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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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机制健全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机制健全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机制
健全
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以下设想和建议:
1. 加强政府领导和协调: 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的共享,形成高效的工作机制。

2.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大调解的程序和原则,为大调解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3. 建立统一的调解机构: 建立统一的调解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大调解工作,提供专业化、中立化的调解服务。

4. 培训和提升调解人员的能力: 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提升,提高其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5. 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平台: 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平台,实现调解机构之间和调解人员之间的信息互通,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6. 加强宣传和推广: 加强大调解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大调解工作的认知和参与度,增加公众信任度,共同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7. 设立奖励和激励机制: 设立奖励和激励机制,对优秀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8. 加强监督和评估: 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通过以上设想和建议,可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秦淮区中华门街道对构建大调解机制的几点思考

秦淮区中华门街道对构建大调解机制的几点思考

秦淮区中华门街道对构建大调解机制的几点思考秦淮区中华门街道关于对构建大调解机制的几点思考xx市xx区首开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先河,这不是原有社会矛盾调解方式的简单综合,而是对调解方式的全面优化改革,是针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特点做出的必然选择,必将产生1加1远大于2的效果,有效地提高社会矛盾调解的质量和效率。

一、整合调解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主要以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滞后行业的取缔(如三小车)等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带来的矛盾,具有复杂性、群体性、综合性和敏感性的特点,加之群众民主意识的增强,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甚至带来社会动荡。

一是构建调解网络。

把民间调解、治安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综合起来,组成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组织协调、司法行政牵头实施、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多种调解主体协同作战、联合作战,多种调解方式多管齐下、联动运作的新格局,增强对矛盾纠纷的调处力度,保证调处成功率。

二是制定应急预案。

预案的对象主要是大规模的群体上访和恶性社会矛盾。

针对本地区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科学合理地预测,制定必要的应对策略和应急防范措施。

在总体预案的基础上,各业务职能部门根据任务分解还要制定各自的应对细化方案。

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由综治部门牵头,定期召集联席会议,遇有任务随时召开。

会议主要内容是各成员单位汇报社会矛盾情况,对当前社会矛盾的特点规律进行讨论分析,提出应对方法措施。

会后按要求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

二、畅通信息渠道,掌握工作主动权。

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具有动态性、可变性的特征,为准确及时掌握第一手信息,把握工作主动权,超前做好化解工作,防患于未然,应在信息的渠道上把好三个环节。

一是下情的收集分析。

基层组织设立的民调信息员、党团员,发挥了骨干等各方力量的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民情、社情动态,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信息收集网络,尽快收集第一手资料,去粗取精、由表及里,形成对社会矛盾动态分析和发展预测判断,为决策提供依据。

我国现行大调解制度的反思与改进

我国现行大调解制度的反思与改进

我国现行大调解制度的反思与改进当前,在我国,调解已成为解决民事、经济等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可以有效地缓解法院的压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然而,现行大调解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需加以反思和改进。

首先,现行大调解中,调解人的素质和能力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大调解应由人民调解员或其他拥有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但是,现实中有些人民调解员缺乏专业知识,缺少对法律的深入理解,难以正确处理复杂案件。

此外,现有的调解机构中,由于人力资源短缺等原因,调解人员与案件的匹配度不高,导致调解效果不佳。

另外,现行大调解制度下,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够公平。

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常常采取压缩双方的要求、中立调解等方式,但是有时候这种方式可能不利于相对弱势的一方。

例如,“谷歌地图损害名誉”案中,原告外包公司提出的赔偿要求被调解人员压缩,调解结果并不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

最后,现行大调解制度对于处理网络纠纷等新型纠纷的能力还不够强。

网络纠纷具有匿名性、证据难查等特点,给调解人员造成了很大的难题。

例如,近期热议的“Papi酱解约事件”中,双方如何权衡名誉权与合约法律效力,如何判断网络被访问量基数等问题,都需要调解人员拥有丰富的网络常识和不断更新的调解技术。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改进。

一方面,应当注重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考核机制,培养更多法律、经济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应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调解机构能力和水平,提高对复杂纠纷和网络纠纷的处理能力,让调解更加客观、公正、合理。

同时,改革调解协议内容,制定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使其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总之,现行大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不小的成功,但还需要我们不断反思和改进,让其更好地发挥优势,解决社会纠纷问题。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积极发挥大众调解组织的作用,鼓励更多社区、村庄、企业等组织建立自己的调解机构,增加调解人员的数量,提高调解机构的容量。

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

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

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根据省市201X年政法综治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的积极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思路,结合XX街道工作实践经验,笔者现就建立“大调解”机制的内涵、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谈粗浅的认识。

一、“大调解”机制的内涵调解工作是一项投资少、见效快、效果好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

如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矛盾往往交织在一起,互为因果、相互渗透,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新形势下建立“大调解”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建立“大调解”机制要坚持“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工作思路。

