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背景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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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区别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区别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区别一、两者的制定情况比较《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开始起草于1800年8月,历经4年,于1804年正式颁布施行。

《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式的编创而开现代民法典之先河:史称“法国式”。

而《德国民法典》则是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产物,是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的产物,制定于1896年,于19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它以学说汇编式的编创把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发展到令人叹为观止的境界,史称“德国式”,享有“德意志法律成就之集大成者”之誉。

二、两者的体例安排比较《法国民法典》分为卷、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分为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等三卷共2283条。

《德国民法典》为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亲属法和继承法等五编共2385条。

该编排与以往法典不同的是,首先,设立“总则”为第一编,这一体例打破了自查士丁尼法典以来传统民法分为人、物、债和继承四个部分的做法。

《德国民法典》的这种编排体例,为以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所参考和借鉴。

三、两者在内容上的比较(一)总则《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总则,而以序编为总论部分。

其内容主要为法律的颁布、效力与适用问题,共分6条。

其中第2条规定了法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仅适用于将来,没有追溯力。

”实际上这6条相当于整部《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德国民法典》则首创民法总则编,并分七章227条(因为从1~240条中已废除13条)对人;物、动物;法律行为;期间、期日;时效;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提供担保等作了详尽的规定。

但德国民法典始终未对法的溯及力问题做出规定。

至于对时效的规定,《法国民法典》放在第三卷第二十编的第一、三至第五章。

(二)关于物权的规定1.两部法典对物权规定的特点。

《法国民法典》没有对物权、债权加以区分,没有独立的物权制度。

它对债权、物权的规定是混杂在一起的。

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推荐下载

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推荐下载

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总体介绍:《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

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

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

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

同时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地主经济的特点。

(一)历史背景18至19世纪中期德意志各邦所完成的法典编纂,只统一了邦内法律,就全德而言,民法仍是十分分散。

政治上分裂、法律不统一,阻碍着德意志的进步。

随着资本主义的成长和民族统一运动的兴起,编纂统一的民法典思想也出现了,反对拿破仑统治、争取独立的战争,唤起了德意志的民族意识,从而促进了这种思想的产生。

(二)立法过程(1)在19世纪初期的时候,部分法学家提出编纂的建议最早提出编纂统一民法典主张的是德国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海德堡大学教授蒂鲍特。

1814年他写下了题为《论统一民法典必要性》的论文,认为德意志各邦的独立只有依靠整个民族的协力一致才能实现,而民族统一必须依靠法律统一,并主张民法典应以“自然正义”与“理性”作为指导思想。

而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与此针锋相对,发表了《论当代立法及法学的使命》一书,反对按照自然法、理性制定一部法国式的民法典,而是主张制定一部符合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法典。

历史法学派主张通过对法的历史发展的研究来寻找的国发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然后才谈得上编纂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方面,主要以18世纪德国各邦的“德国普通法”为基础。

至于在民法理论和思想方面,可以说,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以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后半期最终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草案的通过①1874-1888,历经14年,由高级法官6人、行政官员3人、教授2人共11人组成“第一委员会”拟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次草案。

试析1900年德国民法典

试析1900年德国民法典

第一题:试析1900年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

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

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

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

1900年德国民法典在体例方面的一大特色是它的五编制结构,包括总则、债的关系、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

第一编,总则:涉及了民法各部分的一般原则和基本制度,包括了人、物、法律行为、期间、时效、权利的行使和提供担保等7章。

在总则篇中一般涉及到的内容有民法典的各部分、全部私法适用的一般概念、原则和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从其它各编从提取和抽象出来的,具有适用于整个民法典的一般性特征。

总则的设置是民法理论上的一个重大进步,特别是建立了法律行为的概念,使人们对各种不同的制度有了总的概念,进而把许多种行为概括在一起,使整个民法融为一体。

总则编正是以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为核心建立起来的,表现出鲜明的系统化精神与抽象的倾向。

总则编的设置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最早见于《萨克森法典》。

第二编,债法:这是德国确定了债的通则,以及引起债务关系发生的主要依据,各种形式的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详细地规定了契约的有关情况。

债法理论是近代德国民法理论中最发达、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将债法置于总则之后,列于物权编之前的第二编,充分显示了债法的重要地位。

第三编,物法: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共有、地上权、质权等。

相对前一编而言,突出了一定的特点,具有了任意性。

也用了一些强制性的措施规定了有关法律关系的变更,旨意在于保障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德国民法典中,债法独立成编,与物权法(财产法)并列。

这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是法制史中合乎规律的发展。

有两位英国法学家曾经指出:在十九世纪以前,法学家们把合同法看作是“财产法的附庸”(这里所谓财产法,指的是英美法中的财产法,即物权法,特别是不动产法)。

《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及发展

《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及发展

《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及发展
《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BGB)和《法国民
法典》(Code civil)都是在19世纪时期基于罗马法的原则和
思想编纂出来的民法典。

