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企业法
普通合伙企业法
沈某和张某、李某于2007年8月设立了一家合 伙企业,其间该企业一直都经营得很好。今年 9月,李某因车祸去世,他除了有一个妻子汪 某外无其他亲人,且他和妻子结婚的时间是 2008年底。如今该企业的经营前景乐观,李 某唯一的继承人汪某要求代替李某取得合伙人 资格,继续共同经营该企业。沈某没有异议, 但合伙人张某不同意,而合伙协议并没有对合 伙人入伙、合伙人资格继承等事宜进行约定, 请问汪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吗?
业务。 2.禁止自己交易(相对) 禁止自己交易的例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 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 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 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案例
2007年,公务员甲的父亲与他的朋友乙、丙、 丁合伙开办了一家加油站。2010年7月,甲父 因病去世,甲是他父亲唯一的继承人,同时愿 意继续合伙,其他合伙人也一致同意。
问题: 1.甲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如果甲不是公务员,但时年13,能否成为
合伙人?
(二)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财产的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在合伙企业中 的财产份额由其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 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 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下列情形,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 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 但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特殊: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 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将 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继承人。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商法(第二章)第1页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合伙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
【法条】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例题·单选题】张某打算自己投资设立一企业从事商贸业务。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07-3-31)A.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贸业务B.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商贸业务C.如果张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不能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D.如果张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该公司可以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答疑编号506063020101]【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企业法
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形式、管理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法律的角度讲,企业是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企业法是以确认企业法律地位为主旨的法律体系,因此,广义企业法应当是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的总体。
包括按企业资产组织形式划分的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也包括按照所有制形式划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以及包括按照有无涉外因素划分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
目前中国现行企业法对上述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所调整。
公司法目录
《公司法》第一章总则
《公司法》第二章第一节设立
《公司法》第二章第二节组织机构
《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四章第一节设立
《公司法》第四章第二节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公司法》第四章第四节监事会
《公司法》第四章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第五章第一节股份发行
《公司法》第五章第二节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公司法》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法》第七章公司债券
《公司法》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公司法》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十三章附则。
企 业 法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2.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立法概况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乡镇企业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
四、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一)政府作为所有者代表的职责 (二)政府作为社会经济(行政)管理者的职责
五、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一)企业国有资产和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和责任 (四)国家出资企业的财产权及其对出资人的相关
责任
第三节 集体企业法(略讲)
二、我国企业法体系
1.改革开放初期,按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同分别立法 2.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努力与国际接轨,按组织和责
任形式不同分别立法 目前为双轨制
三、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
1、自由主义 2、许可主义 3、准则主义 4、严格准则主义 5、特许主义
(二)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和程序 (三)企业变更的主要情形 (四)企业终止的主要情形
三、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
(一)厂长负责制
1.含义:国有企业的厂长对企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全权负 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 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 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2.厂长的任职条件及产生、任期 3.厂长的职权(共6项)
第二章 企业法
本章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企业法概述 国有企业法律制度 集体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02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2,个人独资企业所得“实惠”不多也是不被投 资者看好的一个原因。一位已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 的投资人对记者说,办理银行贷款,个人独资企业 只能作为“个人”而不是“企业”向银行贷款,银 行提供的贷款方式同样适用于个体户。 税收上,按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个人独资企业 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 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 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 资企业只能申报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领取增 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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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存在下列相同点: 第一、两者的投资主体基本相同。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对投入的 资产都实行申报制,不需要经过法定的验资机 构验资。 第三、两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相同,都必 须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第四、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与 个体工商户均须有必要的资金、场所、从业人 员及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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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梦难圆的原因
