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学》讲义
担保法讲义
《担保法》法律知识讲义2009年7月29日主讲人:陈怀玺,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一部在具体讲解担保法之前,首先对中国担保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做一个简要的说明,对于担保法在农村信用社的适用情况、发挥的作用、存在的问题等做一些简单的分析,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大家在学习担保法时有一个背景知识。
担保法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门类,属于私法的范畴,私法是和公法对应的概念,公法是以公共权力为调整对象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刑法等。
私法主要是调整市民社会生活的法律,包括民法、劳动法、担保法、合同法等,而担保法是民事法律的体系中的一个门类,只占民事法律体系的一小部分,不是主要的部分,但是,是不可或缺的。
特别是在农村信用社,担保法知识掌握的好坏,对信贷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日常信贷管理工作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说它不可或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要服务经济发展,财富是通过交易得以创造,所以要鼓励交易,也要保障交易的安全,民事法律是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便捷为主要存在依据的,而担保法恰恰是和民事交易的安全息息相关,担保就是为了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要“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二是中国是一个农耕文明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民社会有所不同,民事交易不发达,“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过着自给自足的日子,即便有一些交易,也是“养鸡下蛋换个油盐钱”,真正的广泛意义上的交换并不常见。
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担保法是不可或缺的。
三是社会诚信的缺失,使整个国家、公民、企业都面临巨大的压力,为此而形成了担保法作用被放大和担保泛滥的局面,银行、信用社发放贷款必须要有担保,甚至在商业银行法中要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是,借款人提供担保是“应当”的,而且,抵押和质押为所有金融机构对担保方式的首选,这样造成借款人在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条件严格,手续烦琐,银行为保障贷款的安全性,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局面,双方互相抱怨。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一)
四、担保法律关系
• (一)主债关系与担保法律关系
•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债的关系。为了保 障债权的实现,使债的关系能够安全运转,就出现了担保 行为。因为担保行为的实施,产生了担保法律关系,尽管 这种担保关系的主体有可能与债的关系的主体重合,但由 于他们具有不同的内容甚至不同的主体,担保法律关系是 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法律关系,它同债的关系之间有密切的 联系,但也有区别。 • 由于担保法律关系的发生是为了债的关系运转的安全, 担保法律关系具有从属的特点,所以,学理上有时又称债 的关系为主债关系。而担保法律关系也具有债的关系的性 质,为了二者不相混淆,我们称前者为主债关系,后者为 从债关系。在主债关系中,债权人为主债权人,债务人为 主债务人。
• (一)担保法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 1、担保法概念: • 广义上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 的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 狭义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一、担保法和担保的概念
• 2、担保法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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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最早起源于公元前七世纪的古希腊,经历了罗马法与日尔曼法的培育 之后,在近现代最终得以确立,包括保证、定金、质押、抵押、留置和让与担 保、所有权保留等担保方式。 我国现行的担保体系的初步形成是由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经济合同法》的实 施到九十年代中期的《担保法》的发布。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担保问题作了进一步拓展规定。《民法通则》 在“债权”一节中笼统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等四种担保方式。 进入90年代以后,针对社会生活中严重存在的“三角债”现象,政府在先后 两次采用行政手段予以清理仍不见效后,决定制定担保法。1995年的《担保 法》对担保物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规定了保证、押权、质权、留置权、定 金等其他担保方式。以一个单行法的形式概括了所有的担保种类,这在大陆法 系国家是绝无仅有的。它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无论在担保的种类设置 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前进了一大步。 2007年,《物权法》的制订更完善了担保法律体系,其中“担保物权”章节 对以往担保法进行了大篇幅修改。此外,《合同法》、《海商法》、《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也相应地规定了担保制度,从而形 成了我国现行的担保体系。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课件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
(三)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 • 《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
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在实务中,关于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差旅费等 费用是否由对方当事人支付,各地法院存在不同 的认识以及不同的司法判例。为了避免这个问题, 在银行所使用的贷款、担保等合同文本中,可直 接约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差 旅费等费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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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权法与担保法适用的衔接 • 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不仅创设了一些新
的制度规则,同时它还大量吸纳并修改完善了担 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若干制度规则,但物 权法的颁行并不意味着担保法等法律的废止,在 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衔接问题时,应当坚 持“法不溯及既往”、“新法优于旧法”、“上 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尤其是,当担保法与 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物权法 。
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对于担保物权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其他担保合同,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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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 • 1)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无过错
