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小额诉讼程序介绍
小额诉讼程序的宪法解释及程序设计
小额诉讼程序的宪法解释及程序设计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再增设小额诉讼程序,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的重要内容之一。
但是,在回答为什么要增设小额诉讼程序问题上,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大多数意见考虑的首先是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等优点。
问题在于,简易程序不是同样有别于普通诉讼程序,且受理的案件也能够涵盖小额诉讼案件吗?既然如此,在简易程序之外再增设小额诉讼程序,有没有必要呢?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讨论中,有学者提出在简易程序中增加相关程序规定的内容,甚至有学者认为既然已有简易程序,就没有必要设立小额诉讼程序。
本文以此问题作为切入点,从宪法的角度对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必要性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若干设想。
一、对简易程序作用及其局限性的思考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了简易程序。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试图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这种司法导向的形成,一般认为是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我国的民事案件在上个世纪90年代后呈快速上升趋势,现有民事诉讼程序(即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不足以应对日益增多的案件数量,这是司法机关不得不考虑更多地采用简便的程序审理案件的现实压力;另一方面,则是源于司法实务部门认识到简易程序具有的区别于普通程序的独特价值,即普通程序注重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二元价值,往往为追求实体正义,遵循严格的程序而花费高额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相比之下,简易程序在不损害基本实体正义的基础上,简化了诉讼程序,有利于满足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的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简易程序的程序正义价值具有相对性的特点。
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多发期,法院受理的案件迅速增长。
最高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在过去五年中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每年都增加20%左右,2010年已经突破1000万件,而法官数量并未明显增长,在某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甚至还有所减少,司法资源全线紧张。
小额诉讼流程
小额诉讼流程
小额诉讼是指案件标的额在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其审理程序相对简化,适用于一些争议较小的案件。
下面将介绍小额诉讼的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立案。
1. 起诉状的准备,当事人应准备好起诉状,起诉状应当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所请求的审判程序等内容。
2. 提交起诉状,将准备好的起诉状提交至人民法院,并按照规定缴纳立案费。
3. 立案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将进行立案受理,并通知被告。
二、庭前准备。
1. 调解程序,人民法院将组织调解,希望当事人在庭前就能达
成和解协议。
2. 举证材料准备,当事人应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以备庭审时使用。
三、庭审程序。
1. 庭审通知,人民法院将通知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
2. 庭审程序,在庭审时,原告、被告应当按照法庭的要求进行陈述、辩论,并提供证据。
3. 判决,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可依法上诉。
四、执行程序。
1. 判决执行,如果判决生效,被告应当履行判决,如被告拒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强制执行,法院将依法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小额诉讼流程相对简化,但当事人在起诉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并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以便尽快解决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小额诉讼程序工作制度
小额诉讼程序工作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小额诉讼程序的开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时,采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第三条标的额限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四条不适用情形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第五条程序简化(一)一审终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
(二)答辩期、举证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三)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小额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提高诉讼效率。
第六条审判组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组织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必要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
第七条审理期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八条开庭审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次开庭审结。
开庭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
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小额诉讼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小额诉讼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小额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旨在解决相对较小金额的纠纷,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快速、简便、廉价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对小额诉讼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进行归纳总结,以便当事人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
