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智慧建设方案范文
智慧建设方案范文第48页共NUMS48页智慧城市区级平台建设项目方案项目概述项目名称智慧城市区级平台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门头沟区政府为民服务中心机房。
门头沟区政府经信委机房。
门头沟为民服务中心机房建设周期智慧城市区级平台建设项目建设周期6个月。
项目整体规划为2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截止到2022年11月底(以11月份完成招投标为参考)前完成包括为智慧城市区级平台的需求调研、平台功能设计;第二阶段截止到2022年5月底完成平台主体建设功能。
系统进入测试联调阶段,并于2022年7月份初正式上线运行。
项目总投资为410万元,其中城市管理调度指挥中心建设费用240万元,人民意见建议征集精细化管理费用40万元,职能单位领导值机管理费用40万元,为民服务中心原功能模块升级改造费用40万元,IP呼叫系统扩容费用50万元,详见投资估算表。
主要结论和建议本项目是门头沟区社会管理服务创新工作的重要内容,能够有效促进智慧门头沟建设的步伐,为增强各级政府以及相关企事业的服务水平,以进一步实现政府服务化管理的精细化、智能化。
所以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本项采用国际上先进技术,系统采用的产品等均为成熟稳定产品,在国内外的项目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具有良好的技术保证,建设基础良好。
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建设目标和内容明确、建设方案和规模合理且采用成熟技术、实施方案和项目组织机构落实、投资估算满足现阶段控制要求。
建议尽快立项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建设实施。
报告编制依据《北京市政府办公室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意见征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22〕21号);《关于加强人民意见建议征集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门办发〔2022〕3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意见建议征集办理工作实施细则》(京门为领办〔2022〕1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总工会关于整合优化政府服务热线资源逐步建立统一高效综合服务平台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门政办发〔2022〕3号);《北京市门头沟区统一投诉举报平台工作机制》(京门为领办〔2022〕3号);《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令55号〔2007〕);《北京市党政机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定级指南(试行)》;《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04〕3号);《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4〕39号);《北京市电子政务总体技术框架》;《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7号令)。
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全流程管理手册
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全流程管理手册前言为了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规范和加强电子政务项目全流程管理,提高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效率,促进全市各级单位更好的贯彻落实,特编制本手册。
本手册主要界定了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全流程管理的内容、流程、程序、操作标准,汇总了相关管理办法和规范,并提供了项目全流程管理过程中的相关表单模板。
本手册对项目规划与意向、申报与审批、实施、验收以及绩效考评等阶段的管理分别进行了阐述,明确了各部门、各单位在项目全流程管理过程中的职责。
本手册用于指导全市各级市级部门,各区、县,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项目全流程管理相关规定,开展甲方项目管理工作;同时也可用于指导市信息办内部各部门在电子政务项目全流程的各个阶段,开展审核、管理等工作。
目录前言I 1项目全流程管理的总流程11.1项目全流程管理涉及的部门和单位11.2项目全流程管理的阶段划分11.3项目全流程管理各阶段工作内容2 2规划与意向管理42.1市级部门工作流程与程序52.1.1工作流程图52.1.2工作程序62.2区县工作流程与程序72.2.1工作流程图72.2.2工作程序72.3行业信息化规划及其他规划管理流程与程序92.3.1工作流程图92.3.2工作程序92.4相关文件及表单模板102.5常见问题10 3项目申报与审批管理133.1新建项目申报与审批管理133.1.1工作流程图133.1.2工作程序133.2升级改造项目申报与审批管理143.2.1工作流程图153.2.2工作程序153.2.3相关文件及表单163.2.4常见问题17 4项目实施管理174.1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内容174.1.1项目建设信息及合同管理174.1.2项目实施进展报告管理184.1.3项目变更管理184.2相关文件及表单模板184.3常见问题18 5项目验收管理185.1系统初验工作流程与程序195.1.1工作流程图195.1.2工作程序205.2系统试运行工作流程与程序215.2.1工作流程图215.2.2工作程序215.3竣工验收及后续工作流程与程序225.3.1工作流程图225.3.2工作程序235.4系统投入使用工作流程与程序255.4.1工作流程图255.4.2工作程序255.5相关文件及表单265.6常见问题27 6项目绩效考评306.1工作流程图306.2工作程序316.3相关文件及表单336.4常见问题33附件一:项目全流程管理参考模板汇编36(一)规划与意向管理阶段模板361、信息化规划及纲要模板36(二)申报与审批阶段模板382、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申报书38(三)实施阶段模板423、项目建设信息表424、项目建设合同435、项目监理合同546、项目实施进展报告63(四)验收阶段模板767、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768、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应用软件评测报告769、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使用测试总结报告7610、北京市市级信息化项目初步验收意见7611、北京市市级信息化项目试运行评价意见7612、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保修方案7613、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运维方案7614、北京市市级信息化项目总结报告7615、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竣工验收申请7616、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竣工验收意见7617、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决算报告7618、信息化资产信息登记表7619、电子政务服务商信用信息表7620、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申请76(五)绩效考评阶段模板7621、考评项目基本信息表7622、项目自评报告76附件二:项目全流程相关管理办法汇编781、北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报批稿)782、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843、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报批稿)884、北京市信息化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98附件三:项目全流程管理相关文件目录1061、国家整体规范1062、北京市整体规范1063、项目管理规范1064、信息资源管理规范1065、安全管理规范1076、网络管理规范1071项目全流程管理的总流程1.1项目全流程管理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全流程管理,主要涉及以下部门和单位:1、北京市信息办:负责电子政务规划,项目申报、验收,系统投入使用的审查2、北京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与经费审批3、北京市各市级政府机构(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并组织电子政务项目,向北京市信息办和财政局或发改委申报项目,按照全流程管理规定开展甲方项目管理4、北京市各区县:规划本区域范围内的信息化建设,组织本区域电子政务项目的全流程管理5、项目承建单位:承担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工作6、项目监理单位:承担电子政务项目的监理工作1.2项目全流程管理的阶段划分电子政务项目全流程管理是指对全市的电子政务项目从规划意向、申报审批、实施验收到绩效考评进行全流程的管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京政发〔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16〕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市政务服务体系,切实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转变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加优质便捷服务,为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
