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问题初探
论我国环境法律的体系化
论我国环境法律的体系化我国环境法律的体系化是指在保护和维护环境的过程中,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和相关机构来进行管理和监督,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它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石,对于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环境法律的发展历程、相关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不足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我国环境法律的发展历程我国环境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重要阶段。
第一阶段是追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不够重视。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环境问题严重,缺乏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随着国内外舆论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环境破坏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日渐凸显,我国首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
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第二阶段是逐步建立环境法律体系。
在实施《环境保护法》的过程中,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环境法律和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和法规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并对企业和公众的环境行为起到了规范和约束作用。
第三阶段是构建环境法律体系,并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督。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形势的严峻和需求的不断增加,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环境法律体系的建设,不断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例如,修订《环境保护法》,增加了对环境行政执法等内容的规定,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此外,还建立了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环境管理制度,形成了覆盖面广、结构体系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
二、我国环境法律的体系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核心,包括特别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级和类型的法律。
特别法是指专门针对某一特定领域环境问题制定的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行政法规则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如《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制定的法律规范,具有地方性特征。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综合执法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在实践中也面临诸多困境和挑战。
本文将从制度安排、执法力量、信息共享、法律保障等方面分析现实困境,并探索完善路径,以期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一、制度安排上存在的困境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存在以下制度方面的困境:1. 目标不够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牵涉面广、涉及部门众多,但现有制度并未明确其核心任务和具体目标,导致执法工作不够有针对性。
2. 权责不清: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权责分散在诸多部门之间,工作分工模糊,导致执法效率低下,难以形成合力。
3. 执法机制不完善:部门之间在执法协作、信息共享、执法衔接等方面的机制不够健全,存在合作难以顺畅进行的问题。
二、执法力量上存在的困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的困境也与执法力量的问题相关:1. 人员数量不足:目前,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的人员数量不足,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执法力量更为薄弱。
2. 执法能力不均衡:由于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背景存在差异,导致执法能力不均衡。
一些地方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影响了执法质量。
三、信息共享上存在的困境信息共享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的重要保障,然而目前在信息共享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1. 信息孤岛:各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孤岛的现象,信息共享不畅,难以形成全面、及时的信息资源体系。
2. 数据标准不统一:不同部门和地区的数据标准不统一,导致信息共享的有效性降低。
四、法律保障上存在的困境法律保障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的重要保障,但目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条文不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涉及面广、条文错综复杂,影响了执法的准确性和效率。
2. 处罚力度不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标准不统一,处罚力度和标准存在差异,导致执法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摘要: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立法转型滞后、执法行政主导局限性、司法功能偏差、法律监督力度不够。
加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应着力于立法实现跨越式转型、执法与司法逐步重整、发挥党领导下的公众参与。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制建设;问题及对策1.我国生态环境法制特殊性分析1.1经济发展战略层面的原因。
一是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集中呈现。
我国经济的高增长带来高消费,资源的消耗和浪费严重,生活污染在生态环境问题中的比重加大,生态环境问题集中呈现。
二是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冲突的特殊性。
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恶化的速度高于城市,一些乡镇企业的农民为“脱贫致富”宁肯容忍环境污染对所在集体和本人的损害,国家不得不采取强行关闭“十五小”等作法来扭转劣势。
三是保护生态环境的经济手段受到限制等。
1.2社会人文因素层面的原因。
一是人口众多,环境资源压力大。
二是公众环境意识水平较低。
三是环境问题与贫困等其他社会问题交叉、重叠,有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
环境问题在当今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总体来看,富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污染物相关的环境污染,而穷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环境破坏,前者比较容易得到防治和恢复,而后者的防治和恢复则困难得多。
我国的环境问题正日益呈现出环境问题与贫困同步深化、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
1.3环境问题自身层面的特殊性。
与国外相比,环境问题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总的来说一直较受重视并得到较有效的防治,与一些发达国家同期相比,我国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基本上避免了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而在自然环境的破坏与原生环境问题相结合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上,我国则比大多数国家严重得多,特别是近年来这个差距更为明显。
中国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不仅要抓生态环境保护,而且要抓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培育脆弱的原生环境并使历史遗留的遭破坏的生态环境平衡恢复过来。
