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与法关系之探讨礼

礼与法关系之探讨礼
礼与法关系之探讨礼

礼与法关系之探讨

[摘要]本文从礼、法各自的起源、发展和特性入手,探讨了中国传统法

中礼与法的关系。礼与法是中国传统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法以礼

为指导,礼法互补、礼法融合,追求人情的合理体现和社会的整体和谐。

[关键词]礼法传统法礼法结合

礼与法的关系不仅是认识和研究中国传统法的前提,而且也是正确理解中国传统法和法的发展的基础。由丁?研究方法、研究视野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对中国传统法的认识存在许多误解和偏见。如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只是“刑律”,中国传统法只是缺乏精神的条文的堆砌,是现代法治的绊脚石等等。这些都是由于我们一直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用西方法学的观念和标准来研究和解读中国法,并且不完全了解古代法的整体及其产生。因此,只有正确理解礼、法、礼与法的关系这些传统法的基本概念,我们才能完整地认识中国传统法,发掘其中的精华来充实现代法,使本土的法资源贡献丁?世界和未来。

——、寺L

“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因为有了礼,中国传统文化才形成和谐、圆通的体系。政治、法律、经济、宗教、科技等等,甚至人们的日常生活都是这个体系的组成部分。

礼,最初指一种祭祀仪式。王国维在《释礼》中这样阐述过礼,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推之而奉神人酒醴,亦谓之礼。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在先人心目中,礼是天地鬼神的治人之法。在顺应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则、效法自然、与自然沟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人间的法则,这就是礼,这就是中国古人的“自然法”。神化与自然化是古人为法披上的神圣、合理的外衣,而礼的真实内容在初始阶段则是“风俗习惯的提升”。所以学界许多人又将中国的礼视为“习惯法。”依据《仪礼》、《礼记》所记的内容,可以说风俗及基于风俗习惯而形成的习惯法是中国古代“礼”的重要组成部分。

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左传?文公十八年》所载“先君周公制周礼”为这一重大的历史性活动提供了难得的史证。周公制礼的实质是用礼的形式全面确立贵贱尊卑的宗法等级秩序和制度,使国家的各种活动都受到礼的规范,并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各种行为纳入礼所调整的范围。

礼得到了国家与法律的支持和强制性保障。

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经具备法的性质。礼的作用可以归

纳如下:

1.人与禽兽,文明与野蛮的分异点

孔子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

乎。”正是由于人接受礼义,才有尊卑之辨,父子之亲,长幼之序,夫妇之别。

这些体现在法律上如“十恶”中的“恶逆”、“不孝”、“不义”、“不睦”、

“内乱”被列为“常赦所不原”的大罪,表现了“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

则入刑”的中华法系的特点。

礼也是区别文明与野蛮,华夏与“夷狄”的重要标志,华夏族是以“郁郁

乎文哉”的礼义之邦而自傲于世的。对于不遵礼义的“夷狄”,则贬之为“若

禽兽然”。礼不仅是华夏族的精神支柱,而且也是中华民族文明与进步的象征。

2. 别贵贱,序尊卑

礼是区分贵贱、尊卑、亲疏的标准,它是以因人而异的等差性,或特权性为特征的,它的作用就是论证等差的秩序和结构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丁?是礼的政治哲学色彩更加浓厚了。不仅如此,源于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又促进了新的伦理道德观念的形成和新的父子、夫妻关系的建立。礼所肯定的伦理纲常虽然不可避免地桎梏了人们的自然本性,但却体现了中国古代民族的心理状态与思维方式,成为一种理想的价值取向。

3. 经国家,定社稷

礼最为重要的作用是经国家,定社稷。礼是安上治民,体国立政的根本指

导原则,是调整社会关系和国家生活的思想基础,也是维护王权专制的理论教条,从周公制礼后,礼便被视为“国之干也”、“国之常也”、“王之大经

也”。礼是国无失其民,王无失其臣,贵无失其贱,尊无失之卑的强大精神支

柱,是长治久安的根本。

4. 规范行为的指南,评判是非的准绳

礼不仅设定了父子有亲,君臣有义,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最高行为和道德的标准,也为社会各阶级、阶层规制了一般的行为规范和是非观念。礼不仅支配着人们的视听言行,而且由礼所培育起来的中国古代道德政治观,常常把一个王朝的兴衰存亡,归结为道德的是否净化,人心的是否浇漓。

礼孕育了中国古代文明,形成了在世界文明史上少有的文化传统。礼的影

响不限于古代社会,也向现代社会和现代生活辐射。

从古代的一些字书中看,在法起源或初起时,人们对法的认识大致有这样几点内容:第一法与刑相通。第二,法是客观、公正的规范。第三,法是依照神意而进行的裁决。

从字形的演变和解释的变化来看,我们可以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古人越来越强调法的规范性,而神判的观念日趋淡漠:从古文“溏”字到今文的“法”,公平、去恶成为法的主要内容。从东汉许慎《说文》到《康熙字典》对法的诠释,确切地反映出中国古代法观念的演变与特征,即法的御用性、强制性日益增强,而其内容不仅包括了国家制定的制度规范,同时还包括了民间习以为常的习俗与自然的约束。

中国传统法以儒学为理论指导,以法家所描绘的具体制度为模式。儒家的思想,法家的制度由对立转为统一,礼法融合,使中国传统法成为一个兼容并蓄的开放体系。两个相互对立的学派互相吸收,共同服务于政治,表现了中国古代政治家的成熟。

孔子对法的看法是第一,礼不可弃,法律不可独任,“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第二,“孝”是做人之本,人情重于法律,“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第三,用法的最终目的在于“无讼”。第四,统治者的表率作用比法律的规范更为重要:“其身正,不令而行。”孔子对法的精辟论述,体现了传统法的精神,奠定了中国传统法观念的基础:

1.法的地位——“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孔子认为德礼之治优丁?政刑之治。法律只是一种促成名正言顺、事成功就的手段。这种手段与礼乐教化相比,位居次要地位。制度与法律可以划一人们

