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与法关系之探讨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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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法的关系

礼与法的关系

三、礼与法的关系中国传统法的结构是礼与法的完美结合。

礼与法的结合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

1.夏商西周的“礼治”时代:法作为礼治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

礼治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了教化的作用,而法与刑的锋芒被深藏,在不失威严的情况下副作用得到有效控制。

2.春秋战国至秦的“法治”时代:礼法分离,独任法治。

儒法两家之争,以法家的胜利告终,原本附于礼治的法获得了独立的发展时机,但法家之“法”泛指制度,偏重刑罚。

3.汉中期以后礼法融合时期汉儒通过对秦政反省认为过分摒弃“礼”和“德教”,独任严刑峻法是秦灭亡的主要原因。

于是汉儒开始了在不排斥“法”独立存在的前提下,重振“礼乐”,建构“礼法结合”的新的传统法体系。

汉代礼法融合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立法以儒家提倡的伦理道德为指导,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引经决狱,体现礼所倡导的精神。

自汉时起,礼法融合的进程始终没有停止。

儒家的精神、法家的制度构成中国传统法的主要内容。

4.隋唐时期,法观念定型:礼主法辅,礼在法中,法外有礼自汉时起的礼法融合,经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定型于隋唐。

中国正统的法观念的核心理念是“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王霸并用”,三者合言之便是“礼主法辅”式的结合。

在礼法融合的思想指导下,中国传统法向着儒家化、伦理化、道德化发展。

董仲舒的“《春秋》决狱”、西汉后期兴起的以经注律、魏晋南北朝时的引经入律等,为形成“一准乎礼”的《唐律》打下了深厚基础。

我们从《唐律》的注释“疏议”中可以体会到,《唐律》的每一条款的设置都能找到礼的依据。

礼与律真正达到水乳交融的地步。

通过对礼与法的结合的分析,我们可以对礼与法的关系做如下归纳:(1)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

比如纲常之礼便是唐律最基本的内容。

在唐律的制订过程中,以礼改律之处甚多,唐律的制定与修撰要以礼为指导。

礼对于以满族为主体的清朝立法也有重大影响。

(2)礼典、礼文直接入律。

如唐律的制定除总的方面受礼的指导外,有些律文几乎是礼的翻版。

礼法的关系和理解作文

礼法的关系和理解作文

礼法的关系和理解作文
《礼法相依,天下可治》
礼与法,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治国安邦的根本。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礼法的关系源远流长,二者相辅相成,共同维系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礼,是一种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习惯和传统。

它强调的是内在的修养和自我约束,通过道德的力量引导人们向善、向美。

礼注重的是人情世故,是人与人之间的尊重、关爱与和谐相处。

以礼待人,能够化解矛盾,增进情谊,营造出温馨和睦的社会氛围。

法,则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和制度,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则。

它以明确的条文和严厉的惩罚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共秩序。

法的存在,让那些违反社会规范、危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在一个理想的社会中,礼法应当并重。

只强调礼,而忽视法,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因为缺乏法律的约束,一些人的不良行为可能无法得到有效遏制。

反之,只重视法,而忽略礼,则会使社会变得冷漠和功利,人们仅仅因为惧怕惩罚而守法,而不是出于内心的道德自觉。

当今社会,我们既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确保法律的公正严明,又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

让礼的精神融入法律的实践,让法的权威保障礼的推行。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既有法治保障,又充满道德温情的美好社会。

古代中国礼治与法治的关系

古代中国礼治与法治的关系

古代中国礼治与法治的关系古代中国礼治与法治的关系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解析,下面是一些相关的参考内容:1. 礼治与法治的定义:礼治指的是以礼仪为核心的社会管理制度,通过礼仪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关系;而法治则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管理制度,通过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关系。

2. 起源和演变:在古代中国,礼制开始于夏代,但法律的概念在西周时期才逐渐形成。

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逐渐成为统治者管理社会的重要工具,礼仪也逐渐演变成一种社会习俗,成为社会道德的一部分。

3. 礼治与法治的关系:在古代中国,礼治与法治并存,并相互影响。

礼治强调的是通过礼仪来达到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通过仪式和规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而法治则强调的是以法律作为准则,通过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

两者互补,共同构建了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

4. 礼治和法治的结合:在古代中国,礼治和法治结合的典型代表是儒家思想。

儒家主张以仁德为核心,通过道德的影响力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在礼治中强调礼节和仪式规范。

同时,儒家也强调理性的法治,认为法律规范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以法律约束行为,维护社会正义。

5. 礼法关系的变动: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礼治和法治的相对重要性也发生了变化。

在封建社会中,礼治占据主导地位,礼仪权威统治,法律只是一个附属的规范。

而在近代中国,特别是自清末以来,随着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法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法律的地位日益重要,成为社会稳定的基石。

6. 礼法的互动:尽管礼治和法治有不同的侧重点,但在实践中,两者并不是完全独立的。

礼治实践中也包含了一些法律意识和法律规范,而法治的实践中也涵盖了一些礼仪和道德规范。

例如,在婚姻制度方面,礼仪规范婚姻的仪式和礼节,而法律规范了婚姻的法律效力和权利义务。

7. 礼法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礼治和法治在古代中国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礼治通过强调仪式和规范,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传承。

法治通过制定法律规范,保障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两者的共同作用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稳定和有序的环境。