由此可见,我国的生态环境法学不应局限于传统的模式,不能只重环境的污染防治,而应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予以同等的或更多的关注。
我国环境司法的趋势
我国环境司法的趋势
作为全球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家,中国在环境问题上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目前,我国环境司法的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大环境治理的力度和力度
为了应对环境污染问题,中国政府近年来相继出台了多项关于环境治理的政策和措施,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
在执行上,各级政府部门和环保执法机构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的打击力度,督促企业落实环保责任。
2. 健全环境监管体系
为了实现环境治理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逐步完善了环境监管体系,建立了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环境标准、环评反馈等制度,同时还建立了环境风险防控、事故应急管理、环境信息公开等机制。
3. 增强环境执法的效力
针对环境污染问题,中国政府逐步加强了环境执法的效力,规定环保部门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多个职能部门开展合作,形成环境执法综合治理的格局。
4. 推进环境司法的专业化
为了应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复杂和专业,中国法院近年来也逐步推进环境司法的专业化。
例如,设立了环境资源法庭,派出环境司法专家参与审判,制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
总的来说,未来我国环境司法的趋势将是更加严格和专业化的环境监管模式,更为规范和有效的治理机制,并加强司法保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不被侵犯。
依法保护我国环境问题的几点探讨
依法保护我国环境问题的几点探讨我国环境问题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对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为了依法保护环境,领导和社会各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环境监测与评估、生态补偿机制、公众参与和国际合作等几个方面探讨依法保护我国环境问题。
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为了依法保护我国环境,领导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和。
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基本法律,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专门针对不同污染问题的具体规定。
这些法律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基础。
然而,仅仅有完善的立法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执行力度。
在过去,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措施以及地方领导对经济发展过度追求而忽视了环境问题,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加强了环境执法力度,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污染企业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同时,领导还加强了对环保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了执法效果和公信力。
二、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监测与评估是保护我国环境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大气、水体、土壤等各个要素进行监测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污染问题。
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环境监测网络,并制定了相应的监测标准和方法。
此外,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制定相应措施减少负面影响。
这些措施包括在项目建设前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合理规划和设计、严格控制排放等。
三、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是一种通过经济手段来保护生态系统功能完整性和生态服务功能恢复性的机制。
在我国,领导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生态环境受损的区域进行经济补偿,以鼓励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
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不仅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经济支持,也为各地区提供了发展经济的机会。
通过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产业,可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四、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保护我国环境的重要途径。
领导应当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决策和监督工作。
环境法律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探索
环境法律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探索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环境污染成为了当前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
本文将探讨环境法律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环境法律的现状1. 国际环境法律体系的建立国际环境法律以联合国《关于人类环境的宣言》为基础,并由此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协议。
例如《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置及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程序协定》等。
这些公约和协议的签署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 我国环境法律的发展我国的环境法律不断完善,早在1979年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后来,又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的出台和实施,对我国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环境法律存在的问题1. 环境立法不完善环境法律的制定,往往滞后于环境问题的发生和恶化。
例如,在工业化、城市化等高污染性的发展阶段,环境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往往比环保问题更滞后。
因此,在环保合规和违规处罚方面存在较大的滞后性,导致企业环保成本较低,违法成本较高,环保法规难以落实。
2. 环保审批缺乏公开透明性环保审批是企业环保的首要环节。
但审批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信息不透明、程序不公开等问题。
例如,环保审批中的资料不便于企业查询、审批结果不公布等。
这导致环保审批结果难以监控,影响了环保法律的执行效果。
三、未来发展趋势1. 集约型环境管理趋势未来环保管理的趋势将是集约型。
集约型环保强调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既注重污染源治理,又注重污染物的处理和治理。
集约型环保还将推广环保设施的共用和集中,以降低环保成本。
2. 全生命周期环保管理未来环保将从“治污”向“预防”转变,借助全生命周期环境管理,全方位分析企业的环境影响,挖掘和解决环境问题。
这包括从产品开发、生产、使用到处置等全过程的环保管理。
污染环境罪司法困境解决路径分析
污染环境罪司法困境解决路径分析随着环境污染的日趋严重,保护环境、惩治污染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然而,当前我国对于环境污染罪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很多困境,如证据难以收集、法律定性不明、刑事处罚不足等问题。
本文将对环境污染罪司法困境的原因和解决路径进行分析。
一、环境污染罪司法困境的原因1.证据难以收集环境污染涉及面广,污染物种繁多,证据收集难度大。
而环境污染案件往往需要借助专业技术和科学测试等手段开展证据获取,成本较高,也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
因此,许多环境污染罪案件难以确定罪刑,难以得到法律制裁。
2.法律定性不明目前,我国刑法中对于环境污染罪的定性比较宽泛,未能涵盖所有环境污染形式和程度,造成了立法上的困境。
