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哪些情形不征个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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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朝阳区八里庄西里 100 号住邦 2000 一号楼东区 2008 室
2.2 组织结构
图 2.2
监事会
股东会 董事会 总经理
董事会风险 控制委员会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6、会计报表附注........................................................................................................ 27
6.1 会计报表编制基准的说明..............................................................................................27 6.2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说明......................................................................................27 6.3 或有事项说明..................................................................................................................30 6.4 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30 6.5 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30 6.6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33 6.7 会计制度的披露..............................................................................................................37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 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认购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即视为已允许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 受托人、委托人代表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4.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司【】银行股分有限公司【】证券股分有限公司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个月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A 股股票、新股申购、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等人民币1 元不低于【】万元,不高于【】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不满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50 人,机构投资者和单笔认购资金300 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优先信托单位次级信托单位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信托计划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信托合同摘要、风险警示等信息,投资者在做出认购信托单位的决定前应子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律师事务所个税新规例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律师事务所个税新规例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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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个税新规例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据了解,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大都采用了合伙制或个人独资形式。

事务所从业人员可分为出资律师、雇员律师,两种人员分别缴纳生产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2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税缴纳作了新的规定。

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文通过案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此对新政进行解读。

【案例】某律师事务所由张某、王某合伙成立,2013年度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营业收入400万元,其中张某、王某分别承揽业务收入80、120万元;
(2)发生营业成本26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30万元(其中广告、业务宣传费12万元);发生管理费用4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万元);财务费用6万元;
(4)销售税费4万元;
(5)营业外收入8万元,营业外支出1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支出5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2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80万元(其中合伙人张某、王某工资,分别为40、50万元);
2013年12月雇员律师李某当月取得分成收入3万元,还取得工资收入0.3万元。

发生职工福利费15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其中参加。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用户操作手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用户操作手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用户操作手册编写日期:2020年10月19日目录1. 系统概述 (1)1.1. 运行环境 (2)1.2. 系统安装 (2)1.3. 系统初始化 (3)1.4. 系统首页简介 (6)1.5. 系统流程简介 (7)2. 办税管理 (8)2.1. 系统登录 (9)3. 人员信息采集 (9)3.1. 人员信息登记 (10)3.2. 人员信息编辑 (16)3.3. 人员信息报送验证 (16)3.4. 人员信息查询 (18)4.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 (24)4.1. 配偶信息 (26)4.2. 子女教育 (27)4.3. 继续教育 (28)4.4. 住房贷款利息 (29)4.5. 住房租金 (31)4.6. 赡养老人 (32)4.7. 专项附加扣除年度确认 (33)5. 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 (34)5.1. 收入及减除填写 (35)5.2. 税款计算 (46)5.3. 附表填写 (48)5.4. 申报表报送 (54)6. 分类所得代扣代缴申报 (56)6.1. 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57)6.1.1. 收入及减除填写 (57)6.1.2. 附表填写 (60)6.1.3. 申报表报送 (61)6.2. 限售股转让扣缴申报 (62)6.2.1. 收入及减除填写 (64)6.2.2. 申报表报送 (65)7.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65)7.1. 收入及减除填写 (66)7.2. 附表填写 (72)7.3. 申报表报送 (74)8.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74)8.1.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76)8.2.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80)8.3. 网上申报 (83)9. 申报辅助功能 (83)9.1. 申报缴税提醒 (84)9.2. 综合所得申报更正 (84)9.3. 综合所得申报作废 (87)9.4. 分类所得扣缴申报更正及作废 (88)9.5. 经营所得申报更正及作废 (90)10. 税款缴纳 (90)10.1. 综合、分类、非居民所得缴款 (91)10.1.1. 三方协议缴税 (91)10.1.2. 银行端查询缴税 (91)10.1.3. 银联缴税 (93)10.2. 代理经营所得申报缴款 (94)10.2.1. 三方协议缴税 (94)10.2.2. 银行端查询缴税 (95)10.2.3. 银联缴税 (96)10.2.4. 扫码缴税 (97)11. 退付手续费核对 (98)12. 查询统计 (100)12.1. 单位申报记录查询 (101)12.2. 个人扣缴明细查询 (102)12.3. 缴税记录查询 (102)12.4. 经营所得申报记录查询 (103)12.5. 经营所得缴款记录查询 (103)13. 备案表 (104)13.1. 分期缴纳备案表 (105)13.1.1. 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 (105)13.1.2. 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 (106)13.2. 递延纳税备案 (108)13.2.1.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108)13.2.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 (111)13.2.3.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114)13.2.4. 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116)13.3. 科技成果转化备案 (117)13.4. 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备案 (118)14. 系统设置 (119)14.1. 系统管理 (120)14.2. 申报管理 (120)14.3. 单位信息 (121)14.4. 单位管理 (121)15. 消息中心 (122)1.系统概述1.1.1.运行环境操作系统:Windows 7/ Windows 8/ Windows 10 中文操作系统;分辨率:推荐1366×768;系统日期:必须设置成当天日期;日期格式:YYYY-MM-DD(以Windows 7为例:电脑桌面右下角点击日历→更改日期和时间设置→更改日期和时间”中设置);内存:建议4G及以上;硬盘:建议硬盘合计大小500G及以上;网络:直接连接网络即可。