“大调解”机制的内涵是指民间调解、治安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相结合的调解机制,是由党政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职能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区街二级建立社会矛盾调解服务中心、社区建立调解服务站,是集中受理、集中办理或分流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

正确认识“大调解”机制的内涵要防止出现以下几种片面认识:1、“大调解”不是说所有的矛盾由中心统一调解,而是由中心根据矛盾的不同性质进行梳理,分流到基层调解站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移送到相关的上级机关处理。

2、“大调解”不是说只负责调解,还包括对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制度、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报告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调解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3、“大调解”不是说一切矛盾纠纷必须调解,还要遵循“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二、“大调解”机制的特点“大调解”机制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主要体现在“大调解”机制具有便民性、高效性、前瞻性等三个突出的特点上。

(一)便民性1、从组织网络的体系看便民性。

“大调解”机制在组织建设上,从上到下初步形成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体系,突出“服务”,确实是一件便民举措。

群众可直接向基层调解站或调解信息员反映情况,调解站解决不了的有责任向上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反映,服务群众的关口前移了,群众跑的路少了、花的时间少了。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陈银伟在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调解制度有着浓重的中国特色和乡土气息,被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并为各国借鉴和发展。

在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制度也逐渐显现出新的特点,出现了新的架构,大调解机制应运而生。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作为一种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迅速发展与诉讼机制的不完美是息息相关的。

诉讼机制本身所具有的缺憾恰恰可以由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来弥补,这正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

这是由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性和内在价值所决定的。

一是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即简易性和灵活性。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程序上,相对走诉讼程序,操作上简易、灵活。

而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以及相应的高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诉讼机制作用的发挥。

二是在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

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充分运用情理、公共道德、社会习俗等社会规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而不必完全依据实体法,从而更利于纠纷的灵活处理。

三是具有民间化或多样化的特征。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一般包括民间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司法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而民间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占据了绝大多数,并呈现不断发展的态势。

四是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即非对抗性。

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能更易于达到双方利益的衡平,纠纷解决的结果也更易于得到当事人的接受与执行。

这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显而易见的优势,也是人们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价值最为认同的一点。

从上述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性和内在价值的分析中,不难看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较诉讼机制有其突出的优势,可以很好的弥补诉讼机制的不足与缺憾。

正是因为如此,当前在我国各地普遍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这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时代讯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适应了法治社会的需求。

最新-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 精品

最新-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 精品

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根据省市20年政法综治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的积极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思路,结合街道工作实践经验,笔者现就建立大调解机制的内涵、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谈粗浅的认识。

一、大调解机制的内涵调解工作是一项投资少、见效快、效果好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

如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矛盾往往交织在一起,互为因果、相互渗透,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新形势下建立大调解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建立大调解机制要坚持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工作思路。

大调解机制的内涵是指民间调解、治安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相结合的调解机制,是由党政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职能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区街二级建立社会矛盾调解服务中心、社区建立调解服务站,是集中受理、集中办理或分流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

正确认识大调解机制的内涵要防止出现以下几种片面认识1、大调解不是说所有的矛盾由中心统一调解,而是由中心根据矛盾的不同性质进行梳理,分流到基层调解站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移送到相关的上级机关处理。

2、大调解不是说只负责调解,还包括对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制度、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报告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调解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3、大调解不是说一切矛盾纠纷必须调解,还要遵循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二、大调解机制的特点大调解机制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主要体现在大调解机制具有便民性、高效性、前瞻性等三个突出的特点上。

一便民性1、从组织网络的体系看便民性。

大调解机制在组织建设上,从上到下初步形成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体系,突出服务,确实是一件便民举措。

群众可直接向基层调解站或调解信息员反映情况,调解站解决不了的有责任向上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反映,服务群众的关口前移了,群众跑的路少了、花的时间少了。

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精)

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精)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一、认识问题明确要求我团的绝大部分调解员都没有受过正规培训,法律知识欠缺,政策水平低,业务技能低、宣讲能力低、调解文书制作能力低、敬业精神差、业务能力差,法律专业人才匮乏。

加之文化程度不高,造成调解员工作方式方法简单陈旧甚至粗暴,他们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常常是不依据法律而依据一些民间的陈规陋习,调解无法让职工群众们信服,调解结果自然也就没有公信力。

所以绝大部分调解员对此工作深感力不从心。

显而易见, 这种整体素质低下的调解队伍压根儿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以及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 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矛盾纠纷,提高调处民间纠纷的质量,增强纠纷调解的社会效果,是人民调解员必须面对的新问题和新任务。

当前人民调解协议越来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比过去更加要求在民事调解中依法认定纠纷事实, 依法进行调处, 而且对调解协议的形式,内容要求也更加严格。

2002年中办发 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部颁规章,对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提高我团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迫在眉睫。

二、调解员应具备的能力人民调解员的一切活动始终是围绕着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展开的。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用各种措施,千方百计地防范和化解种种矛盾纠纷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

它要求调解员:一要有纵横有方的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 ; 二要有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能力。