虽然两本法典在一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它们在继承与发展罗马法的过程中有一些不同之处。

1. 德国民法典的继承与发展:
德国民法典是1881年通过,并于1900年生效。

在继承与发
展罗马法上,德国民法典注重保护个体的自由和财产权,追求私法的完备性和统一性。

它将罗马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加以继承和发展,同时也根据当时的社会现实和需求作了适当的调整。

例如,BGB在继承权方面保持了罗马法的原则,即继承
权以法定继承为主,但同时也允许通过遗嘱进行继承权的自由转让。

此外,BGB还对合同法、担保法等方面进行了与罗马
法的调整和改进。

2. 法国民法典的继承与发展:
法国民法典是在1804年通过,也被称为拿破仑法典。

它在
继承与发展罗马法上更加重视社会公平和家族关系,注重社会权利的平等和保护。

相比于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对继承权进行了更多的限制和规范,强调家族中不同继承人之间的平等原则。

此外,法国民法典还增加了对婚姻、离婚等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及对权利义务的规范。

总的来说,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都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和发展了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但在继承与发展罗马法的理念上有
所不同。

德国民法典更加注重私法的完备性和统一性,而法国民法典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家族关系的保护。

德国民法典 修订历史

德国民法典 修订历史

德国民法典修订历史
德国民法典,又称《德意志帝国民法典》,是德国最早的民法典,是德国民法的基石之一。

德国民法典的修订历史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初版:德国民法典初版于1900年颁布,是基于各国民法典的经验而创建的,全文共有2385条。

2. 二次修订:在1916年至1929年间,德国进行了第一次对民法典的修订,新增了一些法条和条款。

3. 战后修改:二战后,德国在1949年颁布了“基本法”,并在1957年至1965年间进行了对民法典的修改,重点修订了合同法、权利和责任等章节。

4. 十九世纪的法典:在1990年德国统一后,东德也将自己的民法典融入了德国民法典中。

此后,德国民法典被称为“十九世纪的法典”。

5. 最新修改:德国民法典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2年,这次修订重点关注了不动产法和现代工商业合同法。

总的来说,德国民法典在经历多次修订后,已经成为了一部完善、具有法律效力的民法典,为德国法律体系的健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德国民法典修订历史

德国民法典修订历史

德国民法典修订历史
德国民法典修订历史
德国民法典,又称《德意志帝国民法典》,是德国最早的民法典,是德国民法的基石之一。

德国民法典的修订历史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初版:德国民法典初版于1900年颁布,是基于各国民法典的经验而创建的,全文共有2385条。

2. 二次修订:在1916年至1929年间,德国进行了第一次对民法典的修订,新增了一些法条和条款。

3. 战后修改:二战后,德国在1949年颁布了“基本法”,并在1957年至1965年间进行了对民法典的修改,重点修订了合同法、权利和责任等章节。

4. 十九世纪的法典:在1990年德国统一后,东德也将自己的民法典融入了德国民法典中。

此后,德国民法典被称为“十九世纪的法典”。

5. 最新修改:德国民法典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2年,这次修订重点关注了不动产法和现代工商业合同法。

总的来说,德国民法典在经历多次修订后,已经成为了一部完善、具有法律效力的民法典,为德国法律体系的健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

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

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总体介绍:《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

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

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

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

同时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地主经济的特点。

(一)历史背景18至19世纪中期德意志各邦所完成的法典编纂,只统一了邦内法律,就全德而言,民法仍是十分分散。

政治上分裂、法律不统一,阻碍着德意志的进步。

随着资本主义的成长和民族统一运动的兴起,编纂统一的民法典思想也出现了,反对拿破仑统治、争取独立的战争,唤起了德意志的民族意识,从而促进了这种思想的产生。

(二)立法过程(1)在19世纪初期的时候,部分法学家提出编纂的建议最早提出编纂统一民法典主张的是德国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海德堡大学教授蒂鲍特。

1814年他写下了题为《论统一民法典必要性》的论文,认为德意志各邦的独立只有依靠整个民族的协力一致才能实现,而民族统一必须依靠法律统一,并主张民法典应以“自然正义”与“理性”作为指导思想。

而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与此针锋相对,发表了《论当代立法及法学的使命》一书,反对按照自然法、理性制定一部法国式的民法典,而是主张制定一部符合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法典。

历史法学派主张通过对法的历史发展的研究来寻找的国发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然后才谈得上编纂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方面,主要以18世纪德国各邦的“德国普通法”为基础。

至于在民法理论和思想方面,可以说,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以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后半期最终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草案的通过①1874-1888,历经14年,由高级法官6人、行政官员3人、教授2人共11人组成“第一委员会”拟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次草案。

