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股权转让协议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定研究
股权转让协议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定研究一、引言股权转让协议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协议。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定进行研究。
二、反垄断规定1. 反垄断法律框架反垄断法律框架是指国家对市场竞争进行监管和调控的法律体系。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反垄断法律框架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垄断监管机构。
2. 反垄断法的适用反垄断法适用于限制、禁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法律。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反垄断法适用于防止股权转让导致市场垄断,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3. 反垄断监管机构的职责反垄断监管机构负责对市场竞争进行监管和调查,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反垄断监管机构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审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三、反不正当竞争规定1.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框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框架是指国家对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和调控的法律体系。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框架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机构。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限制、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防止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秩序。
3. 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机构的职责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机构负责对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和调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机构可以对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定的重要性1. 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定可以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 促进经济发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定可以促进市场竞争,激发企业创新和发展,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定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操纵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首先,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
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
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
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主要区别从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反垄断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讲义
(四)《反垄断法》中两个重要概念的 界定
• 为了便于理解的一致和执法的统一,《反 垄断法》对于贯穿反垄断法全局的“经营 者”和“相关市场”两个概念作了特别界 定。
1.经营者
• 《反垄断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 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从主体性质上看,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 显然,我国在竞争立法上采取的是分 立模式。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理论
•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 “不正当竞争”一词,一般认为出自1883 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 (一)市场混淆行为 • (二)商业贿赂行为 • (三)虚假宣传行为 •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 (六)诋毁商誉行为
(一)市场混淆行为
• 1.市场混淆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 市场混淆行为,又称商业混同行为,是 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近 似的商业标识,致使与他人的商品、服 务或者营业活动产生混淆,减损他人商 业标识的市场价值的行为。
(二)反垄断法及其调整对象
• 2007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 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 8月1日起施行。
• 1.市场垄断行为 •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 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 2.行政垄断行为 • 《反垄断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 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如果上述行政机关或 组织实施该类行为,则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调 整。
吉林省自学考试《反不正当竞争法》试题作业
吉林省自学考试《反不正当竞争法》试题作业反不正当竞争法单选1.《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的侵害法》,又称为《谢尔曼法》,它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反垄断法。
2.1986年度过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3.一般认为,美国是现代竞争法的发源地。
4.美国竞争法实施主要是由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与制约来完成的。
一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二联邦贸易委员会此外,在美国还有一股不容忽视的执行发托拉斯法的力量,这就是(私人)对违反竞争法律的行为提起的三倍赔偿的(诉讼)。
3执行该法的主体除联邦和各州的卡特尔局、联邦经济部和垄断委员会这些国家竞争主管机关之外,法律还规定了私人执行机制以及欧洲竞争网络之间的合作机制。
一联邦和州卡特尔局二联邦经济部三垄断委员会4.英国的竞争法仅指(反垄断法)5.公平交易委员会是根据(《禁止垄断发》的规定而特别设立的执行机构)6.实施竞争法的司法机关主要是俄罗斯(宪法法院)、(普通法院)、(经济法院)。
7.发垄断机关还有权到(宪法法院)、(普通法院)、(经济法院)。
8.《巴黎公约》仍然是国际上第一个比较系统规定竞争规则的国际公约。
9.需要特别禁止的行为包括商业(混淆行为)、(商业诋毁)、(和商业误导)。
10首曝险,欧盟竞争法的域内效力是指欧盟竞争法适用于(欧盟整个共同市场),并具有(高于成员国国内法的效力)。
1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补充性、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行为法特性12.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却始于20世纪80年代。
13. 侵害特定同业者利益的行为,包括(混淆商品经营)(诽谤其他竞争者)14.市场混同行为涉及(三方当事人)15.《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具体列举了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种正式市场混同行为16.成文法规的形式对商标保护加以规定的则首推1803年法国的《关于工厂、制造和合作坊的法律》,他将假冒商标比照私自伪造文件罪处理。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具体列举了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种正式市场混同行为17.即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不正当竞争,是与正当竞争相对称的一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泛指一切有害于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则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取欺诈、混淆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交易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不正当竞争,专指狭义的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可以概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
不正当竞争是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所以,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只能是市场经营者。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特定情况下,也包括不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自然人,如企业内部职工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2、行为目的的明确性。
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参与市场竞争,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市场主体实施的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争者与受害的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即二者往往同为某类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某类服务的提供者。
3、行为方式的不当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行为,而法律对这种违法性的判断,往往采用公认的道德标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只要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禁止的行为。
4、危害后果的社会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整个市场秩序,具有了社会危害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反不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一)明确经营者范围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侵权人规定为“经营者”,不利于制止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订时,应不再将侵权人限于经营者。
有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概念有些狭窄,应该扩大,因为有些情况下经营者运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并不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笔者认为,要以行为定主体而不是以“主体”定主体。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止是经营者,经营者的雇员、利益相关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等都可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对象,可以用列举法指明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主体。