例如,尚未设立“大气污染罪”,难以对污染源的反控制和治理形成有效的惩罚机制。
3.刑事处罚不足目前,对于环境污染罪的刑事处罚,核心为罚金和拘役,而罚金往往未能产生相应的惩罚效果,且不足以满足对环境污染罪的严厉惩罚要求。
因此,仍需探寻更具有威慑力和惩戒性的刑事处罚形式。
二、解决路径1.完善证据收集手段要解决环境污染罪司法困境,首先需要提升证据收集手段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以使得证据收集工作更加精准、高效化。
同时,还需要建立环境污染证据鉴定标准及相应的认证机构,为环境污染案件提供权威、客观、科学的证据支持。
2.细化法律定性在当前立法环境下,应当再次审视并修订相关法规,以将环境污染罪的范畴进一步细化和厘定。
例如,可以设立更多的环境污染形式罪名,如“水污染罪”、“土壤污染罪”等,以便对不同的环境污染事实制定更为适宜的指引和规范。
3.加大刑事处罚力度为了加强对环境污染罪的打击力度,应当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刑事处罚制度。
例如,可以增加刑期、增加罚金、限制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等,以在各种形式的环境污染行为中设立更为有效的惩罚门槛和风险警示。
4.强化司法公正和监督为确保环境污染案件司法公正性,应当进一步完善监察机制和司法审判规范。
司法考试中环境法的解读与研究
司法考试中环境法的解读与研究一、引言环境法作为一门专门研究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的法律规范,在司法考试中占据重要的位置。
本文将对环境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与研究。
二、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是指国家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规范环境行为,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生存环境权利而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三、环境法的发展历程1.近代环境法的起源近代环境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工业革命时期,当时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加,早期的环境法主要集中在对空气和水质的保护方面。
2.环境法的国际化进程随着全球化的进程,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国际间出现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国际法律 instruments。
例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等。
3.我国环境法的立法进程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从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到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环境法的立法趋势逐步完善和加强。
四、环境法的法律体系我国环境法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1.宪法法律体系:宪法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强调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
2.基本法律体系:基本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3.部门法律体系:环境保护事关多个领域,不同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五、环境法的法律责任1.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责任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职责,如环境监测、执法检查、处罚等。
2.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环保义务,落实环境管理责任,确保环境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3.个人的法律责任个人应当遵守环境法规,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并承担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环境法的研究热点及挑战1.研究热点当前环境法的研究热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防治、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
依法保护我国环境问题的几点探讨.doc
依法保护我国环境问题的几点探讨.doc 依法保护我国环境问题的几点探讨1. 绪论我国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采取依法保护环境的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我国环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2. 环境污染与治理2.1 大气污染大气污染是我国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
我们需要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包括严格控制工业废气排放、推广清洁能源、加强车辆尾气治理等措施。
2.2 水污染水污染也是我国的严重问题。
在治理水污染方面,我们需要加强水源保护、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
2.3 土壤污染土壤污染直接威胁到我国的农业生产和人民的健康。
为了解决土壤污染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土壤污染监测体系、推动农药和化肥的绿色使用、加强土壤修复工作等。
3. 生态环境保护3.1 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是生态系统的基础。
我们要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推动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加大对濒危物种的保护力度。
3.2 森林资源保护森林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对气候调节、生态平衡等起到关键作用。
我们要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严禁乱砍滥伐,加大森林植树造林力度。
3.3 自然保护区建设自然保护区是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区域。
我们要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加强生态修复工作,提高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能力。
4. 监管和法律保护4.1 环境监管机制我们要加强环境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企业和个人对环境的自觉保护。
4.2 法律保护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我们要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确保环境法律的有效实施。
4.3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需要广大公众的参与。
我们要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5. 结论通过以上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出,依法保护我国环境问题的重要性。
我们要加强各方面的合作,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环境司法“三审合一”的检视与完善
环境司法“三审合一”的检视与完善为了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我国需要将传统的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实行环境司法“三审合一”。
“三审合一”有利于统一环境资源案件的裁判尺度,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优质高效审理,维护环境资源案件当事人的权益,对环境资源形成全方位、综合性的立体司法保护。
这一审理模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取得了较大进展,同时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如诉讼程序的实质整合程度有待提高,案件审理的合法性与专业性不足,判决的适当履行存在困难等。
为了完善环境司法“三审合一”模式,需要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分类审理程序,合理设置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立健全适应环境资源审判需要的法官队伍和专家队伍。
标签:环境司法专门化;三审合一;环保法庭一、环境司法“三审合一”产生的背景目前,我国面临资源能源约束趋紧、生态破坏问题严重、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高发的严峻形势。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涉环保民事案件7.8万件,全国检察系统共起诉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7101人。
