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_3063-1999_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合集下载

化工生产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设置

化工生产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设置

化工生产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设置在化工生产过程中要使用或生产多种危险化学品,其中具有毒性和燃爆特性的物质比较多,危险性也较大。

在工艺设计中,不仅通过采用密闭操作、保持安全距离、设置机械通风、保证泄压面积等手段以保证生产的安全,通过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也会大大降低危险性。

由于经济的发展及国力的增强,可燃和有毒气体检侧报警装置在生产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种类也越来越多。

另外规范要求也进一步严格,2023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比2023版的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检测装置的场所大大增加,乙类,甚至有些情况下丙类的场所也需要安装。

但是在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过程中发现,许多企业都没有按照新规范要求安装。

许多企业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装置不了解,已安装的报警装置,许多也不符合规范要求。

下面对报警仪设置场所、设置要求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探讨分析,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借鉴。

一、检测报警仪的设置场所在工业生产中,可燃和有毒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设置场所要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99年修订版)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3)中规定,建筑物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11.4.2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99年修订版)中规定,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接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4.6.11条);在可能泄漏甲类气体和液体的场所内,应设可燃气体报警仪(5.1.4条)。

还有一个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是检测仪设置的主要依据,其中规定,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有关气体报警器方面的国家规范

有关气体报警器方面的国家规范

有关气体报警器方面的国家规范GB 50041-92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28-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CJJ84-2000 J22-2000 《汽车用燃气站技术规则》GB16914-1997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SH3063-1999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16808-1997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15322-2003 《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56-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66-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3836.2-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GB3836.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GB3836.13-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3部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的检修》GB/T2900.35-1998 《电工术语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15-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5部分:场所电气安装》JJG-693-2004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GB12358-90(2004)《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通用技术要求》HG23005-92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试验方法》HG23006-92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试验方法》HG23007-92 《氧气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试验方法》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SH_3063-1999_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SH_3063-1999_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石化(1996)建标字250号文的通知,由我公司对原《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94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二个附录。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补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

在修订过程中,针对原规范中无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内容这个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几年来石油化工企业对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实践经验,并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科研和检测仪制造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我公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我公司的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中州西路27号由政编码:471003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参加编制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中国石化集团燕山石油化工公司仪表厂深圳安惠实业公司主要起草人:王怀义王毓斌王子平1 总则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和/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计。

1.0.3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本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 、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2.1.2 有毒气体toxic gas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

2.1.3 最高容许浓度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1999—04—15发布1999—09—01实施1 总则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和/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计。

1.0.3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本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2.1.2 有毒气体toxic gas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

2.1.3 最高容许浓度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

此数值亦称上限量。

2.2 符号2.2.1 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2.2 TLV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

3 一般规定3.0.1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

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爆炸极限计算

爆炸极限计算

爆炸极限计算爆炸反应当量浓度、爆炸下限和上限、多种可燃气体混合物的爆炸极限计算方法如下: (1)爆炸反应当量浓度。

爆炸性混合物中的可燃物质和助燃物质的浓度比例,在恰好能发生完全的化合反应时,则爆炸所析出的热量最多,所产生的压力也最大。

实际的反应当量浓度稍高于计算的反应当量浓度,这是因为爆炸性混合物通常含有杂质。

可燃气体或蒸气分子式一般用C αH βO γ表示,设燃烧1mol 气体所必需的氧摩尔数为n ,则燃烧反应式可写成:C αH βO γ+nO 2→生成气体按照标准空气中氧气浓度为20.9%,则可燃气体在空气中的化学当量浓度X(%),可用下式表示:可燃气体在氧气中的化学当量浓度为Xo(%),可用下式表示:也可根据完全燃烧所需的氧原子数2n 的数值,从表1中直接查出可燃气体或蒸气在空气(或氧气)中的化学当量浓度。

其中。

可燃气体(蒸气)在空气中和氧气中的化学当量浓度(2)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

各种可燃气体和燃性液体蒸气的爆炸极限,可用专门仪器测定出来,或用经验公式估算。

爆炸极限的估算值与实验值一般有些出入,其原因是在计算式中只考虑到混合物的组成,而无法考虑其他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但仍不失去参考价值。