的言行,使百姓避免犯罪,但并不能使人们知犯罪的可耻。道德礼教变被动守

法为自觉守法,使人们对守法的理解从知其然而进入知其所以然。德礼所要达

到的社会治理境界较政刑显然要高出一个层次。

2. 法的核心——“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

孔子认为合乎人情的法才能体现“公正”。法与正直、公正并无必然关系,

维护法的人,未必是正直的人。只有按人之常情办事才算得上正直,因为公正

体现丁?人情之中。所以,法只有体现人情,才能体现公正。

汉代之后,立法、司法是否体现人情,成为人们评判君主、官吏及法律的

标尺。在对伦理道德的追求中,法律的条文在人们心中远远不能与其所要或应

体现的精神相比。只有与人情及源于人情的道德相一致时,法律才具有生命力。

其实,伦理就是传统法的核心。

3. 法律的目的——“胜残去杀”“必也使无讼乎”

与西方不同的是中国将“无讼”作为一种理想加以追求。“无讼”即人与

人之间和睦相处,冲突与摩擦通过各自的忍让协商解决,而不是通过官府,动

用法律在公堂上解决。“胜残去杀”即以礼教、德政感化百姓,消除暴虐,而

不用刑罚。“无讼”与“用残去杀”的思想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它根植于古

代宗法社会中。宗法社会中浓厚的“人情”观是它的温床。追求“无讼”必然

会提倡忍让、自律。孔子告诫为政者即使在不得已情况下使用法律,也不要忘

记“无讼”的追求;制定法律时,不要失却仁慈的君子之心。

4. 法律实施的最佳途径——“其身正,不令而行”孔子认为人与法相比,人的地位是首要的。君主的知人善任和提高官吏的素质,相对于制度的建

设更为重要。统治者的表率作用重于发布的法令。这便是孔子的人治思想。孔

子的人治思想经汉儒改造继承,自汉代起,一直影响着传统法。其为“人”在

立法,尤其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留有充分的余地。法律的社会效果,与其说取

决于法制的优劣,不如说取决于官吏,即执法者的自律与表率作用。

三、礼与法的关系

中国传统法的结构是礼与法的完美结合。礼与法的结合不是一成不变的,

其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

1. 夏商西周的“礼治”时代:法作为礼治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礼

治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了教化的作用,而法与刑的锋芒被深藏,在不失威严的

情况下副作用得到有效控制。

2. 春秋战国至秦的“法治”时代:礼法分离,独任法治。儒法两家之争,

以法家的胜利告终,原本附于礼治的法获得了独立的发展时机,但法家之“法”

泛指制度,偏重刑罚。

3. 汉中期以后礼法融合时期

汉儒通过对秦政反省认为过分摒弃“礼”和“德教”,独任严刑峻法是秦

灭亡的主要原因。于是汉儒开始了在不排斥“法”独立存在的前提下,重振

“礼乐”,建构“礼法结合”的新的传统法体系。

汉代礼法融合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立法以儒家提倡的伦理道德为指导,

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引经决狱,体现礼所倡导的精神。自汉时起,礼法融合的进

程始终没有停止。儒家的精神、法家的制度构成中国传统法的主要内容。

4. 隋唐时期,法观念定型:礼主法辅,礼在法中,法外有礼

自汉时起的礼法融合,经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定型于隋唐。中国正统的法观念的核心理念是“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王霸并用”,三者合言之便是“礼主法辅”式的结合。在礼法融合的思想指导下,中国传统法向着儒家化、伦理化、道德化发展。董仲舒的“《春秋》决狱”、西汉后期兴起的以经注律、魏晋南北朝时的引经入律等,为形成“一准乎礼”的《唐律》打下了深厚基础。我们从《唐律》的注释“疏议”中可以体会到,《唐律》的每一条款的设置都能找到礼的依据。礼与律真正达到水乳交融的地步。

通过对礼与法的结合的分析,我们可以对礼与法的关系做如下归纳:

(1) 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比如纲常之礼便是唐律最基本的内容。在唐律

的制订过程中,以礼改律之处甚多,唐律的制定与修撰要以礼为指导。礼对于以满族为主体的清朝立法也有重大影响。

(2) 礼典、礼文直接入律。如唐律的制定除总的方面受礼的指导外,有些

律文几乎是礼的翻版。如《名例律》“八议”是《周礼?秋官?小司寇》“八辟”的照搬。

(3) 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审判实践中可以发现以礼折狱,弃律从礼的案例。违礼之罪要加重处刑。由于“于礼以为出入”是公认的道德高于法律的司法原则,并受国家保护,司法官宁可不依律,也不可不循礼。

(4) 礼法互补,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体表现在:第

一,礼侧重于预防犯罪,即导民向善,所谓“禁于将然之前”,法侧重于惩罚犯罪,即禁人为非,所谓“禁于已然之后”。第二,以礼的规范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在唐代凡是律无明文的行为,可参考律疏处理。律疏是以礼为理论基础的,律疏代律实际是以礼代律。第三,礼主刑辅,综合为治。礼的等差性与法的特权性是一致的,礼法互补,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心于隐微,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丁?刑。凡此种种都说明礼法结合、礼法互补,可以推动国家机器有效地运转,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也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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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法

