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管理和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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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

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

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认真吸取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干部思想作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卫党[2008]2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中共深圳市委【发布日期】2008.09.24【实施日期】2008.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认真吸取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干部思想作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卫党〔2008〕26号)各区卫生局、局直属各单位、民营及驻深医院、市局机关各处室:现将《深圳市卫生系统认真吸取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干部思想作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卫生系统干部思想作风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我市卫生系统干部思想作风整顿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局2008年9月24日深圳市卫生系统认真吸取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干部思想作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今年以来,我市连续发生“2.27”和“9.20”特大火灾事故,危害深重,教训惨痛。

国务院调查组对“9.20”特大火灾事故的初步分析是一起责任事故,并就此质问:为什么这样一个无牌无照、擅自经营的单位能够长期存在?为什么这样一个非法经营的歌舞厅,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都没有发现?为什么我们要把决心下在事后的处理上,而不是重视事前的预防呢?这“三个为什么”深刻揭示了火灾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深层次原因在于干部队伍中存在思想和作风问题,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管理不严格。

为认真吸取特大火灾安全生产事故的深刻教训,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吸取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干部思想作风整顿活动的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8]16号)要求,从9月23日起至10月底,全市卫生系统要开展以“四查四整顿四增强”为主要内容的干部思想作风整顿工作。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深卫计中医[2014]1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
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卫计中医〔2014〕15号)
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计生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
为做好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进一步提高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的能力,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6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培训指导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3]25号)的要求,现将《深圳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张慧敏联系电话:25532737)
附件:深圳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23日深圳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6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培训指导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3]25号)的要求,为做好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布日期】2009.05.22【实施日期】2009.05.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各区人口计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计划生育服务证以及计划生育证明管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和市政府《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府〔2006〕225号)等法规、文件的精神,现就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证明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一)适用人员:1.深圳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育龄妇女;2.深圳市户籍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的育龄妇女以及未婚收养的育龄妇女;3.男方户籍为深圳市,女方户籍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市,已生育子女,或者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孩的育龄妇女。

(二)所需材料: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2.全家户口本;3.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4.领证人小一寸免冠近照一张;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1)政策内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准生证)或再生育证明材料;(2)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证明;(3)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深圳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4)男方户籍在本市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一年内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产后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产后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产后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3.26•【字号】深卫人中医[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产后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深卫人中医〔2013〕18号)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市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办医院:为了进一步提高母婴保健工作水平,在母婴保健工作中规范使用中医药,现将《深圳市中医产后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2013年3月26日深圳市中医产后保健规范(试行)一、产后乳汁蓄积(一)临床表现:乳房胀痛、乳腺结块触痛,乳汁难出或有结块;但局部无红肿灼热感,不伴有发热恶寒等症状。