德国民法典的百年变迁

德国民法典的百年变迁

德国民法典的百年变迁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4-12-21浏览次数:3823字体大小:大中小德国民法典(德文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BGB),1896年8月18日由德皇威廉二世公布,并于1900年1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是继《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之后西方国家又一部重要的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注意,日本在大量吸收《德国民法典》前三编的基础上于1898年颁布了《日本民法典》,到了20世纪《德国民法典》在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波罗地海三国、希腊乃至中国、韩国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对与其邻近的瑞士、奥地利、荷兰等国的民法学理论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使德国在民事实体法上走向了统一。

19世纪的德国境内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私法规则和体系,有法国法、普鲁士法、巴伐利亚法、萨克逊法、奥地利法、丹麦法和普通法(即罗马法)。

这种私法上支离破碎的局面与当时不断增强的民族意识形成鲜明的对比,特别是这种私法不统一的局面严重阻碍了工商业和贸易的发展。

在1860年的第一届德国法律人大会(der erste Deutsche Juristentag)上,法律统一的要求被正式提出。

1871年国家自由党的两位议员拉斯克(Lasker)和米克尔(Miquel)多次提出动议,要求赋予帝国议会在私法领域的立法权,从而为1873年8月24日开始的民法的法典化铺平了道路。

1874年德国成立了民法典起草筹备委员会(V orkommission),负责民法典起草的规划和方法。

同年成立了民法典起草第一委员会(erste Kommission),成员有政府高级官员和法官(如普朗克Planck),也有大学教授(如温特夏德Windscheid)。

德国民法典起草第一委员会历经13年拟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稿草案,1887年12月27日送交德国宰相并于1888年1月5日提交德国联邦议院。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背景和经过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背景和经过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背景和经过张 梅3在德国历史上,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思想产生于1814年。

从那时起,至1896年法典公布,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历时近一个世纪。

其中仅法典纂写就用了22年时间(1874-1896)。

本文以美国学者M idhael John 的研究成果[1]为基础,先从政治、经济、思想意识等方面概括制定法典的历史背景,然后分五个阶段(1814—1848;1848—1867;1867—1874;1874—1888;1888—1996)叙述法典的制定经过。

一、德国民法典诞生的历史背景(一)十九世纪德国的经济发展概况直到19世纪初期,德国才废除农奴制。

在1815年左右,德国1,500万人口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城镇人口只占极少数。

德国当时几乎没有大规模的制造业,更谈不上现代化的工业,农业主要依靠人力和畜力。

3北京大学法律系95级硕士研究生。

[1]见M ichael John ,P olitics and the L aw in L a te N ineteen th -Cen tu ry Ger m any ——the O rig ins of the C iv il Cod e ,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一版。

本文未注明出处的内容,均是笔者根据M ichael John 的这一著作翻译、概括、整理而成。

[2]见(美)科佩尔・S ・平森著、范德一译:《德国近现代史》(上),商务印书馆,1987年8月第一版,第220页。

[3]这里的贸易统计涉及到整个“德意志关税地区”,不包括汉堡、库克斯港、不来梅港和格斯特闵德四个自由港、黑尔戈兰岛以及靠近瑞士边境的巴登几个乡镇,但包括属于关税同盟的卢森堡大公国及奥地利的乡镇容克霍尔茨和米特尔贝格。

见卡尔・迪特利希・埃尔德曼著,华明等译:《德意志史》第四卷(下),商务印书馆,1986年7月第一版,第379页。

[4]同注[2],第300页、第301页。

作者还认为,“在1870年至1900年,德国工业发展才形成一股真正的洪流”,把这一时期确定为德国“工业革命”的年限“才是恰当的”。

德国民法典中文全文

德国民法典中文全文

德国民法典(BGB)简介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BGB)是德国现行最重要的民法法典,被视为德国民法的核心法规。

它于18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至今仍然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BGB是一部全面的民法典,涵盖了德国民事法律的核心内容。

它包括了私法的各个领域,如人格权、家庭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

BGB的目标是确保人们目前和未来的民事权益,通过提供明确的规则和标准,保护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

BGB的结构和内容BGB整体上分为5个分册,涵盖了包括入室权、财产权、合同法、继承权、家事法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下面简要介绍BGB的五个分册。

第一分册:普通法第一分册(Allgemeiner Teil)是BGB的最基础部分,也是其他分册的统一法律基础。

它包括了法律条款的适用、公民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人等方面的规定。

此分册主要确定了法律主体与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分册:义务法第二分册(Schuldrecht)涵盖了合同法和侵权法。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规则,以及因合同违约而产生的索赔途径。

侵权法规定了因个人不当行为或无过失而导致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第三分册:物权法第三分册(Sachenrecht)主要规定了财产权和担保权利。

它包括了房屋所有权、占有权、担保权益等,确保人们在财产方面的权益得到保护。

第四分册:家庭法第四分册(Familienrecht)涉及了婚姻、离婚、子女抚养、继承等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