中国古代的礼与法 —唐律的礼与法 摘要:唐律既是中国古代法的代表性法典,又是中华法系的典型性法典。它还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最终产物,能充分体现中国古代的礼法关系。这种关系的基本一面是:礼是法的指导;法是对礼的维护;同时我们还应注意礼与法的矛盾及其解决。唐律中的礼法关系很具特色,在古代东方法制史上别具一格。唐律中礼法结合的内容还对唐后中国封建朝代的立法和当时东亚一些国家的立法产生过影响。关键词:礼、法、唐律、礼法关系、透析 一、“礼”、“法”的概述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这是《说文解字》中关于礼的著名解释。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的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这些都是礼包容性的体现。 再论及“法”,照例要引《说文》中的另一个著名解释。“法”的古体为灋,“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着去之,从去。”对此句的解释向来有多种说法:一说认为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一说认为意为使罪者随水漂去,是一种很厉害的惩罚。但不管是哪种说法,都只是语源学上的浅显含义,不具有政治意义上的性质,而且与西方意义上的法有很大歧义。内中包含了不同民族历史进程和价值取向的不同,即中、西方文化之间的差异。因此要正确理解法、以至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礼与法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 二、礼与法的发展过程 首先让我们回到茹毛饮血的原始社会。中华民族的祖先从远古开始便生活在黄河、长江流域,他们以血缘关系连接起来进行生产和生活,组成氏族公社。他们一代代固化在一片土地上,安土重迁,血缘关系越来越牢固,而且逐渐被打上阶级烙印。这一过程也是国家的形成过程,之后国家组织的发展,不过是统治者贵族的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日益制度化、法律化的反映。而且在氏族、部落、部落联盟的内中,其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一提到原始社会的首领,自然就想起尧、舜、禹,他们在多数人的意念中是大公无私、德高望重

论语中仁与礼关系新诠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第二十一期 (2009年1月) 頁129-158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系 論語中仁與禮關係新詮 馮耀明 香港科技大學人文學部 摘要 孔子「仁」一概念的心性論化乃是思孟一系的一大發展,至於宋明道學、理學及心學之出現,則可說是儒學的劇變。雖然宋明儒及當代儒者聲稱可「調適而上遂」、可得「先秦之真緒」,然而先秦的血脈傳至宋明,已發生了典範的變革,此中原因,實在於孔子的道德思考不必有後儒所理解的思孟之形上心性論的預設,而形上心性論亦不必納入宋明儒及當代儒者所主張的本體宇宙論之故。 七十年代西方分析哲學家 Herbert Fingarette 認為不可以孟子的心性之說來理解孔子在《論語》中的思想。他利用 John Austin 的語文行為理論 (speech act theory) 和 Gilbert Ryle 的邏輯行為主義(logical behaviorism) 觀點,對孔學提出了一個嶄新的解釋。他認為西方哲學與佛教傳統所強調的心身之分與內外之別的觀點,並不適合用來分析孔子在《論語》中的道德思想。並以一般中外學者的主觀心理主義的解讀為錯誤,不能真實掌握孔學的要旨。 本文的目的,主要是針對新儒家形上的心性天道論的解釋與Fingarette 的邏輯行為主義的解釋,剖析這兩種觀點與文本不相應之處,從而將《論語》中的仁與禮的關係納入意向性 (intentionality)

130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第二十一期 及意向行動 (intentional action) 的框架中來理解,並嘗試提出一種異於上述二說的新解釋。 關鍵詞:仁、禮、論語、邏輯行為主義、意向性、意向行動

德礼政刑并建与以礼节和_论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和谐理论

第27卷第3期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Vol.27No.32007年5月 Journal of South -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M ay 2007 a “德礼政刑并建”与“以礼节和” 论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和谐理论 邓红蕾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有丰富且典型的和谐理论,本文以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礼法关系为线索,通过揭示“和谐”的内涵,试图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的德礼政刑“并建”的和谐理论与“以礼节和”的中庸方法扒梳、整理出来,使其系统化、理论化,在建设当代中国和谐社会与现代法治国家中发挥“古为今用”的作用。 关键词:中国法律思想史;德礼政刑并建;以礼节和;和谐理论 中图分类号:G 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33X (2007)03-0078-06 “和谐”是当今世界文化的主题,也是当代中国文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要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处理好各种社会关系,其中,发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同 时兼顾其它社会规范的“并建”,意义非同寻常。 当代中外法学界对此问题的探讨主要表现为:(1)法律方法论问题探讨,如国内学者俞荣根先生的《儒家法思想通论》。(2)调解文化研究,如国内学者梁治平先生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等。(3)法律与道德互渗关系的研究,如国内著名学者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4)法律文化研究,如国内学者刘作翔先生的《法律文化理论》等。上述理论研究从不同视角对法律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与意义展开了探究,尤其注重从中国古代法律的层面进行总结,试图揭示中国古代社会长期稳定、有序发展的奥秘,对本文有极深的启发。但是,明确以“和谐”作为议题的研究尚不多见,至多是散见在其研究成果中,未能获得较好的整理、扒梳与系统化、理论化。这便是本文写作的主要动因。 一 “和”字是由一个口和一个禾苗的禾组成的,最初是指一种成熟的庄稼,后引申为庄稼丰收了,人们一边载歌载舞,一边吃着美味佳肴,以庆贺丰收之年。无论是美好的音乐还是美味佳肴,都以两种或多元要素的共存为其前提,且需要进行调剂而后才能完成。通过调剂达到一种和谐均衡,这就是和谐的基本含义。 史伯以“和实生物”的命题进一步诠释了和谐的内 涵。所谓“和实生物”就是指把不同的东西或不同的元 素放在一起,通过相互渗透、配合,达到平衡协调,并转 化产生出新的事物。可见,和谐的构成在于差异和矛盾 的多样性的对立统一,此谓“以他平他谓之和”。兼容而 后达到均衡,共生而后孕育出新的事物,便是和谐的最 佳效果。 晏子以“可否相济”的命题进一步丰富了和谐的意 旨。“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 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去其否”。就是说君臣之间,当君王提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后,臣子提出否定(或 肯定)的意见以揭示事物的另一面,这样就能更好地完 善君王的意见,此谓“可否相济”。可见,和谐的内涵就 是强调在多元之中甚至在极端的对立之中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与均衡发展的态势。 伯阳父以地震为例提出了“阴阳之序”的思想,使 和谐的意蕴更加深刻。在伯阳父看来,“阳伏而不能出, 阴迫而不能蒸”[1] 乃生地震,以此说明,阴阳两种对立势力的冲突一旦超过一定限度,且阴阳各失其序,就会 使和谐的态势失去平衡,导致地震之类的灾害。这就将 “秩序”的理念融入了和谐观之中,使多元要素的均衡发展与两端对峙并存互渗的“和谐”理念因为增添了“序”的成分而更具神韵。 总之,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和谐应是一种 常态,风和日丽是自然界的常态,电闪雷鸣只是一种反 78 a 收稿日期:2007-01-18 作者简介:邓红蕾(1954-),女,湖北省武汉市人,中南民族大学教授,主要研究中国哲学史与中国法律思想史。

