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0•【字号】闽政办[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7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办、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厅、红十字会、计生协会制订的《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20日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省人口计生委、省农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省计生协会2013年5月)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扶助意见:一、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一)提高扶助标准。
2008年起我省对独生子女死亡及独生子女伤、病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特殊家庭),由政府定期发放特别扶助金。
2013年起,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提高到500元,属低保户家庭每人每月提高到800元。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扶助金标准,并随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长,进行动态调整。
(二)实施紧急救助。
独生子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伤残的,由各级人口福利基金会(生育关怀基金等)或当地政府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给予一次性紧急救助。
计生考试模拟试题
1、我国的人口政策是什么?答: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2、什么是计划生育?答:计划生育就是对人口再生产过程进行有计划调节,做到计划地生育子女。
3、什么是计划生育“三有利”?答: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4、2010年我国人口要控制在几亿以内?答:14亿以内5、1982年,在什么报告中正式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答:中共十二大6、计划生育工作的“两个转变”是指什么?答:计划生育工作的“两个转变”是指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由仅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由从社会制约机制为主向逐步建立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相结合,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转变。
7、什么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三不变”?答:“三不变”即坚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变,既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不变,党政一把手亲自、负总责不变。
8 、什么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三为主”方针?答:“三为主”方针即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
9、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共同协作,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哪些部门?答:公安、工商、建委、人事、劳动、交通、民政、卫生、乡镇企业。
10、人口发展必须与以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相适应,同什么相协调?答:资源利用、生态平衡、环境保护。
11、现代型人口再生产的特征是什么?答: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增长率。
12、50年初一场围绕人口问题的争论中,最有代表性、影响最大的文章是什么?作者是谁?答:《新人口论》,马寅初。
13、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是计生整体工作一项什么措施?答:抓根治本14、目前人类面临的五大危机是什么?答:即人口、粮食、能源、资源、环境。
15、什么是“三三三二一”的计划生育工作思路?答:坚持“三不变”、落实“三为主”、推行“三结合”、实行“两个转变”、达到一个目标。
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榕人口领[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榕人口领[2012]4号)市直各成员单位: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将《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附件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抓紧抓好新时期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着力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根据工作职能,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一、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立法工作和执法检查工作,动员各级人大代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市纪委、市监察局1、依法依规协同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党员、监察对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问题。
2、建立健全由领导牵头,纪检、监察和计生部门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检查督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监督和检查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社会抚养费的征管用工作,会同计生部门纠正并查处乱收费、乱罚款等违纪违规行为。
4、支持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查处阻扰、威胁、殴打、陷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党员和监察对象。
5、配合计生部门监督检查计划生育责任制落实情况,对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不力,完成各项指标差和造成人口失控的负有直接责任的党员、监察对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2)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期责任制。
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应当与人口发展政策相衔接,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前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宣传、教育、文化、卫生计生、司法等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城市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方便。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各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经费和优惠奖励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累计三次被评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对乡(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相互通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对实名举报违法生育,或者匿名举报违法生育线索清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涉嫌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有关情况时,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和相关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材料。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人口计生委•【公布日期】2005.01.21•【字号】闽人口发[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闽人口发[2005]10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5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各自业务工作实际,认真安排好全年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ОО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5年工作要点2005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第一年。
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口计生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主要任务,以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活动为载体,以机制建设为核心,以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支撑体系建设为保障,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大综合改革力度,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以内,确保稳定低生育水平和“十五”人口计划的实现,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十五”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积极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继续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各级计生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工作水平,努力形成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确保圆满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十五”期间的各项任务。
[整理]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题及答案
