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礼”与“法”的融合看中国传统法的文明渊源——从马小红的《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入手
浅析中国古代的“礼”与“法”
浅析中国古代的“礼”与“法”作者:王孝凤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2年第02期摘要:学术界一般认为,中国古代的礼最早起源于原始图腾祭祀仪式。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被作为图腾崇拜祭祀仪式的“礼”逐渐从单纯的宗教仪式上升成为一种以血缘为基础的国家制度以及为维护这种国家制度起辅助作用的暴力工具——法,即“礼—法”。
中国独特的地理环境和社会背景对于这种“礼—法”观念的形成起到促进作用。
在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孔子适应形势对其加以改造,孔子“以仁释礼”的仁学建构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确定了伦理价值的基础,并且为礼与法的融合开辟了道路,为秦汉以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法制建设的实践奠定了思想基础。
关键词:中国;古代;礼;法中图分类号:K20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06-0088-01一、礼的起源与发展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为封建法制的建设打下了奠定了思想基础,并促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
所谓“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
作为图腾崇拜仪式的礼在原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它构成了原始社会的规范准则和秩序法规。
这种的图腾崇拜仪式既包括对每一位参与成员的身份的确定,也规定着与其身份相适应的行为规范。
正如李泽厚先生所言,“礼仪对每个氏族成员具有极大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它相当于后世的法律,实际即是一种未成文的习惯法”。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沿袭了二千多年的礼第一次面临危机。
一方面,社会发生严重混乱;另一方面又导致人们信仰的失落。
礼是西周以来奴隶制上层建筑的集中表现,是用来维护奴隶制上下尊卑的等级关系的典章制度礼仪形式。
如何对待礼正体现了孔子作为一个大思想家思想的深邃,他认识到礼不仅对奴隶主贵族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对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也是十分重要的。
孔子对春秋末期的“礼坏乐崩”深感惋惜,对破坏礼的行为更是难以容忍,孔子认为:“不知礼,无以立”。
上下尊卑的次序混乱了,就会造成“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
从礼与法的融合看中国传统法的文明渊源——从马小红的《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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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竺!型!!f叁墨坐垒金从“礼’’与“法’’的融台看中国传统法的灰明渊源——从马小红的《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入手蔡薇,J、¨■^摘要2001年马小红同志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成为法学泰斗曾宪义先生的博士生。
在此期间,撰写了《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这部书,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本人教授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已有7年多,喜好阅读有关法制史方面的书籍,有幸在2005年读到马小红同志的这本关于中国法制史中‘‘辛L"与“法”的研究著作,对其中关于‘呀L’’和“法”的渊源以及深层次关系表示认同。
也从‘‘弄L"与“法”的融合纽带关系中,对中国传统法的文明渊源产生了些许感触。
关键词法制史传统法文明渊源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08—02一、“礼”现代汉语词典,对于“礼”的解释有动词和名词两种。
(动)从示,从璺(1I)。
“璺”是行礼之器,在字中也兼表字音。
本义:举行仪礼,祭神求福。
如:檀,履也。
所以事神致福也。
——《说文》:惰五礼。
——《虞书》。
马注:“吉、凶、军、兵、嘉也。
”;惰六礼以节民性。
六礼:冠、昏、丧、祭、乡、相见。
——《礼记王制》;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此之谓九礼。
——《大戴礼记本命》:邀见讲钧礼。
——清周容《芋老人传》;设九宾礼于廷。
——《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名)礼节、礼仪。
如:礼节甚倨。
——《史记》;卒廷见相如,毕礼而归之。
——《史记》在众多的中外学者研究中,关于“礼”的定义各有说法,有的把“礼“为神权法、自然法、习惯法,还有的则认为“礼”为古代的“宪法”、“民法”等等。
由于“礼”的内容十分的广泛,涵盖包括宗教、人伦、道德、孝道、君臣之道等等,所以,“礼”的涵义必须要弄清楚,才能更好的理解中国传统法的文明渊源。
从“礼”到“法”——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
人权的一种 亵渎。从人类社会最初 分工 开始 ,女性 就一直扮演 了 包揽 家务 的 角 色 ,以 至 于慢 慢 发 展 ,逐 步 成 为 了男 性 的 附 属 品 ,认 为女 性的一切都应 该为男性 服务 ,即便 是史上强如 武则 天 ,也 免 不 了最后 还 政 于 李 唐 的 结局 。