此分册旨在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并确保家庭的稳定和发展。

第五分册:继承法第五分册(Erbrecht)规定了个人的继承和遗赠事务。

它涵盖了遗嘱的有效性、遗产管理和继承权利等方面的规定。

BGB的特点和意义BGB作为一部拥有超过100年历史的法典,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和意义:1.体系完备:BGB全面而系统地规定了德国民法的各个领域,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民事权益和义务。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对中国民事立法的启示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对中国民事立法的启示

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对中国民事立法的启示法律,并不象表面上所显示那样,只是一种专门化的制度形式。

一部现实中能够有效实施的法律,是一面能够全面反映社会成员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镜子。

它既是先前历史沿革的产物,反过来又是建构历史本身的重要元素。

诚然,在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移植和借鉴外部体系中相对成熟的法律制度及其经验来缩短法律演化过程、减少试错成本。

但移植的制度作为一种外来资源能否得到足够的本土社会资源支持,往往决定了法律本身能否成功地发挥预想之中的社会效用。

孟德斯鸠就曾提出:“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然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对于调节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民事立法而言,尤其是如此。

由于民事立法以社会成员的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其内容又涉及到社会成员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在移植和模仿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时,没有认真地研究移植来源国家法律的历史沿革和各种社会、自然条件对其法律特点、内容的影响,并充分考察本国的历史、自然条件和社会资源来加以选择和调整,就很容易出现民事立法水土不服、徒有制度形式而不能实际实施的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解析德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对其基本特点和体例的影响,并结合我国民法体系历史沿革和基本社会资源的分析,探讨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对我国当前民法典的起草及其配套立法的启示。

一、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及与德国民法典之间的历史关系对于中国而言,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很大程度上便是制度移植的产物。

我国的法律移植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即1840年鸦片战争后,处于内外交困的清政府被迫变法维新,一方面开展实业救国,积极发展工业;另一方面在工商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之下,决定以德国、日本等现代国家的法制为蓝本,效仿宪政,并相继制定了民律、商律草案等,形成了与中华法系完全不同的、以移植的西方法律为主流的民事法律体系。

之后从民国初年至今,中国(包括台湾)的民事立法一直深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结构

德国民法典结构

德国民法典结构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BGB)是德国现行民法的立法基础,于1896年颁布实施。

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德国国内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的规则和原则。

德国民法典是由五个部分组成,包括总则、义务法、特殊合同权益法、物权法和家庭法。

下面将对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和相关参考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德国民法典总则(Allgemeiner Teil des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s,简称AT-BGB):总则部分是德国民法典的第一部分,共10章。

总则部分规定了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范畴,包括自然人的权利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和行为能力、民事行为和民事权利的保护、权利主体的行为要素等。

二、德国民法典义务法(Schuldrecht,简称BGB-Schuldrecht):义务法部分是德国民法典的第二部分,共16章。

义务法部分主要涉及债权和债务的产生、变动和终止的规则,包括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不当得利法等。

该部分旨在保护个人和法人的权益,调整债务关系。

三、德国民法典特殊合同权益法(Sonderprivatrecht desBürgerlichen Gesetzbuchs,简称BGB-Sonderprivatrecht):特殊合同权益法部分是德国民法典的第三部分,共29章。

特殊合同权益法部分主要涉及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该部分规定了这些合同的要素、效力和解除等规则。

四、德国民法典物权法(Sachenrecht,简称BGB-Sachenrecht):物权法部分是德国民法典的第四部分,共12章。

物权法部分主要规定了个人和法人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占有、使用等权利和义务。

同时,该部分还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效力等相关规则。

五、德国民法典家庭法(Familienrecht,简称BGB-Familienrecht):家庭法部分是德国民法典的第五部分,共15章。

德国民法典的产生背景

德国民法典的产生背景

结束
26号
(一)十九世纪德国的经济发展概况
直到19世纪初期,德国才废除农奴制。在 1815年左右,德国1,500万人口中绝大多数是 农民,城镇人口只占极少数。德国当时几乎没 有大规模的制造业,更谈不上现代化的工业,农 业主要依靠人力和畜力 1820年,第一条蒸汽船出现在莱茵 河;1836年,第一条铁路建成(6公里长)。1840 年,铁路长度增加到550公里,蒸汽机车也从 1837年的423台增加到1846年的1,139台。如 同其他迅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国家一样,在德 国,伴随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手工业者大 量破产,农民失去土地,流离失所,出现贫困化。
1870年以后,德国迅速地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 1871年,德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63.9%,1880年和 1890年,农村人口分别占总人口的58.6%和57.5%,到 1900年, 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就成为45.6%。 相 应地,19世纪80年代以后,不动产的价值相对降低,而流 动资产和工业资产的价值相对升高。 19世纪后期,德国对外贸易也发展迅速。1881年 德国货物出口总额突破30亿马克,次年货物进口总额也 达到30.98亿马克。到1890年,德国货物进口总额突破 40亿马克,1898 年进口总额突破50亿马克,同时出口总 额也渐增长,1900年达到46.11亿马克 德国19世纪后半期发生的经济转变,被视为近现代 史的奇迹之一:在大约30年的时间里,德国经历了英国 用100多年才完成的事情——将一个农业占统治地位 的落后国家转 变为一个现代高效的工业技术国家。
⒈总则(Allgemeiner Teil) ⒉债务关系法 (Recht der Schuldverhältnisse)
⒊物权法(Sachenrecht)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百科名片《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是德意志帝国于1900年1 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是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