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的关系 在中华法系中有两种东西是影响它发展的基本因子,这就是“礼”与“刑”。礼刑关系是贯穿于中华法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的一条主线,主导着中华法系发展的基本方向和主体精神。礼和刑是奴隶制国家的两种统治手段,礼和刑维护奴隶制统治的本质是一致的,作用是相通的,但二者的表现形式却相去甚远。统治者正是认识到了礼与刑在本质上的相同和在形式上的不同,以及运用它们进行统治的利与弊,所以从周公治礼开始,他们就在礼与刑的互动关系中寻找二者的平衡点,以期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 “礼”在殷商时期就有了,但那时只是一种宗教祭典上的仪式。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二者相辅相成,既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利入刑,相为表里”。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 曲礼》,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极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决不意味这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一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这些礼遇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义惩罚,特别时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加以严惩。 苟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与孔孟相比,苟子不但论礼最多,把礼的地位抬到了最高。而且最爱谈法,对法特别重视。 为了称霸诸侯,统一天下。苟子提出了“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方针,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他认为,礼义的主要作用是教化,性本恶的人只有经过这样的“化性起伪”才能成为君子:法、刑的主要作用是强制,强制对于不听从教化的人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隆礼重法则国有常”礼和法都是治国必不可少的。苟子虽然要审时度势,更重要的是要维护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皇权,使封建专制统治得以维持。从表面上看,“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体现德仅仅是礼与刑德地位、作用等关系,其实,礼、刑德分歧反映的是封建统治者对统治方法、手段的不同认识。基于这一点,长期争论及探讨的结果就是确立了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并将其贯穿于其后的整个封建统治之中。

司考法制史笔记: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司考法制史笔记: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司考法制史笔记: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2014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大陆法系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英美法的渊源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3、礼的发展: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4、礼的含义: (1)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可归纳为:(A)“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B)“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有应以君主为中心。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2)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注意: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具体表现:法律敎育网 (1)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2)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二)“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 (1)“刑”:多指刑法和刑罚,对一切违法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2)“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 (3)两者的关系:——《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的法律特权。 (1)“礼不下庶人”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2)“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社会生活中的礼与法

社会生活中的礼与法 【摘要】礼与法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两种社会规范,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但两者的地位和作用并不是互分秋色。正确认识两者的作用和地位,对社会和个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文明;道德;礼仪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6-0278(2012)04-082-01 社会生活中是礼重要,还是法重要?大多数国人都会不约而同的说:“肯定是法重要了”。诚然,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的政治运转和人民的基本权利等重大事项都需要法律来做出规定和提供保护,法律似乎成了社会中最重要的部分。但是事实真是如此吗?在实际生活中,是不是我们只要遵守法律就会事事顺利乃至马到成功吗?是不是我们只要遵守法律,人们之间的关系就必然会和睦融洽并愉快地合作吗?显然不是,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制裁的对象只是社会中的少数人,法律只是对我们行为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低层次的要求,是维护社会及个人利益的最后防线,要想和睦融洽的与家人、伙伴或同事相处,为我们事业的成功和人生或团体目标的达成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还必须在法律的基础上对我们的行为作出更高的要求,这个要求表现在行为上就是对礼的要求。 礼关乎着个人命运事业的成败兴衰,推而广之,礼对整个社会的

发展也至关重要。《左传》曰“无礼必亡”,我们光荣伟大祖先很早便意识到礼的重要性。周公制礼,成就八百年繁荣稳定的周朝,史无前例,绝无仅有;孔子复礼,创造儒学,奠定中华民族百世繁荣之基,成就东方文化礼仪之邦,万世景仰!熟知历史的孙中山先生对中国历史的兴衰总结到“以礼治国,则国必昌;以法治国,则国必危。征之往古,卫鞅治秦,张汤治汉,莫不以尚法而致弱国败身”,诚哉是言!“求乎上,得乎中;求乎中,得乎下”;法律是对人们的最低要求,礼仪是个人道德、素质、涵养的体现,是对人们的更高要求,也人们更好工作、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共同需要;如果我们仅仅重视从法律层面调整人们的行为,并以此来实现我们国强民富的总体社会目标,岂不是类似于缘木求鱼吗! 孔子言“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古人尚且如此,难道我们就不能做到吗呢?国家是由个人组成,如果每个人或者是大多数国人都举止文雅、礼让谦和,死守善道,则何愁我们国家不强、黎民不乐、家庭不富呢? 礼是道德的外在表现,是一个人或团体有修养的表现。无法想象一个仅仅能遵守法律但言语放荡、举止粗俗或野蛮的人或团体,会得到人们的信任并有所成就;我们也无法想象这样的人或团体能够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并去遵守;相反,一个行为文雅、言谈大方,做事方式符合大多数人心里习惯或为大多数人所赞许的人或团体,总是能获得我们的好感和信任。这样的人或团体,我们认为他们遵守

