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人身保险机构客户咨询投诉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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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做好新形势下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提高人身保险产品核心竞争力,防范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推进人身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保监会对人身保险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和事后抽查管理。

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除明确要求需事前审批的外,均实行事后备案,即在产品销售之后的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保险公司产品备案材料后即反馈产品收文回执(备案材料清单表)。

保险公司收到产品收文回执,仅代表相关备案材料报送齐全。

中国保监会将根据监管职责,依法对已收到产品进行事后抽查。

二、中国保监会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退出机制。

中国保监会经抽查发现并认定保险公司备案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将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违规产品、公开披露产品停售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备案产品的经营管理,对于消费者认可度不高、销量不佳的产品,应当主动退出市场;对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或不公平、不合理等情形的,应当主动退出市场,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中国保监会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问责机制。

保险公司对备案产品负有主体责任。

保险公司总经理对产品开发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并对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备案报告审核、签发负有直接责任;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产品负有精算审核职责,并对产品设计分类和费率厘定的合理性、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等负有直接责任;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对产品负有法律审核职责,并对条款的公平性、合理性、合规性,条款表述的准确性、严谨性负有直接责任。

中国保监会山东保监局关于加强山东人身险公司销售品质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山东保监局关于加强山东人身险公司销售品质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山东保监局关于加强山东人身险公司销售品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9.10•【字号】鲁保监发[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山东保监局关于加强山东人身险公司销售品质管理的通知(鲁保监发〔2012〕83号)驻济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中航三星人寿青岛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人身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的从业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风险防范,促进行业稳健发展,现就加强销售品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销售品质管理工作销售品质管理是公司通过建立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用以防范和惩处销售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从而不断提升销售行为的合规性,不断优化业务质量。

加强销售品质管理,有利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利于非正常集中退保风险的防范,有利于公司实现良性发展。

各公司要充分认识加强销售品质管理的重要意义,提高加强销售品质管理的主动性。

二、要建立完善销售品质管理制度各公司应建立完善销售品质管理制度,公司销售品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销售品质评价方法;二是销售培训材料及宣传材料合规性审查办法;三是销售人员销售行为合规性评价及处罚办法;四是销售违规行为内部责任追究办法等。

三、要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各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及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个人业务继续率、退保率、电话回访成功率、信访投诉率等指标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并逐步加大上述业务品质类指标的考核比重,引导各级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重视不断提升业务品质管理。

四、强化销售品质问题内部责任追究各公司应将销售品质问题内部责任追究作为销售品质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管理责任划分标准,加强对不良销售行为的内部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措施包含纪律处分和经济处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措施:通报批评、警告、扣减薪酬、罚款、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40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40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05-02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保监发〔2013〕40号各保监局,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改建。

(一)改建申请已经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电话销售中心进行改建,并向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提出改建申请,向呼入地保监局报告。

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1.改建申请书,应明确机构名称、专用号码、所在地、销售区域等;2.改建报告,应说明改建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各项标准;3.改建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等。

通过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合作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并向合作机构呼出地保监局备案,向呼入地保监局报告。

备案材料参见本办法第十七条。

(二)改建审批和备案关于电话销售中心改建的,保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批准改建的,颁发专属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改建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备案的,保监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可视情况对备案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为统一监管标准、提升监管效率,各保监局应根据本办法修订完善现有关于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2013年4月25日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鼓励新兴渠道专业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山东保监局关于对《山东人身保险公司客户回访与客户信息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3)

山东保监局关于对《山东人身保险公司客户回访与客户信息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3)

山东保监局关于对《山东人身保险公司客户回访与客户信息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3.01•【字号】鲁保监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山东保监局关于对《山东人身保险公司客户回访与客户信息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鲁保监发〔2013〕18号)驻济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人寿、中航三星人寿青岛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身保险公司客户回访工作,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在前期制定下发了《山东人身保险公司客户回访与客户信息管理办法》(鲁保监发〔2012〕7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近期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保监发〔2012〕105号)对于回访类指标的定义,为统一回访类指标的计算口径,特对《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做如下修改:一、《管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客户回访完成的标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客户回访成功,即已回访到投保人本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回访内容明确告知有关事项,提示相应风险;二是客户对回访内容给予肯定答复,表示理解且没有异议。