一 、 封建社会下的“礼” 说 到“礼”,很 多人 会想到周礼 ,周礼 主要 表现在 西周 的宗 法 制 和 礼 乐制 之 中 ,不 同等 级 的 家 族 ,有 无 血 缘 关 系 的 人 群 , “礼 ”都 是 大 不相 同 的 。例 如 《周 礼》记 载 :两个 人 见 面 ,如 果握 手 时位 置 偏 下 ,则说 明 没 有 亲属 关 系 ;如 果位 置 偏 高 ,则 一 定 是 同族 本家人 ;如 果位 置适中,则二者是有婚姻 关 系的外姓 人。从这种 记载可以看 出,西周的“礼”主要是维护封建阶级统 治 的一 种 工 具 ,具 有 一 定 的 阶级 性 。 中国古代的治理体 系中,统治者更加注重“礼”。在传统法 律 体 系 中 ,法 以 礼 为 灵魂 ,若 失 去 了礼 的指 导 ,法 不但 失 去 了 存在 的价值 ,而且 还会成 为危 害天下的“虐 法”。这种 以礼 为原 则 的法律体 系是被后人称为至圣先师 的孔予总 结 了西周 “礼 治 经验 后 于 2500年 前创 建 的 。 古 人 所讲 的“法 ”和 “律 ,一般 指 的是 刑 罚 ,而“礼 的 范 围 更加 宽泛 ,指 的 是道 德 、伦 理 、风 俗 等等的集合 。但 是 ,就是 由于古代 统治者把“礼 放在 了“法”之 上 ,导 致 治理 过 程 中 “人 情 的 地位 高于 制 度 ,出现 了一 些 在 今 天 看 来 不 大 合适 的 事 情 。 <<论 语 ·子路 》中记 载 了这样 一件 事 :有 一 人 的 父 亲偷 了别 人的羊 ,这 个人 不顾 父子之 情与孝道 ,出面作 证 ,被 当时的人 誉 为“直 ”,即 公 正 无 私 。 孔 子 听 后 ,不 以 为 然 ,他 反 驳 道 :“父 为子隐 ,子为你隐 ,直在 其中矣 。这番话表 明,孔子 看中的是 人 情 。 在 中国古代治理体 系中,有 一个很 明显 的特点就是 “人 治”。孔子认为在 治国中,“人 的作 用远远重于法律 。“善人 为 邦百年 ,亦可以胜 残去 杀 。消除法律 ,建立“礼 治国 所依 靠 的 是 “善 人 为 邦 ,而 不 是 严 密 的 法 律 或 制 度 。 其 实 质 在 于 强 调 统治者 的 自身表 率作 用 ,而非草 率 的认 为 “权 大于 法”。 但 是 ,由于身 处封建 王朝 ,各朝 各代 统治者 的治理 方式只有 一 个 目的 :那 就是 维护 专制制 度 ,这 与我们 现代 民主 的观 念 格 格 不 入 。 在 维 护 专 制 方 面 ,我们 最 熟 悉 的 就 是 “欺君 之 罪 ”,这 是 可 以 直接 夷 九 族 的 罪名 ,充 分 体 现 了这 种 制 度 下 君 主 的至 高 无 上 ,后 来 虽然 有 各 种 各样 的 条 款 加 入 ,但 是 对 君 主 集权 专 制 没 有 太 大 的 限制 作 用 ,反 而 让 君 主 愈 发 专 制 ,君 臣之 间 阶 级 更加 分 明 。 除 此 以 外 ,讲 究 了千 年 的 “三 从 四德 在 现 在 看 来 也 是 对
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中国法制史是一部悠久而丰富的历史长卷,其中礼与法的关系始终贯穿其中。
两者在相互矛盾、相互融合以及变革发展中,展现出其不可分割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本文将简要探讨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
礼与法,起源不同,却在中国法制史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礼,起源于祭祀,逐步演变为一种生活习惯和道德规范;而法则是在社会发展和统治需要中逐渐形成的。
在中国法制史的早期,礼与法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秩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礼与法在中国法制史中出现了矛盾和冲突。
尤其是在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社会秩序混乱,法律逐渐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手段。
尽管如此,礼的观念并未完全消失,仍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法律的实施和人们的行为。
进入汉代,礼与法在中国法制史中开始相互融合。
礼俗并存、礼法并行成为当时社会治理的重要特征。
一方面,礼的道德规范逐渐融入法律条文,礼成为法律实施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法律也借鉴了礼的某些规定,丰富了自己的内涵。
这种融合反映了中国法制史的独特特点,也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史长河中,中国法制史经历了许多重大变革。
例如,宋明理学、清末修律等都给礼与法的关系带来了深远影响。
在这些变革中,礼义之争、明清易代等事件直接或间接地推动了礼与法的变革。
在变革过程中,两者的关系不断调整,既保留了传统的礼治观念,又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代法制发展的需求。
礼与法在中国法制史进程中始终紧密相连。
两者在矛盾冲突中推动着彼此的发展,又在融合中共存,共同塑造了中国法制史的独特面貌。
礼与法的不可分割性不仅体现在它们的相互影响和渗透,还体现在历史变革中两者的协同发展。
这种关系不仅影响着中国法制史的演进,也深入到了每个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
本文将探讨中国传统法的结构与基本概念,并阐述古代礼与法之间的关系。
我们需要了解中国传统法的起源、发展历程和基本概念,以便更好地理解其结构和内涵。
我们还将深入探讨古代礼与法之间的关系,包括它们的区别与,以及它们在古代社会中的互补作用。
礼治 法治之辩 马小红
礼治法治之辩马小红礼治.法治之辩(马小红)从理论上说,中国传统社会的"法"、"法治"与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法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礼治"与"法治"之争在历史上也有特定的内容。
传统"礼治"中,有着许多今日"法治"建设可以借鉴的优秀成分;传统"礼治"中却有着许多今日"法治"建设必须摈弃的内容。
正历史上"礼治"、"法治"之概念,明今日"法治""传统"与"法治"本质之区别,在现实"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