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政务服务行为,限制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政务服务工作的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
坚持统一规范。
积极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不断提高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事项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坚持公开透明。
推动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实现政务服务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坚持开放共享。
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强化部门联动,推进数据共享,打通信息孤岛,实现互联互通,提升政务服务整体效能。
坚持便民高效。
以需求为导向,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和企业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
(三)工作目标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以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为核心,以标准化建设为手段,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为重点,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支撑,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推动政务服务实体平台和网上服务平台深度融合,2019年建成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功能于一体,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贯通、协同联动、一网办理、运行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有效服务社会民生。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
目次1 范围 (1)2 总则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1 法律法规 (1)3.2 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规范 (1)4 术语 (1)5 监理机构及设施 (3)5.1 项目监理机构 (3)5.1.1 项目监理机构设置 (3)5.1.2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 (3)5.2 项目监理人员 (3)5.2.1 项目监理人员的构成 (3)5.2.2监理人员的职责 (3)5.3 监理设施和设备 (5)6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方案 (5)6.1 监理规划 (5)6.1.1 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 (5)6.1.2 监理规划的内容 (5)6.2 监理实施方案 (6)6.2.1 监理实施方案的编制程序与依据 (6)6.2.2 监理实施方案的内容 (6)7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6)7.1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阶段划分与方法 (6)7.1.1 监理阶段划分 (6)7.1.2 监理工作方法 (6)7.2 系统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 (6)7.2.1 设计阶段监理的依据和程序 (7)7.2.2 设计阶段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9)7.3 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理 (9)7.3.1实施阶段监理的依据、程序 (9)7.3.2软件系统的监理 (11)7.3.3硬件系统的监理 (11)7.3.4网络工程的监理 (11)7.3.5业务应用系统的监理 (11)7.3.6系统安全的监理 (12)7.4 工程验收阶段的监理 (12)7.4.1验收阶段监理的依据和程序 (12)7.4.2 信息系统初验监理 (14)7.4.3 信息系统试运行监理 (14)I7.4.4 信息系统竣工验收监理 (14)7.5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 (15)8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管理 (15)8.1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的管理原则 (15)8.1.1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的特点 (15)8.1.2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管理的原则 (16)8.2 工程变更的管理 (16)8.2.1 工程变更处理程序 (16)8.2.2 工程变更处理要求 (16)8.3 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 (16)8.3.1 工程暂停的条件: (16)8.3.2 工程暂停管理 (16)8.3.3 工程复工管理 (17)8.4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17)8.4.1 工程延期管理 (17)8.4.2 工程延期时间的确定 (17)8.4.3 工程延期费用的索赔 (17)8.5 费用索赔的处理 (17)8.5.1 费用索赔的依据 (17)8.5.2 受理费用索赔的条件 (17)8.5.3 索赔处理程序 (18)8.5.4 索赔的具体处理 (18)8.6 合同争议的调解 (18)8.6.1 合同争议的调解程序 (18)8.6.2 合同争议的处理 (18)8.7 违约处理 (18)8.7.1 项目承担单位违约的管理 (18)8.7.2 承建单位违约的管理 (19)8.7.3 其它违约的管理 (19)9 文档管理 (19)9.1 监理资料 (19)9.2 监理月报 (19)9.3 监理工作总结 (20)9.4 监理资料的管理 (20)II北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机构、个人,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机构、开发机构和相关的培训机构也可参照使用。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村)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村)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京政服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村)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服发〔202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村)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让群众就近享受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村)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6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村)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村)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让群众就近享受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穿优化政务服务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按照“小小窗口、满满服务”的要求,筑牢“贴心服务”理念,持续巩固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成果,突出发挥社区服务站(村政务服务站)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为民服务功能,增加服务供给,补齐服务短板,创新服务机制,按照“标准统一、分类施策、重点突破、全面覆盖”原则,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基本制度,实现7000余个社区(村)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全覆盖,着力构建“一刻钟政务服务圈”,全面提升群众办事便捷度和满意度。
