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
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
拓宽选任渠道
01
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选拔人民陪审员,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推荐
、公民自荐等,以增加陪审员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提高学历要求
02
逐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以提升其法律素养和审判能
力。
增加专业背景
03
考虑增加具有法律、社会工作等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以提
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陪审员往往缺乏法律专 业知识和审判经验,导 致在审判过程中难以对 案件进行全面、准确的 分析和判断。
陪审员的任期制度不够 合理,容易导致陪审员 队伍的固化现象,不利 于新鲜血液的注入和队 伍的活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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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独立性的削弱
由于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独立性可能被削弱,导致法官难 以做出公正、独立的判断。
对司法效率的影响
降低司法效率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资源,例如陪审员的选任、培训、 参与审判过程等,这可能导致司法程序的拖延和效率降低。
增加司法成本
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需要投入更多的财力和人力,这可能会增加司 法成本,给公共财政带来一定的压力。
选任范围狭窄
陪审员通常来自社会各个阶层, 但目前的选任范围相对狭窄,缺 乏广泛性和代表性,无法满足审
判中多样化的社会需求。
选任期限不明确
陪审员的任期没有明确规定,导 致一些优秀的陪审员无法长期发 挥作用,不利于审判工作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人民陪审员培训问题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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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单一
陪审员培训内容缺乏针对 性,过于单一,无法满足 不同案件审理的需求。
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实现司法公正、加强民主参与,深受国内外关注。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参与群体相对较窄。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人民陪审员由法院从社会各界公民中选聘而来,但其选拔范围较窄,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方面,人民陪审员选拔主要依靠法院的任命,缺乏社会广泛参与的机制。
另一方面,当前选聘人民陪审员主要依赖于罪犯家属和群众信访举报等途径,导致参与群体偏向于特定群体,难以形成真正代表社会各阶层的陪审员队伍。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度相对较低。
虽然在制度规定上,陪审员有权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但实际上,陪审员往往只能作为旁观者出席庭审,参与程度不够深入。
一方面,由于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相对有限,其真正发挥作用的空间被限制。
另一方面,法官对陪审员的作用认知不足,往往未能最大程度地倾听和尊重陪审员的意见,在案件审理中起到的作用较小。
再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权威缺失问题。
由于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的普通公民,他们在法庭上与法官同场活动,往往面临法官专业素养、法律知识等方面的权威压力。
这种权威压力可能导致陪审员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丧失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该建立更加广泛、公正的人民陪审员选聘机制。
可以通过公开选拔、自荐推荐等方式,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优秀人才参与人民陪审员制度。
在选拔过程中,应注重陪审员的知识水平、社会经验、道德品质等综合素质,真正形成代表社会各阶层的陪审员队伍。
其次,应该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可以通过开展培训班、举办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陪审员的法律知识普及和理论学习,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
同时,要加强对陪审员的案例分析、实践演练等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使其在庭审中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增强民众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参与方式单一。
人民陪审员是的身份是公务员,需要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且数量有限。
大部分案件需要由法官和检察官独任审判或监督,缺乏多元化参与。
2. 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缺乏科学规范和机制,导致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陪审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甚至没有法律背景,难以独立公正地审案。
3. 工作职责不明确。
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不清楚,缺乏明确的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
一些人民陪审员虽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奖惩机制,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改革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进行如下改革:1.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包括从志愿者、民间组织和媒体中选拔,以及增加从基层人民法院选拔人民陪审员的比例。
2. 改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
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从单一的审判和监督转变为审判、监督和咨询等多种方式,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3.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应该是独立公正地审案,对判决结果负责,不能干预法官的审判过程。
同时,人民陪审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参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4. 建立人民的陪审员激励机制。
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机制,包括薪酬、交通、住宿等方面。
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机制,为优秀人民陪审员设置奖励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一大批知民情、解民意、品行好、作风正、有威望的人民陪审员,以强烈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认真负责地投入陪审工作,参与审理了大量案件。
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推行,增进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了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起到了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队伍已经成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第一,法院聘请陪审员越来越困难。
由于陪审员都是兼职的,法院给予他们的补助也比较低,更为重要的是陪审员认为自己在庭审中的作用微不足道,有没有自己一个样,所以他们愿意做陪审员的积极性不高。
同时对于法院来说,由于很难找到合适的陪审员,不得已让已经担当陪审员的公民无限期的担任下去,使这些人成为了名副其实的“陪审专业户”,这样的做法产生了诸多的弊病;第二,陪审员的素质不高和参审意识不强也制约了陪审作用的发挥。
陪审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公民较高的宪法意识和法律观念之上的,而我国国民这方面的素质显然是有欠缺的。
由于基本法律常识的缺乏和对诉讼程序的不了解,陪审员往往在庭审中难以对案件有正确的把握从而形成自己的见解,只能惟法官的马首是瞻;第三,陪审员即便参与了审判,也是审而不决,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
由于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和二审再审的可能,合议庭的决议处于不确定状态,没有最终法律意义,由专业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以及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始终控制着最终司法权。
于是,主要在一审中参与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就无力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施加自己的影响。
二、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重要方面。
我国陪审制度的困境解析
