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小学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制度范文
小学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制度范文一、引言近年来,小学安全事故频发,给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加强对安全事故的认定和追究,制定了小学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制度。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安全事故认定的程序1. 接到事故报告一旦发生小学安全事故,学校必须立即接到事故报告,并派遣相关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
事故报告应包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者和初步伤亡情况等基本信息。
2. 现场调查和证据收集学校相关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并采集相关的证据。
他们应仔细观察现场的状况,检查事故现场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并记录现场的情况。
同时,还应收集相关的证据,如照片、视频、物证等,以便后续的认定和追究。
3. 事故认定的程序基于现场调查和证据收集的结果,学校将对事故进行认定。
认定事故的程序应公正、公平,不受任何干扰。
学校可组织事故调查小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对事故进行认定,并撰写认定报告。
4. 事故认定的标准事故认定的标准应明确,以便确保公正、公正的认定结果。
标准可以包括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违反何种安全规定以及对学生的影响等方面。
同时,还应考虑到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安全教育的前提,避免对孩子们施加额外的负担。
三、安全事故的追究1. 追究事故责任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人可能是学校的管理人员、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
根据事故认定的结果,学校应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教育。
2. 教育培训除了追究责任外,学校还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这可以通过组织安全培训、举行经验交流会等方式实施。
通过培训,责任人可以更好地了解安全规定,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预防措施的改进对于事故的发生,学校还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对预防措施进行改进。
这包括制定更严格的安全规定、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对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等方面。
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中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故认定:中学教学事故的认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管理规定。
通常,教学事故包括教师对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心理伤害或财产损失等。
学校应该设立专门的事故调查小组,进行事故的认定和调查,并记录相关信息和证据。
2. 教师责任认定:在教学事故中,首先需要认定教师的责任程度。
教师应该按照教学大纲和学校制定的教学规范进行教学,如果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违背学校规定,导致教学事故的发生,应该追究教师的责任。
3. 学校责任认定:学校是教学事故的管理责任主体,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和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如果学校在事前没有做好教学管理工作,没有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或者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和教育,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4. 处理办法:对于中学教学事故的处理,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并配合调查和处理;二是对伤害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赔偿,同时对教师和学校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停职、降职或解雇等;三是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整改措施的提出,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四是加强教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教学和管理水平,确保教学安全。
总之,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确保教师和学校的责任得到合理认定,同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加强管理和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和安全水平。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一级教学事故1.在教学、实践、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和行为,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严重影响。
3.不服从学校和各部门安排,无理取闹、故意不完成或不作为,给工作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4.因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实习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5.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罢教。
6.任课教师(包括钢琴伴奏)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岗25分钟以上。
7.监考教师无故迟到或擅自离岗25分钟及以上(以考试时间为准)。
8.任课教师考前泄露或变相泄漏试题。
9.因教师自身教学能力和责任心缺失,造成教学质量严重损失,且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
10.因命题失误,造成考试失效。
11.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或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
12.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导致考试延迟或失效。
13.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学校教学秩序混乱。
二级教学事故1.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学校资源进行有偿教学。
2.未按《教学进度表》实施教学,教师随意删减教学内容达学期教学计划总学时的1/4及以上的。
3.因教学管理、课堂管理不当,在教学、实践、实习过程中,致使学生出现违纪事件或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4.教学态度马虎,教学效果差,学生满意度测评不满意率超过50%。
5.未经教务处审批,擅自使用自编或参编教材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质量低劣的教材。
6.任课教师(包括钢琴伴奏)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自离岗10分钟以上。
7.监考教师无故迟到或擅自离岗10分钟以上。
8.任课教师上课不备课的。
9.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10.任课老师不能按标准公正地批改考卷,故意提高或压低考生成绩,或私改成绩。
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条例
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条例
是指针对发生在中学教学过程中的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的一系列法规和规定。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相关内容,具体细节可能会因地区和相关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事故认定