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
北京市电子政务运维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市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深化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信息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以及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电子政务运维管理是指为保障电子政务系统(包括基础设施、网络、信息系统、信息资源、机房环境等)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而进行的一系列规划、实施、监控与评估过程。
第三条电子政务运维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运维资产管理、运维人员管理、运维安全管理和运维绩效管理等。
(一)运维资产管理是对已正式投入使用的信息化基础设施、软件等资产的动态配置管理。
(二)运维人员管理是对参与运维工作的人员的资格、能力和行为的管理。
(三)运维安全管理是在电子政务系统运维过程中为保障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而对信息安全的职责、制度、标准和流程的管理。
(四)运维绩效管理是科学评价运维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条本规范用于指导北京市各政务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管理本部门的电子政务运维工作。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范明确相应的组织与职责,制定具体的电子政务运维制度与流程,对运维的资产、人员、方案与经费、外包与合同、绩效等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制度第五条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电子政务运维管理委员会,负责电子政务运维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包括审查批准运维总体规划、管理体系、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经费方案等,负责重大和紧急事件决策,对运维工作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估。
电子政务运维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由本单位信息化主管领导兼任,成员包括业务部门、信息化部门以及运维外包企业代表等。
第六条各单位业务部门负责提出对信息系统的运维服务需求,配合实施运维应急预案,并通过推广、应用电子政务系统,创新业务管理模式。
第七条各单位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子政务运维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包括:运维体系建设、运维资产管理、运维经费预算编报、运维外包项目招标、运维合同管理及绩效评估,运维经费使用、应急响应、运维外包管理、日常运维的实施与管理,以及业务部门关系管理等。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京政服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京政服发〔2022〕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服务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2022年6月29日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服务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全市政策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政策征集、管理、集成、解读、推送、兑现、咨询、沟通、评价等全流程服务,准确传达政策意图,推动政策落地见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人民至上。
切实转换政策服务视角,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精心设计政策公开的内容,不断拓展政策公开的渠道,为企业群众提供主动、精准、多样的政策服务,提高企业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
坚持标准规范。
强化重点政府信息管理,完善政策服务机制流程,全面规范政策征集、管理、集成、解读、推送、兑现、咨询、沟通、评价等工作标准,提高政策服务质量和实效。
坚持精准高效。
建立服务对象信息库,结合不同对象的特征和需求,建立定制化专属化政策查询方式,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精准推送服务,实现从“公众找政策”到“政策找公众”的转变。
坚持改革创新。
推动政务公开数字化建设,强化科技赋能,推动政策服务机制创新,加强各类政策服务平台建设,打造公开、规范、高效的政企政民互动平台,充分发挥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作用,树立阳光透明政府形象。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规范(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信息办函[2006]5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发布日期】2006.03.14【实施日期】2006.03.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使用者测试规范》、《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保修规范》的通知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京信息办函〔2006〕52号)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及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依据市政府67号令等文件要求,在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规范(试行)》,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中有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办,联系人:石宇良;电话:83978749;电子信箱:shiyl@。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保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质量,依据《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7号令)、《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63号令)、《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京信办发〔2004〕39号)及本市有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各部门、各单位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推荐-北京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前置评审技术规范 精品
北京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前置评审技术规范(20XX版)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编制说明一、编制目的本规范主要面向委办局信息化项目编制、申报和审核人员,用于指导委办局信息化项目编制、申报工作。
二、适用范围1.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政府投资建设或升级改造的信息化项目;2.项目申报单位应参照本规范编制申报材料,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参照本要点开展前置评审工作。
三、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评审范围、总体要求和申报要求。
评审范围主要对市经济信息化委重点受理和评审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类型进行了说明。
总体要求主要从整体上对信息化项目在统筹、共享、国产化、安全、合理性等方面提出要求。
申报要求主要从不同的方面对统筹、共享、国产化、安全以及技术合理性等要求进行具体说明,为委办局申报某一类项目时提供明确的要求和指导。