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 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 的三分之一。(注:“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 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 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 债务仍然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当债权人对于担 保合同无效没有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 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债权人、担保 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 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法讲义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担保法讲义一、概述1.担保的含义及方式1.1含义: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1.2 方式:担保法第2条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2.反担保的含义及方式:2.1含义: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的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2.2 方式:保证、抵押或者质押,不适用留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如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方式。
3.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否认国内担保的独立性、独立担保仅限于国际经济活动中。
市高院2009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明确担保合同独立性不适用于国内担保合同。
4. 担保合同无效及法律责任4.1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法律责任a)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b)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4.2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4.2.1 法律规定的主要类型:a)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b)担保法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注:该条文在2006年公司法中已被删除,由公司法第十六条替代:“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提示:公司业务中,应要求担保人提供最新的、备案的公司章程,以确定其是否有权对外从事担保,或其担保是否超越其限额。
c)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枪支、弹药、毒品、土地所有权等)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d)具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境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担保法学课件02
关键术语
保证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保证人求偿权 保证人代位权 最高额保证 共同保证
本章概要
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是保证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中,当事人须明确保证债务的性质、范围及保证期间。保证成立后,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均发生一定的效力,当事人均享有一定的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具备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免除或消灭。在保证中,最高额保证、共同保证属于特殊保证。本章重点问题包括:保证的概念和特点、保证合同的成立、保证方式、保证债务的性质和范围、保证期间、保证的效力、保证责任免除和消灭的事由、最高额保证的特点、共同保证的种类及效力。
第一节 保证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三节 保证债务和保证期间
第四节 保证对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第五节 保证对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第六节 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第七节 特殊保证
一、保证的含义
根据《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依据这一规定,保证具有以下含义:
一、保证人的求偿权
(一)保证人求偿权的概念
保证人的求偿权又称为追偿权,是指保证人享有的于履行保证债务后得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一、保证人的求偿权
(二)保证人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4.保证人须无赠与的意思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担保法基础知识解读
担保法基础知识解读担保法是指规范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制度。
担保法的基础知识对于了解担保关系的性质、内容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担保法的适用范围、担保方式、担保人、债务人等方面进行基础知识的解读。
一、担保法的适用范围担保法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担保关系,即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法律关系。
担保法适用于各类主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关系。
担保法还适用于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保函、保证等担保形式。
二、担保方式担保方式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方式。
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保证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抵押是指担保人将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设定为担保财产;质押是指担保人将自己的动产转交给债权人占有,债权人依法留置或出卖该动产以实现债权。
三、担保人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主体。
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方式选择、担保范围等均受到担保法的规范。
担保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担保责任。
四、债务人债务人是指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主体。
债务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债务义务,如未能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
五、担保责任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担保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清偿责任、代位权利等。
