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局关于对餐饮、娱乐及其它服务业临时聘用服务人员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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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吉国税发[2006]200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6〕200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纳税服务工作,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履行征收管理职能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托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等服务载体和平台,为纳税人营造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技术,加强与工商、银行、地税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共享数据信息,形成立体式的现代化服务网络。

第二章纳税服务内容第七条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宣传服务、辅导服务、提醒服务、公告服务、首问责任、全程服务、预约服务、限时服务、税收援助服务、个性化服务、多元化申报纳税服务等。

第八条宣传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过程中,向纳税人宣传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的服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51号颁布时间:2009-3-17发文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近期接到各地反映,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以下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1、关于跨年支付、缴纳的有关费用扣除问题企业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年内预提未支付,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底前)实际支付的工资(包括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上缴的工会经费和“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关于差旅费扣除问题企业参照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补贴标准制定并实际支付的出差人员差旅费,税前允许据实扣除。

3、关于有关费用项目扣除计算基数问题实行销售费用核定扣除的企业,可按实际发给销售员费用中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金额作为参与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

4、关于补充保险费用扣除问题企业缴纳的经各级劳动部门备案同意的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标准前,暂分别按照工资总额4%和6%的标准以内在税前据实扣除。

5、关于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余额征税问题2008年或以后年度企业发生的按税法规定允许处理的坏账损失,先用以前年度税前提取的坏账准备科目余额处理,剩余部分损失再进损益处理。

6、关于税前扣除有效凭证问题企业当年真实发生的符合税法扣除项目规定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取得足以证明该项经济业务确属已经发生的适当凭证,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期内没有取得有效凭证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取得该项成本费用支出有效凭证的,应调整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7、关于企业职工通讯费用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8、关于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扣除问题企业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大修理支出标准的,按照《条例》规定在税前扣除;未达到《条例》规定的大修理支出标准的,发生的修理支出超过取得时固定资产计税基础30%以上但不足50%,且修理支出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3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具体摊销期限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结合企业情况确定。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5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5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58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国家再就业优惠政策出台以来,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反映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不够明确具体,为强化税费征管,堵塞国家收入流失的漏洞,现将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从事个体经营雇佣人员问题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雇用人员,超过有“一、两个帮手,带三、五个学徒”的,不能享受再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二、关于从事个体经营一证一照多点经营问题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再就业优惠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只能一摊、一个门市、一节(一组)柜台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夫妻双方变更经营业主问题原夫妻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现另一方取得《再就业优惠证》,并转为业主直接参加经营的,可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关于变相出租、转让营业执照问题个体经营业主取得《再就业优惠证》,但本人不从事经营或变相将营业执照出租、转让他人经营的,不能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五、关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结束——。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饮食业旅店业和城市公共交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饮食业旅店业和城市公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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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饮食业旅店业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非典”时期的缓税政策明确给予征免的通知
【标 签】缓税政策给予征免
【颁布单位】
【文 号】吉财法﹝2003﹞1391号
【发文日期】2003-09-05
【实施时间】2003-09-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财政局、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今年5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在《关于实施“非典”期间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吉财法[2003]665号)中规定,“
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1日,对饮食业、旅店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鉴于目前“非典”疫情已经结束,经省政府同意,对饮食业、旅店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缓征的税款,给予“免三征二”的税收照顾。

即对5、6、7三个月已缓征的税款予以免征,8、9两个月恢复征税。

因“非典”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下发较晚,部分征收单位已将5月份发生的税款组织入库,对这部分已征税款可在8月份应征税款中予以抵扣,当月不足抵扣的,可延至下个月抵扣。

免征5、6、7月份的税款由县(市、区)地税机关审批。

其它减免税政策按吉财
法[2003]665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后,按时恢复征税,不再另文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下称《通知》)及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有关规定,近期,吉林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联合发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就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作出明确。

公告指出,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应按照《通知》规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按照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归属的征收管理机关,向项目所在地相应的主管地税机关或者国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在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时,必须提供项目所在地企业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或者国税机关开具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

公告所称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是指跨省、市州、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建筑企业。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消费税税政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消费税税政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消费税税政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1.08•【字号】吉国税函[2001]2号•【施行日期】2001.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消费税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消费税税政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吉国税函[2001]2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在执行增值税、消费税政策过程中提出的税政业务问题,经全省流转税税政业务会议讨论,现将《增值税消费税税政业务问题解答》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一年一月八日附件:增值税消费税税政业务问题解答一、铁道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既向内部供水、供电,又向相关外部单位、居民供水、供电,内外部收取的水、电费价格不相同,对这类情况应如何征收增值税?答:对铁道公司以外的供水、供电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既有征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的企业,在计算免税货物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公式中,“当期全部进项税额”是否可理解为“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期初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转出”?答: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仅指当期发生的符合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