格力电器审计报告

格力电器审计报告

格力电器2011年财务报表综合分析目录一、背景分析 (1)二、关注审计报告的类型和措辞 (2)三、基本的财务比率分析 (2)四、结合报表附注中关于报表主要项目的详细披露资料,对四张报表进行项目质量和整体质量分析 (4)(一)对利润表及利润质量的分析 (4)(二)对现金流量表及现金流量的质量进行分析 (7)(三)对资产负债表的总体状况、项目质量、资产结构和资本结构质量进行分析··············································································· 8(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与财务状况质量 (12)五、对合并报表与企业财务状况质量的分析 (12)六、对企业状况质量的整体评价........................................................ 15 附录. (16)一、背景分析1、企业提供的年度报告的详略程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所得税问题的理论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所得税问题的理论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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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所得税问题的理论分析(一)
视同销售在这里是多此一举的概念
赵国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2015-04-13
本来是为了响应国务院2014年关于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但是,市场好像对财政部和总局的好意并不买账,一时间什么资本市场受到沉重打击,个人所得税政策导致血流成河的夸张文章横飞。

正好这时候又有国投中鲁重组因为个税问题搁浅的消息凑热闹,股价下跌导致股民也对财政部和总局政策开始撒怨气。

但是,2014年财政部和总局关于企业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下发了财税〔2014〕116号后,市场好像没有这么大的反映。

而且,相对于企业而言,税务总局对这个个人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税收政策更为重视。

14年企业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政策发了,总局到现在还没有下发配套公告。

但是,15年针对个人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政策发了8天后,总局的公告就出来了。

实际上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和个人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这里,我们抛开感情的宣泄,还是从理论上来分析如下几个问题:。

免税申请报告怎么写

免税申请报告怎么写

免税申请报告怎么写篇一:减免税申请报告范文减免税申请报告范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行业经营许可证、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有关部门的资格证件资料〔4〕申请报告〔5〕其他所涉及减免税工程的相关资料申请报告可以写些如下内容:营业收入经营利润利润总额计税依据税率(税额)应缴税金已缴税金欠缴税金上年实际本年方案本年实际前三年减免税情况工程减免期限减免幅度减免税额批准机关减免税款用途申请减免理由:地址职工人数退休人员财务负责人电话单位盖章年月日说明:1. 本表一式一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不用此表.2. 本表不够填写,可另用纸书写,附于表后.3. 本表计税依据,应缴税金,已缴税金,欠缴税金是仅指申请减免税种.关于安置待业青年集体企业免缴所得税的申请XX地税局:我公司于二OOO年五月正式成立,隶属市计委。

现有职工240人,其中为解决系统内子女就业问题,安排待业青年165人,占职工总数比例的68.7%。

由于刚刚就业的青年职工多,生产效率低,经济效益差,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对集体企业的安排待业青年的有关规定,特申请免征我单位所得税,时间自XXXX年X月起至XXXX年X月止。