1)根据完全燃烧反应所需的氧原子数估算有机物的爆炸下限和上限,其经验公式如下。

爆炸下限公式:(体积)爆炸上限公式:(体积)式中 L——可燃性混合物爆炸下限;下L——可燃性混合物爆炸上限;上n——1mol可燃气体完全燃烧所需的氧原子数。

某些有机物爆炸上限和下限估算值与实验值比较如表2:表2 石蜡烃的化学计量浓度及其爆炸极限计算值与实验值的比较从表中所列数值可以看出,实验所得与计算的值有一定差别,但采用安全系数后,在实际生产工作中仍可供参考。

2)根据化学当量浓度计算爆炸极限和爆炸性混合气完全燃烧时的化学当量浓度,可以估算有机物的爆炸下限和上限。

计算公式如下:此计算公式用于链烷烃类,其计算值与实验值比较,误差不超过10%。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使用规范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使用规范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使用规范前言本标准的4.1.2,5.1,6.4,7.2.3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在油气田勘探、开发、集输等生产过程中,为规范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安装和使用,准确预报可燃气体的浓度及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中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国春、张继峰、许铁民、王秀云、傅祖贤、张庆泉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集输等生产过程中的易燃、易爆场所安装和使用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H 3063—1999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JJG 693—1990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3基本要求3.1油气田易燃、易爆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3.2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检测器的数量应满足被检测区域的要求。

每个检测器的有效检测距离,在室内不宜大于7.5m,在室外不宜大于15 m。

3.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操作室或值班室。

3.4安装和使用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有经国家指定机构认可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3.5在用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按规定定期标定。

4安装范围及检测点的确定4.1安装范围4.1.1在以下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a) 原油中转站以上的油泵房、计量间、含油污水泵房、阀组间、脱水器操作间;b) 输送天然气的压缩机房、计量间、阀组间和收发球间;c) 轻烃系统的压缩机房、计量间、阀组间、收发球间、储罐区和装卸设施;d) 凝析油和汽油的泵间、计量间、阀组间、储罐区和装卸设施;e) 液化石油气泵房、灌瓶(充装)间、计量间、气瓶库和储罐区;f) 原油装卸设施应符合SH 3063—1999中4.2.2的规定。

防爆型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安装注意事项【最新版】

防爆型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安装注意事项【最新版】

防爆型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安装注意事项1、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探头选点应选择阀门、管道接口、出气口或易泄漏处附近方圆1米的范围内,以及气体容易泄漏、易流经的场所,及容易滞留的场所。

尽可能靠近安装,但不要影响其它设备操作,同时尽量避免高温、高湿环境。

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探头用于大面积气体检测时可采用15-25平方米一个探头布置,也可达到检测报警效果。

如果安装在室内宜为7.5m设置一台,室外宜为15米。

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置一台探测器。

3、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探头安装方式可采用房顶吊装、墙壁安装或抱管安装,应确保安装牢固可靠,同时应考虑后期便于维护、标定。

安装位置应根据被测气体的密度、安装现场气流方向、温度等各种条件来确定。

4、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探头安装高度:检测氢气、天然气、城市煤气等比重小于空气(分子量=29)的气体时,采用距屋顶1米左右安装;具体安装高度应结合实际现场勘查后安装。

检测液化石油气,硫化氢,二氧化硫,氯气等比重大于空气(分子量=29)的气体时,采用距地面60-80公分高度左右安装。

如果检测检测与空气分子量接近且极易与空气混合的有毒气体一氧化碳气体(分子量=28),那么安装高度在距离地面1.5米左右的位置安装。

5、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探头布线应采用三芯或者四芯屏蔽电缆,单根线径大于1平方毫米,接线时屏蔽层必须接地6、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探头现场走线应穿管,所用管子应符合消防要求,管子应与探头连接,以达到消防要求。

7、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探头安装时应传感器朝下固定8、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探头应在断电情况下接线,确定接线正确后通电;应在确定现场无可燃气泄漏情况下,开盖调试探头。

