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宁波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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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宁波市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2024年宁波市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宁波市作为浙江省重要的经济中心和港口城市,其房地产市场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2024年宁波市房地产市场进行分析。

首先,2024年宁波市房地产市场呈现出量价齐升的特点。

根据数据统计,2024年宁波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达到了创纪录的2000万平方米,同比增长了10%以上。

同时,房价也有所上涨,尤其是一线和部分热门二线城区,房价上涨幅度更为明显。

其次,2024年宁波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趋于平衡。

随着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进一步加强,购房者的购房意愿有所减弱,导致供应过剩的局面得到改善。

尤其是保障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不断加强,满足了一部分市民的刚性需求。

再次,2024年宁波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持续加码。

宁波市政府在2024年进一步加强了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主要包括限购、限贷、限售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效地遏制了市场过热态势,维护了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此外,2024年宁波市房地产市场进一步优化了产品结构,增加了创新产品的供给。

开发商积极推出满足不同需求的房源,如小户型、公寓、别墅等,以及生态环保型、智能化的住宅产品。

这些新型产品一方面满足了刚性需求,另一方面也吸引了更多的购房者。

最后,2024年宁波市房地产市场加大了对租赁市场的扶持。

在今年,租赁市场迎来了政策红利,引入了多项政策措施,增加了租赁住房的供应。

政府鼓励房企转型租赁住房市场,吸引投资者参与租赁住房建设,推动租赁市场的发展。

综上所述,2024年宁波市房地产市场呈现出供需平衡、房价上涨、调控政策加码、产品结构优化和租赁市场发展等特点。

宁波市房地产市场在政府的调控下实现了平稳健康发展,为宁波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甬建发[2011]3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建发〔2011〕31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处(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1〕2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3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进一步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本市无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定限购1套住房。

对在本市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

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新购住房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存量住房)。

居民家庭已有住房包括该家庭成员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已经受理交易过户的存量住房和已进行网签合同备案的商品住房。

新购住房交易时间的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买卖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

2013年江苏小高考生物、地理、政治、历史小四门试卷及答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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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密★启用前2013年江苏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试卷思 想 政 治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

请在答题卡上填涂你认为正确的选项。

(本部分共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1.党的十八大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由“四位一体”拓展为“五位一体”,这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部署。

其中新增加的内容是A .经济建设B .政治建设 c .社会文化建设 D .生态文明建设2.2012年9月,我国第一艘航空母舰正式交接入列,标志着我国海军跨入航母时代。

该航空母舰名称是A .武汉舰B .辽宁舰C .青岛舰D .徐州舰3.2012年10月,瑞典文学院宣布将2012年诺贝尔文学奖授予中国作家 A .余秋雨 B .贾平凹 c .韩寒 D .莫言4.2014年将在南京举行的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是A B C D5.作为消费者,总是希望“质优价廉”;作为经营者,则强调“优质优价”。

尽管两者关注点有所不同,但都说明商品A .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B .使用价值比价值更重要C .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体D .只有通过交换才有使用价值6.新年伊始,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了蛇年普通纪念币,该纪念币与现行流通的人民币职能相同,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

作为货币,该纪念币的基本职能是 ①价值尺度 ②流通手段 ③支付手段 ④世界货币 A .①② B .②③ C .③④ D .①④ 7.国家发改委决定从2013年2月25 起上调成品 油价格。

如右图所示,一般来说当汽油价格(用P 表示)上涨,会引起汽油需求量(用Q 表示) A .由Q1向Q2变化 B .由Q2向Q1变化 C .由P2向P1变化 D .由P1向P2变化8.我国财政具有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