一、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小额诉讼一般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1.民事纠纷中争议金额较小,不超过一定金额的2.不涉及人身权益、名誉权、自由等重大权益的3.涉及特定类型案件,如消费纠纷、房屋租赁纠纷等二、小额诉讼的法律基础小额诉讼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和诉讼程序的特点。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践情况,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使之更加贴近实际操作。
三、小额诉讼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明确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程序特点、申请条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当事人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
举例来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小额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简易审理等方式进行审理,以确保诉讼程序简便、快捷。
四、小额诉讼中的几种常见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小额诉讼程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当事人不了解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程序要求不清晰等。
因此,建议当事人在参与小额诉讼程序前,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失。
结语小额诉讼程序为我国民众提供了一种快速便捷解决纠纷的途径,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希望本文所列举的小额诉讼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小额诉讼程序,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引言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专门适用于处理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
它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全面详细、完整深入的解析,包括其定义、适用范围、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定义小额诉讼程序,简称小额程序,是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针对涉及金额较小的民事纠纷案件所设立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当案件所涉纠纷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1. 涉及金额较少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当案件所涉纠纷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选择将金额较少的纠纷案件提交给小额诉讼程序来解决,以节约时间和成本。
2. 普通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普通民事案件,例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债务追偿等。
但对于涉及婚姻家庭、继承、土地使用权等特殊性质的案件,则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3. 仲裁及其他特定情况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涉及金额超过五万元,当事人也可以申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例如,当双方已经达成仲裁协议,并且仲裁机构同意将案件交由人民法院审理时,即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流程小额诉讼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起诉阶段起诉阶段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过程。
在起诉时,原告应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会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2. 庭前准备阶段庭前准备阶段是指在开庭审理之前,法院对案件进行调查、调解和准备工作的过程。
在这个阶段,法院可能会通过传票等方式通知被告出庭,并要求双方提供证据材料和意见书。
3. 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审理阶段是指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出庭进行争议解决的过程。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情形
什么是⼩额诉讼程序,⼩额诉讼程序的适⽤情形⼩额诉讼程序是新修订的民诉法新增的⼀种普通程序,这种制度虽然被予以确⽴,但是还是鲜有⼈去运⽤,并且到⽬前还是有很多⼈不了。
那么究竟什么是⼩额诉讼程序?该怎么适⽤?店铺⼩编为⼤家详细分析解答。
⼀、什么是⼩额诉讼程序⼩额诉讼,是指基层法院的⼩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额法院适⽤⽐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的案件过程中所进⾏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第⼗⼆章⾥对简易程序中的⼩额诉讼的受案范围、适⽤法院、⼩额诉讼的适⽤⾦额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为⼩额诉讼制度的程序设计及适⽤极⼒追求简易、迅速、且审理形式⾮要式性,起诉和送达⽅式与普通程序相⽐较⽽⾔有所简化,将某些类型的案件如牵扯不动产纠纷或特定侵权纠纷,排除在⼩额审判的管辖范围之外,允许当事⼈享有在⼩额诉讼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之间进⾏选择的机会,决定了⼩额诉讼程序的司法适⽤的特点。
⼆、⼩额诉讼程序的适⽤情形1.⼩额诉讼的受案范围。
⼩额诉讼程序是⼀种专为诉讼标的额较⼩的案件制订的独⽴于简易程序之外的民事诉讼程序,新民诉法第⼆百七四条规定,下列⾦钱给付的案件,适⽤⼩额诉讼程序审理: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和租赁合同纠纷;⾝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供⽤⽔、电、⽓、热⼒合同纠纷;银⾏卡纠纷;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给付数额、时间、⽅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其他⾦钱给付纠纷。
⼜以⼆百七⼗五条列举⽅式规定下列案件不适⽤⼩额诉讼程序审理:⼈⾝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其他不宜适⽤⼀审终审的纠纷。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什么是简易程序?小额程序与简易程序对比
什么是⼩额诉讼程序?什么是简易程序?⼩额程序与简易程序对⽐什么是⼩额诉讼程序?什么是简易程序?⼩额程序与简易程序对⽐⼀、⼩额程序的概念⼩额诉讼程序指基层法院极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员年均⼯资30%以下的,⼀审终审。