本办法对于客户回访成功,但客户对回访内容没有给予肯定答复的保单,称为问题件。

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对一年期以上个人新契约投保人进行100%电话回访。

如果保险公司对超犹豫期回访的保单有“回访后合理期间内退保,按犹豫期内退保处理”的明确规定,视同犹豫期内回访成功。

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回访发现客户不清楚有关保险合同权益及重要告知事项的,由保险公司专人(该保单销售人员除外)对投保人进行沟通解释。

以电话方式进行沟通解释的,应当进行电话录音;以面访方式进行沟通解释的,应当留存面访问卷,并由投保人本人在面访问卷上签字确认。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2•【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平竞争,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经营服务水平(一)本通知所称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各保险公司(包括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符合本通知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

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

(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选择符合互联网渠道特征的人身保险产品上线销售,强化销售过程管理,健全风险管控体系。

保险公司应借助科技手段优化产品供给、改进保险服务,提高经营效率,推广具有风险保障或长期储蓄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

(三)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山东保监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保监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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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车险信息网上查询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人身保险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应急预 案》的通知 关于严禁保险公司通过虚开中介发票非法套取资金行 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情况 的通知 转发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建立完善保险机构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行《山东财产保险公司赔款支付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非寿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积极参与多 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系会议制度》的通 知 转发保监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的 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转发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 转变发展方式 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转发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 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关于加强保险机构临时负责人管理的通知 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 通知 山东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保监会调整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法人许可证 换发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工作流程的通知 关于启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购买须知开展保险消费者 教育活动的通知 转发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 通知 关于报送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电子 化文档的通知 关于报送收付费管理有关统计报表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责任追 究制度》的通知 关于调整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有关事宜 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6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整治市场乱象,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销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保险业姓保”要求,坚持正确经营理念,强化公司主体责任,把合规经营和防控风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和人员教育培训,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立即对2016年以来公司销售管理合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排查相关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捏造散布“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列为免责病种”等虚假信息的炒作行为和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等违规销售问题开展全面清查和责任追究。

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省级分公司应向当地保监局进行报告。

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国保监会将免于处理。

对认真自查自纠,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

对自查自纠走过场、不真查实改以及迟报、瞒报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严肃处理,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措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关于业务宣传材料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三、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四、关于犹豫期(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1.15•【文号】保监发[1999]15号•【施行日期】1999.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1999年1月15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维护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一)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制定,并由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才能使用,分支公司不得自行制定条款、费率。

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核准备案,但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可使用到1999年9月底。

总公司认为可继续使用的,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重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使用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已签发的人身保险保单,凡将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满期或终止的,可按原条件执行到保单满期或终止;凡在1999年末以后满期或终止的,保险公司可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该保单转换为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示、费率的保单,亦可退保。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13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13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13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监管,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保监会将建立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产品精算、账户管理、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2017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人身保险公司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应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开业满一年后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开展其他类型的保险业务。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对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和整改。

各公司应于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自查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违反精算规定和相关监管制度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禁止申报新产品、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责任。

三、中国保监会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和转型发展。

对于积极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视情况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支持、鼓励其规范健康发展。

人身保险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一)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风险;(二)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被保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高管人员被保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三)被保监会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四)上一年度受到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合计达到3次(含)以上;(五)上一年度发生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六)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高于50%;(七)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低于3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01•【文号】保监寿险[2012]215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2〕215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精神,做好人身保险销售误导治理工作,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人身保险公司开展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重点本次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业务自查范围是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承保的业务,可视情况向前追溯和向后延伸。

各人身保险公司要重点针对个人营销渠道、银行邮政代理渠道和电话营销渠道的销售管理和销售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主要包括:(一)销售资格管理情况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与保险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代理机构、保险中介代理机构的销售人员是否具有符合监管规定的销售资格,保险公司对销售资格的管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二)销售培训管理情况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销售培训管理制度,是否按照监管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了培训,是否存在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材料,是否重视依法合规和职业诚信教育。

(三)宣传资料管理情况产品说明书及宣传材料的内容和印制是否符合监管规定,是否存在擅自设计、修改和印刷宣传资料的问题,是否对基层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代理机构使用的宣传材料实施了有效管控。