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如债务人未能按时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代为清偿。
六、担保法律效力担保法律效力是指担保法对担保关系产生的法律效果。
担保法规定了担保合同的成立、变更、转让、解除等法律效力,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法律效力的实现需要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遵守担保法律规定,确保担保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担保法学》讲义
第五节、保证人的权利
一、作为一般债务人而享有的权利 基于保证合同关系而发生的权利
二、主张主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主张主债务人因主合同关系而取得的权利
第五节、保证人的权利
且不因主债务人放弃而受影响 三、先诉抗辩权
为一时性抗辩
第五节、保证人的权利
第三章、抵押权
第一节、抵押权概述 一、抵押与抵押权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标的物的占 有,而以该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的担 保。
抵押权则是抵押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将抵押物变价处分并就变价款优 先受偿的权利。
第三章、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性质 从属性
不可分性:抵押物分、抵押权不分; 主债权分、抵押权不分 ;主债务分、抵 押权不分。
消灭原因: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 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中止执行程序; 3.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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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学
第06讲
主讲教师:叶金强
第五节、保证人的权利
司法解释第24条之规定 诉讼安排问题:债权人可否一并起 诉
四、求偿权 要件: 1.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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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学
第07讲
主讲教师:叶金强
第三章、抵押权
物上代位性:抵押物发生毁损、 灭失时而得受赔偿金的,抵押权的 效力及于抵押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 求权之上。
三、抵押权的分类
第三章、抵押权
1.法定抵押权、约定抵押权
2.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权利 抵押权
第三章、抵押权
3.单一抵押、共同抵押、财团抵押 4.普通抵押权、特殊抵押权
第六章担保法律制度ppt课件
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 再承担保证责任。
❖ 3.债权内容变更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
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 果: ❖ A、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 承担保证责任; ❖ B、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 证责任。
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 2.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除抵押财产外,还包括从物、从
权利、添附物和孳息
❖
❖ (三)抵押人的权益 ❖ 1.占有权 ❖ 2.处分权 ❖ 3.出租权。①如果抵押权设定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权实
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②抵押人将已出租 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 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 4.设立担保权。抵押人在抵押权设立后,在同一财产上 再设立抵押权。
❖ 二、担保的效力
❖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
A、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连带赔偿
❖
B、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
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 A、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B、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 部分的1/3
人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无论当事人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
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 根据规定,当事人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 记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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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二)保证方式 保证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 不得行使的情形: 条 不得行使的情形: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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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二)保证方式 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的, 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思考:和共同保证的区别? 思考:和共同保证的区别?
担保法讲义
第二章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第六条 保证的概念: 特征: (一) 特征: 1、是一种人的担保; 、是一种人的担保; 2、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债权人、债 、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债权人、 务人以外的具有清偿责任的第三人。 务人以外的具有清偿责任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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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证 (二)保证人的有关规定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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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一、动产质押 质押
(三)流质契约禁止原则 (四)质押范围 (五)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六)质权的实现
担保法讲义
第四章 二、权利质押 质押
(一)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 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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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一、动产质押 质押
(二)动产质押合同:书面形式。 动产质押合同:书面形式。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担保法律专题知识讲座