⼀、⼩额程序的概念 1、⼩额诉讼程序有⼴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2、⼴义的⼩额诉讼程序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严格区别,⼆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序有所不同⽽已。
狭义的⼩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的⼩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额法院适⽤⽐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的案件过程中所进⾏的各种诉讼活动。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基层⼈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百五⼗七条第⼀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员年平均⼯资百分之三⼗以下的,实⾏⼀审终审。
⼆、哪类案件不得适⽤⼩额诉讼程序1.⼈⾝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但⾝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纠纷可以适⽤⼩额诉讼程序审理)。
2.涉外民事纠纷3.知识产权纠纷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5.其他不宜适⽤⼀审终审的纠纷三、举证期限⼩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协商⼀致并经⼈民法院准许,但⼀般不超过7⽇。
四、⼀审终审适⽤⼩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所有的判决、裁定,包括实体判决以及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均为⼀审终审。
五、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的较⼀审普通程序简单的审判程序。
之所以简便,是指它相对于第⼀审程序中的普通程序⽽⾔程序简单,易于执⾏、⽅便群众。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的规定:基层⼈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简易程序规定。
关于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的解读——小额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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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额 诉 讼 制度
杨 晓雯
第十一届 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二 十八 次会议表决 通过关于修 改 民事诉讼法 的决定 ,新修改的 民事诉讼法 自2 0 1 3年 1月 1日 起施行 。在民事诉 讼法实 施 的二 十多年 来 ,这次修改 可算是最 大规模的一次修改 ,其 中小 额诉讼 制度 作为 首次亮 相的一个 诉 讼制度 ,成为本次修改 的一大亮点。 新 《 民事诉讼法》 第一 百六十二条 规定 ,基层人 民法 院和 它派 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 法第 一百 五十七条 第一款规 定 的简单 的民事案件 ,标 的额 为各省 、 自治 区、直辖市 上年度就 业人 员 年平均工资百分 之三 十以下 的,实行 一审终 审。第 一百五 十七 条 规 定 ,基 层 人 民法 院 和 它 派 出 的法 庭 审 理 事 实 清 楚 、权 利 义 务关 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简单 的民事案件 ,适 用本章规定 。 民事案件 中很大 一部 分都 是简 单 的 民事 案件 ,事 实清楚 , 没 有较 大 争 议 ,诉 讼 金 额 较 小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这 类 案件一般是适用 简易程 序 的。随着 社会 民众法 制观念 增强 ,越 来越多的当事人开始 寻求法 律争端 解决机制 。针 对 日益 增多 的 简单民事纠纷 案件 的局 面 ,借鉴 国外的好 的制度和 规范 ,结合 国 内部 分地 区试点运 行 的情 况 ,新 民事 诉讼法 就适用简 易程序 的 部 分 作 出 了 新 的 规 定 ,设 立 了 小 额 诉 讼 制 度 。 同 时 ,为 了 避 免小额诉讼过于简易而导致部分案件难以得到公平正义的处理 , 新 民事诉讼法 进一步 规定 ,人 民法 院在审 理过程 中 ,发 现案件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的 ,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小 额 诉 讼 制度 最 大 的 亮 点 之 一 是 规 定 了 一 审 终 审 制 , 即 一 审裁判就是生效 判决 ,撤 销 了两 审终 审制 中上诉 的程 序设 置 。 这一改动 ,极大地提 高 了基 层法 院解 决 简单 民事 案件 的效率 , 实 现 了有 效 地 分 流 。 只 有 具 备 上 诉 必 要 性 的案 件 可 以 继 续 进 行 上诉程序 ,而一般事 实清楚 、争议 较小 的案件在基 层法 院 ,经 过~审 即可得到 有效解决 。节 约 了司法资源 ,将其 更充分 地应 用 于需要 的民事案件 中,更大 限度 的实现 了效率 和公平的平衡 。 同时也减轻 了当事人的负担 ,降低其诉讼 成本 ,更加机动灵活 , 在很大程度上避免 了 “ 司法马拉松” 的现象 。在之前 的诉讼 过 程中 ,不管诉讼标 的额或 大或小 ,都适 用两 审终审制 ,然后 加 上再审 ,当事人都被 司法程 序弄得筋 疲力尽 ,或 者是惮 于这样 的现象 ,而不再运 用司法 力量正确 的解决 民事争端 ,打 击 了当 事 人 司 法 的参 与 积 极 性 ,基 于 这 样 的 弊 端 ,小 额 诉 讼 的 出 现 显 得 较 为 适应 现实 的司 法 状 况 。 小额诉讼案 件一般矛 盾冲突并 不尖锐 ,法 律关 系简单 ,事 实较为清楚 ,当事人本身 也希望 能够节约 金钱与 时问成本 ,因 此小额诉讼 制度较符 合 当事 人的利益 。事 实上 ,小额诉 讼在此 之前也 已在一些地 方实施过 ,并 公布 了相 应 的实施细则 。比如
小额诉讼程序流程
小额诉讼程序流程小额诉讼程序是指针对争议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进行简便、迅速的审判程序。
它对于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行使的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小额诉讼程序的流程角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受理环节小额诉讼程序的起点是案件的受理。
因为该程序仅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所以首先需要确定案件的涉案金额是否符合小额程序的范围。
如果符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和保全支出。
之后,法院会进行案件立案、受理等程序,并将立案回执发放给当事人。
如果不符合,当事人需要向常规的民事诉讼程序转化。
二、庭前准备庭前准备是为了方便庭审过程,实现庭审的迅速高效。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庭前准备包括各种证据的收集、分类整理,并确定证人、鉴定人等等。
当事人需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并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清单和相关材料,以供法院审查。
三、庭审阶段庭审是小额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它是争议解决的主要现场。