法和礼的关系作文

法和礼的关系作文

法和礼的关系作文
哎呀呀,今天老师让我们来讨论法和礼的关系呢,这可真有意思呀!
法呢,就像是一个超级严格的大英雄,它站在那里,告诉大家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要是有人违反了法律,那可就有麻烦啦,会受到惩罚哦!就好像我们在学校里,要是违反了校规,老师肯定会批评我们的。

礼呢,就像是一个温柔的小天使。

它让我们变得有礼貌,懂得尊重别人。

比如见到长辈要问好呀,跟同学要友好相处呀。

如果没有礼,那大家不是都乱套啦?就像我们去朋友家玩,要是没礼貌,乱翻东西,那朋友肯定不高兴呀!
法和礼它们俩呀,其实是相互配合的呢!就好像我们玩游戏,法是游戏规则,礼就是我们的游戏态度。

没有规则,游戏就没法玩;没有好的态度,游戏也不会开心呀。

有一次我就看到这样一件事,在大街上,有个人乱扔垃圾,这多没礼貌呀,也违反了规定呢!旁边的人就说他:“你怎么能这样呢?”那个人还不以为意。

这时候要是没有法律来约束,那大家都乱扔垃圾,我们的城市不就变成垃圾场啦?
还有哦,我们在学校里要遵守纪律,这就是法呀,同时也要对老师和同学有礼貌,这就是礼呀。

法让我们的学校有秩序,礼让我们在学校里过得更开心。

所以呀,法和礼都很重要呢,它们就像我们的两只手,少了哪一只都不行呀!我们既要遵守法律,也要有礼貌,这样我们的生活才会更美好呀!。

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中国法制史是一部悠久而丰富的历史长卷,其中礼与法的关系始终贯穿其中。

两者在相互矛盾、相互融合以及变革发展中,展现出其不可分割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本文将简要探讨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

礼与法,起源不同,却在中国法制史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礼,起源于祭祀,逐步演变为一种生活习惯和道德规范;而法则是在社会发展和统治需要中逐渐形成的。

在中国法制史的早期,礼与法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秩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礼与法在中国法制史中出现了矛盾和冲突。

尤其是在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社会秩序混乱,法律逐渐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手段。

尽管如此,礼的观念并未完全消失,仍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法律的实施和人们的行为。

进入汉代,礼与法在中国法制史中开始相互融合。

礼俗并存、礼法并行成为当时社会治理的重要特征。

一方面,礼的道德规范逐渐融入法律条文,礼成为法律实施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法律也借鉴了礼的某些规定,丰富了自己的内涵。

这种融合反映了中国法制史的独特特点,也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史长河中,中国法制史经历了许多重大变革。

例如,宋明理学、清末修律等都给礼与法的关系带来了深远影响。

在这些变革中,礼义之争、明清易代等事件直接或间接地推动了礼与法的变革。

在变革过程中,两者的关系不断调整,既保留了传统的礼治观念,又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代法制发展的需求。

礼与法在中国法制史进程中始终紧密相连。

两者在矛盾冲突中推动着彼此的发展,又在融合中共存,共同塑造了中国法制史的独特面貌。

礼与法的不可分割性不仅体现在它们的相互影响和渗透,还体现在历史变革中两者的协同发展。

这种关系不仅影响着中国法制史的演进,也深入到了每个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

本文将探讨中国传统法的结构与基本概念,并阐述古代礼与法之间的关系。

我们需要了解中国传统法的起源、发展历程和基本概念,以便更好地理解其结构和内涵。

我们还将深入探讨古代礼与法之间的关系,包括它们的区别与,以及它们在古代社会中的互补作用。

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之礼的法律化浅谈

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之礼的法律化浅谈

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之礼的法律化浅谈一、礼与法礼,就是各类纲常礼教及其外在表达,它起源于祭祀,后来内容逐步延伸并影响到家族(宗族关系)、等级关系、国家等各个方面,成为标准、约束社会秩序的一种普遍性社会标准。

礼主要是从儒家思想的礼的内容逐步演变和开展而来,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起到标准制约的作用。

我国古代礼的内容涵盖面广,几乎涉及到了家庭、社会、国家等关系的方方面面,在古代中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古代的礼大体有亲亲尊尊、三纲五常等内容,核心是亲亲尊尊(亲近该亲近的人,尊重应当尊重的人),主要是通过礼的教化、约束和标准作用,通过家国一体的家治国治方式,实现统治国家的目的。

目前,大家对中国的法起源于习惯都达成共识,而习惯又和礼紧密相关,于是也决定了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

中国古代的法律最早称为刑,后来又称为律,然后又改法为律。

最早的法,根本就是以刑为内容,主要是针对不服从或者不遵守某一秩序标准的人,以刑的处分,也便有了出礼而入刑的说法。

古代法的内容根本都是涉及刑法,民事等方面的内容根本都靠礼等方面的内容予以标准。

二、礼与法的关系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儒家的思想为我国古代的正统思想,因此,儒家关于礼治的思想便影响到社会中的各个阶层,影响到每个人。

儒家所追求与倡导地和谐、尊卑有别,也只是统治者用来统治国家的一种手段,即为一种工具主义。

法同样也只是一种国家治理工具。

礼与法并不高于国家,只是为国家统治阶级效劳,为皇权统治效劳,没有现代社会中的为民的内容,民众只是被统治的对象。

中国古代社会是原有氏族社会转变而来,虽然成立了国家,国家成为了一种新的社会管理统治形式,但是原有的宗族关系、血缘关系还在。

儒家的礼治方式便在现有的宗族关系中建立起来,礼的维护与遵守便成为社会的一种标准与常态。

只有超出礼范畴的才会用刑(即法的方式来制裁标准),表达了中国古代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状态。