1. 事故的认定由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相关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2. 事故认定应根据相关证据和调查结果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客观。
3. 事故认定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责任方等相关信息。
二、事故处理
1. 对于因教职工或学生的过失导致的事故,可以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薪或辞退等。
2. 对于因学校管理不当导致的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补救。
3. 对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事故,应及时采取救援和应急措施,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4. 对于因故意伤害、虐待、性侵犯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应及时报警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事故报告和通知
1. 学校应设立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家长和社会公布事故情况。
2. 学校应建立事故通知制度,及时向事故受害者及家属通知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条例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实施应根据相关地区的法规和规定进行。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理,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员进行进一步的指导。
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置和报告制度
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置和报告制度对于确保学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置和报告制度,并提出一些建议和措施以完善该制度。
一、安全事故的定义和分类学校安全事故是指在学校范围内发生的对人员、财产造成损失的意外事件。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后果,可以将学校安全事故分为三类: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二、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置程序1.发现事故: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和学生活动中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发现任何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或危险行为。
2.紧急处理:如果发生轻微事故,教师应立即进行简单的急救或施救,确保受伤者获得必要的治疗。
3.安全疏散:在发生一般或重大事故时,教师应迅速组织学生安全疏散,确保学生在安全的位置等待进一步的指导。
4.报告上级:一般事故需要向学校安全办公室报告,并根据需求通知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重大事故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5.事故追责: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和追责。
如有故意隐瞒或拒绝配合调查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三、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要求1.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事发时间、地点和原因等详细信息。
同时还需要提供现场照片或视频、伤者名单、目击证人等相关材料。
2.报告方式: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报告系统,教职员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网上平台向安全办公室报告事故。
3.报告时限:事故发生后,报告应当及时提交。
对重大事故,报告时限更要严格控制。
四、完善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置和报告制度的建议1.加强师生安全意识:通过开展安全教育、举办应急演练等形式,提高师生对安全事故的识别和应对能力,增强安全意识。
2.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划定各类事故管辖范围,确保责任明确,形成科学规范的管控体系。
3.加强事故报告的信息化建设:学校应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学校安全事故报告系统,提高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学生、教学管理人员等的行为不当,导致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下降,影响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的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教学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明确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应当依据事实,结合当事人的行为、后果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进行。
第六条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一)重大教学事故:指因行为人的严重过错,导致课堂教学无法正常进行,或者严重影响教学质量,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二)一般教学事故:指因行为人的过错,导致课堂教学受到一定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第七条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一)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教学事故,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学校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事故情况。
(三)学校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及时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教学事故的认定材料包括:(一)当事人的报告和陈述;(二)相关证人的证言;(三)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四)其他与事故认定有关的材料。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第九条教学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条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措施:(一)暂停当事人的教学活动,进行调查核实;(二)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三)对当事人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追责;(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消除事故后果。
第十一条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措施:(一)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二)要求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三)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改善教学秩序。
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事故认定1.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因教师、学生、教学设施等原因导致的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下降、学生权益受损等问题。
2. 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1)一般教学事故:指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疏忽,影响教学质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2)重大教学事故:指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失误或违规行为,导致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大幅下降,学生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事故。