①加强环境司法、保护环境公益已经成为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也为环境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7月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并出台了相应的司法指导意见,这充分显示了国家对环境司法的高度重视。
然而,由于环境资源案件自身的特殊性,传统的司法审理机制及其程序模式无法满足新时期环境司法实践的需求。
为了适应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司法,我国应当积极创新环境司法审判机制,在环境诉讼中将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实行“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
具体而言,环境司法“三审合一”是指人民法院在探索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践过程中,将涉环境类案件不再按照现有民事、行政、刑事的类型由三个不同的审判庭分别进行审理,而是交由独立建制的环保法庭进行统一审理,以期对环境资源形成全方位、综合性的立体司法保护的案件审理模式。
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的恶化,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工作日益受到关注。
然而,与生态环境损害相关的司法鉴定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也阻碍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本文将对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改善当前的状况。
一、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1.鉴定标准不统一当前,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标准存在着地区性、部门性的差异,导致在不同地区或由不同部门进行的鉴定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缺乏统一的标准影响了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专业性不足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需要涉及多个学科领域,需要具备丰富的案例经验和专业知识。
然而,当前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参差不齐,部分鉴定机构缺乏具备专业背景的鉴定人员,导致鉴定质量参差不齐,影响了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程序不合规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过程中,一些鉴定机构可能存在违规操作,如不按程序进行现场勘查、未经法定程序取得相关证据等,导致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
二、解决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1.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针对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标准,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标准和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确保在不同地区和由不同部门进行的鉴定结果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提高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鉴定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素养和案例经验,提高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规范鉴定程序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程序的规范和监督,强化鉴定机构的责任意识,确保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当前存在着鉴定标准不统一、专业性不足和程序不合规等问题。
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
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汇报人:2024-01-09•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背景与意义•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现状与问题•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的具体措施目录•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的效果与影响•未来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趋势与展望01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背景与意义环境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大气、水、土壤、生物多样性等,需要采取综合性的措施来解决。
环境保护对于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人类健康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
环境保护是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
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境问题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冲突,需要专业的环境司法人员进行审理。
环境案件往往具有跨区域、跨领域的特征,需要环境司法专门化来提高审理效率和公正性。
环境司法专门化有利于推动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必要性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意义环境司法专门化有利于提高环境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司法专门化有利于推动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促进环境法律的与时俱进和不断创新。
环境司法专门化有利于提升环境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树立环境司法的良好形象,增强公众对环境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02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现状与问题专业化审判团队这些专门环境审判机构拥有一支专业化的审判团队,成员具备环境法、民商法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环境司法专门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环境司法专门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设立专门环境审判机构目前,我国已在部分省市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负责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当前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程度目前,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部分地区的环境审判机构设置和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
区域发展不平衡环境司法专门化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各地环境审判机构的审判标准和程序存在差异。
环境审判专门化的省思:实践困境及其应对
源 , 而 提 出可 能 的解 决 路 径 , 资 实 践 参 考 和 进 以
借鉴 。
二 、 境 审判 专 门化 的 实 践 现 状 环 ( ) 国环 境 司 法 的 总 体 现 状 分 析 。 一 我
组织 约5 个 , 中包括 中级法 院的7 O 其 个环保 审判庭 ,
基层法 院的 I 个 环保法 庭 、2个环保合议 庭和 6 7 2 个 环保巡 回法庭 [ 。 1 报载 , 国第一 家高级法 院环保 审 ] 全 判庭也有 望于 2 1 0 0年底 在海南运 行 。 ] 基层法 院 的
由表 1可 以看 出 , 2 0 — 2 0 从 0 4 0 9年 , 国仅 水 、 全
大气 和 海洋 突发 事故 的数 量 约 为每 年 5 0起 , 虑 0 考
到 突发事 故 的统计 通 常是 已经 造成 重 大损 害 , 一 这 数字 意味 着每 天约 有两 起重 大 环境 事故 发 生 ; 环境 信访 数 虽 自 2 0 0 7年 起 未 再 发 布 , 根 据 此 前 的趋 但
环境 纠纷 的严 峻性被认 为是设 立专 门环境审判 组织 的实践 根源 , 就是说 , 也 环境纠 纷大量 涌入司法
程序 是专 门审判组 织设 立 的直接推 动力 。但是 从实
践 来 看 , 种 预设 很 难 成 立 。 这
实 践也得 到 了最 高审 判机构 的认可 , 0 0年 7 最 21 月
V0 . 】No 1 13 .