该法典不同于法国民法典之处在于,将规定债权关系的条文移至物权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债权法理念。

此外,它对于同时期日本制定的民法典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目录[隐藏]一、法典组成部分二、概说三、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四、法典编纂方面的基础五、理论与学说方面的基础六、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经过七、德国民法典的编制八、德国民法典的内容一、法典组成部分二、概说三、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四、法典编纂方面的基础五、理论与学说方面的基础六、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经过七、德国民法典的编制八、德国民法典的内容∙九、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十、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十一、德国民法典对中国的影响[编辑本段]一、法典组成部分法典共有五编,1.总则(Allgemeiner Teil)2.债务关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ältnisse)3.物权法(Sachenrecht)4.家族法(Familienrecht)5.继承法(Erbrecht)。

[编辑本段]二、概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公布之后,立即风靡于当时的欧洲的大部分。

欧洲许多国家都接受它的影响,或者直接采用它作为自己的民法典,或者以它为模式制定自己的民法典。

在几乎一百年的长时间里,欧洲竟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匹敌的民法典。

这种情况,直到《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才得到改变。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在民法的发展史上的地位,各有千秋。

在开创近代民法历史、为资本主义社会开辟道路一点,德国民法典无法与法国民法典相比,但是在其他一些方面,德国民法典确有胜过法国民法典的地方。

有的比较法学家将由法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罗马法系”,将由德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德意志法系”(例如德国法学家K•茨威格特与H.克茨合著的《私法领域里的比较法导论》一书),从而使德国民法典取得了与法国民法典并肩而立的地位。

德国民法典 原文

德国民法典 原文

德国民法典原文摘要:一、德国民法典的背景与历史1.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背景2.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过程3.德国民法典的重要意义二、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1.人法a.自然人b.法人2.物权法a.所有权b.他物权3.债法a.合同b.侵权行为c.不当得利4.家庭法a.婚姻b.亲子关系c.监护5.继承法三、德国民法典的特点与影响1.逻辑体系严密2.概念清晰3.法律制度完善4.对我国民法典的借鉴意义正文:德国民法典,全名为《德国民法典:关于权利义务的一般法律》,是德国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对德国社会和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法典于1900 年1 月1 日生效,是德国近现代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标志。

一、德国民法典的背景与历史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背景主要源于德国的统一。

19 世纪末,德国各邦国实现了统一,为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制度,德国民法典应运而生。

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过程经历了长时间的研究和讨论,最终在众多法学家的努力下完成。

德国民法典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奠定了德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础,对世界各国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德国民法典分为五部分,包括人法、物权法、债法、家庭法和继承法。

1.人法人法主要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地位。

自然人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则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2.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了关于物的权利关系。

包括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3.债法债法规定了债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债的发生原因。

4.家庭法家庭法规定了婚姻、亲子关系以及监护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5.继承法继承法规定了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包括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

三、德国民法典的特点与影响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在于其逻辑体系严密、概念清晰、法律制度完善。

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很大影响,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借鉴了德国民法典的许多制度和规定。

例如,我国民法典的物权编、合同编等都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的启示。

helmut koehler 德国民法典导论

helmut koehler 德国民法典导论

helmut koehler 德国民法典导论
德国民法典导论是指关于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的介绍和概论性内容。

而Helmut Köhler是德国一位知名的法学家和法理学家,他在德国法学界有着很高的声望。

在德国,民法典被认为是德国法律体系的基石,它规范着一系列私法关系,包括民事权利、义务、合同、侵权行为、家庭法等等。

德国民法典于1900年颁布实施,至今仍然是德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

德国民法典导论一般涉及以下内容:
1. 德国民法典的背景和历史:介绍民法典制定的背景、发展过程、影响和历史地位。

2. 德国民法典的体系和结构:解释民法典的组织结构、目录和条文的体例。

3. 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理念:讨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如平等、公平、自由意志等。

4. 德国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和效力:解释民法典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优先地位等。

Helmut Köhler作为一位权威的法学家,他可能在德国民法典导论中对这些内容进行解读、分析和评述。

他的研究成果可能包括对德国民法典的历史和发展的深入研究,对民法典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的解读,以及对德国民法典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的探讨。