中国法制史思考题

中国法制史(思考题部分) 1.简述中国法的起源的基本途径与主要特点[1]参考第14页至19页 起源的基本途径:就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具体途径而言,有两种观点最具代表性,即“礼源于祭祀”和“刑起于兵”。所谓“礼源于祭祀”,是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所谓“刑起于兵”,是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某些军事行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中国法律的起源,主要通过“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家族主义特色;3.中国法律的起源,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2.简述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2]参考第33页至35页 西周在法治思想方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其立法思想有: (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西周统治者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已将夏、商时期单纯的“敬天”发展成“敬天保民”的思想,并对自己提出了“德”的要求,进一步说明了深谙统治之术的西周统治者,不仅在治国理论上较夏、商统治者有了较大发展,而且在将理论运用于实践方面也有了重大的突破。 (2)“明德慎罚”。“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具体运用于法制方面的要求就是“明德慎罚”。“明德慎罚”这种注重教化和德刑并用的思想,标志着西周奴隶制国家和法制日趋成熟,是我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3)礼治思想。西周的“礼治”思相当丰富,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三个原则:①“出礼入刑”原则;②“亲亲”、“尊尊”原则;③“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 3.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3]参考第34页至37页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 (1)周公制礼.周礼,作为西周一个重要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两方面的功能和作用: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积极预防犯罪。 周公所制的礼,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工具。所谓“亲亲”调整的是人们在家庭中的关系,其核心是“孝”;所谓“尊尊”调整的是人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关系,其核心是“忠”。“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4.简述春秋战国时期儒、道、法各家的法律思想[4]参考第65页至70页。 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动荡和激烈变革,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每一学派的思想家都纷纷阐述各自的理论、学说及观点,分别形成了各自的法律思想和学说。 (1)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的法律思想有着如下几个方面的共同内容:“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为政在人”。 (2)墨家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兼爱、尚贤、尚同。

伤感文章之中国法律传统文化中的礼与法的关系

中国法律传统文化中的礼与法的关系 摘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礼与法就如一对孪生姊妹共同支配 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传统文化中的礼与法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 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表现在地位上、起源上、价值取向上;其联系主要表现在性质上的互通、内容上的互融、功能上的互补。 关键词:礼;法;区别;联系 中图分类号:d9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073-02 作者简介:范晓晋(1963-),河北廊坊人,河北省廊坊市光明 公证处,公证员,研究方向:民商法。 礼与法,是两种性质不完全相同,但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社 会现象和规范人们行为的规范。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指出:“灋(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由此我们认为法具有公平裁判之意,礼最 初的意思是一种事神的祭祀仪式。后来随着法与礼的系统化、规范化,法与礼从宗教意义向世俗、社会意义转变。中国传统的法指的 是由国王、皇帝或专门的立法机构制定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维 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在内容上 主要表现为刑、律令及例等形式。“中国传统的‘礼’则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制度层面的,其包括隆重正规的国家典礼,如皇帝、王室 的祭祀;不同社会等级所相应享用的不同规格的车马、舆服、饮食、居所等等。制度层面的‘礼’还包括不同地区、家族的人们在长期共同 生活中形成的被国家认可并默许的风俗习惯,如乡规村约、家族法 等等。二是价值观层面的,‘礼’凝结了中国传统法的价值追求,如和谐、道德等等。”① 在中国的古代,礼与法作为两大社会规范总是联系在一起的, 法与礼有着极深的渊源。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表现出区别的同时,两者又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一、传统礼与法的区别 (一)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地位不同 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居于核心地位、基础地位,而法居于辅助 地位、从属地位。中国传统的礼起源于对上帝、神灵、祖先的祭祀 活动,要求人们事上帝、神灵、祖先的内容和程序符合天道、神道 和孝道。“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②虽然后

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语文学科教学指导意见之《〈论语〉选读》

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语文学科教学指导意见 《论语》选读 一、课程标准关于文化论著选读与专题研讨的教学目标 1.选读古今中外文化论著,拓宽文化视野和思维空间,培养科学精神,提高文化修养。以发展的眼光和开放的心态看待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关注当代文化生活,能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文化专题研讨。思考人生价值和时代精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形成自己的思想、行为准则。 2.借助工具书、图书馆和互联网查找有关资料,了解论著作者情况、相关背景和论著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排除阅读中遇到的障碍。在整体了解论著内容的基础上,选读其中的重点章节,有侧重地进行探究学习,把握论著的主要观点和基本倾向,了解用以支撑观点的关键材料。 3.学习连用科学的思想方法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在阅读过程中注重反思,探究论著中的疑点和难点,敢于提出自己的见解,并乐于和他人交流切磋,共同提高。 4.关注现实生活和社会的发展,对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思考,参考有关论著,学习对当代社会生活中的问题和中外文化现象作出分析和解释,积极参与先进文化的传播和交交流,提高自己的思考、交流能力和认识水平。 二、关于教读课文和自读课文 把《(论语>选读》的l5课分成教读课文和自读课文两类,主要考虑到三点原因:一是教学时间只有36课时,二是学生的古汉语和传统文化的基础尚浅.三是教师选修课教学的经验有待积累。为了减轻学生和教师的负担.规定10课为教读课文,5课为自读课文。自读课文让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课外自学,建议不作为各类考试涉及的依据。5课自读课文分别为“待贾而沽”、“求诸已”、“出辞气远鄙倍”、“学以致其道”、“敬鬼神而远之”。 三、对于选修课教学和课型的建议 《论语》是用古代汉语记载下来的以语录式样呈现的中华文化的经典。从语言来说,它是古代汉语;从形式上说,它是古代特有的对话文体;从内容上说,它是传统文化的源头。所以《<论语>选读》应该考虑到三个层次的教学内容:文字、文章和文化。如下表: 就《<论语>选读》而言,语录的格局、对话的语体仅仅是古代文章格式的萌芽,所以教学建议着重是从语言文字和文化内涵这两个教学层次上作出说明的。该部分是对“教学要求”的具体体化,同时对教师在教学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也作了提示。 选修课教学首先要有合宜的定位。它不同于大学中文系的古代文学选修课,不追求系统和深度;也不同于中学的必修模块教学,不必过于讲究字字落实,句句翻译。语言文字的理解和文化内涵的探究都要兼顾。应该说,语言文字的理解是基础,文化内涵的探究是结果。因此,教师要在教学中探索各种能够操作并且行之有效的课型。根据平时文言文教学的习惯,遵循选修课程的教育目标,借鉴各地选修课教学的成功经验,我们对《(论语)选读》的课型提出如下建议,仅供大家参考。 1.教师串讲课型:以文言文传统教读方法为主,在师生共同参与下,完成语言文字的理解和积累,进行思想文化的评析和探究。 2.主题讲座课型:规定一个文化主题(话题),以课文选段为材料,以教师讲座为主要形式,阐发课文内容,探讨该话题的文化意义。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 宗法制:概念: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的政治组织世袭制度。原则:分封制,嫡长继承制。目的:通过血缘关系亲疏远近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与财产再分配,避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统治。宗法制与嫡长继承制:宗法制是嫡长继承制的基础和核心,整个宗法制是由嫡长继承制原则,按照血缘关系来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来形成以父系,父权,父治的特征的世袭制度。宗法制与分封制:宗法制是分封制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展,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2. 同姓不婚:西周时期的婚姻原则之一,提倡族外婚,反对族内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民族的发展。“附远厚别”——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3. 七出三不去:西周时期婚姻解除,七出: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出: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 五听:西周时期证据制度之一,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但容易主观唯心武断。 5.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6.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7. 汉代刑制改革: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8. 春秋决狱:汉代司法制度之一, 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9. 秋冬行刑: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 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10. 登闻鼓:3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许多政权实体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他们除频繁地直接参与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外,还建立了直诉制度.从晋武帝时起,开始在朝堂外悬置登闻鼓,允许百姓击鼓鸣冤,直接向中央申诉。 11. 唐代立法思想:德本刑用、宽简、稳定、划一、明德慎罚。

