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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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直驻皖各单位,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确保新进人员素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维护应聘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核准招聘计划;(二)制定、核准招聘方案;(三)发布招聘信息;(四)受理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五)考试;(六)考察与体检;(七)确定拟聘人员并予公示;(八)按照规定报批或者备案;(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进行招聘。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皖人社秘〔2019〕173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73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开展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激励更多高技能人才爱岗敬业、精益求精,在技工大省和制造强省建设中建功立业,根据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6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四章表彰奖励第五章监督问责第六章附则安徽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加快推进技工大省和制造强省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全面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8〕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包括江淮杰出工匠和安徽省技能大奖。

安徽省技术能手通过国家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选拔等方式产生,具体奖励办法按照竞赛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原则上每2年开展1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体现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2.09•【字号】皖人社秘[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53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规范全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现将《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2月9日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统一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人事代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一)与国家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人事档案。

(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联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以及社团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人事档案。

(三)国家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等单位离职、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出国留学等各类非在职人员人事档案。

(四)其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可由流动人员自主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0.13•【字号】皖人社秘〔2016〕33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

改革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结果,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

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形成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主要政策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结果,对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的核定办法作如下调整:(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的核定办法,按照不高于当地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确定。

1.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批准列入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其绩效工资水平保持不变,仍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核定的水平执行。

2.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原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批准列入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相应调整其绩效工资水平,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重新核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1.30•【字号】皖人社秘〔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4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现将《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2015年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范围第四章费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对当事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确认的其他项目,进行技术性鉴定的活动。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民政、财政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设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二)制定劳动能力鉴定规章制度;(三)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四)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六)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皖人社秘〔2019〕248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皖人社秘〔2019〕248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
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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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皖人社秘〔2019〕248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62号)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进行了清理。

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取消34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相关证明材料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取消。

2019年10月20日
——结束——。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皖人社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24号)等要求,切实加强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19年1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标准条件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第四章日常运行管理第五章附则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规定,为加强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实训基地是指政府出资建设,面向企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以及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评价、职业技能竞赛、技能展示交流等公共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实训基地”),是指围绕我省主导产业和重点领域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程序认定的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区域规划、产业布局等,开展省级实训基地认定工作,打造高端引领、典型示范、开放共享的政府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平台,加快提升我省职业培训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皖人社秘〔2020〕192号•【施行日期】202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加强全省技工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90号)要求,现就做好今年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开展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促进全省技工院校师资队伍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办好技工教育、建设技工大省,为推进全省长三角一体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申报资格(一)全省技工院校符合《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皖人社秘〔2018〕438号)规定的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资格条件的教师,按照要求进行申报。

(二)全面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技工院校,必须在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推荐申报工作。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直单位必须严格审核和把关,不得超结构比例推荐申报。

(三)民办、企业办等其他性质的技工院校应对照标准条件,根据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组织推荐申报。

三、申报材料(一)申报人员要对照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和评审材料目录表,准备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各项表格填报内容必须与原始材料完全一致。

(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实事求是地逐项审核参评人员申报材料,查验是否真实、齐全、规范。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安徽省重点领域人才需求调查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安徽省重点领域人才需求调查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安徽省重点领域人才需求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皖人社明电[2013]124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安徽省重点领域人才需求调查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3〕124号)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直驻皖相关单位,省属高校、省属企业: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每年都要求组织编制“安徽省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并对外发布,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为进一步提高对我省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开发的指导性和规划性,在国家人社部的支持下,我厅会同安徽大学决定开展安徽省重点领域人才需求调查和目录编制工作。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填写人才需求问卷调查表(可从省人社厅网站下载),要确定专人负责,要保质保量的完成调查工作,为课题组需求分析和预测提供完整、准确的基础数据。

二、以市为单位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每个县(市、区)填写人才需求问卷调查表不少于10份,省级高新区、经开区不少于30份,国家级高新区、经开区不少于50份,各市人社部门负责发放、回收和上报调查表。

各市、各部门请将本地区、本单位的人才发展规划、人才需求目录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

三、填写单位为我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调查单位以企业为主,填报企业数不少于总数的70%。

填写调查表前应认真阅读填报说明,按照相关要求填写调查表,如有疑问的,应与课题组联系咨询,避免错填、漏填。

四、为更好地了解我省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课题组在组织书面问卷调查的同时,还将选择部分市、县(市、区)企事业单位重点走访座谈,届时请各地积极配合,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皖人社秘〔2022〕112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1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为助力稳市场主体促进保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政策和举措》(皖政办明电〔2022〕6号)要求,现就落实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延续实施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二、允许特困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企业,可申请缓缴单位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其中,养老保险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二季度;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4月份已缴费的企业可顺延1个月享受政策,也可以申请退回。

以单位名义参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享受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度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有困难未及时缴纳的,可在2022年底前缴纳,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12.13•【文号】人社厅发[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11号)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部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12月3日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工作。

公开部政府信息是部属各单位的法定义务。

部属各单位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接受监督、宣传政策、推进工作、树立形象的重要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切实做好我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认真学习,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

《实施办法》是我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操作性办法,部属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其基本精神,熟悉具体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特别要把握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要求,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地公开部政府信息。

三、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我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主动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提供。