他的著作可能为德国法学研究者、法官、律师和学生提供了深入了解德国民法典的理论和实践指导。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及原则46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及原则46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及其基本原则PART01一、《德国民法典》制定的背景成文法典萨维尼发表《论立法和法理学的现代使命》论文法律双重生命力法律是社会的一部分法律是法学家的特殊知识日耳曼法德国法律历史罗马法历史法学派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潘德克吞法学派第三次是新世纪日本军国主义侵略扩张性修宪1896年7月1日公布 1900年1月1日实施PART02二、《德国民法典》的体例总则债法物法亲属 继承德国民法典体例总则编 人物法律行为失效债务关系法编有总则意思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共有地上权役权抵押质押物权法编夫妻财产亲属关系收养监护保佐家庭法编结婚离婚继承法编 继承人顺序和范围遗嘱继承权丧失和放弃特留分继承法包含罗马法的个人主义因素四、五编的家庭法及继承法家庭法包含日耳曼法团体主义因素法典编纂完全遵循了《学说汇编》的方法和体系第一编仍按《法学阶梯》的人、物、法法典编纂评价顺序编排纠正了《法国民法典》偏重财产之做法PART03三、《德国民法典》的原则变化第一个新特征法典明确法人是民事权利主体第二个新特征既肯定自由契约,又把“意思自治”作为契约成立的条件法国民法典的契约自由明确:形式自由暗含:内心自由德国民法典把内心自由加以强调意思自治善良风俗、诚实信用、交易惯例限制契约自由适应社会化大生产需要,规定了格式契约第三个新特征严格保护所有权,又限制所有权。

第四个新特征继承过错责任原则,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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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实用版】目录一、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背景和修订情况二、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三、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和影响四、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正文一、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背景和修订情况德国民事诉讼法是一部具有深厚历史背景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

自20 世纪以来,德国民事诉讼法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 2002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改革法》。

此次改革对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根本性重塑,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此外,德国民法典的新修订,如《债法改革法》和《租赁法改革法》等,也对民事诉讼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德国民事诉讼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程序:包括诉讼的提起、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其中,诉讼的提起分为起诉和反诉,诉讼的受理则涉及法院的管辖和诉讼的适格性等问题。

2.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

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3.证据制度:包括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等。

德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规定较为详细,旨在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4.诉讼时效: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和中止、中断的事由。

诉讼时效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三、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和影响德国民事诉讼法具有以下特点:1.诉讼程序严谨,注重程序公正。

德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旨在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2.诉讼参与人权利保护充分。

德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3.证据制度完善,有利于查明事实。

德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作了详细规定,有助于在诉讼过程中准确地查明事实。

4.诉讼时效制度健全,对当事人权益保护有力。

德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和中止、中断的事由都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德国民事诉讼法典(ZPO)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视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

该法典于1877年颁布实施,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至今仍在德国的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目的是确保公正、迅速和有效的解决民事纠纷。

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庭审、判决等。

通过这些规定,法典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强调了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听证的原则。

根据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有权得到公正的审判。

同时,法典规定了法庭的义务,要求法官在庭审中保持中立和客观,并在审理案件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还规定了诉讼的程序和期限。

根据法典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法典还规定了庭审的程序,包括证人的传唤、证据的提交和辩论的进行等。

通过这些规定,法典保证了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效率。

除了规定诉讼程序,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还规定了判决的执行程序。

根据法典的规定,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判决的内容和要求。

法典还规定了判决的强制执行程序,包括财产查封、财产拍卖和强制执行等。

通过这些规定,法典确保了判决的执行效力和效果。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民事诉讼程序更加规范和公正。

它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同时,法典也为德国的法官和律师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规定诉讼程序和判决执行程序,法典确保了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它是德国司法体系的基石,也是德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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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背景和经过张 梅3在德国历史上,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思想产生于1814年。

从那时起,至1896年法典公布,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历时近一个世纪。

其中仅法典纂写就用了22年时间(1874-1896)。

本文以美国学者M idhael John 的研究成果[1]为基础,先从政治、经济、思想意识等方面概括制定法典的历史背景,然后分五个阶段(1814—1848;1848—1867;1867—1874;1874—1888;1888—1996)叙述法典的制定经过。

一、德国民法典诞生的历史背景(一)十九世纪德国的经济发展概况直到19世纪初期,德国才废除农奴制。

在1815年左右,德国1,500万人口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城镇人口只占极少数。

德国当时几乎没有大规模的制造业,更谈不上现代化的工业,农业主要依靠人力和畜力。

3北京大学法律系95级硕士研究生。

[1]见M ichael John ,P olitics and the L aw in L a te N ineteen th -Cen tu ry Ger m any ——the O rig ins of the C iv il Cod e ,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一版。