具体而言,表达在以下几点:1.以礼为主,以礼为纲。

礼作为一种普遍性社会标准,具有涉及面广、内容多的特点。

礼与法的交融|左手为礼右手为法,礼法并用传天下

礼与法的交融|左手为礼右手为法,礼法并用传天下

礼与法的交融|左手为礼右手为法,礼法并用传天下遥望我国的历史长河,礼法并用的思想贯穿始终,于现在而言也有着不可或缺的现实意义。

那究竟何为礼?何为法呢?礼法并用又是如何运行完善的呢?这都值得我们深思和探究。

提到礼法,你又能想起什么呢?是亲亲得相首匿?亦或是恤刑原则呢?接下来就让我们走入礼法这座高楼大厦,感受其中的神秘与力量吧。

儒家之绝唱:礼的高山巍峨所谓"礼",它追求贵贱之分,尊卑有序,上下等级制度森严,严格要求君臣、夫妻、父子等伦理关系,并且作为社会行为的准则和道德的规范约束着人们的一言一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统治者的中央集权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作为儒家文化中的中流砥柱,可谓儒家之绝唱。

而到了汉朝,汉武帝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将对"礼"的尊崇推至顶点。

这个时候儒家"礼"的思想已经成为统治者维护自身权力的工具,他们用"礼"加持,对人民的思想进行规范,从而维护这个王朝的统治,实现中央集权。

"礼"的观念也根深蒂固,成为人们的行为准绳,这为礼法并用的确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法家之崛起:法的慢慢生长深深扎根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社会的有序运行必然离不开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典章制度。

当社会的秩序不能靠礼完全维护时,大量的法学理论应运而生,法家运动也如火如荼的进行。

或许你也曾听说过春秋战国时期的管仲变法与商鞅变法,他们用法律去维护一个国家的稳定,并且看到了明显的成效,但最终却没有完整的继承下去,这又是为什么呢?首先"礼"强调的是尊卑、贵贱和等级森严,而"法"则追求的是公平公正,平等正直。

很明显,此时的"礼"和"法"产生了激烈的碰撞,相向而行,无法统一。

时代所驱:礼法并用的绵延不尽在此情况下,又是谁提出了礼法并用这一观点呢?江水河畔,荀子手执书卷,高呼礼法并用。

礼法并行的作文分论点

礼法并行的作文分论点

礼法并行的作文分论点《礼法并行:社会和谐的两把钥匙》篇一:礼法并行之礼的重要性在我们的生活中啊,礼就像是一种无形的润滑剂。

比如说我上次去参加一个朋友举办的小型聚会。

一进门,就看到大家脸上都带着那种热情又礼貌的笑容,互相打招呼。

主人呢,周到地给大家安排座位,年长的和女士优先,这就是礼的体现。

大家虽然来自不同的地方,性格也各异,但因为有这个礼在,气氛就特别融洽。

如果没有这种礼呢?大家可能就会乱哄哄地抢座位,互相也不怎么客气,整个聚会就会充满了尴尬和纷争。

礼就是这么个神奇的东西,它是约定俗成的一些规范,人们通过遵循礼,表达对他人的尊重。

在社会中啊,处处有这种礼的影子,在路上对陌生人的一个微笑点头,在公车上给老人让座,这都是礼的体现,它让社会这个大机器运转得更顺畅。

篇二:礼法并行之法的不可或缺再说说法吧。

还拿聚会这事来说,如果聚会上有人喝多了酒,开始耍酒疯,甚至动手打人呢?这时候礼就管不住了。

就像在社会这个大环境中,总会有那么一些不太守礼的人做出伤害别人、破坏规则的事。

那怎么办呢?这就需要法出场了。

我家小区以前就有个情况,有户人家总是把垃圾随意扔在楼道里,邻居们跟他说这种行为很不礼貌也不卫生,但是他根本就不听。

后来物业根据小区的管理规定,也就是依据法的原则,对他进行了处罚,还警告他如果再犯就会加重惩罚。

从那以后,这户人家就老老实实地把垃圾扔到指定地点了。

法就像是一道坚固的防线,它明确规定了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一旦有人触犯,就会受到相应的制裁,确保了大家生活在一个有秩序的环境里。

篇三:礼法并行才是最佳礼和法,单独一个都不足以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就好比一个人只有一只脚走路,肯定走不稳当。

还是说那个聚会,如果大家光讲礼,但是对于真正捣乱的人无计可施,那这个聚会最终还是会变成一团糟;而要是只有法,没有礼的那种温馨氛围去协调大家的关系,整个社会就会冷冰冰的。

我有次在商场看到这么个场景,一个小朋友不小心撞到了一个正在看商品的阿姨。

作为“法”的“礼”

作为“法”的“礼”

2023-11-07contents •礼作为法的基础•礼在法中的地位•礼对法的影响•礼的现代意义•结论目录01礼作为法的基础礼起源于古代祭祀仪式,逐渐发展成为一套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

礼的起源法的起源礼与法的融合法起源于氏族社会的习惯和惯例,逐渐发展成为一套规范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在中国古代,礼与法相互融合,形成了以礼为核心的法制体系。

03礼的起源与法的起源0201礼制是古代中国统治者实行统治的重要基础,通过对天地祖先的祭祀仪式和各种仪规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等级制度。

礼作为统治的基础礼制与统治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实行礼法合治,以礼为主,以法为辅,强调道德教化和守法意识。