1.评审范围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种方式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市经济信息化委重点受理和评审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1非教育信息化项目前置评审范围1.1.1决策应急类项目1.服务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支撑各级党政机关智能决策,提升部门和行业决策服务水平的信息化项目;2.提高各部门(行业)基础业务系统的动态感知、智能分析和快速指挥能力的项目;3.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生态环境监控、重点区域监控和应急指挥联动的图像监控、安防网络、视频会议、应急指挥大厅、应急指挥车等项目,以及涉及社情民意、信访处理、社会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能够提升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力的项目。
1.1.2公共服务类项目4.依托政务门户网站、呼叫中心、信息服务终端等多元渠道提升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和政民互动等公共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项目;5.涉及政府行政事项网上事务处理、联合办理或并联审批,多级政务服务中心或服务窗口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网上与网下协同服务等项目。
6.符合部门职责范围,涉及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办事效率,提高业务工作信息化支撑能力及提高内部管理信息化支撑水平的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建设或升级改造项目;7.其他行业应用类项目。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9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化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信息化发展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务求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加大信息化发展的经费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本辖区内的信息化发展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通信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保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京审改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代章)2020年4月28日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本市“放管服”改革进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不断提升首都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有关政府部门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有关政府部门直接作出同意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市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其范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市、区政务服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
第五条本市告知承诺事项实行分级管理,有关政府部门会同同级政务服务部门编制本部门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市、区政务服务部门分别负责编制本级告知承诺事项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和部门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8〕24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8〕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2018年7月17日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子政务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7〕3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我区“智慧城市”建设水平,加强政务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和统筹管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经济信息化委是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规划编制、建设管理、监督审核、绩效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由区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联合投资建设、以及利用财政资金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利用财政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
第二章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评审第四条各单位应依据本行业、本单位的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于每年8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送区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各单位承担的国家、北京市及我区临时信息化项目,可随时报送区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京信发[2004]1号)要求和北京市政府第67号令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电子政务建设的管理,深化电子政务建设的内涵,推动电子政务建设集约式发展,解决我市电子政务建设中存在的多头决策、重复建设、资源不共享、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或者市场化投资的政务与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单位,是指与市财政有直接经费领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
第四条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电子政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电子政务总体组(简称总体组)是依据京信发[2004]1号文件要求成立的技术决策组织,负责电子政务规划和项目管理工作中技术部分的指导、审查和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电子政务规划与建设指南第五条市信息办牵头并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根据全市信息化规划编制全市电子政务规划。
第六条市信息办牵头并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年度对电子政务规划进行修订,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市年度电子政务建设指南。
第三章前期论证第七条各单位根据电子政务规划、年度电子政务建设指南,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提出项目并组织前期论证,市信息办审查并给予书面答复。
其中,总体组负责对项目前期论证提供技术指导。
第八条前期论证包括对业务需求、目标与预期效果、业务流程优化与资源共享、技术框架等的分析和论证,并根据项目业务的相关性,进行资源整合和项目优化组合。
第九条对重大项目实行听证制度,对面向公众服务的项目,通过多种渠道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条通过前期论证的项目,进入市电子政务待建项目库(简称待建库)。
市信息办会同相关单位对进入待建库的项目按"凡属可以采用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尽量采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提出政府投资或市场化运作的建议。
北京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及社会数据采购和使用 政策解读
制作日期: 2018年12月20日
制定背景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数据资源的统筹管理,促进数据资源汇聚整合和共享应用,在现行信息化项 目评审制度管理办法框架下,依据《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7】37号)等文 件,制定本办法。
数据总量 更新
评估
增减量 共享 汇聚