由此,经营者可以认为是运用市场机制的手段获取某种利益的经济实体。
(二)重新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重新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使其所具有的概括性更加合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如下定义,即:“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对这一规定的认识争议较多。
有观点认为,该规定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实行的是法定主义,即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要看其是否“违反本法规定”,是否属于本法第二章各条的行为。
也有人认为“违反本法规定”不能仅仅狭隘地理解为违反第二章的各项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凡是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义务性规定的,经营者均不得违反,否则即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该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因此,经营者即使没有违反第二章的规定,但如果其行为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仍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之所以出现上述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第二条第二款本身的含混不清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第12讲 (12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四)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 贿赂交易相对方(包括法人或者个人)的行为,是经营者通过收买交 易相对方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活动。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 式退给交易相对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其核心是“账外暗中”, 即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 账上按照财会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 或者做伪账等行为。
要注意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别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四、 行政垄断行为的防治
行政垄断又称行政性垄断,是政府行政机关或 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我国常见的行政垄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 1. 2. 地区封锁 部门分割
3.
4.
行政指定经营
行政部门干涉企业经营
五、反垄断法的适用例外
反垄断法的适用例外是指国家为了适应一 定时期政策、利益的需要,保护国民经济的 发展,而在反垄断法中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对特定的行业或企业的特定行为规定了例外 条款或适用豁免制度。
第二节
反垄断法
垄断的概念和分类 反垄断法的概念 经济垄断行为的认定 行政垄断行为的防治 反垄断法的适用例外
一、垄断的概念和分类
垄断是指少数企业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 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 .
垄断也可根据产生的原因,分为经济性垄断、国家垄断、行政垄 断和自然垄断。
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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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n (四)垄断协议的豁免
n 利大于弊,予以豁免
n 1、经营者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n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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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n (三)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n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推定制度,即反垄断执法机构仅根据该法规定 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就可以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n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n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 n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n 有上述第2项、第3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
五、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
n (二)行政性垄断的主要表现
n 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
地区封锁的限制竞争行为。具体表现为:(1)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
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①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
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②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
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3)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
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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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五、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
2023年10月自考《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试题含答案解析
202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课程代码00043)注意事项:1.本试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选择题,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
2.应考者必须按试题顺序在答题卡(纸)指定位置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
3.涂写部分、画图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
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甲公司欲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下列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表述,正确的是A.甲可以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甲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没有公司章程2.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是A.董事长提议召开时B.监事会提议召开时C.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注册资本1/3时D.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1/2时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有关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A.可以转让,但不可以继承B.不可以转让,但可以继承C.可以转让,也可以继承D.不可以转让,也不可以继承4.甲原为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后转为普通合伙人。
现甲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A.不承担责任B.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D.以合伙企业分配给甲的利润为限承担责任5.张三乘坐火车时发现扒手偷窃乘客钱包,予以阻止时被打成重伤。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张三自行承担所遭受的损害B.承运人应该赔偿张三遭受的损害C.被扒窃的乘客应该赔偿张三遭受的损害D.扒手应该赔偿张三遭受的损害,承运人不赔偿6.甲公司向乙公司定作红木家具一套,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定作任务委托丙公司完成,丙公司制作的红木家具完全符合甲公司的定作要求。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合同B.甲公司必须接受丙公司制作的红木家具并向丙公司支付加工费C.甲公司必须接受丙公司制作的红木家具并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D.乙公司作为承揽人有权将甲公司定作的红木家具委托丙公司制作7.下列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是A.数学定理B.记忆法C.人类基因图谱D.一种植物的无土栽培方法8.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A.申请日起算B.授权日起算C.登记日起算D.公告日起算9.下列属于商标形式审查内容的是A.是否具有显著性B.是否缺少申请文件C.是否具有识别性D.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混同10.注册商标权利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该注册商标应予A.吊销B.注销C.撤销D.撤回11.经营者不得实施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是A.经同意在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的商业标识B.擅自在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的认证标志C.经同意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D.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12.行政性垄断的主体,除行政机关以外,还有A.行业协会B.事业单位C.企业法人D.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13.下列情形,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是A.易燃产品无警示标识B.裸装产品无产品标识C.有毒产品无中文产品名称D.放射性产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14.甲购买的全新床单有些许污渍,该床单属于A.缺陷产品B.伪劣产品C.瑕疵产品D.假冒产品15.对于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除另有约定外,承担退货运费的是A.消费者B.销售者C.快递企业D.电商平台16.消费者因购买使用某化妆品公司的商品,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反垄断法重点回顾总结.