9、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探头应至少每年标定一次,以确保检测精度。

我国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规范最初是由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里面限定的,但是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在2010-01-20被废止,国标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替代。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UDCSHTrade Standard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 SH 3063-1999Specifications for Design of Combustible Gas and Toxic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Systems in Petrochemical Industry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Issued on 15 Apr. 1999 Executed since 1 Sept. 1999 1999-04-15公布 1999-09-01实施ISSUED BY THE STATE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BUREAU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公布PREFACEThe Specifications are revised by this corporation based on the original specifications “Specifications for Design of Combustible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Systems in Petrochemical Industry” SH3063-94 according to the notification of the file (1996) JBZ No.250 issued by SINOPEC.The specifications consist of six chapters and two appendices. The major purpose of this revision is to add the contents on the design of toxic gas detection and alarm.In the revision course, the problem that the original specifications contains no content on the design of toxic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has been given broadly invested and studied; practical experiences in toxic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in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s in the last years have been summarized; suggestions and opinions from relevant design,productio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nd detecting1 / 2instrument aspects have been collected; and some key issues are discussed many times; finally, this final version of the Specifications is confirmed.If any part in the Specifications is found to revise or supplement in its implement, please offer your suggestion or data to this corporation for reference in future further revision,The contact address of this corporation: No. 27 Zhongzhou W. Rd., Luoyang, Henan, 471003.The Specifications is compiled mainly byLuoyang Petrochemical Engineering Corporation, SINOPEC.Units participated the complement of the Specifications includeLanzhou Design Institute, SINOPEC,The Instrument Plane of Yanshan Petrochemical Corporation, SINOPEC,Shenzhen Anhui Industrial Co.Main drafters of the Specifications areWang Huaiyi, Wang Yubin,Wang Zipin1 / 2CONTENTS1.G E N E R A LPRINCIPLES……………………………………………………… (3)2.T E R M I N O L O G Y A N DS Y M B O L S (3)2.11 / 2Terminology …………………………………………………… (3)2.2Symbols………………………………………………………… (3)3.C O M M O NSTIPULATIONS………………………………………………………44.D E T E R M I N A T I O N O F D E T E C T I O NP O I N T S (5)4.1 P r o c e s s i n ginstallations………………………………………………… (5)4.2 S t o r a g e-t r a n s p o r t a t i o nFacilities (6)4.3 Locations where Combustible Gases and Toxic gasesD i f f u s e a n d A c c u m u l a t e (7)5.DETECTION-ALARM SYSTEMS OF COMBUSTIBLE GASES1 / 2AND TOXIC GASES…………………………………………………………… (8)5.1 S y s t e m c o m p o s i t i o n a n dperformance (8)5.2 S e l e c t i o n o f t h edetectors……………………………………………………………9 5.3 S e l e c t i o n o f A l a r m s o rIndicator-alarms (10)6.INSTALLATION OF ALARMS FOR COMBUSTIBLE GASESAND TOXIC GASES…………………………………………………………… (12)6.1 I n s t a l l a t i o n o f t h edetector……………………………………………………………12 6.2 I n s t a l l a t i o n o f a l a r m s o rindicator-alarms (12)1 / 2APPENDIX A: PROPERTIES TABLE OF COMBUSTIBLE GASES, TOXICG A S E S,A N D T H E I RVAPORS…………………………………………………………… (13)ATTACHMENT:E L U C I D A T I O N OF S O M E T E R M S U S E D I N T H E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19)1 / 21. GENERAL PRINCIPLES1.0.1 The Specifications are formulated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afety production and /or personal safety in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s by detecting the concentration of possibly leaked combustible gases and toxic gases and timely making alarm to prevent fire and/or explosion hazard.1.0.2 The Specifications are applicable for the design of the detection and the alarm ofcombustible gases and toxic gases for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s.1.0.3 The current relevant mandatory standards and specifications should be met in addition to the Specifications.2.TERMINOLOGY AND SYMBOLS2.1Terminology2.1.1 Combustible gasThe combustible gas for the purpose of the Specifications1 / 2means the gases in Class A which lower explosive limits are below 10(v/v) % or the difference between both the upper and lower limits are more than 20(v/v) %, or the combustible gases or those containing small amount of toxic gases which are formed from liquefied hydrocarbons, combustible liquids in Classes A b, and B a by vaporization.2.1.2 Toxic gasThe toxic gas for the purpose of the Specifications means hydrogen sulfide, hydrogen cyanide, chlorine, carbon monoxide, acrylonitrile, epoxyethane, and chlorethylene.2.1.3 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It means the 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 of a or some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the workshop air, i.e. the figure which is not allowed to exceed for the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the sir in working place where workers undertake their job. The figure is also called as the highest limit.2.2 Symbols2.2.1 LEL means the lower explosive limit (v/v%) of a combustible gas.2.2.2 TLV means the 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 of a1 / 2hazardous substance in the workshop air.3COMMON STIPULATIONS3.0.1In a Region-2 or additional Region-2 where combustible gases will be used or produced in the processing installations or storage transportation facilities (including the tank farms, handling facilities, and filling stations used for gases in Class A, liquefied hydrocarbons, liquids of Class A b), combustible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instruments should be se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pecifications.In the Region where toxic gases will be used or produced in the processing installations or storage-transportation facilities, toxic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instruments should be se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pecifications.(1)For a combustible gas or the gas containing a toxic gas,and it may be caused from a leakage event that theconcentration of the combustible gas reaches 25% of LFL,and the toxic gas cannot reach the allowable maximum1 / 2concentration, a combustible gas detecting alarminstrument should be set;(2)For a toxic gas or the gas containing a combustible gas,and it may be caused from a leakage event that the toxicgas reaches the 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 and theconcentration of the combustible gas cannot reach 25%of LFL, a toxic gas detecting alarm instrument shouldbe set;(3)For a gas which is both combustible and toxic, only onetoxic gas detecting alarm instrument needs to be set;(4)For a place where are a or some combustible gas(es) anda or some toxic gas(es), a combustible gas detection andalarm instrument and a toxic gas detecting and alarminstruction should be simultaneously set.Note: For the division of Region-2 or Additional Region-2, see the “Specifications for Design of Power Installations in the Environments with Explosive and Fire Hazard”, GB 50058.3.0.2 The monitor-alarm of combustible gases and toxic gases should be the alarms of Class I or Class I1. The routine monitor-alarm should be Class I alarm. For the process that1 / 2needs an interlocking protection system, Class I or Class II alarm should be adopted. A junction output signal is transmitted to the interlocking protection system at the same of Class II alarming.3.0.3 For the hazardous area where nobody is allowed to enter as required for the sake of a special processing need, necessary recording or printing device should be done in addition to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tinuous detection, indication, alarm of the releasing source of the combustible gas and/or the toxic gas.3.0.4 The alarm signal should be transmitted to the control room or operation posts where are operators constantly watched the processing installations and storage-transportation facility.3.0.5 All combustible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instruments must be subject to certification of a state-designated institution and a state-authorized inspection unit in manufacture, explosion-proof and fire-proof performances of their measuring instruments. All toxic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instruments must be subject to certification of a1 / 2。