下列直接体现这一作用的是A .推动和谐社会建设B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C .支持西部地区建设D .促进经济平稳运行9.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使合法收入得到有力保护,过高收入得到合理调节,隐性收入得到有效规范,非法收入予以坚决取缔。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房及其机动车停车位(库)租售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房及其机动车停车位(库)租售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房及其机动车停车位(库)租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甬建发〔2017〕192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房及其机动车停车位(库)租售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7〕192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发改(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及其机动车停车位(库)(以下简称车位(库))租售行为,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商品房租售管理和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最低规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以宗地为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

因建设规模偏大确需分批申请预售许可的,每批次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万平方米,其中最后一批次可不少于2万平方米,各批次的申请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且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有自持比例等要求,确需分层、分单元预售的除外)。

二、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形象进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需达到的形象进度如下:(一)低层、多层建筑(6层及以下)主体结构结顶;(二)中高层、高层建筑(7层及以上)主体结构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

符合绿色建筑商品房预售条件的,仍按《关于调整绿色建筑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通知》(甬建发[2014]164号)执行。

三、严禁捂盘惜售和分批销售。

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自取得预售许可证次日算起)将准售的全部住房房源一次性公开对外预售,不得分幢、分单元、分批预售。

四、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甬发改价管[2017]165号),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及其车位(库),公示价和实际销售价格均不得超过备案价格。

宁波市北仑区残疾人联合会招聘编外用工(炊事人员)考试真题2022

宁波市北仑区残疾人联合会招聘编外用工(炊事人员)考试真题2022

宁波市北仑区残疾人联合会招聘编外用工(炊事人员)考试真题2022(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第一部分常识判断1.2022年2月11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对“十四五”时期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战略导向、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等作出全面安排,增强农业农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能力和“压舱石”的稳定作用,持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明确,到2025年,农业基础更加稳固,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

梯次推进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脱贫地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展望(),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

A.2045年B.2030年C.2040年D.2035年【答案】:D2.2022年1月26日,中国在()卫星发射中心用长征四号丙运载火箭,成功将L-SAR01组A 星发射升空。

该卫星主要用于对地质环境、山体滑坡、地震灾害等进行有效监测。

A.文昌B.酒泉C.太原D.西昌【答案】:B3.DNA是人类进行亲子鉴定的主要依据。

就DNA的组成,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DNA由核糖、碱基和磷酸组成B.DNA由脱氧核糖、磷酸和碱基组成C.DNA由脱氧核糖、磷酸、碱基和蛋白质组成1/19D.DNA由脱氧核糖、磷酸、碱基和脂肪组成【答案】:B4.“假定一切物质都具有在本质上跟感觉相近的特性,反映的特性”的观点属于A.客观唯心主义B.主观唯心主义C.庸俗唯物主义D.辩证唯物主义【答案】:D5.公文的重要作用体现在六个方面:领导指导作用、准绳规范作用、联系沟通作用、宣传教育作用、商洽协商作用和()作用。

A.凭证依据B.权威显示C.执行规范D.筹划实施【答案】:A6.南宋时期出现了中兴四大诗人,其中陆游的名声最大,下列各诗句不是陆游所作的是()。

A.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B.京华结交尽奇士,意气相期共生死C.折腰曾愧五斗米,负郭元无三顷田D.塞上长城空自许,镜中衰鬓已先斑【答案】:C7.在表达方式的运用上,报告、请示、通报等文种侧重于()。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含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要求,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及我市实际,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预售。

本通知所称商品房不包括利用集体性质土地或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村发展留用地性质土地的建设项目以及自建自用项目所建的房屋。

二、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庄桥街道、洪塘街道和慈城镇除外)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庄桥街道、洪塘街道和慈城镇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由江北区建设局负责。

