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一)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简介
的管 辖 以属 人 管 辖 确立 . 由 申请 人 住 所 地 或 工 作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管辖 此外 . 法律援助的级别管辖并不像公安 、 检察 、 法 院 系 统
有严格 限定 , 《 法 律 援 助条 例 》 第 五条 规 定 : “ 直辖 市 、 设 区 的
市 或 县 级 人 民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根 据 需 要 确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的法 律 援 助 机 构 ” 这说明 . 虽 然 我 国现 行 的 法律 援 助 体 系 已 形成 中央 、 省、 市、 县 的 四级 架 构 , 但是《 条例》 并 没 有 规定 其 上 下 级 之 间 的 领 导 与被 领 导 或指 导 与被 指 导 的关 系 . 在 管 辖
达诉求 、 维 护 自身 的 合 法 权 益 的司 法 保 障制 度 。法 律 援 助 起 源于英 国 . 后逐 渐被世界文 明国家采纳 , 成 为 现 代 法 律 体 系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重要 组成 部 分 广 义 的法 律 援 助 还 包含 法 院 系
统 的 司 法 救 助 和 其 他 涉 及 司 法 部 门业 务 的 救 助 .如 诉 讼 费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 诉 讼 法 》 第 3 4条 首 次 将 “ 法律援助” 明
确 写 入 法 律 ;其后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部 分 别 于 1 9 9 7和
f 三) 管 辖
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 《 关 于 刑 事 诉 讼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的 规
定》 , 我 国 法 律 援助 以属 地 管 辖 为 主 , 同时 辅 以 属人 管辖
制 度 简介
段 翠 杰
法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概述作者:鞠万仿胡勤志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11期【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对于那些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难以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司法救助的弱势群体,通过减免收费的形式给予法律帮助,以维护他们基本的社会权利的法律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工作始于1994年1月司法部提出的在北京、上海等地开展法律援助试点工作。
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性的行政法规,为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的惠民举措,有力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被誉为司法界的“阳光工程”。
【关键词】法律援助;内涵;特点;历史演进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内涵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扶助或法律救济,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将其定义为“在免费或收费很少的情况下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的穷人所给与的帮助”。
i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对于那些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难以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司法救助的弱势群体,通过减免收费的形式给予法律帮助,以维护他们基本的社会权利的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举措,被誉为司法界的“阳光工程”。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1)我国法律援助的主体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实行的是“政府责任,社会参与”的工作模式。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是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司法体制改革这些法律援助中心基本都属于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所属事业单位,其资金保障来源于各级政府财政。
《法律援助条例》确定了相关的律师协会对法律援助有法定的协助义务。
此外,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对相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提供法律援助应当给予支持和鼓励。
法律实践中这部分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各级妇联、消协等半官方性质的机构。
(2)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简而言之,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弱势群体。
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力量还很薄弱,尚不能完全满足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故在法律援助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有必要对受援对象作出符合我国法律实际的限制。
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与作用
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与作用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法律援助制度扮演者非常重要的角色。
这个制度的价值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它为那些经济困难和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帮助,以确保他们的基本权益得到保护,并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首先,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在于保障了公平正义。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接触法律帮助的权利。
然而,由于经济问题或其他原因,许多人无法承担雇佣律师所需的高昂费用。
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填补了这一空白,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获得法律援助。
这种平等的机会有助于保障了公民的权益,防止了强势者对弱势者的侵害,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谐。
其次,法律援助制度的作用在于缓解司法压力。
在许多司法体系中,法庭上的案件堆积如山,导致案件的审理时间长且效率低下。
这一现象在一些贫困地区尤为突出,因为缺乏经济条件,许多人无法雇佣律师,只能依靠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帮助。
通过提供法律援助,这些机构有效地缓解了司法压力,减少了案件的积压。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使法院工作更加有条不紊,而且有助于保证每个人都能够及时获得公正的审判。
此外,法律援助制度还在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社会不平等和不公正往往是社会冲突的根源。
如果一个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他们的不满和抱怨可能会积聚起来,最终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
通过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帮助那些被社会边缘化的人们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潜在的社会冲突。