三、福利企业计算残疾人员比例时,对临时用工是否全部计入当期生产人员总数参加计算比例?答:对一次性临时用工可不参加计算比例,凡按月支付工资的临时用工,应计入生产人员总数参加计算比例。

四、对降价处理的种子是否按照种子免税规定免征增值税?答:对降价处理的种子仍按种子免税规定,免征增值税。

五、企业对外承揽烘干业务收取的烘干费是否征收增值税?答:企业对外承揽烘干业务收取的烘干费无论以何种名义,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对企业取得的货运包裹票、行李票所列的运费能否计提进项税额?答:包裹票,行李票不属货票的范围,其所列的运费不得计提进项税额。

七、林业局将山头包给个人打松籽,承包人上交承包费,并将松籽打下后销售,对其销售的松籽应如何征收增值税?答:对其销售的松籽可按自产农业产品对待,不征收增值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娱乐业、餐饮业划分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娱乐业、餐饮业划分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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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娱乐业、餐饮业划分有关政策
的通知
【标 签】餐饮业划分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流字﹝2000﹞28号
【发文日期】2000-02-01
【实施时间】2000-0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随着餐饮业的发展和消费市场的变化,卡拉OK等娱乐设施已经由高消费饮食场所的标志转变为酒店招揽顾客必备的一种经营设备,而且绝大多数附带娱乐设施的饮食服务场所的经营利润有所下降。

《娱乐业、餐饮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吉地税流字﹝1995﹞321号﹞中规定的按投资额确定适用税目的办法已不适应实际情况和征管需要.为更好地落实政策,公平税负,经调查研究,省局决定对营业税娱乐业、餐饮业划分的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对KTV包房等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同时提供娱异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即不收取包房费、开机费,不设最低;消费),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提供娱乐服务时另外加收费用的,视同为在娱乐场所提供餐饮服务,就其全部收入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

二、对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等,收取门票费、台位费等费用,同时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的(如冷餐、洒水等),就其全部收入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准确掌握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尤其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约餐饮业户,在核定税额时要认真做好调查,合理确定营业额,保证税款应收尽收。

四、1999年7月1日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后,没有提高税收定额、增加收入的地区,应尽快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政政落实到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2月1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7.31•【字号】吉地税个所[2001]133号•【施行日期】2001.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吉地税个所[2001]133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高收入行业和个人档案,实行重点监控。

二、各地要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专项检查,对查处的偷抗个人所得税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曝光,同时要将情况报省局。

三、各地要对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试行年度申报制度。

四、各地要在今年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报省局个人所得税处。

附件: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1年6月1日国税发[200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和征管还没有到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充分发挥。

为此,朱镕基总理明确指示:“现在亟需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调节收入不均、贫富悬殊的现象。

”李岚清副总理也于最近批示:“请将对高收入者征税问题作为今年和今后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财税[2011]878号吉林省财政厅吉国税吉林地税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精选合集)

财税[2011]878号吉林省财政厅吉国税吉林地税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精选合集)

财税[2011]878号吉林省财政厅吉国税吉林地税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精选合集)第一篇:财税[2011]878号吉林省财政厅吉国税吉林地税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财税[2011]878号2011.12.1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第65号令)的规定。

经认真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增值税:一是销售货物时,为月销售额20000元;二是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三是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营业税:一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二是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起征点调整以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

要认真贯彻落实起征点调整政策,不得借起征点调整之机,扩大范围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

要加强对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管理,严格按照定额核定、发票管理等规定加强监控,对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征税。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07-01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近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提高了个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部分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部分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部分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4.01•【字号】吉地税发[2002]27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部分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地税发[2002]27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部分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个人所得税重点检查企业(个人)名录(略)2、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略)附件: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部分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经省局研究决定,将部分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作为今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细、抓出成效来。

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检查范围检查范围主要是高收入行业和个人。

包括:(一)大中型医疗卫生单位。

包括县(市、区)属以上医院,医科院校的附属医院,厂矿所属的大医院。

(二)金融、保险企业。

(三)电信公司、石化和房地产公司所属各级企业。

(四)所有独资、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五)全国著名的演职人员,演出经营公司,包括向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单位和个人。

(六)个体工商大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业人员。

对上述单位个人所得税检查的时限为2001年度,个别问题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追溯2000年。

二、目标任务通过对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全民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改善税收征管环境,落实征管制度,规范征管程序,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犯罪活动,切实把我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饮食业旅店业和城市公共交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饮食业旅店业和城市公共交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饮食业旅店业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非典”时期的缓税政策明确给予征免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吉财法[2003]139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9.05
【实施日期】2003.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饮食业
旅店业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非典”时期的
缓税政策明确给予征免的通知
(吉财法[2003]1391号)
各市、州财政局,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今年5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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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9.28
【实施日期】200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税务登记证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证费管理,特制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登记证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地税系统各级地方税务局。

第三条税务登记证费是指全省地税系统对税务登记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过程中,用于税务登记证印制、运输、发放、保管及其他开支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局的计财部门负责税务登记证费的核算和财务管理;征管部门负责税务登记的业务管理。