影响开庭 的时间 . 影响了办案效率。 而且 , 为陪审员 的专家意见与作 作 为证人 的专家意见效果有着本质的不同 . 者对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 前 性有着重要影响 2 人 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 . 2 根据我 国的陪审制度 。人民陪审员 的选任 实际上包括两层含义 : 其一是各级人民法院“ 候选名单 ” 中人民陪审员 的选任问题 : 其二是具 体案件 中人 民陪审员的选 任问题 。前者可 以称 为陪审员的一般选任 : 后者可 以称为陪审员的个 案选任 根据我 国法律的规定 . 民陪审员应该 由基层 人民代表大会在广 人 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 生 但是在 目 的实践中 . 民陪审 前 人 员 的选举不受重视 。在实践中陪审员选任 的方式 有 : 人大代表时 选举 同时选举 ; 群众推荐 ; 法院临时聘任 。 在基层人 民代表大会 的选举活动 中陪审员 的选举 . 根本 “ 不上队” 因此造成 了各地人 民陪审员选任 排 . 现状 的混乱 。 群 众推荐的方式也是很少 的 , 实践 中 , 较普遍的做法是 法 院临时聘 任 . 但产生 的问题 也甚多 . 如一些 基层法 院常 年聘请一些 街道待业青年临时工或退休人员 . 还有 的法 院甚至将陪审员的席位用 来解决 内部下岗人员“ 再就业 ” 问题 。还有 就是聘 请人大代表 、 专家参 与 陪审 , 但是 , 大代表作 为立 法和监督者而 介入司法 , 人 显然 与宪法 、 人大组织法 相冲突 : 家由于 自身专业或行业 性倾 向. 专 让其 居于裁判 者位置也是不当的 . 让其充任陪审员并不妥 当 在实践 中 . 出现 了由法院直接邀请人 民陪审员 、 有关单位或 还 让 团体推荐 人 民陪审员 的产 生方 式 . 在效果 上 . 法院直接邀请 人 民陪审
科 技信息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咨询题及完善吴莹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汲取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表达了我国司法的民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全然途径。
一、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咨询题笔者认为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还尚存诸多缺乏。
要紧表现在:(一)“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实现。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局部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往“审〞。
这种“陪而不审〞现象要紧表达在两个方面:一是“陪审〞是只“陪〞不审。
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二是“合而不议〞。
在合议案件时,尽管法律给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进案件时刻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贸然发言。
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依靠心理,在表决时全然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瞧点。
(二)履职比例严峻失调,监督作用有所弱化。
我国现有立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个案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随机选任机制也没有真正确立,实践中许多法官更倾向于选择已有陪审经历和经验或与自己关系对比好的陪审员,这显然进一步削弱了陪审员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
如此,即使有陪审资格的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于实际参审的只是其中的少数人或少数案件,也会使代表性变得毫无意义。
(三)选任状况对比混乱,日常治理趋于随意。
实践中,正由于陪审员的选任状况对比混乱,致使陪审员的治理无从下手。
尽管人民陪审员的任务是审判,但它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组成局部,结果法院只能用不能管;又因为他们不属于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部门也不管;原单位只管本职,不管兼职,也无法管;权力机关只管选任,产生后也不管。
由于无人管、无单位抓,这支队伍多是放任自流,全然谈不上真正的建立和健全。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中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发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有益机制,也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方式。
我国的审判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在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加强民意沟通和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不可避免地,这一制度也存在如“陪审的形式化”、陪审员与法官职能异化等问题。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职能异化;司法监督;司法公正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述(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变革历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因为它既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制,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清末立法时,我国引进了陪审制度,后经过不同时期的发展演变,由清末的陪审制,到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区别陪审团制和参审制,再到新中国解放时期的参审与旁听相结合的陪审制度,直到定型为现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仅仅从“陪审制”到“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名称的转变,就不难发现二者的语义内涵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相比较最初的“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更加凸显了“人民”二字所蕴含的政治理念,这是新中国成立时提出的“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1、政治民主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司法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民主制度,它的实施以民主政治为基础,同时也反过来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
在这一制度的实践过程中,更多的普通大众能够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表明国家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它是实现文本上的人民主权原则向现实中的人民主权转变的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在政治民主层面最突出的价值在于,比之于旧社会处于压迫剥削地位的人民来说,如今的人民真正翻身做了主人,实现了“人民的事情人民管”,主人翁意识不断增强,这极大地巩固了民主政治的基础。
2、司法公正价值。
公正包含了“公平”和“正义”的双重内涵,这双重内涵也是法律的价值追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对策研究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对策研究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推广实施。
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以保障公正司法,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感。
本文就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对策研究做出如下探讨。
一、制度不足之一:人员结构单一人民陪审员是由社会各界公民普遍担任,但是在实践中,人员结构单一,大多数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业人员和知识分子,缺乏普通群众、企业家和民间社会组织代表等。
这样的人员结构,不仅在某些案件中缺乏对民间生产、生活和思想的理解,也难以反映社会广泛的意见和愿望。
对策建议:积极联系和组织民间组织代表、企业家、农民工和普通居民参与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同时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宣传力度,鼓励更多的公民参与到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中。
案例一:某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为陪审员没有体验过该案涉及到的情况,无法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思考定罪量刑问题,最终导致判决结果不公。
二、制度不足之二:审前培训不到位培训和选拔环节不到位,许多人民陪审员由于从未接受过相关法律培训,对诉讼程序、证据调查和法律定义等方面的知识了解甚少。
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审判案件缺乏法律知识储备,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最终也难以确保审判公正。
对策建议: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选拔工作,为人民陪审员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和案例资源,并且不断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教育和培训,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案例二:某案中,陪审员对于涉案物品、涉案金额和法律定性等关键问题缺乏明确和准确的认识和判断,导致最终判决结果偏差明显。
