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项目提前竣工借款利息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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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

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

2019年第10期(总第226期)财税探讨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吴晓燕(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贵州凯里556000)摘要: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本文结合税收法律规定,通过举例分别从借款利息支出资本化、借款利息费用化的税会差异分析及处理进行研究。

关键词:借款利息支出;涉税处理一、借款利息支出资本化的涉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现举例说明如下:例题1,A企业为扩建厂房向B企业拆借资金1500万元,年利率10%,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9%。

厂房扩建工程于12个月后完工。

会计上应计入厂房扩建成本的借款费用:1500×10%=150(万元),在会计处理上,先将借款费用150万元计入“在建工程”;完工时转入“固定资产”。

而在税法处理上计入厂房扩建成本的借款费用:1500×6.9%=103.5(万元)。

会计与税收的差异:150-103.5=46.5(万元),需在影响损益的期间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在备查簿中登记两者之差46.5万元。

在资产使用期间,会计上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计提折旧,税收上按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对会计折旧额与计税折旧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例题2,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建造商品房向其他企业拆借资金1500万元,年利率10%,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9%。

开发项目于12个月完工。

会计上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1500×10%=150(万元),在会计处理上,先将借款费用100万元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然后分配计入“开发成本”;完工时转入“开发产品”。

在税收上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1500×6.9%=103.5(万元)。

【老会计经验】准予扣除借款利息的财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准予扣除借款利息的财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准予扣除借款利息的财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期间,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 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

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 开发、购置无形资产, 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 允许扣除。

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 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 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 准予列支。

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 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合理的借款利息, 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 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 包括:①长期, 短期借款的利息;②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③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④与借入资金有关, 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案情说明] A医药制造有限公司, 1999年5月经当地有关金融部门批准, 向A医药制造有限公司职工发行了三年期债券, 年利率11%, 略低于当时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12%。

2002年3月, A医药制造有限公司向职工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 这时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9%, 已较1999年有大幅度下降。

[要求解答] A医药制造有限公司计算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时, 准予扣除的利息应按1998年, 还是按2001年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什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老会计经验】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税法与会计规定

【老会计经验】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税法与会计规定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税法与会计规定借款利息支出是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必然会发生的一项支出,但同于企业借款对象的不同,企业借款用途的多样性,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如何列支?也就成了企业必须要面对问题。

为此,税法对此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一、借款的对象
根据借款的对象,分为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和企业内部职工集资借款三种,税法对利息的扣除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关于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的处理问题: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会计实操经验】项目提前竣工借款利息的所得税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项目提前竣工借款利息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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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项目提前竣工借款利息的所得税处理
【问题】
某企业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AB两个项目建设(A项目200万,B项目300万),借款期限1年。

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22.5万元。

A项目于10月31日竣工结算并投入使用。

11月和12月A项目借款支付利息如何处理?是计入成本还是作为财务费用?【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结语:会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路攀升,是正常的途径,从简单的账务处理到报表制作、税务处理、到财务分析、到更高层级的管理会计,应该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大家定要积累大量的知识并且尽量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现在只需沉淀,相信将来会有更大更好的发展,最后感谢大家的支持!。

【会计实操经验】利息费用的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相关问题解析

【会计实操经验】利息费用的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相关问题解析

【会计实操经验】利息费用的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相关问题解析(一)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费用的税务处理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

2、应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3、履行关联借款的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借款需要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表中反映。

(国税函[2009]777号)4、企业向关联企业或投资者或公司股东借款,必须按照市场价值支付利息。

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5、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别的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且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6、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国税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中的处理与差异

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中的处理与差异

进行解析。 一、企业所得税对项目借款利息的税
务处理 (一)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
征 收企业 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 发 [2006]31 号)规定: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 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 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 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 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即 在企业所得税上对借款费用的税收处理
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
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
4、转让税金支出:14400×5%×(1+ 允许扣除。
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 5%+
计算的金额之和的 5%以内计算扣除。凡
5、加计扣除金额:5200×20%=1040 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
1、对 A 公司支付的利息 由于 D 公司实际税负高于 A 公司,且 D 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 合独立交易原则,D 公司实际支付给 A 公 司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财税[2008]121 号文 件规定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 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D 公司接受 A 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 投资分别为 50 万元和 20 万元,其比例为 2.5∶1,高于规定的 2∶1,并且其约定利率 10%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 8%,故 A 公司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其可税 前扣除的借款额为 20×2=40 万元,利息 额为 40×8%=32 万元。2008 年共支付 A 公司利息 50×10%=5 万元,可税前扣除 3.2 万元,其余 18 万元应作在 2008 年作纳 税调整,且在以后年度也不可扣除。 2、对 B 公司支付的利息 D 公司接受 B 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可

