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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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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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5.30•【字号】桂政办[1986]64号•【施行日期】198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86年5月30日桂政办〔1986〕64号)区建委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近年来,我区城镇发展较快,人口增长较多,但城镇各项市政公用设施严重不足,已成为城镇经济发展严重的制约因素之一。

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弥补市政建设资金的不足,不断完善各项市政设施,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城镇(城市、县城和建制镇,下同)征用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如下暂行办法。

第一条征收范围,凡住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个人;由外地成建制迁入城镇或外地进城镇办商店、旅社、企业等,在城镇进行新建、扩建各种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规定交纳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

第二条用费标准:根据各市、县镇的情况、地段区域的功能及繁华程度等按施工建筑面积分级分类进行计费,计费标准见下表:单位:元/平方米━━━━━━━━━━━┳━━━━━━┳━━━━━━━┳━━━━━━━━━━━类别┃一类┃二类┃三类━━━━┳━━━━━━╋━━━━━━╋━━━━━━━╋━━━━━━━━━━━区辖市┃民用建筑┃11┃8┃6┣━━━━━━╋━━━━━━╋━━━━━━━╋━━━━━━━━━━━┃工业建筑┃10┃7┃5━━━━╋━━━━━━╋━━━━━━╋━━━━━━━╋━━━━━━━━━━━地辖市┃民用建筑┃8┃6┃4┣━━━━━━╋━━━━━━╋━━━━━━━╋━━━━━━━━━━━┃工业建筑┃7┃4┃2━━━━╋━━━━━━╋━━━━━━╋━━━━━━━╋━━━━━━━━━━━县城镇┃民用建筑┃6┃4┃┣━━━━━━╋━━━━━━╋━━━━━━━╋━━━━━━━━━━━┃工业建筑┃2┃2┃━━━━┻━━━━━━┻━━━━━━┻━━━━━━━┻━━━━━━━━━━━注:一类是指市中心区,如内环路以内;二类指中心外围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为加强和改善我区粮食宏观调控,现就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出如下办法:一、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是各级人民政府用于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加强粮食储备、实施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专项资金。

二、凡没有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地、市、县,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在1998年内建立。

已经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地、市、县,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由自治区监督建立,并向自治区负责;县(市)粮食风险基金由地、市负责监督建立,并向地、市负责。

三、粮食风险基金的来源: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由地、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治区财政补助构成。

自治区财政补助和地市财政自筹的比例按l:1.5,即自治区财政补助1,地、市财政自筹1.5。

自治区财政补助款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

四、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一)专项用于本级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

(二)粮食企业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6•【字号】桂政办发[2002]202号•【施行日期】200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202号)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监察厅,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财政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是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加快实施“十五”计划和“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推进我区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充分发挥中心城市集聚和辐射功能,培育新的经济和财源增长点,做大、做强、做稳财源基础,带动和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专项安排用于部分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自治区本级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项目确定与否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用于南宁市、柳州市和北海市的项目开发,并委托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参与运作的资金(以下简称一类资金);第二类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专项用于有关各市(地)基础设施建设和自治区本级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二类资金);第三类是由自治区财政投入但自治区人民政府未确定具体建设项目,而由有关各市(地)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统筹安排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三类资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指导意见》等4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指导意见》等4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指导意见》等4个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06•【字号】桂政办发〔2023〕70号•【施行日期】2023.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指导意见》等4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指导意见》、《中国—东盟技术创新学院建设指导意见》、《中国—东盟现代工匠学院建设指导意见》等4个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0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有关部署及教育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推动产教集聚融合打造面向东盟的职业教育开放合作创新高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高效服务产业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科技和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广西产业发展需求,推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向产业园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集聚,推动职业教育专业(群)与产业集群精准对接,促进人才培养供给和产业需求有效衔接融合,助力现代产业规模化、高端化、集群化发展。

二、总体目标对接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中国—东盟开放合作新需求,推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投入优势产业集群集聚园区,由市级人民政府牵头,园区、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参与,打造10个左右职业教育与产业集群协同发展的自治区级市域产教联合体,在南宁、柳州等2—3个城市与教育部合作建设国家级市域产教联合体,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提升职业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贡献度,推动广西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桂政办发[2006]154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帮助我区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以下简称贫困新生)顺利入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工作按照以县(市、区)为基本工作单元,以考生所在中学为具体实施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加大统筹,政府各部门及全社会共同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要抓资金落实、抓组织实施,各级财政、教育及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真抓实干,确保辖区内没有一个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赴校入学。

第三条各级财政设立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入学补助资金),对贫困新生入学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建立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机构。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和推进本辖区内的资助工作。

组长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桂政办发[2010]155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政务服务、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办理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文电。

(二)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四)研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六)督促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doc 8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doc 8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doc 8页)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的有关规定,结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七条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5元。

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予以全额代缴;农村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地方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再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

