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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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的相关文件和规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中小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管理和监控的工作。

学籍管理是中小学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确保学生的学习、发展和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一些内容,总计约____字。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

学籍管理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 功能原则。

学籍管理要以学生的入学教育、在校学习和毕业就业为主要功能,确保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益。

3. 综合性原则。

学籍管理要综合考虑学生的素质、学业、身心等多方面因素,不仅注重学生的成绩表现,更注重全面发展。

4. 先进性原则。

学籍管理要根据教育发展的要求,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提高学籍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学籍管理的内容1. 学籍登记。

中小学要对每一名学生进行学籍登记,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入学时间、班级分配等。

学籍登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学籍记录。

学籍管理要记录学生的学习成绩、考勤情况、奖惩情况等相关信息。

学校要建立学生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为学生的学习和评价提供依据。

3. 学籍变更。

学籍管理要及时处理学生的转学、留级、跳级等学籍变更事项。

学校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学籍变更手续,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4. 学籍调查。

学籍管理要进行学籍调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发展状况。

学校要通过调查问卷、面谈等方式,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习惯和学习困难等情况,为学生的个性化教育和帮助提供依据。

5. 学籍统计。

学籍管理要进行学籍统计,及时掌握学生数量、年级分布、性别比例等相关情况。

学校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送学籍统计数据,为教育部门进行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依据。

三、学籍管理的流程1. 入学流程。

学籍管理要在学生入学时进行。

学校要对新生进行学籍登记,并要求学生提供相关材料,如户口本、身份证等。

学籍系统操作演示

学籍系统操作演示

在问题学籍模块查看问题学籍,系统将重复的一组学籍记录放在一 起并标为相同的颜色。
选中一条问题学籍,点击查看按钮。查看所有与该学籍重复的学籍。可以 查询出重复学籍所在的学校。
问题学籍处理流程 学校用户
1. 变更——变更相关信息项,提交相关材料 2. 佐证——不修改任何信息,提交证明材料 3. 删除——直接删除问题学籍
项范围内,如果不是需要修改正确。
学生数较多的学校,可按年级或班级保存excel模版分批导入。 EXCEL命名,如XXX学校_全部学生.xls,或者XXX学校_Y年
级.xls。
第三步:数据导入
成功导入后,系统会做出如下图提示,并生成一条导入记录, 并由系统定时自动执行学籍数据查重。
若数据导入失败,主要有以下错误类型: 错误类型1:数据错误
学生转入学校审核如下图,选中异动申请。点击审核,从弹出的审核窗 口填写审核意见点击确定完成审核。
转出学校审核如下图,选中异动申请。点击审核,从弹出的审核窗口填 写审核意见点击确定完成审核。
主管教育局审核如下,选中记录点击审核在弹出的审核界面选择审核意 见点击确定完成审核。
跨区域转学(以跨区县转学为例)
高中毕业 首先学校发起毕业申请
再由学校主管教育局审核
最后经市教育局审核,完成毕业
第四步:招生入学
招生计划数设置 由学校主管教育局设置
统一招生、自主招生 统一招生 首先主管教育局维护招生结果
再由学校提起录取申请
自主招生 学校直接发起录取申请
跨区域招生(以跨区县招生为例) 录取学校发起申请
第三步:毕业
毕业升级操作流程
学校 主管教育局
开始
1在办业务查询
2在办业务清理
3学生毕业

贵州省学籍管理细则

贵州省学籍管理细则

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中小学生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开发“系统”省级管理个性化应用功能,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第五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其辖区内所有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运用“系统”进行相应管理;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审核、初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负责学籍信息采集、校验、注册、上报、汇总,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和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实时更新。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学籍基础信息数据质量核查和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学籍基础信息数据质量核查和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学籍基础信息数据质量核查和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黔教办基〔2015〕108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学籍基础信息数据质量核查和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工作的通知黔教办基〔2015〕108号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省直高中:近期,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学籍系统)已为我省中小学生发放了正式学籍号,并对数据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也标志着学籍系统进入新的应用阶段。

