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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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激励制度方案模板范文

教练激励制度方案模板范文

教练激励制度方案模板范文一、目的为确保我国教练团队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提高教练员的积极性、创新性和凝聚力,从而更好地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激励制度方案。

本方案旨在激励教练员在训练、比赛和团队建设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为我国体育事业贡献力量。

二、适用范围本激励制度方案适用于我国各级体育训练基地、专业体育队伍和业余体育学校的教练员。

三、激励措施1. 业绩奖励(1)对在国内外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教练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① 奥运会金牌:教练员奖励金额不低于50万元;② 奥运会银牌:教练员奖励金额不低于30万元;③ 奥运会铜牌:教练员奖励金额不低于20万元;④ 世界锦标赛金牌:教练员奖励金额不低于10万元;⑤ 世界锦标赛银牌:教练员奖励金额不低于5万元;⑥ 世界锦标赛铜牌:教练员奖励金额不低于3万元;⑦ 亚洲运动会金牌:教练员奖励金额不低于5万元;⑧ 亚洲运动会银牌:教练员奖励金额不低于3万元;⑨ 亚洲运动会铜牌:教练员奖励金额不低于1万元。

(2)对在年度训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练员,给予年度优秀教练员称号并颁发奖金。

年度优秀教练员奖金标准为不低于10万元。

2. 职称晋升(1)对获得国际级教练员称号的教练员,优先晋升高级教练员职称;(2)对获得国家级教练员称号的教练员,优先晋升中级教练员职称;(3)对在训练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教练员,予以职称晋升。

3. 培训学习(1)定期组织国家级教练员参加国际教练员培训课程,提升教练员的国际视野和业务水平;(2)组织各级教练员参加国内教练员培训课程,提高教练员的专业素质;(3)鼓励教练员参加在职研究生、进修课程等学历提升活动,给予适当补贴。

4. 团队建设(1)对在团队建设、运动员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鼓励教练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教练团队的整体能力提升。

四、考核与评价1. 建立完善的教练员绩效考核体系,考核内容包括:训练成果、比赛成绩、团队建设、运动员培养等方面;2. 定期对教练员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3. 设立教练员评价委员会,对教练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进行评价。

教练员岗位奖罚制度

教练员岗位奖罚制度

教练员岗位奖罚制度教练员岗位奖罚制度是激励教练员提高工作积极性、提升教学质量和培养优秀运动员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一套可能的奖罚制度内容:1. 绩效考核奖励- 根据教练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设立不同等级的奖金,如优秀、良好、合格等。

- 对于连续多年获得优秀等级的教练员,提供额外的奖励,如旅游券、健康体检等。

2. 教学成果奖励- 对于培养出获得省级以上比赛奖项的运动员的教练员,给予一次性奖金。

- 对于在国际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练员,提供更高的奖金和荣誉证书。

3. 创新教学方法奖励- 鼓励教练员创新教学方法和训练体系,对于被证明有效并被广泛采纳的新方法,给予奖励。

4. 团队协作奖励- 对于团队协作出色,能够带领团队取得显著成绩的教练员,给予团队奖励。

5. 惩罚措施-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教学纪律的教练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级或解聘等处罚。

- 对于未能完成既定教学任务或导致运动员成绩明显下滑的教练员,进行绩效扣分或奖金扣除。

6. 安全责任惩罚-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运动员受伤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教练员,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7. 持续教育与培训- 鼓励教练员参加持续教育和培训,对于取得更高级别教练资格的教练员,给予奖励。

8. 公平竞争原则- 确保所有教练员在奖罚制度下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避免任何形式的偏袒或歧视。

9. 透明公开原则- 奖罚制度的执行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所有教练员都能清楚了解奖罚标准和结果。

10. 反馈与申诉机制- 设立反馈渠道,允许教练员对奖罚制度提出建议或申诉,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这套奖罚制度旨在通过正面激励和必要的惩罚措施,促进教练员的专业成长和教学质量的提升,同时保障运动员的利益和运动训练的健康发展。

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试行)

