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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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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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贸协作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税贸协作,出口退税工作【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商发﹝2004﹞393号【发文日期】2004-09-17【实施时间】2004-09-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各市、州外经贸局,国家税务局: 今年1-8月,我省外贸出口24.17亿美元,同比增长23.3%,连续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好势头,同期全省共办理出口退(免)税32.68亿元,其中办理今年出口货物新发生的退(免)税10.34亿元,同比增长196.3%,退(免)税进度继续名列全国前茅,有力地促进了外贸发展。

今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和新《新贸法》实施的第一年,出口创汇和出口退税工作任重道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力争实现我省今年出口40亿美元和办理9个月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奋斗目标,税贸双方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现将《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贸协作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商规发[2004]3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贸双方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定期互相通报本地出口创汇和出口退(免)税情况,交换信息资料,及时相互了解出口经营管理和出口退税方面新的政策规定,加强沟通,共同研究解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

二、税贸双方要加强出口企业,特别是新登记进出口经营资格和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政策指导。

一是要加强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宣传辅导。

凡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在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方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二是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范围有关规定的宣传辅导。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出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出口退税事项的紧急通知【标 签】出口退税机制改革【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明电发﹝2003﹞14号【发文日期】2003-12-30【实施时间】2003-12-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退税事项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7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的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以前年度增值税退税”,“以前年度消费税退税”专用章戳由各市、州国税局计会部门负责刻制,并发放至具体办理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退税事项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7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3]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将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出口退税的具体退库和会统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通知》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国税机关办理欠退的2003年12月31日之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报关出口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退库时,100%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在其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的预算科目栏分别填写"010303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020302归还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欠款",级次栏填写"中央100%";对于2004年1月1日之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增值税,国税机关在办理退库手续时一律按照财政体制规定采取中央、地方按比例分别退付的办法,预算科目填写"010301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级次栏填写"中央75%,地方25%";对于2004年1月1日之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消费税,100%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预算科目栏填写"020301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级次栏填写"中央100%". 二、按照《通知》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于2004年1月1日之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发生的"免、抵"增值税,仍采取调库方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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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
【标 签】打击骗取出口退税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1998﹞228号
【发文日期】1998-07-22
【实施时间】1998-07-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 (国税发[1998]8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关于我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避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关于我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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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关于我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标 签】议定书生效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马来西亚政府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2000﹞233号
【发文日期】2000-07-06
【实施时间】2000-07-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11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涉外税收重点税源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涉外税收重点税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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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涉外税收重点税源
的通知
【标 签】上报涉外税收税源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外﹝1998﹞5号
【发文日期】1998-04-10
【实施时间】1998-04-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上报涉外税收重点税源情况的通知》(国税外函[1998]1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地应对重点税源调查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并按照总局的要求对本地区的重点税源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本地区重点税源情况及变化原因,加强对重点税源的控管。

二、由于总局文件下达较晚,因此要求今年4月填报去年的涉外税收重点税源情况说明和附表,各地请务必于4月26日前报达省局涉外处。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标 签】汇算清缴工作,外国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2000﹞10号【发文日期】2000-01-27【实施时间】2000-01-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229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按照总局通知精神,深入扎实地开展本地区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对在上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暴露出来的分析不全面、报表质量下降、工作总结不认真等问题,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各地在继续贯彻执行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努力使用本地区汇算清缴工作做得深入、所实、有特色、有新意,省局将把各地汇算清缴工作是否有特色、有新意作为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

二、为进一步加强对所得税优惠的管理,省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卡》(附件1)。

从今年开始,各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对所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建立分户台帐,详细记录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每年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卡》的内容,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行情况进行补充。

为全面掌握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在2000年前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情况,在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中,所有已享受和正在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必须同时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历年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表》(附件2),该表连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础报表》一并报省局。

三、今年各地要着重加强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管理和检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立即撤销海口金海可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立即撤销海口金海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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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立即撤销海口金海可录光盘厂有限公司等九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标 签】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中国机电设备公司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1997﹞42号
【发文日期】1997-02-24
【实施时间】1997-02-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立即撤销海口金海可录光盘厂有限公司等九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41号)转发给你们。

请对你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进行清理,若核实确有上述九家被撤销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请依照通知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税收情报交换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税收情报交换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税收情报交换【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2004﹞129号【发文日期】2004-05-24【实施时间】2004-05-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292号)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情报交换在加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促进国家间税务管理合作,共同防范跨国偷避税行为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的分管领导应将情报交换工作列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同时落实专人负责,所配备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较强的责任心、熟悉国际税收业务、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