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
评估
评估未达标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知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整改完成前,不得申报与该项目相关的信息化项目。
北京市社会数据采购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加强全市社会数据采购和使用的统筹管理,规范社会数据在政府内部的共享应用,提升社会
数据使用水平,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市级政务部门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数据资源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市级政府部门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建设和升级改造的涉及数据资源管理的信 息化项目。本办法所称项目数据资源,是由所属项目采集、存储、管理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
职采集、统筹管理、强化考评、建立闭环的原则
依职 采集
统筹 管理
梳理
强化 考评
建立 闭环
管理
文件
升级 改造 申报 建设
资料 采集 存储
图表
数据 管理
评估
三级目录管理
信息化项目数据资源通过三级目录进行管理
资源目录
• 市级政务部门依据三定职 能,在所属项目中应采集 的各类数据资源的描述, 包括数据资源名称、数据 资源摘要、对应业务职能、 来源信息系统等。 资源目录由市级政务部门 负责编制,由市编办、市 经济信息化局共同审核确 定。 •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京信发〔2007〕1号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信息化领导小组: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8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子政务网络的应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管理体制(一)基本原则。
推进本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要坚持以下原则:根据需求完善电子政务网络。
以各级政务部门的网络需求为依据,统筹规划,完善电子政务网络。
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
各级政务部门不得新建传输网络,必须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务网络开展电子政务应用。
注重电子政务网络安全保障。
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安全,综合采取技术和管理等措施,确保本市电子政务网络和业务系统的安全。
实现与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的对接和互联互通,为上级政务部门业务应用开展提供网络支持。
(二)工作目标。
我市电子政务网络自2001年起统筹建设,由基于本市电子政务传输网的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组成。
政务外网由市和区县两级网络组成,各区县不建设区县级政务内网。
推进本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目标是:到2008年,形成覆盖全市城乡的统一的电子政务传输网,基本完成各部门建设的专用传输网络的整合,建成基本满足政务部门业务应用需要的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健全电子政务网络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运维、管理体制,为全市电子政务发展提供统一、安全、高速的网络支持。
(三)管理体制。
在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信息办负责协调电子政务网络的应用,各电子政务网络接入单位负责本单位局域网络和业务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市委办公厅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信息办负责政务内网的管理,研究起草政务内网相关管理办法,负责政务内网网络地址和域名的统筹规划及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8•【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但隶属中央和军事系统的信息化工程除外。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三条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区、县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信息化工程建设进行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
本市城市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中的管道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必须符合首都信息化发展规划。
市信息办会同市计划、财政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执行。
第七条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市计划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资金时,应当会同市信息办共同审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为加强我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共享,经区领导同意,现将《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九年四月十日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淀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共享,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和《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资源是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采集、产生和使用的信息,是重要的国家资产。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以数据电文或纸质文档为载体,按照一定格式和标准,对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能够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的基本情况进行描述的目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各国家机关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海淀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海淀区各国家机关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工作。
海淀区各国家机关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工作,并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的主管领导和具体实施部门及负责人。
第五条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的应用属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主题应用信息共享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形式组织编制和展示。
第二章目录编制第六条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是涉及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基础信息、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和宏观经济基础信息的目录。
海淀区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的编制工作由海淀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共同承担。
北京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及社会数据采购和使用 政策解读
接入
存储 统一管理
管理 统筹使用
应用
社会数据
数据 内容 更新 频率 直接 采购 免费 获取 提供 方式 适用 范围 资源 置换 ……
市大数据工作推进小组
市级大数据管理平台
统采 分采 共用 统用
接入方式
项目数据资源评估
市政府侦查室(绩效办)会同市编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竣工 项目开展数据管理的绩效评估,重点评估项目数据总量增减情况以及汇聚、更新、共享情况。