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试行)
第四条 教练员奖励(一)教练员训练的运动员获得上述成绩的,对该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奖金的50%给予奖励。(二)集体项目(两人以上)获奖教练员按其中一名运动员奖金的50%给予奖励。(三)对所训练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冠军的教练员,市政府授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记二等功一次。
第五条 运动员、教练员在比赛中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由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市体育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可酌情减发奖金数额,直到取消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2009年7月1日发布的《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沧政字[2009办法(试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沧政字〔2012〕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本省和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沧州市代表本市、河北、国家参加各项比赛获得突出成绩的运动员及教练员。?
第三条 运动员奖励(一)参加奥运会比赛,个人项目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二)参加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的比赛,个人项目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三)参加亚洲运动会比赛,个人项目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四)参加全国运动会比赛,个人项目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五)参加全省运动会比赛,个人项目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六)武术项目除参加上述竞技类比赛获得名次给予相应奖励之外,参加由国际武联主办的世界传统武术锦标赛获得第一名的运动员,给予2万元的奖励;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武术之乡武术比赛获得第一名的运动员给予1万元的奖励。(七)集体项目(两人以上)每名获奖运动员领取的奖金数额与个人项目同等名次获奖运动员的奖金相同。(八)对参加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获得冠军的沧州市运动员,市政府授予“市长特别奖”荣誉称号。(九)对沧州籍运动员在上述各类比赛中获得奖牌的,由市长决定给予奖励。

体育机构奖罚规定制度

体育机构奖罚规定制度

体育机构奖罚规定制度
一、总则
1. 为规范体育机构内部管理,提高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的职业
道德和业务水平,特制定本奖罚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本体育机构所有成员,包括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奖励制度
1. 对于在国内外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给予相应的
荣誉和物质奖励。

2. 对于在科研、教学、训练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表
彰和奖励。

3. 对于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展现良好社会形象的成员,给予表彰
和奖励。

三、惩罚制度
1. 对违反体育道德和比赛规则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禁赛等处罚。

2. 对于工作失职、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级、解聘等处罚。

3. 对于参与赌博、使用兴奋剂等违法行为的成员,依法依规给予严厉
处罚,并取消其在体育机构的一切资格。

四、奖罚程序
1. 奖罚决定由体育机构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作出。

2. 奖罚决定应公开透明,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

3. 被处罚成员有权提出申诉,体育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申诉渠道和处理
机制。

五、奖罚标准
1. 奖励标准应明确具体,包括荣誉证书、奖金、职称晋升等。

2. 惩罚标准应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制定,确保公平公正。

六、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体育机构负责解释。

2.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奖罚规定制度旨在激励成员积极进取,遵守规则,维护体育机构的
良好形象和秩序。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一、宗旨为了鼓励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培养更多高水平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体育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体育比赛(大型体育活动除外)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和教练员。

三、奖励标准1、国家级比赛:(1)一等奖:金牌获得者,给予5000元奖金;(2)二等奖:银牌获得者,给予3000元奖金;(3)三等奖:铜牌获得者,给予2000元奖金;(4)其它优异成绩:根据比赛结果和参赛人员数量,由体育部门给予1000-3000元的奖金。

2、省级比赛:(1)一等奖:金牌获得者,给予3000元奖金;(2)二等奖:银牌获得者,给予2000元奖金;(3)三等奖:铜牌获得者,给予1000元奖金;(4)其它优异成绩:根据比赛结果和参赛人员数量,由体育部门给予500-1000元的奖金。

3、市级及以下比赛:(1)一等奖:金牌获得者,给予2000元奖金;(2)二等奖:银牌获得者,给予1000元奖金;(3)三等奖:铜牌获得者,给予500元奖金;(4)其它优异成绩:根据比赛结果和参赛人员数量,由体育部门给予200-500元的奖金。

四、奖励程序1、奖励申请:运动员和教练员经所在单位向负责的体育部门提出奖励申请;2、审核程序:由体育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3、奖励发放:由体育部门统一按规定标准发放奖励;4、发放记录:体育部门应建立奖励发放记录,完成发放任务后向上级部门汇报。

五、其他事项1、运动员和教练员不得拒绝接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2、如有违反规定,一经发现,体育部门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经过上述规定,我们希望能够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鼓励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培养更多优秀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水平。