1,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出资问题,设立个 人独资企业除了必须具备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合法的企业名称、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固定的生 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 从业人员5个条件外,如果是申请设立某些从事 特殊行业的个人独资企业,还需要行业管理部门 的批准文件。比如办餐饮企业,要有卫生部门的 批准;办文化娱乐企业,要有公安、文化部门的 批准。因此,抛开这些条件限制,只说“投资一 元钱,就能当老板”显然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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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不得使用“有限”、 “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 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经济法基础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2.2的设立(了解)
2.2.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理解)
2.2.4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2.2.5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2.2.1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 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
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 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 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 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受托管理人依法不得实施的行为
2.3.2普通合伙企业
4.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和义务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 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未约定或约 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 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目录
A B
2.1 企业法概述
2.2 个人独资企业法 2.3 合伙企业法
C
2.1 企业法概述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二、企业的分类
三、我国的企业法
企业法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并进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概念
2.1.1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经济法-2、企业法
五、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
1、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由投资人自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各方 的当事人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 规定,通过合营合同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 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 经营管理的方式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 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
三、外资企业的设立 外资企业的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
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经 批准也可以是其他责任形式。
五、外资企业的期限与终止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 该企业的资金汇出,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 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 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双重优先原则 “企业债务立足于企业的财产,个人的 债务立足于个人的财产”
七、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出资方式不同: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事务执行不同: 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 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也不代表合伙事务。
经济法第1-2章
企业法概述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能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
1.企业的合法性 2企业的盈利性 3.企业的独立性 4.企业的组织性
(二)特征:
(三)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况 现代意义上使用并研究经济法概念 的是20世纪以后德国法学家进行的。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生产力 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市场 这只“看不见的手”存在难以克服的缺 陷,迫切需要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 对经济加以干预。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二、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企业法
(三)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
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
证明等文件。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需在登记前批准的项目的,应当依 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二章 企业法
三、合伙企业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人出资+ 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具有共有的性 质,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均应当按照全体合伙人的意志进行。 (三)合伙财产的转让:指合伙人将自己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合伙 企业法》对其进行了限制性规定。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 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 2.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 3.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性
第2章企业法练习题
第2章企业法练习题第二章企业法【例题1·单选题】自然人甲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下列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22A.该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公司”字样,但是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B.甲只能以其个人财产投资,不得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C.甲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D.设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但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例题2·多选题】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22)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C.有企业章程D.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例题1·单选题】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
丙以乙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丁公司订立合同,将乙个人独资企业的商标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公司。
甲得知后表示反对,由此发生争议。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合同有效,丁公司有权使用该商标B.丙仅有权决定10万元以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如果甲不能向丁公司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则甲应当履行该合同D.该合同未经投资人甲同意,属于无效合同【例题2·多选题】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
假设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在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有()。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D.未经万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例题·单选题】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该企业事务。
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唯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
企 业 法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 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具有以下特征:
1.企业必须依法成立 2.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 3.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经济组织 4.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 5.企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6.4 直方图
6.4 直方图
3.直方图的作法(步骤)
【案例6-5】直方图的制作与分析 某工厂加工的一种镀膜厚度在130μm到180μm之间,
为了查看加工过程是否稳定,测量了一组镀膜厚度数据, 数值如下:138 、146 、161、168、146、150、158、138 、173、135、164、140、126、142、145、132、125、147 、148、174、129、147、153、142、156、144、149、157 、136、152、144、163、154、165、135、140、135、150 、145、128。
13
3 (144.5~154.5]
149.5
////////////
12
4 (154.5~164.5]
159.5
//////
6
5 (164.5~174.5]
169.5
////
4
6.4 直方图
3.直方图的作法(步骤)
解:(8)制作直方图,如图6-2所示。
限 下频格
心中格
限上格
数 规
规
规测量值
分析:从直方图中数据的分布来看,平均值偏离下限标准,加工过程偏
(1)作用:①直方图形象地显示过程的波动,可借 以判断生产过程的质量是否稳定,了解产品质量特性的分 布状况、平均水平和分散程度。②为判断工序是否正常, 工序能力是否满足需要提供证据。③通过对直方图分布中 心与公差范围的比较,为进一步分析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寻求和制定提高产品质量的改进措施、确定如何进行质 量改进提供前提条件。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特征:1.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
是一定人员和一定财产的组合。
2.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
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分类1.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可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明确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国家对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采用不同的经济政策和监管办法)。
2.按出资者的身分不同,可将企业划分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适应国家统计、宏观决策的需要,也是适应国家管理的需要。
)3.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能明确地反映出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能力,不仅有利于国家管理,而且也有利于企业间的经济交往。
)另有:按规模、营业性质的划分二、我国企业法的体系企业法是指规范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组织结构、明确企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几十个法律、法规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案例:王某决定用个人财产出资办一小型食品加工厂,取名: 好味食品公司,工商管理部门指出其中存在的错误后于2008年1月16日予以注册登记企业成立后,王某聘请吴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吴某对外签定标的额超过20000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王某同意。
2008年3月2日,吴某未经王某同意,以好味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购入了一批价值2.5万元的劣质货物。
企业法
第二章企业法一、单项选择1、企业成立日期的标志为:()A.营业执照的签发日 B.公告日 C.申请登记日 D.批准日2、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是:()A.高校教师 B.医院医生 C.公务员 D.律师3、以下可以成为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是:()A.台湾人李某,20岁 B.香港人人刘某,30岁C.美国人孙某,40岁 D.中国大陆人张某,13岁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法定日期为:()A.15日以内 B.20日以内 C.30日以内 D.10日以内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其财产最优先偿还的是:()A.所欠职工工资 B.所欠国税 C.所欠地方税 D.其它债务6、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该企业未了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A.1年 B.2年 C.5年 D.10年7、甲以个人财产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后甲病故,其妻子和其子女(均满18岁)均表示不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清算,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由其子女清算 B.由其妻子清算C.由其子女和妻子共同清算 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8、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B.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所有的中国人9、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将100万,后提出与甲离婚。
离婚诉讼期间,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元。
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奖的100万元在内B.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不包括乙中奖的100万元在内C.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承担责任D.甲仅以写字楼承担责任。
10、个人独资企业因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而其财产又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先()A.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缴纳罚款 C.缴纳罚金 D.没收财产11、合伙企业登记的法定日期为:()A.15日以内 B.20日以内 C.30日以内 D.10日以内12、关于合伙企业的表述,正确的是:()A.可以以劳务出资 B.不可以以劳务出资C.以劳务出资时必须评估 D.以劳务出资时不能超过特定比例13、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A.有限责任 B.无限责任 C.按份责任 D.无限连带责任14、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A.有限责任 B.共同责任 C.按份责任 D.无限连带责任15、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A.有限责任 B.共同责任 C.按份责任 D.无限连带责任16、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A.无限责任 B.无限连带责任 C.共同责任 D.按份责任。
经济法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案例2-9】合伙人甲、乙、丙、丁设立A合伙 企业,合伙人甲以自己所有的动产折合12万元 出资。A合伙企业成立后,甲与戊签订10万元 的借款合同,甲拟以该动产设定质押担保,问: 甲是否可以以该动产设定质押担保? 【解析2-9】不可以。
合伙企业法概述
合伙的概念 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思考2-7】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家合 伙企业,甲出资5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2万元, 若干年后,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增加为15万元,全部 负债为20万元,不足清偿的5万元该如何处理? 【解析2-7】应当由甲、乙、丙三个合伙人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设立条件 【思考2-3】投资人的劳务、专利技术、家庭 共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其独资企业的 出资吗? 【解析2-3】投资人不得用劳务出资。 设立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2.受托人或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义务
【思考2-16】赵某是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车 祸成为植物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赵某 属于哪种退伙?退伙日期是哪天? 【解析2-16】属于当然退伙,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为退伙日期。 【思考2-17】普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何异同? 【解析2-17】二者均为非法人企业,投资人均须对企 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区别主要为:(1)投资者 人数不同;(2)损益分配不同;(3)控制与管理方 式不同(前者共同管理,后者一人管理)。
国有企业法律制度_经济法教程_[共4页]
11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二)我国企业的类型按照不同标准,企业有不同的划分方法。
(1)以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标准,可将企业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
(2)以投资主体的国籍为标准,可将企业划分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以企业的法律地位为标准,可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前者以公司为典型代表,后者则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部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以企业的投资方式和责任方式为标准,可将企业划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和非公司制法人企业。