本文未注明出处的内容,均是笔者根据M ichael John 的这一著作翻译、概括、整理而成。

[2]见(美)科佩尔・S ・平森著、范德一译:《德国近现代史》(上),商务印书馆,1987年8月第一版,第220页。

[3]这里的贸易统计涉及到整个“德意志关税地区”,不包括汉堡、库克斯港、不来梅港和格斯特闵德四个自由港、黑尔戈兰岛以及靠近瑞士边境的巴登几个乡镇,但包括属于关税同盟的卢森堡大公国及奥地利的乡镇容克霍尔茨和米特尔贝格。

见卡尔・迪特利希・埃尔德曼著,华明等译:《德意志史》第四卷(下),商务印书馆,1986年7月第一版,第379页。

[4]同注[2],第300页、第301页。

作者还认为,“在1870年至1900年,德国工业发展才形成一股真正的洪流”,把这一时期确定为德国“工业革命”的年限“才是恰当的”。

1820年,第一条蒸汽船出现在莱茵河;1836年,第一条铁路建成(6公里长)。

1840年,铁路长度增加到550公里,蒸汽机车也从1837年的423台增加到1846年的1,139台。

如同其他迅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国家一样,在德国,伴随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手工业者大量破产,农民失去土地,流离失所,出现贫困化。

1870年以后,德国迅速地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

1871年,德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63.9%,1880年和1890年,农村人口分别占总人口的58.6%和57.5%,到1900年,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就成为45.6%。

[2]相应地,19世纪80年代以后,不动产的价值相对降低,而流动资产和工业资产的价值相对升高。

19世纪后期,德国对外贸易也发展迅速。

1881年德国货物出口总额突破30亿马克,次年货物进口总额也达到30.98亿马克。

到1890年,德国货物进口总额突破40亿马克,1898年进口总额突破50亿马克,同时出口总额也渐增长,1900年达到46.11亿马克。

[3]德国19世纪后半期发生的经济转变,被视为近现代史的奇迹之一:在大约30年的时间里,德国经历了英国用100多年才完成的事情——将一个农业占统治地位的落后国家转变为一个现代高效的工业技术国家。

[4]・793・(二)十九世纪初期和中期的政治形势:德国走向统一在1806年以前,德国土地上有大大小小300多个的诸侯国,它们在“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H eiligen r m ischen R eiches deu tscher N ati on )的称号下松散地联系在一起。

1806年,拿破仑将“帝国”取消,[5]重新划分了各诸侯国的统治范围。

挫败拿破仑后,德意志各诸侯国于1814年9月—1815年6月召开维也纳会议(W iener Kongre Β),成立了德意志邦联(D eu tscher B und ),[6]再次划分了各自的势力范围。

通过这一次划分,普鲁士成为除奥地利外最大、最富、人口最多的国家。

[5]1806年,第三次反法联盟再次遭受挫败,巴伐利亚国王、符腾堡国王、巴登大公、黑森—达姆斯塔特大公以及拿骚的几位公爵、列支敦士登侯爵等16个德意志邦国的代表在巴黎签署了一个莱茵邦联议定书,正式宣布,从1806年8月1日起,放弃德意志帝国爵位,脱离帝国,组成莱茵邦联(R heinbund ),设两院制议会于法兰克福。

拿破仑支配着邦联的外交和军事。

8月1日,拿破仑声明不再承认德意志帝国。

8月6日,查理大帝第54代后裔德意志帝国皇帝弗兰茨二世(F ranz II .)发表宣言,宣布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称号已不存在。

见孙柄辉、郑寅达著《德国史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11月第一版,第360页。

[6]在维也纳会议上,奥地利、普鲁士、巴伐利亚、汉诺威、符腾堡组成五强委员会,于1815年6月8日签署了《德意志邦联条例》,据此,38个君主国和自由市结合成一个德意志邦联。

同注[5],第49页。

[7]德意志帝国的宪法是以北德联邦宪法为基础,加上北德联邦与南德的巴登、黑森、巴伐利亚和符腾堡四邦签订的条约作为增补部分。

同[2]注,第220页。

从1818年开始,德意志各国开始协商建立关税同盟,但直到1834年才实现。

北德各国都加入关税同盟;奥地利由于已自成体系,没有加入;依附于奥地利的南方三国巴登、萨克森和巴伐利亚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也加入该同盟。

在关税同盟中,由于奥地利的缺席,普鲁士自然成为领导者。

1864年,普鲁士与奥地利联手打退丹麦。

普鲁士因此获得通往北海的出海口和周围的大片土地,并推动成立了“北德意志联邦”(N o rddeu tscher B und ),通过宪法,开始筹划统一的立法。

1870年7月,北德联邦与法国的战争爆发。

在公众舆论的要求下,德意志南方三国也对法宣战。

普法战争以北德联邦的胜利告终,1871年1月18日,德意志帝国(D eu tscher R eich ,史称第二帝国)宣告成立,南方三国也加入帝国。

至此德国的统一完成。

北德联邦的宪法经过修改,成为德意志帝国的宪法。

[7]该宪法为法律的统一化和法典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十九世纪德国的思潮和党派19世纪初期,德国正盛行18世纪的启蒙主义思想。