礼与法关系之探讨礼

礼与法关系之探讨 [摘要]本文从礼、法各自的起源、发展和特性入手,探讨了中国传统法 中礼与法的关系。礼与法是中国传统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法以礼 为指导,礼法互补、礼法融合,追求人情的合理体现和社会的整体和谐。 [关键词]礼法传统法礼法结合 礼与法的关系不仅是认识和研究中国传统法的前提,而且也是正确理解中国传统法和法的发展的基础。由丁?研究方法、研究视野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对中国传统法的认识存在许多误解和偏见。如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只是“刑律”,中国传统法只是缺乏精神的条文的堆砌,是现代法治的绊脚石等等。这些都是由于我们一直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用西方法学的观念和标准来研究和解读中国法,并且不完全了解古代法的整体及其产生。因此,只有正确理解礼、法、礼与法的关系这些传统法的基本概念,我们才能完整地认识中国传统法,发掘其中的精华来充实现代法,使本土的法资源贡献丁?世界和未来。 ——、寺L “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因为有了礼,中国传统文化才形成和谐、圆通的体系。政治、法律、经济、宗教、科技等等,甚至人们的日常生活都是这个体系的组成部分。 礼,最初指一种祭祀仪式。王国维在《释礼》中这样阐述过礼,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推之而奉神人酒醴,亦谓之礼。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在先人心目中,礼是天地鬼神的治人之法。在顺应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则、效法自然、与自然沟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人间的法则,这就是礼,这就是中国古人的“自然法”。神化与自然化是古人为法披上的神圣、合理的外衣,而礼的真实内容在初始阶段则是“风俗习惯的提升”。所以学界许多人又将中国的礼视为“习惯法。”依据《仪礼》、《礼记》所记的内容,可以说风俗及基于风俗习惯而形成的习惯法是中国古代“礼”的重要组成部分。 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左传?文公十八年》所载“先君周公制周礼”为这一重大的历史性活动提供了难得的史证。周公制礼的实质是用礼的形式全面确立贵贱尊卑的宗法等级秩序和制度,使国家的各种活动都受到礼的规范,并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各种行为纳入礼所调整的范围。 礼得到了国家与法律的支持和强制性保障。 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经具备法的性质。礼的作用可以归 纳如下: 1.人与禽兽,文明与野蛮的分异点 孔子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 乎。”正是由于人接受礼义,才有尊卑之辨,父子之亲,长幼之序,夫妇之别。 这些体现在法律上如“十恶”中的“恶逆”、“不孝”、“不义”、“不睦”、 “内乱”被列为“常赦所不原”的大罪,表现了“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 则入刑”的中华法系的特点。 礼也是区别文明与野蛮,华夏与“夷狄”的重要标志,华夏族是以“郁郁 乎文哉”的礼义之邦而自傲于世的。对于不遵礼义的“夷狄”,则贬之为“若

2017超新尔雅通识《中国古代礼仪文明》年期末考试

题量: 100 满分:100.0 截止日期:2017-01-08 23:59
一、单选题
1
“孔子之作春秋也,诸侯用夷礼,则夷之;进于中国,则中国之”出自()
?
A、
《朱子家礼》
?
B、
《春秋》
?
C、
《逍遥游》
?
D、
《原道》
我的答案:D
2
文庙祭奠的是()。
?
A、
孔子
?
B、
关公

?
C、
老子
?
D、
孟子
我的答案:A
3
现今梅毒感染率已经是 90 年代的多少倍?()
?
A、
2
?
B、
10
?
C、
25
?
D、
50
我的答案:C
4
古代帝王诸侯祭祀社稷时的“太牢”不包括()。
?
A、


?
B、

?
C、

?
D、

我的答案:D
5
关于周公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又称周文公
?
B、
周朝历史上第一代周公
?
C、
周公旦为周文王第四子
?
D、
西周初期神学家、军事家和教育家
我的答案:D
6