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下列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1、《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 年9 月1 日起实施。
2、城镇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考的基本标准。
3、农村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年人均纯收人为参考的基本标准。
4、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6、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的信息管理对象范围是,15周岁-49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
7、流动人口的生育行为在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均未被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收决定。
8、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 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9、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10、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1l、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 日内向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3、对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
14、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15、《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3 年7 月18 日起实施。
16、《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政府规章。
17、代收代缴单位的征收管理费为社会抚养费总额的5%。
18、违法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19、《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2022年三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2022年三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随着政策的开放和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也越来越多的想要生二胎,三胎,甚至四胎。
在计划生育政策下,对于不符合生育政策而超生多生的人,是会处以一定的罚款的,也就是所谓的社会抚养费。
2022年三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知识。
一、2022年三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目前对于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市都有自己的执行标准;2019年辽宁省降低了社会抚养费标准,还有很多省市地区社会抚养费标准也都有变化。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政策是由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也就是说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理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附:福建省启动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实施方案、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宣传工作方案)【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发文字号】闽卫家庭[2014]3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4.01【实施日期】2014.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32号)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自2014年3月31日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顺利实施,现将《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福建省启动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实施方案》、《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宣传工作方案》和《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宣传提纲》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卫计委汇报,确保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附件:1.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 福建省启动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实施方案3. 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4. 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宣传工作方案5. 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宣传提纲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4月1日附件1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朱淑芳省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副组长:唐慧如省卫生计生委正厅级纪检监察专员成员:徐祥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曾武祈省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处处长吴红兵省卫生计生委财务处处长王喜瑛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处处长赖以刚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处长陈继清省卫生计生委基层指导处处长龚凌省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处长赵申杰省卫生计生委宣传处处长张小舟省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家庭发展处(政策法规处),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裁量权工作,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现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裁量权,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裁量权,是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幅度范围内决定处罚或征收数额的权限。
第四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过罚相当、综合裁量”正确行使裁量权。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或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或征收:(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中止或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其生育行为被发现时,该子女已经死亡的;(五)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其他依法不应予以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低限处罚或征收:(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违法所得较少、影响不大,且主动消除、加以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向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接受处理的;(四)非意愿妊娠后,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调查处理,因医学鉴定认为不能采取补救措施而导致违法生育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征收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5•【字号】闽政办[2005]19号•【施行日期】2005.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05]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开始在全省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制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制定了《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和省有关部门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健全机制、规范运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二月五日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2005年1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促进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2004〕36号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这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有利于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闽政[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闽政〔2014〕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3〕24号)“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要求,省政府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2月26日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1〕28号)等71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63号)等7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三、《转发省人防办关于省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99号)等16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列入继续有效并需适时进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尽快修改完善,按程序公布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12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9件)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64件)福建省人民政府2014年3月14日附件1。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修正本)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修正本)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0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十二条。