第二章收取与上缴
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规定标准收取税务登记证费,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支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非典”期间国家税收优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非典”期间国家税收优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非典”期间国
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吉财法[2003]66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5.23
【实施日期】2003.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
“非典”期间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吉财法[2003]665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

根据这一通知精神,为保证“非典”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突出的行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现紧急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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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4•【字号】吉政办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地税局《关于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关于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意见(省地方税务局二○○七年一月十八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于2006年11月制定颁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并对做好2007年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特别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做出了全面安排和部署。

这是建立健全我国个人收入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大举措,对促进广大纳税人遵从税法,诚信纳税,调节收入分配,营造公平正义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为切实做好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把握推进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为指导,按照发展是第一要务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处理好依法征税与促进发展、规范管理与优化服务的关系,精心谋划、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使纳税人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养成自行申报、诚信纳税习惯,逐步建立起规范完善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有效加强税源控管,提高税款征收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经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为全省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娱乐、饮食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娱乐、饮食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娱乐、饮食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2.18•【字号】吉地税发[2001]188号•【施行日期】2001.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娱乐、饮食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吉地税发[2001]188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为加强全省娱乐、饮食等服务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娱乐、饮食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定征收范围省内各类经济性质(包括国有、股份制、集体、私营、个体、外资及其他经济性质)的娱乐、饮食等服务行业的经营单位,凡提供的个人纳税资料不完整,从业人员又不能据实申报纳税的均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对象对认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下列从业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厨师。

(二)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三)按摩、搓澡服务人员。

(四)歌舞厅主持人、歌手及其它演艺人员。

(五)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单位、部门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六)其他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应实行核定征收的人员。

三、核定征收的方式及标准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应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各地要对符合核定征收的娱乐、饮食等服务行业进行分类,并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地点、范围、收费标准、营业收入等情况,确定从业人员应纳税额。

具体核定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局调查测算后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四、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吉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吉政发[1987]66号

吉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吉政发[1987]66号

吉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吉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6月5日吉政发〔1987〕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加强税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个人所得税、关税、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外籍人员、港澳人员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省境内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负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四条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进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改变。

第五条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

税务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六条凡在我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各种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纳税人,都必须按规定时间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所属跨县(市、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各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

税务部门应当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以利于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进行税收征收管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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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吉地税发[2008]63号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发文日期: 2008-7-9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统一执行政策,进一步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择校费
对于学校收取择校费,以学校实际取得收入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实际取得的择校费收入作为计税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其它收费
对学校取得的与提供教育相关各项费用,如课后看护费、课后辅导费(学后班费)、少年宫的'课外班费等,应按照“文化体育业”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学校收取的需与其他单位结算的费用,如校服费、饮水费等,结余部分并入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对学校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款项,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他收费项目则应该按照应税行为确定税目、税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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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吉财税〔2020〕510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20〕510号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各市(州)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促消费扩内需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26号)精神,聚焦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精准帮扶我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力纳税人复工复产、共克时艰,现就免征地方权限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支持范围和执行口径(一)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上述免税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上述免税政策。

(三)上述政策可与纳税人已依法享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政策性优惠同时享受,先适用其他优惠政策,再适用该免税政策。

二、简化相关资料和流程(一)申报即享受。

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判别、申报享受,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租赁协议等相关佐证资料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纳税人可以登录吉林省电子税务局通过网上申报办理,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或代开租赁发票时现场办理免税事宜。

(三)退税管理。

对符合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税款,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从以后应纳的税款中抵扣或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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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关于对餐饮、娱乐及其它服务业临时聘用服务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临时聘用人员征个税
【颁布单位】
【文 号】吉地税个所字﹝1998﹞298号
【发文日期】1998-11-05
【实施时间】1998-11-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4号)的规定,本文全文内容自2007年8月2日起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餐饮、娱乐及其他服务业中临时聘用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对临聘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餐饮、娱乐及其他服务业中从事临时服务的人员,应按本通知缴纳个人所得税。

餐饮、娱乐及其他服务业是指:酒店、宾馆、餐厅、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保龄球馆、洗浴中心(广 场)、美容美发中心(厅)等经营场所。

二、临聘人员与经营单位(雇主)形成雇佣关系, 并由雇主支付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临聘人员与经营单位(雇主)没有雇佣关系,由于提供服务而从服务对象或经营单位(雇主)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临聘人员征税采取经营单位(雇主)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两种方式。


不能正确计算和如实申报纳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税款。

四、餐饮、娱乐业:长、吉两市每人每月200元,其它市、州150元,县(市)100元。

其他服务业:长,吉两市每人每月100元,其他市、州80元.县(市)50元。

上述征收标准为最低限额,各地可根据经营场所实际情况自行向上浮动。


五、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涉税违法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地税征联字[1995]215号文件规定,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4%。

支付手续费,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税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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