三、制度不足之三:政治干预流弊一些地方或单位会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资源配置,将陪审员的职位作为一种政治操控的工具,导致陪审员缺乏独立思考和倾向于支持某个利益集团。
对策建议:在人民陪审员的选拔、评价、任期、回避和违纪处罚等方面,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杜绝政治操控等不正当干预的情况,并且对于对公正审判有明显影响的违章违法行为,要坚决惩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运行中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对审判工作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却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陪审员适用的任意性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该规定明确了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但什么是“社会影响较大”至今没有法律明确进行界定。
在实践中造成了两种现象:其一,一些法院因为担心人民陪审员的审理案件的水平不高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效果,或者认为对人民陪审员无法控制,在审理有些案件时往往以“案件影响不大”为借口,不适用陪审程序;其二,目前经济日益发达,法院诉讼案件明显增多,尤其是民事案件,但法院办案法官有限,大量的案件积压,相当一部分案件本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却因为各种原因被随意组成合议庭,利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来达到增长审限的目的。
表面上看是利用人民陪审员加强案件的审理效果,实际上是浪费司法资源,使简单案件复杂化,增加了诉讼费用和耗费了当事人的时间,使案件久而不决,令当事人反响很大。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求过高及“专职陪审员”的出现无法实现人民陪审的根本目的1、人民陪审员选任的随意化,造就了一批专职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中一部分系在职人员,由于他们从事人民陪审员只是兼职行为。
当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发生冲突时,有些人往往会牺牲兼职工作,对于法院的邀请以各种理由予以推却,或者是事先定好的合议庭时间无法准时到庭,造成法院案件审理工作很被动。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一篇: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落实司法民主、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举措,同时人民陪审员所代表的大众思维模式也是对法官职业思维的理性监督和制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及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为有效落实人民陪审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制度基础。
但因为方方面面的原因,人民陪审工作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优势的发挥。
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应不断对该制度加以完善,使其更加适应公正司法的现实需要。
笔者认真分析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措施提出一点尝试性的建议,抛砖引玉。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具体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不够深刻近年来,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宣传,但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还不够深入。
少数陪审员所在的单位领导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够到位,对陪审工作支持不力,难以为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少数法官认为陪审员法律知识和水平有限,忽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少数陪审员自身素质不高,参与意识不强,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
二、人民陪审员履职不稳定一个案件的审理需要多次阅卷、庭审、合议,而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有自己的工作,因此,经常造成二者时间上的冲突,影响了法院案件的审理效率。
另外,部分人民陪审员,特别是农村地区所处地域距离较远,也不能保证按照排期开庭时间参加庭审。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之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之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作为一种民主参与的方式,旨在增强司法公正和权威。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参与范围有限。
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仅适用于一些特定的刑事案件,而在其他类型的案件中并未得到广泛运用。
这导致了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范围过窄,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应该逐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能够覆盖更多类型的案件,提高司法公正和权威。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着人员选拔不公和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
目前的人民陪审员选拔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和法院的推荐,这种方式容易导致人员选拔不公。
同时,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其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知识和判断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建立起科学、公正、透明的人民陪审员选拔机制,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素质和能力。
第三,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着权威性不足的问题。
由于人民陪审员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他们的判断往往受到其他法官和检察官的影响。
这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发挥的作用受到一定限制,其决策结果可能与专业法官和检察官相悖。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他们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并提高他们在案件审理中的权威性。
此外,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着保密性不足的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了解相关案情和证据材料,这涉及到个人隐私和案件保密。
然而,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泄密问题,这对案件的公正和权威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保密工作,应该建立起严格的保密制度,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保密意识的培养和教育。
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案件审理中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存在一定限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只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并不能直接参与到案件的裁决过程中。
这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发挥作用的局限性。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文章闡述了司法公信力生成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分析了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路径。
要设定合理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改变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力;缩短陪审员的任期。
标签: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公信力;困境;出路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通过司法运作状况,对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给予的评价,体现了司法机关在民众心目中的信用水准和影响力,反映了民众对司法的信服和尊重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
近年来,随着报刊、电视、网络等舆论监督力量的发挥,因司法裁判不合情理的个案备受公众关注,引发热议,掀起了舆论热潮,使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的评价不断降低,司法公信力严重下降。
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容忽视的是司法行为与民众之间缺乏有效信息沟通,民意在司法渠道中得不到充分而理性的表达,是其中重要因素。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通过民众与司法的互动,获得广泛深入的司法参与,实现司法吸纳与民意疏通,不失为解决此问题的路径之一。