一、中国传统法律的特色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最大特色就是法以礼为灵魂,若失去了礼的指导,法不但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且还会成为危害天下的"虐法"。
这种以礼为原则的法律体系是被后人称为至圣先师的孔子总结了西周"礼治"经验后于2500年前创建的,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强调法律的从属地位。
古人所言的"法"或"律"一般专指刑罚。
而礼的内容要比法丰富得多。
就内容而言,礼多指人情、人伦、道德及善良风俗。
套用现代法律术语,可以说礼具有习惯法的某些特征。
实施礼的手段也比法更为缓和,礼的实施主要依靠耐心细致的教化,以理而不是以力服人。
孔子将法与礼所能达到的不同社会治理效果作了比较:"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由此看来,以理(礼)服第人的"王道"显然要优于以力(法)制人的"霸道"。
《古法新论——法的古今连接》读后感
《古法新论——法的古今连接》马小红2014年6月第一版上海三联书店————探讨古法的今义,实现古今的连接一,误解与真相(一)“中国式法治”的传统因素法治只有在以传统为基础的兼容并蓄中,与外来法文化有机结合,方能形成真正的适合中国的“中国式法治”。
1目前中国的法律是西法东渐的产物,而中国的传统法虽然解体,却依然顽强地存在,二者在相互磨合。
2一般情况下,无论古代还是今天,无论西方还是东方,但凡是人类,所遇到的问题大致是相同的,尤其是贴近民生的法律。
只是看问题的角度,表达的方式和解决方法不同罢了。
3用现代社会的思维方式或理念去阐释那些历史的真相的时候,过去的历史便具有了现实的价值,传统法便会在兼容并蓄的中国式法治体系中有了应有的地位。
4近代中国法律的变革也证明了传统法因素在中国式法治体系中的不可或缺,凡是利用了传统文化作为支撑的法律制度,如人民调解制度,综合治理,在实践中能较为顺利地进行,反之,会出现南橘北枳的现象,“自由之说入,不以之增幸福,而以之破秩序;平等之说入,不以之荷义务,而以之蔑制裁;竞争之说入,不以之敌外界,而以之散内团;权利之说入,不以之图公益,而以之文私见;破坏之说入,不以之箴膏肓,而以之灭国粹”(梁启超)(二)法理念的古今连接1中西文明中的法理念在初起时均是维护和追求正义。
2法的正义性的实现,中西也经历了相同的路径,从寄希望于神明到寄希望于人类自我制度的约束。
3公正和权利的理念,这种中西法文明的共同价值观,正是古今法文明的契合,连接之处。
4中国的调解制度(1)在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裁决。
双方充分申诉,乡亲们发表见解。
(2)主持人更容易了解事实真相,主持人的威望也有助于裁决的执行。
(3)成本低,易于启动。
(4)最为重要,这还是一个深入理解“天理,国法,人情”的过程。
(5)西方“ADR运动”,“恢复性司法”,都直接借鉴了调解制度。
(三)开明的中国古代法律六,教与学(一)如何学好“中国法律思想史”1中国法律思想史发展四大阶段(1)夏商西周:国家与法的起源,神权法思想,礼治思想。
礼法传统与中华法系读后感
礼法传统与中华法系读后感近读俞荣根教授《礼法传统与中华法系》一书,发现此书涵盖了作者几年来对中国儒家法文化以及中华法系重建的种种思考,其中关于“礼法”的论述尤为令人瞩目。
由于“礼法”传统博大精深,晚辈也只能在学习的基础上略有浅见。
作者以礼法来观照中华法系,认为所谓三代之法,法在礼中,礼外无法,是中华法系礼法体制的原生态样式。
正是古老悠久的礼法文化孕育了中华法系。
据作者考证,“礼法”一词首见于《荀子》。
“礼法”不是“礼”和“法”,而是一个双音节词汇、一个名词、一个法律学上的概念、一个法哲学上的范畴,是古代“礼乐政刑”治国方式的统称。
在古代中国,“礼法”是秉承天道人情的根本大法。
它既是最高法、正义法、统率各种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家族规范,也是具体法、有效法、实施中的法。
“礼法”制度相似于现今的宪法和法律制度,也是主要的行为规范。
作者给予“礼法”传统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传统中至高的位置,与大学法律史以“律令体制”为主进行编写的认识有很大不同。
作者认为,一般教科书中将“律令体制”作为中国古代法的全体大用,有失偏颇,是所谓移植法学的典型观点。
在作者眼里,中华礼法法系中,“律令体制”只是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部分,律令以礼法为圭臬,礼典先于律典、优于律典而存在……中华古代的治国之道向来不是律令之治,而是“德礼政刑”综合为用的“礼法之治”。
作者之见并非孤论。
另一位法律史教授马小红同样指出,中国法制史的教科书把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主线定位在“以刑为主”“重刑轻民”上,当我们将“以刑为主”误读为重刑主义时,却又没有人解释为什么汉以来始终是儒家的仁政、德治思想占据立法、司法中的主导地位。
关于礼的核心位置,马小红教授与俞荣根教授的观点有相似之处:“礼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中(除春秋至秦代)不仅是‘政治法’‘民法’‘刑法’的灵魂之所在,而且也是所有法律规范都不得违背的‘上位法’,是官场、社会、家族、个人必须遵守的最高规范,是立法、司法的最高准则。
从礼与法的融合看中国传统法的文明渊源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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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的文明和文化的形成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其中,法 占有首要的地位。罗马法经历了千年的历史发展:它所处的环境 条件使它高瞻远瞩,把自己的视野扩展到不同的世界:法是罗马 人民天才的最高体现,在那里,创造法的渊源具有连贯性和敏感 性;罗马帝国和罗马的观念在欧洲后来的历史中仍具有重要的意 义和作用,像《学说汇纂的现代运用》这样的罗马法仍占有地位; 所有这因素都使罗马法成为法学家历史素养的基本成分。@ 在西方,法的传统是法发展的源泉和基石,为西方法的发展、 完善奠定了不可替代的贡献。正如西方的很多著作一样,中国的 礼学著作同样也为中国传统法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活力。 