重点六反垄断调查机制
思考题:为什么横向垄断协议危害程 度远高于纵向?
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
为,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又严重,因而一直 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纵向垄断协议由 于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不具有直 接的竞争关系,其联合行为对竞争的影响较 横向垄断协议间接得多,程度也轻得多 。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
垄断是指单独的市场主体,没有其他的人能够销售他的产品和 替代品。不正当竞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不正当竞 争包含垄断,泛指一切与市场竞争规则相违背的行为和状态;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仅指在商业活动中与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 商业道德相背离的行为。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有的立法 时并不区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如美国。两个概念其主要不同: 1、垄断的直接目的是占有市场,在经济上的利益往往通过一 段时间较为曲折地表现出来;不正当竞争直接目的就是经济利 益。 2、垄断可能涉及到整个产业、行业等较为宏观的层面,而不 正当竞争仅涉及到具体交易行为,较为微观。 3、垄断行为是与主体的市场地位相关,旨在消除或者限制竞 争,故又称为限制竞争行为,如协议限制竞争的 卡特尔行为, 滥用独占地位的排斥竞争行为,谋求垄断的购并行为;不正当 竞争行为则是在竞争非常充分的情况下,采取不道德的手段进 行"过火"的竞争,总是与欺诈性相关,如仿冒他人的商品标识, 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
反垄断法重点回顾总结
荀月
重点法条记忆
四大垄断行为 适用范围2、 知识产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适用除外情形55 56 垄断行为的种类3 实施机构9.10 垄断协议的禁止和认定13-15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7-19 经营者集中的情形申报审查程序20.21.25.28.31; 行政垄断行为8.32-37 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51;
第六章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5.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规制对象。 (1)我国反垄断法主要适用于两类垄断行 为: ①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
②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 争的行政性垄断行为
6.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概念:指对特定行业、特定企业或特 定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一种法律制度。 (2)适用除外的对象: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 买商品。 2.掠夺性定价行为。 3.拒绝交易行为:指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 人进行交易。 4.独家交易行为: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 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迫使其交易相对 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指 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6.歧视待遇行为: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 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提供不同的交 易条件,致使有的交易对方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的行为。
在我国,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 到( )的,即可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1/2 B、2/3 C、3/4 D、1/10 3、在我国,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 达到( )的,即可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1/2 B、2/3 C、3/4 D、1/10
六、反垄断法的实施 (一)反垄断主管机构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是反垄断主管机构,负责 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执法工作。 (二)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1.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可享有的 职权。 2.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应承担的 义务。 3.反垄断调查中被调查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4.反垄断调查的中止。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1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许多国家已经受到应有的重视。
但是在我国竞争法制与国外相比尚属“年幼”,反垄断法却是刚制定,还未实施。
所以对二法的研究,于我国经济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而且国内学者在二法的异同方面的比较研究较少,所以本文就针对这个问题,通过对二法在概念、特征等方面的比较,来分析二法的异同。
关键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都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补救措施。
他们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之处。
(一)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共同点1.均是为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行政措施;2.均是针对进口产品(过量或其倾销、补贴)而采取的行政措施;3.均是以(大部分)国内相关产业受到损害为起因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4.均是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并与进口产品的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采取的行政措施。
保障措施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的大量增加造成的;反倾销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倾销造成的;反补贴的损害是由于一国给予某种产品补贴而造成的。
(二)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不同点1.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产品;反补贴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2.当一成员方限制进口以保护其国内产业而采取保障措施时,原则上必须给予受到影响的其他成员方相应的补偿,不能达成协议时,受影响的成员方还可以采取报复措施;而当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时,不必给予相应的补偿。
3.一成员方若决定采取保障措施,该成员方必须与有重大出口利益的成员方进行磋商;反倾销、反补贴无此规定。
4.WTO允许成员在符合实体和程序要求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限制产品进口,以便使其国内遭受损害和损害威胁的特定产业有一个合理的调整和适应过程,逐步恢复竞争力,或是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律制度任课教师:教学教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概述市场经济是竞争型经济,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就必然存在竞争。
法律意义上的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其通常活动的范围内,向同一需求者提供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或者接受同一供给者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的行为及状态。
市场经济是有规制的竞争型经济。
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结果,它是自由竞争的异化物,它是不公平竞争最为重要的外部原因,它使竞争主体的竞争环境恶化,致使公平竞争的基础受到严重破坏。
因此,必须依反垄断法来禁止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一〉西方国家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立法最早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由一些欧洲国家在18世纪末制定的。
迄今为止,主要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竞争法律体系。
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作用,西方国家就不可能有当今的经济规模和经济繁荣,其经济的活力将会受到严重的阻碍和影响。