这种公平和平等的机会也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和谐和包容的社会。
然而,尽管法律援助制度有着重要的价值和作用,但它仍然有许多挑战和不足之处。
首先,资金投入不足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数量庞大,法律援助机构的资金往往无法满足需求。
这可能导致资源的不均衡分配和无法满足每个人的需求。
另外,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力资源也面临着匮乏问题。
很多优秀的律师并不愿意从事法律援助工作,这进一步加剧了资源稀缺的问题。
试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律师制度
【内容提要】自1994年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以来,中国的法律援助律师制度也正逐步建立与完善。
法律援助律师是实施法律援助的重要力量,是法律援助的主要承担者。
将法律援助律师制度纳入法律框架,建立定位准确、符合国情的法律援助律师制度是是十分必要的。
法律援助律师制度在发达国家与地区具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借鉴这些国家法律援助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寻求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律师制度,对于构建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律援助律师;定位;办案模式;质量评估一、法律援助律师的法律定位当前,对于法律援助律师的称谓、概念、范围,国内尚未取得一致的意见,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提法:1.法律援助律师。
所谓法律援助律师就是由政府出资组建的以专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以便使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法定权利得以实现的公职律师。
[1]这一概念表明法律援助律师是公职律师的一种。
在实践中,有个别省份使用这一概念时是将其与公职律师分开使用的。
2.法律援助公职律师。
目前虽有不少省市使用了“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的称谓,但明确概念的并不多。
北京市司法局颁布实施《北京市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中使用并明确了这一概念。
该办法规定: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者司法考试资格取得法律援助专用执业证、占国家行政或事业单位编制、供职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免费法律帮助的人员。
3.公职律师。
目前,司法部统一了法律援助律师证件的样式,为新批准的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颁发的证件的称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律师证”,对参加年审的律师的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证”换发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律师证”。
此处使用公职律师的称谓至少表明了法律援助律师是公职律师的一种。
综合理论上的概念和实践中的做法,法律援助律师的概念可以界定为指拥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任职于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法免费法律服务的人员。
论法律援助制度(一)
论法律援助制度(一)内容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造福社会、造福人民的崇高事业,其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它使人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实现自己的法定权益,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既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据测算,因为经济的严重短缺,我省每年需要提供法律援助而实际得到援助的只有四分之一,许多纠纷和案件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困难群众诉讼难的状况还难以在较短的时间里有根本改变,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为法律社会关系的实现提供了司法程序的保证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以国家意志的形式确定公民权利义务,用以规范人们在各个社会领域里的相互关系,可以称法律社会关系。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造福社会、造福人民的崇高事业,其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它使人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实现自己的法定权益,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既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据测算,因为经济的严重短缺,我省每年需要提供法律援助而实际得到援助的只有四分之一,许多纠纷和案件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困难群众诉讼难的状况还难以在较短的时间里有根本改变。
它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减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利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制度。
一、我国法律援助的发展概况1994年,司法部首次公开提出建立法律援助的设想,并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开始了试点。
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作出了明文规定,标志着这一制度在我国的真正确立。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对象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的最重要的理论依据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援助制度
笔者认为想单纯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实施法律援助显然有些力不从心,只有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可以依靠以下几种渠道:
第一,财政拨款。这是占主导地位的基金模式,各地方政府要加大法律援助资金的投入力度,不能仅依靠中央财政的拨款。《法律援助条例》虽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财政支付,但是,目前绝大多数法律援助所需要的经费尚未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这点急需改善。必须保证各级政府将法律援助资金列入到财政预算之中,每年按时按量拨款,而且该经费不必经过申报审批程序,可以成立专门小组或派专人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中央财政拨款应更多地用来缩小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带来的地方政府拨付援助经费上的差距,从而使不同地区的公民享受一定程度上的平等待遇。
浅谈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浅谈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作者:金平平万超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07期摘要:法律援助制度在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仍需要不断地完善。
在分析总结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现状基础上,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为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形成和援助工作的实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现状问题建议法律援助制度又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1]。