(四)销售行为管理情况1.销售过程中是否按照监管规定对客户进行了投保提示和风险测评,投保单是否附有保险条款,是否存在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和承诺、夸大收益的行为,是否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销售新型产品的,是否要求投保人亲笔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签名。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1〕107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1〕107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1〕107号为深化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人身保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更好服务民生保障和经济社会建设,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保险保障需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发展满足人民需要、符合保险业发展规律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加强民生领域保险服务,持续提供多层次、广覆盖的保险保障。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回归保险保障本源;顺应保险消费升级新趋势,推动科技创新与保险服务的紧密融合,稳步提升人身保险产品供给质量。

(三)坚持深化改革。

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推进人身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发展;进一步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产品开发体制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产品创新动力。

二、多领域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四)加大普惠保险发展力度。

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提供适当、有效的普惠保险产品,大幅提高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

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配合各地相关政策,面向老年人、农民、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群体积极开发投保门槛较低、核保简单、价格实惠、保障责任明确的产品。

(五)服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坚持回归保障本源,围绕多元化养老需求,创新发展各类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开发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的专属养老保险产品。

提供收益形式更加多样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丰富养老资金长期管理方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14•【文号】保监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14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的重点解决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的工作部署,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原则,保监会拟加大销售误导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销售误导问题,扎实开展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销售误导是人身保险业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

2001年以来,为治理销售误导,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采取了包括现场检查等手段在内的监管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由于公司重视不够、制度执行不到位、责任划分不明确等原因,销售误导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根治,在某些领域甚至愈演愈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影响了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销售误导不仅直接侵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其发展到一定程度,还可能引发公众对整个行业的不信任,危及行业长远发展。

因此,全行业要深刻认识开展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认真抓好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经营管理水平,改进服务质量,提高行业诚信意识,改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强化管理,承担起治理销售误导的主体治理责任(一)认真执行相关监管规定,切实做好风险提示工作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认真执行各项监管规定,确保销售管理严格,销售行为规范。

一是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中国保监会关于征求对《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征求对《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征求对《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征求对《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保监厅函〔2008〕323号各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险公司,各保监局:为提高人身保险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利益,我会今年3月启动了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范的制定工作,经起草小组成员的反复讨论和修改已完成起草工作。

现印发给你们,并向你们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于2008年11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会,并同时将意见电子版发送联系人电子邮箱。

联系人:王德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cn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宗旨] 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提供人身保险服务的活动。

如有对人身保险服务活动更加严格的规范或标准,应自动适用该规范或标准。

第三条[主要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人身保险业务的柜面服务、销售、承保、客户回访、保全、续期、理赔、应急机制、信息披露、咨询投诉、服务质量保证与监督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是保险公司面向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柜面服务] 柜面服务场所应有明显的服务标示牌,明示服务指南、服务流程等,帮助客户了解服务环节和服务内容。

服务场所应设置监督投诉箱或客户意见簿,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本公司的服务监督电话。

柜面服务人员应着职业装,佩戴工号标志或识别卡,行为举止应符合职业要求,仪表得体,服务周到,用语文明。

第五条[电话服务] 保险公司应向社会公布本公司的服务电话,对外提供咨询、投诉、回访、接报案、预约等多功能服务,实行每天24小时电话服务制度,且人工值守服务不少于每周5天,每天8小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07•【文号】保监发[2012]105号•【施行日期】2012.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2〕105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客观地评价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效果,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2年11月7日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防范和治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客观地评价并披露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效果,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采用两种方法对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效果进行评价:(一)根据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得分对各人身保险公司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效果进行评价。

(二)利用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等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问卷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业务范围是各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个人保险业务,不包括团体保险。

只开展团体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暂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评价范围。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负责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的设计、计算、评分和有关信息的对外披露,以及网络问卷调查的问卷设计、调查开展和有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报送数据,并协助保监会开展问卷调查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6.19•【文号】保监发[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13〕48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防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13年风险排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全面排查。

各总公司应当做好风险排查的组织工作,在总、分两级机构成立风险排查工作责任部门,确保排查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二、2013年度风险排查报告(含附表)应于9月30日前上报。

其中,总公司向保监会报告,分公司向保监局报告。

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正式文件,并同时通过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报送信息模块,将文件电子版报送至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自2014年起,上述材料应统一于每年7月31日前报送。

三、我会将对各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对排查情况和排查结果进行抽查。

对风险排查工作组织不力、排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公司,我会将采取行业通报、监管谈话、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严肃处理。

中国保监会2013年6月19日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风险排查长效工作机制,防范人身保险业经营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身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风险排查,是指对人身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导致公司发生司法案件、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系统性风险的业务环节、操作流程、内控管理等进行排查的活动。

