增加对社区的经费投入,理顺社区管理体制,完善服务体系,规范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治安、信访稳定、城市管理、计生服务、文明创建等进社区;加强社区小区绿化、道路、路灯、楼道灯、卫生设施、文体设施、消防设施、生活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统一社区小区防盗网,严禁在小区内饲养家禽、种菜等,提升城市形象。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年鉴(2024)》编纂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年鉴(2024)》编纂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年鉴(2024)》编纂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咸政办函〔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年鉴(2024)》编纂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年鉴(2024)〉编纂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编纂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撰稿、编辑工作,确保《咸宁年鉴(2024)》按时限、高质量出版。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5日《咸宁年鉴(2024)》编纂方案《咸宁年鉴》是市人民政府主持编纂的大型资料性市情年刊和资料性工具书,是全面、系统记录咸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权威资料。

自创刊以来,坚持一年一鉴,已连续编纂出版23卷。

为做好《咸宁年鉴(2024)》编纂出版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客观系统记录2023年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及取得的成就,为社会各界了解咸宁、研究咸宁提供科学依据,为编史修志积累资料,发挥存史、资政、育人作用。

二、编纂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咸宁年鉴(2024)》撰稿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认真抓好撰稿工作任务落实。

各供稿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固定人员担任年鉴撰稿人,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保密关、文字关、出版关,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撰稿工作任务。

(二)提高供稿质量。

1.稿件采用说明、记叙为主的条目体,避免写成工作总结或者新闻报道等。

一般以条目为基本记述单元,按照时序排列。

条目分为综合性条目和单一性条目等类型。

综合性条目反映年度内工作变化的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单一性条目一事一条,记事时间、内容等基本要素齐全。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已由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0日通过,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28日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2016年10月20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与规划第三章保护与利用第四章资金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民居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民居,是指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地域文化特色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以及祠堂、牌坊、亭、台、楼、阁等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古民居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优先、合理利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民居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古民居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联动工作机制,做好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

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

咸政办发〔 2011 〕 35 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1年第 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以及集中反映咸宁历史文化的古城、古街、古井、古树名木等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古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属国家所有。

有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保护;无使用单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保护。

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文物古迹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做好保护工作,不得随意自行处理。

第五条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报同级人民政府登记公布并予以保护。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把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文物保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七条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文物保护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依据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文物保护单位提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国城市大典咸宁》组稿工作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国城市大典咸宁》组稿工作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国城市大典咸宁》组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8•【字号】•【施行日期】200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国城市大典咸宁》组稿工作的通知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国城市大典·咸宁》是第一部全面系统介绍我国所有城市的大型典籍,由中国城市网主办,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

该书作为介绍中国城市的官方统一标准典范文本,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城市竞争国际化、中国社会逐步城镇化的新形势下,对政府决策、科学研究、文化传播、经济合作,都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为加大咸宁对外宣传力度,提高咸宁知名度,更好的服务于招商引资工作,市政府决定入编《中国城市大典》,现将有关组稿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并选配认真负责、文字水平过硬的同志承担撰稿任务。

二、明确撰稿任务。

具体组稿任务见附表,每个条目附一张彩色或黑色照片。

三、有关编写要求。

1、《中国城市大典·咸宁》文稿由概况、综述和条目三部分组成,且以条目为主。

概况和综述文字要精炼,杜绝冗长;条目要遵循“一个内容一条”的原则,要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2、文稿观点要正确,内容要真实,统计数据、人名、地名、单位名称要准确无误,简称要规范。

3、文稿条目目录请于4月15日以前报《中国城市大典·咸宁》编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正式文稿一律用16K纸单面打印,经单位分管领导审阅、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连同文稿软盘一并于5月30日前交《中国城市大典·咸宁》编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8255446附件1:《中国城市大典·咸宁》编写提纲和任务分解表附件2:《中国城市大典》编写大纲二〇〇四年四月八日附件1:《中国城市大典·咸宁》编写提纲和任务分解表目录撰稿单位一、城市概况1、区划范围方志办2、山川气候方志办3、资源物产方志办4、建置沿革方志办5、人口民族方志办6、区位交通方志办7、社会发展方志办8、城市发展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建设局(规划处)二、城市经济1、综述研究中心2、支柱产业经委3、龙头企业经委4、名特产品经委、农委三、城镇建设1、综述建设局2、城市新区高新区温泉开发区管委会旅游风景区建设局工业区经委商业区贸易协会住宅区建设局(房产局)3、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建设局(市政处)桥梁建设局(市政处)供电供电局供气建设局供水建设局(自来水公司)通信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污水处理建设局垃圾填埋建设局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局、水利局4、公共建筑学校教育局医院卫生局图书馆文体局文化艺术表演场馆文体局商场贸易协会体育场文体局博物馆文体局5、城市标志性新建筑建设局6、农业建设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水利局林业绿化工程林业局7、建制镇:所有建制镇全部收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湖北千年古县调研做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湖北千年古县调研做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湖北千年古县调研做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24•【字号】鄂政办函〔2016〕110号•【施行日期】201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湖北千年古县调研做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16〕11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推进“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和“五个湖北”建设进程,加强地域文化遗产挖掘整理和保护利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湖北地域文化创新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千年古县调研、做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开展湖北千年古县调研、做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挖掘整理和振兴湖北地域文化的重要举措。