但是,目前系统仍然存在部分学生学籍信息缺项、有误、未更新,个别学生因没有提供居民身份证件号未获得正式学籍号,不足龄生注册学籍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到全省学籍管理业务的整体推进和管理服务功能的有效运用。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和建立数据质量核查机制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2号),为加快学籍业务处理,核准学籍基础数据,提高学籍信息质量,充分发挥学籍系统管理效益,4月29日我厅已召开全省视频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及操作培训。

现就加快处理问题学籍、建立数据核查机制和开展首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处理问题学籍经过省内查重、全国查重,并通过国家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身份比对认证,确认系统内存在的身份证号重复、身份证号错误(含身份证号不存在、姓名与身份证号不匹配)两类问题学籍,需要尽快处理。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通过学籍系统,查看本地或本校的问题学籍情况。

学校应对问题学籍进行核查处理,核实问题学籍相关学生的在校生身份和身份证件情况。

对于身份证号重复的,如学生已不在该校,学校应按照“人籍一致”原则执行删除操作。

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中小学生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开发“系统”省级管理个性化应用功能,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第五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其辖区内所有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运用“系统”进行相应管理;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审核、初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负责学籍信息采集、校验、注册、上报、汇总,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和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实时更新。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17•【字号】黔教发〔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教材〔2023〕1号)精神,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管理,规范教材选用工作,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2024年6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用机构第三章选用程序第四章监督第五章附则贵州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进一步规范教材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更好地适应我省教育教学需要,充分发挥教材铸魂育人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教材〔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中小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不含中职学校),中小学校教材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材目录中选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编教材统一使用。

其他教材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我省中小学使用的教材。

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的统筹管理,每年发布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指导和监督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

第五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学校一般不得选用境外教材,确需选用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选用机构第六条中小学教材选用单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为市(州)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贵州学籍管理-

贵州学籍管理-

贵州学籍管理欢迎进入贵州学籍管理 !请点击以下入口进入!点击进入贵州学籍管理点击以以下图片也可以进入【相关阅读】全国中小同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国中小同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全国学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工作,确保全国学籍系统长期、稳定、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全国学籍系统的管理、服务和决策支撑作用,依据《中小同学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专门负责人员,做好系统运行维护、系统安全确保,建立起有效的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体系。

第三条经教育部批准与全国学籍系统对接的省份,除按照本规则要求外,还要综合合计与全国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双向对接和应用双向对接的要求,展开省级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

第二章使命分工第四条教育部统筹协调全国学籍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规范各省系统运行管理,提供系统应用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省(区、市)学籍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主要使命包括:(一) 确定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维护、系统安全、系统培训、技术支持服务、月报责任人等负责人员。

(二)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维护和系统安全工作。

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设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做好系统运行监控、故障处理、数据每日备份、日志定期清理和系统应用升级维护等运行维护工作,落实系统安全措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

(三)及时沟通联系教育部,反馈必需要协助解决的系统运行、系统应用中存在的问题,配合完成系统应用升级。

(四)系统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

组织展开学籍系统应用培训;利用全国教育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IME平台〞)、邮件、等多种工具和方式及时解答下级单位咨询的学籍系统问题,跟踪解决、记录问题处理状况,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交给教育部。

第六条地市级、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使命(一) 确定本级学籍管理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二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第三条初中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四条不符合招生政策、不在招生范围内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学校不得建立学籍。

第五条学校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六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七条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管理。

第八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S)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转学第九条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条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

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信息采集表(附填表说明)

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信息采集表(附填表说明)

学生基本信息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1.姓名: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正式记载的中文姓名(包括外国人正式的汉字姓名)。

2.性别:1-男,2-女。

3.出生日期:在公安户籍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记载的时间日,年填4位数字、月填2位数字、日期填2位数字。

如:“20110101”。

4.出生地:学生出生所在的行政区划。

5.籍贯:祖居或本人出生的地方,现多用于父辈以上的居住地。

6.民族:学生的民族,用两位数字代码,如:01-汉族,02-蒙古族,参见《中国各民族代码》。

7.国籍/地区:学生所属的国籍/地区,用三位字母代码,如CHN-中国,USA-美国,参见《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8.身份证类型: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类型:1-居民身份证,6-香港特区护照/身份证明,7-澳门特区护照/身份证明,8-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9-境外永久居住证,A-护照,Z-其他。

