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做好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委会执行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委会执行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运会农产品供应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农规[2010]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海洋局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委会执行局【发布日期】2010.06.25【实施日期】2010.06.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委会执行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大运会农产品供应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农规〔2010〕1号)各有关单位:为确保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赛事期间初级农产品的食用安全,保障运动员、官员、嘉宾和游客身体健康,加强和规范大运会农产品供应生产基地的认定与管理,现将《深圳市大运会农产品供应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委会执行局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深圳市大运会农产品供应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大运会)赛事期间初级农产品的食用安全,保障运动员、官员、嘉宾和游客身体健康,加强和规范大运会农产品供应生产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运会农产品供应生产基地(以下简称生产基地)的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大运会组委会执行局、市农业和渔业局负责生产基地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基地是指蔬菜、水产品、畜禽等其它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五条生产基地的认定条件按照《关于印发。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公文处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农通[2009]9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发布日期】2009.06.22【实施日期】2009.06.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农通〔2009〕92号)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拆封、登记、分办、传批、办理、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发文(电)和归档等环节。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公文处理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第八条局办公室是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局各直属单位规范公文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深圳市农业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
深圳市农业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对生猪盐酸克伦特罗检验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文字号】深农通[2001]2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农业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01.07.12【实施日期】2001.07.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废止<关于在我市正式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4日)废止深圳市农业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对生猪盐酸克伦特罗检验和监管工作的通知(2001年7月12日深农通〔2001〕27号)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是一种化学合成类物质,为β-肾上腺素激动剂。
近年来,国内有些猪场用其喂养生猪,以促进生猪生长,减少生猪体内脂肪沉积,提高瘦肉率。
但是,由于盐酸克伦特罗会在动物组织中形成残留,通过食物链直接危害人体健康。
食用含β-兴奋剂过量的肉品,会使人出现心动过速、心悸、肌肉震颤等心血管系统和神经系统的不良反应,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多次发文严令禁止在动物生产中使用β-肾上腺素激动剂。
但是,近来国内部分地区仍然存在非法生产、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β激动剂类产品的现象,个别地区情况尤为严重。
据新闻媒体报道,国内已发生多起盐酸克伦特罗集体中毒的事件,引起了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近期,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对特区内三家屠宰场加强了监测,并采取措施,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有关规定。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深圳市监察局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深圳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搞好农村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的若干意见》的决定【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深农[2002]6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发布日期】2002.09.17【实施日期】1998.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在我市正式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9月17日深农[2002]62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农业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深圳市农业局更名为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在我市正式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原深圳市农业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深圳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搞好农村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的若干意见(1998年8月28日深农字[1998]40号)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促进农村两个文明的建设,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搞好农村村务公开中的财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中办发[1998]9号文和省《关于在全省农村进一步推行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的通知》精神,组织干部群众到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搞得好的单位参观学习,提高干部群众对进一步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
各镇村要利用各种会议、广播、板报等宣传工具,反复宣传实行财务公开的重大意义,教育镇村干部提高民主意识,引导他们从讲政治、讲稳定、讲廉政建设高度,加深对实行财务公开的理解,消除镇村干部对实行财务公开的疑虑,坚定搞好财务公开的信心。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有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发文字号】深农规[2009]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发布日期】2009.12.22【实施日期】2006.10.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农规〔2009〕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制定发布或者牵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农林渔业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按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农〔2005〕126号)2.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深农〔2005〕127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农通〔2006〕93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数量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农通〔2006〕126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农通〔2006〕150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农通〔2006〕158号)7.关于公布烈性犬名单的通告(深农〔2006〕172号)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7月22日深农〔2005〕126号)为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工作,规范我市农作物种子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是指由市农林渔业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组织种子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深农通[2006]93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4日深农通[2006]93号)为了加强对供应我市的主要农产品及生产基地的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证《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方案》顺利实施,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
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供应我市的主要农产品及生产基地的管理,提高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兴办或与他人合作联营兴办的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以下简称生产基地)的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市农林渔业局负责对生产基地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基地是指蔬菜、水产品生产基地和生猪生产基地。
第五条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认定范围以本省为主,以省外兴办的生产基地为补充。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是经本市工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七条生产基地的管理主体应当明确。
该基地应当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标准,并承诺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
第八条生产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和生产经营台帐,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监测技术人员和检测设施,产品应当进行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检测。