借款费用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借款费用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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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借款费用)时,可比照新会计准则的计算方法计算。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止时间(以开发产品为例)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
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
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 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 动已经开始。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如果企业已经购入土地,尚未进入实质性 开发阶段,其借款费用是否应当予以资本化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笔 者认为,获取土地是房地产购建活动的必要程序之一,属于“为使资产 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因此,如果 购入的土地已经明确用于特定房地产开发项目,那么与开发产品相关的 借款费用就应当开始资本化。如果该土地的使用方向尚不明确,例如有 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土地仅仅是为了作为土地储备,那么“为使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应当视为 尚未开始,此时借款费用应当计入财务费用,待土地开发用途明确时, 才能将借款费用资本化。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开发产品 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 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 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 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其他借款费用不予资本化。另外,购置、建造 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但如果中断是使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 序,则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予资本化。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 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按照长期待摊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利息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深度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

利息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深度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

利息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深度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利息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片面理解纳税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在对借款利息支出进行汇算时,往往只关注利息支出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即利率的规定。

但这样的理解计较片面。

影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金额,不仅仅是利率,还有其他因素。

影响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首要因素:注册资本《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此规定,如果企业的认缴资本未能按约定及时到位,一旦存在企业有借款融资行为,那么实收资本和认缴资本之间的差额对应的借款数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需要进行应税所得的调增。

举例:A企业2015年1月份注册,认缴资本为200万元,2015年实际到位100万元,其余100万注册资金承诺2015年12月底投资到位,但直到2016年12月底,该投资款依然没有到位。

2015年7月,该企业因为经营需要,从银行贷款300万元,目前一直在使用该笔贷款。

该企业2015年度、2016年度该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如何进行纳税调整?1、A企业承诺在2015年12月底投资到位,在此之前借得的资金300万元的利息支出符合税前扣除的标准,在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该予以足额扣除;2、A企业2016年度按照承诺应该足额的注册资金到位,但该企业未能投资到位,因此实收资本和认缴资本之间的差额100万元对应的借款数的利息,在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得税前扣除,应该做应税所得调增处理;3、A 企业认缴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借入的资金300万元,其中除了实收资本和认缴资本之间的差额100万元对应的借款数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外,其余200万元的借款利息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借款实际利率法的财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于企业借款实际利率法的财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于企业借款实际利率法的财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企业融资,包括向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借款,向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借款,向境外企业和境内企业借款,无论是哪种情况,均可能产生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的差异,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按照实际利率法核算,除非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差异较小。

在税务上,对于实际利率法,对于关联企业税前扣除,对于境外企业等,均有不同的规定,为对其进行总体全面的把握,笔者以企业之间借款为例,对该业务做财税处理分析如下:案例:某企业,从母公司处借款2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合同约定借款期限5年,合同年利率4%,每季度偿还一次,每次偿还20万,共偿还20次,共偿还利息20×20=400万元。

本金从第三年的第一个季度末开始偿还,每季度偿还一次,共偿还12次,每次偿还本金2000÷12=166.67万元。

一、账务处理:1、科目核算:《企业会计准则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2501长期借款,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2701长期应付款,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应付款项等。

”本案例为企业之间借款,因此不符合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规定,不应在“长期借款”科目中核算。