Jn 0 1 a .2 1
环 境 审 判专 门化 的省 思 : 实践 困境及其 应对
张 敏 纯
( 长 理 工 大学 文 法 学 院 。 南 长 沙 4 0 0 ) 湖 10 4
摘 要 : 下我 国 环 境 纠 纷 数 量 不 断 增 长 , 进 入 司 法程 序 的 环 境 案 件 数 量 却 微 不 足 道 , 此 背 景 下 不 断 涌 现 当 但 在
浅谈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文章分析了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环境执法工作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环境执法;环保环境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授权,执行和运用各项法律的活动。
它要求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是行政执法的法律前提。
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作依据和遵循。
有法可依已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
(2)有法必依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行政执法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是行政执法的关键。
(4)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而环境执法就是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授权,执行和运用上述各项法律的活动,属行政执法的范畴,其内涵非常广泛,包括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三同时”验收、污染控制、现场监察、行政处罚等方面内容,它同样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一)环境执法力度不够目前,县级环境执法力度不够,具体表现为建设项目管理力度不大,审批权得不到很好的落实,新的污染源不断产生;排污收费力度不大,存在人情收费、协议收费、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执法的严肃性不够等现象;一些限期治理企业迟迟完不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成了“无期”治理,此种情况造成治理达标效率低,许多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纠正和处理,如有的企业拒绝现场检查,拒绝排污申报登记,拒交排污费等。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实践与思考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实践与思考一、背景介绍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转型等原因,生态环境状况面临严峻挑战。
我国政府积极实施环保政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的颁布施行,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但是,也存在某些地区、某些企业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亟需加强管理和监管。
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实践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法律,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必须放在首要位置”的重要思想,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的有机统一,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和制度安排。
2、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效果分析近年来,我国政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为基础,实施了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一方面,环保设施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减少;另一方面,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得到了有效的管控、惩罚,环保法制工作逐渐得到了落实。
三、思考和建议1、加强管理和监管,推进绿色发展以往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可能会不惜代价地将污染物排放到环境中,造成严重后果。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政府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管,并建立完善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引导企业向生产绿色、低碳、资源节约型转型发展,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提高法律效力,加强执法力度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坚持依法行政、守住底线,对于那些不听从环保规定、无视法律、公共安全、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企业要严厉打击。
同时,还要积极宣传法律有关条款,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和行动,激发全民参与生态保护的热情。
3、创新法治思维,完善生态保护体系针对目前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总结经验,锐意进取,创新法治思维,完善生态保护体系。
例如,可以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门的法院,加大对于生态资源破坏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完整的司法机制,使公民在各领域实现公正与法治。
4、强化审批管控,提高环保标准环保设施与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为提高环保标准奠定了坚实基础。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自人类工业化以来,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日益加剧,世界各国也纷纷出台各种环境保护法律,以控制环境破坏的规模。
但是,在实践中,法律的执行力度还是不足,环境保护的问题依然很严峻。
为了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制度和环境保护在不同的国家,环境法律的制度和形式多样。
例如,在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环保法律,而每个州也有各自的环保法规;在中国,国家和地方政府都颁布了很多环保法规。
法律条文的制定越来越严格,但是实际执行中,却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与法律的刑罚措施和赔偿制度相关的问题最为突出。
二、刑罚措施和环境保护刑罚措施是使用最广泛的环保法律工具之一。
根据不同的国家法律制度,对环境污染者的刑罚措施不尽相同。
在美国等一些国家中,环境污染犯罪者可能被判处监禁,并处以高额罚款。
在中国,对环境污染者的刑罚措施也不断加强,但是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处理成本高,受到调查机构与法院注意力不足的局限,执行力度仍有待提高。
刑罚措施的存在对环境保护的作用是相当重要的。
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刑罚措施在环保问题上的局限性。
例如,由于行政机关的监管不力,环境问题往往存在已久,污染的后果也难以及时得到惩治。
三、赔偿制度和环境保护当前,环境污染对个人健康和经济利益的影响越来越大。
如果没有有效的赔偿制度,环境污染者很可能会通过赔偿而逃脱处罚,或者因为没有赔偿制度而不被追究。
因此,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赔偿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在中国,环境赔偿制度的建立也在加速推进中。