地名既是基本的社会公共信息,也是重要的社会文化形态和载体。

湖北是楚文化的发祥地,也是中国县制的起源地之一,有许多千年古县传承至今。

这些千年古县的地名承载着地理实体的文化信息,保存着人们对特定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特有认识和思考方式,记录着长期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价值观和审美理念,是我省重要的文化遗产。

开展湖北千年古县调研、做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推进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

当前,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文化消费需求快速增长,但是文化领域的有效供给还不适应需求,文化消费品质有待提升。

湖北历史底蕴深厚,各地文化特色鲜明。

开展湖北千年古县调研,有利于摸清我省地域文化家底,通过挖掘整理和创新转化,唤醒沉睡的历史文化资源,打造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的文化精品和新兴业态,为扩大文化有效供给提供基础支撑。

开展湖北千年古县调研、做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途径。

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区域创新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注入文化力量。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指挥部和十五个专项战役指挥部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指挥部和十五个专项战役指挥部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指挥部和十五个专项战役指挥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咸政办函〔2018〕69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指挥部和十五个专项战役指挥部的通知咸政办函〔2018〕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扎实做好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三篇文章”,坚决打好咸宁市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咸宁市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和十五个专项战役指挥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指挥部指挥长:吴刚副市长副指挥长:葛军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郭冰生市经信委主任杨龙文市环保局局长孙新淼市住建委主任金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刘中英市水务局局长黄文市农业局局长王槐生市林业局局长郑耀英市安监局局长黄胜咸宁日报社社长田期汉咸宁广播电视台台长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葛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从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咸宁日报社、咸宁广播电视台等单位抽调人员成立工作专班,实行集中办公、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

工作专班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批。

二、专项战役指挥部(一)全市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专项战役指挥部。

指挥长:郭冰生市经信委主任成员: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分管负责同志。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5•【字号】咸政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0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咸宁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山、河、湖、洲、泉、洞以及地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名称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三)农村的自然村、居民点和城镇的道、路、街、巷、居民区和居住为主的物业管理区等居民地名称;(四)台、站、港口、机场、农场、道路、桥梁、水库、矿山、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事业单位等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全市的地名主管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的地名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辖区地名管理工作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组织落实;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指导、监督本辖区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管理地名档案;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

第五条公安、城建、交通、规划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名命名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尊严,促进民族团结,能够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内容健康,方便交往。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文明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文明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文明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0•【字号】咸政办发[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文明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09]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文明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咸宁市文明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市创建办)为迎接首届中国· 咸宁国际温泉文化旅游节,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咸宁城区全力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文明创建活动。

按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要求,我市文明创建工作分两期进行,第一期为 8 月 10 日至 11 月 15 日,第二期为 11 月 15 日之后。

为了组织好此次活动,将我市文明创建工作深入开展下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 全面推进科学发展,建设鄂南经济强市” 的总要求,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总目标,以迎接咸宁首届国际温泉文化旅游节为阶段任务,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着力解决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城市规划和管理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市民文明素质和市容市貌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努力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全面加强道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以良好的城市形象迎接咸宁首届国际温泉文化旅游节。

二、目标任务(一)大力加强城市建设,全面提升城市形象。

1. 加快城市重点项目建设。

加大督办力度,加快碧桂园、温泉谷、三江潜山森林温泉、太乙国际度假村等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在咸宁首届国际温泉文化旅游节前全部建成运营。

2. 积极推进城市绿化亮化工程。

在巩固提高现有绿化成果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临街 74 家单位庭院绿化以及新建重要路段的绿化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咸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7〕26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咸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7〕26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咸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咸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7〕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2017年度咸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0日2017年度咸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切实做好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制定本方案。

一、2016年全市地质灾害基本概况2016年,全市共发生各类地质灾害157起,直接经济损失约1836.49万元。

截至2016年底,全市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686处(咸安79处、嘉鱼40处、赤壁171处、通山181处、崇阳140处、通城69处、市辖区6处),直接威胁近2.5万人和约2.6亿元财产安全。

二、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一)指导思想。

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决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坚持地质环境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地质灾害防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地质环境与法制建设相配套的原则,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依靠人民群众,加强领导,搞好群防群治,增强抗御灾害的能力。

(二)重点防范期与防范区域。

我市地质灾害发生受降雨影响十分明显,制约和控制全市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因素仍是区域强降雨的频率和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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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千年古县调研暨地名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咸政办函[2017]2号
【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09
【实施日期】2017.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千年古县调研暨地名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和工
作专班的通知
(咸政办函〔20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加强我市地域文化遗产挖掘整理和保护利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湖北千年古县调研做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16〕110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咸宁市千年古县调研暨地名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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