礼法合治礼是古代中国政治体制的基础,统治者通过礼仪和仪式来强化自己的权威和地位。

礼与政治礼作为个人的行为准则,对人的言行举止进行约束,提倡谦虚、恭敬、诚信等道德品质。

礼的约束力礼仪是实现道德的一种形式,通过礼仪的实践来提高个人的道德修养。

礼仪与道德通过遵守礼仪规范和行为准则,个人修养得到提高,进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礼与个人修养礼作为个人的行为准则02礼在法中的地位礼与法的相互转化在一些情况下,礼也可以转化为法律,成为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礼作为法的补充礼常常作为法的补充,在法律无法涵盖的领域,礼可以起到调节和指导的作用。

礼在法中的价值礼在法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它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礼在法中的重要性礼和法都是社会规范,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礼与法的联系尽管礼和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但它们在实施方式、约束力等方面存在差异。

礼与法的区别礼和法各有其作用,礼更注重内在的道德约束,而法则更注重外在的强制力。

礼与法的作用礼与法的关系礼在法中的体现礼在刑法中的体现在刑法中,礼的体现更加明显,它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哪些行为是合法行为。

礼在其他法律领域中的体现除了民法和刑法,礼还在其他法律领域中有所体现,如行政法、商法等。

法律礼仪结合的发言稿范文

法律礼仪结合的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法律礼仪的结合。

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礼仪是社会交往的纽带。

法律与礼仪的结合,既彰显了我国法治精神的深入人心,又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文明的进步。

在此,我谨以诚挚的心情,发表以下演讲。

一、法律与礼仪的关系法律与礼仪是相辅相成的。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有力武器,而礼仪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遵循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底线,而礼仪则引导人们追求更高的道德境界。

在法律与礼仪的结合中,我们既要遵守法律法规,又要注重文明礼仪。

二、法律礼仪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1. 公共场合:在公共场所,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遵守公共秩序。

如排队等候、不喧哗、不乱扔垃圾等。

这些行为体现了我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 工作场合:在工作中,我们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领导,团结同事。

如按时上下班、遵守工作纪律、诚信待人等。

这些行为体现了我们的法律素养和礼仪修养。

3. 家庭生活:在家庭生活中,我们要尊重长辈,关爱晚辈,和睦相处。

如孝敬父母、关心子女、夫妻相互扶持等。

这些行为体现了我们的家庭美德和法律意识。

4. 社会交往:在社会交往中,我们要尊重他人,诚实守信,遵守礼仪。

如守时、守约、尊重他人隐私等。

这些行为体现了我们的社会责任和法律意识。

三、如何实现法律与礼仪的结合1. 提高法律意识:我们要深入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弘扬礼仪文化:我们要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礼仪之邦的美誉,树立文明礼仪的良好形象。

3. 强化法治教育:我们要加强法治教育,从小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在成长过程中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4. 营造法治氛围:我们要积极参与法治建设,共同营造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环境。

总之,法律与礼仪的结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谢谢大家!。

礼与法关系之探讨礼

礼与法关系之探讨礼

礼与法关系之探讨[摘要]本文从礼、法各自的起源、发展和特性入手,探讨了中国传统法中礼与法的关系。

礼与法是中国传统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法以礼为指导,礼法互补、礼法融合,追求人情的合理体现和社会的整体和谐。

[关键词]礼法传统法礼法结合礼与法的关系不仅是认识和研究中国传统法的前提,而且也是正确理解中国传统法和法的发展的基础。

由丁•研究方法、研究视野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对中国传统法的认识存在许多误解和偏见。

如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只是“刑律”,中国传统法只是缺乏精神的条文的堆砌,是现代法治的绊脚石等等。

这些都是由于我们一直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用西方法学的观念和标准来研究和解读中国法,并且不完全了解古代法的整体及其产生。

因此,只有正确理解礼、法、礼与法的关系这些传统法的基本概念,我们才能完整地认识中国传统法,发掘其中的精华来充实现代法,使本土的法资源贡献丁•世界和未来。

——、寺L“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

因为有了礼,中国传统文化才形成和谐、圆通的体系。

政治、法律、经济、宗教、科技等等,甚至人们的日常生活都是这个体系的组成部分。

礼,最初指一种祭祀仪式。

王国维在《释礼》中这样阐述过礼,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推之而奉神人酒醴,亦谓之礼。

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

在先人心目中,礼是天地鬼神的治人之法。

在顺应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则、效法自然、与自然沟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人间的法则,这就是礼,这就是中国古人的“自然法”。

神化与自然化是古人为法披上的神圣、合理的外衣,而礼的真实内容在初始阶段则是“风俗习惯的提升”。

所以学界许多人又将中国的礼视为“习惯法。

”依据《仪礼》、《礼记》所记的内容,可以说风俗及基于风俗习惯而形成的习惯法是中国古代“礼”的重要组成部分。

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

《左传•文公十八年》所载“先君周公制周礼”为这一重大的历史性活动提供了难得的史证。

周公制礼的实质是用礼的形式全面确立贵贱尊卑的宗法等级秩序和制度,使国家的各种活动都受到礼的规范,并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各种行为纳入礼所调整的范围。

【关于“礼”“法”关系再思考】礼和法的关系

【关于“礼”“法”关系再思考】礼和法的关系

【关于“礼”“法”关系再思考】礼和法的关系一、中国传统“礼”“法”关系概述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史上有两大并存的文化现象:一为礼;一为法。

