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东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罚消灭概述

合集下载

刑法总则课件 第19章 刑罚的消灭

刑法总则课件 第19章 刑罚的消灭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刑罚消灭:由于法定的或者事实 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 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 权。
二、刑罚消灭的事由
(一)刑罚求刑权消灭事由
1.追诉时效完成 2.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3.犯罪人死亡或法人消亡 4.法律规定发生变更 5.免罪性赦免
C.追诉时效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刑事诉讼采 取从新原则,故对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不适用从旧 兼从轻原则
D.刘某故意杀人后逃往国外18年,在国外因伪造私人 印章(在我国不构成犯罪)被通缉时潜回国内。4年后, 其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因追诉时效中断,应追诉
解析:答案:B。追诉时效应当根据各自 罪行轻重应适用的法定刑范围确定追诉 时效。共犯人各自大小分别承担轻重不同的责任。A“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包含 拘役、管制。C追诉时效期间长短由实 体法决定,实体法变化会导致追诉时效 长短的变化,所以属于刑法实体问题。 追诉时效中断事由之“犯罪”应当指中 国刑法中的犯罪。
B.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 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
C.甲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 ,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 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
解析:ABCD。根据刑法第89条第2款的规定,在 追诉期限内有犯罪的,前罪的追诉的期限从犯后 罪之日起计算。甲犯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期限为20 年,故意杀人罪并未超过追诉时效,而甲实施的 盗窃罪是在诈骗罪的追诉期限(超过五年或者十 年)之外,诈骗罪的追诉时效不能从2014年8月 算起,诈骗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A错误。B项 ,甲犯的诈骗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能追究甲 犯诈骗罪的刑事责任。C项,甲虽然成立自首, 但不是对盗窃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是对自己 自首的罪行(故意杀人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49条,甲犯罪的时候仅 有17周岁,对甲不适用死刑,D项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刑罚的消灭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刑罚的消灭

第⼗⼆章刑罚的消灭 「内容指导」 (⼀)重点:1.追诉时效的规定;2.时效中断和延长的运⽤。

(⼆)难点:1.发现试题中的追诉时效问题;2 “法定刑”的理解,不含本数。

刑罚消灭主要是追诉时效问题。

关于追诉时效的掌握主要有以下⼏点: 这个法定追诉期由刑法第87条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民检察院核准。

注意,须经法院核准的事项有:1.部分犯罪的死刑(⽴即执⾏);2.⽆法定减轻情节的减轻处罚(酌定减轻或破格减轻处罚);3.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实际执⾏时间的限制,破格假释。

关于法定的追诉期限的理解,注意3点: 1.不满5年、不满10年不包括5年、10年本数。

例如,刑法第293条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的法定追诉期限是多少?是5年还是10年?正确答案是10年**。

2.“法定刑”*的理解。

指的是罪⾏应该适⽤的法定刑幅度的刑,不⼀定都是条⽂的法定刑。

例如,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条⽂的法定刑是死刑,但是并⾮所有的伤害罪都按(条⽂法定刑)死刑来确定追诉时效,⽽是根据具体罪⾏应当适⽤的法定刑幅度刑确定追诉时效。

例如,某甲故意伤害他⼈造成轻伤后果,其应当适⽤的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幅度的法定刑为3年,某甲这⼀伤害罪⾏的追诉时效为5年。

假如是重伤,其应当适⽤的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14山东政法干警行测备考: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2014山东政法干警行测备考: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2014山东政法干警行测备考: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2014山东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方面的备考知识:2013年11月,公众最为关注的非十八届三中全会莫属。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表述。

对于即将到来的政法干警面试,极有可能考到此次会议的内容,因此,中公教育为考生进行热门考点预测。

十八届三中全会34条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关于减少死刑适用是近年来公众的关注焦点,我们可以围绕这一问题出考题。

预测题:十大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对此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要点:1、一直以来,无论从刑法思想、刑罚理论,还是从司法角度,死刑问题都是一个极为敏感的话题。

就我国而言,死刑的立法和司法方向已经达成了某种共识,形成了“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基本政策。

2、本次中央决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正是对一贯刑事政策的继承、发扬,再次彰显了“慎杀、少杀”的理性法治理念。