一、司法公信力生成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认识1、司法民主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通过遴选的方式,使部分普通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进入国家公权力的重要领域,步入司法殿堂,分享司法审判权。
“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
”人民陪审员从群众中来,通过将民众的价值与情感输入到司法活动中,代表人民的意志参与审判,打破法官对审判权的垄断,更集中地通达民情,反映民意,凝聚民智,防止司法裁判因脱离民意而成为司法专横。
让普通公民见证司法、协助司法、掌理司法,架起民众与司法的桥梁,加深他们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社会认同,取得其理解、信任和支持。
这种公民直接参与审判过程的民主化形式,具有其他司法民主形式不可替代的价值。
2、司法公正价值司法运作过程是否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取决于其是否公正,公正是公信力生成的基础,也是司法活动的首要价值目标。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困境及其救济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困境及其救济摘要: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舶来品自引进以来,几经跟跌,虽然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规定于相关法律中,但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本文简要介绍了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同时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予以总结,从而更好地寻找救济途径,以求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司法民主及政治民主等价值追求中发挥重要作用,以便取得良好的法律及社会效果。
关键词:人民陪审;困境;救济一、陪审制度概述(一)陪审制的模式介绍陪审制,是指人民法院邀请法官以外的公众代表参与对案件审判的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起源于英国,而随着后来英国的向外扩张,陪审制度也传播到世界各地。
陪审制在英美法系国家取得成功后,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移植借鉴起来。
参审制是指由法官与普通市民即参审员共同进行审理、评议的审判制度。
所以,纵观全球的陪审制度,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审理制度,另一种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这两种模式虽然都名为陪审,看起来很相似,但由于不同法系国家法律理念、历史传统、政治文化等的不同,两者的内容和功能其实相距甚远。
最大的不同在于陪审员的职能,陪审团的陪审员,都主要负责事实部分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则由法官完成。
参审制则是,陪审员和法官一起组成法庭,两者既负责认定事实,也负责适用法律。
(二)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演变在清末之前的漫长封建历史中,我国一直是一个中央高度集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不分,行政机关既是公诉者也是审判者,加之根深蒂固的奴性思想的禁锢,缺少参与国家行政事务及司法事务观念及积极性,也就不可能产生陪审制度。
清末的社会大变革,清政府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授命沈家本等人主持修律,而此时也引进了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但因保守派的抵制,并未付诸实施。
我国的陪审制度真正得以确立是在第三次国内革命时期,主要学习的是前苏联的模式,其实质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1]抗日战争时期产生了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巡回审判,就地审判为特点,走群众路线,注重民意对裁判的影响。
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它是司法公正、科学、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实践。
但是,当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措施。
一、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1、制度安排不合理当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陪审员的选拔和监督机制并不是十分完善。
目前,陪审员的选拔由司法机关来负责,但是,其选拔程序、标准等并不是十分透明和公正。
此外,监督机制也不够完善,很难保证陪审员的行为符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2、制度执行效果不理想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已经实行多年,但是其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一方面,很多陪审员对自己的职责和权利并不十分清楚,并且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导致很难有效地履行职责。
另一方面,很多法官对陪审员的作用并不重视,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支持。
3、司法公正性问题在实践中,一些地区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设立了,但是由于民主监督和公正表决机制不够健全,导致案件判决结果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出陪审员的作用,进而影响了司法公正性。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措施1、优化选拔机制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可以加强公开透明,并且在区域设立选民考试中心,进行所有参选者的统一考试。
同时,在考试瑕疵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选拔程序及标准,确保司法质量。
还可以建立区域性的陪审员候选名单,以便司法机构及时选任合适的陪审员。
2、提高培训水平针对当前陪审员培训不足的问题,可以建立全国性的培训中心,在全人口梦幻岛实行陪审员必须参加的培训课程,增强陪审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提升对案件本质的理解和审判精度。
通过这样的培训措施可以提高陪审员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度和质量,也能进一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优化服务保障为使陪审员工作得到充分的保障和支持,需要在服务保障上做出相应努力。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实施多年来,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 参与人数不足: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人数相对较少,不能满足全国各地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
2. 选任方式单一: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多数采用推荐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缺乏更多的参与方式,如社会推荐等。
3. 缺乏专业性:大部分人民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在审判中的作用。
4. 约束机制不完善: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容易出现失职、违法等问题。
二、改革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1. 扩大参与人数: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公民参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
2. 多元化选任方式:除了推荐和随机抽取以外,适当引入社会推荐、自荐等选任方式,扩大人民陪审员的来源渠道。
3. 提高专业性: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让其能够更好地参与审判工作。
4. 健全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的人民陪审员监督和约束机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考核,防止其在审判中出现失职、违法等问题。
三、总结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确处理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管理等环节,将对提高司法公正、加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支持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推动其不断发展。
我国陪审员制度运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之我见【可编辑版】
我国陪审员制度运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之我见我国陪审员制度运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之我见我国陪审员制度运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之我见内容摘要: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农村法庭可以适当的降低文化标准和法律素养标准,选任一批在当地群众威望高、道德品质好,而且又热爱人民陪审事业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我国立法机关应该对《决定》或者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相关规定作相应修改。
在立法上,适当提高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费来解决人民陪审员的经费困难,可以在诉讼费收取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合议审判权长效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1X年5月1日实施以来,基层人民法院将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狠抓落实。