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不含最低档次)以上缴费的,地方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第八条自治区确定的缴费档次所需的缴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地级市、县三级财政按6∶2∶2(自治区直管财政改革县按8∶0∶2)的比例承担;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参保,由地方政府代缴的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地级市、县三级财政按7∶1∶2(自治区直管财政改革县按8∶0∶2)的比例承担。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增设缴费档次的,所需缴费补贴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担,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编委等十四个部门拟订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编委等十四个部门拟订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编委等十四个部门拟订的《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工资基金相结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桂政办[1988]63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88.06.03【实施日期】1988.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编委等十四个部门拟订的《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工资基金相结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8年6月3日桂政办〔1988〕63号)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膨胀的通知》(中发〔1987〕12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桂发〔1987〕20号文件精神,在全区实行编制管理与工资基金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切实加强人员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的膨胀,由区编委会同区党委组织部、区人事厅、区计委、区劳动厅、区财政厅、区审计署、区公安厅、区人民银行、区工商银行、区农业银行、区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南宁分行、区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研究,拟订了《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工资基金相结合管理暂行办法》。

此《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工资基金相结合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膨胀的通知》(中发〔1987〕12号)和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5〕115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桂发〔1987〕2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人员编制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的膨胀,促进我区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群机关及其附属机构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统一由劳动部门下达,使用劳动部门印制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厅关于第五次全区人中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0]66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0.05.30【实施日期】2000.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厅关于第五次全区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66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厅制定的《关于第五次全区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三十日关于第五次全区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自治区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自治区公安厅二000年四月二十八日)为配合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使我区的户口整顿工作顺利进行,保证我区第五次人口普查工作如期开展,现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第五次全区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户口整顿要以稳定大局、服务于经济建设为指导思想。

通过户口整顿,查清本辖区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底数和流动人口的情况和数据资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户口政策解决一些应报未报、应销未销的户口问题,纠正户口登记中重户重口、漏户漏口和登记项目差错,为人口普查提供翔实的户籍资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户籍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04•【字号】桂政办发[2002]137号•【施行日期】2002.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37号)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为适应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优化教育结构布局,提高办学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区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应遵循国办发[2001]74号文件所规定的原则,遵循坚决执行编制标准的原则,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编制。

基本编制即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的教职工编制,其数量根据不同教育层次和不同地域,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7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核定。

(详见附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小学教学点的基本编制,原则上按农村小学定编比例核定在乡镇中心小学编制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根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推 进 中 央 与 地 方 财 政 事 划 分 缺乏 法 律 依 据



法治 化

规 范 化程度 不 高

权 和 支 出 责 任 划 分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国 发 这 种 状 况 不 利 于 充分发 挥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的

20
, ,

政 府 采 取 间 接方 式 提 供基 本 公 共服 务 更 加 适 宜或 效率 更高 的
和 支 出 责 任 的 相应 政 府层 级


地 方共 同 承 担 的 财政 事 权


治 区 各 级人 民政

府应 根 据 中 央 改 革 要 求 及 明 确 的 职 责

承 担相 治


_




99 4
年 实 行 分税 制 财 政体 制 以 来



治 自 治 区 以 下 财 政 事 权 和 支 出 责 任划 分改 革



区 对 财政 体 制 进 行 了 多 次 调 整
特别 是

20 0 5

改 革 的 总 体 要 求 和 基 本原 则

年改 革 和 完 善对 下 财政 体制 以 及 2 0 全 面 推行 自 治 区 直 管 县 财 政 管 理 改革

确保
公 共服 务 均 等 化 水 平
提 高 基 本 中 央 改 革精 神 及 时 有 效 落 实 在 中 央 相 关规 定 促 进 全 区 经 济 和 社 会 事 和 授权 范 围 内 紧 密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并 积 极 吸 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9.17•【字号】桂政办[1987]124号•【施行日期】198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87年9月17日桂政办〔1987〕124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以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基础教育工作的领导,并对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指导思想也不甚明确,有的具体做法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改进。

为了加速我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国家教委、财政部〔87〕教研字0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基础教育的管理体制与基础教育的发展紧密相关。

改革原有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加快发展基础教育事业,使之更好地为当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一项战略措施,也是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而采取的一个重大步骤。

基础教育是地方事业,担负着为地方培养和输送劳动后备力量的重要任务。

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分级管理,其根本目的是充分调动地方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使之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基础教育,使教育以为当地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主,促进教育和经济的良性循环,推动基础教育稳步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5•【字号】桂政办发[2013]125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15日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的通知》(桂政发〔2013〕9号)精神,确保2020年实现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目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按照1年起好步、3年迈大步、8年齐同步的“138”三步走战略,建立以家庭经营性收入为重要基础,以工资性收入为重点突破,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为主要补充的多元化增收支撑体系,构建持续、快速、稳定的增收长效机制,确保2020年广西与全国同步实现农民收入倍增、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一)总体目标。

从2013年到2020年,努力实现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实际增长10.3%,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到2020年,按当年价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67万元,比2010年翻1.88番;按2010年不变价达到1.18万元,比2010年翻1.38番,确保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与全国同步实现农民收入倍增、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区域任务。