在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开展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引导,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的工作中,离不开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

三要有总结归纳的能力。

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对策,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四要有广博的知识。

三、提高调解员素质和能力的途径首先:提升调解队伍政治思想素质是保证1. 要让人民调解员清醒地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 要具备政治思想上的坚定性和敏锐性。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大调解是指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综合性、系统性调处的一种工作机制。

在当前社会发展中,构建一个高效、公正、便民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于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加强整体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二、建立多元化调解组织,进行专业培训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建立多元化调解组织,包括村级、社区级、街道办级、市级等,在不同层级上分担调解工作压力,满足社会矛盾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同时,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选拔,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和调解技巧,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三、实行政府引导,优化资源配置四、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社会矛盾进行统一登记、录入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调配,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

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快速了解调解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成效,及时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推动法治化,提高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推动法治化,规范和完善调解程序和内容,提高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促进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参与调解工作。

六、加强信息公开,提高社会监督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加强信息公开,提高社会监督力度。

通过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实现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增强社会对调解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同时,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调解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学习国外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为我国大调解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可以通过组织国际研讨会、派遣考察团等方式,扩大对外交流,提升我国大调解工作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共同努力。

各方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大调解工作,增强社会团结和和谐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优秀报告范文:秦淮区中华门街道关于对构建大调解机制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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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中华门街道关于对构建大调机制的几点思考
二、畅通信息渠道,掌握工作主动权。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具有动态性、可变性的特征,为准确及时掌握第一手信息,把握工作主动权,超前做好化解工作,防患于未然,应在信息的渠道上把好三个环节。一是下情的收集分析。基层组织设立的民调信息员、党团员,发挥了骨干等各方力量的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民情、范文TOP100社情动态,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信息收集网络,尽快收集第一手资料,去粗取精、由表及里,形成对社会矛盾动态分析和发展预测判断,为决策提供依据。二是上情的发布。当前社会改革力度的加大、城建速度的加快,必然带来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再分配再调整,这是社会矛盾,更是群体性矛盾爆发的重要诱因。作为社会矛盾调解的专职机构,要及时把握政府部门的每一项决策,制定应对,做到有备无患。上级每个政策的出台,要积极提出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建议,为政府分忧,为人民谋利。三是信息的共享。打破过去调解机制行业封闭,各自为政的弊端,实现信息共享,力量整合。在坚持必要的联席会议互通有无的基础上,建立大调解信息网络,借助政务网等专业网、局域网,设立大调解专门网页,资源共享。
三、把握调解重点,抓住主要矛盾。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具有多发性、广泛性、敏感性的特点,应该把工作的着眼点和重点放在应对可能给社会稳定带来重大影响的群众关心、社会关注、性质严重的热点、重点问题上。一是在对象上突出群体性上访。群体上访是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各级调解机构要把这类人员作为关注的重点,深入一线倾听呼声,真心实意帮助解决困难,超前做好思想工作。对个别挑头的个人根据法律法规,采取一些果断措施,力争把事态解决在可控阶段。对已发生的群体上访事件,要本着公开、透明、关心的原则,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兑现优惠政策,尽量化解矛盾,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二是在时序上抓好敏感时期社会矛盾的处理。社会矛盾是动态的,具有联发性、互动性的特征,有些易与国内外形势和重大社会活动产生联动反应。大调解部门要增强前瞻性,加大重要节日、全国性世界性重大活动期间调解工作力度,尤其是在某一时期连续发生几种不同类型的群体性社会矛盾的苗头,要高度关注,防止相互串连,带来大规模的社会动荡。三是在内容上高度关注重大改革政策出台引发的社会矛盾。随着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一些重大的改革举措,有些会涉及到许多人的切身利益,如国有企业的改制、事改企的推进、三小车取缔等都造成大批人员失去工作,这是引发群体性矛盾的高发期、高危期,大调解各部门要提前进入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政策宣传,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发掘事故苗头,超前防范,防止矛盾激化。四是在人员上以老信访、老举报和具有一定社会号召力的知名人士为重点。这些人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个别人对社会有一定的不满情绪,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引言大调解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通过适当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争议的一种机制。

它是一种快速、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缓解司法压力、提高公众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大调解工作在一些方面尚存在不足。

本文将从优化调解机构设置、完善调解程序、加强调解人员培训等方面,提出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1. 优化调解机构设置大调解工作的开展需要一个高效的调解组织机构来支持。

目前,我国各级法院都设立有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中心,但存在以下问题:•调解机构设置不够统一和规范;•机构间信息共享不畅,资源利用效率较低;•调解机构的人员配备和培训存在差异。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统一调解机构的设置标准,确保各级法院都能设立配套的调解组织机构;•建立调解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对调解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2. 完善调解程序大调解工作的程序性规定对于顺利进行调解工作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大调解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调解程序复杂繁琐,不利于快速解决纠纷;•调解费用不明确,有时过高;•调解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简化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工作高效进行;•明确调解费用的收取标准,并合理确定费用;•调解结果可以经过法院核准,具有法律效力。