〈二〉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立法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
为了更好地维护竞争秩序,建立竞争法律机制,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育和发展,反对已在我国大量出现并且危害极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好地健全现行有关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方面的法律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3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国际社会中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立法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国际经济文化政治的交流更为频繁和繁荣,市场经济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选择。
作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国内市场必须是开放的。
反不正当竞争已不再仅仅是一国国内法的任务,许多国际公约已开始把反不正竞争作为自己的重要内容,以加强国际层面的法律规制。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国际社会在不断地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公平竞争的两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调整竞争法律关系,以保障和促进公平、合法的竞争。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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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1)相关市场的确定: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就 某种商品经营所涉及的区域和范围,它分为产品相 关市场、地域相关市场和时间相关市场。
(2)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是指企业在市场中对交 易价格和交易条件处于独立决策而无须考虑其他经 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地位。
13日微软公司提起上诉。28日上诉法院作出判决:1、 基本确认微软采用非法和反竞争手段来维持它在英特 尔芯片的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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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微 软 公胡 司锦
涛 参 观 美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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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表声明,声称其对美 国微软公司长达4年的反垄断调查已接近尾声,要求 微软公司在1个月内就欧委会的调查结果作出最后陈 述。
微 软 公 司 概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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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3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杰克逊法官
作出微软违反《谢尔曼法》的判决,认为:微软公司
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中滥用其支配地位,“通过反竞
争的手段和试图独占网络浏览器市场,维持其垄断力
量”,并据此认定微软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电脑制
造商和其他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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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并宣 微
多 年 友 谊 。 两 人 泪 洒 当 场
追 忆 与 首 席 执 行 官 史 蒂 夫 鲍 尔 默
布 辞 去 执 行 董 事 长 的 全 职 工 作 ,
名 微 软 代 表 发 表 告 别 演 说 , 正 式17
软 公 司 创 建 人 之 一 比 尔 盖 茨 向
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 Windows系列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把竞争对手 排斥在外;微软还根据亲疏关系实行歧视定价。2000 年6月7日,判决将微软公司一分为二。
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联系与区别一、垄断此处单指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即非法的垄断市场主体、政府机构或国家凭借其经济优势或国家权力,以单独合谋或其他方式而实施的、妨碍或排斥市场竞争效果的行为.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有:垄断协议的形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合并经济力量过度集中;行政垄断.二、不正当竞争亦单指法律意义上的狭义概念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而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仿冒混淆行为;虚假广告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以上五种是法定的类型,此外还有:诋毁商誉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串通招投标的行为;强制交易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后两种也有观点认为是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类型三、两者的联系:1从性质和后果来看,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环境的行为,都会导致价值规律的扭曲,使社会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地配置.因此,这两种行为都为各国法律所禁止.2从法律规制上来看,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竞争法的完整体系.具体表现为:立法形式上的交叉或合并;许多国家都以统一的机构来实施两项法律;从法律责任上看,二者制裁方式趋于一致,既有私法领域惯用的损害赔偿责任,又适用公法的刑事监禁和罚金.四、两者的区别(1)主体不同.实施垄断行为一般是经济领域内具有较大规模的少数企业,或其他具有经济优势、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其主体范围较小.但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还可能包括某些政府机关.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一定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所实施,其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凡参加竞争的主体均有可能实施该行为,其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2)侵害对象和后果不同.垄断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破坏自由竞争,排斥、限制竞争,致使有效竞争不足,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竞争程度很低.其目的是为获取垄断利益,行为着眼于较长远的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的,破坏公平竞争,导致竞争过度,削弱对手的竞争能力而自身获取暴利,但并不消除竞争.其行为获得的一般是眼前利益.3 手段不同.垄断行为往往在表面上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如企业合并、商业合作、格式合同等来实施,以达到控制市场的目的.通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通过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谋取暴利,形式多种多样如欺诈、商业贿赂、商业诽谤等.通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4 法律规制的不同.就广义上来看,某些垄断行为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行为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注意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义务.从救济和制裁行为来看,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在多数情况下,有关市场参与人的个人控告是不可缺少的,就像在民事诉讼中一样.而反垄断法则相反,执法机构是必不可少,它代表超个人的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从具体规定的变化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时侯.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是会反复的,体现的是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的变化.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是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的,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对它们放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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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