当否,请审批。

XX市节能炉窑工程公司200X年 X月 XX 日附:安置待业青年减免所得税申请审批表〔略〕附件1-1 :减免税申请书申请日期:年月日税收管理员姓名:篇二: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任县国家税务局:邢台天聚园林绿化工程成立于2022年5月15日,一般经营工程为:园林工程施工、城市草坪种植、维护效劳、城市鲜花栽培、布置效劳、城市树木、公园树木、公园树木保护效劳、城市园林绿化效劳、效劳技术咨询、花卉、草坪培育、销售。

按照财税[2022]113号文件的有关政策,现申请减免增值税,请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予以批准。

申请人:邢台天聚园林绿化工程2022年5月29日篇三:免税资格申请报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资料模板材料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资料目录 1材料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材料三:申请报告〔包括10项报告或说明,便于格式统一,每项说明单独用一张a4纸填写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各项说明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填写,模板格式可做参考〕〔1〕申请报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税[2022]122号、财税[2022]123号文件相关规定,本单位符合财税[2022]12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属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对本单位取得的财税[2022]122号第一条规定的收入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

律师业个税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3号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律师业个税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3号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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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日前印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的口径问题。

一、[2012]第53号公告出台背景:查账征收将逐步成为律所个税征收的主要形式
当前,各地对律所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差异,但是从现实及发展趋势来看,查账征收将逐步成为主要形式。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发布的《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强调并要求,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通知发布后,北京、广州、深圳等重点省市的税务机关都先后发文,加强了对律所合伙人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力度。

2010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中再次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规模较大的合伙企业等经营所得的征收管理,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律师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见,国家税务机关对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调整趋势日益加紧,由核定征收初步向查账征收方式的转变已是大势所趋,这对长期以来习惯了核定征收模式下纳税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来说,未对查账征收模式下的纳税进行预先安排和有效管理将面临一定程度的压力与风险。