五、将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六、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将第二款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七、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婚外生育和未婚生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的生育行为,或者第三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的生育行为,为婚外生育。
“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发生的生育行为,为未婚生育。
”八、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社区工作者考试题目及答案2024
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社区工作者考试题目及答案2024(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姓名:________________ 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1.社区工作者与社区工作服务对象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来增强。
A.街道办B.公共关系C.党组织D.居委会【答案】:B2.社会工作者小王主要从事矫正社会工作。
下列小王的做法中,体现其资源筹措者角色的是:A.为贫困刑满释放人员发放低保金B.联络辖区单位帮助社区矫正对象C.疏导在监狱服刑人员的负面情绪D.整理判决前社区情况的调查记录【答案】:B3.注重社区居民个人的发展,在知识、态度、行为、价值观等方面发挥个人的潜能和积极性,协助居民体会制度上的不完善或不公平,学习聚集集体的力量,创造公平的社会秩序。
包括以上这些特点的社区教育被称作()。
A.学历教育B.补偿式教育C.控制式教育D.解放式教育【答案】:D4.社会工作者小刘在社区摸排困境儿童家庭情况时,了解到35岁的汪先生失去了工作,妻子离家出走,他独自抚养两个孩子,家庭生活困难,两个孩子经常饥一顿饱一顿,小刘通过走访—1 —学校老师,进一步了解到孩子们学习成绩一般,与同学关系疏远,为此,小刘决定根据生态系统为汪先生整合外部资源,其最适宜的做法是()。
A.引导两个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提高文化课的成绩B.协助两个孩子学习并提升社会交往技能,与同学建立良好关系C.帮助汪先生了解就业救助政策,提供街道免费再就业培训信息D.着眼于汪先生个人,开展家庭亲职教育,建立健康的养育观念【答案】:C5.对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申诉,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A.五;三B.五;五C.三;五D.三;三【答案】:A6.某日,在某小区发生了小偷入室盗窃案件,社区居民赶快通知了居委会。
作为社区工作者来说,应当最先采取的行动是()。
[舆情信息]干部群众对省人口计生委新政热议
干部群众对省人口计生委新政热议
9月14日,省人口计生委出台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或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有关专家认为,省人口计生委出台了《办法》明确了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相关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裁量标准。
同时,《办法》并非是“新政”,而是对过去做法的梳理汇总,《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细化裁量权,让群众有知情权,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此外,“其中争议比较大的就是‘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处罚或征收’的这条。
”有报道称福建出台新政,超生两年未被发现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时间,这条消息在干部群众中反响巨大。
经省人口计生委解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受时效限制,超生无论何时被发现,均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旦发现了违法生育的事实,不管发生时间长短,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随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
港头镇党政办高志彤。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6•【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经2016年8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于伟国2016年9月26日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时依法享有被征土地承包权或者具有所在地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
具体产生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即征即保、分类施保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财政、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七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2000年修正)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200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1.21•【字号】•【施行日期】1988.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五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倡晚婚;推行晚育。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一对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一)晚婚后怀孕生育;(二)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三)男方三周岁以上生育。
第六条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四)孩子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六)夫妻双方从台湾、香港、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四大员考试题目(100题)
2010年福州市台江区社区服务协管员补充招聘试卷第一部分笔试 80% (120分钟)一、单选题(每题1分)1、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
A、社会主义制度B、人民民主专政制度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指导下,调处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A、基层人民政府B、基层人民法院C、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3、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正在服刑期间()。
A、没有选举权B、放弃行使选举权C、可以依法行使选举权4、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用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概不负责。
如果员工已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
A、无效B、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双方有效C、不一定有效5、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A、3年后B、5年后C、终生不得6、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A、给予补偿B、给予适当补偿C、不予补偿7、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道时,应当()。
A、避让B、停车让行C、正常行驶8、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对于租赁物()。
A、不得转让给第三人B、可以取回自己使用C、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但租赁合同对新所有人继续有效9、拒绝、阻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A、民事责任B、刑事责任C、行政责任10、某超市地下营业厅内张贴了一份顾客须知,其下列哪一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A、提醒消费者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B、要求顾客存包C、超市在必要时有权对顾客所带的物品进行检查11、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道德要求和()。
A、职业要求B、工作要求C、行为规范12、职业道德主要包括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内容。
A、职工守则B、行为规范C、职业守则13、遵守职业道德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行业的发展,有利于()的提高和发展。
2023年武汉市江夏区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真题