氯气报警设定值原理

氯气报警设定值原理

氯气报警设定值修订根据GBZ 2-2002氯气的最高允许浓度(MAC)值为1mg/m3,可换算为0.3ppm。

另外以前标准用TLV表示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0.3ppm)。

SH3063-1999G 规定“有毒气体的报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1TLV,当实验用标准气调制困难时,报警设定值可为2TLV以下,即报警点(0.3ppm~0.6ppm)”。

因为氯气非常不稳定,低浓度很难被保存,导致按照SH3063-1999规范要求设置报警点(0.3ppm~0.6ppm)很难准确标定。

没有标定的报警器导致误导就更危险!IDHL是直接之害浓度,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目前按照我国现行标准GB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所给出的氯气IDHL值是30ppm。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2009年7月1日实施)对有毒气体报警器的量程范围和报警点设置重新进行了规范:“有毒气体的量程范围0~300%MAC,即0~0.9ppm;当现有检测器的量程范围不能满足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IDLH, 即0~9ppm”。

“有毒气体的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100%MAC(0.3ppm)以下”。

当现有探测器不能满足上面的量程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报警(高高限)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HL值”。

因此应该按照“有毒气体的报警(高高限)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HL值”来设定,因此氯气报警器的报警值最高可设到3ppm,但根据NIOSH(美国国立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所)修订数据应设置到1ppm左右。