从现存遗留和发现的史料来看,这一现象伴随儒学的兴起、发展、强大而交织在一起,形成了难以割分的“礼”“法”关系。

纵观整个“礼”“法”发展的历史轨迹看,归宿点始终是礼法融合。

那么“礼”“法”关系最终是如何走向融合阶段呢?笔者认为主要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首先,夏商西周时期的“出礼入刑”阶段。

最初的夏商西周三个朝代所能考证的典籍中用“刑”字囊括了表示“法”和刑罚的意义。

如夏朝时期的《禹刑》和商朝时代的《汤刑》以及周朝时期的《九刑》、《吕刑》等。

也就是说,作为夏商西周三代统治者治世的手段,除了“礼”之外,还有刑。

两者相辅,互为表里。

统治者把“礼”的教化功能和刑的强制作用,巧妙地结合起来,礼刑并举,出礼而入刑。

“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强调犯罪惩罚,礼主刑辅,先礼后刑。

①其次,春秋战国时期的“法胜礼衰”阶段。

在中国历史长河中,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变革时期,不论从经济还是政治都得到了飞速发展,这就促使在法律文化上出现了重大变化:新兴地主阶级倡导以法治取代礼治,整个国家陷入了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

礼崩乐坏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使得地方诸侯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逐渐产生取代周室的野心。

由此,促使“法”兴盛起来。

所以,从春秋战国时期我们不难看出,“法”的地位的提高,并且大有超过礼治的态势,但是两者并未完全彻底地割裂。

统治者们只是更倾向于法,而也正是由于道德礼治在这一时期受到的阻滞,才最终为其后期的礼法融合奠定了基础。

再次,战国末期之后的“礼法融合”阶段。

所谓礼法融合就是以“礼”为核心统领封建立法、司法活动。

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全面变革的时代,各个方面有百花齐放之势。

法家思想学派同时也应运而生,成为这时期主流意识形态,但是中国滋生的特有“土壤”——自给自足经济为主,家国同构的宗法家族政治,天人合一的观念最终促使礼法走向融合。

古代礼制与法制的关系及其当代启示论文.

古代礼制与法制的关系及其当代启示论文.

古代礼制与法制的关系及其当代启示论文2019-12-26在中国的法制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会谈及古代礼制,可以说,中国社会的礼与法的相互渗透,构成了中国特有的礼制化法治社会的特征。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奠的宗教仪式,到了阶级社会出现后,逐步转化为相关的法律规范,一定意义上,中国的法制的起源,实际上就是以前的礼制,甚至,礼制的传统,一直在影响着当前的法制规范。

中国古代法制的整个历史,实质上一直在受到礼制的影响甚至支配。

可以说,中国古代的礼制思想与法制思想,是融合在一起的。

一、中国古代礼与道德的关系“礼”是中国文化思想的核心,中国自古就是崇尚礼制的国度,道德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力远远大于法,而“礼”则成为道德集大成。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与其说“礼”在支配和影响中国法制的发展进程,不如说是“礼”之后的道德在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中国历史上经历的“礼”“法”之争,实际上是道德与法律谁为主谁为辅的斗争,而才先秦到清末的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道德实质上始终占据着统治地位,唐律中有如下说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就是对道德的重要地位所做的有效的阐释。

在中国迈向现代化社会的今天,强调依法治国,却无法脱离中国传统礼制,因为传统的“礼”讲述了人们行为的最基本的规范,也必将会现代法律的.制定提供重要的借鉴。

三、中国传统礼制与现代法制的重要借鉴“礼”是中国的本土资源,是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现代法制的制定,必然脱离不了中国古代的礼制思想,中国传统的礼制思想,对现代法制的制定,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礼与法的界限虽然一直认为,法的起源是礼,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与礼也有着明显的界限,假如我们将“礼”的本质归入道德规范的范畴,那么“法源于礼”的实质就是法律起源于道德。

法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法律与宗教和道德浑然一体,第二个阶段,法律脱离了宗教,但仍与道德关系密切,第三个阶段,法律开始与道德分化,成为独立的法。

礼与法关系之探讨

礼与法关系之探讨

礼与法关系之探讨作者:朱军来源:《商情》2008年第06期[摘要]本文从礼、法各自的起源、发展和特性入手,探讨了中国传统法中礼与法的关系。

礼与法是中国传统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法以礼为指导,礼法互补、礼法融合,追求人情的合理体现和社会的整体和谐。

[关键词]礼法传统法礼法结合礼与法的关系不仅是认识和研究中国传统法的前提,而且也是正确理解中国传统法和法的发展的基础。

由于研究方法、研究视野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对中国传统法的认识存在许多误解和偏见。

如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只是“刑律”,中国传统法只是缺乏精神的条文的堆砌,是现代法治的绊脚石等等。

这些都是由于我们一直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用西方法学的观念和标准来研究和解读中国法,并且不完全了解古代法的整体及其产生。

因此,只有正确理解礼、法、礼与法的关系这些传统法的基本概念,我们才能完整地认识中国传统法,发掘其中的精华来充实现代法,使本土的法资源贡献于世界和未来。

一、礼“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

因为有了礼,中国传统文化才形成和谐、圆通的体系。

政治、法律、经济、宗教、科技等等,甚至人们的日常生活都是这个体系的组成部分。

礼,最初指一种祭祀仪式。

王国维在《释礼》中这样阐述过礼,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推之而奉神人酒醴,亦谓之礼。

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

在先人心目中,礼是天地鬼神的治人之法。

在顺应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则、效法自然、与自然沟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人间的法则,这就是礼,这就是中国古人的“自然法”。