也将引起司法者、民众思想观念的理性回归。

3、从源头上减少我们国家死刑的刑种,这样就必然导致司法当中的死刑实际减少,这样就符合国际上废除死刑减少死刑的潮流,也进一步完善我们国家的人权制度。

4、“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并不会单兵突进,由其彰显出来的价值取向必将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带来一系列的法治变革。

5、首先,刑法总则应对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条件作出更为明确、更具操作性的界定。

其次,在保留死刑的罪名上,更应严格限制,并引入先进的刑法理念,如目前对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的结果加重犯没有进行规定化区分。

15刑罚执行消灭

15刑罚执行消灭

刑罚执行和刑罚消灭一、判断题1.劳改队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负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

2.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3.对死缓犯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2年)。

()4.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继续执行。

()5.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6.所谓减轻原判刑罚,既可以是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也可以是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7.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8.对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假释。

9.为了使适用假释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有关执行刑期的一般规定。

()10.赵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入狱后,赵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赵某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

() 11.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适用假释。

()12.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

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13.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

()14.自1959年至1975年,我国先后实行了7次特赦。

()15.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二章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刑罚的消灭第一节刑罚的消灭概述一、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或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对犯罪人而言,刑罚消灭意味着刑事责任的终结;对国家而言,刑罚消灭则是指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的消灭。

二、刑罚消灭的事由刑罚消灭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谭O?鸨匦胍杂Φ被蛘咭丫?视眯谭N?疤崽跫??绻?淮嬖谡飧銮疤崽跫??谭O?鹁臀薮犹钙稹?/P>刑罚消灭归结为国家对犯罪人刑罚权的消灭。

刑罚消灭的主体是国家。

刑罚权消灭的范围,包括刑罚请求权的消灭、刑罚裁量权的消灭和刑罚执行权的消灭。

刑罚消灭是由于法定的或者事实的原因引起的。

刑罚消灭是一种结果,这种结果必然由一定的原因或事由引起,引起刑罚消灭的原因,有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称为法定原因,如不起诉、免除起诉、免除刑罚、赦免、减刑、超过追诉时效和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撒回告诉等。

有的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使刑罚自然不存在,称为事实原因,如犯罪人死亡、刑罚执行完毕等。

第二节时效一、时效的概念(一)时效的概念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这些权力即归于消灭,对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行刑罚。

时效完成是刑罚消灭的重要制度之一。

一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期限虽未被追诉或未被执行刑罚,但没有再犯新罪,据此可推断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

在这种情况下,失去追诉或行刑的意义。

实行时效制度,既符合我国适用刑罚的目的,又有利于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和稳定社会秩序。

但是为了防止少数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刑法在规定时效时,同时规定了时效中断、延长等制度。

(二)时效的种类时效分为两种: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

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不得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判。

追诉时效完成,是刑罚请求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之一。

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真题解读

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真题解读

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真题解读2014-09-21 14:49:46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2014年政法干警的考试从总体上来看与去年相比没有多大变化,比如题型、题量都与去年一致,只是在知识点的考查上有所变化。

中公教育专家通过对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真题的研究与分析,得出今年的考试具有以下特点:1.题型题量保持不变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考试真题题型题量保持不变,具体题型题量如下:1.单项选择题40小题;2.多项选择题10小题;3.简答题4小题;4.辨析题2小题;5.法条分析题2小题;6.案例分析题2小题。

2.题目难度不大,主要考查知识点的理解与识记如真题第18题:伪证罪的主体是:A.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辩护人B.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人C.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D.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答案】D。

中公解析:《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考点的重复性在2014年的专业综合I考试中,考点与往年的相似也是其一大特色。

我们先看2013年真题第8题:甲在车站拾得一新生儿,抱回家收养。

7个月以后以三万元的价格将该婴儿卖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A.拐卖妇女、儿童罪B.遗弃罪C.拐卖儿童罪D.拐骗儿童罪2014年真题第12题:甲冒充护士从产妇手中骗走新生儿并收养。

一年后,甲发现婴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便转予乙收养,并收取乙给付的抚养费3000元。

乙随后将婴儿以10000元出卖。

甲的行为:A.绑架罪B.拐骗儿童罪C.遗弃罪D.拐卖儿童罪【答案】D。

中公解析:《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指出,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刑罚的消灭

刑罚的消灭

刑罚的消灭制度一、刑罚消灭制度概述(一)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是指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因法定事由而归于消灭。