但是值得可惜的是,中国传统法没有西方法传统那么幸运的得以 不断的繁衍、发展,而是在近代出现了断层,由于受到强大外力的 干扰,中国法传统不但没有成为中国近代法律发展的奠基石,反 而备受指责,成为了现代法律发展的阻碍。中国法传统在主体上 的中断,主要原因在于中西方对“法”的认识存在着差异,而近、现 代法的发展却是以西方法传统为动力的。关于中国法传统没有 在新的时期发挥出应有的贡献,没有为中国现代的法文明走上更 高的阶段奉献力量,主要原因还是世界主流现代法的趋势被西方 法所引导,中国的法传统和现代主流法的基调不能融合,中国的 法传统由于和世界主流法的基调不符,于是其地位逐渐的被边缘 化,虽然在中国的很多现代法中可以看到中国法传统的影子,但 是都越来越模糊了。 三、中国传统法文明中的“礼”与“法” (上接第7页)话,B也很高。但是如果把B看作是采取另一种替 代性的自卫方式的成本的话,B也可能很低。而事实上这是一个 适用严格责任的例子,其目的就是促使潜在的加害人考虑改变其 行为的性质和形式,降低意外事故发生给社会造成的损害。 同时汉德公式除了应用于意外伤害外,还可以应用故意伤 害。只要在B的前面加一个负号.就可以建构这样一个模型:即 加害人在侵害他人而不是避免损害上(正B)花费资源,因此事实 上他可以通过不侵害(负B)来节约资源。既然PL总要比负B 大,很显然故意伤害不同于意外伤害,应当推定为非法。但故意 伤害不能完全靠侵权法制度来Ij且止。为侵害他人而花费资源的 人很可能预见到侵权成功的实质收益,不论是金钱方面还是非金 钱方面;他也很可能采取措旖避免被发觉。从这两个方面来看, 对于故意伤害的最优惩罚很可能要比对意外伤害的惩罚严厉。 举例,如果预期加害人预见到一个为G(gain)的净利润,而受惩罚 的可能性P<I,那么惩罚(s)就必须根据S=G/p公式来确定,以加 害人所预期的侵害收益相抵.因此社会不得不求助于非金钱性的 惩罚,使』Ju害人承担一个的等于或大于侵害对其的预期效用的负 效用圆。而且许多故意伤害的』Ju害人没有财产,因而故意伤害的 受害人常常缺乏提起侵权诉讼的动力。由此可以得出社会需要 刑法来支持侵权法。 三、结语:由于规则分析的不足需要引进法律的经济分析 法律的规则分析是传统法律适用的方法,根据规则的含义进 行解释和分析。文义解释是最常见的。法律的目的解释、系统解
中国法制史“礼与法”论文
(20121716王梦影)中国古代法制“礼法结合”的评议“礼与法”的关系是中国法律史中的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
传统的中国社会可是说是一个礼教下的社会,传统的中国法是一种礼教中的法。
在中国法律制度走向成熟的过程中,礼与法由分离到对立,进而融合。
其二者的相互渗透与融合构成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文明。
礼治和法治皆人类社会整合之手段。
礼,渊源于原始社会之习俗习惯,其以“人性善”为出发点,主张以张扬人的社会属性以巩固和稳定社会秩序。
而在“礼”变得羸顿乏力时,法便取而代之成为统治阶级手中另一工具。
与礼反是,法自“人性恶”出发,倡以“利”诱民,以“刑”治民。
当然,前述“取而代之”非绝对性,事实上礼不仅影响中国传统法文化之外在特征,且成为其内在精神气质。
“中国古代法渗透着礼的精神。
”礼法结合体现了法与道德之交融,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之统一,强制性制裁与精神感召之互补,因成中国伦理化法律之最主要传统和特征。
礼与法何时开始结合?礼法结合的进程又如何的?总的来说可分为六个阶段:第一,春秋战国时期,为礼法融合的萌芽期。
第二,秦汉时期,是立法融合确立方向和奠定基础的时期。
鉴于秦朝专任刑罚而覆灭的历史教训,汉初一些地主阶级的思想家就宣扬“先王仁义之道”的儒家思想来维持统治,主张制订法律,实施强力镇压,又须提倡德治礼乐。
西汉中期“独尊儒术”是礼法融合真正意义上的初始。
第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以礼入律”,许多法律都陆续创订了一些礼法结合的制度,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
第四,隋唐时期,完成和圆熟时期,“一准乎礼”使得礼法结合达到顶峰。
第五,宋元明清时期,是礼法融合模式的重构时期。
第六,近代以来,位立法融合的崩解与当代超越时期。
那么何为礼法结合呢?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寓教于刑——“纳民于正轨”、“以德施政,善待民众,先富后教,先惠后使,先教后杀”、“不教而杀为之虐”。
二.礼刑并用——自汉武帝起董仲舒为代表的阴阳五行学说成为官方哲学,以此论证“三纲”,作为国家立法原则。
【关于“礼”“法”关系再思考】礼和法的关系
【关于“礼”“法”关系再思考】礼和法的关系一、中国传统“礼”“法”关系概述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史上有两大并存的文化现象:一为礼;一为法。
从现存遗留和发现的史料来看,这一现象伴随儒学的兴起、发展、强大而交织在一起,形成了难以割分的“礼”“法”关系。
纵观整个“礼”“法”发展的历史轨迹看,归宿点始终是礼法融合。
那么“礼”“法”关系最终是如何走向融合阶段呢?笔者认为主要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首先,夏商西周时期的“出礼入刑”阶段。
最初的夏商西周三个朝代所能考证的典籍中用“刑”字囊括了表示“法”和刑罚的意义。
如夏朝时期的《禹刑》和商朝时代的《汤刑》以及周朝时期的《九刑》、《吕刑》等。
也就是说,作为夏商西周三代统治者治世的手段,除了“礼”之外,还有刑。
两者相辅,互为表里。
统治者把“礼”的教化功能和刑的强制作用,巧妙地结合起来,礼刑并举,出礼而入刑。
“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强调犯罪惩罚,礼主刑辅,先礼后刑。
①其次,春秋战国时期的“法胜礼衰”阶段。
在中国历史长河中,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变革时期,不论从经济还是政治都得到了飞速发展,这就促使在法律文化上出现了重大变化:新兴地主阶级倡导以法治取代礼治,整个国家陷入了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
礼崩乐坏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使得地方诸侯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逐渐产生取代周室的野心。
由此,促使“法”兴盛起来。
