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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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各位人民陪审:
我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派,接受药家鑫本人及其家属委托,为药家鑫一案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卷宗,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事实有了一个较为深刻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和质证,使辩护人对药家鑫一案有了一个更为全面,客观的认识,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首先本辩护人向受害人表示非常的理解和尊重,并代表被告人以及家属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最诚挚的道歉!虽然药家鑫案引发了诸多的民愤,但是我们在严厉的谴责被告人和对受害人家属慰问和同情的同时,在媒体和网友们的舆论暴力中我们同样不要忘了,我们今天是在对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进行依法审判,既然是依法审判,那么被告人在接受审判的同时也拥有自我辩护和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使被告接受真正的公平的审判。法院和审判员能够顶住舆论造成的压力,理性的公正的给予我当事人以公平的评判!
就药家鑫本辩护人发表四点辩护意见:
第一个问题,我想探究一下被告人为什么会因为一件极小极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而去决定伤害被害人致死的原因,以便进行正确的定罪量刑。
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是西安音乐学院学钢琴的学生,能够考入西安音乐学院,不难想象药家鑫他的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岁月是怎样度过的,这样的孩子,在学校往往成绩优秀在社会上处理问题往往一无是处,不会处理最简单的问题,网上不断传出研究生毕业后自杀的消息,真让人心痛和悲哀。既然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是普通的再不能普通的事件,但对于被告人来说,无异于大祸临头,家庭严格甚至严酷的教育使他产生极为沉重的负担,在惊恐和无助中,最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了-。我们应当反思,而不要只是一味的去谴责被告人药家鑫,药家鑫是直接的罪人,我们社会和畸形的教育体制确是他犯罪的土壤和根源。
第二个问题,本案的的定性问题。
本案公诉人指控的是故意杀人罪,似乎从表面上看,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通过我们认真的梳理案件的细节,还是会发现许多问题,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很明显是有问题的。在本案案发到新闻报道,都在转述一个基本事实,被告人开车撞伤人后,因害怕被害人记车号找自己麻烦,遂从车里拿出刀子,猛刺数刀至被害人死亡。不仅是社会各界,就连专业法律人士也能在纳闷,这样一起轻微的普通的交通事故,本来可能最多几千块钱上万元了事的的案子,何至于被告人竟然动了伤害被害人的念头?根据普通人最基本的判断,这样的一个交通事故无论如何也不值得去杀人,那么被告人当时真的动了杀人的念头?我认为也是不是的,被告人没有杀人的故意。
首先,被告人停车后看见受害人在记自己的车号,他真实的心态是,阻止受害人记自己的车号,以免给自己带来他认为的无穷无尽的麻烦,他所要做的目的仅此而已,他根本没有必要为这么一点事情去杀害受害人;
其次,被告人事实加害受害人的行为没有预谋,完全是临时起意,没有一个准备预谋的过程;
再次,被告人与受害人素不行时往日无冤近日无仇近日无仇,找不到一个合适的理由去杀害被害人。当然本案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被告人的口供,被告人的口供声称自己当时是拿刀杀人,但是他辩解拿刀杀人的理由是害怕受害人记住自己车号找自己麻烦,如果我们把拿刀杀人和他的这个理由放在一起斟酌的话,就会发现这个行为和理由之间是多么的不相称,甚至是可笑的,不符合最基本的经验法则,就好像说飞机没有按时到达我就要把飞机炸毁一样,完全是站不住脚的,唯一的解释是,受害人不懂法,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搞不懂法律上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的关系,所以就承认自己是故意杀人了,承认
自己故意杀人和自己到底是不是故意杀人完全是两回事情。综上,本辩护人经过充分考虑,认为本案的定性还是以定故意伤害致死为妥。
第三个问题,被告人存在如下可减轻处罚情节。
1、自动投案,被父母带到公安机关投案。从第一天的口供到今天的法庭陈述,都是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
2、通过法庭调查,本案不是有预谋有计划,纯属偶然。不是直接发生的故意杀人。而是一起意外的交通事故演变。交通事故也是意外发生。瞬间演变,被告人也是认可的。药家鑫生长在一个普通家庭,为了培养他成长成才,其家人可谓是呕心沥血。被告人因学习、就业压力,心里承受着很重的压力,压抑,抑郁。被告人实际上早已经丧失对生活的信心,都产生了自杀的念头。本案发生,是心里不良情绪凝结。属于自身的心理脆弱,临时起意,可以定义为激情杀人。望法庭斟酌量刑。
3、侵犯的客体对象是特定的,晚上23时左右,大学城郊区,没有危机到被害人之外的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犯罪意图是瞬间产生,缺乏社会经验,在恐慌的前提下做出的,被告人明显缺乏驾驶经验,未单独处理过交通事故,性格内向,不具备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长期不良情绪凝结。平时也接触了一些不良信息。
第四个问题,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而不是为了报复!应该给被告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对被告人药家鑫的量刑建议在庭审中,不管是公诉人还是附带民事原告人,对于被告人的求刑都要求是极刑,附带民事原告人甚至当庭声称不要赔偿,只求被告人药家鑫速死!复仇之心可鉴!但是我们的法庭是审理案件的,是要给包括被告人药家鑫在内的所有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说法的,法律的宗旨在于平等的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包含被控告犯罪的人,法律不是来复仇的,法律不赞成复仇!
本辩护人的量刑意见是:刀下留人!最少要判死缓!本案被告人药家鑫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是从严格社会意义角度上,他还是一个孩子,一个在校学生,从小辛辛苦苦的学习音乐,没有幸福欢乐的童年和少年岁月,付出太多的代价之后才考上西安音乐学院,人生的美好对于他来说还没有展现,我们法律应当给他一个机会!药家鑫是在极度紧张和恐惧之下的激情行为致被害人死亡,依法可以留他一条性命。本案的深层次背景是我们极为荒唐的教育体制和社会大背景,我们目前教育体制教育出来学生明显的缺陷也是我们法庭应当充分考虑的问题。
再者减少死刑,少杀慎杀,是法制文明的体现,刚刚过去的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十三种罪名被去掉了死刑,尽管被告人的罪行的死刑没有被去掉,也不可能去掉,但是我们国家少杀慎杀的法律价值取向是没有问题的,根据司法实践和精神,除非是那种惯犯、穷凶极恶不得不杀的罪恶滔天的犯罪分子,能不杀则不杀,况且死刑的废除更是世界潮流,甚至成为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的标志。最后结合被告人自首情节愿意理赔,尽管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接受还是愿意理赔,当庭悔罪深刻等原因,对于药家鑫的量刑本辩护人以为死刑不应该是唯一的处罚方式,也可以判处他无期抑或死缓,给予药家鑫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辩护人及药家鑫的家人再次诚挚恳求法庭,对药家鑫从轻处罚,最起码,刀下留人!
谢谢法庭!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
喻方舟李钰莹
201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