是否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和司法公正是否得到保障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尺度。
1.法律援助制度的国际背景法律援助制度15世纪起源于英国,到19世纪,许多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设立了此项制度。
20世纪50年代发达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已相当完备,非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也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纷纷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的法律以及一些国际公约把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基本原则[2]。
由于各国的政体不同,历史背景不同,富裕程度不同,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可划分为三大类型:一种是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私人援助型,即法律体系的运行,主要是依靠政府资助的独立的私人团体来操作。
律师协会、各种私人基金会,乃至律师个人,在这种体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种是以瑞典、丹麦等国为代表的社会福利型,即将法律援助纳入国家的福利制度,由国家统一实施;另一种是混合型,是目前各国法律援助实践中比较普遍采用的模式,其目的是吸取各种模式的优点,克服其缺陷,提高法律援助资源的利用效率,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法律援助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它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谐的重要手段之一。
而在今天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已经成为一个紧迫而重要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况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框架,形成了以国家法律援助中心为核心,由省级、市级和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组成的法律援助体系。
在制度设计上,我国明确了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明确了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方式,明确了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和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这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
二、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然而,实际上,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严重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率还有待提高。
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法律援助人员数量不足,工作负荷重,常常无法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应有的法律援助服务。
另一方面,法律援助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还有待加强。
在一些案件中,律师、法官、公安等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一些不当的行为,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三、法律援助制度的改进为解决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和方法。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人员的职业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
同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人员的考核、奖惩、晋升和退役机制,促进其职业发展和人才流动。
2. 创新法律援助服务模式。
应该积极推广先进的法律援助工作模式,如“在线法律援助”、“专业法律援助”、“协助申请”等。
这些模式可以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形式为当事人提供及时、高效和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降低当事人的经济和时间成本。
3. 加强对法律援助行业的监管和规范。
应该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行业标准和专业规范,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权威性。
同时,建立完善的投诉和申诉机制,提高当事人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鼓励其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
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引言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每个人平等获得法律帮助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它在解决法律纠纷、促进社会公正和公平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及其对社会的积极影响。
一、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社会中,存在着种种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一些弱势群体常常因为贫困、教育程度低等原因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现,使这些弱势群体能够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在法律纠纷中获得公平的对待和公正的判决。
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繁荣法律援助制度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繁荣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个体的权益得到保障,社会的公正和法治环境得以维持,人们的信心和安全感就会增加。
这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并进一步促进经济的繁荣。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人们敢于创业、投资,因为他们相信他们的权益会得到完全保护,这为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务和降低司法成本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为需要司法帮助的人们提供了有效的服务渠道,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成本。
在以往,为了解决法律问题,人们往往需要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用,这对于社会中的贫困人群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负担。
然而,有了法律援助制度,这些人们可以免费或者以较低的成本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保护他们的权益。
这种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方式不仅为那些贫困人群提供了便利,同时也降低了整个社会的司法负担,使司法资源更加合理地分配。
四、强化法治意识,提高公民素质法律援助制度对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素质也有着积极的影响。