所以,从春秋战国时期我们不难看出,“法”的地位的提高,并且大有超过礼治的态势,但是两者并未完全彻底地割裂。
统治者们只是更倾向于法,而也正是由于道德礼治在这一时期受到的阻滞,才最终为其后期的礼法融合奠定了基础。
再次,战国末期之后的“礼法融合”阶段。
所谓礼法融合就是以“礼”为核心统领封建立法、司法活动。
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全面变革的时代,各个方面有百花齐放之势。
法家思想学派同时也应运而生,成为这时期主流意识形态,但是中国滋生的特有“土壤”——自给自足经济为主,家国同构的宗法家族政治,天人合一的观念最终促使礼法走向融合。
礼法融合
礼法融合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演进礼法融合是指儒家法律文化与法家法律文化的融合。
礼法融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征,同时,它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主要线索。
礼法融合贯穿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始终。
总起来看,礼法融合的进程经过了如下几个阶段:第一,春秋战国时期,为礼法融合的萌芽期。
周公制礼,引礼入法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
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
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
“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
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
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
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第二,秦汉时期,是礼法融合确立方向和奠定时期。
董仲舒天人感应的理论模式的构建及其著名的“春秋决狱”是其标志。
独尊儒术,德主刑辅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
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
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
第三,进一步发展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引礼入律,为礼法融合的进一步发展阶段。
第四,隋唐时期,为礼法融合的完成和圆熟时期。
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
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
中国古代“礼”和“法”的关系
中国古代“礼”和“法”的关系作者:刘晓婷来源:《祖国》2019年第24期摘要:在中国传统文化领域里,“礼”与“法”的思想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法”思想某种程度用来制约和规范各种社会矛盾,法家思想与价值理念可以对各种矛盾进行调剂与规范。
“礼”的思想在古代对于维系统治者的自身统治,以及促进社会的安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对我国古代“礼”、“法”思想的关系进行阐释,试图从中找出“礼”与“法”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之上,结合现代社会的一些比较常见的问题,提出系列有关于“礼”与“法”方面的见解,以期能利用古代“礼”、“法”思想为现代社会的发展与治理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社会关系 ; 法治 ; 等级观念 ; 伦理道德在中国梦的伟大复兴中,我们对于祖先留存千年的优秀传统文化也应当进行价值的复兴。
“礼”与“法”的思想作为我国古代传统文化的精髓,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应该注入新鲜的血液和空气,需要在保持好自身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基础之上对国外的先进文化进行必要的吸收。
研究“礼”与“法”思想的价值所在在于从传统文化中的优秀部分进行汲取。
为我国在新的征程里社會主义建设把脉导航。
我国的传统历史文化在世界上具有他国无可比拟的地方,在古代,统治者阶级离不开“法”的思想来支撑其统治,使得统治根基更加牢靠。
于大众群体,“礼”的思想对于规范个人行为无可替代,伦理道德的不断强化就是典型例证。
对于士人这个阶层则借助“礼”思想来修身养性。
在“礼”、“法”思想的促动下,使得我国的传统文化迸发出强劲的力道。
其中“礼”、的思想中包含着“仁”与“孝“等意思,“忠”与“义”的思想对于今天仍然对人们具有指导的意义。
一、加大对古代“礼”、“法”研究的意义与价值(一)加强“礼”、“法”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有关“礼”、“法”思想研究在理论方面的意义。
我们可将其划分为二个维度。
一是关于如何做人的理论。
即涵盖了如何待人接物及如何为善等内容。
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
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看了这本书,作者特殊的思维方式令我眼前一新,我高中业余的时候曾经也看过一些有关古代法和礼有关的书,这本书同样描绘古代社会政治、文化面貌,但是作者使用全新的视角来阐述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
将礼与法有机结合在一起。
中国古代以礼饮誉世界,具有“礼仪之邦”的美称。
如同说到“法治”人们就会想起古罗马一样,“礼治”便是具有五千年之久的中华文明的标志。
“礼治”曾给中国古人带来了社会的安定、人际关系的和谐。
但是,百年前,中国传统的“礼治”受到了来自西方的挑战,以古希腊、罗马传统为基础形成的近代西方“法治”,随着西方的殖民炮火而走向世界。
在西方经济、武力、文化的冲击下,中国开始了对“礼”的反省,向西方学习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而法治成为寄托着人们期待的救世良方。