在庭审中,当事人和律师可以陈述自己的诉求和辩护,并主动提出证据或请求法院责令取得线索等相关证据。
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对结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四、结案阶段一旦庭审结束,法院将进行案件的判决。
判决书的形式是口头宣判或书面送达。
当事人可以申请在法院内阅读判决书,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对不遵守判决书的一方进行强制执行。
小额诉讼程序流程简单、高效,大大节约时间和人力资源。
通过以上四个环节,我们可以看到其中的每一步具有一定的理性和程序性,是不可缺少的整体环节。
小额诉讼程序建立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更便捷的司法服务之上,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新民诉法修改后的小额诉讼速裁制
新民诉法修改后的⼩额诉讼速裁制⼩额诉讼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予以确定的制度,⼩额诉讼程序有⼀定的限制,那么新民诉法修改后的⼩额诉讼速裁制是怎样的?下⽂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新民诉法修改后的⼩额诉讼速裁制新增加条⽂:第⼀百五⼗七条基层⼈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本章规定。
基层⼈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双⽅也可以约定适⽤简易程序。
第⼀百六⼗⼆条基层⼈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百五⼗七条第⼀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员年平均⼯资30%以下的,实⾏⼀审终审。
在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之前,最⾼⼈民法院曾于2011年3⽉17⽇,下发《关于部分基层⼈民法院开展⼩额速裁试点⼯作的指导意见》,部署在全国90个基层⼈民法院开展⼩额速裁试点⼯作,2011年5⽉,试点法院陆续开始适⽤⼩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审判资源配置⽅式,为民事诉讼法⼩额诉讼程序的修改积累实践经验。
⼀个简单的案件有时能拖延⼀年甚⾄更长,⼀⽅⾯浪费了司法资源,另⼀⽅⾯增加了当事⼈的诉讼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本次修改民诉法,在总结经验,借鉴国外⽴法的基础上,增设了⼩标的额、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实⾏“⼀审终审”制度,减少了诉累,公平与效率兼顾。
婚姻家庭类案件中,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标的额较⼩,⾝份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简单的案件,实⽤⼩额诉讼程序速裁制,更加⽅便、快捷、经济地解决争议。
上海⾼院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为法律依据,结合上海先已开展的⼩额速裁的试点经验及审判实际,在新民诉法实施之前就制定下发了《开展⼩额诉讼审判⼯作实施细则(试⾏)》(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先明确了⼩额诉讼的适⽤范围,确定了⼀个总的标准。
即当事⼈起诉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且争议标的额低于当年公布的⼩额诉讼案件⾦额标准的单⼀⾦钱给付之诉的民事案件,适⽤⼩额诉讼。
小额诉讼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小额诉讼程序的进一步完善摘要:小额诉讼程序以方便大众为目标,具有诉讼门槛低,审理时间短,便捷经济等特点,不仅减轻了法院办理案件的负担,也是以人为本,为民司法的体现。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小额诉讼制度,但没有具体的制度设计,给司法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应当尽快完善小额诉讼制度,以期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具体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112-04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与特征(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增设小额诉讼程序是此次改革的一大亮点,也是对以往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突破。
新《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适用于小额案件的诉讼程序,小额案件是指标的金额较小、矛盾纠纷不大的案件,多见于日常生活中数额较小的债务纠纷以及轻微的权利侵害等。
“所谓的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一般在与普通诉讼程序相区别的前提下,指的是只能受理诉讼标的在一定金额以下或具有其他特定性质的纠纷,且关于处理这些纠纷的程序乃至审理的主体都有一些特殊规定的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特定的专有名词,其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没有严格的区别;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指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相分离的一种独立的、专门针对小额纠纷案件设立的诉讼程序。
本文所探讨的小额诉讼程序是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狭义范畴,是一种解决小额民事纠纷的简便、快速、经济的专门新型诉讼程序。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1. 引言小额诉讼程序是指针对争议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而设立的一种简化、快速和经济高效的诉讼程序。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小额诉讼程序是为了解决争议纠纷快速、低成本地进行司法救济而设立的。
本文将从小额诉讼程序的定义、适用范围、具体流程和特点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
2. 小额诉讼程序的定义小额诉讼程序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对争议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适用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下简称“元”)的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3.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形:(1)争议金额不超过5万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争议金额不超过5万元元(含5万元元)的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特别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除了争议金额不超过5万元元的一般情形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例如:•合同纠纷中,争议金额不超过2万元元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劳动争议中,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争议金额不超过2万元元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4. 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流程小额诉讼程序相对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来说更为简化和快速。