目前,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公开审理的透明度得到了明显提升。
然而,环境赔偿制度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还需要制订明确的法律规定。
四、环境监管和法律风险随着环境保护法律的逐渐严格,企业和组织更容易面临环境法律风险。
如何有效地应对环境风险,成为企业和组织必须面对的挑战。
新时代环境法学研究思考
新时代环境法学研究思考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法学研究逐渐成为学术界的热点领域。
在新时代背景下,环境法学研究不仅需要传统环境问题,还需应对新型环境挑战,为建设美丽中国和推动全球环境治理提供有力支持。
本文将围绕新时代环境法学研究的核心主题展开讨论,以期为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环境法学研究的核心主题环境法学研究的核心主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创新。
面对各类环境问题,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以强制性和引导性的方式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同时,还需注重创新,探索出更加符合新时代特点的环境保护政策措施。
环境公益诉讼与司法保障。
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环境司法保障提供有力支持。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发展。
新时代环境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需要相互协调,实现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
国际环境合作与全球环境治理。
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环境挑战,推动全球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环境法学研究的现状及问题当前,环境法学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以下问题:理论研究与实践需求脱节。
一些学者在研究中过于注重理论阐述,而忽略了实际应用价值。
这导致部分研究成果无法有效指导环境保护实践。
研究方法单一,缺乏跨学科交流与合作。
环境法学研究多采用传统的研究方法,如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而忽视了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视角,不利于产生创新性成果。
研究成果的传播与影响力不足。
由于缺乏有效的推广渠道,部分优秀研究成果无法得到广泛传播,影响了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力。
对环境法学研究的建议与展望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学者们在开展研究时,应充分考虑实际应用价值,使研究成果能够切实指导环境保护工作。
同时,鼓励更多环境保护从业者参与学术研究,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
促进跨学科交流与合作。
鼓励环境法学研究者引入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和视角,如生态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以促进研究的创新和深入。
中国环境法学科发展
中国环境法学科发展环境问题是当前全球范围内的重大挑战之一,而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更是面临着巨大的环境保护压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环境法学科的发展也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就中国环境法学科的现状、挑战和发展前景进行探讨。
一、中国环境法学科的现状分析中国的环境法学科在过去几十年中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首先,中国国内的高等法律教育不断发展,环境法学科的设立与发展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会。
新设立的法学院和法学专业纷纷增设了环境法学课程,为学生提供了系统的环境法学知识。
其次,中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出台了一系列的环境法律法规,这为环境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法规依据和实践基础。
尽管在环境法学科的发展中取得了一些成就,但目前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
首先,环境法学科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仍然存在局限性。
以往的教育模式主要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忽视了实践和案例分析的教学方式。
这导致环境法学科的学生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面临应用知识的困难。
其次,环境法治实践与理论研究之间的联系还不够紧密。
环境法学科需要更多的实践案例和研究成果,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
此外,师资力量和研究平台的不足也是环境法学科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
二、中国环境法学科面临的挑战中国环境法学科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首先,中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法律法规需要跟上环境问题的变化和发展。
环境法学科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确保学生掌握最新的环境法律知识。
其次,环境法治能力的培养需要更多的实践案例和研究成果。
环境法学科需要积极与实际工作结合,促进环境法治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最后,环境法学科需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研究平台建设,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
三、中国环境法学科的发展前景展望尽管中国环境法学科面临一系列的挑战,但它仍然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首先,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问题,将环境保护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国策之一。
这将为环境法学科的发展提供强大的政策支持和实践需求。
环保法治建设调研报告
环保法治建设调研报告环保法治建设调研报告摘要:环境保护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本文通过对环保法治建设的调研发现,法治在环保领域的应用是提高环境保护能力、加强环保管理的有效途径。
然而,我们也发现目前存在着环境法治落实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
因此,为了更好地推动环保法治建设,我们应加强法治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国际合作等。
一、引言环境保护是当今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而环保法治建设是提高环保水平、加强环保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环保法治建设的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调研结果通过对环保法治建设进行调研,我们发现了以下几点问题:1. 环境法律法规制定不完善: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的体系虽然相对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空白和不足,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环保问题。