三、申请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基础工程全部完成为准)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申请商品房预售应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申报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三)项目立项文件;(四)土地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八)初步设计会审文件;(九)分幢分层平面图(光盘形式)、房屋清单及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楼盘框架表初建情况说明;(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十一)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已抵押的需提供);(十二)已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十三)商品房预售方案;(十四)中介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及书面代理合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十五)经人防主管部门确认的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证明(预售商品房有地下汽车库的需提供);(十六)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7•【字号】甬政发[2000]171号•【施行日期】200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浙江省住房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根据宁波市区住宅价格情况确定,海曙、江东、江北三区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元;职工申领工龄住房补贴按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计算,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06元。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八月十七日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浙江省《关于进一步一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方案》),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宁波和各单位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宁波市房产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商品房销售预定管理功能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宁波市房产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商品房销售预定管理功能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宁波市房产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商品
房销售预定管理功能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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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宁波市房产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商品房销售预定管理功能的通知
各区县(市)住建局,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预定管理,增加商品房市场透明度,结合我市房产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情况,决定启用商品房系统销售预定管理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商品房系统销售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定金合同(或定金单,下同)的,自签订定金合同之日(含)起2日内,应在商品房系统中录入定金合同信息,上传定金合同、付款凭证图片。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的商品房销售预定信息,应当与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对外展示的预定信息一致。

二、本通知实施前商品房系统内在售项目已签订定金合同但尚未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日内完成商品房预定信息的补录及图片上传工作。

三、各区县(市)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销售预定的管理,对未按时录入定金合同信息的,应督促企业整改。

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3月23日
——结束——。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7.22•【字号】浙财建[2011]186号•【施行日期】201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1〕18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宁波不发):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一系列文件精神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附件: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2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措,由地方政府根据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加以落实。

省级财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一)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的支出,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等支出。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19•【字号】甬政[1995]8号•【施行日期】1995.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199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自即日起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九日宁波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市区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住房制度改革目的、基本内容和近期任务(一)改革目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基本内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府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近期任务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

近期的任务是: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租房交纳保证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加强住房资金管理,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到本世纪末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5%,解决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困难户的住房困难,基要上实现每户有一套经济适用的住房,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含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要求,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及我市实际,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预售。

本通知所称商品房不包括利用集体性质土地或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村发展留用地性质土地的建设项目以及自建自用项目所建的房屋。

二、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庄桥街道、洪塘街道和慈城镇除外)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庄桥街道、洪塘街道和慈城镇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由江北区建设局负责。

三、申请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基础工程全部完成为准)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申请商品房预售应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申报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三)项目立项文件;(四)土地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八)初步设计会审文件;(九)分幢分层平面图(光盘形式)、房屋清单及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楼盘框架表初建情况说明;(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十一)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已抵押的需提供);(十二)已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十三)商品房预售方案;(十四)中介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及书面代理合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十五)经人防主管部门确认的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证明(预售商品房有地下汽车库的需提供);(十六)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6〕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6〕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落实土地批后监管责任,从源头防治腐败,现就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加强规划引导。

加快实现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规划条件中的用地性质要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途相衔接。

拟出让宗地周边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纳入出让范围。

严格执行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规定,原则上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但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涉及混合两类以上城市建设用地大类的,必须明确各自比例或建筑面积。

出让土地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应按照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

(二)加强计划调控管理。

根据“城乡统筹、节约集约、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出让土地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

严格落实土地储备“一库四计划”工作机制,凡未纳入土地储备库的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除外),原则上不得安排出让,已具备出让条件的经营性用地可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

(三)严格实行“净地”出让。

积极做好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 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积极做好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 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秩序 。 二 是 扎 实 开 展 了 闲置 土地 专 项 清 理 活 动
地 供 应 计 划 编 制 工 作
国 土 资 源 部 《 于 印 发 < 有 建 设 用 地 供 应 计 划 编 关 国 制 规 范 ( 行 )>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 0 0]1 7 试 的 21 1
宅 用 地 1 5 .公 顷 ,完 成 年 度 计 划 的 1 96 , 其 中保 3 59 0 ,%
导住 房需 求
去 年 ,根 据 国 务 院 及 国 土 资 源 部 等 部 委 一 系 列 房
地产 调控 精神 ,宁波 市政 府相 继 出台 了 《关于进 一步 加 强城 乡住房 保障促 进房 地产 业平稳 健康 发展 的若干
2 1 年初 ,根据 重点落 实保 障性住房 用地 供应 的 00
指导思想 ,我局组织编制 了全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并报
宁波市 政府批准后 于4 月份 向社会 进行 了公 示。在计划 执行 过程 中 ,我 局 多次对各 地 落实情 况进行分 析 和通