要点记忆 名词: 留置、动产质押、担保协议
简答: 哪些法律主体不能够作确保人? 哪些主体能够作确保人? 哪些财产能够成为抵押物?
确保人旳范围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旳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能够 作确保人。
不得成为确保人旳范围
1.国家机关不得为确保人,但经国务院同意为使用外国政 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旳除外。
2.学校、幼稚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旳旳事业单位、社会 团队不得为确保人。
3. 企业法人旳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确保人。企业 法人旳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旳,能够在授权范围内提 供确保。
3.1995年某市甲厂与某县乙厂签订一份吊车买卖协议, 价
款十五万元,且如一方违约,应支付一万元旳违约金,
期间甲厂要求乙厂提供担保,乙厂找到丙企业希望提供
担保,丙企业与甲厂签定了一般确保旳担保协议。后来,
甲厂按时发货,但乙厂以吊车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并全部退还。下列正确选项旳是(
)。
A、甲厂应该要求乙厂承担违约责任
权利义务
法律实现:2个月以上推行期
定金
本质特征:事先、金钱、处罚 类型:立约、成约、解约、违约 效力:生效、数额 罚则:双倍
1.下列财产中能够作为抵押物旳是( )。 A、房屋 B、被查封旳财产 C、支票 D、专利权
2.下列财产或权利凭证能够用作质押担保旳( )。
A、房产 B、金银首饰 C、支票 D、股票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别 人提供确保;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别人提 供确保旳行为,有权拒绝。
确保协议:形式与内容 确保方式:一般确保与连带确保
先诉抗辩权之有无 确保旳范围 确保期间:主债务推行期满6个月 债务变动 人保与物保 追偿权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担保是一个经常被提及但又可能让人感到有些复杂的法律概念。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揭开担保法律的神秘面纱,深入了解一下这一重要的法律领域。
一、什么是担保担保,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者信用作为保证。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信用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举个例子,小明向银行贷款 10 万元用于创业,银行担心小明到期无法还款,要求小明提供担保。
小明找到他的朋友小红,小红愿意以自己的房产为小明的贷款提供担保。
在这个例子中,小红的房产就是担保财产,如果小明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就有权处置小红的房产来收回贷款。
二、担保的种类担保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常见的抵押物有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等。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者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为质押物,如金银首饰、机器设备等;权利质押是以权利凭证为质押物,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担保法律实务讲义(ppt 81页)
因此, 国鑫小贷公司作为法人与另一方(无论法人、自然人)签订贷 款/授信合同及其相应的担保合同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根据《合 同法》第11条的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 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用储油罐作为抵押物可否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的请示的答复意见》(苏工商合[2011]320号)中, 经向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请示认为, 由于储油罐为固定于地面、不能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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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财产
大型的立式钢制成品油储罐, 因此该固定储油罐不属于工商部门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范围。就此问题, 我们咨询了上海市工商局, 有关负责人同样表示不受理储油罐的动产抵押登记。我们同时也 咨询了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对方表示由于目前上海地区从未 对储油罐出具过不动产产权证明文件, 因此也不受理不动产的抵 押登记。
判断该等抵押物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财产。必要
时可以到相关不动产登记部门、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拟抵押的财产 是否已经设定抵押;
其次,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抵押的财产, 在无法判断其 是否属于可以抵押的财产时, 有必要向有关抵押登记部门事先咨 询, 如果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则可以接受。例如, 企业厂区自建的 储油罐, 究竟是办理动产抵押还是不动产抵押。在江苏省工商行
担保法讲义
债务人
担保合同 (从合同)
担保人或物
担保法
3
担保合同
l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l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依
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l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
担保法
4
可以担保的情况
l 仅限于债权人需要以担保的方式保障其债权 实现的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 经济活动。
到期后,电子元件厂仍无能力还款,银行遂以电子元件厂、
机械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机械厂承担担保责任, 代替电子元件厂返款。
机械厂辩称:“双方签订展期合同,并未通告担保方(机 械厂),故本厂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称:“约定97年2月15日前还款,现推至97年8月15日 还款,此时还不上,也说明2月15日也还不上,故担保人应承担 担保责任”。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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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问:
l 1.百货组以红旗商场的名义与丰华服装厂签订的合 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l 2.上述合同中买方的权利、义务应由谁享有、承担? 为什么?
l 3.该批货物中的l00包被烧毁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l 4.在百货组提货时多装的5包货物属于什么性质? 其损失后果由谁承担?为什么?
l 5.华奥商场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在清偿债权时 该保证责任的范围由红旗商场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当 如何界定?
l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l 2.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 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担保法
25
l 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 为什么?