以下是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流程:(1)起诉阶段•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起诉状,并附上与被告之间发生争议的基本事实、理由、证据等材料;•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原告。
(2)答辩阶段•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的15日内向法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并附上与原告之间发生争议的基本事实、理由、证据等材料;•法院收到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原告。
(3)庭审阶段•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15日内将案件开庭审理,并通知原告和被告;•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质证、辩论等。
小额诉讼程序浅析
小额诉讼程序浅析作者:毛雅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6期摘要: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新的《民事诉讼法》。
新法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做了多处修改及增减,其中新增第162条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即“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由于文章篇幅所限,笔者仅从几个方面对这一诉讼程序予以分析、解读,以期望从理论层面上对这一程序形成正确认识,从而对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有所帮助。
关键词:小额诉讼;效率;价值一、小额诉讼的特征小额诉讼是指对一定标的额以下的特定类型的民事纠纷适用的比较简便、快捷的一种特殊程序。
它具有下列特征。
1.标的额较小且标的额的大小是确定案件是否属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标准这也是小额诉讼程序区别于其他诉讼程序的要点。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标的额不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如果超过这个标准则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程序简便小额诉讼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在审判组织、审理期限以及审判方式等方面都比较简便。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没有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详细规定。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究竟会如何操作小额诉讼程序,我们不得而知。
根据国外关于小额程序的相关规定。
小额诉讼程序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包括简易程序)更加简便、快捷,且小额诉讼程序不允许上诉,实行一审终审。
3.重视调解制度“小额诉讼程序强调方便当事人接近司法,其程序便于当事人自己操作,而且可以大大减轻法院负担、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法官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过程注重调解,可以采用调解与审判一体化的审理模式。
让原被告双方直接对话,促使双方和解。
4.价值取向明显小额诉讼程序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等。
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和适用
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是指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专门用来审理小额案件的比普通程序更加简易化的民事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对象是小额案件。
小额案件是指案件轻微、诉讼标的金额特别小的案件,它并非专指小额金钱请求,还包括请求给付金钱以外的其它替代物的情况,如小额借贷、小工承包款的给付请求以及较为简单的邻里纠纷。
新《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根据该条规定及相关解释、意见,小额诉讼程序应注意以下几点:1、小额诉讼案件首先是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
该类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除一审终审外,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它规定,原告可以口头起诉,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诉讼参与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等。
2、小额诉讼案件以标的额为衡量标准。
小额诉讼案件除了必须是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外,还应当满足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条件。
标的额以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为准。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至2013年6月30日,江西省诉讼标的额为1万元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全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下半年标的额度须根据后期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再定。
3、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是其区别于其他简易程序案件的最根本特点。
相对于小额诉讼案件来说,标的额本身很小,为了很小的标的额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诉讼费用,不利于纠纷和争议的解决,反而可能扩大矛盾,产生额外的纠纷和争议。
为此,法律规定小额诉讼案件被告一审终审。
浅谈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若干程序规则
浅谈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若干程序规则[摘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
但是,仅用一条法律规定来构建一个程序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应当对小额诉讼程序规定特殊的程序规则。