3. 教学事故的认定:(1)教师方面:未按时上课、提前下课、擅自调课、旷课、迟到、早退、教学内容错误、教学方法不当、作业批改不规范等。
(2)学生方面:迟到、早退、旷课、扰乱课堂秩序、不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作弊等。
(3)教学设施方面:教室设施损坏、教学设备故障、实验室安全事故等。
二、事故处理1. 一般教学事故处理:(1)教师: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师进行口头警告,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2)学生: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3)教学设施:由学校后勤部门及时维修、更换或升级设施设备。
2. 重大教学事故处理:(1)教师: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如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降低岗位等级等。
情节严重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学生: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3)教学设施:由学校后勤部门立即进行维修、更换或升级,并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追责。
3. 事故调查和处理:(1)学校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明确事故原因、责任人和处理措施。
(2)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涉事教师、学生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调查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3)事故处理结果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三、预防措施1.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确保教学质量。
2. 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规范。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模版(三篇)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学校教学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避免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生命健康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事故的性质、原因、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条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工作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依托相关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事前预防、事中处理和事后救济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六条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应以事实为依据,经过调查核实,依法依规进行判定。
第七条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事故的性质和范围:包括人身伤害事故、设备设施损坏事故、财产损失事故等。
(二)事故的原因:包括人为原因、自然原因、技术原因等。
(三)事故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情况、设备设施损失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等。
第八条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如下:(一)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立即组织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二)调查小组应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专业机构、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各成员应真实客观地地提供相关证据和意见。
(三)调查工作应全面、细致地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证据和资料。
(四)调查小组应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进行事故的认定,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九条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的发生经过和现场情况的描述。
(二)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评估。
(三)事故的后果和损失的评估。
(四)事故认定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条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结果应书面通知事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公示于学校校园内和相关媒体上。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处理第十一条对于教学事故,学校应按照事故的性质、后果等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学校教学事故的处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事故责任的追究:包括教师责任、学校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事故原因的排除和整改: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主要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行。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1.认定阶段:
(1)事故立案:校方应及时将事故上报给教育主管部门,并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教育主管部门将组织专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了解事故的经过和原因。
(3)评估认定:经过调查取证,教育主管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评估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归属,并做出认定。
2.处理阶段:
(1)责任追究:对事故中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追责,包括老师、学校管理人员等。
(2)救济补偿:对事故受害者给予合理的救济补偿,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
(3)整改措施:对事故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加强教学安全管理,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4)宣传警示:通过媒体宣传,向公众普及相关安全知识,加强教育意识,提高安全意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具体认定和处理办法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程序和规定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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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条(3篇)
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工作,保障中学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学教学事故是指在中学教学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重大不良后果的意外事件。
第三条中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坚持事故责任追究和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公正、合理地确定事故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条中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学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第五条中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应当按照事故的性质、原因、后果等要素进行综合分析。
