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自行研制、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含上级拨款、学校自筹、部门单位自筹、科研经费、社会赞助等)均属学校资产,应统一入账、统一管理。
第三条实验实训中心与资产管理处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设备管理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帐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核。
4、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计价第四条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含自制设备)在800(含800元)元以上,无论资金来源如何,均应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基建项目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及房屋装修中的空调器等设备,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办理设备入库手续,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计价1、计价(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帐。
(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帐。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帐。
(5)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及社控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2、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1)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
附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致。
第七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第八条学校从事仪器设备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
学校要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提供各种参加培训、研讨、考察活动的机会。
对在实验技术方面作出成绩并取得成果的人员应给予奖励。
要制定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技术等级晋升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业务及管理水平。
第二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第九条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十条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方案。
1(1)6%2(2)(3)(4)第十三条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
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 前言仪器设备是科研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资产,它是保持实验室技术领先、开展高水平科研的关键。
因此,管理好仪器设备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本文介绍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具体办法。
2. 仪器设备管理组织机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仪器设备管理机构,该机构应当由学校领导组织,由实验室相关负责人、设备管理员、专家等组成,以管理校内仪器设备。
该机构需要明确的职责包括:•负责起草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组织校内仪器设备的采购、维护、保养、维修、更新和淘汰;•进行仪器设备管理培训,提高使用人员的管理水平;•与实验室管理、科研管理相关部门共同协作,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通过定期检测与检验,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监控。
3. 仪器设备采购的管理高等学校在选购仪器设备时,应该根据科研项目需要及学校的财力才能,制定采购预算,实现“有计划、有目标、采购合理”的原则。
同时,采购仪器设备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选择适当的品牌、型号、规格;•选择适宜的采购渠道和合法的销售商;•对采购流程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采购程序的公正、公开、透明。
4.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高等学校应当实行仪器设备台账制度,每台设备都应有唯一编号及标识,并建立使用记录档案,记录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来源、投资金额等信息。
在仪器设备使用中,我们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进行定期检测与检验,检查设备的状况是否正常;•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确保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对仪器设备进行维修,以及时恢复使用;•对仪器设备进行科学合理的淘汰,以免影响实验室的工作。
5. 仪器设备使用的安全管理安全是使用仪器设备的前提和保障,我们应当高度重视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为确保使用安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加强使用手册的制定,并引导用户认真阅读;•加强设备的保养与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加强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及时开展安全培训;•整合各方面资料,记录仪器设备安全事故,并总结趋向,制订规避措施。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2000]9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3月21日教高〔2000〕9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了对1984年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修定工作。
现将修定后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给我部高教司。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
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账物相符。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指由学校占用和使用,单价原值在10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其中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属大型仪器设备。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及设备领用人的三级管理体制。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
各二级单位应有一位领导主管仪器设备工作,并根据仪器设备规模设置专职或兼职设备秘书,履行单位仪器设备管理职责。
设备领用人作为仪器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仪器设备日常管理。
设备领用人应为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一般是仪器设备的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
第二章论证、验收和建账第四条单价或成套价格在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必须组织论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
批量采购价值达到40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前须参照大型仪器设备组织论证。
具体按照《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购置单位负责组织验收,保证合同履约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其中100万元(含)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须设备处派人参加。
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设备的验收报告交设备处存档。
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需严格按照国家海关关于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在索赔期(货到港口90天内)完成。
第六条对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购置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供方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如涉及到进口或大型仪器设备,需及时向设备处备案。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按以下规定分档:1、凡单台(套)5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其他使用方向仪器设备同时参照《z 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
2、凡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其他使用方向设备,均为学校的固定资产。
3、凡单价在5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均为学校的低值设备。
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资产管理处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对全校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1、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仪器设备进行管理。
按教学、科研、行政等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招标、购置、验收、分配、维修、调拨、报废、调剂等日常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管理全校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固定资产的分类帐、分户帐、固定资产卡片及低值设备帐;负责管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
2、院、系(所)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分管本院、系(所)仪器设备或实验室工作,指导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完成本部门仪器设备的购置、领用、验收、调试、安装、维护、修理、计量、调拨、报废等日常工作,承担帐、卡、物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购置、增添与计划申报第四条教学、科研、行政仪器及其他使用方向设备的购置与增添,必须本着从实际需要出发和厉行节约的原则。
各院、系(所)应紧密结合教学与科研任务,根据学校核定的年度经费指标与科研项目经费,提出申请计划(包括仪器设备订购计划、国外引进设备计划、自制设备计划等)。
第五条教学、科研、行政及其它使用方向设备的采购,按批准后的计划归口资产管理处执行。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和有效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科研教学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高等学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机构,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登记、领用、维修、报废等工作。
第四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并定期组织他们进行培训,提高其仪器设备管理和维护技能。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的仪器设备管理体系,包括仪器设备的编号、分类、验收标准、清查和维护计划等。
第六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及时更新仪器设备目录,并定期公布在学校网站上,以便师生查询和使用。
第七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查,准确掌握仪器设备的数量、存放地点和使用状况,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八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建立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九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应通过申请、审批流程,确保合理、科学、公平的使用。
第十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和性能测试,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建立仪器设备报废制度,对老化、故障无法修复或技术性过时的仪器设备,经过程序后予以报废,并作出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使用者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仪器设备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仪器设备的保护工作,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的防尘、防潮和防腐蚀处理。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对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报废、维修等环节做好相应的档案记录。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应对仪器设备的安全和保密工作负责,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和保密。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