3. 加强调解人员培训调解人员是大调解工作的核心力量,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目前我国大调解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调解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存在人员数量不足和专业性较差的情况;•调解人员培训不够规范,缺乏标准化的培训体系;•调解人员的工作经验不足,缺乏实践锻炼。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加大对调解人员的引进力度,提高其数量和专业性;•建立完善的调解人员培训体系,确保培训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鼓励调解人员参与实践,提高他们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结论当前大调解工作在机构设置、程序设计和人员培训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区别
大调解通常涉及多方利益和复杂纠纷 ,需要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或专业调 解人员;而小调解通常针对个人或家 庭内部的简单纠纷,可以由亲友或当 地社区组织进行调解。
联系
大调解与小调解都是调解的一种形式 ,都以解决纠纷为目的,都需要遵循 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核心要素
第三方调解机构或专业调 解人员
某企业的大调解实践经验
总结词
该企业在内部管理上推行大调解工作机制,有效化解了员工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提高了企业的凝聚力 和向心力。
详细描述
该企业建立了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员工之间的纠纷。通过及时介入、公正调解和有效沟通,成功化 解了许多潜在的矛盾和纠纷。同时,企业还通过开展调解宣传教育、建立调解工作制度等措施,进一 步巩固了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实践成果。
ABCD
建立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制定调解工作计划、决策重大问题,指导、 监督调解工作开展。
加强制度执行和监督
建立健全调解工作考核机制,对调解工作进行定 期评估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强化资源整合和协调配合
01
总结词
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加强协调配 合是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关键

03
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
06
结论与展望
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成效和影响
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大调解工作机制通过整合资源,简化了纠纷解决流程,提高了解 决效率,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金钱成本。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大调解工作机制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诉讼压力,维护社会和 谐稳定,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环境。
增强司法公信力
大调解工作机制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强调公正、公平和公开,提高了 司法公信力,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满意度。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02
大调解作为一种新型的调解方式 ,具有统筹协调、多元参与、法 治保障等优势,逐渐成为化解矛 盾纠纷的重要手段。
研究目的和意义
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讨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 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具体的构建 方案和建议,以期为化解矛盾纠纷、 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参考。
意义
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构建对于化解社会 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有助于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增强社会的稳定性和和谐度。
开展调解工作评估和监督
建立评估指标体系
01
制定调解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明确各项指标的具体要求和评估
标准,为评估和监督提供依据。
开展定期评估
02
定期对调解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调解工作
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加强监督和管理
03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调解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确保调
解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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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引言 • 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背景和现状 •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实践探索 •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挑战与对策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01 引言
背景介绍
01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 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 和尖锐性,传统的调解方式已经 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案。
强调平等协商
当事人应平等协商,共同寻求解决 问题的办法。
注重调解效率
在保证调解质量的前提下,应尽量 提高调解效率。
强化调解力量建设
01
02
03
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具备专业知识和 技能的调解队伍,提高调 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关于完善大调解机制之我见

关于完善大调解机制之我见

关于完善大调解机制之我见大调解机制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

对于完善大调解机制,我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改进。

首先,要建立健全大调解机构。

大调解机构是大调解工作的组织者和协调者,其作用直接关系到大调解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应当建立统一的、完善的大调解机构,明确机构的属性和职能,明确组织结构和内部分工,建立合理的机构人员选拔机制和考核制度,确保机构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大调解机构的监督机制,保证机构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其次,要完善大调解的程序和规则。

大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其程序和规则也应得到相应的规范和完善。

首先,要确立一套明确的调解程序,包括接受调解申请、开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和执行调解协议等环节,这样可以保证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其次,要建立健全调解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调解员的公正、专业、中立。

再次,要加强对于大调解程序和规则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调解意识,让其了解和接受大调解。

第三,要提高大调解的专业性和效率。

大调解机构和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能够熟悉各类纠纷的特点和解决方法,能够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和技巧进行调解。

此外,要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能力。

同时,还应注重提高大调解的效率,尽量避免大调解工作的冗长和拖延,为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

第四,要加强大调解的公正和公平。

大调解机构和调解员应保持中立和公正的态度,不偏不倚地处理各类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权益,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偏袒或歧视现象的出现。

此外,要建立健全的证据保全制度和机制,确保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避免调解结果的不公正和不合理。

最后,要完善大调解的法律保障体系。

大调解机制的完善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大调解机制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同时,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确保调解协议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秦淮区中华门街道关于对构建大调解机制的几点思考

秦淮区中华门街道关于对构建大调解机制的几点思考

秦淮区中华门街道关于对构建大调解机制的几点思考秦淮区中华门街道关于对构建大调解机制的几点思考xx市xx区首开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先河,这不是原有社会矛盾调解方式的简单综合,而是对调解方式的全面优化改革,是针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特点做出的必然选择,必将产生1加1远大于2的效果,有效地提高社会矛盾调解的质量和效率。