第九条申请认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模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一)生猪饲养场年出栏量为5000头以上;(二)市内蔬菜生产基地连片50亩以上;市外蔬菜生产基地连片300亩以上,且生产基地总规模达到2000亩以上;(三)市内工厂化种苗厂、工厂化养殖场水体1000立方米以上,深水网箱连片2组以上,符合《深圳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连片50亩以上,或者网箱养殖连片2个渔排(12个网口)以上;市外淡水、海水池塘养殖连片200亩以上,高位池养虾连片100亩以上,蚝类养殖连片400亩以上,或者深水网箱养殖连片2组以上。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在我市正式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在我市正式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公布日期】2002.09.17•【字号】深农[2002]62号•【施行日期】2002.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在我市正式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9月17日深农[2002]62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农业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深圳市农业局更名为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在我市正式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原深圳市农业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在我市正式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通知(1992年4月2日深渔监字[1992]2号)各镇(村)有船单位:根据省水产局《关于在我省正式开展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粤水产字[1992]第036号)精神,为了确保渔业船舶具备必要的技术状况,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市渔政渔监处决定今年起正式在我市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工作。
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由市渔政渔监处统一部署,具体检验任务由各检验站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下发的“验船专用章”开展检验业务。
验船的机构是:广东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宝安检验站、广东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南山检验站、广东省渔业船舶检验局蛇口检验站、广东省渔业船舶检验局盐田检验站、广东省渔业船舶检验局龙岗检验站。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公布日期】2006.10.16•【字号】深农通[2006]150号•【施行日期】2006.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6年10月16日深农通〔2006〕150号) 为了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99号)规定,市农林渔业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99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市政府安排的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申报、拨付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是指无公害叶菜生产基地、无公害生猪生产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
第四条《办法》中所称的已通过无公害认证的生猪生产基地、叶菜生产基地,是指2006年6月15日前已取得无公害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的基地。
《办法》所称的尚未通过无公害认证的生猪、叶菜生产基地,是指2006年6月15日后取得无公害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的基地。
《办法》所称的新建养猪基地、水产品建设项目,是指2006年6月15日后建成投产的基地或项目。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深农通[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农通〔2008〕69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农林渔业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二○○八年六月十六日深圳市农林渔业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2项)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01 非远洋航行和作业渔业船舶登记02 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初审01号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非远洋航行和作业渔业船舶登记一、登记内容非远洋航行和作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1月22日农业部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二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一)船舶来源合法;(二)未在我国境外进行国籍登记;(三)未在外市进行船籍港登记;(四)捕捞渔船须具备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五)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发布)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1份);2.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1)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2)新建船舶应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3)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如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他情况应当提供书面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农产品生产基地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农产品生产基地检查工作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深农通[2007]4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发布日期】2007.04.29
【实施日期】2007.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农产品生产基地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农通〔2007〕45号)
各有关单位:
自2006年3月16日启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以来,我局分三批与57家企业签订了生产基地建设协议,共认定了190个供深生产基地。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强供深生产基地管理,定于2007年5月至6月组织开展农产品生产基地检查工作。
现将我局制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农产品生产基地检查工作方案
自2006年3月16日启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以来,我局分三批与57家企业签订了生产基地建设协议,共认定了190个供深生产基地。
其中,蔬菜基地91个,年产量51.5万吨;生猪基地56个,年出栏生猪133.6万头;水产品基地43个,年产量4.6万吨。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强供深生产基地管理,我局决定于2007年5月至6月组织开展农产品生产基地检查工作。
为此,特制定如下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方式
以三个业务处(即农业处、畜牧处、海洋与渔业处)组织基地企业自查与局组织的检查组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本次检查工作。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办法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文字号】深农规[2010]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发布日期】2010.12.24【实施日期】2010.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办法》的通知(深农规〔2010〕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管理,做好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验收管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管理,做好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验收管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以下简称生产基地验收)的对象是指经市农业和渔业局(前市农林渔业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并与市主管部门签订了《深圳市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协议》、《深圳市生猪生产基地建设协议》、《深圳市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协议》的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签订生产基地建设协议后因故退出、撤销或只完成部分回运任务的生产基地除外。
第三条生产基地验收的依据是《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数量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政策、制度、标准及相关文件。
第四条生产基地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生产基地验收应严格执行验收的依据和程序,认真核查验收的内容,落实验收责任,遵守国家法纪。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办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
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深农[2005]12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发布日期】2005.07.22
【实施日期】200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转基因
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2日深农[2005]127号)
为加强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
法》等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转基
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生物工程技术改变其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办。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深农通[2010]7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发布日期】2010.06.02【实施日期】2010.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农通〔2010〕7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三定”方案,我局按照新颁布和修订的法律对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6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种畜禽生产经营02 水产苗种生产03 渔业捕捞04 渔港范围各项工程建设05 海域使用06 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07 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08 农业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09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10 船舶进出渔港及靠泊码头签证11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12 渔业船舶检验13 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14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15 动物诊疗16 兽药经营01号许可事项:种畜禽生产经营一、行政许可内容父母代种禽场和种畜扩繁场。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二)《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粤府办〔2007〕107号)第四条、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数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数量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重新发布)【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文字号】深农规[2009]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发布日期】2009.12.22【实施日期】200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农规〔2009〕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制定发布或者牵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农林渔业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按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农〔2005〕126号)2.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深农〔2005〕127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农通〔2006〕93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数量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农通〔2006〕126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农通〔2006〕150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农通〔2006〕158号)7.。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深农规[2009]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发布日期】2009.02.09