二、认真做好向美、日、韩税务当局提供自动情报工作。

向美、日、韩提供自动情报的内容、资料来源、填表说明及所备资料等,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曾以《关于使用电子方式与美日韩进行税收情报交换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42号)予以明确,请各地按照国税办发﹝2003﹞42号文件要求,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省局报送涉及上一年度上述三国居民取得的由中国境内法人和自然人支付的收入的自动情报,并填报《依据自动情报协议提供情报》报表,附送有关的备查资料,今年因特殊情况向省局报送情报的时间截止至6月15日。

鉴于各地尚未开通NOTES系统,上述资料各地暂以纸质形式上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10•【字号】川地税发[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于发出《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自定格式)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不含地税机关要求补正资料时间)。

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清算资料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自定格式),纳税人应于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补齐清算资料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二、属于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他商用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和增值率。

对难以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应按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商品房销售面积占销售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确定。

三、对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其核定征收率应不低于各地确定的预征率。

四、对房屋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对其计税价格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确定。

(三)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近期房地产转让市场指导价格确定。

五、下列文件中有关条款停止执行(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地税发〔1995〕119号)中第二条第四款第四项纳税人应于每个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的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申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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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出租经营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标 签】外商企业发包经营,出租经营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发﹝1995﹞74号
【发文日期】1995-05-22
【实施时间】1995-05-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出租经营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45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国税外
函[1995]29号《关于印发国税发[1995]45号文件有关问题举例说明的通知》(见附件)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抓紧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抓紧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抓紧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标 签】抓紧出口退税通知【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7﹞264号【发文日期】1997-12-02【实施时间】1997-12-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抓紧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1997]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并完善出口退税的计算机管理。

目前对出口企业在97年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单证齐全、真实,能够排除骗税嫌疑,而暂缺电子信息数据(指海关报关单信息和外管局外汇核销信息)的,可先采用人机结合方式办理退税。

二、对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信誉好、出口额较大,且以往没有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出口企业,如退税单证中只缺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先办理退税。

三、为妥善解决以往年度因函调滞留的应退未退税款,可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省内供货企业因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当期未纳税的回函,若其他各项回函情况均符合函调规定,可办理退税; (二)、对从省内流通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对应一张报关单其税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未回函的,以及从省外生产企业购进(不包括广东、江苏、浙江地区)的出口货物对应一张报关单其税额在5千元以下(含5千元)未回函的,可先办理退税。

四、在按上述第一、二、三条规定办理退税的同时,出口企业应提供所退税款的《补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见附件一、二)。

五、各地国税机关要采取措施,加快退税进度,并严厉打击和防范出口骗税行为的发生。

对已接上述第一条规定办理的退税,各地应于明年1季度进行重审,并要求出口企业补办所需的有关证明,到期未补齐证明的,要收回已退税款。

六、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应于1997年12月15日前将(1997.1一11月出口退税有关情况统计表》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四川省国家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标 签】出口货物税收【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2006﹞308号【发文日期】2006-11-02【实施时间】2012-08-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函调工作,严把出口退税审核关。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是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

各市(州)、县(区)局主管出口退税的业务部门是函调工作的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各地应结合函调管理工作实际,设立与函调工作相关的管理岗位,制定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加强部门协调,严格本地函调工作的考核。

二、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市级国家税务局或县级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司直接向税源管理部门发出《出口货物委托调查通知书》(附件三),提出调查请求,税源管理部门以《出口货物调查结果报告》(附件四)回复。

三、各级退税部门发出催办函后1个月内仍未收到回函的,可逐级向省级国税局反映。

为提高文书传递效率,各地反映情况时应填写并上报《出口退税函调情况反映表》(附件一)。

四、为加强对回函工作质量的考核,各地在日常管理中,应对来函、回函、催办情况在《出口货物来函复函情况登记表》(附件二)中作详细登记。

各地对函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报告。

附件:略 1、《出口退税函调情况反映表》 2、《出口货物来函复函情况登记表》 3、《出口货物委托调查通知书》 4、《出口货物调查结果报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加强申报纳税工作【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7﹞278号【发文日期】1997-12-18【实施时间】1997-12-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人民银行各市、地、州支行,省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省分行营业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人行、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合作、积极协调,做好申报纳税工作,共同促进税收征管改革健康发展。