第六条中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事故责任原则:对于造成学生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重大不良后果的事故,要追究事故责任;对于仅造成一般不良后果的事故,要进行事故预防和教育教导;对于纯粹意外的事故,不追究事故责任。
(二)事故认定原则:事故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事故分析和评估,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综合考虑原则:在事故认定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学生的责任、教师的责任、学校的责任等。
第七条中学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启动事故认定程序:学校发生中学教学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事故认定程序,并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调查取证:调查组应当采取必要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搜集、保护、固定事故现场的证据,在调查过程中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并寻找事故发生的原因。
(三)事故分析和评估: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对事故的性质、原因、后果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事故的责任归属。
(四)事故认定结果的通报:学校应当向相关当事人通报事故认定结果,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或教育处理。
第三章教学事故处理第八条中学教学事故的处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按责任追究:对于教师责任明确的事故,要严肃追究教师的法律责任,包括给予纪律处分、赔偿学生损失等;对于学校责任明确的事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和惩戒。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
一、教学事故认定制度
1.定义:教学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因教师、学生或其他
教育工作者的过失或意外导致的不良后果。
根据不同情况,教学事故可分
为人身伤害事故、财产损失事故和其他不良后果事故。
2.事故认定条件:教学事故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事故发生在学校或教学活动场所;
(2)事故具有因果关系:事故结果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3)事故有明显后果: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
3.认定程序:
(1)事故报告和调查:发生教学事故后,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向学校
报告,并由学校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认真调查取证;
(2)证据收集:调查小组应收集相关事故证据,包括事故发生过程、责任认定、被损害人的证言、现场图片等;
(3)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教学事故的责任
进行认定;
(4)事故报告:调查小组应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学校,并将结果告
知当事人。
二、教学事故处理制度
1.对当事人处罚:根据教学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认定,对教师、学生或其他教育工作者进行相应处罚。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岗位等。
2.赔偿责任明确:对于因教学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向受害者或其家属给予合理的赔偿。
学校可以购买教育责任保险,用于赔偿教学事故的受害者。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一般遵循以下步骤:
1. 事故认定:学校需要建立事故认定机制,确定事故发生的标准和程序。
一般来说,事故认定是由学校的相关部门(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他们会进行调查和分析,收集证据,确定是否属于教学事故。
2. 教学事故分类:根据发生的原因和事故后果,教学事故可以分为轻微、一般和重大三个等级。
轻微事故一般只造成轻微伤害或财产损失,一般事故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或财产损失,而重大事故可能造成严重伤亡和财产损失。
3. 处理措施:根据事故的等级和性质,学校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轻微事故,可以通过内部调整和改进措施解决。
对于一般事故,学校可以派遣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大事故,学校需要立即采取行动进行紧急处理,并通知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4. 教训总结和预防措施:学校应该及时总结教学事故的教训,找出问题所在,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同时,学校需要对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评估和改进,不断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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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小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附小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在进行教学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事故。
这些事故可能导致学生受伤、设备损坏或教学进程受阻等后果。
因此,学校和教师需要制定一套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以便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事故,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事故认定的原则和标准1. 事实为依据:事故认定应以教学实际发生的事实为依据,而不以猜测或猜测为基础。
2. 教学规范为准绳:事故认定应参考教学规范和相关标准,评估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3. 责任可追溯:事故认定应明确教师在事故发生中的责任,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事故认定的程序1. 事故报告:在发生教学事故后,教师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描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可能的原因。
2. 事故调查:学校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3. 事故认定: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学校可以对事故进行认定。
认定结果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1. 学生受伤的处理:如果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受伤,教师应及时提供必要的急救措施,并立即通知学校和学生的家长。
学校应在学生的家长到达之前与家长保持联系,并根据学生受伤的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将学生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2. 设备损坏的处理:如果教学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损坏,教师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学校维修人员进行检修。
学校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备,以确保教学进程不受阻碍。
3. 教师责任的处理:如果教师在教学事故中存在责任,学校应根据事故认定的结果,对教师进行相应的处理。
处理的方式可以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降职甚至解雇等。
四、预防教学事故的措施1. 加强教师培训:学校应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技能和安全意识,培养教师科学教学的能力。
2. 定期检查教学设备:学校应定期检查教学设备的安全性能,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以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3. 定期演练应急预案:学校应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培养教师和学生在事故发生时的应对能力。