要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把好保密审查安全关,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要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与公文运转程序结合起来,各单位公文起草处(室)在呈报公文前要对公文是否涉密、是否适宜公开进行严格审查,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1.04•【字号】皖人社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公务员局:现将《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4日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134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人办发〔2000〕7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考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本规则所称考试机构,是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设的负责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本规则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巡考、督查)、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由省级以上考试主管部门确定,并由本省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水平)考试和其他考试的考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考试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政策和计划、审核应试人员报考资格、审定试题(卷)、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制发相关资格证书等,并指导、监督考试机构的考务组织工作。

第五条考试机构负责组织考试报名、考点考场设置、命题制卷、试卷(题库)管理、考试实施、阅卷及考试信息管理等考务工作。

第六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业务素质,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8.10•【字号】财会〔2016〕1203号•【施行日期】2016.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财会〔2016〕1203号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企业,中央驻皖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0日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激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热情,健全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第三条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采取评审、答辩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凡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合格后,在成绩有效期内申报。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评审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全面、公平公正的原则。

选拔过程既要重视业务能力,又要重视政治素质;既要重视理论水平,又要重视工作业绩;既要坚持基本条件,又要体现行业差别。

第六条对在会计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会计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七条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刘文兰、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文兰、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文兰、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皖01行终4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琦潘攀张俊【审理法官】李琦潘攀张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文兰;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北××段【当事人】刘文兰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北××段【当事人-个人】刘文兰【当事人-公司】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北××段【代理律师/律所】罗亚民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赵府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韩瑞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许一云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孟令凤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亚民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赵府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韩瑞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许一云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孟令凤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亚民赵府韩瑞新许一云孟令凤【代理律所】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文兰【被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省人社厅针对刘文兰作出的退休审批决定这一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批程序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回避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相同,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省人社厅针对刘文兰作出的退休审批决定这一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批程序是否合法。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年检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年检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年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皖人社秘[2013]87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年检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87号)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和统一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年检工作,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依法行政、持证上岗,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5号)和《关于部署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证年检工作的通知》(人社监司便函〔2012〕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年检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4月3日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年检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年检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5号)和《关于部署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年检工作的通知》(人社监司便函〔2012〕2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持有检查证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三条检查证年检工作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以下简称部基金监督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基金监督机构)依照规定按年度对持证人员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其持证资格的制度。

第四条省级基金监督机构按要求建立本省持证人员档案库,对检查证实施严格管理。

第五条省级基金监督机构持证人员年检由部基金监督司负责。

省级以下基金监督机构持证人员年检由省级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并将年检情况上报部基金监督司。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0.19•【字号】皖人社秘[2011]31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31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保障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综合考虑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因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1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

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0元、100元进行调整。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10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费待遇率。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

五、费用来源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或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享受生活护理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起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起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起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皖人社秘〔2020〕126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起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现将《退役军人就业起航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0年7月10日退役军人就业起航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统筹做好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促进退役军人更高质量就业创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精准服务的原则,立足职能,加强合作,通过就业服务、技能培训、创业扶持等措施,全面提升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能力,推动退役军人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着力增强退役军人的获得感、归属感、幸福感。

二、服务对象退出现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军人;退出现役2年以上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

三、目标任务(一)建立信息台帐,全面摸清退役军人情况和就业需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健全退役军人信息共享机制,结合自身职能,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完善退役军人就业信息库,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二)落实扶持政策,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帮助符合条件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就业扶持政策,为退役军人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的就业服务。

将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一对一”指导帮扶。

对通过多种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退役军人予以托底扶持就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巩福德等38位同志具备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批复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巩福德等38位同志具备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批复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巩福德等38位同志具备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02.28
•【字号】皖人社秘[2013]63号
•【施行日期】2012.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巩福德等38位同志具备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批复
(皖人社秘〔2013〕63号)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审批我市中教高级评审结果的请示》(铜人社〔2013〕10号)悉。

经研究,同意巩福德等38位同志(名单附后)取得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格时间从2012年12月13日高评会通过之日算起。

附件:铜陵市2012年度取得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
2013年2月28日附件。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恢复线下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恢复线下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恢复线下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皖人社明电〔2020〕81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恢复线下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动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完成全年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任务,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三级应急响应下有关防控措施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即日起全面恢复企业、职业培训机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的线下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

现将《安徽省线下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恢复线下培训评价。

经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继续做好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同时,组织指导企业、职业培训机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全面恢复线下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实现线上线下培训共同发力。

前期开展的线上理论培训,要尽快组织开展线下实操培训和技能评价,加快拨付补贴资金。

二、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0〕26号)规定的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和培训对象政策、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政策,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0〕51号)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参加线上培训的生活费补贴政策、参加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政策,均执行至5月9日,以申请开班时间为准。

5月10日后申请开班的,按照原培训补贴政策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和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和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认定安徽省首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皖人社秘[2012]394号
【发布部门】中共安徽省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2.12.05
【实施日期】2012.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认定安徽省首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2〕394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111”人才聚集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70号)、《安徽省引进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2〕38号)要求,经过组织评审、实地考察、复核公示等程序,现认定王家捷等353名同志为首批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12年12月5日附件:安徽省首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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