2010 企业会计准则

2010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第三章资产 (2)第四章负债 (2)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2)第六章收入 (3)第七章费用 (3)第八章利润 (3)第九章会计计量 (3)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4)第十一章附则 (4)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5)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确认 (5)第三章计量 (5)第四章披露 (6)《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应用指南 (7)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9)第一章总则 (9)第二章初始计量 (9)第三章后续计量 (9)《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11)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14)第一章总则 (14)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14)第三章后续计量 (14)第四章转换 (15)第五章处置 (15)第六章披露 (15)《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16)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18)第一章总则 (18)第二章确认 (18)第三章初始计量 (18)第四章后续计量 (19)第五章处置 (19)第六章披露 (20)《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20)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22)第一章总则 (22)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22)第三章后续计量 (23)第五章披露 (24)《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 (25)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 (27)第一章总则 (27)第二章确认 (27)第三章初始计量 (28)第四章后续计量 (28)第五章处置和报废 (29)第六章披露 (29)《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29)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32)第一章总则 (32)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32)第三章披露 (33)《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33)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 (36)第一章总则 (36)第二章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36)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37)第四章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38)第五章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38)第六章商誉减值的处理 (39)第七章披露 (40)《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41)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 (44)第一章总则 (44)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44)第三章披露 (45)《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45)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 (48)第一章总则 (48)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48)第三章列报 (49)《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 (53)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56)第一章总则 (56)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56)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57)第四章披露 (57)《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 (57)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60)第一章总则 (60)第二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60)第四章披露 (61)《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62)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64)第一章总则 (64)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64)第三章披露 (65)《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 (65)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68)第一章总则 (68)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 (68)第三章提供劳务收入 (69)第四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69)第五章披露 (70)《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 (70)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73)第一章总则 (73)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73)第三章合同收入 (73)第四章合同成本 (74)第五章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74)第六章披露 (75)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76)第一章总则 (76)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76)第三章披露 (76)《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77)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80)第一章总则 (80)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80)第三章披露 (81)《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 (81)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84)第一章总则 (84)第二章计税基础 (84)第三章暂时性差异 (84)第四章确认 (84)第五章计量 (85)第六章列报 (86)《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86)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89)第一章总则 (89)第二章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89)第三章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90)第五章披露 (90)《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 (9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93)第一章总则 (93)第二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93)第三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94)第四章披露 (95)《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96)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100)第一章总则 (100)第二章租赁的分类 (100)第三章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01)第四章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01)第五章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02)第六章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02)第七章售后租回交易 (102)第八章列报 (103)《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应用指南 (10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106)第一章总则 (106)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07)第三章嵌入衍生工具 (109)第四章金融工具确认 (109)第五章金融工具计量 (110)第六章金融资产减值 (111)第七章公允价值确定 (113)第八章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 (11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115)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119)第一章总则 (119)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119)第三章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120)《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122)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125)第一章总则 (125)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125)第三章套期确认和计量 (126)《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 (129)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131)第一章总则 (131)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131)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 (132)第四章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132)第五章原保险合同成本 (133)第六章列报 (133)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135)第一章总则 (135)第二章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135)第三章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136)第四章列报 (136)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138)第一章总则 (138)第二章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 (138)第三章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 (139)第四章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 (140)第五章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 (140)第六章披露 (141)《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 (141)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143)第一章总则 (143)第二章会计政策 (143)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144)第四章前期差错更正 (144)第五章披露 (144)《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 (145)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46)第一章总则 (146)第二章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146)第三章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146)第四章披露 (147)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148)第一章总则 (148)第二章基本要求 (148)第三章资产负债表 (149)第四章利润表 (150)第五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50)第六章附注 (150)《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151)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 (193)第一章总则 (193)第二章基本要求 (193)第三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193)第四章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194)第五章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194)第六章披露 (194)《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195)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务报告 (202)第一章总则 (202)第二章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202)第三章确认和计量 (203)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205)第一章总则 (205)第二章合并范围 (205)第三章合并程序 (205)第一节合并资产负债表 (206)第二节合并利润表 (206)第三节合并现金流量表 (207)第四节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07)第四章披露 (207)《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208)企业会计准则第34 号——每股收益 (217)第一章总则 (217)第二章基本每股收益 (217)第三章稀释每股收益 (217)第四章列报 (218)《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 (218)企业会计准则第35 号——分部报告 (220)第一章总则 (220)第二章报告分部的确定 (220)第三章分部信息的披露 (221)《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 (222)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 (224)第一章总则 (224)第二章关联方 (224)第三章关联方交易 (225)第四章披露 (225)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226)第一章总则 (226)第二章金融工具列示 (226)第三章金融工具披露 (227)《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232)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34)第一章总则 (234)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234)第三章列报 (235)《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36)附录 (240)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所得税政策研究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所得税政策研究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所得税政策研究作者:李双维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33期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正式发行时间不长,法律中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组成也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和国际通行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形式相比存在着一定差距。

因此,对于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来说,还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其进一步发展的需求。

就税收方面而言,目前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所得税政策有更多值得商榷之处,如交易结构为适应法律形式与会计要求而对所得税重复征税;参与方多样化特别是各种金融工具嵌套使有关参与方所得税纳税地位不明;某些参与方所得税负过重等。

目前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金融法制、会计和税收的有关规定还不够健全,无论是法律定位、运行机制还是纳税主体都存在争议,特别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结构上涉及所得税纳税主体较多,有关金融产品所得税政策有待明确,税收待遇欠妥当,这些都为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资金发展带来了一定影响。

此外,与国际通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较,我国应如何应对目前类REITs(RealEseateInvestmenytTrus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产品重复征税现象,以及合理制定对各方面都有好处而又不影响税基的制度等都是值得商榷的。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定义广义地说,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下称REITs)是房地产融资中的新兴渠道,它是指以房地产为底层资产、通过发放受益凭证等形式集合大部分投资者资金、交由专业托管机构代管、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开发、经营管理、所得收益按照所持份额向投资者按比例分配的金融产品创新。