教育事故认定和处理的规定
教育事故认定和处理的规定为了促进我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贯彻依法治校,提高教学质量,避免或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违反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视为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分为以下四类:1.教学管理方面事故;2.教学过程方面事故;3.考试与成绩方面事故;4.教学保障方面事故。
三、教育事故按程度分为三级: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
四、教学事故可以由检查人或发现人,在发现后两天内向各专业部、德育处或教务处报告。
专业部、德育处或教务处调查核实后应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记录表》,作好详细记录,并由教务处将教育事故认定通知发至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部门。
五、《教学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部门领导对本部门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同时记为责任人。
六、Ⅰ级事故由分管教育的副校长核定,Ⅱ、Ⅲ级事故由教务处长负责核定,并由教务处将处理结论书面报校长办公室、通报人事科以及相关的责任部门,由人事科执行经济处罚决定。
Ⅰ级事故通报全校。
七、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八、对其他有关部门的教育事故认定与处理的规定:1.未按照《作业指导书》明确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完成时间”完成有关工作影响教学的,对责任人(有关岗位人)认定为Ⅱ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Ⅰ级事故;完成工作时间略有拖延但工作质量符合标准的,可认定为Ⅲ级事故。
2.校长院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财务室、督导室等行政职能科室未及时履行或未履行好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平衡协调、考核奖惩工作,而影响教育工作的,对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有关岗位人)可认定为Ⅱ级教育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Ⅰ级教育事故。
3.经学校培训部统筹安排后,执行部门没有安排好教学场地、设备、教师,影响职后培训工作的,场地、设备、教师所在部门的主要领导和教务员视为责任人,造成一定后果的,可认定为Ⅲ级教育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Ⅱ级教育事故。
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一旦出现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我校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一、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第一条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三级:I级(重大)、II级(较大)、In级(一般)。
第二条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与分级第三条凡我院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和教辅人员等发生教学及教学管理责任事故,均将记录在册,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外,并根据有关规定扣发酬金。
第四条凡出现教学责任事故的个人,当年度不能评优。
二、处理规定与实行办法第五条教学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人或当事人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并由教务处做好记录。
同时责成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并交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送教务处。
第六条教务处根据以上材料分析和认定事故的原因、事故等级及事故责任人等,并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主管院长。
I级教学事故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认定,11~11I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交主管院长认定。
第七条教学事故一经认定,由教务处根据事故的级别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由人事处当月执行。
第八条教学事故级别认定后,由教务处通知有关单位,将I、11级教学事故在教学档案保存。
第九条本规定的第A—3条,第A—4条中的正当理由包括:班车遇交通故障、教师突发疾病(需出示医院证明),或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特殊原因和情况。
第十条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或发现部门未能及时(一周内)向教务处报告,属知情不报同样列为责任人;当事人瞒报或故意不报,加重一级处理;性质特别严重者,提交学校处理。
第十一条教学事故的处理:(一)凡事故的责任人在1学年内,出现I级事故1次,或II级事故2次以上,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本年度的业绩考核视为不称职,并相应扣发酬金500元。
(二)凡事故的责任人在1学年内,出现H级事故1次,或III级事故2次以上,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良好(含良好)以上,并相应扣发酬金300元。
医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有关规定
医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般性教学事故第一条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或提前下课5分钟。
第二条备课不认真、授课无讲稿或照本宣科,导致课堂上出现混乱或教学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
第三条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无故相差一周(含)以上。
第四条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行调课、自行委托他人代课或任意增加、减少上课时数。
第五条见习准备不认真,致使见习课不能正常进行达5-10分钟。
第六条降低教学要求,导致学生对课程内容、范围和深度的掌握未达大纲要求。
第七条考试成绩分布严重不合理。
第八条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等致使考试延迟5-10分钟。
第九条不严格执行监考守则和考试规定,监考迟到或对违纪现象置之不理或瞒报。
第十条阅卷、评分出现明显差错。
第十一条各类见习、实习无故不按大纲规定和见习、实习要求进行,改变见习、实习进度,或在实习带教过程中要求不严,不按规程操作,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上报上一级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材料,对工作造成影响。
第十三条上课教室安排重叠,致使学生不能按时上课5-10分钟。
第十四条各教研室、教学小组因分工不明确、责任不到位、工作无记录、监控不得力等失职行为而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五条其它违反医院规定,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
严重教学事故第十六条在教学过程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散布其它思想不健康的言论。
第十七条无故缺课或未履行审批手续而提前一周(含)以上结束课程,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第十九条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第二十条试卷有原则性错误,对考试造成严重影响。
第二十一条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等原因致使考试延迟超过20分钟。
第二十二条未经教育处同意对考试成绩擅自进行技术处理或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考试成绩分布严重不合理须重新考试。
第二十四条未经教育处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学校各类事故处理规章制度
学校各类事故处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遏制各类事故事件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学校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内发生的各类意外事故、校园灾害及突发事件的处置和管理。