刑罚消灭以成立犯罪为前提,无犯罪即无刑罚,无刑罚即刑罚消灭。

刑罚权是国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以惩罚犯罪人的权力。

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四个方面。

刑罚消灭,是指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的消灭,制刑权,作为立法权的组成部分,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能消灭的。

(二)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导致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满,犯罪人死亡,超过时效期限,赦免。

二、时效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

(一)追诉时效的期限(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追诉时效为5年;(2)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的,追诉时效为10年;(3)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的,追诉时效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

(二)追诉时效的计算追诉时效的起算应当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如果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追诉时效的延长所谓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制度。

(1)案件已经立案或受理而逃避侦查与审判的。

《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已经提出控告的。

《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而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前提:该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认为20年之后仍需要追诉的。

2.追诉时效的中断所谓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

第十三章:刑罚消灭概述

第十三章:刑罚消灭概述

二、我国的特赦及其特点
第一,特赦是以一类或几类犯罪分子为对象,而不是 适用于个别的犯罪分子。 第二,特赦的前提是,罪犯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关押 和改造,并在服刑过程中确有改恶从善的表现。 第三,对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根据其罪行的轻重和 悔改表现予以区别对待,罪行较轻因而所判刑罚轻的,予 以释放;罪行重因而所判刑罚重的,只予减轻刑罚。 第四,特赦具有严格的程序。 第五,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而不及于罪。
第二节:时效
一、时效概述
时效,是指经过一定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 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种制度,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所谓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 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 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 刑事责任。 所谓行刑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 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在行刑时效内,刑罚执行机关有权 执行刑罚;超过行刑时效,刑罚执行机关就不能再执行刑 罚。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追诉 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 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 新开始计算。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 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在 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前罪的追 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 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1、《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 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 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 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

简答题
1、一般自首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2、简述刑罚的功能。 3、简述刑罚的种类。
4、简述我国刑罚的目的
名词解释
累犯5、死刑6、有期徒刑7、自首8、拘 役
1、刑事责任 2、量刑情节3、一般累犯4、
选择题

1.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是( ) A.预防特定的人犯罪 B.预防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犯罪 C.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D.预防特别危险的人犯罪 2.下列关于拘役期限的叙述,哪种说法符合我 国刑法的规定( ) A.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B.15日以上6个月以下 C.1个月以上1年以下 D.3个月以上2年以下
( ) A.罗木在被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可以允 许其每个月回家一到两天 B.罗木应当被强制劳动改造 C.对罗木应当按工作数量和质量发给报 酬 D.罗木在被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政治权利
选择题
12.下列属于累犯的有( ) A.甲1998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05年被假释,2006年犯强奸罪,应处8年有 期徒刑 B.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8 年刑满释放,2003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 徒刑1年 C.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 年7月刑满释放,又于2003年6月犯抢劫罪,并 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D.丁1998年因分裂国家罪被判刑,2006年又因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应判拘役。
选择题
10.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以下应当减为无期徒
刑的有:( ) A.张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过失犯罪 B.景军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一般立功表现 C.黄余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积极参加劳动改 造 D.李自力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伤致残
选择题
11.罗木被判处拘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4山东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罚消灭制度之赦免

2014山东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罚消灭制度之赦免

2014山东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罚消灭制度之赦免一、赦免的概念赦免的概念:赦免,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大赦:是指国家宣告对不特定多数的犯罪分子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制度;特赦:是指国家宣告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制度。

特赦一般只赦免犯罪分子的刑罚,而不赦免其罪行。

区别:主要从适用对象、适用时间、赦免的法律后果进行区别分析:1、大赦赦免罪、刑;特赦仅赦免特定人的刑。

2、大赦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诉;特赦只可免除刑罚的执行,不可免除刑事追诉。

3、大赦可使犯罪人的罪行在法律上归于消灭;特赦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

4、大赦令中要指明所赦免之罪的种类和范围,凡属于受赦免之罪的罪犯都要赦免,不用指明被赦的具体人;特赦令则要指明被赦人名单。

总之,大赦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凡在某一时期内犯一定之罪的所有罪犯,都可适用,而不以特定的人为限。

大赦的赦免效力也较特赦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即不但能赦其刑,还赦其罪。

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

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

二、我国的特赦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建国以来,我国共实行了七次特赦:第一次是1959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庆典前夕,对在押的确已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战争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实行特赦。