因此,该企业拆借,应计入“长期应付款”中进行会计核算。

2、实际利率计算设每季度实际利率为r,根据已知条件,可得等式:2000=20×(P/A,r,20)+166.67×(P/A,r,12)×(P/F,r,8)当r=1.3%时,无法查表,按照公式计算:年金现值系数(P/A,1.3%,20)=(1-1÷(1+1.3%)20次方)÷1.3%=17.5120年金现值系数(P/A,1.3%,12)=(1-1÷(1+1.3%)12次方)÷1.3%=11.0446复利现值系数(P/F,1.3%,8)=1÷(1+1.3%)8次方=0.901820×(P/A,1.3%,20)+166.67×(P/A,1.3%,12)×(P/F,1.3%,8)=2010.28当r=1.35%时:年金现值系数(P/A,1.35%,20)=(1-1÷(1+1.35%)20次方)÷1.35%=17.4252年金现值系数(P/A,1.35%,12)=(1-1÷(1+1.35%)12次方)÷1.35%=11.0101复利现值系数(P/F,1.35%,8)=1÷(1+1.35%)8次方=0.898320×(P/A,1.35%,20)+166.67×(P/A,1.35%,12)×(P/F,1.35%,8)=1996.93所以,实际季度利率r的值在1.3%至1.35%之间根据插入法:(1.35%-1.3%)÷(r-1.3%)=(1996.93-2010.28)÷(2000-2010.28) 解得,r=1.3388%,所以年实际利率=1.3388%×4=5.3552%利息计算见如下表格:3、账务处理取得借款时:借:银行存款2000贷:长期应付款——本金2000第1期:(根据上述表格)借:财务费用26.78贷:其他应付款20贷:长期应付款——利息调整6.78借:其他应付款20贷:银行存款20第20期:借:财务费用2.29借:长期应付款——利息调整17.71贷:其他应付款20借:其他应付款20贷:银行存款20其他各期类似。

借款利息之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小结

借款利息之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小结

借款利息之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小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众多税会差异和纳税调整事项,笔者以下今总结借款利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扣除和调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可以把借款利息扣除总结以下3项内容:(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据实扣除;(2)经批准发行债券利息支出,据实扣除;(3)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可以扣除,超出部分做纳税调增。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据实扣除甲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借款3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4%,利息按月支付,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向中国建设银行借款500万元,期限3年,利率4.2%,利息按季支付,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分析:不论是向中国工商银行还是向中国建设银行的借款,都属于向金融企业借款,尽管不同银行给出的贷款期限和利率约定不一样,均可以据实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并按照税法规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据实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解释2.经批准发行债券利息支出据实扣除债券分为公司债和企业债,公司债一般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由证监会负责审核监管。

企业债一般由由发改委负责审核监管。

不管是公司债还是企业债,只要履行合法手续和程序,经过批准后发行,债券相关的利息支出,均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据实扣除。

解释3: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在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甲公司向乙公司(非金融企业)取得一般借款1,000万元,期限一年,借款年利率6%,按季度付息,到期归还本金。

分析:甲公司的借款在账务处理应如实确认记入财务费用(利息费用),但是能否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要对比该借款利率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若低于金融企业利率,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据实扣除;若高于金融企业利率,按照金融企业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可以扣除,超出部分纳税调增。

比如央行公布一年期贷款利率为3.5%,则1000万*3.5%=35万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1000万*(6%-3.5%)=25万部分要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

【老会计经验】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
长期以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不含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缺少有效资产抵押或担保,从金融企业取得贷款十分困难。

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少企业还选择了向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非金融企业)借款。

关于企业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散布于多件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中,如果缺乏系统的综合理解,在会计涉税处理上就可能不够完善,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精神,一般情况下,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也包括浮动利息、加息、罚息),凭金融企业出具的利息单据,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利息支出,据实在发生年度的税前扣除;企业在资产购置、项目建设期间的借款利息允许据实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
产的成本,通过折旧或者摊销形式逐渐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金融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也有不得据实扣除的特殊情形,将在下文表述。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重点关注企业与贷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主要把握税前扣除要凭合法有效凭证,即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借款利率不能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向关联方借款的,除符合凭证、利率的要求外,还要另行关注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关联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限制问题。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企业与借款对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分为两种情况:向非关联方(非关联自然人和非关联企业、单位)借款;向关联方借款。

一、向非关联方借款利息的扣除(一)企业向非关联自然人(包括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

【老会计经验】外企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说明

【老会计经验】外企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说明

【老会计经验】外企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说明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出台,但新法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仍执行现行规定,外企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值得关注。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借款利息。

对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利息,除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及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予以资本化外,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可以在税前列支。

超出部分不得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银行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可在税前列支。

