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BT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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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BT项目
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乙方:
二〇一一年二月
惠农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BT项目
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加快惠农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
(一)合作项目名称:石嘴山市惠农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BT项目
(二)合作项目建设内容:惠农区陆港大道新建工程
项目的具体工程内容最终根据正式签订的BT合同确定。

二、合作方式
项目以BT方式投资、建设。

乙方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项目建设,即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和投入、工程施工。

工程建设完毕后乙方将项目移交给甲方,甲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项目进行回购。

甲方授权石嘴山市惠农区交通运输和口岸管理局负责本项目的具体实施,并代表甲方与乙方签订BT合同。

本协议所含工程可根据甲方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分别分期实施。

三、合作条件
(一)BT项目投资
1.本合作框架协议内容的项目总投资约_亿元人民币,其中前期费用约_亿元,由乙方根据BT合同约定投入,甲方包干使用;工程建安费用约_亿元人民币,由乙方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投入。

最终投资额根据BT合同约定确定。

2.乙方投资本金的到账资金以专用共管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到账凭证为准。

乙方投资本金总额最终为乙方实际投入专用共管账户的经双方确认的金额。

3.BT合同签订后,BT合同双方设立项目专用共管账户,互留印鉴对账户资金进行共同管理。

(二)BT项目工程造价确定原则
1.工程预算编制原则
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按照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和国家、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计价相关规定计价,工程预算下浮 %。

报价中材料价格优先采用《宁夏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招标期)中价格的信息价,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由BT 合同甲乙双方按照当地市场价格共同协商确定。

人工、机械价格的确定按照宁夏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合作框架协议内的BT项目按照上述原则编制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量清单定价,该工程量清单定价由BT合同双
方协商确定后报石嘴山市有关部门确认,并以此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2.工程建设费用调整原则
在施工建设中若发生设计变更、技措协商、增项增量(减项减量)等,由BT合同甲方、乙方与监理共同予以书面确认,并计入相应工程付款证书中。

工程实施过程中所有工程量清单单价和材料单价不予调整。

(三)BT项目周期
1. BT项目周期分建设期和回购期。

2. BT项目周期建设期预计为2年。

自2011年 6月 1日依法开工至 2012 年 6 月 1 日完工,实际开工日期以BT 合同约定为准。

3.项目回购期为5年,甲方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结束后一年内开始回购,回购时点在合同中一经确定则固定不变。

(四)BT项目回购
1.项目回购款组成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项目回购款包括:乙方投资本金回购款及投资回报。

2.乙方投资本金总额最终为乙方投入的经双方确认的金额。

在回购期内,甲方按每年20%的比例分5笔支付回购款。

3.投资回报率
乙方投资本金的年投资回报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固定的 %,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发生调整,投资回报率资信贷款基准利率开始实施之日起作相应调整。

4.投资回报支付方式
项目回购价款(G)计算及支付
项目的回购款(G)由项目本金(M)和工程融资费用(F)两部分组成。

(1)、首期回购款在项目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交工验收申请,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交的交工验收申请30日内,甲方向乙方按约定比例支付第一笔回购款;后续回购款需支付的工程融资费用(F)根据届时未支付的本金、本期回购款支付之日与上期回购款支付之日间隔时间(T2、T3、T4、T5)、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A)计算。

本工程项目甲方分五次向乙方支付项目回购款(G)。

乙方向甲方提供交交工验收申请,甲放在接到乙方提交的交工验收申请30日内,甲方向乙方按约定比例支付第一笔回购款。

当最终工程建设费用未确定时,第一笔回购款(G1)先以投标人中标价的项目本金为准计算,由此产生的差额在支付第二笔回购款时调整。

第一笔回购款支付之日作为回购款支付基准日,以后每年的这一天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期回购款的最迟日期,如遇周六、周日及法定假日,则予以顺延。

直至合同约定的项
目回购款支付完毕为止。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回购款(G)支付日及时支付回购款时,除向乙方支付相应当期回购款项外,同时还应当按日向乙方支付滞纳金(Z),滞纳金的日比列是当期滞付款总额(X)的万分之四,滞纳金的计算区间为当期回购款滞付时间(Y:单位为天)。