通过法律援助的服务,人们能够更加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学习到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这有助于强化人们的法治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使他们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规定,遵守社会公共秩序,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要求,是健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实际步骤,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措施,其意义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1.法律援助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有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2.法律援助制度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3.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律师法律制度。
4.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
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申请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中国法律援助的三个专业实施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
律师主要提供诉讼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和民事诉讼代理等)和非诉讼法律援助;公证员主要提供公证事项的法律援助;基层法律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咨询、代书、普通非诉讼事项的帮助等简易法律援助。
中国法律援助有三个基本的资金来源:政府出资,社会捐赠及行业奉献(主要指义务办案)。
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尚处于建立阶段。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必将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和促进社会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
2011年司考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因其保障人权而体现司法正义,因其救助贫困而体现社会公平。
关于该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C)A.我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B.实施法律援助的既有律师、法援机构,也有社会组织,形式上包括诉讼法律援助、非诉讼法律援助及公证、法律咨询C.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援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慈善机构协助受理事宜D.法律援助对象包括符合法定受援条件的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及符合规定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
法律援助的法律机制
法律援助的法律机制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人提供免费或者低费用的法律服务。
它是保障公民权益和提高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为了确保法律援助的有效实施,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机制。
本文将分析法律援助的法律机制,并探讨其在保障公民权益中的作用。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和目标法律援助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和行政诉讼等。
其目标是为了满足经济困难人群获得法律帮助的需求,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增强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
二、法律援助的类型根据法律援助的性质和提供方式,可以将其分为一般法律援助和特殊法律援助两类。
一般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人群提供普遍性的法律咨询、代理或者调解等服务。
而特殊法律援助则是在特殊情况下提供的法律援助,例如针对未成年人、受害者、残障人士等群体。
三、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为了有效地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
这些机构可以是政府机构、律师协会、非营利组织或者专门的法律援助中心。
它们负责组织和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招募合格的律师为经济困难人群提供服务,并确保法律援助的顺利进行。
四、法律援助的申请和资格审查为了确保法律援助资源的合理分配,各国都设置了相应的申请和资格审查程序。
经济困难人群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将根据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案件性质和争议的复杂性等因素来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五、法律援助的费用支付机制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人提供帮助的,因此在一些情况下需要申请人承担部分费用。
费用支付机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来确定,通常会采取差额支付、降低费用标准或者减免费用等方式。
六、法律援助的质量监督为了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
这些机制可以包括律师的职业道德监督、案件评估和用户满意度调查等。
监督机构会定期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评估,对不达标的律师或机构进行警示、纠正或者追究责任等。
中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现状及完善建议(1)
中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现状及完善建议(1)摘要:在世界范围内已有140多个国家宪法和国际公约将其列入其中,使得任何公民个人都能够切实地、平等地获得司法救济和保护,真正地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性平等。
由于在立法、服务体系及经费等方面存在缺陷,阻碍了中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
在研究中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价值的基础上,对中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欠缺加以论述,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对中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事法律援助;价值;现状;完善建议民事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援助中的一部分,是国家在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于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益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1]。
一、中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一)宪法基本人权平等保护的彰显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国家尊重保障人权。
每一个政府都将实现宪法的规定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实现实质的平等权而不懈追求。
即政府应在实际的运作之中,为了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不平等,依据个人的不同属性(如地位、财富的差异)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需的前期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2]。