REITs在国外已有较长历史发展历程。

目前在美国、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得到了广泛运用。

其强调入池基础物业而不是发起人主体资信的资产属性从而具备了广义资产证券化的特性,是结构化的房地产金融产品。

狭义则仅指金融产品之一,其中介属性与证券投资基金和信托计划相同,其组织形式可有区别,如:公司型、契约型或合伙型等。

先撤资再增资可避税

先撤资再增资可避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所以,企业变“股权转让”为“先撤资再增资”,则可合理避税,减少相当于按撤资比例计算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当然,企业撤资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
案例解析
A公司由甲、乙两个法人股东(均为居民企业)于2008年初出资1000万元设立,甲的出资比例为32%,乙为68%.今年6月31日,A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8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盈余公积1200万元、未分配利润5800万元.7月1日,甲企业与丙(个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A公司32%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协议约定:甲、丙按该股权的公允价值2800万元转让。股权转让环节,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800-1000×32%=248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2480×25%=620(万元)。
变“股权转让”为“先撤资再增资”可节税
2011年11月15日05:38来源:上海金融报欢迎发表评论0字号:纠错|收藏|订阅将本文转发至:转发到和讯微博|转发到新浪微博|转发到搜狐微博|转发到腾讯微博|转发到QQ空间|转发到人人网|转发到豆瓣网|转发到手机

企业信用报告_济南楚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济南楚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5.10 司法拍卖..................................................................................................................................................14 5.11 股权冻结..................................................................................................................................................14 5.12 清算信息..................................................................................................................................................14 5.13 公示催告..................................................................................................................................................15 六、知识产权 .......................................................................................................................................................15 6.1 商标信息 ....................................................................................................................................................15 6.2 专利信息 ....................................................................................................................................................15 6.3 软件著作权................................................................................................................................................15 6.4 作品著作权................................................................................................................................................16 6.5 网站备案 ....................................................................................................................................................16 七、企业发展 .......................................................................................................................................................16 7.1 融资信息 ....................................................................................................................................................16 7.2 核心成员 ....................................................................................................................................................16 7.3 竞品信息 ....................................................................................................................................................17 7.4 企业品牌项目............................................................................................................................................17 八、经营状况 .......................................................................................................................................................17 8.1 招投标 ........................................................................................................................................................17 8.2 税务评级 ....................................................................................................................................................19 8.3 资质证书 ......................................................................................................................检查 ....................................................................................................................................................19 8.5 进出口信用................................................................................................................................................19 8.6 行政许可 ....................................................................................................................................................19

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纳税时间的确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纳税时间的确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纳税时间的确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大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往往还涉及股东个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其中个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在实践中颇有争议。

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后,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下简称285号文件)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种变化,也带来了业界对67号公告施行前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争议。

在实践中,笔者就遇到这样一个案例。

2014年10月,李某与赵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A有限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赵某,合同约定转让价款为500万元,双方于2014年11月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但2015年2月赵某才将全部转让价款支付给李某。

285号文件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按照此规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

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判定标准,文件中未明确。

按照生活常识和法律规定,应是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各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完毕,具体包括转让方履行转让股权给受让方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义务,受让方履行向转让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本案中,在股权变更登记前,赵某未向李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交易未完成致使纳税义务尚未发生。

按照285号文件的规定,此种情况下,李某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但是,按照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该文件施行日期为2015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解析:一文读懂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税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解析:一文读懂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税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解析:一文读懂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税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以下简称80号公告),对前段时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的内容,主要对股权奖励以及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做了进一步明确,因此,80号公告属于116号文件的补充文件,在学习80号公告时,应注意结合116号文件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一、80号公告的第一条规定股权奖励
80号公告规定,
一、关于股权奖励
(一)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

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

中国居民赴尼泊尔投资税收指南

中国居民赴尼泊尔投资税收指南

中国居民赴尼泊尔投资税收指南摘要随着对外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按照“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部署,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呈现持续加快之势,跨境投资的税收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的为“走出去”企业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尼泊尔投资环境,提示企业赴尼泊尔投资的税收风险,我们编写了《中国居民赴尼泊尔投资税收指南》。

该指南围绕赴尼泊尔概况及投资主要关注事项、尼泊尔税收制度简介、尼泊尔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中尼税收协定、税收争议解决、在尼泊尔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等七个方面对赴尼泊尔投资税收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读。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尼泊尔国家概况及投资环境概述。

详细阐述了尼泊尔的地理概况、政治概况、经济概况、文化概况以及近年经济发展情况、资源储备和基础设施、支柱和重点行业、投资政策、经贸合作等情况。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尼泊尔税收制度情况。