一、整合调解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主要以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滞后行业的取缔(如三小车)等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带来的矛盾,具有复杂性、群体性、综合性和敏感性的特点,加之群众民主意识的增强,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甚至带来社会动荡。

一是构建调解网络。

把民间调解、治安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综合起来,组成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组织协调、司法行政牵头实施、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多种调解主体协同作战、联合作战,多种调解方式多管齐下、联动运作的新格局,增强对矛盾纠纷的调处力度,保证调处成功率。

二是制定应急预案。

预案的对象主要是大规模的群体上访和恶性社会矛盾。

针对本地区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科学合理地预测,制定必要的应对策略和应急防范措施。

在总体预案的基础上,各业务职能部门根据任务分解还要制定各自的应对细化方案。

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由综治部门牵头,定期召集联席会议,遇有任务随时召开。

会议主要内容是各成员单位汇报社会矛盾情况,对当前社会矛盾的特点规律进行讨论分析,提出应对方法措施。

会后按要求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

二、畅通信息渠道,掌握工作主动权。

压滤机滤布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具有动态性、可变性的特征,为准确及时掌握第一手信息,把握工作主动权,超前做好化解工作,防患于未然,应在信息的渠道上把好三个环节。

一是下情的收集分析。

基层组织设立的民调信息员、党团员,发挥了骨干等各方力量的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民情、社情动态,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信息收集网络,尽快收集第一手资料,去粗取精、由表及里,形成对社会矛盾动态分析和发展预测判断,为决策提供依据。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机制健全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机制健全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机制健全关于健全和完善我市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20__5年以来,我市按照“创新理念、理顺体制、强化措施、整合资源、规范运作、提升绩效”的总体思路,全面建立大调解工作的整体联动、部门对接、业务培训、质量评估“四大”体系,有力地提升了大调解工作的整体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市“加强大调解联动体系建设,规范市乡调处中心运作”的经验,在国家、省市媒体作了多次报道。

青岛、济宁、扬州、淮安、宜兴、大丰等市、区相继到我市观摩学习。

我市调解中心被表彰为省“防激化”先进集体、市“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市“平安创建”先进集体。

一、我市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主要情况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大调解机制建设取得成效。

一是建立组织机构。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调解机制建设,20__4年,就成立了市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分管领导担任组长。

同时,下发了《关于建立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的意见》。

20__5年,正式建立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

20__6年,市委进一步理顺市调解中心管理体制,明确调解中心主任由司法局局长兼任,设专职常务副主任一名,任司法局副局长,负责调解中心的日常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其他部门设专职调解员,负责调解本部门的矛盾纠纷。

市委组织部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了9名中层干部派驻中心工作,一年一轮换,工作与原单位脱钩,由市调解中心负责管理和考核。

二是构建工作体系。

2021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强化了工作整体联动体系、部门对接体系、业务培训体系、质量评估体系的建设。

2021年,制定了乡镇大调解工作考核《意见》,大调解质量评估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的做法,在泰州市推广。

三是健全工作制度。

坚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大调解工作的各方面, 2021年,市领导小组制定了岗位责任制度、受理登记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社会矛盾纠纷办结报告制度、首问负责与定期回访制度、矛盾纠纷分流调解制度、廉政建设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调解人员回避制度、考核制度、排查调处制度、统计制度等二十项调解工作制度。

浅谈如何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

浅谈如何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

浅谈如何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下面从四个方面来浅谈如何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

第一,加强组织架构和专业化队伍建设。

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组织机构体系。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统一的调解机构,明确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同时,要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专业化的调解人员队伍。

通过严格选拔、培训和考核,确保调解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有效地处理矛盾纠纷。

第二,建立健全的调解程序和规则。

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建立一套清晰、公正、公平的调解程序和规则。

调解程序要具有必要的程序性保障,包括受理、调查、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和执行等环节。

调解规则要具有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能够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要建立起一套统一的调解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系统,便于查询和统计调解案件的情况,为调解工作的管理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第三,加强调解宣传和培训工作。

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通过广泛宣传,增加公众对调解工作的了解和认可。

可以通过宣传报道、宣传册、宣传片等形式,向社会传递调解的理念和价值。

同时,还要加强调解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调解意识和能力。

此外,还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提升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四,加强调解机制的监督和评估。

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可以通过成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调解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还要建立起调解案件的投诉和复核机制,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和有效。

此外,还要通过定期统计和分析调解案件的情况,总结调解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及时优化和完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需要加强组织架构和专业化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的调解程序和规则,加强调解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调解机制的监督和评估。

最新整理法院系统做好构建大调解平台工作的几点思考.docx

最新整理法院系统做好构建大调解平台工作的几点思考.docx

最新整理法院系统做好构建大调解平台工作的几点思考法院系统做好构建大调解平台工作的几点思考“大调解”体系是在党委、政府的主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通过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矛盾纠纷解决形式的资源和力量而形成的各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新型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