正如,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如是说:“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地平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
……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
”[3]因此在这种任何制度都不可避免的不平等的基础上,政府应该建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从而向平等的方面维护公民合法民事权益,从而实现宪法上的实质平等。
(二)诉权平等的要求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应有的诉权,在民事活动中,即为当事人向法院请求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民事纠纷和保护民事权益的基本权利。
这种诉权来源于宪法所保障的“接受司法裁判权”[4]。
论法律援助制度(一)
论法律援助制度(一)论法律援助制度(一)内容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造福社会、造福人民的崇高事业,其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它使人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实现自己的法定权益,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既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据测算,因为经济的严重短缺,我省每年需要提供法律援助而实际得到援助的只有四分之一,许多纠纷和案件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困难群众诉讼难的状况还难以在较短的时间里有根本改变,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为法律社会关系的实现提供了司法程序的保证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以国家意志的形式确定公民权利义务,用以规范人们在各个社会领域里的相互关系,可以称法律社会关系。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造福社会、造福人民的崇高事业,其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它使人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实现自己的法定权益,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既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据测算,因为经济的严重短缺,我省每年需要提供法律援助而实际得到援助的只有四分之一,许多纠纷和案件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困难群众诉讼难的状况还难以在较短的时间里有根本改变。
它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减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利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制度。
一、我国法律援助的发展概况1994年,司法部首次公开提出建立法律援助的设想,并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开始了试点。
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作出了明文规定,标志着这一制度在我国的真正确立。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对象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的最重要的理论依据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论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一)
论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一)【内容摘要】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形式,也是法律援助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刑事法律援助在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为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关键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事法律援助;法律服务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概述所谓刑事法律援助又称刑事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就是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保持控诉平衡、保障社会弱者平等诉讼机会的一种实现司法正义的制度设计。
简言之,就是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
具体的说,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贫穷的、无力支付法律费用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辩护或代理的制度。
”1]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尺度。
刑事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行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化法制国家必须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是公民享有的一项社会基本保障权利,是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
司法人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本质上是保障司法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措施。
法律援助实质上是国家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服务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保障贫弱残者不因经济能力、生理缺陷所限而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实现自己合法权益。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史刑事法律援助萌芽于十五世纪末期的苏格兰王国,一度创立了穷人登记册,在册者若提起诉讼,则可免费得到法律顾问和代理人的帮助。
法律援助发展于二十世纪中叶,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陆续建立和完善了现代法律援助制度。
其内容从刑事诉讼扩展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其对象从为穷人服务扩展为中产阶级服务,其形式从法庭代理扩展到预防性服务,提供援助范围已涵盖国家法制运行的各个环节的不同层面的层次,已从保障穷人公民权利发展到福利型福利社会保障制度。
2]把法律援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成为一种国家福利性质的制度。
新版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援助制度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新版法律援助制度的出台,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加全面、公正、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有力地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首先,新版法律援助制度注重了对弱势群体的精准识别和分类。
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制度规定了相应的援助标准和程序。
例如,对于经济困难的群体,可以通过申请免费法律咨询、代理或调解等方式获得帮助;对于残疾人、儿童、老年人、女性等特殊群体,援助机构将提供专门的法律援助服务,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新版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了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和监管。