第三条学校各级管理部门及全体教职员工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四条校园内的各类设施设备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有关部门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条学校各类事故发生时,应按照本规章制度及时报告、处置和追究责任。
第二章各类事故的划分及处置第六条学校事故可分为人为事故和自然灾害两大类。
人为事故包括火灾、交通事故、校园暴力等;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洪水、台风等天灾。
第七条人为事故发生时,应当立即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师生员工,尽最大努力避免人员伤亡。
第八条自然灾害发生时,应保持镇定,按照预案进行相应的处置和疏散,确保师生员工的安全。
第九条学校各类事故发生时,相关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向所在部门报告,部门负责人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救援能够及时到达现场。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由专门的负责人负责制定、调整和更新。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包括各类事故的应对措施、责任部门、通讯联系人等内容,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
第十三条各级管理部门及全体教职员工应熟悉应急预案内容,掌握应对各类事故的基本流程和方法,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执行期间,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紧急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处理,配合救援人员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第四章事故调查及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学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存在严重责任问题的人员,学校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并将个人的失误反馈到人员培训中。
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为加大教学管理力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使教学事故与过失的认定和处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经医院研究,特制定本标准。
一、一般性教学事故:
1.学生旷工或请长假未报教学管理部门备案者。
2.教学查房及教学讲座未备课、未准备教案,影响教学质量,课后无记录者。
3.未合理安排教学活动,影响正常医疗工作者。
二、较大教学事故:
1.未按规定制订出年教学工作计划。
2.未按规定制订出教学活动月安排,以及未及时上报者。
3.擅自变更教学计划者。
4.全院性讲座未按时到场者。
5.科内教学小讲座未按计划实施。
6.教学查房未按计划实施。
三、重大教学事故:
1.拒收教学任务者。
2.未加强实习进修生管理损坏设施设备者。
3.未加强实习进修生管理而引发医患纠纷者。
4.为学生出具虚假证明及鉴定者。
5.教学中出言不逊,殴打、辱骂学生者。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以确保教学过程中的安全和保护教师、学生及相关利益方的权益。
2. 教学事故的认定教学事故是指在大学教学过程中发生的不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受伤、教师失职或教学设备故障等情况。
教学事故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事故发生在大学教学场所或教学活动中;- 事故是突发的、不可预测的,并且带来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事故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
3. 教学事故的处理大学教学事故的处理需要遵循以下步骤:3.1 报告与登记任何参与教学事故的人员或目击者都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或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并做好详细的登记记录。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等。
3.2 事故调查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应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应包括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责任的认定。
调查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利益方。
3.3 救护和安全措施对于受伤的学生或教师,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确保他们的安全。
同时,必要的安全措施应加强,以避免事故的进一步扩大或重复发生。
3.4 赔偿与补偿对于因教学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和补偿。
赔偿应公正合理,保护受损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3.5 教育和预防教学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结合调查结果,加强教育和预防工作。
相关部门和教职员工应提高安全意识,加强教学设备和场所的维护,以降低教学事故的发生率。
4. 总结本文档规定了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以保障教学过程中的安全和各方利益。
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认真执行上述办法,建立健全的教学安全管理体系,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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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为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维护正常的教学环境,规范教学工作的行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并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第一章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职责规定
教学事故是指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各类事件。
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四级,一级 (重大)、二级 (较大)、三级 (一般),四级 (轻度违规行为),涵盖教学运行、实习实训、学籍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环节。
1.一级事故根据本规定第六章精神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最终认定;二级事故根据本规定第五章精神由教务处长最终认定;三级事故以及违规行为由责任人所在系及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根据本规定第三、四章精神最终认定。
2.四级教学违规行为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系、处认定,对其提出警告,并记录备案。
一、二、三级教学事故发生后须由有关人员三天内报告教务处,教务处查实后及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该部门须在七天内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3.故意隐瞒本部门事故者,及发现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同类事故的第二责任人。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三次"违规行为"的,按三级教学事故处理。
2.三级教学事故由相关系、处在本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各系、处根据本单位岗位职责及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并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
有关系、处相应加强教育、督促、检查。
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二次三级教学事故的,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3.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二级教学事故的,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4.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给事故责任人以行政警告处分。