诞生礼包括哪些?
?
A、
“三朝”
?
B、
“满月”
?
C、
“百日”、“周岁”
?
D、
以上皆是
我的答案:D
7
以下哪个国家非常重视仪式?()
?
A、
朝鲜
?
B、
日本
?
C、
意大利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摘要:西周时期的礼、刑两种手段,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筑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凡礼之所禁,必为刑所不容,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刑是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处于消极与被动的状态。刑是礼的必然补充,礼以刑强制力为后盾,用刑是为了更有效维护礼。 关键词:西周礼与刑构筑完整法律体系 1.西周时期的礼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它既是西周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西周法律制度的基础,以“亲亲”、“尊尊”为其根本准则。礼既有抽象的精神原则,又有体礼仪形式。精神方面主要是亲亲、尊尊。亲亲君为首,尊尊父为首。在这两大原则下,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礼仪形式方面主要是五礼。即吉礼(祭祀)、凶礼(殡葬)、军礼(行兵打仗)、宾礼(迎宾待客)、嘉礼(婚冠)此外还有六礼、九礼。 周礼是一个强大的“礼治”体系,在周朝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由法的构成要素和周礼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来分析,周礼是周朝一种特别重要的不成文法。周朝以礼治国,到春秋礼崩乐坏,这是破与立的关系,是对旧礼的扬弃,统治者是要建立更有利于自己的新礼。周“礼”对以后封建法制的影响相当深远,礼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中华封建法律思想体系中,这是因为封建王朝需要有吸取周礼的精髓建立封建的礼教纲常,为自己的政治统治服务。秦朝以法为本,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甚至于“焚书坑孺”,但是骨子里维护的仍是一个“礼”。比如秦朝的起诉制度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公室告--贼杀伤、盗分人。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受害

《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

《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 一、为什么要重新解读中国传统法 1. 百余年来,我们在对传统法的不断批判中失去了“自我” 2. 古今中外“法”之语境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中的 二、本书要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 1. 总结前人的研究成果,辨正比较法研究中产生的误解与偏见 2. 将礼纳入研究的视野,对传统法的结构、概念作系统的梳理 3. 探索法的不同模式和发展规律 三、本书的篇章结构和研究方法 1. 本书的体例结构 2. 研究方法 四、研究资料的取舍原则 1. 就文献资料而言,以常见资料为主 2. 借助考古学、社会学的研究成果 3. 其他 上编构建中国传统法 第一章“古代法”与“传统法” 一、法的概念 1. 西方法传统 1.1 西方社会自古至今,法学流派纷呈,但法传统一脉相承 1.2 “法”是西方文明的标志 2. 中国法传统 2.1 现代中文的“法”含古代“理”“法”“礼”“制”多层含义

2.2 法的种类、法的类型、法的分类、法的体系 2.3 现代法中所含西方法传统因素甚多,而中国法传统因素甚少 3. 法的共性与法的现代化 3.1 习惯、裁判与神意——“原始法”的共性 3.2 法的现代化 3.3 “法的现代化”是一个处在不断发展中的过程 3.4 “法”与“法律”“法制”“法治” 4. 法传统与法 4.1 法传统是流动并不断更新的 4.2 法 4.3 法是具有社会性和强制性的制度 4.4 法是人们的价值理念和精神追求 4.5 法的制度与法的价值观 二、中国传统法的构建 5. 古代法与传统法 5.1 古代社会与近代社会的划分标志 5.2 西方社会的传统法 6. 中国传统法 6.1 中国古代与近代的分界线 6.2 中国古代法 6.3 中国传统法是礼与法的“共同体” 第二章中国传统法的基本概念 一、古代社会的法、律、法律 7. 古代的“法”

最新整理《论语》中有关“仁义礼智信”的名句资料讲解

《论语》中有关“仁义礼智信”的名句 论语中“仁”的名句 1. [论语原文]子曰:“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 [古文今译]孔子说:“只有那些有仁德的人,才能爱人和恨人。” [个人浅析]孔子讲“仁”,不仅是要“爱人”,而且还有“恨人”。只有做到了“仁”,才会有正确的爱和恨。 2.[论语原文]樊迟问仁,曰:“仁者先难而后获,可谓仁矣。” [古文今译]樊迟问孔子怎样是仁,孔子说:“仁人对难事,做在人前面。有收获时,他得在人后,这可以说是仁了。” 3.[论语原文]子曰:“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知者乐,仁者寿。” [古文今译]孔子说:“聪明人喜爱水,仁德人喜爱山;聪明人灵活,仁德人专一。聪明人快乐,仁德者长寿。” 4.[论语原文]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 5.[论语原文]子曰:“巧言令色,鲜矣仁。” 【译】孔子说:“花言巧语、满脸堆笑的人,很少有仁爱之心。” 6.[论语原文]子曰:“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 【译】孔子说:“有志之士,仁义之人,不能为了求得保住性命而损害仁,而应舍生忘死来维护仁义。” 7.[论语原文]子曰:“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仁在其中矣。” 【译】子夏说:“广泛学习钻研,坚定自己的志向,恳切地提出问题并且联系实际去思考,仁德就在其中了。” 论语中“义”的名句 1.[论语原文]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孔子说:“君子通晓道义,小人通晓私利。” 2.[论语原文]子曰:“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原】子曰:“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译】孔子说:“吃粗粮、喝冷水、弯着胳膊当枕头,乐趣就在其中了!用不义的手段得到富贵,对我来说,(那些富贵)就象(天上的)浮云。” 3.[论语原文]子曰:见利思义,见危授命 【原】子路问成人,子曰:“若臧武仲之智,公绰之不欲,卞庄子之勇,冉求之艺;文之以礼乐,亦可以为成人矣。”曰:“今之成人者何必然?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约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 【译】子路问怎样才是一个完美的人,孔子说:“如果具有臧武仲的智慧,孟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