神化与自然化是古人为法披上的神圣、合理的外衣,而礼的真实内容在初始阶段则是“风俗习惯的提升”。

所以学界许多人又将中国的礼视为“习惯法。

”依据《仪礼》、《礼记》所记的内容,可以说风俗及基于风俗习惯而形成的习惯法是中国古代“礼”的重要组成部分。

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

《左传·文公十八年》所载“先君周公制周礼”为这一重大的历史性活动提供了难得的史证。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国古代的礼与法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国古代的礼与法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国古代的礼与法在中国古代社会,礼与法是一对密不可分的概念,它们相辅相成,共同塑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礼与法的定义、关系以及对古代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礼与法的定义及特点在中国古代,礼指的是一套行为准则,乃是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包含对人际关系的秩序、人与物的行为方式以及社会规范等方面的规定。

礼注重的是对人际关系、道德行为的规范与约束,旨在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法则是指国家或政权制定的法律规范,是社会秩序的法定规范。

法律通过强制手段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使之遵守法律的约束,保障社会的秩序和公平。

礼与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礼是法的起源和基础,而法则是礼的具体实施和裁判,二者相互依存、互为补充。

二、礼与法的关系1. 礼与法的互补关系在中国古代社会,礼与法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礼是法的基础,法则是礼的具体实践。

有礼者方能有法,礼的存在可以为法制提供理论支撑。

古代礼制中规定的道德准则,成为法规制定的依据。

礼作为一种习俗或规范,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方式和思考方式,为法的实施提供了指导。

同时,法规的实施也需要礼的参照。

法律需要以礼德为基础,合理合法地对待人们的行为。

法律要求遵守者尊重他人的权益,遵守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这正是礼的范畴所涵盖的内容。

2. 礼与法的相互影响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受到了礼的影响,礼的规范与法律规范互相融合。

古代儒家学派强调礼的重要性,他们将礼作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原则,形成了以礼治国的思想。

在法律实施中,判案者也会参考礼德观念。

在审判过程中,法律判决需要考虑到社会伦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因素,以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公正。

三、礼与法在古代社会的影响1. 礼与法共同维护社会秩序礼与法作为社会管理和规范行为的手段,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礼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法律规定并强制执行。

二者合力共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在古代社会中,礼的存在使民众将遵守道德规范作为习俗,愿意主动遵守法律。

中国古代礼法关系

中国古代礼法关系

中国古代礼法关系
礼与法,是两种性质不完全相同,但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现象和规范人们行为的规范。

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指出:“灋(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礼,履也。

所以事神致福也。

”由此我们认为法具有公平裁判之意,礼最初的意思是一种事神的祭祀仪式。

后来随着法与礼的系统化、规范化,法与礼从宗教意义向世俗、社会意义转变。

中国传统的法指的是由国王、皇帝或专门的立法机构制定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在内容上主要表现为刑、律令及例等形式。

“中国传统的‘礼’则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制度层面的,其包括隆重正规的国家典礼,如皇帝、王室的祭祀;不同社会等级所相应享用的不同规格的车马、舆服、饮食、居所等等。

制度层面的‘礼’还包括不同地区、家族的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被国家认可并默许的风俗习惯,如乡规村约、家族法等等。

二是价值观层面的,‘礼’凝结了中国传统法的价值追求,如和谐、道德等等。


在中国的古代,礼与法作为两大社会规范总是联系在一起的,法与礼有着极深的渊源。

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表现出区别的同时,两者又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论文关键词:礼制礼法结合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论文摘要:中国古代社会是个礼法社会。

礼法是中国古代法的基本形态。

其基本特征就是将礼作为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方针,以礼率法、以礼摄法、“礼”与“法”既糅合又并存,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用于规范社会、管理民众、治理国家。

简单的介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的历史、含义、特征以及与法律的相互关系。

中国号称是“礼仪之邦”,中国传统社会往往被称为“礼法社会”,毫无疑问,“礼”对中国历史文化而言,其地位及意义都是举足轻重的。

礼是传统中国的一种基本的社会现象,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也是法文化的主要构成部分,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亦有着密切联系。

一、“礼”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历史进程在中国古代,最先出现的应该是礼,从“殷因于夏礼,周因于殷礼”中就可以看出最晚在夏朝,就已经有了礼,原始的习惯转化为了具有约束力的礼法。

西周创立了系统的礼制,“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可见法在当时的作用和权威远远没有礼大。

直到商鞅改法为律,确定了法律形式的名称,秦律才开始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局面。

到了西汉时期,汉武帝听从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由此,经过改造的儒家礼教逐渐成为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要因素。

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与法进一步趋于融合,在立法上也继续标榜儒家思想,仍然有维护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

中国古代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而且礼教也是评价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最重要的依据。

在唐朝制定的《唐律疏议》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一准乎礼”,也就是完全依照礼教,它大量地引用了儒家经典,如“八议”、“五服”等等,唐律的基本精神就是贯彻三纲五常的准则。

到了明朝,朱元璋制定了《大明律》,并且下令他的子子孙孙必须要严格遵守这部律典,若有大臣建议修改这部律典,就要按“变乱祖制”的罪名来处罚。

一方面,它说明了古代的统治者越来越注重法的制定,但同时在另一方面,法中所体现出来的内容,仍然是极其维护礼,以礼为中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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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法关系之探讨[摘要]本文从礼、法各自的起源、发展和特性入手,探讨了中国传统法中礼与法的关系。