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将全区14个市划分为三大区域,明确“冲七超九破万”3年任务和“再翻番”8年目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11•【字号】桂政办发[2002]168号•【施行日期】200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68号)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地税局、残联二00二年七月)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实现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桂政发[2001]4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十五”期间我区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一)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大力推进我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努力满足广大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派驻企业财务总监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派驻企业财务总监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派驻企业财务总监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05•【字号】桂政发[1998]70号•【施行日期】199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派驻企业财务总监实施意见的通知(1998年11月5日桂政发〔1998〕70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派驻企业财务总监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派驻企业财务总监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监督管理,促进企业依法理财和维护国有权益,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财务总监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办发〔1998〕3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向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派驻企业财务总监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委托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区直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二、企业财务总监的人选,目前先按照《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各级财政部门从现职干部中选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派驻试点企业。

今后企业财务总监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符合《办法》规定任职条件的,都可选拔聘用。

三、企业财务总监以小组开展工作,每个小组配3名财务总监,负责2至3户企业。

财务总监职数,由各级政府按照派驻企业数量相应核定。

四、财务总监对派出机关负责,按月向派出机关书面报告企业的资产运营和财务情况,对特殊、重大的财务事项要及时报告。

财务总监向派出机关的报告同时抄报给该企业的主管部门。

报告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市、县结合具体实际制定。

五、为保证财务总监顺利开展工作,派出机关要有计划地对财务总监进行业务培训。

财务总监培训分为任职前的岗前培训和任职后的更新知识培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8]1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8.03.14【实施日期】2008.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财政厅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因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四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坚持生存和发展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统账结合,多方筹集资金;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制度设计符合被征地农民特点并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五条合理确定保障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桂政发[2014]66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4.10.28【实施日期】2014.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加快我区医疗服务、健康管理、健康保险及相关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服务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原则,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统筹城乡、区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扩大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

使全区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具有广西品牌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区情、结构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健康服务业体系。

健康服务业总规模达到4000亿元左右,成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建立起比较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大幅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6岁,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和13‰以下,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20/10万。

--健康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中医医疗保健、健康养老、健康体检、体育健身、医疗保健旅游等多样化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2.23•【字号】桂政办[1991]20号•【施行日期】199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1991〕20号1991年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对促进农村安定团结,推动计划生育,坚定广大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信心具有重大作用,即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近年来,各地采取了各种形式落实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还有一些地方重视不够,五保户供养不够落实,望各级政府在春节后结合农村生活安排工作进行一次普查,务必做到逐户落实。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的意见为使我区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走上制度化、法规化,切实保障五保护的生活,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89年4月发出了《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89〕6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以乡镇统筹五户的生活费,日常生活料理承包到户的办法。

《通知》发出后,各地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全区有40个县,350个乡镇实行乡镇统筹(蒙山县以县统筹),统筹生活费的五保户有2.84万户,3.24万人、分别占总五保户数和人数的20.23%和19.84%。

供养政策比较落实的地方,五保户老人的生活有保障,精神愉快,群众反映良好。

当前,五保户供养工作存在的问题是:供养经费是落实供养政策的好办法,但许多地方对此认识不足,视为加重农民负担,乡镇统筹的仅占乡镇总数的26%,特别是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统筹工作还没有推开;已经实行乡镇统筹的一般标准偏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区文化厅、区财政厅《关于我区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区文化厅、区财政厅《关于我区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区文化厅、区财政厅《关于我区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2.24•【字号】桂政发[1986]154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区文化厅、区财政厅《关于我区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1986年12月24日桂政发〔1986〕154号)经研究,同意区文化厅、区财政厅《关于我区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区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自一九六三年以来,我区城乡电影发行放映事业在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下,发展比较快。

但是,由于现行的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是双重领导,业务、财务由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区公司)统一领导管理,而人事则由当地政府部门管理,存在着条块分割,人权、财权脱节,劳动管理与经营管理不易协调等弊端,已不适应当前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央书记处一九八五年240次会议纪要精神,为了加强对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全区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改革方案。

一、电影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讴歌社会主义,教育人民的有力武器,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

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必须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

二、各地、市、县、自治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地、市、县公司)的人事、业务、财务均分别由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管理,盈亏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在发行放映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上级公司与下级公司为业务领导关系。

乡(区)、镇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电影管理站,属县(市)自治县公司的派出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9•【字号】桂政办发[2004]113号•【施行日期】200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对实施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为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不变。

从2004年起,各地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按中央规定的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标准折算为现金,补助给退耕户,即自治区下达的国家计划内退耕地每亩每年补助现金210元。

此外,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的规定继续执行。

2004年以前下达计划的退耕地仍按原政策规定补助粮食实物。

我区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待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制定,另行下发。

二、维持粮食补助资金包干到县(市、区)的政策不变。

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的粮食补助,按中央财政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的补助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包干给各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其相关规定继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2]5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粮食供应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及拨补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78号)执行。

三、抓紧完成2004年以前补助粮食的发放工作。

各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清理、核实2004年以前需要向退耕户兑付而至今尚未兑付的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数量,同时完善造册、发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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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
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5]7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25
【实施日期】2005.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我区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现就我区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重要性的认识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新形势下我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和农村人口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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