笔者作为农村人民法庭的普通工作人员,一年来通过自己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情况的了解,认识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不可剥除的重要内容,对构建和谐社会,实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大的现实价值和长远意义,但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难度大,特别是该制度还处于不断完善发展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不够,加上基层人民法院的自身因素,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有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笔者据自己了解到的相关情况,粗略谈谈自己相关问题及对问题的思考和建议,以期抛砖引玉,更好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让其起到预期的作用。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陪审员价值未得到发挥,陪而不审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过去重视程度不够,对大部分人民群众剩及法律工作人员来说是一项新制度,一些基层法院对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缺乏经验,有的法官在庭审时仅安排陪审员做些与案件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陪审员不参加案情研究讨论,不参加案情合议,存在“合而不议”的现象,如我们基层法院的有些派出法庭,由于人员编制少,对于实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必须要求有人民陪审员的参加,由于陪审员是兼职的,必然有他自己的工作,我们法庭一般只能提前几天通知人民陪审员来参加案件审理,当开庭审理后,吃完工作餐人民陪审员就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去了,一般是极少剩及不参加案件的合议,笔者通过对邻近基层人民法院乡下法庭的了解,也大量存在这种现象。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
鼓励人民陪审员提出异议,并设立相应的异议处 理机制,保障其异议权。
监督权
赋予人民陪审员对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监督 权,设立相应的监督渠道和处理机制。
人民陪审员监督制约完善建议
内部监督
加强法院内部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设立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 。
社会监督
引入社会力量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监督,如媒体、公众和专家等 。
域外陪审制度的比较分析
总结词
运行机制、价值取向、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
详细描述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在运行 机制、价值取向、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陪 审团制度注重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适用于刑事案件 和部分民事案件;而参审制度注重实体公正和实现公 正的判决结果,适用于各类案件。此外,陪审团制度 中陪审员由随机抽取产生,而参审制度中参审员由选 举产生或推荐。
05
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建议
人民陪审员选任完善建议
选任条件
增加对人民陪审员学历、职业 背景的要求,确保其具备基本
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选任程序
完善选任程序,确保公正、透明 ,避免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
任期制度
设立人民陪审员任期制度,规定最 长任期,避免长期任职影响陪审效 果。
人民陪审员培训完善建议
特点
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广泛参与性、非职业性、随机性等特征,能够体现司法 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公正性和效率性,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司法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功能
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提高审判质量,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
试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方向
试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方向contents •引言•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述•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方向•结论与展望•参考文献目录CHAPTER引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深入,人民陪审员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发展。
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目的与方法CHAPTER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述含义特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含义与特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起源与发展起源发展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司法民主和公正,增强了司法的社会监督和参与,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和透明。
要点一要点二功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包括弥补专业法官的不足,促进司法民主和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等。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CHAPTER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人民陪审员选任问题选任程序不规范目前人民陪审员主要来自基层群众,而来自专业领域如法律、医学等的人才较少,导致陪审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选任范围狭窄选任程序繁琐人民陪审员权利保障问题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权利意识淡薄权利保障不足运行效率低下由于运行机制不健全,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效率低下,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运行机制不健全陪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导致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
运行成本较高陪审员制度的运行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导致运行成本较高,给法院和地方政府带来了负担。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机制问题CHAPTER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方向1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23通过多种方式广泛招募人民陪审员,包括社会招聘、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等,确保来源广泛,具有代表性。
拓宽选任渠道设立一定的资格条件,如文化程度、社会阅历、道德品质等,确保陪审员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提高选任门槛建立规范的选任程序,包括报名、审核、面试、任命等环节,确保选任过程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第39卷㊀第4期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Vol.39㊀No.4 2020年7月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Jul.2020文章编号:1006-2920(2020)04-0079-06doi:10.13892/41-1093/i.2020.04.015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张磊蕾㊀㊀摘要: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事实审与法律审界限不清晰㊁ 陪而不审 等问题㊂借鉴德国㊁日本㊁英国㊁美国等的陪审员制度,破解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困境,应当适当缩小陪审范围,细化陪审员参审过程,加强法官引导作用,针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发挥陪审员事实审的优势㊂关键词:陪审员;事实审;法律审;专家陪审员㊀㊀作者简介:张磊蕾,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㊂㊀㊀一㊁人民陪审员制度面临的困境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中一直存在 陪而不审 