l 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支付30万元的担保 费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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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远程教育
担保法学
第05讲
主讲教师:叶金强
第四节、保证责任
4.主合同变更 5.保证责任期间届满 6.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2020/3/11
第五节、保证人的权利
• 一、作为一般债务人而享有的权利 基于保证合同关系而发生的权利
• 二、主张主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主张主债务人因主合同关系而取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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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学
第06讲
主讲教师:叶金强
第五节、保证人的权利
司法解释第24条之规定 诉讼安排问题:债权人可否一并起 诉
• 四、求偿权 要件: 1.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
2020/3/11
第五节、保证人的权利
2.主债务人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 对主债权人免责;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错。
第04讲
主讲教师:叶金强
第四节、保证责任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 二、保证责任期间 1.界定 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保证责任消灭
的期间
2020/3/11
第四节、保证责任
2.现行规则及其检讨 期间: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则为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行为:一般保证:未对主债务人提起 诉讼或仲裁的;连带责任保证:未向保 证人提出要求的
担保制度由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 担保、留置担保、定金担保及其他非典 型担保构成。
担保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
2020/3/11
第一章、担保总论
二、担保在民法中的定位 债权法-合同法-保证合同 物权法-他物权-担保物权
三、债权效力缺陷形成的对担保的制度需 求
2020/3/11
第二节、担保的功能
2020/3/11
第三节、保证合同
6.因保证人为企业分支机构而无效 7.因保证人为企业职能部门而无效 8.因主合同当事人串通而无效 (三)保证人的追偿权
2020/3/11
第四节、保证责任
• 一、保证责任的类型和范围 1.类型 代为履行、承担赔偿责任 2.范围
2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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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学
2020/3/11
第四节、保证责任
效果:保证责任消灭 3.性质 • 三、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1.起算点
2020/3/11
第四节、保证责任
2.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影响 3.诉讼时效届满后保证人行为的效力 4.责任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 • 四、 保证责任的消灭
2020/3/11
第四节、保证责任
1.主债权消灭 2. 主债务承担 3.主债权让与
2020/3/11
第五节、保证人的权利
且不因主债务人放弃而受影响 • 三、先诉抗辩权
为一时性抗辩
2020/3/11
第五节、保证人的权利
消灭原因: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 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中止执行程序; 3.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
2020/3/11
担保
2020/3/11
第二章、保证
• 第一节、保证概述 • 一、保证的界定
第三人的责任财产,也成为债权实现 的保障
• 二、保证的特征
2020/3/11
第二章、保证
从属性、补充性、单务性、债权性、 责任的无限性 • 三、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2020/3/11
第二节、保证人
• 一、保证人的积极条件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清偿能力? 行为能力
引论
• 本课程主要讲授担保法基本原理和基本 制度 、重点放在具体担保规则的学习上 。
• 教材选用科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担 保法原理》一书。
• 建议民法基础较差的同学,重新学习一 下民法总论、债权法、物权法的内容。
• 本课程考试采取闭卷的方式。
2020/3/11
第一章、担保总论
• 第一节、担保的制度空间 一、担保的界定
2020/3/11
第六节、特殊保证
票据保证不同于普通保证的特征: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委托 、赠与、无因管理
2020/3/11
第五节、保证人的权利
求偿权的预先行使 • 五、代位权
债的同一性不变 与求偿权的关系
2020/3/11
第六节、特殊保证
• 一、最高额保证 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的
保证
特征: 1.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包括尚未发 生的债权。
• 二、保证人的消极条件
2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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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学
第03讲
主讲教师:叶金强
第二节、保证人
国家机关
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2020/3/11
公司
第三节、保证合同
• 一、保证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
• 二、保证合同的内容 担保的主债权、主债务人履行债权的
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 证期间等。
• 二、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法定担保:法定抵押权、留置权、船舶
优先权
2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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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学
第02讲
主讲教师:叶金强
第三节、担保的分类
• 三、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
• 四、担保、再担保与反担保 再担保:于在先担保未能使债权实现时
,发挥作用 反担保:为担保人追偿权实现而提供的
• 一、确保债权安全功能 促使债务人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时
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债权 • 二、降低交易成本功能
2020/3/11
第二节、担保的功能
资信调查成本、履约监督成本、债权 救济成本 • 三、促进资金融通功能
消除债权人疑虑、推动交易的达成
2020/3/11
第三节、担保的分类
• 一、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 保证、担保物权、定金
2020/3/11
第六节、特殊保证
2.最高额额保证担保的是一定期限内发 生的债权。
4. 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系基于一 定的基础关系而发生。
2020/3/11
第六节、特殊保证
• 二、票据保证 票据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
定票据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于票据上所 为的票据行为。
2020/3/11
第三节、保证合同
• 三、保证合同的无效 (一)无效原因
主合同无效、 保证人不具备保证资格、
2020/3/11
第三节、保证合同
主合同债权人欺诈胁迫、 主合同当事人串通 (二)无效的法律效果 1.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2020/3/11
第三节、保证合同
2.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 3.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因自身原因而无效 4.因保证人为国家机关而无效 5.因保证人为公益事业单位等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