令人遗憾的是,历史的发展并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百余年后的今天,历史让国人重新认识到:近代“法治”在中国这个有着悠久传统的国度无法成功移植;而“礼治”的传统也不应该因一时的武力失利而被完全摒弃。
被中国人信奉了数千年的“礼”,不仅凝聚着民族传统精华,而且体现了人类的一些共同追求。
中国古代社会的法传统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传统一样,在其形成、发展的过程中,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相适应,自有合理性的一面。
但传统对现代社会的发展而言,则是优缺并存。
传统法的价值观和制度既有有利于现代法治建设更加完善,促进现代法治更加合理的一面,也有与现代法治精神背离的一面。
若只作片面的批判,不仅会造成了人们对传统礼治的误解,而且也会使在西方行之有效的法治在中国变了味。
历史证明,在中国,现代法治要发展必须是连接而不是中断传统。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也许才是最好的发展。
文章中,作者首先反思了近代以来有关中国传统法研究的方法亦或者视角,在书中作者对以西学所阐述的标准僵化、机械地对比评价中国,产生疑问。
并指出牵强附会的比较导致了人们对中国传统法的诸多误解。
其次,提出了“古代法”与“传统法”不同的概念。
法律史研究的历史方法——读马小红《礼与法》有感
作者: 高积顺
作者机构: 河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 副教授
出版物刊名: 法学家
页码: 122-125页
主题词: 中国法律史;历史与现实;法律史学;传统法;历史条件;为现实服务;相结合;历史方法;
研究历史;法史学
摘要: <正> 读马小红法律史专著《礼与法》(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4月版),颇有所感。
我的突出感受乃在于法律史研究的方法,此种方法可称之为历史的方法。
法律史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包括法的哲学、理论、思想、观念等范畴及各个部门法,同时也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属于专门史学。
研究法律史要用历史的方法。
法是定型的,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
而要弄清法的过去状况,就须设法占有大量资料,尤其需要时间和毅力去阅读、收集、整理历史遗留下来的汗牛充栋的古籍。
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研究法。
马小红:戎与祀:中国古代法律的源头
马小红:戎与祀:中国古代法律的源头古老的中华法系融温情与残忍为一体,独具特色,其渊源可上溯至原始社会的末期。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左传》中有这句话精辟地道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源头,是祭祀与战争。
(一)五千余年的历史风尘,掩没了人类伊始的活动踪迹,法律的发祥地也显得有些朦胧。
追寻法律的起源,唯有借助一些历史的传说、地下的发掘与民族学的资料。
大约五六千年前,生活于中原大地上的人类来到了文明社会的门槛之前,“未有宫室”、“未有火化”、“未有麻丝”、“茹毛饮血”的原始蒙昧时代结束了。
在文明社会曙光升起的同时,与社会进步相伴而来的痛苦也与日俱增。
野蛮的部落战争笼罩着人类。
地广人稀,部落间相安无事的宁静被掠夺徒弟、财富、甚至人口的战争所击碎。
至今仍未中国人引以为豪的皇帝、炎帝大约就是这种时势造就出来的时代英雄。
黄帝与四周部落的战争,与原始社会中因血亲复仇而产生的战争已有明显的不同。
战争的目的是掠夺与征服。
掠夺,当然是为了本部落的经济利益,征服则是为了使本部落对于其他部落具有宗主地位,带有明显的政治目的。
为了取得和维持宗主地位,战争不得不旷日持久地进行。
黄帝对南方的炎帝“三战然后行其志。
”不仅持续时间长,而且规模浩大,投入的兵力十分可观。
黄帝得到雕、鹖、鹰、鸢等氏族的拥戴。
装扮成熊、貙、狼、豹、罴、虎的部落勇士,在各自氏族图腾的引导下,跟随黄帝,将炎帝部落击败。
黄帝的赫赫战绩,终于使“诸侯咸来宾从”。
“宾从”的诸侯当然必须对黄帝俯首称臣,这正是黄帝的追求所在。
像摩尔根描述的“易洛魁联盟曾征服过其他部落并使之处于臣属地位”一样,黄帝为首的部落在征服了四周部落之后,成为天下宗主。
经过战争催化,等级分明的宗主部落与臣属部落终于诞生了。
于是,作为部落兼并战争而产生的混合图腾——龙,便首先出现在距今五六千年前的中原墓葬之中。
1987年,河南濮阳考古发掘的报道详细描述了“华夏第一龙”的发现经过:“六千年前,第45号大墓尤令人惊异。
从“礼”与“法”的融合看中国传统法的文明渊源
从“礼”与“法”的融合看中国传统法的文明渊源作者:蔡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5期摘要2001年马小红同志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成为法学泰斗曾宪义先生的博士生。
在此期间,撰写了《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这部书,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本人教授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已有7年多,喜好阅读有关法制史方面的书籍,有幸在2005年读到马小红同志的这本关于中国法制史中“礼”与“法”的研究著作,对其中关于“礼”和“法”的渊源以及深层次关系表示认同。
也从“礼”与“法”的融合纽带关系中,对中国传统法的文明渊源产生了些许感触。
关键词法制史传统法文明渊源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08-02一、“礼”现代汉语词典,对于“礼”的解释有动词和名词两种。
〈动〉从示,从豊(l)。
“豊”是行礼之器,在字中也兼表字音。
本义:举行仪礼,祭神求福。
如:禮,履也。
所以事神致福也。
——《说文》;脩五礼。
——《虞书》。
马注:“吉、凶、军、兵、嘉也。
”;脩六礼以节民性。
六礼:冠、昏、丧、祭、乡、相见。
——《礼记·王制》;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此之谓九礼。