银税一体化建设中,通过财税库行计算机横向联网方式是科学解决税款缴纳、征收和划解的方向,各地要创造条件,努力探索。

目前,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厅,实行税银“一站式”服务,对方便纳税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规范其行为,促进税银一体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厅,必须先商得当地税务部门同意后,再向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必须经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进驻。

未经批准的金融机构不能进驻办税服务厅。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驻办税服务厅的金融机构,要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对其进行审查,在审查中未发现违规问题的继续留驻,在审查中发现有违规问题的,限期纠正,到期未纠正的,取消其进驻资格。

对允许进驻服务厅的,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一律以正式文件批复。

在本通知下发后,需新进驻办税服务厅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为代理支库所在银行。

三、对申请进驻和已进驻办税服务厅的金融机构,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并按规定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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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通知
【标 签】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出口货物税收函调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发﹝1996﹞175号
【发文日期】1996-11-04
【实施时间】1996-11-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56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发调函尚未回函部分要有时清理、催办,凡三个月以上未收到回函的,应尽快报省局,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为保证退税进度,对部份地区因外部电子信息数据提供不全,尚不能达到电子化退税管理要求的,原则上可采取人机结合操作方式审核办理退税。

三、各在对出口退税计划的使用,仍要坚持向重点企业、重点地区、省内产品倾斜的原则,优先办理本地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产品退税。

尤其应先办理自产机电、高科技产品、纺织品的出口退税。

支持地方外贸正常发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加强征管,收入任务完成【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2002﹞196号【发文日期】2002-08-13【实施时间】2002-08-13【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00662各市、州国家生产力,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的通知》(国税函[2002]6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外商投资环境,优化投资结构,充分发挥涉外税收工作在西部大开发中的特殊作用,自2001年1月1日起,省局已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延长三年减按15%征税等优惠政策的审批权限下放各地。

执行以来,多数地区较好地贯彻执行了国家各项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地区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

但也存在着部分地区管理松散、对政策把握不准、执行不严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为全面、准确掌握各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维护税法刚性,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进一步为西部大开发服好务,省局决定在总局《通知》的基础上,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调查提纲附后)。

各地要将总局《通知》所要求的内容及省局调查工作为同一项工作的两个方面一并予以落实。

附件:1、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提纲 2、全省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1: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提纲 一、 调查的内容 (一)减低税率政策执行情况 1、15%税率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企业、外资银行、能源交通项目、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及优惠期满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政策执行及审批情况(含自2000年度已审批的上述企业户数及金额); 2、24%税率执行情况:主要包括设在成都市区范围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政策执行及审批情况(含2000年度已审批的上述企业户数及金额)。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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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标 签】免税政策,含金产品出口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2006﹞50号
【发文日期】2006-02-14
【实施时间】2006-02-14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出口退税
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
发[2006]第1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属于应归入海关商品代
码3824909090、7115901090、7114200090、71110000、28439000,但又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出口货物,必须严格按该文附件列名的货物范围办理退(免)税。

对上述海关商品代码之内的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其他货物(即文件未列名货物),暂不予办理退(免)税,由市、州国税局在严格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省局。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标 签】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6﹞257号【发文日期】1996-07-03【实施时间】1996-07-03【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出口退税注释:全文失效。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3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川国税发[1996]2号)精神,我省1994年1月1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出口货物(经特案批准的除外)一律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具体办法见附件《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若干问题处理规定》)。

二、对内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方式使用部分免税进口料件生产出口货物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3号)第六条规定调整计算应退税款。

三、内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必须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后,方能填列《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表》(表样附后),报送主管征税国税机关进行纳税情况审核和签署意见,并经地(市、州)外经贸部门稽核,送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批准并办理退税。

四、鉴于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业务的培训工作计划于1997年一季度进行,因此,1997年3月3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退各业务的人员可不提供《办税员证》,但必须是《出口退税登记申请表》中列明的办税人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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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完税凭证,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2005﹞22号
【发文日期】2005-02-28
【实施时间】2005-02-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川国税函[2000]14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国家税务机关出具有关税收证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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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
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境外取得博彩所得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发﹝1996﹞27号
【发文日期】1996-02-01
【实施时间】1996-0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663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缴纳的税款采取分国分项的方法进行扣除。

具体计算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44号)规定执行。

二、纳税义务人依照前款规定在申请扣作已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时,须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凡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应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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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川地税发[1998]5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07.21
【实施日期】1998.07.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8]5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将我省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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