紧密结合土地宏观调控政策 ,合理 引
房 地 产 市 场 的健 康稳 定 发 展 。
重点查处 囤积土地 、捂盘惜售 、囤积房 源、哄抬房价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共 检 查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2 5 、 房 地 产 5家
六 、 应 保 尽 保 , 认 真 做 好 2 1 年 住 房 用 01
住 宅 用 地 项 目3 3 ,进 ~ 步 规 范 了我 市 的 房 地 产 市 场 3个
号 )下 发 后 ,我 局 认 真 研 究 部 署 ,于 2 1 年 1 月 就 启 00 2
意见 》 ( 甬政发 [ 0 O]1 号 )、 《关于坚决遏 制房 21 4

宁波市关于房地产政策文件

宁波市关于房地产政策文件

宁波市关于房地产政策文件
宁波市关于房地产政策的文件有很多,我将从多个角度来回答
你的问题。

首先,宁波市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旨在
稳定市场,防范风险,保障市民的居住需求。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限
购政策、限贷政策、限售政策和调控税费等。

限购政策限制了非本
地户籍居民购买房产的数量和条件;限贷政策限制了购房者的贷款
额度和利率;限售政策规定了购房后的转让期限和条件;调控税费
包括房产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其次,宁波市还加大了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

市政府成立
了专门的部门来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工作,加强对开发商、中介机构和购房者的监督,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此外,宁波市还加强了对房地产项目的审批和管理,严格控制新建商
品房供应的规模和速度,以避免市场过热和泡沫的产生。

再次,宁波市注重保障住房需求,积极推进经济适用房和保障
性住房的建设。

市政府加大了对经济适用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支
持力度,提供土地、资金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确保低收入群
体和困难家庭能够有合适的住房条件。

此外,宁波市还鼓励房地产企业加大对市场的投资力度,推动
房地产产业的发展。

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增加
投资、提高技术水平、改善产品质量,推动房地产业向高质量发展。

总结起来,宁波市关于房地产政策的文件主要包括限购、限贷、限售和调控税费等多个方面的政策措施,旨在稳定市场、保障住房
需求、加强监管和促进产业发展。

这些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宁
波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08•【字号】甬建发〔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7〕26号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服务与管理,推进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对《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甬建发〔2014〕5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3月8日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服务与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中介服务并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和互联网经纪机构。

第四条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指导监管工作,具体由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承担。

区县(市)(含管委会,下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和互联网经纪机构应当独立备案,取得备案证书。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机构注册地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处(中心)(以下简称房地产经纪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宁波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宁波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宁波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1•【字号】甬政办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宁波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基准地价调整的规定和要求,为使我市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更趋科学合理,市政府决定启动新一轮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意义基准地价是地价管理的核心。

及时调整基准地价,保持科学合理水平,是政府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强化土地市场调控、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是防止地价大幅波动和土地投机、促进土地合理利用的必要措施;是清产核资和政府收取土地有关税费的重要依据;也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

我市市区现行的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自2006年10月公布实施以来,为我市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区位和交通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土地价值不断提升,现行的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已不能准确反映现实状况。

根据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十分必要。

二、明确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的范围和任务本次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的范围为宁波市辖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北仑、镇海区,包括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出口加工区)、慈城卫星镇,总面积约2560平方公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5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5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5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去年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保持了平稳健康的发展态势,但近期也出现了部分区域市场过热、房价上涨偏快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综合施策、分类调控”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加住宅有效供应(一)2017年全市计划供应住宅用地1028公顷,比2016年供应量增长26%。