(5)以企业所属的经济部门为标准,可将企业划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金融企业等。
(6)以注册地为标准,可将企业划分为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
(三)企业法的概念及其体系特点企业法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规定并调整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资本,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等等。
我国现行企业法体系中出现了两种立法模式并存的现象。
一种是传统的立法模式,它的基本特点是:以单行法律、法规为基本表现形式,以企业的所有制和投资主体的涉外性为立法的出发点,原则规定与实施细则相结合。
这些特点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
这种立法模式主要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以下简称《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等。
但这种立法模式在存在企业之间权利和义务不平等、规则不统一、法出多门的弊端。
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经济法的发展
(一)战时经济法阶段-初级 德国、日本 对社会客观要求的扭曲反映 (二)危机对策经济法阶段-应对时弊 美国 消极被动应对危机,相当的盲目性 (三)自觉维护经济发展的经济法阶段-二战后 美国 经济法转为尽可能得创造充分、适度、和平的竞争 环境以维护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主要标志) 自发自由竞争-社会化条件维护下的自由竞争(质的 进步)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概念的由来和争论 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 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德萨米在1842年《共有法典》 中也使用了“经济法”一词。 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经济法的研究 较为深入;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一般不强 调“经济法”之名,但也同样在财政、税收、金融、市场 竞争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 到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 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 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 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 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 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 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 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 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 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 印度法系是公元5~7世纪以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及以其为基础 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 法律的统称。上述各国,包括印度在内,均已不再采用印度古代法。 印度法系已成为历史名词,但在习惯中还保留有一些遗迹。 伊斯兰法系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 林国家法律的总称,又称阿拉伯法系,是以伊斯兰法作为基本法律 制度的诸国所形成的“法律传统”、“法律家族”、“法律集团”。
企业法1
第二章企业法第一节国有企业法一、企业和企业法概述1.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企业的概念: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企业的特征:• 1)是社会经济组织。
它必须是一定的人员和一定的物的结合,有自己的机构及工作程序,必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2)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 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
• 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2.企业的分类• (1)按企业财产所有制不同,可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
• (2)按企业的所属行业,可将企业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建筑企业、各种服务性企业等。
• (3)按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等。
• (4)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 (5)按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员工人数,可将企业分为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
凡员工在3000人以下,资产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实践中一般认为是中小企业。
反之为大型企业。
3.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企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企业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企业法的调整对象,可概括为三类:1)企业主体关系。
包括企业主体的地位、性质、任务和经营方式等。
2)企业经营管理关系。
包括国家对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
企业法主体对企业的基本权利,大体可分为财产权和管理权两类,具体可分为人、财、物、产、供、销权。
3)企业财产经营关系。
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营权和经营责任方面的关系。
二、我国的企业法律体系• 企业法律体系,是指关于企业的设立、组织和活动方面的具体法律、法规构成的系统。
• 我国现行的有关企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经济法 第二章-企业法
法权益; ❖(2)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 ❖(3)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5)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
(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1) 自行管理。 ❖(2) 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 ❖2.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义务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
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根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 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 投资人决定解散; ❖(2)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 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三) 合伙企业财产 ❖1.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 合伙人的出资。 ❖(2)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方面的特征。 ❖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
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 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 门法律,即《合伙企业法》。
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 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 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二)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2. 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 协商原则; (2)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 守法原则; (4)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5) 依法纳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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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企业法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全面了解企业法的基本原理,熟悉我国企业法的体系,掌握企业设立的条件、程序、组织结构活动要求等,为其学习其他管理类的学科打下基础。
教学重点:企业法强制性法律规定比较多,所以要求学生将主要的法律规定牢记,并且让学生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要深入理解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的区别,在投资或创业时作出正确的选择。
教学难点:如何理解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颁布后所面临的问题。
另外,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是教学中的新的难点。
主要外语词汇:corporation law 企业法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企业有如下特征:1、是社会经济组织。