只有这样,“中国语境”下的小额诉讼程序才能逐渐完善。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程序规则;诉讼效率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这次修改中,最令我们关注的亮点之一就是小额诉讼程序的创建。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从该条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具有四个特点:第一,小额诉讼程序附属于简易程序。
第二,实行一审终审。
第三,适用具有强制性。
第四,我国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标准有自己的特点。
但是,小额诉讼程序是一个完整的程序,它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和程序规则,这也正是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正当性基础。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仅用一条法律规定来构建小额诉讼程序显然过于单薄,所以对于其具体的程序规则进行研究很有必要。
本文拟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特殊程序规则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希望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便利当事人诉讼的特殊程序规则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拥有的上诉权利被予以剥夺。
这种剥夺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正当性的。
“小额诉讼程序所追求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为实现效率、效益优先的原则,小额诉讼程序设计了诸如时限缩短、限制诉的变更、判决书格式化、一审终审等模式。
”①但是,既然对于小额诉讼案件牺牲了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就必须在其他方面给与一定的“补偿”。
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一种吗
⼩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种吗⼩额诉讼程序是⼈民法院审理涉案⾦额⽐较少的民事案件的⼀种审理程序,法院适⽤⼩额诉讼程序时,审理的过程是⽐较简单的,审理的期限也会⽐较短,那么⼩额诉讼程序是不是简易程序的⼀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种吗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额诉讼程序是属于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种,并且是实⾏⼀审终审制度的简易程序。
相关法律规定《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七⼗⼀条⼈民法院审理⼩额诉讼案件,适⽤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的规定,实⾏⼀审终审。
第⼆百七⼗⼆条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规定的各省、⾃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员年平均⼯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员年平均⼯资。
在上⼀年度就业⼈员年平均⼯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员年平均⼯资为准。
第⼆百七⼗七条⼩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协商⼀致并经⼈民法院准许,但⼀般不超过七⽇。
被告要求书⾯答辩的,⼈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五⽇。
当事⼈到庭后表⽰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民法院可⽴即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1、起诉⽅式简便,当事⼈可以⼝头起诉;2、受理程序简便,当事⼈双⽅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择期审理;3、传唤⽅式简便,法院可以简便⽅式传唤、通知当事⼈、证⼈,不要求必须采⽤传票、通知书形式;4、审判组织简便,由审判员⼀⼈独任审理;5、庭审程序简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样严格,按照程序进⾏法庭调查、辩论等;6、审限短,从⽴案次⽇起3个⽉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7、重视调解,当事⼈同时到庭的可以先⾏开庭进⾏调解。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额诉讼程序是属于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种,并且是实⾏⼀审终审制度的简易程序。
北京小额诉讼流程
北京小额诉讼流程
一、起诉与受理
小额诉讼的第一步是起诉与受理。
当事人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调解
在受理之后,法院会先进行调解。
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开庭审理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开庭审理。
四、裁判与结案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五、上诉
当事人不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申请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申请执行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小额诉讼程序□杨佳舒【内容摘要】从依法治国基本方针的确立,到法制社会的建立,再到新《宪法》的修改,无不昭示着法律在国家、社会、人民生活中占据着的重要位置。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理念深入人心,人们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随之而来的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与日俱增,司法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和社会公众对法律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
为此我国将小额诉讼程序纳入到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当中,这不仅是对世界司法改革潮流的响应,也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的新举措,更是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一项成就。
虽然小额诉讼程序已经具体应用在司法实践中,但就目前法律规定和社会现状来看,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要想全面、有效地发挥小额诉讼程序应有的优势,在立法上需要进行更详尽的规范,在司法实践当中还需进行更深入的改革。
【关键词】小额诉讼;司法实践;立法完善【作者单位】杨佳舒,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知识的普及,民众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司法实践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审判压力。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新兴的民事诉讼制度,为提高司法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之前,我国并没有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