不同氯气浓度对人体影响的参数资料:参考资料一参考资料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t Office Word 文档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t Office Word 文档

神华宁煤集团太炭基工业公司活性炭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范围本规定明确了用火作业管理范围、动火等级划分及管理方法,以加强厂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厂财产安全。

本规定适用于厂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同时适用于对外来施工单位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氧气安全规程》(冶金工业部[88]冶安环字第856号文颁发)《罐底热作业的预准备》(SY/T6514-2001)《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设计规范》(SH3063-1999)3术语和定义3.1动火作业在建筑施工场地、生产厂区及厂管区域进行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以下作业属于动火作业管理范畴:3.1.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打磨钻孔作业。

3.1.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1.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切割水泥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3.1.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包括临时照明、移动照明、电钻、电喷涂、喷漆、电动扳手等)。

3.2动火作业危害识别依据危险因素辨识技术方法(如预先危险性分析方法、工作危害分析方法、安全检查表分析方法等),根据现场实际,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动火作业事故的原因,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3.3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含各生产单元及储罐区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仓库等)。

可燃气体检测仪的安装标准和依据

可燃气体检测仪的安装标准和依据

可燃气体检测仪的安装标准和依据1)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修订版)第10.3.2条: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2)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99年修订版)第4.6.11条: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3)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99年修订版)第5.1.4条:在可能泄漏甲类气体和液体的场所内,应设可燃气体报警仪。

除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外,另外一个就是依据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第 6.1.4易燃易爆场所评价)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符合性检查;2)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的布防安装检查;3)防爆电气设备安装认可;4)消防检查(主要检查是否取得消防安全认可);5)评价结果。

中的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的布防安装检查中提到必须安装气检仪. 电能质量分析仪| 多功能测试仪| 电容表| 电力分析仪| 谐波分析仪| 发生器| 多用表| 验电笔| 示波表|一般安全评价公司在编制验收评价报告时都会提到涉及到可能泄漏甲乙类物料的场所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经常碰到这样哭笑不得的情况,企业在看安评报告内提到要装气检仪这个东西,却不明白这到底是什么,怎么装,装哪里,而且还有就是哪里可以买得到.气检仪的安装标准是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这是简要的摘出几句安装规范: 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重要条文:1)第3.0.7条: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第3.0.8条: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

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可燃气体检测仪的安装标准和依据

可燃气体检测仪的安装标准和依据

可燃气体检测仪的安装标准和依据1)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修订版)第10.3.2条: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2)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99年修订版)第4.6.11条: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3)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99年修订版)第5.1.4条:在可能泄漏甲类气体和液体的场所内,应设可燃气体报警仪。

除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外,另外一个就是依据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第6.1.4易燃易爆场所评价)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符合性检查;2)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的布防安装检查;3)防爆电气设备安装认可;4)消防检查(主要检查是否取得消防安全认可);5)评价结果。

中的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的布防安装检查中提到必须安装气检仪.电能质量分析仪|多功能测试仪|电容表|电力分析仪|谐波分析仪|发生器|多用表|验电笔|示波表|一般安全评价公司在编制验收评价报告时都会提到涉及到可能泄漏甲乙类物料的场所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经常碰到这样哭笑不得的情况,企业在看安评报告内提到要装气检仪这个东西,却不明白这到底是什么,怎么装,装哪里,而且还有就是哪里可以买得到.气检仪的安装标准是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这是简要的摘出几句安装规范: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重要条文:1)第3.0.7条: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第3.0.8条: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

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 3093-1999)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 3093-1999)

主要起草人:阎鸿炳吴孟周饶未欣徐元祥程锦晖于洪培李选民彭理通荆其昌孙卓良1 总则1.0.1 为防止石油化工企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造成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及需扩大装置(设施)界区的改、扩建工程。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石油化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1.0.3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减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量。

1.0.4 确定石油化工企业与居住区的位置时,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

散发特征污染物的主要污染源应远离居住区。

1.0.5 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具体规定2.0.1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表2.0.1确定,本表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m,当小于150m时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2.0.2 石油化工企业至零散居民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2.0.3 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