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运动员和教练员参加有奖比赛奖金分配实施办法

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运动员和教练员参加有奖比赛奖金分配实施办法

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运动员和教练员参加有奖比赛奖金分配实施办法为调动国家队运动员和教练员训练、比赛的积极性,更好的完成备战新的奥运会周期各项任务,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队运动员有奖比赛奖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自剑中心《国家队运动员参加有奖比赛奖金分配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奖励的发放是为了更好的调动运动员和教练员的训练和参加国际比赛热情,促进队内的合理竞争和训练质量提高,保证训练工作顺利开展,按照“按绩分配”、“促进竞争”的原则进行奖励分配,以保证运动员、教练员的切身利益。

二、定义(一)本办法所称国内外有奖比赛是指由国际或亚洲体育单项组织主办或批准的各类设有奖金的比赛,以及其他由有关赛事组委会举办的设有奖金的比赛;(二)运动员:进入国家集训队名单的运动员;(三)陪练运动员:进入国家集训队名单的陪练运动员;(三)教练员:进入国家集训队名单的教练员;(四)有功人员:进入国家集训队名单的医生以及长期跟队的其他工作人员。

三、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集训队或省、市地方队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的由国际、洲际或其他国外体育组织主办(批准)的各类有奖比赛。

四、发放办法(一)国家集训队运动员(入选国家集训队训练6个月以上)在国内和国外参加由国际或洲际体育单项组织主办(批准)的各类有奖比赛获得奖金,按以下分配原则:1、其奖金的40%奖励给获奖运动员,15%奖励国家队教练员,5%奖励国家队有功人员,10%奖励陪练运动员,20%奖励获奖运动员所在省市教练员,10%捐赠给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保障基金。

如无陪练运动员,其奖金的45%奖励给获奖运动员,18%奖励国家队教练员,7%奖励国家队有功人员,20%奖励获奖运动员所在省市教练员,10%捐赠给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建立运动员、教练员保障基金。

2、代表地方省市参赛的国家集训队运动员,获得奖金后,按以下原则分配:奖金的20%奖励国家队教练员,5%奖励陪练运动员,5%奖励国家队有功人员,70%奖励获奖运动员以及获奖运动员所在省市教练员。

教练员与运动队队员的奖励办法

教练员与运动队队员的奖励办法

教练员与运动队队员的奖励办法教练员与运动队队员的奖励办法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鼓励和支持师生钻研业务、勤学苦练,培养、输送优秀体育人才,进一步提高我校田径传统项目运动技术水平,为学校体育事业多作贡献,特定以下奖励方法。

二、入队奖:1、凡入选校运动队队员,三年内(初中、成职教)每人发服装费50元。

2、教练员每三年发服装费、胶鞋费200元。

3、取消平时训练补贴,寒暑假训练,每次训练(小时左右)补贴:运动员1元,教练员10元。

三、竞赛奖:1、参加省田径运动会获团体总分1-10名、11-20名、21-30名、31-40名、41-50名、51名以后,教练分别奖:800元、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

运动员参加省级比赛每得1分奖30元,教练员按运动员总分记奖,每分奖30元。

2、参加苏州市级田径运动会,运动员每得一分奖10元,教练员按队员总分记奖,每分10元。

3、参加常熟市级田径运动会,教练员在保底费100元的前提下,团体总分进入前三名,按队员总分记奖,每分奖2元团体总分4-6分奖元团体总分非前六名,每分奖1元。

运动员获前三名者,每得1分奖3元,其余得分每分奖2元。

四、等级奖:1、在校期间队员达二级运动员,队员奖50元/项,教练员奖100元/项。

2、在校期间队员达一级运动员,队员奖500元/项,教练员奖1000元/项五、破纪录奖:1、破省纪录:运动员奖300元,教练员奖800元(项)。

2、破苏州市纪录:运动员奖80元,教练员奖200元(项)。

3、破常熟市纪录:运动员奖50元,教练员奖100元(项)。

4、破校纪录:运动员奖20元,教练员奖40元(项)。

备注:1、奖励办法从XX年3月份开始试行,以后根据需要逐步修订完善。

2、凡属少体校白中籍的运动员只计常熟市级竞赛奖,有关教练员只记奖一半。

运动队队员、教练员的奖励办法制度法规

运动队队员、教练员的奖励办法制度法规

运动队队员、教练员的奖励办法制度法规
运动队队员和教练员的奖励办法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和不同层级的体育组织制定,一
般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基本奖励制度:根据运动员或教练员在比赛中取得的成绩,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
金钱奖励、物质奖励、荣誉奖励等。