不正当竞争,是与正当竞争相对称的一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泛指一切有害于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则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取欺诈、混淆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交易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不正当竞争,专指狭义的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
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可以概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
不正当竞争是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所以,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只能是市场经营者。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特定情况下,也包括不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自然人,如企业内部职工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2、行为目的的明确性。
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参与市场竞争,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市场主体实施的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争者与受害的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即二者往往同为某类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某类服务的提供者。
3、行为方式的不当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行为,
而法律对这种违法性的判断,往往采用公认的道德标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只要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禁止的行为。
4、危害后果的社会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整个市场秩序,具有了社会危害性。
基于这种危害后果的社会性,法律将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一般的私法领域上升到公法领域,通过具有公法性质的竞争法予以规制。
一个行为即使并未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但只要它的存在可能会危害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就应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裁。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与前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有着广义与狭义的区分,但在探讨二者关系时,是将其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概念来使用的,即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是竞争法的两个并列部门法。
作为竞争法的两个独立的分支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是保护公平竞争的两个重要的法律,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保障和促进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从区别角度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存有差异:(1)调整对象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而引起的社会关系,其所规制的对象是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反垄断法调整则是经营者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所从事的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等反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其约束的是经营者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
(2)价值理念的不同。
反不正当
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其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以避免善意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受到损害,从而达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目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出发,通过规制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防止少数经营控制或操纵市场,从而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障经营者能够开展自由、有效的竞争。
所以,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保障经营者能自由参与市场竞争。
(3)保护的对象不同。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都关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二者所保护的对象有所差别: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于保护受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当事人,一般表现为特定的经营者;而反垄断法侧重于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市场秩序,其所保护的是竞争而非竞争者。
(4)法律属性存在差异。
在许多国家,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视作侵权行为,侵害的往往是特定的受害人的利益,相应地,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具有私法的性质。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虽然也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但更多的则是体现为对个体利益的保护。
而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危害的首先是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反垄断法尽管不排除对受害人的个人利益的救济,但更主要的却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从联系角度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密切关联:(1)终极目标基本相同。
作为竞争法的分支部门,无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反垄断法,其终极目标都在于促进和维护自由的竞争机制和公平的竞争秩序,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规制对象存有关联。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上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是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但这三者之间并不存在泾渭分明的绝对界限,有的还可能出现相互转化。
比如低价倾销、价格歧视等行为,既可视为限制竞争行为而受反垄断法规制,又可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反不正当竞争法
调整。
基于此,有些国家采用合并立法模式,将反不正当竞争、反限制竞争与反垄断合并立法,规定于一部竞争法之中。
(3)制定实施互为补充。
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相互配合,互为补充。
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条件是市场上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就不会有不正当竞争,所以,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条件和保障。
同时,如果只反对垄断,而不反对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就有可能滥用其自由竞争的权利,随意侵犯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而,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与补充。
可以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是市场有效竞争的双翅,二者的共同振动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