第二次、第三次特赦分别于1960年、1961年实行,都是对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罪犯确有改恶从善表现的进行特赦。

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分别于1963年、1964年、1966年实行。

与前两次相比,只是在特赦对象上增加了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

其他内容完全相同。

第七次是1975年,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给予公民权。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 (三)假释的后果 犯罪分子被假释后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 四种情形:
•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 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 定实行数罪并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 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 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 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 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 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假释考验期满的,就 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 告,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不再执行。
第十八讲 刑罚的执行与消 灭
• 第一节 刑罚的执行 • 一、刑罚执行概述 刑罚执行指将已经生效的判决对犯罪人 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活动。
• 二、减刑 减刑,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 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 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制度 只存在于中国刑法中。
• 3.减刑的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 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 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无期徒刑减 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 计算。
• 4.减刑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 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 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 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 三、赦免 赦免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 的法律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大赦指国家对 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犯罪人免予追究和 免除刑罚的制度。大赦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其 法律后果是既赦其刑,又赦其罪。我国1954 年宪法规定了大赦,但实践中没有实行过大赦, 后来的几部宪法包括82宪法对大赦制度都未 再规定。特赦,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 行刑罚的全部或一部的制度,特赦的对象是特 定的犯罪人,只赦其刑,不赦其罪。我国宪法 规定了特赦制度。刑法中没有对其加以规定。

2014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4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考⽣注意事项1.答题前,考⽣须在答题卡和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

同时在答题卡上涂写考试科⽬和准考证号的信息点。

2.选择题的答案必须涂写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选择题的答案必须书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写在其他地⽅⽆效。

3.填(书)写部分必须使⽤⿊⾊字迹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涂写部分必须使⽤2B铅笔。

4.考试结束,将答题卡、答题纸和试题本⼀并交回。

⼀、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项是最符合题意的,请把这个答案选出,并将答题卡相应题号后的选项涂⿊。

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1.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对故意杀⼈罪的罪状及法定刑的规定完全⼀样,如果甲于1996年5⽉8⽇故意杀害⼀⼈,于2008年10⽉8⽇被审判。

对甲的判决:A.应当引⽤1979年刑法关于故意杀⼈罪的条⽂B.应当引⽤1997年刑法关于故意杀⼈罪的条⽂C.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决定适⽤哪部刑法的条⽂D.应当由法官决定适⽤哪部刑法的条⽂2.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刘某,醉酒后情绪激动,与饭店服务员发⽣争执,⽤酒瓶将服务员左臂砸断,当现场群众围捕他时,刘某因受惊吓精神病发作。

据此,刘某应当:A.负刑事责任B.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处罚C.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D.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某公司职员甲、⼄、丙多次商议盗窃本公司仓库的电脑配件。

某晚结束加班后,三⼈留下准备⾏窃,甲惧怕被抓,便借⼝胃痛留在办公室,⼄、丙⼆⼈前去,⼄留在仓库外望风,丙盗窃得⼿后刚出库房门即被保安抓获。

此案中:A.甲、⼄、丙的⾏为是盗窃既遂B.甲的⾏为是盗窃中⽌C.⼄的⾏为是盗窃预备D.丙的⾏为是盗窃未遂4.甲跟踪仇⼈陶某到某珠宝店,当陶某弯腰时,甲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铁棍,猛击陶某头部致其重伤。

事后查明,陶某当时正在窃取商店内⼀贵重商品。

甲的⾏为属于:A.防卫过当B.假想防卫C.故意伤害D.防卫挑拨5.想象竞合犯是指:A.⾏为⼈实施⼀个犯罪⾏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B.⾏为⼈犯罪既遂以后犯罪⾏为与犯罪的不法状态同时存在的犯罪C.⾏为⼈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的⽽其⼿段⾏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D.⾏为⼈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为,⼜造成⼀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严重后果的犯罪6.甲盗得⼄的⼿提包⼀个,内有现⾦3000元和商务⼿机⼀部,甲发现⼿机内存有1000多个客户的电话号码,遂打电话让⼄以8000元来赎。

2014年山东政法干警考试大纲

2014年山东政法干警考试大纲

2014年山东省政法干警公告预计8月中下旬公布,9月中下旬考试。

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1、笔试科目笔试包括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报考基层司法所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基层公安机关和基层监狱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2、笔试时间9月21日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4:00-16:30 申论9月22日9:00-11:30 文化综合或民法学考生按准考证确定的地点参加考试。