制度规定了援助律师的资格要求,要求他们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
同时,援助律师还将接受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此外,援助机构对援助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他们履行职责的同时不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
第三,新版法律援助制度强调了信息化建设和互联网应用。
通过建设智能化的法律援助系统和平台,弱势群体可以随时随地获取法律援助服务,加快解决问题的速度。
有些简单的法律问题可以通过在线咨询或办理,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同时,信息化建设也提高了援助机构和援助律师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效率,更好地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
此外,新版法律援助制度还加强了与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的合作。
援助机构将积极与公益组织、社区服务中心、志愿者团队等合作,形成工作互补和资源共享。
通过联动多方力量,可以更好地满足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
最后,新版法律援助制度还注重了对弱势群体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组织法律知识培训等形式,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让他们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版法律援助制度的出台,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它不仅促进了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也为我们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了贡献。
我们期待这一制度能够不断完善和发展,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怎样保障人权的企业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怎样保障人权的企业法律援助制度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怎样保障人权的1、2013年11月14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及“人权司法保障”的概念,“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庄严写入我国宪法,成为一项重大的宪法原则。
全会还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
相关改革安排也写入了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
全会强调,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让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3、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后续举措。
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企业能寻求法律援助吗不能,法律援助只面向公民个人,单位不能申请。
你一个干企业的,请律师的钱都没有吗?这明显说不过去。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什么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这是十八大四中全会上提出的为什么小微企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没听说过小微企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据我所知,法律援助只针对公民,不针对法人开展业务。
论述: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缺陷分析。
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建立已经十年多了,法律援助工作已逐步迈入了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
但是,受经济、社会、法治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实施中出现了在宣传、经费、援助案件结构、配合协调机制、人才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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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一)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通过向那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公平地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的一项法律制度。
但是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宣传力度不够、经费严重短缺、援助人员不足、服务形式单一和体制欠规范等。
本人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深入基层宣传,争取最大程度支持;争取政府经费,吸纳社会资金;扩充法律援助者队伍,提高队伍素质;建立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完善立法体系;构建多元化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等措施。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对策;专门法;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法律援助制度是通过向那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公平地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的一项法律制度。
中共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构筑了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确立,是我国政治文明和法制文明的重要体现。
但是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不尽完善,本文通过对存在的问题分析,提出了解决对策。
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
目前有一种认识:法律援助是“花拳绣腿”,造成这种认识的偏颇,宣传力度不够,是原因之一。
我国的法律援助中心多设在大中城市,而在城市宣传不足,在农村的宣传就更少。
再加上我国农村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求助法律援助部门,这使得我国法律援助现有的资源也没有合理的利用。
(二)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
让无助者有助,法律援助给弱势群众带来了福音,但其自身发展却面临着财政困难。
据统计,全国财政用于法律援助的拨款2001年为5541万元,人均不到5分钱。
2003年为1.52亿元,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仅一毛多钱,但已经比2002年增加了一倍。
2004年为2.17亿元,增幅达43%。
而香港每年的法律援助拨款是8亿港元,英国2001年为17亿英镑。
在经费问题困扰的同时,又面临着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的需求。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律援助咨询从1999年71万多人次,2000年83万多人次,增加到2001年113万多人次。
申请法律援助的也逐年增加。
据测算,全国每年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和非诉讼的案件约74万件,而每年实际提供法律援助的量只有需求总数的1/4。
由此看来,资金缺口很大。
在法律援助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只能抬高援助对象的门槛,条件要求高了,使很多符合援助条件的群众依然无法得到应有的援助。
经费短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律援助者办案的积极性,影响了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