公司需缴纳所得税、与之独立开来的资本利得税、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及一系列的税费(比如:房屋地产登记费、地方发展税、旅游服务费、车辆税、道路建设维修费、通信服务费、农业改革费、健康服务税、教育服务税、财产税等)。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机构、居民/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尼泊尔的特别纳税调整政策,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境外控股公司进行了详细阐述。

第五部分主要介绍了中尼税收协定。

2001年5月14日,我国与尼泊尔签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第六部分主要介绍了税收争议解决。

第七部分主要介绍了在尼泊尔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本指南仅基于2017年9月1日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

由于时间仓促和编者水平等因素,一些内容难免有疏漏和不足,希望广大纳税人给予关注和指正,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目录第一章尼泊尔概况及投资主要关注事项 (1)1.1 国家概况 (1)1.1.1 地理概况 (1)1.1.2 政治概况 (2)1.1.3 经济概况 (4)1.1.4 文化概况 (8)1.2 投资环境概述 (8)1.2.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8)1.2.2 资源储备和基础设施 (10)1.2.3 支柱和重点行业 (13)1.2.4 投资政策 (14)1.2.5 经贸合作 (18)1.2.6 投资注意事项 (19)1.2.7 商业组织形式 (22)第二章尼泊尔税收制度简介 (23)2.1 概览 (23)2.1.1税制综述 (23)2.1.2税收法律体系 (23)2.1.3 近三年重大税制变化 (23)2.2 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24)2.2.1 居民企业 (24)2.2.2 非居民企业 (31)2.3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 (35)2.3.1 居民纳税人【For Resident Person】 (35)2.3.2 非居民纳税人【For Non-Resident Person】 (42)2.4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 (43)2.4.1 概述 (44)2.4.2 税收优惠 (44)2.4.3 应纳税额 (45)2.4.4 其他 (45)2.5 关税【CUSTOMS DUTY】 (45)2.6 资本利得税【TAXES ON CAPITAL】 (46)2.7 消费税【EXCISE DUTY】 (47)2.8 支付代扣税【TDS】 (48)2.9 其他税(费) (48)2.9.1 对资本征税资产净值税 (48)2.9.2 对资本征税不动产税 (48)2.9.3 土地税收 (49)2.9.4 股本税 (49)2.9.5 财产转让税 (49)2.9.6 印花税 (50)2.9.7 地方建设税 (50)2.9.8 旅游服务费 (50)2.9.9 汽车税 (50)2.9.10 公路建设、维护和改良费 (50)2.9.11 电信服务费 (50)2.9.12农业改革费 (50)2.9.13 医疗服务税 (50)2.9.14 教育服务税 (51)2.9.15工资税及社会保险费 (51)第三章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52)3.1 税收管理机构 (52)3.1.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52)3.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52)3.2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52)3.2.1 税务登记 (52)3.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53)3.2.3 纳税申报 (53)3.2.4 税务检查 (56)3.2.5 税务代理 (57)3.2.6 法律责任 (58)3.2.7 其他征管规定 (59)3.3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59)3.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59)3.3.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61)第四章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62)4.1转让定价 (62)4.2资本弱化 (63)4.3境外控股公司 (63)第五章中尼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64)5.1 中尼税收协定 (64)5.1.1 中国-尼泊尔税收协定(税收安排) (65)5.1.2 适用范围 (66)5.1.3 常设机构的认定 (67)5.1.4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68)5.1.5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76)5.1.6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76)5.2 税收协定(税收安排)相互协商程序 (77)5.3 情报交换 (77)5.4 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 (78)第六章税收争议解决 (79)6.1 尼泊尔处理税收争议的主要部门 (79)6.2 税收争议解决方法 (79)6.2.1概述 (79)6.2.2 税收争议的主要类型 (80)6.2.3 主要解决途径 (81)第七章在尼泊尔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84)7.1 信息报告风险 (84)7.1.1 登记注册制度 (84)7.1.2 信息报告制度 (85)7.2 税务风险 (85)7.3 其他风险 (86)附录附录内容名称 (87)尼泊尔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87)尼泊尔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91)尼泊尔华人商会、社团和主要中资企业一览表 (91)第一章尼泊尔概况及投资主要关注事项1.1 国家概况1.1.1 地理概况【地理位置】尼泊尔北临中国,西、南、东三面与印度接壤。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使用教程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使用教程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使用教程1.概述 (5)1.1.运行环境 (5)1.2.系统安装 (5)2.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 (6)2.1系统初始化 (6)2.2首页面介绍 (9)2.2.1日常业务操作流程 (9)2.2.2所得月份 (9)2.2.3功能菜单 (9)2.2.4通知公告、个税政策、学习中心 (10)2.2.5系统设置 (10)2.2.6多企业管理 (10)2.3人员登记 (12)2.4填写报表 (15)2.4.1正常工资薪金收入 (18)2.4.2外籍人员正常工资薪金收入 (20)2.4.3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22)2.4.4外籍人员数月奖金 (23)2.4.5内退一次性补偿收入 (24)2.4.6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 (26)2.4.7个人股票期权行权收入 (27)2.4.8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收入 (28)2.4.9年金领取收入 (29)2.4.10劳务报酬 (30)2.4.11稿酬所得收入 (32)2.4.1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 (33)2.4.1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收入 (35)2.4.14其他财产租赁所得 (36)2.4.15财产拍卖所得及回流文物拍卖所得收入 (37)2.4.16股权转让所得 (38)2.4.17其他财产转让所得 (39)2.4.18偶然所得收入 (40)2.4.19其他所得 (41)2.5减免事项附表 (42)2.6分期备案附表 (43)2.7申报表报送 (46)2.8申报作废 (47)2.9查询统计 (47)2.9.1申报明细查询 (47)2.9.2申报情况查询 (48)2.9.3扣缴报告表查询 (49)2.9.4个人收入统计 (49)2.9.5分项目分税率统计 (50)2.10网上缴款 (51)2.11设置中心 (51)2.11.1系统管理 (51)2.11.2单位管理 (54)2.11.3申报管理 (56)3.技术支持单位 (57)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使用教程1.概述1.1.运行环境本节介绍的内容会帮助您提供必要的操作环境,请仔细阅读。