2. 学习奖励制度:对于在学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可以给予额外的奖励,例如奖学金、学习资助等。

3. 训练奖励制度:根据运动员和教练员在训练中的表现和进步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例如提供专门的训练设备、提供顾问和专业团队支持等。

4. 素质奖励制度:对于在品德、礼仪、精神面貌等方面表现优秀的运动员和教练员,
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5. 团队奖励制度:对于集体项目的运动队,可以根据队伍在比赛中的成绩,给予团队
奖励,例如团体荣誉、队员组织旅游等。

6. 其他奖励制度:根据不同的体育项目和层级的需要,可以制定其他形式的奖励制度,例如技术创新奖励、社会贡献奖励等。

此外,运动队队员和教练员的奖励办法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体育组织的管理
规定和道德准则,确保公平公正,并鼓励运动员和教练员的积极向上、奋发向前的精
神风貌。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运动员人数(人)
1—3
4—6
≥7
三、关于集体项目的奖励
集体项目主要指球类项目,如足球、篮球、曲棍球等。集体项目中主力队员与非主力队员的比例设定为7:3。主力队员按照相应比赛层次奖金标准给予奖励,非主力队员按照相应比赛层次奖金标准的60%给予奖励。
四、关于团体(组)项目的奖励教练员奖金(份)1
1.5
2
运动员在比赛中,超记录或未取得第一名的,不评发创记录奖;取得比赛第一名并创记录的,其奖金除按奖励名次、创记录两项奖金标准中较高的一项评定外,另按较低一项奖金标准的20%增发奖金。
六、关于举重运动员的奖励
总成绩按照奥运项目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抓举和挺举成绩按照非奥运项目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总成绩为第一名时,奖励总成绩、抓举、挺举三项成绩;总成绩不是第一名时,奖励总成绩、抓举、挺举三项成绩之中奖励标准较高的两项。
九、关于团体、个人全能项目的奖励
个人项目比赛中既排列了个人奖励名次,又以个人比赛成绩累计加分重复计算出的团体、个人全能奖励名次,不评发奖金。
十、关于有功人员奖励比例
常规年度,按照相当于该年度实际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0%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奥运会、亚运会等综合性运动会的有功人员奖励比例另行确定。
4、亚运会只奖励前六名,参赛选手或队伍较少的项目,奖励名次适当减少。
二、关于教练员奖励标准
1、个人项目的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奖金标准给予奖励。运动员每取得一项奖励名次,给予一份教练员奖金。
2、集体项目的教练员按照主力队员奖金标准的三份给予奖励。
3、团体(组)项目教练员按照运动员成绩奖金标准的1—2份给予奖励,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对于报名人数多于颁奖人数的团体(组)项目,按照一场比赛同时上场人数确定主力运动员;其余报名运动员按照非主力队员给予奖励。

三亚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三亚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三亚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三府[2018]26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三亚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2018年12月29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三府〔2018〕265号)发布根据2019年8月13日(三府规〔2019〕5号)《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奥运会、青奥运会、全运会、全国民运会(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省运会、省民运会(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国际国内省内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年度重大单项体育比赛中争创优异成绩,为国家、海南和三亚争光,促进我市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海南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琼府﹝2017﹞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竞技体育在奥运会、青奥运会、全运会、全国民运会、省运会、省民运会等国际国内省内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年度重大单项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体育系统各级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

第二章运动员奖励第三条运动员代表国家获国际比赛奖励。

(一)运动员通过预赛、资格赛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奖励10万元/人。

(二)运动员代表国家获国际比赛成绩奖励名次,除国家、省给予奖励外,我市再按照三亚市代表国家获国际比赛成绩奖励标准给予奖励(附件1)。

第四条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青少年比赛获得奖励名次,除国家、省给予奖励外,我市再按照三亚市代表国家获国际青少年比赛成绩奖励标准给予奖励(附件2)。