【实施日期】2009.02.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办法》的通知
(深农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外来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深圳市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外来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市外运入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验,并接受监督。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度我市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度我市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农人[2008]1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发布日期】2008.07.31【实施日期】2008.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度我市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深农人〔2008〕14号)各区农林渔业局、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8〕54号)精神,现就2008年我市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对象申报评审农业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从事农艺、畜牧兽医、园林、林业、水产专业工作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农业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300〕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
(一)资历计算截止日期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8月31日。
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二)外语条件1、参加省人事厅与省农业厅举办的农科英语培训,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2、符合《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所规定之条件(见附件)。
(三)计算机能力条件1、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3个模块的考试;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4个模块的考试、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5个以上模块的考试,上述考试成绩有效期不受限制。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案
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渔业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深农通[2010]2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发布日期】2010.02.26
【实施日期】2010.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深农通〔2010〕20号)
各区农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局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好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深圳市推进依法治市建设工作方案(2009年-2010年)》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办公室反馈。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好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农业和海洋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活动中所形成的行政处。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废止《关于在我市正式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废止《关于在我市正式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公布日期】2008.05.14
•【字号】深农规[2008]1号
•【施行日期】2008.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废止《关于在我市正式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农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在我市正式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在我市正式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通知(深渔监字〔1992〕2号)
2.关于印发《渔船船东互助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深渔政渔监〔1996〕37
号)
3.关于我市远洋渔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渔政渔监〔1997〕11号)
4.关于印发《深圳渔港防台抗风程序》的通知(深渔政渔监〔1997〕32号)5.关于加强对生猪盐酸克伦特罗检验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深农通〔2001〕27号)。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公布日期】2006.11.02•【字号】深农通[2006]158号•【施行日期】2006.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1月2日深农通〔2006〕158号)为了规范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市农林渔业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的使用,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和厉行节约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由市农林渔业局业务处提出年度支出计划,办公室综合编入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安排。
第四条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应当用于以下方面:(一)主要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办公经费,包括宣传、通告、公示、培训、调研、法规制订等;(二)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认定、规模确认经费,包括考察认定费、临时工作人员工资,工作人员差旅费、野外作业补助费、伙食费、聘请专家补贴费等;(三)市外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供应深圳市场销售数量的确认经费,包括聘请人员工资、办公费、专家核实费、临时工作人员工资及设备购置费等;(四)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会议、专家评审经费,包括食宿、会议场租、资料印刷、专家补贴等;(五)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经费。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0•【字号】深府办[2007]95号•【施行日期】200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2007年6月20日深府办〔2007〕95号)《深圳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指导思想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对象各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增建设用地量、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负总责,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考核指标市国土房产局会同市规划局、农林渔业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我市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以及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指标,结合我市现状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提出各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量和建设占用补充耕地量的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区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目标。
四、考核标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从2007年起,市政府每年对各区进行一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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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做好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深农通[2011]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发布日期】2011.01.19
【实施日期】2010.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做好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工作的通知
(深农通〔2011〕7号)
各相关企业,各有关单位,局相关处室,市农产品检测机构、动监所:
根据市政府食品安全“五大工程”建设的决策和部署,2006年至2009年,我局开展了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为做好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办法》(以下简称《验收办法》),经市法制办审查并在《深圳人民政府公报》(2011第2期)发布,现将《验收办法》印发你们。
请局农业处、畜牧兽医处、渔业处按照《验收办法》的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申请表》(农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予以配合,并做好基地验收工作。
请各相关企业按照《验收办法》的要求,提前准备验收所需的各项资
料(具体验收时间由各业务处确定,并通知企业)。
请局相关业务处将本通知发至相关企业,在验收工作中如遇到问题或情况,可向市农业和渔业局反馈。
联系人:陈文乐,电话:82001950;廖敬扬,电话:82001976。
附件: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办法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管理,做好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验收管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以下简称生产基地验收)的对象是指经市农业和渔业局(前市农林渔业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并与市主管部门签订了《深圳市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协议》、《深圳市生猪生产基地建设协议》、《深圳市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协议》的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签订生产基地建设协议后因故退出、撤销或只完成部分回运任务的生产基地除外。
第三条生产基地验收的依据是《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数量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政策、制度、标准及相关文件。
第四条生产基地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生产基地验收应严格执行验收的依据和程序,认真核查验收的内容,落实验收责任,遵守国家法纪。
第二章验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