保险公司客户回访工作指引

保险公司客户回访工作指引

山东省人身保险公司客户回访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人身保险公司的客户回访工作,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人身保险机构服务水平,加强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适用于在山东保监局辖区内经营的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三、本指引所称客户回访,是指公司与客户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或客户的后期服务请求完成后,公司对客户进行通知、确认及告知的过程。

目的是向客户提示或核实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内容,以保护客户权益、强化服务监督、提高客户满意度。

四、本指引适用的客户回访项目包括:保险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投保客户为个人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入宽限期的续期业务及失效保单业务、退保及赔付业务。

其他回访项目,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管理基础建设五、客户回访工作应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统一管理。

省级或以上机构负责电话回访及对下级机构客户回访的管理工作,市级及以下机构主要负责上门回访及沟通解释件(存在客户不清楚保险权益、相关保险资料未签名或代签名等问题的保单)处理工作。

电话回访工作集中于市级或市级以下机构的,应逐步上收至省级及以上机构。

六、公司应建立客户回访工作制度,明确客户回访工作职责及流程。

市级及以上机构应确定客户回访工作管理部门,设立客户回访工作岗位,配备充足人力从事客户回访工作。

七、公司应加强对客户回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回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技能,树立公司诚信、负责、亲和的良好形象。

八、公司应逐步建立健全延伸至地市级机构的客户回访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客户回访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该系统应与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接,保证随时可以调阅保单信息向客户作出解释说明。

该系统应具备电话回访过程管理、问题件解决管理、回访记录管理(电话回访录音及签名记录扫描)、回访问卷设计、回访信息检索、问题分类及统计分析等主要功能。

保险机构投诉处理工作考评指标(定量)

保险机构投诉处理工作考评指标(定量)

9
重大群体性事件 和越级群体访事件
0
该指标采用倒扣分形式计分,每发生一次 重大群体性事件和越级群体访事件扣 10 分,最多扣 70 分。
指标定义:1.投诉件为宁波保监局确定的,非重复提出、被投诉主体明确、投诉 事由和证据线索表述清晰的投诉件;
2.投诉分布密度=有效投诉件占比/保费收入市场份额; 3.接访响应情况是指在统计期内,被考核保险机构根据监管机关要求
5
监管机构转办件 办理情况 办理及时率(%)
(20 分) 6
监管机关 接访响应情况
[0,95%):0 分;[95%,98%):5 分;[98%, 10 100%):8 分;100%:分。(统计期内没
有监管机构转办投诉的机构,得 10 分)
10
满分为 10 分,机构每发生一次响应不及时 的情况扣 5 分,不低于 0 分。
3
总体情况 (40 分)
投诉分布密度
4
亿元保费投诉 变化率(%)
以 1 为基准,等于 1 得 6 分;高于 1 一个 10 百分点扣 0.1 分,最低得 0 分;低于 1 一
个百分点加 0.1 分,最高得 10 分。 以环比为 0 为基准,等于 0 得 6 分;高于 0 一个百分点扣 0.1 分,最低得 0 分;低 10 于 0 一个百分点加 0.1 分,最高得 10 分。 (本期及上期亿元保费投诉率均为零的保 险机构,得 10 分)
7
以非电话形式直接 向中国保监会投诉
率(%)
0
以行业平均水平为基准,等于行业平均值 得 6 分;高于行业平均值一个百分点扣 0.1 分,最低得 0 分;低于行业平均值一个百 分点加 0.1 分,最高得 10 分。
8
特殊事项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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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人身保险机构客户咨询投诉处理工作指导
意见的通知
鲁保监发〔2011〕19号
驻济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含筹备组)、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山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规范人身保险机构客户咨询投诉业务处理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人身险公司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山东省人身保险机构客户咨询投诉处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客户咨询投诉的处理工作,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修订内部制度,完善有关流程,切实贯彻落实。

二、各公司应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做好客户咨询投诉处理工作服务质量检查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形成月度报告,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山东保监局,首次报送的报告应为2011年一季度整体情况。

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当月客户咨询投诉数量、案情及原因分析、拟采取或已采取的处理措施、服务质量内部检查评估情况、完善客户咨询投诉工作的主要措施等。