但随着民事案件数量增多、新类型的民事纠纷不断涌现,现有的诉讼制度显然不足以解决当前的问题。
所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小额诉讼制度,对于解决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今,小额诉讼程序已纳入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这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述(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一般来说,小额诉讼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较而言更为简便易行,是为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而采用的一种民事诉讼程序,他们的区别仅在于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度上。
而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独立的专门针对小额纠纷进行救济的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额诉讼程序的适⽤范围民事诉讼修改规定了⼩额诉讼,这实际上是意味着⼩额诉讼程序的正式被纳⼊法律。
对我国司法实践产⽣重⼤的影响。
那么,⼩额诉讼程序的适⽤范围有哪些?⼩额诉讼程序概念?⼩额诉讼程序的优势与不⾜?这些都困扰着我们,店铺⼩编就为⼤家来解答。
⼀、⼩额诉讼程序的适⽤范围。
⼩额诉讼程序仅适⽤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主要适⽤于下⼏种:(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供⽤⽔、电、⽓、热⼒合同纠纷案件;(5)银⾏卡纠纷案件;(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8)其他⾦钱给付纠纷。
⼆、⼩额诉讼程序概念。
⼩额诉讼,是指基层法院的⼩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额法院适⽤⽐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的案件过程中所进⾏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在我国⼩额诉讼程序专指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百五⼗七条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的诉讼。
但是该案件标的额要为各省、⾃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员年平均⼯资百分之三⼗以下。
这类的诉讼就叫⼩额诉讼,实⾏⼀审终审。
⼆、⼩额诉讼程序的最⾼收案标的⾦额。
根据新民诉法,该标的是为各省、⾃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员年平均⼯资百分之三⼗以下。
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2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员年平均⼯资为46769元,根据这个标准,也就是说标的额应该在⼀万四千元左右。
随着每年数据的更新,会有不同变化。
各个省份也会有⼀定幅度的变化,⽐如说湖南省2012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年平均⼯资为40028元,那么百分之三⼗就是120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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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小额诉讼程序介绍
核心提示: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是对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呼吁确立小额诉讼程序的有效回应,其对及时化解小额纠纷、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积极的意义,也符合世界各国民事司法便利化的趋势。
一、小额诉讼程序确立之背景及经过
在我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法院案件量急剧增加。
在大量民商事案件中,小额债务、劳动争议、邻里矛盾、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纠纷占据了一定比例,而且近年来频出标的额仅为几元乃至几角的小额纠纷。
在这种背景下,基于民事诉讼程序之多元属性,构建一种与案件性质、争议标的额、争议事项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相适应,使案件能及时妥当处理的小额诉讼程序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热衷探讨的问题。
在建议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呼声中,2011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再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改,并将增设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本次修法的重点之一。
为此,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部署全国90个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
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首次审议,该草案第35条规定增设小额诉讼程序,即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初审后,诸多专家指出,不宜将小额诉讼的标的额确定为五千元这样的“绝对数”,于此在二审稿中规定为“一万元以下”。
后来,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这标志着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正式确立。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价值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62条之规定,小额诉讼程序是立法上为了案件审理的简便、迅速和经济,针对请求小额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有价证券的诉讼所规定的一种审理程序,属广义简易程序之范畴。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多元化民事诉讼程序之重要组成部分,虽与简易程序有诸多相似之处,但小额诉讼程序是在权衡简易程序优劣之基础上,对其局限性弥补所确立的在多元化一审程序中,比简易程序更加简便的一种独立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于我国之确立,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实现诉讼效益化和司法大众化,而且亦是对世界性司法改革潮流之有效回应。
因此从民事诉讼法修正之视角而言,在多元化的民事一审程序中,立法确立小额诉讼程序具有其独特的价值:
1.保障当事人诉权。
现代法治国家对国民诉权的保障是其建构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理念。
民事诉讼一方面需要具备处理大规模且复杂案件的能力,另一方面亦需处理零星细微的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确保所有国民均能够接近司法,实现司法的亲民化与大众化,增进国民对司法的信赖。