但是目前法院是执行构建社会大调解任务的顶梁柱。

因此,法院需做好以下工作。

(一)引起政府重视“大调解”格局的建立是依附当地党委政府整合乡村、社区、行政执法及法院、司法局等资源,共同建立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机制,因此,按照此模式,在构建大调解机制中,应以当地党委、政府作为大调解机制的决策机构,政法委作为牵头机关共建大调解机制。

目前,在构建大调解机制中法院唱主角,而法院长期以来在人们的观念中是从属于政府,是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缺乏构建机制的组织力和倡导力;地方党委、政府认为司法调解本是法院工作的一部分,大调解机构是法院为了在工作中做到“案结事了”而提出组织实施的一项工作措施,没有认识到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这三者的区别与联系,没有认识到大调解机构建立的意义,对于机制建立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基层法院只能开展自身调解工作,不能建立广泛的联动调解工作,失去了“大调解”建立的初衷。

这种调解体系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又注重吸收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特长,对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采取多种调解方法,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④。

对于矛盾的发现与排除,基层组织是最关键的一环。

基层组织是最贴近群众生活,最了解群众思想、也是最能理解群众的,基层组织是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只有党委、政府才能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功能,同时调动其他行政单位与司法部门参与调解工作。

健全矛盾纠纷综合化解机制建设的思考

健全矛盾纠纷综合化解机制建设的思考

健全矛盾纠纷综合化解机制建设的思考
一、矛盾纠纷综合化解机制的建设
1、加强社会组织的介入根据社会的客观规律,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常
常会引起不同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只能通过社会的综合化解
机制来处理。

因此,建立完善的矛盾纠纷综合化解机制,需要加强社会组
织的介入,以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研究分析社会矛
盾纠纷的深层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处理措施,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解决工作。

2、建立有效的机制为了有效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需要建立有效的
矛盾纠纷综合化解机制。

在建立综合化解机制时,应该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建立可行的矛盾纠纷处理流程,整合各方利益,及
时有效的处理矛盾纠纷,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3、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法制化法治是一个国家的核心,只有充
分尊重和落实法治,才能够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和谐,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因此,在建立矛盾纠纷综合化解机制时,应该加强法制化,强调各方面的
依法行事,特别是要求参与方按照法律条文和政策规定采取行动,加强法
律和政策的执行力,确保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

最新-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再思考1 精品

最新-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再思考1 精品

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再思考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再思考建立“大调解”机制,整和各类调解资源和手段,充分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是应对社会快速转型期利益格局调整、深层次矛盾问题不断显现、人民内部矛盾呈高发态势的创新途径。

作为一种实践操作,需要客观认识“大调解”机制产生的社会背景,深入研究“大调解”机制的运行模式,廓清一些模糊观念,避免成为“一哄而起”、“一个面孔”的应景之作。

“大调解”机制是综合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尝试,是人民内部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矛盾的普遍性原理告诉我们,矛盾无时不在、无处不在。

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来说,社会矛盾的存在极其正常,不必大惊小怪。

但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又告诉我们,现时的社会矛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尖锐性、复杂性,运用常规手段已无济于事,必须创新社会矛盾解决机制。

而“大调解”机制正是这样背景下的产物。

据我市秦淮区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新特点的专题调研表明,近年来,随着改革改制工作不断深化,城市建设不断推进,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程度等发生了质变,呈现出“五多”特点:一是发生数量多,具有复杂性。

表现在:导致矛盾纠纷的因素越来越多,涉及人员成分越来越复杂,矛盾纠纷触及的层次越来越深,不平等主体间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

二是串联行为多,具有延展性。

表现在:因同样因素或性质引发的矛盾纠纷易产生连锁反映,处置不慎易产生共鸣,从而引发群体性、区域性事件。

三是重复上访多,具有反复性。

一些人对已产生的矛盾纠纷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反复上访,越级上访,对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四是激烈方式多,具有尖锐性。

为达个人目的,有些矛盾纠纷当事人往往采取过激行为,酿成严重后果,造成社会心理恐慌。

五是策划预谋多,具有对抗性。

随着公民组织自我维权意识的增强,维权手段不断翻新。

群体性、区域性矛盾纠纷往往有组织策划者和骨干,而且各人分工明确。

针对这样的社会矛盾纠纷状况,过去五种调解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调处格局已不能适应调处需要,“大调解”机制便应运而生。

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

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

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根据省市2004年政法综治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的积极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思路,结合XX街道工作实践经验,笔者现就建立“大调解”机制的内涵、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谈粗浅的认识。

一、“大调解”机制的内涵调解工作是一项投资少、见效快、效果好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

如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矛盾往往交织在一起,互为因果、相互渗透,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新形势下建立“大调解”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建立“大调解”机制要坚持“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工作思路。

“大调解”机制的内涵是指民间调解、治安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相结合的调解机制,是由党政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职能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区街二级建立社会矛盾调解服务中心、社区建立调解服务站,是集中受理、集中办理或分流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