是一定人员和财产的组合。
2、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包括生产、交易、服务等。
3、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
独立核算的企业: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自己纳税。
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
非独立核算:一般由上级拔给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
比如,一个企业有很多职能部门和下属自负盈亏的公司组成,则下属公司一般为独立核算单位,而各职能部门(如办公室)则一般为非独立核算单位。
4、依法设立。
(二)企业的分类1、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2、按出资者的身份,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3、按法律地位,可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企业主要有公司、非公司制法人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非法人企业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大部分的企业都是法人企业。
判断一家企业是否是法人,看他的营业执照就知道,如果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那就是企业法人,如果营业执照上没有法人两字,肯定不是企业法人。
例题:下列属于法人的企业是:1、子公司2、分公司3、合伙企业4、个人独资企业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母公司只是你公司的一个股东,它和你的联系只是投资关系,经营管理权仍在你手里,母公司的权利只是作为一个股东拥有相应的权利,母公司行为和纠纷完全与你无关。
如果母公司破产,子公司不会被清算,只是需要转让母公司的股权就可以了。
分公司是非法人经济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本公司的一种代理机构,它以自己的名义在总公司的营业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 分公司进行营业活动的法律后果是由总公司承担. 与分公司签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其不是法人.所以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首先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分公司进行的签定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二、我国企业法体系1、《公司法》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其原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业、水利企业)3、《个人独资企业法》4、《合伙企业法》5、《乡镇企业法》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8、《外资企业法》9、《中小企业促进法》10、《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2、《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由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48个条文。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1、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元钱当老板”的企业)2、特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破产清算,企业的资产不足偿还债务,要把家里的东西卖掉,偿还负债。
当然,会给你留下你的一些生活必需品,让你维持最低的生活。
(2)、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由投资人承担。
3、注意: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一人公司,也不是个体户。
(一个人开的公司分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一人有限公司。
)(1)、与一人公司的区别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只能是自然人;②在设立条件上,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社会上有一元公司,即为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一人公司。
)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
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类型并没有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2)、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户的区别:①出资人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
②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
③法律地位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执照。
个人投资的选择:各有利弊,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由于公司经营的行业不同,以及国家政策的不同,可以选择设立什么类型。
个人创业不仅需要勇气,还要把欲投资地区、行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吃透。
个人独资公司最大的劣势是,无限责任,一旦经营亏损,除了企业本身的财产要清偿债务外,个人财产也不能幸免,加大了投资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不仅显得更有信誉,而且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一旦投资失败,风险要小一些。
但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一人公司却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种税。
一人公司更适合选择高新技术中短平快的项目。
大学生创业:应届大学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免费风险评估、免费政策培训、无偿贷款担保及部分税费减免四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批准经营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户登记注册费、个体户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
此外,如果成立非正规企业,只需到所在区县街道进行登记,即可免税3年。
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向银行申请开业贷款担保额度最高可为7万元,并享受贷款贴息。
具体怎么申请可以向你们学校的学生处咨询,他们的回答才是最权威的!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一个老外投资的叫外商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
一元公司,即为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一人公司。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当然经营什么,只要是执照上营业范围中批准的项目,都可以经营。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市工商局出资额在重庆市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区县工商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
工商所是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不能在工商所注册。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等。
主要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300元。
2、工商登记,收到申请文件的15日内,符合的发执照。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3、分支机构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去当地工商机关拿登记表格,带上分支机构的地址证明,和申请书就可以了。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民事责任由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因为设立机构才是民事主体,分支机构只是一个类似于派出机关的机构,分支机构的活动等于设立它的独资企业的活动。
自然,权利义务、责任也就由该个人企业承担。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及责任1、投资人的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如公务员、党政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
台湾人是不能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 台湾人只能注册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或三资企业!2、投资人的财产投资人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其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企业的经营所得都归投资人所有。
投资人的财产和企业财产仍是有区别的:一是投资人申办个人独资企业,要申报出资;二是企业应有一定稳定独立的资金,这是生产经营的需要;三是将两者的财产加以区别,有利于计算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3、投资人的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是因为家庭成员允许出资人将家庭财产用于投资办企业本身就意味着许诺将这部分财产用于承担风险,而出资人取得的收益也是全家共同享用,这就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是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没有明确规定的就规避了此条规定,但根据一般原则,共同收益就要共同承担风险,你的企业收益用于了家庭支出的,就必然要以家庭财产进行清偿。
如果你想规避投资风险,有很多合法而有效的方法,当然最好的就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