表2.0.1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m)注:①装置分类:一类为排毒系统数较大;二类为排毒系数中等;三类为排毒系数较小;Qc/Cm=1/A(BL c+0.25r2)0.50L D式中 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Cm——标准浓度限值(mg/Nm3);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S(m2)计算r=(S/π)0.5;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石化企业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表1中选取,并且根据石化企业生产装置特点和卫生防护距离制定原则,大气污染源类别按Ⅱ类考虑。

氯气报警设定值原理

氯气报警设定值原理

氯气报警设定值修订根据GBZ 2-2002氯气的最高允许浓度(MAC值为1mg/m3可换算为0.3ppm。

另外以前标准用TLV表示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0.3ppm)。

SH3063-1999G规定“有毒气体的报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1TLV,当实验用标准气调制困难时,报警设定值可为2TLV以下,即报警点(0.3ppm〜0.6ppm)”。

因为氯气非常不稳定,低浓度很难被保存,导致按照SH3063-1999规范要求设置报警点(0.3ppm〜0.6ppm)很难准确标定。

没有标定的报警器导致误导就更危险!IDHL是直接之害浓度,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目前按照我国现行标准GB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所给出的氯气IDHL值是30ppm《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2009年7月1日实施)对有毒气体报警器的量程范围和报警点设置重新进行了规范:“有毒气体的量程范围0〜300%MAC即0〜0.9ppm;当现有检测器的量程范围不能满足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IDLH,即0〜9ppn”。

“有毒气体的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100%MAC(0.3ppm)以下”。

当现有探测器不能满足上面的量程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报警(高高限)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HL S”。

因此应该按照“有毒气体的报警(高高限)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HL fi ”来设定,因此氯气报警器的报警值最高可设到3ppm但根据NIOSH(美国国立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所)修订数据应设置到1ppm左右。

不同氯气浓度对人体影响的参数资料:参考资料一参考资料二。

爆炸极限计算

爆炸极限计算

爆炸极限计算爆炸反应当量浓度、爆炸下限和上限、多种可燃气体混合物的爆炸极限计算方法如下:(1)爆炸反应当量浓度。

爆炸性混合物中的可燃物质和助燃物质的浓度比例,在恰好能发生完全的化合反应时,则爆炸所析出的热量最多,所产生的压力也最大。

实际的反应当量浓度稍高于计算的反应当量浓度,这是因为爆炸性混合物通常含有杂质。

可燃气体或蒸气分子式一般用CαHβOγ表示,设燃烧1mol气体所必需的氧摩尔数为n,则燃烧反应式可写成:CαHβOγ+nO2→生成气体按照标准空气中氧气浓度为20.9%,则可燃气体在空气中的化学当量浓度X(%),可用下式表示:可燃气体在氧气中的化学当量浓度为Xo(%),可用下式表示:也可根据完全燃烧所需的氧原子数2n的数值,从表1中直接查出可燃气体或蒸气在空气(或氧气)中的化学当量浓度。

其中。

可燃气体(蒸气)在空气中和氧气中的化学当量浓度(2)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

各种可燃气体和燃性液体蒸气的爆炸极限,可用专门仪器测定出来,或用经验公式估算。

爆炸极限的估算值与实验值一般有些出入,其原因是在计算式中只考虑到混合物的组成,而无法考虑其他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但仍不失去参考价值。

1)根据完全燃烧反应所需的氧原子数估算有机物的爆炸下限和上限,其经验公式如下。

爆炸下限公式:(体积)爆炸上限公式:(体积)式中L下——可燃性混合物爆炸下限;L上——可燃性混合物爆炸上限;n——1mol可燃气体完全燃烧所需的氧原子数。

某些有机物爆炸上限和下限估算值与实验值比较如表2:表2石蜡烃的化学计量浓度及其爆炸极限计算值与实验值的比较从表中所列数值可以看出,实验所得与计算的值有一定差别,但采用安全系数后,在实际生产工作中仍可供参考。