礼与法是中国传统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法以礼为指导,礼法互补、礼法融合,追求人情的合理体现和社会的整体和谐。

[关键词]礼法传统法礼法结合礼与法的关系不仅是认识和研究中国传统法的前提,而且也是正确理解中国传统法和法的发展的基础。

由丁•研究方法、研究视野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对中国传统法的认识存在许多误解和偏见。

如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只是“刑律”,中国传统法只是缺乏精神的条文的堆砌,是现代法治的绊脚石等等。

这些都是由于我们一直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用西方法学的观念和标准来研究和解读中国法,并且不完全了解古代法的整体及其产生。

因此,只有正确理解礼、法、礼与法的关系这些传统法的基本概念,我们才能完整地认识中国传统法,发掘其中的精华来充实现代法,使本土的法资源贡献丁•世界和未来。

——、寺L“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

因为有了礼,中国传统文化才形成和谐、圆通的体系。

政治、法律、经济、宗教、科技等等,甚至人们的日常生活都是这个体系的组成部分。

礼,最初指一种祭祀仪式。

王国维在《释礼》中这样阐述过礼,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推之而奉神人酒醴,亦谓之礼。

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

在先人心目中,礼是天地鬼神的治人之法。

在顺应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则、效法自然、与自然沟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人间的法则,这就是礼,这就是中国古人的“自然法”。

神化与自然化是古人为法披上的神圣、合理的外衣,而礼的真实内容在初始阶段则是“风俗习惯的提升”。

所以学界许多人又将中国的礼视为“习惯法。

”依据《仪礼》、《礼记》所记的内容,可以说风俗及基于风俗习惯而形成的习惯法是中国古代“礼”的重要组成部分。

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

《左传•文公十八年》所载“先君周公制周礼”为这一重大的历史性活动提供了难得的史证。

周公制礼的实质是用礼的形式全面确立贵贱尊卑的宗法等级秩序和制度,使国家的各种活动都受到礼的规范,并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各种行为纳入礼所调整的范围。

礼得到了国家与法律的支持和强制性保障。

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经具备法的性质。

礼的作用可以归纳如下:1.人与禽兽,文明与野蛮的分异点孔子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正是由于人接受礼义,才有尊卑之辨,父子之亲,长幼之序,夫妇之别。

这些体现在法律上如“十恶”中的“恶逆”、“不孝”、“不义”、“不睦”、“内乱”被列为“常赦所不原”的大罪,表现了“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的中华法系的特点。

礼也是区别文明与野蛮,华夏与“夷狄”的重要标志,华夏族是以“郁郁乎文哉”的礼义之邦而自傲于世的。

对于不遵礼义的“夷狄”,则贬之为“若禽兽然”。

礼不仅是华夏族的精神支柱,而且也是中华民族文明与进步的象征。

2. 别贵贱,序尊卑礼是区分贵贱、尊卑、亲疏的标准,它是以因人而异的等差性,或特权性为特征的,它的作用就是论证等差的秩序和结构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

丁•是礼的政治哲学色彩更加浓厚了。

不仅如此,源于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又促进了新的伦理道德观念的形成和新的父子、夫妻关系的建立。

礼所肯定的伦理纲常虽然不可避免地桎梏了人们的自然本性,但却体现了中国古代民族的心理状态与思维方式,成为一种理想的价值取向。

3. 经国家,定社稷礼最为重要的作用是经国家,定社稷。

礼是安上治民,体国立政的根本指导原则,是调整社会关系和国家生活的思想基础,也是维护王权专制的理论教条,从周公制礼后,礼便被视为“国之干也”、“国之常也”、“王之大经也”。

礼是国无失其民,王无失其臣,贵无失其贱,尊无失之卑的强大精神支柱,是长治久安的根本。

4. 规范行为的指南,评判是非的准绳礼不仅设定了父子有亲,君臣有义,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最高行为和道德的标准,也为社会各阶级、阶层规制了一般的行为规范和是非观念。

礼不仅支配着人们的视听言行,而且由礼所培育起来的中国古代道德政治观,常常把一个王朝的兴衰存亡,归结为道德的是否净化,人心的是否浇漓。

礼孕育了中国古代文明,形成了在世界文明史上少有的文化传统。

礼的影响不限于古代社会,也向现代社会和现代生活辐射。

从古代的一些字书中看,在法起源或初起时,人们对法的认识大致有这样几点内容:第一法与刑相通。

第二,法是客观、公正的规范。

第三,法是依照神意而进行的裁决。

从字形的演变和解释的变化来看,我们可以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古人越来越强调法的规范性,而神判的观念日趋淡漠:从古文“溏”字到今文的“法”,公平、去恶成为法的主要内容。

从东汉许慎《说文》到《康熙字典》对法的诠释,确切地反映出中国古代法观念的演变与特征,即法的御用性、强制性日益增强,而其内容不仅包括了国家制定的制度规范,同时还包括了民间习以为常的习俗与自然的约束。

中国传统法以儒学为理论指导,以法家所描绘的具体制度为模式。

儒家的思想,法家的制度由对立转为统一,礼法融合,使中国传统法成为一个兼容并蓄的开放体系。

两个相互对立的学派互相吸收,共同服务于政治,表现了中国古代政治家的成熟。

孔子对法的看法是第一,礼不可弃,法律不可独任,“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第二,“孝”是做人之本,人情重于法律,“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第三,用法的最终目的在于“无讼”。