投资人按规定投入的注册资本不得列支利息。

企业注册资本在没有投足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借款利息也不得列支。

应付福利费的余额。

税法对企业福利费用的管理除了实行与职工工资相同的备案制度外,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以及各地政府规定提存三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以及财务制度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外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计提的坏账准备。

税法规定除从事信贷、租赁的企业可根据年末应收款项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外,其余的各项准备不得扣除。

财产损失。

税法要求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财产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税前列支。

预计负债。

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有可能产生的预计负债是未实现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不合法的原始单据。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白条、过期发票等不合法单据,税法规定所有不合法支出和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均不予税前列支。

超标的交际应酬费。

工程施工贷款利息账务处理

工程施工贷款利息账务处理

一、贷款利息收入账务处理1.金融类企业对于金融类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应作为营业收入核算。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2.非金融类企业对于非金融类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可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3.非金融机构自有资金外借对于非金融机构自有资金外借,可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利息收入二、贷款利息支出账务处理1.不符合资本化条件如果贷款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应计提利息费用。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借:财务费用贷:应付利息支付贷款利息时,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付利息贷:银行存款2.符合资本化条件如果贷款利息符合资本化条件,应将利息计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成本。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贷:应付利息支付贷款利息时,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付利息贷:银行存款三、增值税处理营改增后,企业收取的利息属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因此,贷款利息收入需缴纳增值税。

具体处理如下:1.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以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借:应收利息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非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收到贷款利息时,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四、结转损益月末结转损益时,将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转入本年利润。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借:本年利润贷:财务费用通过以上工程施工贷款利息账务处理,企业可以更好地控制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

【税会实务】项目提前竣工借款利息的财税处理

【税会实务】项目提前竣工借款利息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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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项目提前竣工借款利息的财税处理
【问】某企业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AB两个项目建设(A 项目200万,B项目300万),借款期限1年。

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22.5万元。

A项目于10月31日竣工结算并投入使用。

11月和12月A项目借款支付利息如何处理?是计入成本还是作为财务费用?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想不明白,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工程施工贷款利息会计处理

工程施工贷款利息会计处理

工程施工贷款利息会计处理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往往会采取贷款方式进行资金周转。

而贷款利息的会计处理,是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工程施工贷款利息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工程施工贷款利息的确认工程施工贷款利息,是指企业为了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利息支出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除非符合资本化条件。

1.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以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从而分摊到该资产的使用寿命期内。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与该资产直接相关;(2)为获取该资产而产生;(3)能够可靠地计量。

2. 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工程施工贷款利息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工程施工贷款利息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财务费用”、“应付利息”等会计科目。

1. 计提利息企业应当在计提利息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2. 支付利息企业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工程施工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以下是一笔工程施工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示例:1. 计提利息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贷:应付利息2. 支付利息借:应付利息贷:银行存款四、注意事项1.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工程施工贷款利息的发生额,准确计提利息费用。

2. 企业应当关注贷款利率的变化,及时调整利息支出。

3. 企业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工程施工贷款利息的会计处理合规。

总之,工程施工贷款利息的会计处理,是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

企业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合理确认和计量利息支出,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所得税怎么处理

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所得税怎么处理

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所得税怎么处理根据税法的规定: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自然人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应当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因此,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借款本金在企业注册资本50%以内的部分,其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超过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部分、以及超过规定借款本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部分,不得扣除。

同时,企业应当就向自然人支付的利息支出(指实际支付的数额,包括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部分和不得扣除的部分)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扣除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例如,某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其中有关联方企业的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

又向其借款(债权性投资)3000万元,支付利息只能按2∶1的比例确认,只对2000万元发生的利息可以扣除。

所得税对公司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方法

所得税对公司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方法

所得税对公司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方法公司作为经济组织,常常会从投资、贷款等活动中获得利息收入。

在税务处理方面,公司需要了解所得税对利息收入的具体处理方法。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并介绍几种常见的税务处理方法。

一、利息收入的计税对象与计税基础利息收入是公司的应税所得,根据税法规定,计税对象是公司从贷款、债券、存款等投资活动中获得的利息收入。

计税基础一般按照公司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即利息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后的净额。