身份证件类型为Z-其他时,身份证件号可不填,但学校需提供学生在本校就读证明(需学生和家长签字,学校盖章,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9.身份证件号:身份证件类型对应的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类型为Z-其他以外的证件类型时,身份证件号必填。

10.港澳台侨外:在大陆上学,持非大陆身份证明的学生的来源类型,分为:‘00-否,01-香港同胞,02-香港同胞亲属,03-澳门同胞,04-澳门同胞亲属,05-台湾同胞,06-台湾同胞亲属,11-华侨,12-侨眷,13-归侨,14-归侨子女,21-归国留学人员,31-非华裔中国人,41-外籍华裔人,51-外国人,99-其他’。

11.政治面貌:分为:“01-中共党员,02-中共预备党员,03-共青团员,13-群众”。

12.健康状况:学生的身体情况,分为:“10-健康或良好、20-一般或较弱、30-有慢性病、40-有生理缺陷、50-残疾”。

13.照片:导入学生的照片。

14.姓名拼音:姓名全称的汉语拼音。

15.曾用名:曾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
•【字号】黔教基发〔2014〕90号
•【施行日期】2014.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
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教基发〔2014〕90号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贵大附中、贵州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贵州实验中学:
为提高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服务和信息化水平,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现将我省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宣传,营造细则实施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方式认真开展《细则》的学习宣传,使《细则》家喻户晓,营造《细则》实施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强学习,提高学籍管理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采用集中
学习、专题宣讲等形式加强对《细则》的学习和理解,使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熟悉《细则》,学籍管理员能熟练掌握《细则》。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以《细则》作为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依据,明确自身职责,责任到人,完善各级管理办法,细化工作措施,规范学籍管理,务实高效的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附件: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小学学籍管理规程

中小学学籍管理规程

关于进-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各中小学、教师进修校: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的有力保障。

自2009年全县实施电子学籍管理以来,学校的学籍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在具体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迫切需要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搞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现就相关问题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中教育阶段的学籍管理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严格按《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按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管理(一)新生学籍的管理1、新生学籍的取得。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和少年(即一、七年级)在学生户籍所在地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因住房变更居住地的,也可根据房产证地址,按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入学,入学即注册并取得学籍。

2、电子学籍的注册。

电子学籍的建立必须按照四川省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的统一要求,准确无误的采集新生基本信息和家长信息,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以户口簿为准,无身份证号的学籍视为无效学籍。

学校将学生基本信息导入学籍管理系统,经教育局审核后,方可取得电子学籍。

取得电子学籍后的学生,学校要及时导入家长信息和学生照片(学生升入高一级学段时,必须更新学籍系统中的照片)。

学籍一经注册不得随意变更。

3、学籍档案的建立。

学校根据学籍系统学生信息,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新生花名册和学籍卡于每学年的九至十月到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验印。

(二)学生的转学1、转学条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转学:(1)户籍迁移或回原籍的;(2)法定监护人居住地发生变化并取得房产证的;(3)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的;(4)务工人员子女随其监护人到务工地就读的;(5)其它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转学的。

2、转学材料(1)因户籍迁移或回原籍而转学的,应出具与其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乡(镇)或社区的证明。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一、学籍管理的目的和原则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对学生的入学、转学、调入、休学、退学等行为进行管理和记录的制度。

学籍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学校对学生的招收和解除招收具有合法性和规范性,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学籍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学籍报名和录取学籍报名是指家长或监护人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提交给学校,申请录取的过程。

学校应当向学生提供报名方式、时间、条件和所需材料等相关信息,确保报名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学校应当及时处理报名材料,通过各种方式通知学生和家长录取结果,并进行学籍登记。

三、学籍的转学和调入学籍的转学是指学生从一所学校转到另一所学校就读的行为。

学生和家长应向原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原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学手续,将学籍材料及时转交给新学校,新学校及时接收并办理调入手续,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顺利传递。

学籍的调入是指学校之间相互调整学生就读的行为。

学校之间应当进行协商,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能够顺利调入,学生可以继续接受教育。