三、未尽事宜,请与山东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联系,联系人:龚德虎,联系电话:81665237,传真:61361344。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人身保险机构客户咨询投诉处理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机构客户咨询投诉处理工作,保护保险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指客户是指与人身保险机构发生人身保险业务关系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委托人,或公司的潜在客户。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指咨询是指客户通过来电、来函、来访或其他方式向人身保险机构发起的保险咨询、保单查询、理赔报案等业务。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指投诉是指客户通过来电、来函、来访或其他方式向人身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监管部门、新闻媒体等反映的对人身保险机构管理制度、合同条款、服务内容或对其内勤员工、销售人员提供的服务过程、内容的
各种不满、抱怨或由此引起的纠纷。

第五条人身保险机构处理客户咨询投诉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

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各项规定,依法处理各类咨询投诉事项。

(二)合理原则。

应以事实为依据,综合分析各方因素,确保处理的合理性。

(三)诚信原则。

应以诚实守信为基础,不得曲解合同约定,损害客户、相关销售人员的正当权益。

(四)效率原则。

应符合时效要求,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及时解决。

(五)保密原则。

应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未经客户同意,不得泄露其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人身保险机构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处理客户咨询投诉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与权限。

指定部门负责处理客户咨询投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跟踪、反馈、统计分析客户咨询投诉事项。

第七条人身保险机构应逐步建立健全客户服务信息系统,不断提高客户服务的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该系统应明确区分客户咨询投诉的业务类型,记录的信息至少应包括客户咨询投诉的接报案信息、转办处理过程、结案处理结果等内
容。

第二章客户咨询处理
第八条人身保险机构应对客户咨询受理、反馈时限做出明确规定。

原则上,所有客户咨询自受理之日起,向客户作出最终反馈的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九条人身保险机构应认真分析客户咨询种类,总结规律,建立标准统一的客户咨询回复话语。

在向客户作出解答或回复时,应使用规范的方式和规范的用语,客户要求书面反馈的,应以书面方式予以反馈。

第十条人身保险机构应建立客户咨询登记薄和档案。

可即时答复的客户咨询,应在登记簿中明确记录相关信息;其他类客户咨询,应建立客户咨询档案,完整记录客户咨询的受理、处理、反馈等环节的详细信息,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3年。

第三章客户投诉处理
第十一条人身保险机构应根据投诉事项的性质和类别,对投诉事项进行相应分类,其中重大投诉事项是指可能对行业或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投诉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群诉事项,指3个及以上客户因相同或相似的诉
求而联合起来的投诉事项。

(二)由集中销售误导、欺诈行为、犯罪行为等严重违法行为引起的投诉事项。

(三)上访到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投诉事项。

(四)媒体介入或其他引起重大负面影响的投诉事项。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机构应本着维护客户权益、稳控投诉形势和分类处置的原则,对客户投诉事项的受理、办理和反馈时限作出明确规定。

原则上,重大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向客户作出最终反馈的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人身保险机构应针对不同种类的投诉,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需提交的资料清单,避免受理客户投诉后,要求客户多次补交材料。

第十四条人身保险机构应制定重大投诉事项应急处理预案。

处理重大投诉事项时,应成立专门工作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统一部署,协调各方,及时妥善处理。

同时应进行全面的风险排查,及时做好风险防范,避免投诉案件集中爆发。

第十五条人身保险机构应建立重大投诉事项报告制度。

遇有重大投诉事项,应自知道之时起24小时内向上级公司和监管部门报告其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人身保险机构应建立投诉事项责任追究制度。

对经查属实的投诉事项,应依据内部规定对负有相关责
任的机构和个人及时作出处理,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部门。

第十七条人身保险机构应根据投诉事项的类别,建立相应的客户投诉反馈审核机制。

原则上,所有向客户做出的解答和回复必须经过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批。

第十八条人身保险机构应建立客户投诉档案,准确详细记录客户投诉接报案信息、转办处理过程和结案处理结果等内容,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3年。

第四章服务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人身保险机构应建立客户咨询投诉的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对所辖机构、部门或相关岗位进行服务质量检查评估。

应每月进行客户咨询投诉的统计分析,对其中反映的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堵塞管控漏洞,完善服务举措,提升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大对人身保险机构贯彻落实《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山东保监局将把信访投诉数量较多,且解决不力的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对于发生群访群诉事件的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指导意见由山东保监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指导意见自2011年3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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