虽然我国诸多法律均规定了当事人的诉权,但因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等原因,致使诉权不能均等地被每一位国民所便利行使,为此应当建立适合于国民根据纠纷具体情形及时有效地选择利用的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在制度安排上为国民行使诉权提供了有利平台,其价值在于通过程序的多元安排,保证当事人能够在发生纠纷时以更加便捷的方式进入诉讼,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选择符合自己要求之程序保护其受损权益,也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思想。
2.实现程序效益最大化。
所谓程序效益系指诉讼程序之收益与其成本间的比例关系,收益越大、成本越小,则效益越高。
民事诉讼的普遍理想在于实现纠纷妥当、公正、迅速、廉价的解决。
但是,20世纪以来,许多国家民事诉讼因诉讼费用过高、诉讼过程时间漫长等原因,导致民事司法制度运作困难,社会正义难以实现,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导致了民事司法危机。
追求民事诉讼程序效益最大化,成为世界各国民事司法的共同目标。
德国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奥特马·尧厄尼西曾经这样说过:“无数的诉讼改革都是为了加快程序而进行的。
即使在20世纪和在今天,要求加快诉讼程序的呼声也从未沉寂过。
”普通程序将公正作为首要的价值目标,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但是,由于其程序设计严密、复杂、繁琐,需要花费较大的诉讼成本,从程序效益的角度看,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具有优势。
一般的简易程序,还有二审的程序规定,仍然不够简便快捷。
小额诉讼程序将小额的纠纷案件按照特定的程序简便快捷地处理,并能一审终审,节省了不必要的开支,无论是对法院还是对当事人,都是非常有利的,体现了程序效益最大化的立法价值。
3.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将各类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不同性质和特点的纠纷适用相应的处理程序,复杂的适用严格的普通程序审理,简单的适用简便快捷的简易程序审理,标的额较小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体现了现代民事诉讼中适用诉讼程序应与被解决的民事纠纷规模相适应的相称原则。
这样,法院能够腾出时间和精力集中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适用
1.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条件。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之规定,“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符合这个条件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前提。
第二,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也以确定金额的标的为适用条件。
此次修改采用“相对数”标准而非绝对数标准,主要原因在于考虑到我国目前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若以草案二审稿的1万元为基准,则有可能影响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障。
因为1万元在我国东部地区可能是小额,而在西部地区可能是大额;在城市可能是小额,在农村则可能是大额。
因此,在制定小额之标准时,立法机关充分考虑了我国东西部差异和城乡差别,此标准之确定较为科学合理。
2.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法院。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之规定,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以及它派出的人民法庭。
换言之,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3.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审判程序。
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单独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独立的审判程序,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3章规定的“简易程序”,即与其他一般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程序在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都不能适用。
4.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级。
实行一审终审,是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小额诉讼程序的共同特征。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在对简易程序修正后增设规定:“小额事件之裁判原则上第一审确定,惟第一审裁判如有违背法令情事时,才准许当事人上诉或抗告。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也采取一审终审制,即基层人民法院以及它派出的人民法庭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再行提起上诉。
若允许当事人上诉将影响小额诉讼程序高效的制度设计。
5.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第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其诉讼标的额必须是明确的且符合规定的立案标准,不符合这一条件的,如离婚、收养等涉及人
身关系的案件则不能适用该程序。
另一方面,并不是说只要诉讼标的额符合了修改后民诉法第162条规定的标准就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争议事实的陈述有较大出入,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存在原则性分歧,即便诉讼标的额符合了上述标准也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虽然相较于普通程序而言程序得以简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因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也要注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法院已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出现何种情形,均不得转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四,下列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尽管小额诉讼程序已经确立,但是仅有一个法律条文的规定略显粗糙。
考察各国立法,小额诉讼程序所具有的共同特征除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已经规定的标的额小、一审终审外,还包括:程序简便快捷,收费低廉,当事人之间的对抗相对弱化,法院职权主义介入较多,注重调解,实行调解、审判一体化,当事人亲自诉讼,口头进行,禁止反诉,且具有非专业化特征等。
如果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需要体现上述特征,有待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