同一人员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5.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按学院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办理,处分决定放入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中。
6.教学事故处理与年度考核、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聘任等工作挂钩。
对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其职务晋升、职称聘任中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章违规行为的认定
下列情节之一,被认定为教学违规行为。
1.非因不可抗原因 (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它突发原因)而上课迟到不超过十分钟(十分钟以上为三级教学事故)。
2.无特殊原因提早下课五分钟以上。
3.教师穿背心或拖鞋上课 (体育、舞蹈课或必须换鞋的场所除外)。
4.上课不关闭手机、BP机,造成干扰教学秩序。
5.批改作业未达到各专业教学大纲或本学院规定的数量。
6.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没有在本学院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送的,需经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
7.因教师不负责任,遗失学生作业占教学班学生数的10%以下 (11%一30%为三级教学事故,31%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
8.主考教师考分报出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更改学生成绩在1个教学班内达10%以下(11%一30%为三级教学事故,31%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
9.教务人员(教学秘书)考试成绩上报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修改的学生成绩,占所报成绩总数的10%以下(11%一30%为三级教学事故,31%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
10.违反学院有关教学的其它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章三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下列情节之一,被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A.课堂教学
11.未经主管教学的系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停课。
12.未经主管教学的系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由他人临时代课。
13.未携带任何教案或教学资料进入课堂执教,或因疏忽错带教材,耽误教学。
14.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而影响教学。
15.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上课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0元以上或学生受伤,医疗费用300元以下 (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或学生必须住院治疗,为二级教学事故)。
16.未按各专业规定的要求完成实验课程、实习实训等实践性环节的准备工作。
17.未按各专业教学大纲或本学院规定布置作业、实验报告等。
B.考试
18.监考教师迟到或缺席造成考场师生此小于1:30的情况超过十分钟;或主考教师迟到超过五分钟;或因未准备好试卷、未组织好考场等原因,使考试延误五分钟以上。
19.考试结束后二周内不能提供学生考试成绩,或考试结束后三个月内不能提供学生试卷。
20.主考教师考分报出后。
因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要更改学生成绩在1个教学班内达11%以上、30%以下 (31%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100%为一级教学事故)。
21.教务人员(教学秘书)考试成绩上报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而修改学生成绩为所报成绩总数的11%以上、30%以下 (31%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100%为一级教学事故)。
C.教学管理
22.因排课或调课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十五分钟以上(开学第一周试运行除外)。
23.教师已事前请假,而主管教学的系主任或教务人员(教学秘书)未作安排,致使学生空等十五分钟以上。
24.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而未能在接报后十五分钟内妥善解决,涉及一个教学班 (涉及两个教学班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
25.上课时间已到,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致使师生空等十五分钟以上。
26.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27.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漏发学生毕业证书。
D.教学保障
28.因教师没有按规定及时报出所用教材,使学生在两周内尚未得到教材。
29.每学期第二周内,仍缺供教材10% (如缺供11%一19%为二级教学事故,缺供20%以上为一级教学事故)。
30.因责任人失职而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影响一个教室或一个楼面教学工作 (影响整幢楼教学工作中断一天或校区教学工作中断半天为二级教学事故;影响整幢楼教学工作中断一天以上,或校区教学工作中断一天或一天以上,为一级教学事故)。
31.对报修的教学设施,三天内如无不可抗原因,没有修复且无回音 (如十天内无回音,为二级教学事故;十五天内无回音,为一级教学事故)。
32.非因不可抗原因 (如灾害性天气、交通严重堵塞或其他突发原因)造成的早班车迟到,致使教师上课迟到超过五分钟以上 (致使教师上课迟到十五分钟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
33.选课结束后两周内学生分班名单未下达到各选课学生手中 (一个月内未下达为二级教学事故)。
34.除上述情节外,其它影响教学的一般事故。
第五章二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下列情节之一,被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A.课堂教学
35.教师在事先未请假的情况下缺课。
36.教师在上课时携带手机、BP机发出信号,并当堂回复。
37.按教学大纲及本系的有关规定应布置作业的课程,实际上整学期未布置作业。
38.未经系同意,擅自删除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或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
39.对学生实施体罚。
B.考试
40.因试卷未准备好或主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41.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考题份量严重不足,致使考试提前1/2考程结束。
42.考毕所收回的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等而主考教师未予追回。
43.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C.教学管理
44.在规定的成绩保管时间内,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1个教学班1门课的考试成绩(丢失2个以上教学班1门课的考试成绩,或1个教学班2门课以上的考试成绩为一级教学事故)。
45.对各类教学事故,有关系或部门隐匿不报。
46.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故意出具此类证明为一级教学事故)。
D.教学保障
47.已允诺完成的水电气等修缮,非遇特殊情况而未如期完成,使师生无法上课。
48.除上述情节外,其它比较严重影响教学的事故。
第六章一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49.教职人员故意泄露试题。
50.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51.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52.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53.除上述情节外,其它严重影响教学的事故。
第七章附则
1.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仲裁权在院长办公会议。
2.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后起执行。
教务处
二〇〇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