2)根据化学当量浓度计算爆炸极限和爆炸性混合气完全燃烧时的化学当量浓度,可以估算有机物的爆炸下限和上限。

计算公式如下:此计算公式用于链烷烃类,其计算值与实验值比较,误差不超过10%。

例如甲烷爆炸极限的实验值为5%~15%,与计算值非常接近。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之欧阳科创编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之欧阳科创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258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93-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Code for the design of combustible gas and toxic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for petrochemical industry2009-03 发布 2009-10-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 124号文《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针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中的检(探)测点确定、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指示报警设备的设置等问题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石油化工企业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实践经验,参考欧洲标准EN50073:1999《可燃气体或氧气检测与测量仪器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指南》, 并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科研和检测器制造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认真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3个附录。

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检(探)测点的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对规范的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款的解释。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安全检查表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安全检查表

检查日期:检查人(签字):责任人(签字):设施分类序号名称型号设置位置数量检查依据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原因分析1 自动雨淋阀ZSFG150 海绵车间32《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本公司《安全设施管理制度》(1)水喷淋管道、喷头、控制阀门必须保持完好、确保可靠的应急状态;(2)卫生防护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拆装,与作业点服务半径应小于15m;(3)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得擅自移装、拆除等,探测仪与可燃气体释放源的距离应小于7.5m;(4)事故应急箱内应具备必须的药品、器材等应急器具;周边无障碍物,便于取用。

2 洗眼器TDI槽 13 洗眼器PO槽 14 洗眼器危化品仓库 1防护急救器具专柜1 应急箱RFH-1 海绵车间 12 应急箱RFH-1 聚醚车间 13 应急箱RFH-1 应急器材 14 应急箱CA-2006-0384聚醚车间 1 5 应急箱自给正压式海绵车间 1报警设施1 超液位报警HDNG TDI罐区 12 液位报警UHZ517B EO槽 13 检测报警系统中控室 14 可燃气体报警器128EN(M)中控室 15 可燃气体报警器聚醚二楼 36 可燃气体报警器PO槽 17 可燃气体报警器危险品周转库11检查日期:检查人(签字):责任人(签字):设施分类序号名称型号设置位置数量检查依据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原因分析除尘设施1 除尘器BCQ-1层压 1(1)粉尘是否及时清理;机器马达运转是否正常;除尘效果是否达到要求。

(2)防化服、防毒面具是否完好。

2 吸尘器BCQ-2层压 4防中毒设施1 防化服RFH-1海绵车间 12 防化服RFH-1聚醚车间 13 防化服RFH-1应急器材 14 防毒面具CA-2006-0384聚醚车间 15 防毒面具自给正压式海绵车间 16 防毒面具RFZK 57-60 应急器材 123。

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

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

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11.凡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

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 3063-1999)的规定。

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2.1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2.2当使用场所存在能使检测元件中毒的硫、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择抗毒性检测器。

2.3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3.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3.1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3.2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3.3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

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4.可燃、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

4.1、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4.2、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经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显示正常,防止检测元件失效影响其工作性能,造成误报。

4.3报警器每年至少应进行“三校一检定”,即每3个月应校验一次,每年进行一次检定,填写《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记录》,校验工作可根据各单位的情况自己做,校验和检定人员须持证上岗,气体报警器标定时应采用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布并具有相应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的标准气体。

5.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5-20__)要求进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石化(1996)建标字250号文的通知,由我公司对原《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94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二个附录。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补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

在修订过程中,针对原规范中无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内容这个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几年来石油化工企业对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实践经验,并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科研和检测仪制造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我公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我公司的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中州西路27号由政编码:471003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参加编制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中国石化集团燕山石油化工公司仪表厂深圳安惠实业公司主要起草人:王怀义王毓斌王子平1 总则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和/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计。

1.0.3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本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 、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2.1.2 有毒气体toxic gas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

2.1.3 最高容许浓度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

此数值亦称上限量。

2.2 符号2.2.1 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2.2 TLV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

3 一般规定3.0.1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注:2区及附加2区的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应为一级报警或二级报警。

常规的检测报警,宜为一级报警。

当工艺需要采取联锁保护系统时,应采用一级报警和二级报警。

在二级报警的同时,输出接点信号供联锁保护系统使用。

3.0.3 工艺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应对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

3.0.4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3.0.5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

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3.0.6 凡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标定设备和标准气体。