第五条运动员代表海南省参加全国比赛奖励。

(一)运动员通过预赛、资格赛获得全运会比赛资格奖励1万元/人。

(二)运动员代表海南省参加全国比赛获得奖励的,除省给予奖励外,我市再按照三亚市代表海南省参加全国比赛成绩奖励标准给予奖励(附件3)。

河南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河南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河南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豫体字[1997]3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河南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豫体字〔1997〕31号)为了加快我省体育事业的发展,调动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人事部《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优秀运动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运动员奖励(一)运动员名次奖运动员在亚洲及其以上层次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含破亚洲以上纪录),由国家体育总局按有关奖励规定发给资金,在全国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按附表奖金标准执行。

全运会奖金标准另行制定。

非奥项目和集体项目以及团体(组)项目中的非主力队员按非奥项目奖金标准执行。

(二)运动员创全国纪录奖运动员在全国比赛中创全国纪录,执行全国比赛第一名的奖励标准,创非奥项目全国纪录,执行非奥项目全国比赛第一名奖金标准。

(三)运动员每多获得一项奖励名次或多创一项全国纪录,分别按奖励名次奖金标准增发一份奖金,在同一单项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并创全国纪录,按该项奖金标准的20%增发奖金。

二、教练员奖励(一)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的,该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

培训成绩奖金标准与所培训的运动员奖金标准相同。

其中,个人项目的教练按培训成绩奖励标准的一份评奖;团体(组)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的一至二份评奖;集体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的三份评奖。

(二)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队)获得二个以上奖励名次或创二次以上纪录以及获得奖励名次并创纪录的,主要教练员的评奖标准和办法与运动员相同,教练员、助理教练的评奖由各有关单位在教练员的培训成绩奖金数额内自定。

教练员直接培训运动员不足半年的不予评奖,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满一年不足两年的由各单位在教练员培训成绩奖金数额内自定。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7.03•【文号】体人字〔1996〕314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1996年7月3日国家体委、人事部发布,体人字〔1996〕3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我国体育事业,调动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12号]的精神,结合体育运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各类体校的教练员。

其他系统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培训)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情况全面评定。

第四条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工作。

全国单项运动协会负责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的具体实施工作。

运动员、教练员应当发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提高我国运动技术水平做出更大贡献。

第二章运动员奖励第五条运动员名次奖:(一)运动员在奥运会、亚运会上获得奖励名次,执行附表一所列奥运会、亚运会奖金标准的上限;(二)运动员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上获得奥运会比赛项目奖励名次,执行附表一所列奥运会项目相应比赛层次资金的上限;(三)运动员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上获得非奥运会比赛项目奖励名次,执行附表一所列非奥运会项目相应比赛层次奖金标准的上限;(四)集体项目和团体(组)项目的非主力运动员,执行附表一(见表)所列相应比赛层次奖金标准的下限;(五)登山运动员执行附表二(见表)所列相应比赛层次奖金标准。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梧政发[2011]84号•【施行日期】201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梧政发〔2011〕84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表彰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进一步调动广大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体委、人事部印发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桂政发〔2011〕1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及奖励项目奖励对象为在本市注册后代表本市、广西、国家参加重大体育比赛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按所训练的运动员分训练、输送教练员和主管教练员两种类型。

训练、输送教练员指市、县(市、区)两级教练员;主管教练员是指我市运动员输送到国家队、广西队、广西区体校后所训练的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

奖励项目有:(一)比赛项目。

1.奥林匹克运动会(下称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2.亚洲运动会(下称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

3.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下称残奥会)、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下称特奥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下称亚残运会)、亚洲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下称亚洲特奥会)。

4.世界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下称世界青年奥运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少年锦标赛。

5.全国运动会(下称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

体育机构奖罚规定制度文件

体育机构奖罚规定制度文件

体育机构奖罚规定制度文件一、总则1. 为规范体育机构内部管理,激励员工积极参与体育活动,提高工作和训练效率,特制定本奖罚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体育机构全体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等。

二、奖励规定1. 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两种。

2. 物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奖品、培训机会等。

3. 荣誉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荣誉称号、荣誉证书、表彰等。

4. 奖励条件:- 在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 对体育机构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

- 积极参与体育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者。

三、惩罚规定1. 惩罚分为警告、罚款、降级、开除等。

2. 惩罚条件:- 违反体育道德和比赛规则,造成不良影响者。

- 无故缺席训练或比赛,影响团队整体表现者。

- 违反体育机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3. 惩罚程序:- 由体育机构纪律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惩罚建议。