财产权信托计划合同

财产权信托计划合同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xx号财产权信托认购合同合同编号:xxxx号财产权信托认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认购人:受托人——zxx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合法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xx号财产权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zxx信托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1)本信托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信托合同》要求的合格投资者;(2)认购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受益权,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认购;(3)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认购人在本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受托人:zxx信托有限公司本人/本机构作为认购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并表示同意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xx号财产权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份,认购金额为人民币【】元。

(认购人亲自摘抄本页如下括号内文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上述风险提示及xx号财产权信托的所有信托文件,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台籍个人境外提供劳务如何纳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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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籍个人境外提供劳务如何纳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境外个人向境内提供包括科学、文学、艺术、教育、谘询、佣金代理等劳务,取得的收入主要涉及税种为营业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分析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
1.征税范围
根据大陆「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大陆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来源于大陆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大陆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来源于大陆境内取得的所得,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法规中并未对来源于大陆境内和境外做出具体界定,实务中只要是从大陆境内支付的劳务报酬,税务机关一般会认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大陆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大陆境内取得的所得,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3.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馀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按「次」徵收,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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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哪些情形不征个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近年来信托业务蓬勃发展,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财产信托等业务领域积极拓展,信托财产的规模和收益水平不断提高,2015年第三季度信托行业管理信托资产规模为15.62万亿元,比2014年同期增长20%。

信托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上一种重要的金融产品和投融资工具。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包括资产管理公司都带有信托理财的性质,然而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与之相配套的专门税收法律制度,这为信托行业的资产管理业务带来极大的税收风险,也成为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当中的一大难题。

本期华税律师根据对相关法规的梳理,分析信托业个人所得税政策及其中存在的问题,以供读者参考。

从目前信托、资管等行业实践来看,以资金信托为主,诸如不动产等类型的信托还尚少,尤其按照我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等产权的变动会产生重复纳税问题,在税收立法上尚未解决,因此目前有关信托投资的税收立法多是基于基金等资金信托而产生的。

一、信托行业个税政策梳理
目前我国对信托业务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主要是参照: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
《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等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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