二、应用所得税税率进行计税利息收入按照公司所得税税率进行计税。

根据税法规定,不同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公司类型和居民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适用范围,公司需要按照相关税率对利息收入进行计税。

三、采用积极计提税前抵扣方法为了降低公司的所得税负担,一种常见的税务处理方法是采用积极计提税前抵扣。

即在计算所得税时,公司可以根据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关联性,提前计提利息支出,并将其列入成本或费用进行抵扣。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所得税为鼓励企业发展和创新,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利用相关政策减免所得税。

例如,对于符合科研开发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从而减少利息收入的纳税金额。

五、居民企业间收息免征或减征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发生的利息往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征或减征所得税。

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确保符合免税或减税的资格。

六、防范和避免税务风险在税务处理过程中,公司还需要注意防范和避免可能涉及的税务风险。

例如,合理设置利息计算方法,避免利息收入计算不准确或遗漏;合规披露相关税务信息,确保税法合规性。

此外,公司还要及时了解税法的变化,遵循最新的税收政策,避免因误解或不熟悉法律法规而带来的税务风险。

总结:公司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方法包括利息收入的计税对象与计税基础、应用所得税税率进行计税、采用积极计提税前抵扣方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所得税、居民企业间收息的免征或减征所得税等。

工程施工贷款利息会计处理

工程施工贷款利息会计处理

工程施工贷款利息会计处理一般来说,工程施工贷款利息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利息计算方式工程施工贷款的利息计算通常按月计息,利率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年利率计算,再按月逐月折算成月利率。

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贷款本金×月利率。

利息计算基准日为每月1日,到当月最后一天,逐日计算利息。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贷款利息会不断累积,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二、贷款利息的确认和计提在贷款利息的会计处理中,施工方需要确认贷款的利息支出,并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

一般来说,在贷款的首次发放时,需要确认贷款本金和对应的利息支出。

之后,在每个会计期间,需要根据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计算本期应支付的贷款利息,并将其计提为费用,同时将应付利息列示为负债。

贷款利息的计提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利息是在每个会计期间发生的,需要按期加以确认;二是遵循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即在贷款期间内,应按照合同约定计提全部贷款利息,不得随意减少;三是确保计提的准确性,要根据实际利息计算结果计提,不得随意变更或篡改。

三、贷款利息的支付和登记在完成贷款利息的计提后,施工方需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金额支付贷款利息。

支付时,需在会计系统中登记相关支付凭证,记录支付日期、金额和对应的贷款利息支出科目。

在支付后,同时需要核对贷款本金和利息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确保支付的准确性。

四、利息资本化和相关会计处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贷款利息资本化的情况。

如果施工方选择资本化贷款利息,在会计处理上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确保资本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即要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将资本化后的贷款利息加入到工程成本中,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价值,以便后续的摊销;三是注明资本化贷款利息的相关信息,包括资本化利息的计算方法、金额和会计处理等,以便审计和监管。

总之,在工程施工贷款利息的会计处理中,施工方需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记录准确、合规。

工程合同利息如何缴税

工程合同利息如何缴税

工程合同利息如何缴税
我们需要明确工程合同中利息的性质。

在工程合同中,利息通常指的是资金占用成本,即甲方延迟支付工程款给乙方而产生的利息。

这部分利息可能被视为乙方的额外收入,因此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如果乙方为一般纳税人,其收到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前,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25%,但具体税率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有所不同。

除了企业所得税外,利息收入还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提供贷款服务(包括资金占用利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一般为6%,但具体税率和免税政策可能会根据国家的最新规定有所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乙方应当在每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利息收入计算清楚,并填报在相应的税务申报表中。

同时,乙方还需要保留好与利息收入相关的所有凭证和合同,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对于甲方而言,如果其为个人,那么支付给乙方的利息支出可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个人支付的利息通常不视为所得。

但如果甲方为企事业单位,那么其支付的利息支出可能需要作为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处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可能会随时更新变化。

因此,合同双方在处理利息税务问题时,应当及时关注国家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确保税务处理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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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项目提前竣工借款利息的所得税处理【问题】某企业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AB两个项目建设(A项目200万,B项目300万),借款期限1年。

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22.5万元。

A项目于10月31日竣工结算并投入使用。

11月和12月A项目借款支付利息如何处理?是计入成本还是作为财务费用?【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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