考生通过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查询笔试成绩。

3、笔试成绩计算公式4、笔试合格分数线的确定考生须同时参加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其成绩方可有效。

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5、进入面试人员的确定笔试结束后,面试人员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按招考职位录用计划3倍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

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录用计划3倍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员。

(二)面试面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

面试具体地点、时间等事项,由招考部门通知考生,并向考生发放面试通知书。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入面试人员应缴纳面试考务费70元。

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

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面试成绩由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报考人员面试成绩。

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报考人员宣布。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解读

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解读
• 刑罚中的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
• 追诉时效,是指因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 法定的有效期限内,司法机关或者有告诉权的人,有权追 究或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超过法定的追究期 限,不得再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予起 诉,或终止审判。
• 行刑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 效期限,判处刑罚而未执行,超过法定执行期限的,刑罚 就不得再执行。
等内容。 • 狭义的赦免则专指大赦和特赦。
大赦
• 所谓大赦,通常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一定 范围内的罪犯一般予以赦免的制度。
• 就效力而言,大赦的赦免效力最大,它不只是免除刑罚的执 行,而且使罪和刑都归于消灭。经过大赦,行为人的刑事责 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 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刑归于无效,不再执行。受 大赦赦免的,已犯之罪不成为构成累犯的条件,即使是在实 行前科制度的国家,也不存在前科。就适用的对象来看,大 赦适用的范围最广。凡在某一时间内犯一定罪的,都可以适 用,而不以特定的人为限。具体赦免范围由大赦令确定,有 的对全国范围内的全部犯罪实施,有的对某一种类的犯罪实 施,有的对特定地区的全部犯罪或某一种类犯罪实施。
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
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
•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 第二节 时效 • 第三节 赦免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 二、刑罚消灭的主要法定原因
刑罚消灭的概念
•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 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刑罚消灭具 有以下特征:
• ⑶ 1961年12月16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教育改造,确已 改过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

全国自考刑法(刑罚的执行和刑罚的消灭和罪刑各论概说)模拟试卷

全国自考刑法(刑罚的执行和刑罚的消灭和罪刑各论概说)模拟试卷

全国自考刑法(刑罚的执行和刑罚的消灭和罪刑各论概说)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3. 名词解释 5. 简答题8. 填空题名词解释1.刑罚执行正确答案:刑罚执行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并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涉及知识点:刑罚的执行2.(2009年4月)假释正确答案: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涉及知识点:刑罚的执行3.刑罚消灭正确答案: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涉及知识点:刑罚的消灭4.(2010年4月)追诉时效正确答案: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涉及知识点:刑罚的消灭5.追诉时效的延长正确答案: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涉及知识点:刑罚的消灭6.追诉时效的中断正确答案: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问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涉及知识点:刑罚的消灭7.赦免正确答案:赦免是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大赦与特赦。

涉及知识点:刑罚的消灭8.罪名正确答案: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的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涉及知识点:罪刑各论概说9.法定刑正确答案: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及其他刑事法律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种与刑度。

涉及知识点:罪刑各论概说10.注意规定正确答案: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Ⅰ》模拟答案(1).doc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Ⅰ》模拟答案(1).doc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Ⅰ》模拟答案(1)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B项中警察乙虽然在其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项中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孤儿院),尽管该孤儿在丙的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项的说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的,按信用卡诈骗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D项中丁某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对法益的实际侵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6.【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选项A的拐卖儿童、选项B的抢夺和选项D的绑架,不负刑事责任。

本题应选C。

7.【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三个基本特征之间的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本题选项ABC就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选项D不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在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它是犯罪的最基本属性;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它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一起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度量。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8.【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分为目标的错误认识、手段的错误认识、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和行为偏差四种。

第十五章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五章刑罚消灭制度

谢某,个体商贩,1998年开始贩卖假烟,后 被群众学举报,县工商部门根据群众反映派人 上门检查。谢某但不予配合,反而将工商部门 的工作人员打伤.此事在当地群众中产生非常 恶劣的影响,公安机关也己经立案,准备拘捕 谢某。谢某知道这下闯了祸,很害怕,不知怎 么办。此时亲戚中一个稍稍知道点法律的“聪 明人”指点他说:可以先到外面躲躲,因为法 律规定,经过一定年限后,司法机关就可以不 再追究其法律责任了。谢某听后,就立即收拾 行装,连夜逃往海南。10年后被抓获。
Case