2. 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尽管有一些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执法力度不够、监管不严等问题,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和处罚。
3. 环境法治落实不到位:在环保法治建设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大,致使环保工作的效果不佳。
三、解决方案为了更好地推动环保法治建设,我们提出以下几点解决方案:1. 加强法治意识:提高环保法治意识的普及程度,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让广大公众了解环保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2. 提高执法水平:加大对环保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使其能够更加有效地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并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 加强国际合作: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特点,需要各国共同努力解决。
加强国际合作,分享环保法治建设经验和技术,推动全球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四、结论环保法治建设是提高环境保护能力、加强环保管理的重要手段。
然而,目前我国环保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我们应加强法治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国际合作等。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达到更好的环保法治建设效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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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问题初探作者:王汝皓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7期摘要环境司法专门化是司法发展的必然选择,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然而,近年来,大量新设的环境法庭时常面临着无案可审的窘境,这引起了不少学者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质疑、批判。
本文通过对环境司法专门化遇冷的原因分析,有针对性的建议完善相关环境法律制度、推动环境司法机构专门化建设、建立特别的环境诉讼程序、提高环境司法外部参与度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环境司法专门化环境法庭环境诉讼作者简介:王汝皓,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5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9.371所谓环境司法专门化,环境司法专门化指的是为了审判专门的环境诉讼案件,国家设立环境法庭或其他专门机构对环境诉讼案案件进行审判,又称环境审理专门化。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趋严重。
作为回应,环境保护法庭、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保护合议庭等环境司法专门机构也逐步建立起来。
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29日,全国共有2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法庭、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保护合议庭,合计371个。
环境司法专门机构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化解环境纠纷,缓解我国环境持续恶化的态势。
然而,大量新设的环境法庭时常面临着无案可审的尴尬局面。
以我国环境司法改革的先驱省份——贵州省为例,在2013年,该省各级法院共审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各类共一千五百余件,比2012年有4.25%的增长。
这些案件以对公案件为主,仅有4%的民事案件,另外环境案件在总案件数中仅占比0.4%,甚至个别地区出现环境案件为零的现象。
分析以上事实可以发现,在环境诉求遭遇冷清与环境法庭大量设立之间,明显表现出“冷热不均”的特征,这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质疑、批判。
诚然,环境司法专门化是大势所趋,但在看待环境诉求遇冷和环境纠纷频发之间的“矛盾时,应当深入分析原因,寻求合理有效的对策,方可保证环境司法专门化有序推进。
一、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遇冷的原因理论而言,我国环境问题的加重,必然导致相关诉讼争议的增加,走向相关司法程序的案件也应保持同样的趋势,大量环境法庭或相关争议解决机构随之而生,最终导向环境司法专门化。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的确造成环境污染事件数量大幅增加,各地法院相继设立环境法庭,但是大多环境法庭却面临着案源不足、甚至无案可审的窘境。
通过前文分析,可以发现,问题的关键在于环境审判机构与环境案件之间能否相适应。
换言之,当前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环境案件特殊需求的问题。
总的来说,当前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并不能满足环境案件的特殊需求,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环境法律制度的供给不足环境法律法规是环境司法的法律依据所在。
环境法律制度的恰当、充足与否,直接决定环境司法的适用效果。
自从《环境保护法(试行)》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颁布,我国环境立法进展迅速,目前已经有接近四十部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环境立法对公民维护其环境权益的规定尤为匮乏。
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环境立法多属宣示性或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的维权渠道与责任条款,无法成为公民提起环境诉讼的法律依据;其二,正是由于环境立法过于原则化,导致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出现了所谓的“没有大错,也无大用” 的现象,而且环境立法在一些重要领域存在“真空”,如在土地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加大了环境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难度;其三,环境立法的主体多为相关政府部门这其中掺杂了许多政府经济利益的考量,进而导致相关利益法定化、行政强权化和司法救济简单化,可供环境案件当事人维护其环境权益的法条较为缺乏。
(二)环境司法机构的先天性不足从实践来看,全国各地选择的都是成立不同形式的环境法庭,包括环境保护法庭、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保护合议庭等等。
当前,环境法庭是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唯一实现形式,然而,它存在诸多不足。
首先,环境法庭在人员配置、物资设施等方面缺乏稳定性,无法达到社会公众对环境司法机构的合理预期,导致环境法庭缺乏司法公信力与权威性,因而环境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弃诉”,转而寻求其他方式的救济,从而致使群体性环境事件频发。
其次,正是由于环境法庭在人员配置等方面的不稳定性,导致环境审判人员的专业化水平较低,从而造成环境案件的审理困难,既影响了环境案件的审理质量,也无益于环境法律的正确执行。
最后,环境法庭缺乏与其相配套的机关或机构。
环境司法专门化不仅要求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而且要有与其相匹配的侦查、检察机关或机构,这样才是真正的环境司法专门化。