的现象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了事实审和法律审,规定了三人和七人两种合议庭组成类型,但由于规定不够细化,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中仍然存在各种问题㊂(一)案件类型多样与陪审员选择单一之间的冲突在审理案件时,事实虽然是客观的,但由于认知水平㊁利益追求等各方面的因素,各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和证据选择都是主观的㊂如何从各种主观呈现的事实中提取出最接近客观真实的事实是审判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㊂人民陪审员并非专职审判员,其参与审理案件的时间毕竟有限,让陪审员专于某一类案件的可能性也几乎不存在㊂司法实践中,陪审员几乎参与了各种类型案件的审理㊂据笔者统计,2019年上海市某基层法院某陪审员共参审案件388件,其中民事案件310件,刑事案件78件㊂民事案件中包括普通民事案件259件㊁涉及案由36个,商事类案件51件㊂人民陪审员处理的案件缺乏规律性和专一性,审理不同类型案件时在事实审查方面存在认识偏差,也存在无法抓住关键事实或偏离请求权的情况㊂(二)人民陪审员缺乏法律专业知识法官作为法律职业群体与社会相对隔离且应当保持一定距离,从而在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通行价值观掌握上不及陪审员㊂[1]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人民陪审员并非法律专业出身,这虽然有利于弥补法官对不同学科社会知识的缺乏,尽可能在判决中实现法律与情理的平衡,但不利于人民陪审员在参审过程中正确适用法律,不仅导致人民陪审员难以进行法律审查,也导致人民陪审员在事实审查方面缺乏针对性㊂尤其是在双方证据均不充分,需要适用证据规则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的情形下,人民陪审员的劣势更加明显㊂(三)现行法律对于陪审员参审的规定不明确虽然‘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范围,但在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㊁如何进行审查,例如,在民事诉讼范围内,案件究竟是采用三人合议庭还是七人合议庭,对于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具体区分及操作规则,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细化规则㊂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给法官和陪审员带来一定程度的困扰㊂80㊀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二㊁人民陪审员制度困境的原因:事实审与法律审(一)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关系民事诉讼中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㊂前者对应的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后者则指适用相关法律㊂这两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㊂[2]4认定事实㊁适用法律㊁做出判决是一个案件的完整过程的三个环节㊂民事案件审理的过程是以三段论作为推理原则,即法律规定为一般性原则(大前提)㊁案件事实为特殊化陈述(小前提),由此引申推导出符合一般性原则的特殊化陈述(结论)的过程㊂因此,事实审查与法律适用这两个前提是案件审理的重点,直接关系判决是否正确㊂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㊂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审判人员还是律师㊁当事人,在遇到案件时首先需要研究的是案件事实㊂客观事实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律事实,如何从客观事实中提取出法律事实是需要法官和陪审员去判断和思考的问题㊂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基于其自认的事实得出诉讼请求,被告亦基于其自认的事实提出抗辩意见㊂法官和陪审员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及辩论来了解案件的事实,然后做出自己内心公正的判断㊂[3]128因此,事实审查就是确定原告请求权是否有客观存在的证据作为支撑㊂在既有证据无法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审判人员需根据相关规定来推定事实是否存在㊂法律审是在查明事实之后,根据请求权的性质找到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将具体的事实归入已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之内,按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对事实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判断,得出裁判结论㊂对于没有事实基础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对于推定存在事实基础的请求权再做裁判㊂因此,事实审查是法律适用的条件,法律适用是对事实的抽象化表述和识别,裁判是基于事实审查和法律适用后得出的推理结论㊂(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事实审和法律审的检讨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 (‘人民陪审员法“第三条),这里的审判职责既包括事实审也包括法律审㊂然在司法实践中, 陪而不审 的现象屡见不鲜,其原因是复杂的㊂第一,诉讼中事实审与法律审的界限不清晰,人民陪审员的主动性不能充分发挥㊂诉讼中对于事实的认定,首先是双方当事人呈现出来的带有各自主观色彩的事实,法官利用自己的审判经验或借助其他辅助技术手段,尽可能地发现最接近事实真相的客观事实,通过法律判断以及对证据规则的应用来认定基础法律事实㊂在事实审与法律审界限不清晰的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更多地依赖审判长的指引,其事实审的优势体现不出来㊂第二,现行法律对于陪审员参审的规定不够具体㊁细致,缺乏可操作性㊂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三人合议庭中,陪审员对事实㊁法律均有表决权;七人合议庭中仅对事实享有表决权,对法律则仅能发表意见㊂然而对两种合议庭的具体使用规则,仅给出了模糊规定,对于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具体区分以及发表意见㊁进行表决的具体规则缺乏细化规定㊂三㊁域外陪审立法的借鉴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司法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积极作用的发挥有着重要意义㊂许多国家和地区对陪审员制度有成熟的经验,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域外立法经验,解决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㊂(一)德国德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采取陪审制与参审制并行方式,经过不断改革,最终形成具有德国特色的陪审制度 参审制㊂在德国参与审判的公民,称为非职业法官,又被称为参审员㊂根据德国的法律规定,非职业法官一旦参与审判,就与法官职权相同㊂但司法实践中,非职业法官一般不能阅卷,只能通过庭审了解案情,并以自己的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㊂德国对参审员参与审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以及审判法院层级有严格的规定,德国初级㊁中级法院审理中,均有部分案㊀第4期张磊蕾: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81件适用参审制;高级㊁最高法院因只对法律适用进行审查,不实行参审制㊂[4]65与陪审制不同,德国参审制最大的特点就是不区别事实审与法律审,职业法官与非职业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可以避免因缺乏沟通㊁指导而导致不适当的裁决㊂当然,参审制也有其弊端,参审员作为普通民众,不懂法律,缺乏司法实践,对法官容易产生敬畏甚至屈从心态㊂同时,作为业余工作,参审员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各项事务,无法像职业法官一样全程投入,容易导致对于案情了解不够的情况发生㊂因此,参审制以追求诉讼民主为目的,但是民众参与诉讼的作用较之陪审制有所降低㊂(二)日本日本国民参与司法审判的制度,从过去的陪审制到现行的参审制,法律虽然规定国民可以参与审理,但是没有赋予国民直接裁判的权力㊂国民在听完当事人或者被告人对于案件的陈述以及法庭调查后,可以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但是主审法官是否采纳该意见,并无强制性规定㊂日本参与审理的公民有两类:司法委员和参与员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简易法院的一些民事审判和民事和解容许司法委员参与审理,司法委员在听取案件的证据调查和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后,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见解和意见,同时还可以帮法官做和解工作㊂司法委员更加了解普通国民的内心,当事人也更加容易接受其观点,从而促进案件和解㊂[5]299在日本民事诉讼中,司法委员及参与员的指定主要有两种方式:按照法院预先确定的开庭日程表予以指定;根据案件的内容和司法委员㊁参与员的专业技能及知识予以指定㊂(三)英国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伴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吸收和引进㊂[4]139英国的陪审制度主要规定在‘1981高等法院法“(Senior Courts Act1981)和‘1984郡法院法“(County Courts Act 1984)中㊂‘1981高等法院法“第69条规定,王座法庭(Queen s Bench