(二)适宜技术:1.饮食调理:(1)通草10克、王不留行15克、穿山甲5-10克(注:按限制品种类别向我委申报)炖猪骨汤。

(2)当归50克,家鸡1只,煲汤,根据口味和习惯加入调料。

注:少食肥腻,难消化,宜清淡饮食。

2.乳房按摩:按摩前,局部热敷;强力吸吮,保持乳腺导管通畅;由乳房四周向乳头方向按摩,保证挤压乳头每侧至少有10个乳腺管喷乳为佳。

3.外敷:(1)芒硝500g,分次纳布包内,敷于乳房处,芒硝结块后,更换,可有效地缓解乳房疼痛的症状。

(2)如意金黄散用米醋调开外敷,随干随换。

(3)仙人掌去刺,捣泥外敷,一天2-3次。

(4)3-5根葱白拍碎捣泥外敷乳头,随干随换。

(5)乳房局部结块者,可用桔皮煎水外敷患处。

(6)鹿角30克煮水代茶饮。

4.穴位按摩:可以选用肩井、天宗、太冲、膻中、少泽、乳根等穴,手指点穴,每日一次,每次每穴3分钟。

5.多吸吮,保持乳腺导管通畅。

二、产后缺乳(一)临床表现:产后哺乳时,乳汁缺乏,不足以喂养婴儿,或乳汁全无;乳房松软不胀不痛,挤压乳房,乳汁点滴而出。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理行政复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理行政复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与行政案件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8.11【实施日期】2015.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与行政案件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局、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单位:为规范我委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案件应诉工作,结合我委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与行政案件应诉管理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卫生计生委2015年8月11日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与行政案件应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委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案件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委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案件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涉及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和申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是指我委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请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案件应诉,是指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请的行政诉讼案件或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请的行政复议案件(以下统称行政案件),我委开展的应诉工作。

第四条我委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与行政案件应诉日常工作由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二)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行政复议听证;(三)提出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建议,草拟行政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四)依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五)组织办理行政案件应诉事项;(六)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七)指导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案件应诉工作;(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九)负责我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他相关事项。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深卫人发[2010]968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968号)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我委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发布程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委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职责范围内,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我委行政行为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起草、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政策法规处报送本处室、单位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

计划应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规定的主要措施,报送审查的时间等做出简要说明。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29•【字号】深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深发〔2007〕17号2007年10月29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以下简称省委《决定》)精神,全面加强我市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十五”以来,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的若干意见》和与之配套的相关人口政策文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有效地推动了深圳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但随着深圳城市规模的扩大和经济辐射能力的增强,流动人口迅速增加,人口发展出现多元复杂局面,控制人口数量、稳定低生育水平面临严峻的考验。

主要表现在:全市人口总体素质不高,难于适应上游竞争、高端竞争的要求;人口高度密集,造成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流动人口管理仍不规范,耗费了大量的公共管理服务资源;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仍处于不稳定状态,基层基础还比较薄弱;部分单位领导干部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认识不够,存在思想麻痹、盲目乐观和畏惧抓人口计生工作的不健康情绪;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仍存在许多困难,部门协调仍欠力度。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深卫人发[2010]601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南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601号)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发〔2009〕11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深府〔2009〕233号)的精神,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我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是增进居民健康、实现卫生公平的重大举措,是当前推进医改工作的重要抓手,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好本辖区实施计划,要分解、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

二、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性、涉及面广,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作为当前医改宣传的一个重点,周密部署,及时报道进展情况,让群众动态了解医改进展,增强对改革的信心。

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宣传,让广大居民了解自身能够免费享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提高群众的知晓率,鼓励群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协作,加快推进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但是也涉及到发改、财政、教育、民政、残联、妇联等部门的相关工作。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号)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动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现就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是卫生计生工作面临的深刻变革,也是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

实现卫生计生法治化,是实现依法治国、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卫生计生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全系统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日趋规范,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但是,必须清醒看到,卫生计生法治建设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卫生计生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生育政策调整完善不相适应,还不能全面反映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能转变有待继续深化;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体系不健全、保障不足、执法难度大;实现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任务还很艰巨等等。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

二、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一)总体目标坚持立法先行,发挥法治对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改革的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

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监督执法等法律制度,力争到2020年左右形成上下统一、左右协调、内在和谐、有机衔接的卫生计生法律规范体系。

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行业管理法治化水平显着提高,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二)基本要求1.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

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党组(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加强党组(党委)对卫生计生立法、执法、普法、守法各项工作的领导。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3号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3号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我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加强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6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5月9日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根据《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人员应当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一)办理录(聘)用、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二)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的人员;(三)办理收养手续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依法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理部门予以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已依法接受处理且接受处理已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限制年限的。