3.0.7 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0.8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

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3.0.9 按本规范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3.0.10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

4 检测点的确定4.1 工艺装置4.1.1 下列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释放源,应设检测器:1 甲类气体或有毒气体压缩机、液化烃泵,甲B 类或成组布置的乙A类液体泵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泵的动密封;2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或甲B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采样口和不正常操作时可能携带液化烃、甲B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排液(水)口;3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的设备或管法兰、阀门组。

4.1.2 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小于1m。

4.1.3 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4.1.4 当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类别的设备时,应在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的7.5m范围内设检测器。

4.1.5 第4.1.1条规定的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2 储运设施4.2.1 液化烃、甲B类液体储罐,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1 在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每隔30m宜设一台检测器,且距罐的排水口或罐底接管法兰、阀门不应大于15m。

2 在甲B类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测器,且储罐的排水口、采样口或底(侧)部接管法兰、阀门等与检测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4.2.2 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装卸设施,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1 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2 大鹤管铁路装置栈台,宜设一台检测器;3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应安本规范第4.1.2条的规定设检测器。

4.2.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第4.1.2条和第4.1.3条规定。

、4.2.4 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封闭或半封闭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2 封闭或半封闭式储瓶库,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规定;半露天储瓶库四周每15~30m设一台,当四周长小于15m时,应设一台;3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

4.2.5 封闭或半封闭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测器。

4.2.6 液化烃、甲B 、乙A类液体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围内,应设一台检测器。

当无法安装检测器时,装卸码头的可燃气体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3.0.9规定。

4.2.7 有毒气体储运设施的有毒气体检测器,应按第4.1.2条和第4.1.3条的规定设置。

4.3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4.3.1 明火加热炉与甲类气体、液化烃设备以及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的释放源之间,约距加热炉5m或在防火墙外侧,宜设检测器。

类液体的工4.3.2 控制室、配电室与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甲B艺设备组、储运设施相距30m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宜设检测器:1 门窗朝向工艺设备组或储运设施的;2 地上敷设的仪表电力线缆槽盒或配管进入控制室或配电室的。

4.3.3 设在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检测器。

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应于在线分析仪表间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3.4 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宜设检测器:1 使用或产生液化烃和/或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可能积聚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地坑及排污沟最低处的地面上。

2 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死角”。

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5.1 系统的构成及技术性能5.1.1 系统的最基本的构成应包括检测器和报警器组成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报警仪,或由检测器和指示报警器组成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也可以是专用的数据采集系统与检测器组成的检测报警系统。

5.1.2 系统的构成应满足以下要求:1 选用mV信号、频率信号或4~20mA信号输出的检测器时,指示报警器宜为专用的报警控制器;也可选用信号设定器加闪光报警单元构成的报警器;至联锁保护系统及报警记录设备的信号,宜从报警控制器或信号设定器输出。

2 选用触点输出的检测器时,报警信号宜直接接至闪光报警系统或联锁保护系统,至报警记录设备的信号可以闪光报警系统或联锁保护系统输出。

3 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数据采集系统,宜采用专用的数据采集单元或设备,不宜将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器接入其他信号采集单元或设备内,避免混用。

5.1.3 当选用信号设定器和报警控制器时,应按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设置报警记录设备,报警记录设备应具有报警打印及历史数据储存功能。

报警记录设备可以是DCS或其他数据采集系统,也可选用专用的工业微机或系统。

5.1.4 检测器、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的有关规定。

5.2 检测器的选用5.2.1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选用催化燃烧型检测器,也可选用其他类型的检测器;2 当使用场所空气中含有少量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砷、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检测器或半导体型检测器;3 氢气的检测宜选用电化学型或导体型检测器。

5.2.2 有毒气体检测器的型式,可根据被检测的有毒气体的具体特性确定:1 硫化氢、一氧化碳气体可选用定电位电解型或半导体型;2 氯气可选用隔膜电极型、定电位电解型或半导体型;3 氰化氢气体可选用凝胶化电解(电池式)型、隔膜电极型或定电位电解型;4 环氧乙烷、丙烯腈气体可选用半导体型或定电位电解型;5 氯乙烯气体宜选用半导体型或光子电离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