各笔回购款(G)及滞纳金计算公式为:
A、第一笔回购款:G1=M*20%,
最迟支付日:乙方提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
B、第二笔回购款:G2=M*20%+F1
其中F1=M(1-20%)*T2*A1
最迟支付日:上笔回购款支付之日起一年内,A1采用半年至一年期贷款利率;
C、第三笔回购款:G3=M*20%+F2
其中F2=M(1-20%-20%)*T3*A2
最迟支付日:上笔回购款支付之日起一年内,A2采用一年至三年期贷款利率;
D、第四笔回购款:G4=M*20%+F3
其中F3=M(1-20%-20%-20%)*T4*A3
最迟支付日:上笔回购款支付之日起一年内,A3采用一年至三期年贷款利率;
E、第五笔回购款:G5=M*20%+F3
其中F4=M(1-20%-20%-20%-20%)*T5*A4
最迟支付日:上笔回购款支付之日起一年内,A4采用三年至五年期贷款利率;
F、滞纳金计算公式为:Z=X*Y*0.04%
发生的滞纳金根据乙方要求随时支付。

注:1、回购款金额以最终的审计金额为准。

2、年利率:每期回购款的年利率(A)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基准利率(A);同期是指支付基准日至当期工程回购价款支付日的时间间隔。

3、首期回购款不计算融资费用,建设期利息同首期回购款一并支付。

(五)BT项目保证条件
1.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政府出具同意本项目采用BT方式建设,授权项目执行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同意对本项目进行政府采购,按时支付回购款的决议。

2.石嘴山市惠农区人大常委会出具同意本项目回购资金列入项目周期内该市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并按时足额支付项目回购款的决议。

3.石嘴山市惠农区财政局具体承担和执行支付项目回购款的义务,并出具相关承诺函。

4.甲方负责提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文件、项目环评报告批复、项目可研
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用地正式批准文件等合法审批手续及为实施本项目乙方必需的其他文件,并协助乙方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四、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协助乙方协调地方关系,确保良好的施工环境。

2、甲方对工程施工质量、数量进行监管,有权在该段工程施工过程中对设备、材料、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和试验,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农民工工资、惠农区的第三方合同款等支付情况进行监管,若乙方因农民工工资、石嘴山市的第三方合同款等支付而引发的投诉、群体性事件、仲裁、诉讼、请求、索赔等情况,在乙方对欠款数额无异议的前提下,甲方有权代为支付,并在回扣款中予以扣除。

4、甲方在接到乙方的提交的交工验收申请30日内,组织交工验收;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组织验收,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在融资、工程质量、施工组织安排等方面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甲
方有权在回扣款中扣回经济损失。

2、乙方应按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符合工可环评要求,做到文明施工。

3、乙方因工程质量问题未能通过交工验收的,将追究其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在回扣款中扣回经济损失。

4、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两年后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由此造成对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项目停建与缓建
1、由于甲方(含甲方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及协议不能履行时,甲方除支付乙方实际完成经确认的合格工程量的进度价款外,还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2、由于国家政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及协议不能履行时,甲方只支付乙方实际完成且经确认合格并经审计后的工程的进度价款和融资费用。

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及协议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六、工程审计
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完成的工程量和工作量应逐月得到监理人审核签字认可,并得到甲方确认。

本项工程的竣工结算有监理人审核签字认可并得到甲方确认,最终决算有项目所在地的国家审计机关审计。

本项工程的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由乙方编制和提供,由项目所在地的国家审计机关审计。

甲方接到乙方编制的工程项目结算书后,30日内申请工程所在地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对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甲乙双方达成一致认定意见后,以此作为最终工程建设费用的结算价款,对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结算书的审计报告甲乙双方若达不成一致意见,按合同文件明确的争议解决办法办理。

七、工程移交
本工程在交工验收合格移交甲方管理,在保修期内如因质量问题造成的病害,由乙方自费进行修复。

如出现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5日内进行修复。

如不能及时修复,由甲方指定其他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在回购款内扣除。

因超载、人为破坏、车祸、不可抗力等非乙方施工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坏,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税金缴纳
乙方施工营业税及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随回购款到位比例在项目所在地税务部,税务部门缴纳(国家法律、上级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后果及其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专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十、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乙方必须认真组织,保证工期和质量;甲方必须及时向乙方支付项目回购款。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的方式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解决,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时;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协议生效及失效
本协议书在乙方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完成财政担保和人大批复等手续后生效。

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且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购款后失效。

十三、本协议书共六份,合同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政府(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二〇一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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