Division)审理的除法庭认为需要延时审查文书㊁账目或任何科学调查或实地调查导致陪审团审理不便的情况以外,被控欺诈诉讼㊁恶意指控㊁非法拘禁案件均应当适用陪审团审理㊂如果王座法庭认为有必要进行陪审团审理的其他案件也可以适用陪审团㊂‘1984郡法院法“第66~68条规定了郡法院的陪审团制度㊂海军程序诉讼,‘1976租赁(农业)法“‘1977租赁法“‘1977驱逐法“‘1988房屋法“引发的程序性诉讼,基于‘1985房屋法“的上诉案件不适用陪审团审理㊂除此之外的案件,法庭可以依当事人申请适用陪审团审理㊂郡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陪审团由8人组成㊂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事实审查或对证据有影响而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外国法的识别由法官决定㊂英国法律规定,法律问题由法官决定,事实问题由陪审团在法官总结的指引下决定,陪审团的决定一般要求一致通过或形成压倒性多数的结论㊂[6]320英国的规定避免了非法律专业陪审员参与法律审㊁行使法律审权力可能带来的适用法律不当等不良影响,从而使陪审员制度更好地扬长避短,发挥积极作用㊂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英国被适用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案件越来越少,这是由于适用陪审团进行审判所需要的时间成本㊁经济成本较高,审判效果并不能与成本相匹配㊂(四)美国美国‘权利法案“对陪审团参与审判做了明确的规定,对陪审团制度保护最为严格,针对陪审团制度的具体适用规定也最为翔实,既赋予当事人申请陪审团审理的权利,也对法官指引作用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对于陪审团做出的裁决也规定了救济途径㊂对于陪审团的裁决,非依习惯法规则任何法院均不得重新审查㊂虽然美国联邦和州各自拥有独立的法院系统,但除路易斯安那州之外,所有法院系统均有关于陪审审理的宪法保障㊂[7]132审理中如有陪审团参与,由法官负责分辨可适用的法律,并就法律问题予以指示,指导陪审团认定事实㊂[8]50282㊀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在美国联邦法院,对于可以由陪审团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庭也可以自行决定陪审团参与审理㊂法庭可以自行或允许当事人审查候选陪审员,当事人有权对陪审员提出回避请求㊂陪审团由6~12名陪审员组成,每名陪审员都必须参与裁决,裁决必须是一致通过且必须由拥有至少六名成员的陪审团宣布㊂法庭可以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向各个陪审员进行调查,以确认陪审员是否对裁决达成一致意见或者陪审员是否认可裁决㊂法庭可以要求陪审团仅就某一事实争议点书面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special verdict),也可以总括裁决(general verdict)㊂庭审中,陪审团如果已经充分听取了一方当事人的争议,而法官发现缺乏法律意义上充分的证据基础,正常理性的陪审团无法基于此判断该争议的存在,法庭可以在提交陪审团裁决之前直接做出法律判决(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㊂如果法庭没有直接做出法律判决,则法庭将诉讼提交陪审团考虑,在法庭给出裁决后,该方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作为法律事项裁决(the renewed motion for 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请求法庭做出与陪审团裁决不一致的判决㊂法庭可以根据陪审团的裁决做出判决,也可以重新审理或者直接做出法律判决㊂近年来,美国社会对于陪审团参审的批评越来越多,主要因为陪审团较法官更为宽容,也更容易成为操作诉讼的工具㊂综上,世界各国对于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虽不尽相同,但均对具体适用加以明确的限制,以保障充分发挥陪审员制度积极作用的同时,避免其短板对于案件审判的影响㊂这也警示我们在充分保证陪审员制度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应当对其予以适当的限制,避免陪审员的非法律专业缺陷给判决带来消极影响㊂四、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一)适当限定陪审员审理的范围1.对陪审员参与事实审予以强化从各国陪审制度来看,各国陪审员大多只进行事实审理㊂这一规定不仅考虑到陪审员非法律专业的身份特征无法正确适用法律,也考虑到审理案件的推理过程对法律专业性和逻辑思维的要求㊂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优势主要在于陪审员以普通公民的心态,利用自己工作生活中掌握的常识和形成的观念参与案件事实审理,有助于避免个别情况下法官过分专注于法律㊁固化思维带来的消极影响㊂陪审员的感性认识与法官的理性思维相结合,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和最优化㊂一个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只有当案件事实客观并且全面地再次展现,才是最理想的庭审状态,根据此客观事实并准确地适用法律,得到的判决才是最为公允的判决㊂[9]14在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上,事实审就是探究纠纷发生时最初的客观存在情况,各方当事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利用证据进行证明;法律审就是需要法官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和审判经验㊁证据规则㊁法律思维等进行法律上的评价和判断㊂黑格尔认为: 审判行为作为法律对个别事件的适用,可以分成两个方面:一是根据事件的直接单一性来了解事件的特性;二是使事件归属于法律之下㊂ [10]23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应主要由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对事实审与法律审进行区分,将可以直接依据证据做出认定的归属于事实审部分,除此之外全部归属于法律审部分㊂同时应当注意将事实审的认定与法律规定的六类免证事实予以区分㊂在此基础上,根据合议庭组成形式的不同,引导陪审员就事实审或者法律审行使自己的权力,或发表意见或进行表决㊂2.适当缩小陪审案件范围由于法院结构的不同,一些国家的上诉案件不审查事实部分,仅审查法律部分,故不适用陪审制度,一些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也导致其不宜适用陪审制度㊂我国从法治和监督等角度要求法院尽量适用陪审员审理案件,甚至订立陪审率这一考核指标,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㊂美国㊁日本的陪审员制度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也适用于很少的一些民事案件㊂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他们的陪审员㊀第4期张磊蕾: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83制度在早期的时候也适用民事案件,但在后来的制度实践中,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被逐渐限缩㊂适当缩小陪审案件范围,充分发挥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优势,将更有利于发挥陪审员参审的积极作用㊂3.增设专家陪审员专家或特定团体的专门知识有利于专业事实认定合理化㊂俗话说 隔行如隔山 ,在案件涉及专业问题时,由于对法律以外的专业领域如医学㊁建筑㊁知识产权等了解并不深入,法官无法做出正确判断㊂也正是基于此,审判中需要通过委托鉴定㊁审价等专业手段查明事实㊂司法鉴定意见对于案件判决结果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但是存在耗时长㊁成本高㊁鉴别难的弊端㊂因此,建议吸纳行业专家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㊂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在专业领域内与职业法官的法律素养和审判经验形成互补,这是专家陪审模式的最大优势[11],更有利于快速查明事实,通过陪审员专业的发问,也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心理压力,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扯皮㊁推诿等现象的出现,有利于调解的达成和审判效率的提高㊂专家陪审员制度可以辅助法官走出认知困境,对专业性㊁技术性事实㊁证据正确认定㊂[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⓪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㊂ 虽然司法解释中提及吸收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但是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㊁考核中均无相关的配套规定,没有建立专业陪审员人才库,使得该项规定可操作性降低㊂因此,建议在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适当增加具备专业知识人员的比例,并在人民陪审员库中细化分类,按照其擅长领域登记造册,以方便法官在特殊案件中快捷选择专业陪审员㊂(二)细化陪审员的审理过程选任陪审员后,让陪审员充分参与案件审理,正确履行裁判职责,是保证人民陪审制度贯彻落实的重要内容㊂[13]根据庭审的进程,对不同阶段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方式㊁方法予以细化,能够更好地实现审判的目的㊂1.庭审前,为陪审员的庭审准备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庭前陪审员了解案件事实的机制,可以通过庭前请陪审员阅卷㊁复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供陪审员参考㊁提供庭审提纲和争议焦点等方式让陪审员充分了解案情,提前做好庭审准备,围绕争议焦点提出问题,对法官审查进行协助和补充㊂同时,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可以在庭审前询问陪审员是否需要法律审查方面的帮助,在陪审员需要的情况下提前列举出案件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款,以便陪审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保障陪审员更好地参与审判㊂为了帮助陪审员更好地了解案情,可以制作问题清单㊂问题清单是法官根据案件审理中基本情况所提出的问题㊂问题清单制度能够帮助陪审员梳理案件脉络,更好地整理案情,便于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㊂同时,问题清单制度还能调动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打破原先的 陪而不审㊁审而不议 的局面㊂[14]2.庭审中,充分尊重陪审员的参与权㊁发问权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占据主导地位,掌握整个庭审的节奏和方向㊂在合议庭开庭的过程中,许多陪审员由于庭前阅卷不充分,甚至不阅卷,参与庭审的能力远弱于法官㊂庭审是查明事实的关键环节,也是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主要环节㊂在庭审中,法官应尊重和鼓励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尤其是在事实审理部分,引导陪审员积极思考和发问㊂证据是审理案件事实的关键,法官可在庭审前和庭审中对于证据条件㊁证明标准㊁举证责任分配等向陪审员释明和指引,引导陪审员对证据真实性㊁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认定,对事实本来面貌进行推理㊂各方当事人应认真对待陪审员的提问,认真回答㊂3.