正确认识“大调解”机制的内涵要防止出现以下几种片面认识、1、“大调解”不是说所有的矛盾由中心统一调解,而是由中心根据矛盾的不同性质进行梳理,分流到基层调解站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移送到相关的上级机关处理。

2、“大调解”不是说只负责调解,还包括对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制度、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报告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调解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3、“大调解”不是说一切矛盾纠纷必须调解,还要遵循“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二、“大调解”机制的特点“大调解”机制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主要体现在“大调解”机制具有便民性、高效性、前瞻性等三个突出的特点上。

(一)便民性1、从组织网络的体系看便民性。

”大调解”机制在组织建设上,从上到下初步形成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体系,突出“服务”,确实是一件便民举措。

群众可直接向基层调解站或调解信息员反映情况,调解站解决不了的有责任向上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反映,服务群众的关口前移了,群众跑的路少了、花的时间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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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陈银伟在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调解制度有着浓重的中国特色和乡土气息,被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并为各国借鉴和发展。

在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制度也逐渐显现出新的特点,出现了新的架构,大调解机制应运而生。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作为一种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迅速发展与诉讼机制的不完美是息息相关的。

诉讼机制本身所具有的缺憾恰恰可以由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来弥补,这正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

这是由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性和内在价值所决定的。

一是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即简易性和灵活性。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程序上,相对走诉讼程序,操作上简易、灵活。

而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以及相应的高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诉讼机制作用的发挥。

二是在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

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充分运用情理、公共道德、社会习俗等社会规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而不必完全依据实体法,从而更利于纠纷的灵活处理。

三是具有民间化或多样化的特征。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一般包括民间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司法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而民间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占据了绝大多数,并呈现不断发展的态势。

四是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即非对抗性。

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能更易于达到双方利益的衡平,纠纷解决的结果也更易于得到当事人的接受与执行。

这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显而易见的优势,也是人们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价值最为认同的一点。

从上述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性和内在价值的分析中,不难看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较诉讼机制有其突出的优势,可以很好的弥补诉讼机制的不足与缺憾。

正是因为如此,当前在我国各地普遍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这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时代讯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适应了法治社会的需求。

它的蓬勃发展是现代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法治自我更新的一种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彰显出法治的生命力和创新力。

但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发展并不能解决法治的所有问题,诉讼机制同样有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所无法企及的价值,因此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良性发展绝非要取代司法诉讼,而是与诉讼机制形成积极的互动,搭建起新时期多元化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及大调解机制产生的背景我国的调解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由于法制的不健全,调解制度进入空前的繁荣和鼎盛时期。

这一时期的调解机制更多的带有政治性的色彩,被一些西方学者称之为“毛泽东时代的调解”。

80年代以后,我国进入一个法治与调解并存和共同发展的时期,这个时期,对诉讼的高度推崇使得调解制度成了落后于时代的事物,并在90年代开始逐渐遭受社会的冷落,进入停滞甚至衰退状态。

随着社会转型进程的推进,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而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难以适应新的调整需要出现的机制陈旧,社会纠纷解决中出现的新需求、新动向,以及法院和社会对调解制度观念的理性转变,调解制度开始融入到世界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潮流中,并被越来越多的人予以积极的评价。

2002年9月,司法部制定公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行为和程序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这两部法律规范的出台,为调解制度带来了新的生机,调解制度开始迈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大调解架构的出现正是这一阶段的典型标志。

大调解是在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利益格局的调整,城乡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日益纷繁复杂,预防、调处的难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产生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矛盾纠纷的主体不再局限于家庭内部、邻里之间,而是呈现出多元化、社会化的特点;矛盾纠纷争议的内容更加复杂,加剧了矛盾纠纷客体变化的复杂程度;矛盾纠纷发生的社会环境也由相对封闭的计划经济时代转变为市场经济时代,开放的环境使得人们更加注重自身权利和利益的追求和抗争,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这些都使得传统的调解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由此掀起了调解制度改革的浪潮。

大调解机制的建立符合当前对调解制度改革和对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

群众上访和信访的问题绝大部分是民间纠纷,对此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大量人民内部矛盾,是可以通过建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加以化解和处理的,因为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同时,建构大调解机制合乎我国的国情。

我国传统文化中向来推崇“和为贵”的价值理念,人们普遍存在着“厌讼”心理,而调解制度恰好是这一传统理念的继承和发扬。

而且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许多国家认同的较好方法之一,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一种趋势。

由此看来,大调解机制的建构有其深厚的现实背景。

三、大调解机制的探索建立大调解机制的建构如上所述,是由我国特殊的纠纷解决的社会需求和司法资源的供给所决定的,是我国调解制度重构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过程中的新动向。

近年来,包括我们镇海区在内,全国各地相继探索建立了不同模式的大调解工作机制。

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以乡镇司法调解中心的出现和普及为标志的。

这一模式主要是针对人民调解资源配臵的松散无序问题,主张构筑党委政府主导,融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履行职责与基层组织发挥作用为一体的社会化大调解格局。