然而,当前我国鲜有地方能够形成侦查、检察、审判这样一种体系完整、配套齐全的司法体系,其直接后果是环境司法专门化程度大为降低,客观上大大减少了环境纠纷进入到诉讼程序的数量。
(三)环境诉讼程序的不足独立、完整的诉讼程序是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内在保障。
然而,在环境问题上,司法仍然是基于还原主义视角,从组织到功能上都呈现高度的碎片化现象,难以适应专案专审的需求。
简言之,我国的法律文件,只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环境民事案件案由和环境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等环境诉讼程序问题作出了特殊规定。
然而,这仅仅是对环境案件程序特别化的初步探索,并未形成相对独立、完整的环境诉讼程序。
(四)环境司法的外部参与不足首先,如前所述,我国人民受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素有“厌讼”、“耻讼”心理,导致其不愿、甚至不敢利用法律来维护其环境权益。
其次,我国专门从事环境案件的律师较为缺乏。
当前我国的律师队伍对环境案件的研读往往浅尝辄止,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关注更是走马观花,这显然也是环境司法专门化遇冷的重要原因。
最后,社会组织对环境司法的参与力度并不够。
其实,我国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赋予了相关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为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推进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然而,由于政府部门、利益集团对社会组织的制约过大,导致很少有相关非政府公益组织提起此类诉讼,这也不符合我国环境立法的初衷。
二、完善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对策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遇冷的原因既有理论层面的不足,也有实践层面的缺陷,既有立法层面的匮乏,也有司法层面的约束。
因此,我们系统化看待此事,不因为其遭遇困境而回避,也不一时脑热浅尝辄止。
我们必须采取整体方式有效克服上述“冷热不均”的情况,确保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有序推进。
(一)完善相关环境法律制度任何立法都是一个多元主体的博弈过程,复杂而多变,立法渐进式的完善决定了环境司法也要渐进式的发展。
如上所述,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并不完善,不能为环境司法专门化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因此,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制度,有利于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努力:其一,梳理现有的环境法律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等合理部分,予以保留,对于维护部门利益等不当内容,及时剔除;其二,针对涉及公众重大环境利益且“真空”的领域,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环境司法适用有法可依。
比如,加紧土壤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要领域的立法工作,建立起一个完整、统一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其三,在之后环境立法过程中,尽量减少原则性规定,增加可操作性规定,明确维权措施和责任承担等内容,保障环境司法的有效落实。
(二)推动环境司法机构专门化建设首先,要优化环境法庭的人员配置、物资设施等条件,保证环境司法机构的相对稳定性,提高环境案件的办理效率和审理质量,提升环境法庭的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其次,必须由内而外的提高环境司法审判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就内部而言,提升环境法官的自身能力。
各级法院应当努力做好人才培养工作,培养法官的专业审判业务水平。
就外部而言,要完善专家辅助人和鉴定评估等制度。
环境案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极强,需要有针对性的遴选一批掌握多方面环境专业知识的专家、鉴定人员协助办案,以利于准确高效的审理环境诉讼案件。
最后,应当加强环境司法机关或机构的配套建设,努力构建侦查、检察、审判相互匹配、彼此合作的司法体系。
(三)建立特别的环境诉讼程序建立独立、特别的环境诉讼程序,既是环境法律正确执行的内在要求,也是环境司法专门化顺利推进的程序保障。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出努力:其一,建立特殊的诉讼费用分担机制,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方败诉,因公益诉讼产生的费用统一由环境公益诉讼基金支付,若被告方败诉,则上述费用统一由败诉的被告方承担;其二,明确环境责任的构成、环境责任承担方式、环境公益诉讼规则、环境诉讼时效规则等内容,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独立、特别的环境诉讼程序,使环境司法程序专门化落到实处。
(四)提高环境司法的外部参与度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全社会的环境法制宣传力度,鼓励公众通过环境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以促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健康发展。
其次,鼓励律师队伍参与环境司法的实践,同时,加大对律师队伍的环境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力度,培养一批专门从事环境诉讼的专业律师。
最后,政府部门要鼓励和帮助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有助于改善当前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遇冷的现状。
三、结语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的背景下,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是历史必然的选择。
尽管大量新设的环境法庭时常面临着案源较少、甚至无案可审的窘境,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质疑甚至批判。
但是,这些声音并不能阻碍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进一步发展,反而从另一个角度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研究拓宽了视野。
本文冲“环境司法专门化遇冷”着手,分析了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暂时遇冷的原因,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对策,以期对我国环境司法改革的有序推进有所裨益。
当然,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本文仅是以环境司法专门化遇冷的视角对其作了初步探讨,研究尚待进一步完善。
注释:薛克鹏.经济法的定义——社会公共利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349.李阳.环资庭成立:环境司法专门化“破冰”.人民法院报.2015年3月6日,第5版.王丽.中国多地试点环保法庭大部分陷“无案可审”窘境.法治中国网:http://legal.chi /2014-09/15/Content_33513914.htm.2015年10月27日访问.吕忠梅.走出环境司法的困境.财新网:http:///2015-01-05/10077 10 04_2.html.2015年10月31日访问.汪劲.中国环境法治三十年:回顾与反思.中国地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张宝.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建构路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张建伟、崔巍.论中国环境司法制度的构建.清华法治论衡.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