收稿日期:2001-09-03 作者简介:李彩晶(1964-),男,湖南永州人,惠州学院经贸学院讲师。 先秦礼法之争的现代思考 李彩晶 (惠州学院经贸学院 广东 惠州 516007) 【摘 要】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是中外政治学史、法学史和伦理学史上一个经久不衰的研讨课题。在古代中国,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更是为一代又一代圣哲们思考和关注。而先秦礼法之争内容之广泛,理论之深刻,影响之深远,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无与伦比。通过两家争论的焦点———礼法关系,在现代社会的辩证思考,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一点伦理方面的参照。 【关键词】 道德;法制;儒家;法家;礼法之争;辩证思考;法伦理学中图分类号:K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34(2002)02-0044-07 春秋战国时期曾有过“诸子蜂起,百家争鸣”的盛况。而在礼法之争方面,参与论争的不仅有儒家和法家,而且还有墨家和道家。但真正自成体系,参与并酿成礼法之争的,则只有儒法两家。两家的代表人物从不同的人性论出发,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礼法(德刑)论”:儒家以为,人性无论善恶皆可教化,故重视道德的作用和功能,主“礼治”,重“德教”,讲“贤人政治”,具有“道德决定论”倾向;这个命题受到了法家的挑战,法家认为人性自私自为,道德教化无益于止恶,故力斥道德而重法律,主张用法律的利刃来治国,借“刑杀”来去恶,具有“非道德主义”的倾向。两家的“礼法论”各有所长,亦各有所短,但都是片面的。就其争论的焦点或者说分歧在于形式和手段,是用礼,还是用法?其实质是两家为君主治国出谋划策的辩论,即为建立在宗法血缘上的那种等级制统治方式如何适应宗法政治破裂后形成的新型国家的政治需要的大 辩论。本文力图从伦理学的角度,在古代社会的大背景下,特别是在先秦时代的大变革中,对先秦礼法之争进行历史的、逻辑的考察,并根据时代与社会的需要,挖掘蕴藏其中的闪烁着光辉的真理颗粒。通古今之变,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提供历史与理性的参照。 一、先秦礼法之争的主要内容及实质 先秦礼法之争可以概括为儒家的“礼治主义”和法家的“法治主义”的对立,它发端于春秋时代,鼎盛于战国中后期,经过不同时代,各个代表人物的增删损益,内容日显丰富,体系日臻完善,构成了各自的礼法关系论。就儒家而言,孔子开创“礼治———德教———人治”三位一体的礼治主义理论体系。就法家而言,管仲、慎到、申不害等倡“法治”,是为“法治主义”传统渊薮,商君继其后,至韩非集其大成,其理论体系为“法治———刑杀———律治”三位一体的法治 4 4第22卷第2期2002年4月 惠州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 IZHOU UN IV ERSIT Y Vol 1221No 12 Apr 12002

礼与法

《礼与法:历史的连接》读书报告 201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107551201107 赵广宗 首先,我对本书的作者马小红进行简单的介绍。马小红,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1982年北京大学历史系毕业,获学士学位,1987年北京大学历史系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出版专著《礼与法》、《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先后参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8项,主编及其与其他人合著专著1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国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70余篇。 然后,我们再来了解本书的基本内容。该书分为上、下两编。上编——构建中国传统法,下编——解析中国传统法。其中,上编共分为三章,即第一章“古代法”与“传统法”,第二章中国传统法的基本概念,第三章中国传统法的发展阶段。下编分为十二章,依次是中国传统社会与传统法的特征,“神法”与“人法”在中国与西方的不同发展,周公——“礼治”思想的奠基者,孔子论法与中国传统法观念,中国传统法中的人情观、道德观、人治观、自然观与平等观。 读罢本书,让我感触最深的是中国传统法的发展阶段这一部分。下面,我将对该部分的重点内容进行一一解读。中国传统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阶段。一是中国古代社会中,传统法的而全面发展阶段。二是中国近代社会中,传统法被整体挫败阶段。该书将传统法的古代发展分为四个时期,依次是传说时代(黄帝——夏)传统法的起源时期,商与西周传统法的奠基时期(一)——礼治时代,春秋战国至秦传统法的奠基时期(二)——法家法治时代,汉至清(1840年前)传统法的发展时期——“隆礼重法”的时代。 首先我们来看传说时代的传统法,所谓中国的传说时代根据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即文献与地下考古资料相印证可以定为黄帝至夏之时。黄帝至禹为传说时代的前期,禹之后建的夏王朝为传说时代的后期。传说时代的传统法起源分为两条途径,即发端于部落战争中的“刑”,发轫于祭祀与习俗的“礼”。 然后,我们再来分析中国传统法的第二个时期——商与西周时期的“礼治体系”。商,尤其西周是礼的全盛时期。社会各个领域无不出在礼治的控制之下。就内容而言礼治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礼义。即礼的宗旨和精神。礼义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在“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这些人情基础上的人伦道德——忠、孝、节、义。第二,礼制(仪)。即礼的外在表现形式,即礼的制度、条文、规范,其中也包括法制、刑制等。礼义与礼制在“礼治”体系中显然是前者,即礼义占据主导地位。三代史料言刑必言德。三代的法在’“礼治”体系中虽然不占主导地位,但其与道德、制度、习俗皆有着密切的关系。实施礼治的方法有两种,即教化与刑罚。这两者在初始时大致有着明确的分工,教化用于本部落或本部族成员,刑罚用于敌对及臣属部落和异族。所谓“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在礼治体系中,“教”与“刑”也有大致的分工。即以教化推行礼义(道德),以刑罚维护礼制。礼义既然是礼治体系中的主导,教化也自然成为礼治体系中的主要手段。 周人的“德”与“民”解释了改朝换代与上帝间的关系,圆满地论证了周夺商命的合理与正义。但是这一次“天命观”的改革也动摇了神权的基础。“惟德是辅”的“天”不再是一家一族的保护神,没有人能无条件地垄断着与神的沟通。人的作为随“德”的出现变得重要。自此,中国传统法便走上了非宗教化的路途而与伦理道德结下了不解之缘。“礼治”虽使中国走上了非宗教化道路,但中国文明并不缺乏信仰。西周以来,建立在宗法社会基础上的忠、孝、节、义等伦理道德是中国人的精神追求与支柱。在西方“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中国人的“礼治”是以“德”为核心,区分“是”与“非”,合天地人为一体的社会体系。周人的“尚德”给中国人的思想观念以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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