它的基本架构是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以基层司法所为主体,吸收乡镇信访、法庭、计生、土管、民政、派出所等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常设办事机构,由乡镇分管副书记兼任主任并由司法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

一般案件的调处方案由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共同研究确定,而重要案件的调处方案则由调解中心之上的乡镇党委书记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

这一模式的出现是为了是针对一些“法院管不着、村里管不了、乡里管不好”的问题。

农村的矛盾纠纷多发而复杂,而且村民与村委会干部之间的矛盾,土地林木权属争议、土地承包纠纷、计划生育引起的纠纷等日益突出,单纯依靠过去依托村、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这种自治性纠纷解决方式显然无法很好的达到解纷止争的最佳效果。

目前,我们区基本上是采取这种模式。

另一种模式是伴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推进以社区司法调解中心的出现为标志的城市社区大调解架构。

基本架构是以基层司法所和信访办为组织构成,构建街道(乡镇)“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以此作为行政机关处理社会纠纷的平台和通道。

“窗口”以“立足社区、服务群众”为宗旨,集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安臵帮教、信访接待、“110”公安司法联动和“12348”电话法律咨询及社区矛盾纠纷调解等功能于一体,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与信访部门组合而成,现已形成村居委、街镇、区三级调节网络。

这一模式的着力点在于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通过属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利用司法行政部门与审判机关领导干部交流等因素形成的良好工作关系,建立调解人员业务资质考核定级制度,向准专业化方面引导,同时通过调解实体、程序审核确认制度,最终取得审判机关谅解,解决现存的调解书效力过软问题,提高调解的权威性。

通过分析,这两种调解模式有以下显著的特点第一,注重整合官方与民间两种纠纷解决资源,强调官方与民间纠纷解决资源的互动与合作。

注重整合权力资源,各权力部门在乡镇司法调解中心的协调下,各司其职,协同配合解决各类矛盾纠纷。

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调解中心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官方身份”,但它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一个代表乡镇党委、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综合性、实体性的常设办事机构,或者说是由有着“官方背景”的调解人组成的综合性办事机构,这使“调解中心”看上去更象一个党政各部门联手处理民间纠纷的“俱乐部”。

第二,强调多个部门的协作和配合,致力于建立一个互动联通的协作沟通渠道。

它们不仅仅局限于机构内部,更重要的是要实现上下联通、部门协作,集合起共同的力量来致力于纠纷的调处和解决。

通过构建这样一个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乡镇、街道与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联动,从而避免了相关部门在纠纷解决上的互相推委与扯皮,破除各自为政的观念,树立全局观念,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

第三,强调调解程序规范化与方式多样化。

目前对于大调解的性质法律并没有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普遍性的把它归入到人民调解的范畴。

相应的大调解机制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人民调解协议一样仅仅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性质。

因此为了保证调解协议的效力,为了保证调解协议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大调解架构注重制度化、规范化的建设,强调“依法调解”,在法律依据和程序上都有模仿法院调解的倾向。

因此两种模式在强调依法调解和规范调解的同时,为了不使调解拘泥于刻板的条条框框从而失去生命力和灵活性,纷纷采取多样化的方式,注重情理法的结合,从而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优势并保证了与诉讼的衔接,成为连通诉讼与人民调解的柔韧环节。

第四,大调解机制与原有的依托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生了一定的分化,但是大调解机制下司法调解中心的活动及其调解协议仍然称之为“人民调解”。

在社会转型期的背景,原有的依托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面对新型矛盾纠纷时,往往无法充分发挥解决纠纷的功能,甚至在一些矛盾纠纷中他们本身就是矛盾纠纷的当事人,更无法去担当解决矛盾纠纷的中立的第三人。

同时由于司法调解中心所具有的权力背景,使得纠纷当事人更加信赖司法调解中心在解决纠纷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调解中心在解决纠纷方面发生了一定的分化。

目前法律并未对大调解机制下的司法调解中心明确的定明“身份”,而它们的活动和达成的协议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只能往“人民调解”方面挂靠。

四、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及完善全国各地对大调解架构的有益探索,是对当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理论与实践的丰富与发展。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就建立和完善大调解机制提出自己的粗浅的看法。

(一)正确协调行政机构纠纷处理与司法审查程序的关系。

大调解机制与司法审查目前在我国发展起来的大调解机制的性质基本上属于司法行政性的,它与其它行政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一样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如何协调行政机构纠纷处理与司法审查程序的关系。

而且我国的大调解机制仍处于不断发展与完善过程中,并不能充分保证纠纷解决的质量。

因此,在大调解架构下,应给当事人保留一个最终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和机会,使司法权力能对大调解机制的运作产生制衡力量,以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保证纠纷解决的公正性以及司法的权威性;同时为了充分体现大调解这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利益,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分别采取实质审查和程序审查,以此来保证大调解架构下纠纷解决结果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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