学生和家长应按照学校要求提供所需材料,配合学校办理调入手续。

四、学籍的休学和复学学籍的休学是指学生因特殊情况暂时停止学习一段时间的行为。

学生和家长应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并在休学期满后,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复学相关信息。

学籍的复学是指休学学生重新回到学校继续学习的行为。

学生和家长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并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复学的具体安排。

五、学籍的退学学籍的退学是指学生主动或者被学校解除招收关系的行为。

学生和家长应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并按照学校要求办理退学手续。

学校应及时处理退学申请,告知学生和家长办理退学手续的具体流程。

六、学籍的变更和补充学籍的变更是指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对学籍信息进行修改的行为。

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中小学生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开发“系统”省级管理个性化应用功能,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第五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其辖区内所有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运用“系统”进行相应管理;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审核、初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七条学校负责学籍信息采集、校验、注册、上报、汇总,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和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实时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学校的在校学生数与“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黔教发〔2020〕17号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黔教发〔2020〕17号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黔教发〔2020〕17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紧围绕特色教育强省战略,着眼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秩序,深入推进依法治教,构建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平等发展的良性机制,切实维护教育公平,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二、主要措施(一)规范义务教育招生1.落实免试就近入学要求。

所有义务教育学校都要按照公布的招生片区或范围进行登记入学,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考试、面试、面谈、测试、推优或擅自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招生。

各地既要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又要做好农村学校“小升初”整班移交。

要严格均衡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

在正式开学报到、学生分班名单公布前,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考试、面试等。

从2020年起,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2.规范民办学校招生。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同步录取。

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

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的方式招生。

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应首先通过直升招收本校自愿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剩余的招生计划应在市州规定的范围内公开报名。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少干计划”毕业生学籍档案及“双证”管理有关问题的说明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少干计划”毕业生学籍档案及“双证”管理有关问题的说明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少干计划”毕业生学籍档案及“双证”管理有关问题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4.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少干计划”毕业生学籍档案及“双证”管理有关问题的说明“少干计划”毕业生:人才始终是贵州的发展之基、转型之要、跨越之本。

2006年国家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少干计划”)以来,共计为我省培养了近3000名高层次人才,逐步缓解和扭转我省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匮乏的状况,进一步改善了少数民族人才的层次结构,提升了少数民族人才存量的综合水平。

“少干计划”毕业生正成为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

为促进“少干计划”毕业生就业,现将学籍档案及毕业证、学位证(以下简称“双证”)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少干计划”学生毕业时,招生单位将其学籍档案及“双证”直接寄送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办”)。

二、“少干计划”毕业生因就业或评聘职称需要,待其“双证”到达后,“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予以证明;报到单位为贵州省教育厅的,可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三、“少干计划”毕业生在就业或职称评聘中,如因加盖公章“双证”复印件引发质疑,可根据单位行业属性联系省有关部门(联系人及电话附后)。

四、“少干计划”毕业生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录用,由单位人事部门向省教育厅出具调档函,经省教育厅民族教育处审核后,前往“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办理相关手续。

五、“少干计划”毕业生在民营企业就业,其学籍档案原则上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办”保管。

如确因计算工龄等需要,由所在企业提供就业证明,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接收函,经省教育厅民族教育处审核后,前往“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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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中小学生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组织实施省级系统个性化应用功能开发。

第五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其辖区内所有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运用“系统”进行相应管理;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审核、初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负责学籍信息采集、校验、注册、上报、汇总,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留守儿童信息更新、学生近期照片更新等;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本学校的各项基本信息,及时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校长姓名、学籍管理员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变更。

学校的在校学生数必须与“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的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各级直属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所属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业务管理。

高中分属市(州),初中以下学段学校分属县(市、区、特区)。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到并入的学校;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

第八条各级学籍管理员在工作日内必须每天登陆“系统”,及时处理学籍相关业务,并保持联系畅通。

第三章新生入学与学籍建立第九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具有唯一性,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第十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的,由学校负责依据学生的公安户籍信息,采集并录入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后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系统”获得学籍号。