附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统一规定管理。
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要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等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做到力争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
所购仪器设备在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各部门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率,根据需要做到合理流动,实行资源共享, 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有关收入交学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
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要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逐步做到有关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对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学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行为,促进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提高学校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责任主体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学校和相关部门、单位。
一、学校和相关部门学校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仪器设备管理方案,保障仪器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加强设备的安全防范措施,管理设备使用人员,制定设备使用规章制度。
二、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仪器设备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破坏或者私自分配设备,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仪器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三章仪器设备管理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备购置设备购置必须符合国家或学校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级管理规定。
设备采购需进行招标或青年竞赛公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程序进行采购。
二、设备保养和维修学校和相关部门应该制定完善的设备维修保养措施,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管理,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和延长使用寿命。
设备出现问题时,应及时调查并处理,记录问题及处理情况,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设备更新和淘汰在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基础上,根据技术更新和学校需求,及时更新和淘汰设备。
更新时,必须符合学校的规定,淘汰时应进行环保处理与回收。
四、设备保险和维修经费学校和相关部门要及时购买设备保险,以保障设备的完好和安全。
设备维修经费应纳入学校和相关部门的预算之中,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管理。
五、设备使用和管理设备使用和管理需执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设备使用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不得私自拆卸、移动、改变设备结构或进行违反规定的操作。
设备使用人员需要妥善保管设备并依照规定进行维护检测,设备使用完毕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养、清洗,做好下一次使用的准备。
六、设备安全防范学校和相关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保障设备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避免设置安全隐患。
设备使用人员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设备安全检查等工作,避免发生有害事件。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84.05.22•【文号】[84]教供字020号•【施行日期】1984.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3月21日,实施日期:2000年4月1日)废止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84)教供字020号1984年5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仪器的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副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的工作,并应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项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学校要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开发工作,并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不断扩充学校研制仪器设备的能力。
第五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学校应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敢于创新、勇于改革,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管理体系。
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并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要从政治上和业务上关心他们的成长,通过业余教育、专业培训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安排他们的业务提高工作,并要制订一套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升晋级等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掌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制订出年度购置计划。
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了对1984现将修定后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给我部高教司。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第一章总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
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
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第六条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
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保证教学、教研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制度、管用结合、合理调配、提高效益”的原则,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制。
1、设备处代表学院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配合验收、维修、调拨、调剂、报损(失)、报废等工作;管理全院教学仪器设备资产的账务工作;检查、监督仪器设备的利用状况,保证其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
2、各系部的中心主任是本中心仪器设备管理的责任人。
负责仪器设备的申购、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管、维护和建立各项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
各中心主任负责本中心仪器设备账务管理,及时与设备处核对账物,确保账物相符。
3、各单位人员须严格自觉地遵守仪器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尊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和职权。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第三条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如下:1、单价,500元、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超过一年的仪器设备;2、属捐赠、无偿调拨且符合本条款第1项规定的仪器设备;3、单价2500元或成批购置的计算机工作台、椅和其它实验工作台、椅;4、单价N5000元的各类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具备下列情况的处理方式:1、为主机配备的辅机、附件,亦纳入管理范围,其价值包含在主机的总价值中;2、对已纳入统一管理的仪器设备发生加工改制,增加、拆除原有主机一部分等情况,视为主机原价值的增减;3、各类计算机软件,80OW单价<5000元时,作为主机附件入帐;4、单价在500元以下或不构成批量的计算机工作台、椅和其它实验工作台、椅按附件入帐;5、为主机所支付的运杂费、安装费、修理费,不计入主机价值内。
第五条单价210万元的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其账务管理和报废(损)处置按本办法执行,其它方面管理按《***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关于印发<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12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预算管理的经费配置的,以及通过接受捐赠、划拨转入学校等方式配置的仪器设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对学校仪器设备的增加、验收、使用、管理、维修、改造、调剂、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仪器设备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学校上级部门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二)审核、办理仪器设备的登记、调剂、调拨、处置等事项;(三)组织学校仪器设备的盘点和统计工作;(四)建立、维护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五)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交办的仪器设备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负责对其使用的仪器设备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二)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配置、验收、登记、调剂、增减变动等事项;(三)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调拨、使用人交接、报废、报损等工作;(四)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工作,向主管部门报告闲置、丢失、损毁和责任事故等情况;(五)开展本单位仪器设备盘点清查、核实工作,提出仪器设备的处置意见;(六)履行其他仪器设备管理职责。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统一规定管理。
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要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等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做到力争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
所购仪器设备在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各部门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率,根据需要做到合理流动,实行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有关收入交学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
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要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逐步做到有关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对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学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促进科研与教学的深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管理。
