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诸子论礼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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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诸子论礼与法

春秋战国时代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社会经济政治急剧变动的时代,也是哲人辈出的时代,又是中国古代政治哲学兴盛和发展的重要时期。国家天下靠什么来治理,建立怎样的社会秩序才是最好的社会等问题是先秦诸子普遍关心和广泛讨论的问题。参政者的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实践活动,刺激了思想人物做深入的思考,由此而引出诸多的思想和理论。道德、仁义、礼法、刑政等成为思想界广泛关注和探讨的政治哲学范畴。一方面,久有传统的“礼”早就具有“法”的意义,以自然与道德为存在的前提,始终受到执政者的重视;另一方面,新兴的“法”层出不穷,逐渐发展,不断融入具有法的规定性的“礼”。于是,先秦诸子纷纷对“礼”和“法”的起源及其表现方式、功能作用,以及对“礼”与“法”、“礼”与“刑”的关系等着书立说,发表意见,反映了当时思想界不同的政治倾向和主张,成为先秦思想史上的重要内容。考察先秦诸子对“礼”与“法”的观念的论述,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和理解中国古代礼的观念中所包含的“法”的意义,进一步了解所谓“法出于礼”、“礼归于法”的历史演变过程。

古人论及先秦诸子,习惯于以学派分疏为线索,或分论六家之要旨,或罗列十家之着述。这一思路实源出于《荀子?非十二子》篇和《庄子?天下》篇,也成为直至今日我们研究诸子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这确实反映着思想发展的源流与脉络,各家各派自有其特征可以言说。但是,思想本身又不能完全以门户相对立而固守一说,而是互相影响、互相渗透,特别是在面对相同的社会政治问题时,古代哲人们所进行的思考及所得出的答案,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补充,相互吸收,这不仅表现在同家而不同派的思想中,而且也表现在不同家的思想中。以法家而论,就有儒法家(李悝、商鞅、吴起、韩非)、道法家(慎到、申不害)、名法家(尹文)的分别。在对礼与法的议论中,也同样反映出这种情形。因此,我们不妨仍

以学派分疏为线索,兼及思想本身的内在联系,来考察一下先秦诸子对“礼”与“法”以及其相互关系的论述,从中可以看出诸家思想的异同。

一儒家:以先王之礼为法的价值尺度

以儒家而论,从孔子开始就明确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耻且格。”[1]孔子言“礼”,自然有“礼意”、“礼仪”、“礼制”、“礼法”等多重含义,而他所说的“殷因于夏礼,周因于殷礼”的“礼”和“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礼乐征伐”,无疑都具有“法”的意义,是一种历史的传承。在孔子那里,先王礼乐制度的传统也就是“法”的传统,礼的秩序也就是“法”的秩序。如《论语?卫灵公》记载:“颜渊问为邦,子说: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舞》。”此所言以时令、舆服、乐舞为代表的传统制度,是于其时所必须遵行的,所以既是礼又是法。他所说的“克己复礼”,实际上就是要恢复传统的、上承有自而充满仁德的“法”的秩序,故而说:“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他又有“上好礼,则民易使”、“修己以安百姓”和“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之论,都有着执政者必先奉礼遵法才能推行政令的意味。同时,“德治”的广布最终也必须通过礼法的推行来实现。

从历史的实际上说,制度之礼本身就是法。《左传》哀公十一年记有鲁季孙氏欲征田赋,使冉有问于孔子,孔子对冉有以礼论之,实为孔子以礼论法的一个例证。孔子说:“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以丘亦足矣。若不度于礼,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杜预注说:“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是赋之常法。”可见,孔子虽没有明言法,而此处的礼就是法。孔子是不主张改变旧有的礼法的,包括赋税。凡行礼法当以周公旧典为依据。孔子也有直接涉及法的言论,如他

说:“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又,刑罚本是法的组成部分,

故孔子以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礼乐是根本法的原则和精神,刑罚则是具体法的规定,两者不可或缺。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孔子才有“礼云礼

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的感叹。礼乐的精神既在于道德,也在于法。由是,而“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孔子的“德治”和“为仁”就是道德与法互为基础和保证所体现的政治理想。

孟子承继孔子学说,主张德治而倡言“仁政”,故而说:“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天下。今有仁心仁闻而民不被其泽,不可法于后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故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诗云:不愆不忘,率由旧章。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他还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可为也,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取于民有制。”以史言之,则有“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夏说校,殷说序,周说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

又:“昔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关市几不征,泽梁无禁,罪人不孥”。孟子多言古代先王的制度,而先王之制度就是先王之礼法,有其合理性和可继承性。所以孟子又申论其主张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禄可坐而定也”[10]。可以说,孟子是借助对古代先王制度的论说来表述他的礼法思想乃至政治理想,而且又是以“率由旧章”和“遵先王之法”为中心,以“施仁政”为表现的。

荀子是继孔孟之后出现的大儒。当其时,法家已成气候,对于荀子也多有影响。因此,他对礼与法的论述最为丰富。他在进一步引申和阐发礼的思想的同时,对法的思想也有论述,特别对法家的“法”有所批评指摘。是先秦时期对礼法思想

论述比较充分的思想家。荀子不仅有《礼论》之专篇论述礼的思想,而且在其他篇章中也多有涉及。其所谓“礼”,有不少具有法的意义。

荀子论礼,有几个层面的内容,又有礼、礼义、礼法等多种的提法。概言之,他对观念之礼、制度之礼、行为之礼都有比较明晰的论述。而重点则在礼的观念与制度上。首先,荀子认为“礼”是一种承自先王的即定的标准尺度,它既是道德的标准,又是法的标准,政治的标准。于前者多称为“礼义”,于后者多称为“礼法”。“礼法”的功能在于“分”,即所谓“制礼义以分之”[11];“礼义”的作用在于“化”,即所谓“明礼义以化之”[]。这就是礼所具有的道德意义和法的意义(政治意义)的双重表现。

从“礼”的即定性来说,礼是上承有自的,无论观念之礼(道德)还是制度之礼(法)。荀子明确提出,因为人之本性“恶”导致人们为欲求而纷争,产生混乱,于是,圣王发现和确立的具有规范和节制作用的“礼”就成为普遍的行为标准,也是圣王制定法度的依据。即:“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性情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性情而导之也。使皆出于治,合于道者也。”又“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13]。荀子是以此论点来直接反对孟子的“性善说”的,与商鞅所讲的礼法起源论在思路上至为相近,反映出其思想的时代意义。简言之,以“礼”为标志的道德秩序和法的秩序,都是古代圣王为后世的治乱和安危所设定的标准尺度。故说:“礼者,表也;非礼,昏世也”[14]。又:“礼之于正国家也,如权衡之于轻重也,如绳墨之于曲直也。……国家无礼不宁”[15]。

荀子进一步指出,道德之礼的作用(或礼的道德功能)就是对人的本性加以矫饰和规范而使之向善的。所以说:“孝子之道,礼义之文理也。……顺情性则弟兄争矣,化礼义则让乎国人矣”[16]。从个体行为来说,礼义是一种道德修养,即所谓“积礼义而为君子”[17],“忠信以为质,端悫以为统,礼义以为文”[18];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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