各地应在2017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年度本地住宅用地出让计划。

对房价上涨预期较大区域,各地应尽快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加快土地投放速度。

要优化供地结构,提高适建中小套型的住宅用地供应比例,优先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

(二)各地要组织开展已出让土地专项检查,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增加市场供应。

(三)完善土地出让竞价方式,当溢价率达到100%时,自动转入竞配保障性住房。

二、实施区域限购限贷(四)限购范围为以机场路—鄞州大道—福庆南路—甬台温高速—盛莫路—聚贤路—甬江—世纪大道—东昌路—望海南路—北环路所围区域。

(五)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下同)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坚决遏制房价过快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坚决遏制房价过快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精神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0]230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0.09【实施日期】2010.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精神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和投机炒作,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9月份以来出台的进一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在继续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0〕57号)文件的同时,特作如下通知,予以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是加强落实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是关系到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的重要举措,亦是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自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上来,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好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今年以来制定出台的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各项政策措施,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努力改善并积极保障群众合理住房消费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坚决遏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本市只能新购1套住房;能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只能新购1套住房。

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暂停在本市购房。

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宁波市市区城市拆迁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9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宁波市市区城市拆迁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9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宁波市市区城市拆迁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宁波市市区城市拆迁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宁波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城市拆迁工作,理顺拆迁工作体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更好更快地推进城市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拆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加快推进市区拆迁工作的重大意义城市拆迁是城市建设重要的前期工作和基础。

当前,拆迁工作既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也是城市建设的难点,并成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突出的瓶颈制约。

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着眼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宁波城市又好又快发展的奋斗目标,深刻认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城市拆迁工作的重大意义。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拆迁工作,破解拆迁难题,推进拆迁工作,是当前加快实施民生工程,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实施创新强市、创业富民的“两创”战略高度,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积极创新工作思路,理顺拆迁工作体制,完善拆迁政策措施。

要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既要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人民群众顾全大局,支持国家建设,营造科学拆迁、和谐拆迁、合力拆迁的良好氛围,全力推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0•【字号】甬政发[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8〕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十日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以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职能划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各级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力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2.制定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3.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4.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处理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信访投诉;5.指导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行政执法,协调处理本市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重大违法案件。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负责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构、理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制、协调解决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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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宁波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全文)
2011年2月20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以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1}22号),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宁波实际,再作出如下通知,请即贯彻执行:
一、落实住房价格调控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本市的住房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市建委应会同相关部门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

经市政府批准后予2011年3月份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要加强新建住房价格的管理和对房价的监测,及时将房价波动情况报市政府。

二、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渠道、其他保障方式为补充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各县(市)区要加快保障性房源建设,2011年全市要实现新开工建设和筹措各类保障性住房70万平方米,其中公共租赁住房60万平方米。

加大中心城区旧住宅改造力度,2011年实现启动非成套房改造5.6万平方米,完成老小区整治187万平方米。

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三、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力度,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重点清算和稽查。

财税、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收税漏洞。

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严格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可适当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人行、银监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五、强化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加强住房用地年度供地计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

年度住房供地计划中各类保障性住房,城市危旧房与“城中村”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原则上各县(市)区要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报批和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开设保障性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促进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尽快开工建设。

各地要密切关注市场动向,提高分析判断能力,切实把握好住宅用地出让的区域、数量、结构、节奏和时序,增强调控措施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防止出现高地价。

要完善土地出让方式,积极探索“限房价,竞地价”等出让方式。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按照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闲置土地,规划部门要合理控制新审批商品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比例,增加中小套型房源。

六、合理引导住房消费需求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下同)、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本市无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定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建设部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联网进程,在2011年10月底前实现全市联网。

七、建立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约谈问责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八、加强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本市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的宣传和报道,正面引导居民住房消费理性,深入解读政策措施,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可根据本一件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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