第三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既要满足校内教学科研需求,又要充分发挥社会服务功能。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完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政策、制度和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的信息采集、宣传推广、使用预约、收费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日常维护、使用指导、安全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开放共享范围与方式第七条凡是单价在规定金额以上,且具有一定通用性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八条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可以采取以下开放共享方式:(一)校内共享:面向校内师生开放,主要用于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
(二)校际共享: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实现设备资源的互补和共享。
(三)社会服务:向社会开放,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九条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应遵循“预约使用、登记管理、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十条用户需提前向设备管理人员预约使用时间,经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
如因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损坏,用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设备管理人员应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三条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开放共享效果进行评估。
对管理不善、使用率低下的设备,学校有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
附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统一规定管理。
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要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等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做到力争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
所购仪器设备在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各部门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率,根据需要做到合理流动,实行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有关收入交学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
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要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逐步做到有关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对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学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方法一、前言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项紧要的工作,为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提高仪器设备的科学化管理和运行效能,规范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订立本方法。
二、管理目标本方法旨在规范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掌控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和使用方式,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三、管理制度1、仪器设备管理机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是负责仪器设备采购、建设、管理、维护和修理、运营、清查等工作的机构。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是仪器设备管理的最高组织机构。
2、仪器设备建设规划学校仪器设备建设规划是依据学校进展战略、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需要,订立仪器设备建设的总体规划。
3、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依据学校仪器设备建设规划和学科需求,订立采购计划,依照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拍卖或委托代理等方式采购。
4、仪器设备使用管理(1)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加强设备使用效率,保护仪器设备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牢靠性。
(2)设备使用人员必需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能使用。
(3)设备使用人员必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维护。
(4)设备使用人员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觉问题适时处理。
5、仪器设备维护管理(1)设备维护人员必需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能从事维护工作。
(2)设备维护人员必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
(3)设备维护人员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6、仪器设备清查管理(1)高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仪器设备盘点、清查及管理机制。
(2)定期进行设备清查,并与原始数据进行比对,确保数据精准无误。
(3)对于无用的、报废的设备适时处理。
四、管理要求1、保障资金高等学校应当充分保障仪器设备建设和使用的相关资金,确保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数量能够能够充足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需要。
2、加强意识高等学校应当提高仪器设备管理意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的紧要性,落实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制。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实施全过程管理,包括:编制仪器设备采购预算、可行性论证、购置、验收、使用、管理、考核、调拨、维修、清查、处置及资产的保值与增值等。
2.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用管结合、责任到人”。
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二、适用范围1.由学校各类经费购置或通过各种渠道(调拨、受赠、自制等)进入学校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学校财产,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2.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并按国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及上报。
3.单价在10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列为低值仪器管理范围,由学院(部门)自行管理。
4.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应视为贵重仪器设备(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10万元(含),但属于成套购置、配套使用,且总价超过1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其中,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是指《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的03类(仪器仪表)中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使用方向为教学或科研的仪器设备。
三、仪器设备计划、采购与验收1.为了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申报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的针对性、计划性,凡使用各类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均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
2.各学院(部门)仪器设备购置,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及科研、管理工作的需要,科学论证,编制购置计划。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贯彻国家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2000]9号)精神,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
全校师生员工都要自觉爱护仪器设备,杜绝损坏仪器设备的不良行为。
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专人负责。
各级领导应重视仪器设备管理队伍的建设,经常对管理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检查设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应积极开展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探索并逐步形成有一定特色的科学管理体系。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全校仪器设备工作。
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各院系应有一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在设备处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
各院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调动工作时必须做好仪器设备的帐、物移交工作,手续不全或帐目不清,接收人可拒绝接收。
三、适用范围第六条凡单价在800元 (含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七条凡单价在8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用仪器设备列为低值仪器管理范围。
其中单价在300元(含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
单价在3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由院系自行管理。
第八条基建项目中购置的可以计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统计数据的(如网络设备等)也应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九条无论何种经费来源、何种渠道(包括教研课题、纵向或横向科研课题、自筹经费、各种基金或其他途径)添置的仪器设备,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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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高[2000]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
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
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
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
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九条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
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台属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1)学校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主管校(院)长审批;
(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
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
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
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
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
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八条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五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03类)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以上原则自行制定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范围、内容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
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属于财政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
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4年制定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