——《大戴礼记·本命》;邀见讲钧礼。
——清·周容《芋老人传》;设九宾礼于廷。
——《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名〉礼节、礼仪。
如:礼节甚倨。
——《史记》;卒廷见相如,毕礼而归之。
——《史记》在众多的中外学者研究中,关于“礼”的定义各有说法,有的把“礼“为神权法、自然法、习惯法,还有的则认为“礼”为古代的“宪法”、“民法”等等。
由于“礼”的内容十分的广泛,涵盖包括宗教、人伦、道德、孝道、君臣之道等等,所以,“礼”的涵义必须要弄清楚,才能更好的理解中国传统法的文明渊源。
在本书中,马小红先生对于“礼”的涵义是通过“礼”与神权法、自然法、习惯法以及“礼”与“宪法”和“礼”与“民法”的辩证关系,从而确定了“礼”的价值观念,乃为中国传统法的灵活核心。
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
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看了这本书,作者特殊的思维方式令我眼前一新,我高中业余的时候曾经也看过一些有关古代法和礼有关的书,这本书同样描绘古代社会政治、文化面貌,但是作者使用全新的视角来阐述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
将礼与法有机结合在一起。
中国古代以礼饮誉世界,具有“礼仪之邦”的美称。
如同说到“法治”人们就会想起古罗马一样,“礼治”便是具有五千年之久的中华文明的标志。
“礼治”曾给中国古人带来了社会的安定、人际关系的和谐。
但是,百年前,中国传统的“礼治”受到了来自西方的挑战,以古希腊、罗马传统为基础形成的近代西方“法治”,随着西方的殖民炮火而走向世界。
在西方经济、武力、文化的冲击下,中国开始了对“礼”的反省,向西方学习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而法治成为寄托着人们期待的救世良方。
令人遗憾的是,历史的发展并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百余年后的今天,历史让国人重新认识到:近代“法治”在中国这个有着悠久传统的国度无法成功移植;而“礼治”的传统也不应该因一时的武力失利而被完全摒弃。
被中国人信奉了数千年的“礼”,不仅凝聚着民族传统精华,而且体现了人类的一些共同追求。
中国古代社会的法传统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传统一样,在其形成、发展的过程中,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相适应,自有合理性的一面。
但传统对现代社会的发展而言,则是优缺并存。
传统法的价值观和制度既有有利于现代法治建设更加完善,促进现代法治更加合理的一面,也有与现代法治精神背离的一面。
若只作片面的批判,不仅会造成了人们对传统礼治的误解,而且也会使在西方行之有效的法治在中国变了味。
历史证明,在中国,现代法治要发展必须是连接而不是中断传统。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也许才是最好的发展。
文章中,作者首先反思了近代以来有关中国传统法研究的方法亦或者视角,在书中作者对以西学所阐述的标准僵化、机械地对比评价中国,产生疑问。
并指出牵强附会的比较导致了人们对中国传统法的诸多误解。
其次,提出了“古代法”与“传统法”不同的概念。
礼与法关系之探讨礼
礼与法关系之探讨[摘要]本文从礼、法各自的起源、发展和特性入手,探讨了中国传统法中礼与法的关系。
礼与法是中国传统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法以礼为指导,礼法互补、礼法融合,追求人情的合理体现和社会的整体和谐。
[关键词]礼法传统法礼法结合礼与法的关系不仅是认识和研究中国传统法的前提,而且也是正确理解中国传统法和法的发展的基础。
由丁•研究方法、研究视野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对中国传统法的认识存在许多误解和偏见。
如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只是“刑律”,中国传统法只是缺乏精神的条文的堆砌,是现代法治的绊脚石等等。
这些都是由于我们一直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用西方法学的观念和标准来研究和解读中国法,并且不完全了解古代法的整体及其产生。
因此,只有正确理解礼、法、礼与法的关系这些传统法的基本概念,我们才能完整地认识中国传统法,发掘其中的精华来充实现代法,使本土的法资源贡献丁•世界和未来。
——、寺L“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
因为有了礼,中国传统文化才形成和谐、圆通的体系。
政治、法律、经济、宗教、科技等等,甚至人们的日常生活都是这个体系的组成部分。
礼,最初指一种祭祀仪式。
王国维在《释礼》中这样阐述过礼,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推之而奉神人酒醴,亦谓之礼。
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
在先人心目中,礼是天地鬼神的治人之法。
在顺应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则、效法自然、与自然沟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人间的法则,这就是礼,这就是中国古人的“自然法”。
神化与自然化是古人为法披上的神圣、合理的外衣,而礼的真实内容在初始阶段则是“风俗习惯的提升”。
所以学界许多人又将中国的礼视为“习惯法。
”依据《仪礼》、《礼记》所记的内容,可以说风俗及基于风俗习惯而形成的习惯法是中国古代“礼”的重要组成部分。
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
《左传•文公十八年》所载“先君周公制周礼”为这一重大的历史性活动提供了难得的史证。
周公制礼的实质是用礼的形式全面确立贵贱尊卑的宗法等级秩序和制度,使国家的各种活动都受到礼的规范,并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各种行为纳入礼所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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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廷 见相如 , 毕礼 而归之 。—— 《 史记 》