第四条《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主要包括男女双方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子女信息、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及接受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五条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二)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页;符合下列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相应的户口页:1.配偶、子女为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同胞的,提交其护照、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2.配偶、子女死亡的,提交其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3.因婚姻变动抚养权不在现家庭的子女,提交可以体现抚养关系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4.子女尚未办理出生入户登记的,提交其出生医学证明。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9.04•【字号】深发[2002]13号•【施行日期】2002.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发[2002]13号2002年9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粤发〔2001〕5号)精神,为进一步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结合深圳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性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决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增长与可持续发展的统一。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市是一个新兴的年轻城市,处于生育高峰期育龄的人口比例大,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十分艰巨,以数百万外来员工为主体的巨大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尤其突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难度特别大。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和国家、对群众利益、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不懈地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健全计生工作机构和社会保障体系,夯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加强人口宏观调控,扩大计划生育工作的覆盖面,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完善管理体制,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服务质量,增加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管理力度,遏制计划外生育现象,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09•【字号】深卫人发[2011]433号•【施行日期】201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深卫人发〔2011〕433号)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政务信息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政务信息工作制度(试行)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政务信息工作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委政务信息工作,推动政务信息收集、加工处理、传递、存储、信息刊物编辑等的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工作在我委决策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信息工作机构(一)委秘书处是我委政务信息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委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政务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传递、存储,以及政务信息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同时负责《深圳卫生人口计生工作简报》的编印。

秘书处要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和若干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政务信息工作。

(二)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是各业务部门政务信息工作的主管机构,负有管理、编写和报送本单位政务信息的职责。

各单位、各处室要指定1-2名文字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同志作为信息员,并为本单位的信息员掌握工作动态、获取信息提供条件。

信息员负责全面、及时地收集、编辑、整理、报送政务信息。

(三)各区卫生、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委政务信息收集的直报点,负有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政务信息的职责。

二、卫生人口计生政务信息范围和内容卫生人口计生政务信息是指在卫生和人口计生方面具有政治性、全局性、典型性、超前性等特征,可为领导决策和管理服务的信息。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深卫计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要求,提升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12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深卫计医政〔2017〕70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4月12日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0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01-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办事指南01-2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变更)办事指南01-3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校验)办事指南01-4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补办)办事指南01-5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注销)办事指南02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02-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新申请)办事指南02-2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补办)办事指南02-3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注销)办事指南0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03-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办事指南03-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办事指南03-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办事指南03-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4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04-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4-2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4-3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4-4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4-5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5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05-1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5-2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5-3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5-4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5-5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6 放射诊疗许可06-1 放射诊疗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6-2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办事指南06-3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6-4 放射诊疗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6-5 放射诊疗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7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07-1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7-2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7-3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7-4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7-5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08-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办事指南08-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8-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8-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8-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9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09-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核发)办事指南09-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换卡)办事指南09-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变更)办事指南09-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补办)办事指南09-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注销)办事指南0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01-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申请人: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发文字号】深计生[1997]6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1997.11.20【实施日期】1997.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深计生〔1997〕66号)各区、街道计生部门注1(注1:镇(街道)计生办改为街道计生部门。

):现将《深圳市〈属地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注2(注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更改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签订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注3(注3: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现更名为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深圳市属地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切实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根据计划生育工作“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深圳市《属地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规范如下:一、需签订《属地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凡深圳市招用、聘用流动人员的企、事业单位(含外资、合资、私营单位),均需与辖区的计划生育部门签订《属地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签订《属地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需提供以下资料:1、单位营业执照影印件;2、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本注4(注4:深圳特区劳务工指标登记本原件更名为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本。

);3、招用、聘用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应急和安全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应急和安全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应急和安全管理统计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卫人发[2012]6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5.07【实施日期】2012.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应急和安全管理统计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深卫人发〔2012〕68号)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委直属各单位,社会办各医院:为及时掌握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事件伤病员医疗救援、本系统安全管理和综治维稳等统计信息,做好相关分析研判并提出对策建议,按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统计信息,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应急和安全管理统计信息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于2012年5月18日前填写《附件7深圳市卫生应急等统计信息报告责任人/报告人信息表》,并发至委应急办邮箱(szswsjyjb@)。