认真对待评议制度合议庭评议模式应该是商谈互动式的,而不是法官与陪审员 背对背 式的㊂在此模式下,法官担84㊀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当法律指引与释法作用,陪审员充分发挥民间智慧,可使专业法律观念与民情民意得到充分交流㊂[15]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将评议落到实处㊂目前很多案件陪审员评议流于形式,没有评议或仅有简单的口头评议,这都不利于提高陪审员的积极性,无法体现陪审员对案件的审理㊂因此,建议进行书面评议,在事实认定方面,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请陪审员发表意见,在双方证据均不充分的情况下,陪审员可根据自身的经验给出判断;在法律适用方面,陪审员可根据法理㊁习惯㊁法条等给出自己的意见㊂当然,也不应忽视对程序的评议,既要保障陪审员的审判权,也要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㊂4.充分发挥法官的指导作用陪审员参与审判,在法律领域之外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社会经验㊁人情方面的弥补,在法律领域中,法官则应当为陪审员提供指引㊂‘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条规定: 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㊁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㊂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㊁证据规则㊁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㊂ 该条规定了法官对于陪审员的指导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办案压力不断加大,大部分法官并不能完全做到这一规定,对于陪审员的指导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㊂为了更好地发挥陪审员的作用,法官及助理应当加强对陪审员的指导,尤其是在法律审查方面,应当向陪审员做法律讲解和提示,方便陪审员结合自己的事实判断,做出正确的认定㊂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㊂随着‘人民陪审员法“及‘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公布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日趋完善㊂当前,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事实审与法律审界限不清,陪审员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的现实问题㊂因此,有必要针对现行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㊂参考文献:[1]㊀高翔.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程序构建论[J].现代法学,2018(3):141-155.[2]㊀方宇强.论民事诉讼中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陪审模式的构建[D].宁波:宁波大学,2017.[3]㊀胡云红,刘仁琦.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审判指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4]㊀徐美君.司法制度比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5]㊀冷罗生.日本现代审判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㊀沈达明,冀宗儒.1999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诠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7]㊀哈泽德,塔鲁伊.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张茂,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8]㊀弗里尔.美国民事诉讼法[M].张利民,孙国平,赵艳敏,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9]㊀李金致.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研究:以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改革试点为分析视角[D].扬州:扬州大学,2018.[10]㊀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1]㊀张梦瑜.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人民陪审员事实审的程序设计[J].法制与社会,2018(13):34-35.[12]㊀徐珊珊.论专家陪审员制度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20(5):22-23.[13]㊀刘洪岩,孙盈.让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名至实归[J].人民论坛,2018(29):90-91.[14]㊀孔菲菲.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制度构建[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4):19-22.[15]㊀廖永安,胡东骄.对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再思考[J].人民司法:应用,2018(22):12-15.(责任编辑㊀孟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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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制度 的路 径。要设 定合理的人 民陪审 员选任条件 ; 改 变人 民陪 审员的选任程序 ; 明确人 民陪审员的权 力; 缩短 陪审员的任期 。 【 关键词 】 人 民陪审员制度 ; 司法公信 力 ; 困境 ; 出路
司法 公信 力 是社 会 公众 通 过 司法 运 作状 况 , 对 司法 的 公正 性 、
民众 之 间缺 乏有 效信 息沟 通 , 民意在 司法 渠道 中得 不到 充分 而理 性 渠道 拓宽 , 司法决 策的 知情 范围扩 大 , 司法决 策过 程 的透 明度增 强 ,
的 表达 , 是 其 中重 要 因 素 。完善 人 民陪 审 员制 度 , 通过 民众与 司法 是 实质性 的 审判 公开 , 能够增 强 社会公 众对 司法 运作 过程 的认 同和 的 互动 , 获 得厂 泛深入 的 司法参 与 , 实现 司法 吸纳 与 民意疏 通 , 不 失 信 任 。其 次 , 人 民 陪审 员 制度 让 社会 公众 参 与 审判 , 象征 着 民众 对 为解 决此 问题 的路径 之一 。 司法权 的分 享 , 在 职业 法官 和人 民陪 审员之 间形 成 了一种 分权 制衡 司 法公信 力生 成 中人民陪 审员制 度的价 值认 识 的关 系, 职业 法官 在有来 自不 同 社会 阶层 的人 民陪审 员在场 的 情况 1 、 司法 民主价值 下, 会 更加 自 觉地 约束 自己 的言 行举 止 , 更加 注 意保 持 良好 的职 业 人 民陪审 员制 度 通过 遴选 的方 式 , 便 部分 普通 公 民直接 参与 司 形 象和 职业 操守 , 在一 定程 度上 可以 遏制法 官 以权谋 私 、 滥 用职 权 、 法 活动 , 进 入国 家公权 力 的重 要领 域 , 步 入 司法殿 堂 , 分 享 司法 审判 权钱 交易 的行 为 。 权 。“ 这 实质 上 就是 陪审 制度 把领 导社 会的权 力 置于人 民 或这一 部 5 、 民意 沟通价值 分 公 民之 手 。 ”人 民 陪 审员 从群 众 中采 , 通过 将 民众 的价 值 与 情感 人 民陪 审员通 过对 司法 审判 活动 的厂 泛参与 , 目睹法 官 的真 实 输 入 到 司法 活动 中 , 代 表人 民的意 志 参与 审 判 , 打 破 法 官对 审 判权 工作状 态 , 从 而增 加对 法 官审判 活动 的理解 , 明 白法 官的 不易之 处 。 的垄断, 更集 中 地通 达 民 情 , 反映民意, 凝 聚 民智 , 防 止 司法 裁 判因 此外 , 人 民陪 审 员身 为普 通 民众 , 比 法 官更 能准 确把 握 当 事人 的心 脱 离 民意 而 成 为 司法 专横 。让 普 通 公民 见证 司 法 、 协助 司 法、 掌理 理和 期望 , 更 理解 当 事人 的 心 声 , 感 情 上更 容易 交 流沟 通 。他 们 以 司法 , 架 起 民众 与 司法 的桥 梁 , 加 深他 们 对 司法 审判 活 动 的社会 认 普通 善良 民众 的生活 阅历 判断 事实 , 以传 统朴 素的价 值 情感诠 释 法 同, 取 得 其理 解 、 信 任和 支 持 。这种 公 民 直接 参与 审 判过 程 的 民主 律 。通过 其桥 梁 作用 , 拉 近职 业 法官 与 当事 人 的距 离 , 提高 当 事人 化 形式 , 具有 其他 司法 民主形 式不可替 代 的价 值 。 对 法 院判 决 的认 可度 , 使 审 判 既展示 法 律权 威 又体 现社 情 民意 , 实 2 、 司 法公 正 价 值 现 法律 效果 与社 会效 果的有 机统 一 , 营造 司法 审判与 人 民群众 的 良 司 法运 作 过 程是 否 能够 得 到社 会 公众 的 认 同取 决于 其 是否 公 性互动 。
的难 度 加 大 , 同日 寸 法 官还 可 以凭 藉 裁 判 需要 由合 议庭 集 体 做 出 为
权 威 性给 予的 评价 , 体现 了 司法机 关在 民众 心 目中 的信用 水准 和影 由 , 抵 制外来 干预 。 响力 , 反 映 了 民众 对 司法 的信 服 和尊 重 程度 , 是 衡 量一 个 国家 法治 4 、 司 法 监 督 价 值 程度 的标尺 。 近年 来 , 随 着报 刊 、 电视 、 网络 等舆论 监督 力量 的发挥 , 权 力 不 受约 束 , 必然 产 生腐 败 , 司 法权 也概 莫 能 外 。相 比其 他 因 司法 裁 判不 合 情理 的 个案 备 受公 众关 注 , 引 发热 议 , 掀 起 了舆论 形 式 的监 督 , 作为 “ 不 穿 法袍 的法 官 ” , 人 民 陪审 员 与 法官 同堂 办 热潮, 便社 会公 众 对 司法 行 为的 评价 不 断 降低 , 司 法公 信 力严 重下 案 , 直 接 参与 审判 活 动 , 更 直 接 更有 效 。首 先 , 人 民 陪 审 员来 自 民 降 。司法 公信 力缺 失 的原 因是多 方 面的 , 不容 忽视 的是 司法 行为与 众 , 通过 他们 直接参 与 审判 , 评议 案件 , 使社 会公众 了 解司 法活动 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政 治 与 法 律
我 国人 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 与 出路
余 暮 Βιβλιοθήκη ( 海 南政 法职业 学 院 海南 海 口 5 7 1 1 0 0) 【 摘 要 】 文章 阐述 了司法公信力生成 中人 民陪审 员制度 的价值 , 分析 了我 国现行人 民陪 审员制 度存在的 问题 , 提 出了完善人 民陪审
一
、
正, 公 正 是 公信 力 生成 的 基础 , 也 是 司法 活动 的首 要价 值 目标 。这
一
二、 现行 人民陪 审员制 度检视
价 值 目标 与 人 民陪 审 员制 度所 追 求 的司 法公 正 不谋 而 合 。一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