2003年5月8日,阎高二家又因水田争水吵 架,高一气之下向公安部门告发阎某在 1998年1月6日非法剥夺他的人身自由的行 为,并坚决要求法办。此事后来起诉到法 院。 问: 法院是否应追究阎某非法拘禁行为的 刑事责任?
case

被告人黄某因女友石某向其提出终止恋爱关系 而对石某怀恨在心,蓄意报复。1999年9月25 日下午,黄某打电话约石某到其房间面谈,并 随即准备了一瓶容量约300毫升、浓度为95% 的硫酸。当晚8时许,石某如约来到黄某的房 间,黄某又向石某提出继续保持恋爱关系的要 求,遭到拒绝后,即赴石某不各,将事先准备 的一瓶硫酸全部泼到石某的面部等处,致使石 某的面部、颈部、躯干、四肢等处被严重烧灼 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时效 第三节 赦免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 原问,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 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 哪一个消灭了?

二、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 1、超过追诉时效的 2、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 撤回告诉的 4、判处罚金,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的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二)假释合用旳条件
❖ 1、假释合用旳对象 ❖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旳犯罪分子 ❖ 2、假释合用旳限制条件 ❖ A、被判处有期徒刑旳犯罪分子,执行原判
刑期1/2以上 ❖ B、被判处无期徒刑旳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23年以上 ❖ 对累犯以及因有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旳暴
(三)假释旳程序、考验和撤消
❖ 1、假释旳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提议书
❖ 2、对假释犯旳考验 ⑴有期徒刑假释旳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旳刑期 ⑵被宣告假释旳犯罪分子,应该遵守下列要求——同缓刑 ⑶对假释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施小区矫正,假
如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要求旳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以为原判刑 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A、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旳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来 实际执行旳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旳1/2;
B、无期徒刑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来实际执行旳刑期,不少于23年 C、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旳累犯以及因有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旳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旳 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旳,缓期 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旳,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 为25年有期徒刑旳,不能少于23年。 (修正案八)
第十五章 刑罚执行与消灭
❖ 内容提要:
本章论述刑罚执行中旳减刑和假释问题以及时效 和刑罚消灭旳详细内容。
❖ 要点:
减刑 假释 时效
第一节 刑罚执行
❖ 一、刑罚执行概述 ❖ ㈠刑罚执行旳概念——是指有行刑权旳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
旳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拟定旳刑罚付诸实施旳刑事司法活动。 ❖ ㈡刑罚执行旳特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4山东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罚消灭概述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二、刑罚消灭的特征
1.刑罚消灭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

2.刑罚消灭归结为国家对犯罪人刑罚权的消灭。

刑罚权消灭的范围,包括刑罚请求权的消灭、刑罚裁量权的消灭和刑罚执行权的消灭。

3.刑罚消灭是由于法定的或者事实的原因引起的。

三、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
刑罚消灭是由一定的原因或事由引起,引起刑罚消灭的原因:有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称为法定原因,如不起诉、免除刑罚、赦免、减刑、时效期满等;有的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使刑罚自然不存在,称为事实原因,如犯罪人死亡、刑罚执行完毕等。

刑罚消灭的事由有刑罚裁量权和刑罚处罚权的消灭两种:
刑罚裁量权的消灭事由有以下三种:
1、犯罪人在判决前死亡;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撤诉;
3、犯罪人在判决前获大赦。

刑罚处罚权的消灭事由有如下八种:
1、犯罪人在判决后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死亡;
2、犯罪人执行完毕人民法院判决的刑罚;
3、被判缓刑的犯罪人缓刑期限届满,依法宣告原判刑期不再执行;
4、犯罪分子获假释,假释考验期限届满,原判刑期执行完毕;
5、免于刑事处罚,犯罪人虽负有刑事责任,但因免于刑事处罚而无刑罚执行;
6、大赦,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大赦,原判刑期终止执行;
7、特赦,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宣告特赦;
8、超过刑罚执行时效,犯罪人被依法判处刑罚,但因某种原因超过法定的行刑时效而刑罚没有执行;
9、超过追诉时效,犯罪人犯罪后超过规定的追诉时效。

山东省政法干警考试网:/html/zhengfaganjing/。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