2012年6月3日前填报5月份的有关统计信息。

(联系人及电话:杨建斌,25602198;钟景友,25601094)附件:深圳市卫生应急和安全管理统计信息报告制度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深圳市卫生应急和安全管理统计信息报告制度为及时掌握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事件伤病员医疗救援、本系统安全生产和综治维稳等相关统计信息,做好相关分析研判并提出对策建议,按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统计信息,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报告范围和报告责任单位(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1.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报告。

2.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由市职业病防治院负责报告。

3.食物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报告。

4.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01•【字号】深办[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通知(深办〔2012〕6号)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为加强我市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性人口问题是影响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深圳人口呈持续增长态势,不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深圳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对城市综合承载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也是一个重大的考验。

当前,深圳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基层基础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信息互通、管理互补、服务互动的工作格局尚未完全形成,在破解重点难点问题上还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基层工作队伍配备相对不足,队伍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以及有效防范人口安全风险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加强人口计生工作,是应对日益复杂的人口形势挑战的必然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和家庭发展日益增长需要的紧迫任务,必须创新人口计生工作理念、思路和方法,提升人口计生工作水平,适应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工作的要求。

二、科学设定“十二五”工作目标我市人口计生工作“十二五”时期的主要目标是:到2015年,全市常住人口总量控制在1100万人以内;稳定适度的低生育水平,户籍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5‰以下。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发布单位】81908【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6-10-10【生效日期】1996-10-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九日)为贯彻落实《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纲要(1995―200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1996]7号)精神,严格控制我市人口增长,使“九五”时期我市人口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相适应,为深圳第二次创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特作如下决定。

一、一、“九五”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一)“九五”时期全市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6‰以下,多孩率控制在2%以内,计划生育率达到90%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严格控制在11.5‰以内。

人口素质有比较明显的提高。

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二)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努力实现从单纯抓计划生育向抓计划生育与发展社会经济相结合转变,从计划生育工作以行政制约为主逐步向行政制约与利益导向激励机制相结合转变,逐步实现计划生育孕前型管理。

(三)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放到基层,努力搞好计划生育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服务网络配套建设,大力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居委会活动,积极推广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计划生育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计划生育工作与依法治市相结合。

(四)坚持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起抓,坚持人口计划指标与统计质量一起考核,坚持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做法,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机制,促进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法制化。

配合做好本地区的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工作。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卫生计生系统2012年春节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卫生计生系统2012年春节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卫生计生系统2012年春节前安全管理督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卫人应急[2011]1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2.28【实施日期】2011.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卫生计生系统2012年春节前安全管理督查工作的通知(深卫人应急[2011]11号)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社会办各医院:根据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要求和我委安全管理工作计划,为加强我市卫生人口计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我委将组织开展2012年春节前全市卫生人口计生系统安全管理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安委办有关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特殊时段重点区域、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卫生人口计生系统一方平安。

二、请委直属各单位、社会办各医院2012年1月10日前完成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自查工作,填写附件2《委属单位、社会办医院2012年春节前安全管理自查情况上报表》并报委应急办(邮箱:szswsjyjb@);三、请各区卫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2012年1月18日前完成对本区所辖医疗卫生和人口计生机构的安全管理督查工作,填写附件3《各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2012年春节前安全管理督查情况一览表》并报委应急办(邮箱:szswsjyjb@);四、我委将于1月5-15日组织市区卫生、消防部门有关人员对委直属各单位、社会办各医院进行督查,督查方案见附件1《市卫生人口计生委2012年春节前安全管理督查工作方案》,请有关单位予以支持配合。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深卫人发[2010]163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管理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163号)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深圳市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的应用管理,保障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内数据的质量与安全,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4月1日零时起,在全市医疗保健机构启用升级改版后的妇幼卫生信息系统。

为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系统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升级版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启用后,各单位应停止旧系统数据录入与修改,并保留旧系统的数据与服务器6个月。