2023年武汉市江夏区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真题(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一、单选题1.社会工作者小王在社区走访时了解到,某小区曾经发生了几起老人意外跌倒的事件。
为预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小王联络物业公司对全小区的道路、活动场所、公共厕所等进行了适老化改造,并且组建了志愿者队伍在小区内进行巡查。
上述措施满足了老年人________的需要。
A.社会参与B.健康维护C.居家安全D.就业休闲【答案】:C2.社会工作者小宁的服务对象是一名白血病患儿,小宁协助患儿家庭向某基金会申请医疗援助。
“六一”儿童节时,基金会邀请患儿及父母参加座谈会并全程录像。
孩子父母找到小宁表示不愿意被录像,但又担心影响后期援助。
根据社会工作伦理难题处理的基本原则,小宁恰当的做法是:A.支持孩子父母不参加座谈会B.说服基金会无条件帮助孩子C.劝说孩子父母参加座谈会并录像D.与基金会协商匿名处理信息【答案】:D3.社区居委会是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等自治活动。
A.自我深造B.自我调解C.自我监督1/ 13D.自我检讨【答案】:C4.小刚高中毕业后一直没找到工作,靠父母养活,最近因交通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为此,小刚情绪十分低落,躲在家中足不出户,拒绝与外人交往。
小刚父母也因此事经常发生争吵,家庭关系十分紧张,本案例中,小刚的服务需求主要有()。
A.教育,就业的保障需要B.法律维权的需要C.正常家庭生活的需要D.再社会化的需要【答案】:A5.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教育活动的主要目标是促进社区居民在态度、知识和行为方面的改变。
下列做法中,属于促进社区居民态度改变的是:A.帮助居民不断提升理性思考能力B.培训社区骨干掌握人际沟通技能C.激发居民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D.引导居民从过往经验中学习知识【答案】:C6.为帮助社区中困难家庭青少年提高英语水平,社会工作者联系了一家英语辅导机构,希望其能提供免费辅导。
衡水市故城县故城镇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试题汇总2024
衡水市故城县故城镇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试题汇总2024(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姓名:________________ 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1.我国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
A.社区服务中心B.社区工作站C.街道办事处D.居民委员会【答案】:D2.社区建设的核心()。
A.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我服务B.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我教育C.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我监督D.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管理【答案】:D3.通过讲座、宣传、娱乐性活动、知识竞赛等方式提高家庭和家庭成员预防和解决家庭问题的能力,从而强化家庭功能,促进家庭人际关系的协调,促进和谐社区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其目的是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加强家庭文化建设。
此类家庭社会工作被称为()。
A.家庭生活教育B.家庭帮助C.家庭问题培训D.生活服务【答案】:A4.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与扶持下,为本地居民和单位提供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是()。
—1 —A.社区工作站B.居民委员会C.社区服务中心D.物业公司【答案】:C5.民间组织在社区内部也是大量存在的,而且经常称之为()组织A.社区营利B.社区中介C.社会团体D.社区服务【答案】:B6.社区党组织工作职责不包括()。
A.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B.加强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党员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C.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社区的工作进行监督D.加强对社区内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答案】:C7.一些病人入院后,因为被诊断为癌症或是因为车祸受伤有严重的后遗症。
对这些病人及其家属要开展工作时,需要运用以下方法()。
A.临终关怀与哀伤辅导B.出院计划C.心理社会评估和干预D.危机干预【答案】:D8.李大爷前不久因乱吃药导致肝肾功能急性衰调,住院接受治疗。
住院期间,李大爷痛苦不堪,举止反常。
种种迹象让李大爷的女儿担心父亲有轻生的倾向,便向社会工作者小王求助,小王对李大爷的自杀倾向进行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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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6-1 点击量:1476 来源: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闽政 [2003] 13号 2003年7月18日)
一、为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提前生育、多生育、婚外生育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应当依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当事人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城镇居民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在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农村居民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在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个人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收入水平的,可以以个人实际收入为基数。
六、违法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在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多个地方对社会抚养费依法具有管辖权的,一地在对当事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他各方。
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交其共同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七、委托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权的,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加盖委托机关的印章,同时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
委托书有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填写。
委托机关应对被委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以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义作出决定,不得再委托第三人作出征收决定,也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八、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九、作出征收决定,应当依法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十、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征收单位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十一、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方式:
(一)责令当事人到受委托的金融机构缴纳;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
(三)由所在单位代收代缴。
十二、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有关金融机构签定协议,委托其收缴社会抚养费。
受委托的金融机构或者代收代缴单位收到当事人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后,应当场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依法承担代收代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三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
十三、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取社会抚养费的情况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相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书面通报一次。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在必要时,可以向金融机构了解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情况,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十四、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代收代缴单位的征收管理费为社会抚养费总额的5%,由财政部门核拨。
十五、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情况。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收入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固定职业人员的实际收入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供,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等人员的收入由税务部门提供。
十六、违反本办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标准征收;
(二)不依法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三)不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四)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
十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