与法国不同,德国启蒙思想仅影响到受过良好教育的社会上层人物。

德国的启蒙思想家接受理性思想,同时保持传统的宗教信念;思想中缺乏激进成分,认为社会改革可以通过国家机构(即政府)来实现,而不须推翻现存统治。

这一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德国的改革不是自下而上的,而是自上而下的。

在德国人民反对民族分裂,争取民主、自由的过程中,出现民族主义、浪漫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思想。

民族主义的主要观点是:拥有共同语言和文化的人们,有权生活在同一的疆界内,采用同样的价值观,并且由尊重民族文化和传统的同一的统治者领导。

德国的情况很特殊,没有英国那样统一的人种和自然的疆界,而且,各地的语言、宗教和文化差异很大。

此外,瑞士虽然和德国有同样的语言和文化,但瑞士不愿归入德国;奥地利也与德国有同样的的语言和文化,但奥地利长期处于哈布斯堡家族的统治,奥地利是“哈布斯堡・893・比较法研究 1997年第4期帝国”、“奥匈帝国”的同义语,有很大的独立性。

德国的民族主义是与浪漫主义交织在一起的,可以说,前者是后者在德国的产物。

浪漫主义化的民族主义认为,每一个民族,都可以通过研究历史,发现自己的历史使命。

事实上,德国人一直在追忆“神圣罗马帝国”的光荣,并把它看作是更远大未来的基础。

这一民族主义本身是自相矛盾的,但由于困于内忧外患,如国家的统一,经济的发展,与保守思想的斗争等问题,民族主义在整个19世纪都强烈地支配着德国人的思想,并直接作用于民法典的编纂。

民族主义主要影响大城市中受过教育的人口,而在各地,还存在“地方主义”,强调保护其所在地区的利益。

既要强调全国统一的民法原则,又要保护各地的特殊利益;如何协调这二者的关系,是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一个主要争论和难题。

民族主义者积极参与政治生活,表现为自由主义和政治派别,要求推进国家统一和政治改革。

自由主义思想与德国启蒙思想相联系,深受法国民主、自由观念影响,德意志统治者在19世纪前半期一直通过出版审查、限制学术自由等方法进行压制。

1830年法国革命期间,自由主义者在德国也举行了集会、示威等抗议活动。

1848年,自由主义者领导了革命,并取得领导权。

他们着手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通过全德统一的宪法,载明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如个人民主权利、经济自由、民选议员以及议会控制国家预算等。

他们并不要求推翻君主制,实行充分的民主,实际上是主张渐进(evo lu ti onary )而非革命(revo lu ti on 2ary )。

可见总体上,德国的自由主义思想是在世界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影响下,表达德国资产阶级政治要求的社会思想。

由于德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尚不发达,这种自由主义思想带有封建性;而由于自由主义思想尚不成熟,尤其是尚不具备执掌国家政权的能力,对社会问题估计不足,1848年革命并没有改变德国资产阶级的政治地位。

自由主义思想又分为温和的自由主义和激进自由主义思想两个派别。

后者受社会主义思想影响,主张通过限制更少的选举法,宗教与国家政权分离,议会相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有更多的权力等。

后者与19世纪七、八十年代影响日益扩大的社会主义思想,一直是德国统治者的祸患。

民法典起草时,小心谨慎地避免受到这些思想的影响,但在讨论法典草案时仍然考虑了一些社会主义者对草案的批评意见。

温和的自由主义,或称右翼自由主义,自称为民族自由主义,19世纪后半期以国会为主要阵地,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较大影响,对于推动民法典的编纂也起了积极作用。

在德国占统治地位的是保守主义思想。

保守主义者赞成地方主义甚于民族主义,热爱农业甚于工业,主张团体责任而反对个人自由。

保守主义者还主张以世袭、地位为基础决定政治权力的分配,而反对民选和议会制。

1871年,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在许多方面有所变化,如有一个鼓励经济自由的政府,有一部统一的宪法,根据该宪法,国会的下议院(R eich 2stag ,又译“德意志帝国国会”)实行普选等。

新形势之下,保守主义者分成两派,其一是德国保守党派,另一派是自由保守党派。

后者积极支持国家工业化和民族统一。

保守主义派别的主要社会基础是地主和农民,以及少部分城市居民。

随着德国的工业化,乡村人口的减少,保守主义派别的支持率显著下降。

二、制定经过・993・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背景和经过 (一)1814-18481814年,德国洋溢着反法战争激发的爱国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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