二、市、区妇幼保健院负责组织信息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负责指导辖区各机构开展个案信息采集、录入、上报等工作,负责辖区机构妇幼信息数据质量控制,定期对辖区的数据进行抽查、审核、汇总、上报以及动态分析;负责辖区机构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市医学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妇幼卫生信息系统操作人员的业务指导;负责信息系统网络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信息安全等系统网络工作。

四、各医疗保健机构(含社康中心)负责本单位妇幼信息的采集、录入、核实、上报等工作,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五、使用新系统的单位应做好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配置工作(见附件1)。

有VPN专网的医院,可通过专网地址访问新系统,没有VPN专网的医院,可通过互联网地址访问新系统(具体访问地址与帐号将在培训时提供)。

六、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妇幼信息的保密工作,严格执行妇幼卫生信息系统保密制度(见附件2),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外泄。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妇幼保健院赵光临电话:83570248;市医学信息中心赵成闻电话:82299605)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装备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装备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装备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深卫人发[2011]445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装备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深卫人发〔2011〕445号)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直属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医疗卫生装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医疗装备系统”)启用七年来,在加强各单位医疗设备采购和使用管理,规范医疗设备信息统计,推进大型医疗设备绩效管理等方面发挥出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委根据工作需要,相继开发了“进口设备审核论证”、“设备耗材采购价格公示”、“专家库管理”等管理模块,进一步提高了“医疗装备系统”使用的便捷性和有效性。

但是,通过审核检查,仍发现有个别单位医疗设备信息录入不及时,管理人员变动频繁,管理和使用制度不够健全。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装备信息系统”的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疗装备信息系统”明确由各单位设备科或承担设备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

各单位应指定岗位责任人,完善工作流程。

录入系统的相关数据主要由设备科收集,其它相关科室密切配合,积极提供。

有条件的单位,可将“医疗装备信息系统”使用端口分配到相关科室,做好权限设置,督促相关科室按时录入设备基础数据。

二、录入“医疗装备信息系统”管理的医疗卫生装备,其单价应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与财务核算中的“固定资产--专业设备”口径一致。

三、各单位应在医疗卫生装备验收合格入库后一周内,将设备信息录入“医疗装备信息系统”。

在取得有关部门同意设备报废、调拨、捐赠等处置意见后的次月,将设备信息在“医疗装备信息系统”中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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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管理和开展国庆前消防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深卫人应急[2011]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9.16
【实施日期】2011.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管理和开展国庆前消防安全专
项督查的通知
(深卫人应急〔2011〕3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及龙岗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委属各单位,社会办各医院:
为贯彻省政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卫生部、省卫生厅和市安全管理部门有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精神,确保我市卫生计生系统后大运时期和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平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本区、本单位的消防、食品、医疗质量、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并
于国庆节前开展一次全方位的自查督查行动,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确保一方平安。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委属各单位和社会办各医院自查督查情况请于9月29日前报我委应急办。

二、我委将成立由消防专家和市区卫生部门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检查组,按照《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2011年国庆前消防安全专项督查工作方案》,于9月20~30
日对委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部分社会办医院和受通报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督查。

请各单位按要求配合做好督查的有关工作。

附件:1.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2011年国庆前消防安全专项督查工作方案
2.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2011年国庆前消防安全专项督查工作日程安排表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
2011年9月16日附件1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
2011年国庆前消防安全专项督查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有关加强安全管理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工作精神,结合我委工作实际,为加强我市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督查力度,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组长:江捍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主任
谢若斯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副巡视员
副组长:刘冬云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应急办主任
卜奇文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应急办副主任
成员:市公安消防局专家2人
市、区卫生部门安全管理人员4-6人
联络人:刘建华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应急办
二、督查时间
2011年9月20~30日
三、督查对象及日程安排
见《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2011年国庆前消防安全专项督查日程安排表》。

四、督查内容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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