评估未达标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知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申报与该项目
相关的信息化项目。
绩效办
编办
经信局
市级政务部门应按照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共享需求强烈的高频数据及时汇聚至市级大数据
管理平台,并保证数据更新和数据质量。
市级政务部门进行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时,需由市经济信息化局针对相关规定出具书面证明,作为项目竣工 验收要件。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信息化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局通知市级政务部门限期整改,否则不得通 过验收。
适用环节
本办法重点在信息化项目评审、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环节强化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可行性分析 运营与维护 业务重组
信息化项目评审
系统试运行
信息系统规 划
项目验收
系统实施 系统需求分 析
绩效评估
系统测试 系统实现 系统设计
强 化 数 据 资 源 管 理
项目数据资源梳理
市级政务部门申报信息化项目时,需对信息化项目所涉及的数据资源进行全面梳理,预编制项目 资源目录,报送市经经济信息化局商市编办审核。
数据总量 更新
评估
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立项质量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按照《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6〕1576)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范围,为使原有信息系统更好发挥效用、信息资源得到更充分利用、信息安全得到保障,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项目单位现有信息化系统基础上,所进行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功能完善和扩展、安全体系建设和加固、软件产品及硬件产品升级和更换.第三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经济实用、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实行方案审查,由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审查方案后,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申报项目预算。
第二章申报书第五条项目单位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前期基础工作包括- 1 -对现状分析、升级改造需求及其方案论证等工作.第六条项目单位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根据全市信息化规划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发展目标和信息化需求的预测,编制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申报书.第七条申报书内容主要包括:1.现有信息系统建设的背景、依据、运行状况等。
2.根据业务需求和应用环境变化,确定升级改造达到的目标,分析现有系统性能和功能与要实现目标的差距,论证升级改造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和目标的合理性。
3.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方案及明细的资金需求预算。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八条项目单位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市信息办报送信息化项目升级改造申报书,同时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市电子政务管理服务系统”报送电子版申报书。
原则上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方案应单独编制。
第九条市信息办负责对升级改造必要性和升级改造方案进行技术合理性审查,并确定验收方式和投入使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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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34446202
北京市政北京市政务务与公共服公共服务务信息化工程建信息化工程建设设管理管理办办法
(2000年1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7号令发布 根据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号令修改)
颁布日期:20140709 实施日期:20140709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但隶属中央和军事系统的信息化工程除外。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部门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区、县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信息化工程建设进行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
本市城市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中的管道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必须符合首都信息化发展规划。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执行。
第七条 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市发展改革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资金时,应当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共同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将有关立项报告和设计方案,报市或者区、县经济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审查、备案的具体程序或者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对重大项目的规划布局、安全保障体系、技术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组织进行审查,并且在30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答复。
对审查不合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属于财政投资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九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十一条 从事信息化工程设计、开发、实施、服务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 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时,应当同时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
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应当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并保证有相应的投入。
信息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使用的产品、验收以及相关服务,应当执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标准。
重大项目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安全测评认证,未经测评认证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的建设应当实行监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对重大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重大项目的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重大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
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二款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3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2014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