关于 “ ” 法 的概念 , 自古 以来一 直众说 纷纭 , 没有 一个确 切的 定义 。 至可 以说 , 个法 学家对 “ ” 甚 每 法 的涵义 都有 自己的独 特的
在众 多的 中外学者 研究 中 , 关于“ 的定义 各有说 法 , 礼” 有的 把“ “ 礼 为神 权法 、 自然法 、 习惯法 , 有的 则认 为“ 为古 代的 还 礼”
的“ 和 “ ” 礼” 法 混为一 谈 。 这两 者是互 相独立 的个 体, 同时 又是互 相 融合 , 不可 分割 的一个 整体 。“ ” 法” 礼 与“ 的关 系亲如 兄弟 , 甚 至 可 以说 , 萌芽 的法和“ 是 密不可 分的 。 礼” 最 礼” 当“ 上升 到一 定 的高度 , 治阶级赋 予 了某些 “ 强制性 的权利 , 是“ ” 统 礼” 便 法 的雏 形。譬如 : 三 纲五常 ” ’ 的三 纲从 父子 、 “ 中 夫妻之 礼到君 臣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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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口年 1 11 己月(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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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 与“ ’ 礼’ 的融台看中国传统法的 明渊源
从马 小红的《 与法 : 礼 法的历 史连接 》 入手
蔡 薇
摘 要 2 0 年 马小 红 同志 考入 中国人 民大 学, 为法学泰斗 曾宪义先 生的博 士生 。 此期 间, 写 了Ⅸ 与法 : 01 成 在 撰 礼 法的 历 史 连接》 这部 书 , 由北京 大学 出版 社 出版 本人 教授 中 国法制 史这 门课程 已有 7 多, 年 喜好 阅读有 关法 制 史方面的 书籍 , 幸 有 在 2 0 年 读到 马小红 同志 的这本 关于 中国法制 史 中‘乙与 “ 的研 究著作 , 其 中关于 ‘ 和 “ 的 渊源以及 深层次 关 05 呀 ' 法” ' 对 l 彳 法” 系表 示认 同。也从 ‘L与 “ 的融合 纽带 关 系中 , 中 国传统 法 的丈 明渊源产 生 了些许 感触 l , 法” 牙, 对
如 : 节甚 倨。—— 《 礼 史记》 :
逐渐 完善 的。 由此可 见, 国传 统法 足内涵着“ 的本质 的, 礼” 中 礼” “ 本来就 是文 明的古义表 述 , 而我 国传统 法和 “ ” 礼 的纽 带融合 、 互 相 吸收 , 也注 定了中 国传统 法的文 明性 的一 面 。
二 、法” “
现代 汉语词 典 , 于“ ” 对 礼 的解 释有动 词和 名词两种 。 ( 从示 , 动) 从璺( ) 璺” 1 。“ 是行礼之 器 , 字 中也兼表 字音 。 i 在
本 义: 行仪礼 , 举 祭神求 福 。
如 : 履也 。所 以事神 致福 也 。—— 《 文》 氆, 说 : 惰 五礼 。—— 《 虞书》 。马注 : 吉 、 军 、 嘉 也 。 : “ 凶、 兵、 ”
在本 书中 , 马小 红先生对 于 “ 的涵义是通 过 “ 与 神权 性 ’ 礼” 礼” 的思索 , 而仅仅 注意近 l0年的法律 理论 , 5 我们 在任 何其他作
法、 自然法 、 习惯 法 以及 “ ” 宪法 ” 礼 ” “ 礼 与“ 和“ 与 民法 ” 的辩 证关 为独 立学 科而被 系统研 究 的课题 中 也看 不到这 种状况 。 ”’ 提及“ ” 不得 不说西方社 会的法传 统 , 西方社会 ,法 ” 法 , 在 “ 一
系, 从而确 定 了“ ” 礼 的价 值观念 , 乃为中 国传统 法的灵 活核心 。
可 以说 “ 贯 穿 了整 个传 统法 的过程 , 礼” 是中 国传统法 的灵魂 中 直 是思想 家 、 法学 家 , 甚至 是政 治家关心 的 话题 。而 对西方法 传 枢 。正 如《 礼记 ・曲礼上》 述 : 所 道德 仁义 , 非礼 不成 ; 教训正 俗 ,
和范 围中可 以看到 “ 的渊源 ; 法” 同理 , “ ”f 土 从 法 【 u 同样折射 出 了 J
夫 礼, 之经也 , 之义 也, 天 地 民之 行 也。—— 《 传 ・ 公二 左 昭
十 五年》 :
冠、 、 、 、 、 、 婚 朝 聘 丧 祭 宾主 、 乡饮酒 、 军旅 此之谓 九礼 。— — “ 的印迹 。 礼” 在某 种程度 上可 以说“ ” 法 是参 照“ 来制 定, 礼” 并且 《 戴礼记 ・ 命》 邀 见讲 钧礼 。—— 清 ・ 容《 大 本 : 周 芋老 人传》 ; 设九 宾礼于 廷 。—— 《 史记 ・ 廉颇 蔺相 如 列传》 。 ( 礼节 、 名) 礼仪 。
惰六 礼 以节 民性 。 礼 : 、 丧 、 、 、 见。 — 《 六 冠 昏、 祭 乡 相 — 礼记
・王制》 :
礼, 就是“ 在某种 程度上 从 日常伦 理上升 到雏形“ ” 礼” 法 的典型代 表。 当然这里 的雏 还是有 一定 的差距 , 只能笄 是最 雏形 的形态 。 但是 从“ ” 礼 的形式
教、 人伦 、 道德 、 孝道 、 臣之道 等等 , 以,礼” 君 所 “ 的涵义 必须 耍弄
清 楚, 能更好 的理解 中 国传 统法 的文 明渊源 。 才
反复复地被 提出来 并且 由严肃 的思想 家们用 形形色色 的、 奇特的
甚 至反论 的方 式予 以回答 。 即使 略去 古代和 中世纪 关于法律 ‘ 本
见解 。 正如英 国法 理学家 哈特 ( ._.a ) 言:在 与人类 社会 HLAt r 所 tt “
“ 法” “ 宪 、 民法 ” 等等 。 由于“ ” 礼 的内容十 分的广 泛 , 盖包 括宗 有 关的 问题 中, 涵 没有 几个 像 ‘ 什么是 法律 ’ 这个 问题一 样 , 此反 如
关键 词 法制 史 传统 法 文明 渊源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1 - 80 1 0 ・ 5 22 ) 0 -2 1 0 0 2 中图分类 号: 9 00 D 2.
“ ” 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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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 对于 礼的认 同 , 和书 作者 大致相 似 , 不能 把传统 概念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