律师在查找资料、调查取证时,都需要经费支出,由于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导致搜集资料、取证困难,办案服务质量当然要下降。
有些律师甚至还要自掏腰包,这自然增加了他们的负担,以至于服务积极性下降,在办案中走过场,潦草应付,最终会影响到法律的公正,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远远不足。
1.数量不够。
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普及,人们的法律保护意识日益增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在增多。
律师人数极大的供不应求,在人力上受到限制。
目前,我国仅有律师12万多人,而美国加州的职业律师就有13万多人,且美国的律师职业人数的增长率比人口的增长速度要快5倍多;我国律师与全国人口的比例是万分之零点九五,低于泰国、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涉外法律事业的增多,全国法律援助队伍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各个方面的需要,特别是那些高层次的法律援助者,更是人才奇缺。
2.质量不高。
法律援助人员不仅仅是在量上不够,在质量上也有待提高。
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把关,导致部分学历低、非法律专业和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的人在里面浑水摸鱼。
他们缺乏过硬的专业基础知识,办案经验不足,社会责任心不强,这就使办案效果大打折扣,降低了办案质量。
个别人大脑中还残存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封建思想,不能洁身自好,因为利益的驱使偏移工作方向,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四)法律援助管理机制欠规范。
要想让法律援助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就必须健全规范法律援助的各项管理机制。
每个法律援助机构都有相应的制度,但是却各有所异,各有各的标准,各办各的案,存在漏洞,缺乏统一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的制定。
有的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共设一室,没有独立的办公地点,法律援助机构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组织,工作程序不固定,任意性大。
管理机构不够完善、健全,影响了法律援助作用最优状态发挥。
(五)法律援助立法体系不完善。
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实践了十年,在这期间的我们不断探索,不断努力,国务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有了进一步拓展和突破。
但同时由于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历程较短,难免粗糙概括,缺乏涉及方方面面的详细规定,各级法律援助组织和个人对《条例》的理解不同,运用起来也有差异,反映出单一的制度可操作性较差的缺陷。
而且与西方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相比,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需要健全完善,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立法体系。
(六)法律援助服务形式单一。
现阶段,求助者一般是找到法律援助部门办公地点,这种情况减弱了法律援助的影响力和亲和力,没有营造求助者与援助者的积极联系。
群众是法律援助事业扎根、成长的土壤,失去了群众,就失去了基本的生存环境,到最后变成一项只喊口号不出成绩的“半拉子工程”。
只有政府主导、广大社会人员参与,拓宽服务形式,才能使法律援助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才能把法律援助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方面。
二、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对策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被誉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
必须以平等、公平为基本准则,不断改进在实践工作中暴露出来的缺点问题,大胆创新,千方百计采取应对措施紧抓落实,完善中国法律制度。
本人认为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一)深入基层宣传,争取最大程度支持。
1.加大宣传力度。
大力宣传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司法人权保障制度逐步完善的象征,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基于法律援助工作的救助对象是一批由自然、经济、文化低下造成经济困难、残疾等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阶层,工作重点就应顺应客观事实,放在基层,特别是县级以下的农村。
在宣传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和系统性,创新形式。
可以通过在各级单位宣传栏张贴专题报,开设法律援助专题知识讲座等形式,特别是“4.5法制宣传日”,制作宣传板块、印发宣传资料、举办知识竞赛等,使法律援助制度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公民真正了解法律援助,帮助他们树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正当利益的意识。
2.扩大宣传途径。
当前的宣传工作主要是依靠媒体,电视广播、杂志、报纸、网络等,但这些途径仍有局限性,在偏远地区、传媒不发达的地方,仍不能做到宣传到位。
政府应鼓励社会各社团组织利用工作便利对群众做书面、口头宣传。
大学生志愿者也可参与其中,以发放传单或咨询的方式向人们宣传、解疑、出谋划策,以多种途径扩大法律宣传的影响面。
为了使法律援助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得到广泛运用,就要着眼于将来,建立长效宣传机制。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现在已经在中小学九年制义务教育中开设了法律课程,大学各专业也都开设了法律基础课。
本人建议在中小学和大学非法学专业公修的法律基础课本中加入有关法律援助的内容,大学法学专业则增设《法律援助制度》专业课,加强对法律援助的理论学习。
通过这种途径,实现全体公民共同学法律的目标,对法律援助的认可得到全面普及。
(二)争取政府经费,吸纳社会资金。
1.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没有稳定的法律援助经费浇水,法律援助这棵树就无法茁壮成长,也就是说经费不足使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十分有限。
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群太多,而我国法律援助的经费却远远不能满足这种需要。
据统计,2002年全国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总数为164908件,受援人数总计286616人。
2003年166433件,其中民事法律援助案件95053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64.2%;刑事法律援助案件67807件,同比增长32.4%;提供咨询193.7万人次,同比增长57.3%;受援人总数为293715人。
2004年,263860件,司法救助总金额10.9亿元,分别比上年上升15.6%和3.1%。
所以每年投入的经费也要随着办案数量的增加而增加。
政府在法律援助的财政支持上是要“占大头”的,应把法律援助的经费同社会保障经费一样,纳入财政预算,在现有基础上加大财政支持,特别是对西部一些落后地区的支持。
2.把民间的资金筹备作为政府拨款的辅助手段。
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不断发展,既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以要发动社会多方捐赠。
例如成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基金会,在设立全国性基金会的基础上,下设省、市、县基金会分会,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吸收社会闲置资金,号召各界人士捐助。
其次,利用娱乐影视圈艺人的知名度,举办公益演出,借助媒体的广泛号召力引起社会关注法律援助事业,把筹措的资金捐赠给法律援助基金会。
据了解,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已经向东部和中部地区返还法律援助专项经费1300万元。
只有政府拨款,辅之以社会捐赠才能保证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