无户籍学生办理学籍时,需家长提供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或社区出具的无户证明、接种证、保健手册、暂住证等相关手续,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系统”获得临时学籍号。

取得户籍后,按身份信息在“系统”中进行变更,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教育部申请正式学籍号。

第十一条学校从小学新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信息档案。

招生学校应在新学期开始一个月内按招生任务处理完初一、高一新生的升学学籍变更。

第十二条学籍档案分为系统信息档案和纸质档案。

系统信息档案纳入“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在应用学籍档案信息化同时保留必要的原始纸质档案。

在校学生学籍系统信息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辍学、留守、进城务工等信息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在校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生基础信息采集表》;二、相关印证材料等。

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学校要完成学籍档案的转接、存档工作。

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系统信息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学生完成各阶段学业的学校应永久保存学生的系统信息学籍档案,纸质档案按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毕业(结业、肄业)、升学、留级(高中)、休学、辍学、复学、死亡等变化时,学校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学生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公安部门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系统”上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转学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1、学生户籍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户籍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的;2、学生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际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的;3、符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转学条件的和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二、学生有转学需求,家长或监护人与转入、转出学校沟通后,按以下转学流程操作:1、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核实具体情况并填写《中小学生转学联系表》,经学生家长签字确认,学校审核通过后加盖学校公章或学籍专用章。

2、转入学校必须在同意接收学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提出转学申请并上传加盖公章的《中小学生转学联系表》,审核部门(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出学校)必须在接到转学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生转学申请的审核,转入学校在“系统”中申请转学成功后,学生才能进入转入学校就读。

3、转入学校应当为转入学生接续档案。

4、转入学校不得以试读等形式接收未办理完成转学流程的学生,转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缓办理符合转学条件学生的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不得随意休学,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休学:1、因病需停课治疗时间达两个月以上的;2、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

休学办理操作流程:一、因病办理休学手续须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学生县级及其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填写《休学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学校以《休学申请表》、《疾病证明书》原件及治疗凭据等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休学申请表》上签章并全部返回学校,学校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休学申请表》上传到“系统”中为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并保存学生休学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二、因事办理休学手续由父母或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填写《休学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学校以《休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等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休学申请表》上签章并全部返回学校,学校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休学申请表》上传到“系统”中为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并保存学生休学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三、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复学的,应当由父母或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继续休学”,“继续休学”按休学流程办理。

四、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及其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同意,即可复学。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可按原年级或随班复学,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和完成“系统”中的复学操作。

五、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处理;高中阶段按旷课处理,后果学生自负。

第十八条毕业升学各学段(小学、初中、高中,以下同上)学生升入下一阶段就读时,接收学校必须按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方案转接相关学籍档案。

未升学的,其学籍档案由原就读学校按规定保存管理。

各教育阶段学生毕业后,学校学籍管理员须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善学生毕业的相关信息,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学校招生前完成初中的招生分配方案,以便学校在开学前做好招生、分班工作。

第十九条退学复学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必须修满规定年限,中途不得退学。

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由学生家长持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的鉴定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加盖学校公章,报县(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可办理退学手续,学校须在系统中按辍学处理。

二、普通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学的,由学生本人与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办理退学手续。

三、义务教育阶段年龄不足十六周岁的退学生、辍学生复学,学校一般应准予其重新回校学习(特殊情况除外);高中阶段由学生或学生家长与学校协商决定。

第二十条辍学标注学校要对学生每天出勤情况进行汇总,对无故缺旷达三天的学生,学校须在“系统”中标注“疑似辍学”。

经教师家访劝说无果的由学校将学生基本情况及开展“追辍”工作情况、家访记录等上报县级教育局备案,同时报乡人民政府和社区启动劝返复学程序。

十日内仍不能返校上学的,在系统中标注“辍学”。

学校要配合乡人民政府、社区做好疑似辍学”、“辍学”学生学生追辍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要及时更新“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信息,对本服务区域内的学生家庭情况变化信息及时了解并在“系统”中进行标注。

第二十二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原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回到境内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学校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在校学生意外死亡,学校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上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严禁接收不足龄生入学(适龄儿童的周岁计算日期截止到8月31日)。

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留级,不提倡跳级。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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