第四,统治者的表率作用比法律的规范更为重要:“其身正,不令而行。

”孔子对法的精辟论述,体现了传统法的精神,奠定了中国传统法观念的基础:1.法的地位——“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孔子认为德礼之治优丁•政刑之治。

法律只是一种促成名正言顺、事成功就的手段。

这种手段与礼乐教化相比,位居次要地位。

制度与法律可以划一人们的言行,使百姓避免犯罪,但并不能使人们知犯罪的可耻。

道德礼教变被动守法为自觉守法,使人们对守法的理解从知其然而进入知其所以然。

德礼所要达到的社会治理境界较政刑显然要高出一个层次。

2. 法的核心——“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孔子认为合乎人情的法才能体现“公正”。

法与正直、公正并无必然关系,维护法的人,未必是正直的人。

只有按人之常情办事才算得上正直,因为公正体现丁•人情之中。

所以,法只有体现人情,才能体现公正。

汉代之后,立法、司法是否体现人情,成为人们评判君主、官吏及法律的标尺。

在对伦理道德的追求中,法律的条文在人们心中远远不能与其所要或应体现的精神相比。

只有与人情及源于人情的道德相一致时,法律才具有生命力。

其实,伦理就是传统法的核心。

3. 法律的目的——“胜残去杀”“必也使无讼乎”与西方不同的是中国将“无讼”作为一种理想加以追求。

“无讼”即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冲突与摩擦通过各自的忍让协商解决,而不是通过官府,动用法律在公堂上解决。

“胜残去杀”即以礼教、德政感化百姓,消除暴虐,而不用刑罚。

“无讼”与“用残去杀”的思想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它根植于古代宗法社会中。

宗法社会中浓厚的“人情”观是它的温床。

追求“无讼”必然会提倡忍让、自律。

孔子告诫为政者即使在不得已情况下使用法律,也不要忘记“无讼”的追求;制定法律时,不要失却仁慈的君子之心。

4. 法律实施的最佳途径——“其身正,不令而行”孔子认为人与法相比,人的地位是首要的。

君主的知人善任和提高官吏的素质,相对于制度的建设更为重要。

统治者的表率作用重于发布的法令。

这便是孔子的人治思想。

孔子的人治思想经汉儒改造继承,自汉代起,一直影响着传统法。

其为“人”在立法,尤其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留有充分的余地。

法律的社会效果,与其说取决于法制的优劣,不如说取决于官吏,即执法者的自律与表率作用。

三、礼与法的关系中国传统法的结构是礼与法的完美结合。

礼与法的结合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

1. 夏商西周的“礼治”时代:法作为礼治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

礼治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了教化的作用,而法与刑的锋芒被深藏,在不失威严的情况下副作用得到有效控制。

2. 春秋战国至秦的“法治”时代:礼法分离,独任法治。

儒法两家之争,以法家的胜利告终,原本附于礼治的法获得了独立的发展时机,但法家之“法”泛指制度,偏重刑罚。

3. 汉中期以后礼法融合时期汉儒通过对秦政反省认为过分摒弃“礼”和“德教”,独任严刑峻法是秦灭亡的主要原因。

于是汉儒开始了在不排斥“法”独立存在的前提下,重振“礼乐”,建构“礼法结合”的新的传统法体系。

汉代礼法融合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立法以儒家提倡的伦理道德为指导,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引经决狱,体现礼所倡导的精神。

自汉时起,礼法融合的进程始终没有停止。

儒家的精神、法家的制度构成中国传统法的主要内容。

4. 隋唐时期,法观念定型:礼主法辅,礼在法中,法外有礼自汉时起的礼法融合,经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定型于隋唐。

中国正统的法观念的核心理念是“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王霸并用”,三者合言之便是“礼主法辅”式的结合。

在礼法融合的思想指导下,中国传统法向着儒家化、伦理化、道德化发展。

董仲舒的“《春秋》决狱”、西汉后期兴起的以经注律、魏晋南北朝时的引经入律等,为形成“一准乎礼”的《唐律》打下了深厚基础。

我们从《唐律》的注释“疏议”中可以体会到,《唐律》的每一条款的设置都能找到礼的依据。

礼与律真正达到水乳交融的地步。

通过对礼与法的结合的分析,我们可以对礼与法的关系做如下归纳:(1) 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

比如纲常之礼便是唐律最基本的内容。

在唐律的制订过程中,以礼改律之处甚多,唐律的制定与修撰要以礼为指导。

礼对于以满族为主体的清朝立法也有重大影响。

(2) 礼典、礼文直接入律。

如唐律的制定除总的方面受礼的指导外,有些律文几乎是礼的翻版。

如《名例律》“八议”是《周礼•秋官•小司寇》“八辟”的照搬。

(3) 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

审判实践中可以发现以礼折狱,弃律从礼的案例。

违礼之罪要加重处刑。

由于“于礼以为出入”是公认的道德高于法律的司法原则,并受国家保护,司法官宁可不依律,也不可不循礼。

(4) 礼法互补,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具体表现在:第一,礼侧重于预防犯罪,即导民向善,所谓“禁于将然之前”,法侧重于惩罚犯罪,即禁人为非,所谓“禁于已然之后”。

第二,以礼的规范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

在唐代凡是律无明文的行为,可参考律疏处理。

律疏是以礼为理论基础的,律疏代律实际是以礼代律。

第三,礼主刑辅,综合为治。

礼的等差性与法的特权性是一致的,礼法互补,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心于隐微,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丁•刑。

凡此种种都说明礼法结合、礼法互补,可以推动国家机器有效地运转,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也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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