- 经体育机构管理层审议后,做出最终决定。

四、奖罚执行1. 奖励和惩罚的执行应公开、公平、公正。

2. 奖励和惩罚的决定应通知到个人或团队,并记录在案。

3. 个人或团队对奖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

五、附则1. 本规定由体育机构管理层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 本规定如有修改或更新,将及时通知全体成员。

六、其他1. 体育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2.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体育机构所有。

国家体委关于下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体委关于下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体委关于下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2.27•【文号】[88]休干字108号•【施行日期】1988.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委关于下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88〕体干字108号)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已商得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同意,现发给你们,请按此试行。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一、根据《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的比赛范围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各款中明确的各类比赛,其他比赛不得套用本细则的奖励条文。

三、对《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下文条款的奖金评定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运动员在全国及其以上比赛中在田径、游泳的某些项目上达到当年世界水平的,获得运动水平奖”。

该条文中“田径、游泳的某些项目”系指那些尚未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比较弱的田径、游泳项目。

获得运动水平奖的,暂定为被世界田径、游泳联合会列为当年世界前二十名的我国运动员。

运动水平奖的奖金标准是:列为当年世界前五名的为2,500-3,000元;列为当年世界第六至第十名的为2,000-2,500元;列为当年世界第十一至第十五名的为1,500-2,000元;列为当年世界第十六至第二十名的为1,000-1,500元。

运动水平奖与获奖名次奖不能重复发放。

(二)第二章第七条规定“运动员破世界纪录、亚洲纪录或全国纪录的,获得破纪录奖”。

其奖金按下列标准评定:1.运动员在会上破世界纪录和在亚运会上破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纪录时,奖金标准为10,000元-12,000元;在其他比赛中破世界纪录时,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奖金标准为4,000-7,000元;属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奖金标准一般为2,400-3,200元。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方案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方案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方案一、奖励目的。

嘿呀,咱搞这个奖励方案呢,就是为了让咱的运动员和教练员都像打了鸡血似的,更有干劲儿!让他们知道,只要努力付出,就有甜果子吃,而且要让他们在赛场上像小火箭一样,一飞冲天,为咱争光!二、奖励对象。

1. 运动员。

那些在各种比赛里拼了老命,取得好成绩的运动健儿们。

不管是短跑、长跑、球类,还是其他啥项目的,只要表现棒,都在奖励范围内。

还有那些虽然没拿特别好的名次,但是进步超级大的,就像从“小菜鸟”一下子变成“潜力股”的运动员,也不能落下。

2. 教练员。

背后默默付出,天天给运动员出谋划策、训练指导的教练们。

是他们把运动员从一个个“小迷糊”变成了赛场上的“大神”,他们的功劳可不小!三、奖励类型。

# (一)物质奖励。

1. 奖金。

如果运动员在重大国际比赛(像奥运会、世界杯这种超大型赛事)中拿了金牌,那就给他[X]元奖金。

银牌呢,[X 一定金额]元,铜牌也有[X 更多金额]元。

这奖金就像大红包一样,让运动员心里美滋滋的。

对于国内的重要赛事,拿冠军的运动员奖金是[X]元,亚军和季军也有相应的金额,虽然没有国际大赛那么多,但也是一笔不错的收入哦。

对于进步特别大的运动员,我们也有专门的进步奖金。

比如说,这个运动员之前成绩不咋地,这次比赛成绩提高了一大截,那就给他[进步奖金金额]元,鼓励他继续加油。

教练员的奖金呢,就根据他带的运动员的成绩来。

如果他带的运动员拿了大奖,那教练就能拿到运动员奖金的[X%]作为奖励。

要是他带的运动员进步特别明显,教练也能得到一笔专门的进步奖金,是运动员进步奖金的[X%]。

2. 奖品。

除了奖金,还有超酷的奖品呢!拿金牌的运动员可以得到最新款的高端运动装备一套,从鞋子到运动服,全是顶级的,穿上就感觉自己像超级英雄。

银牌和铜牌运动员也有相应的运动装备奖品,虽然没有金牌的那么高端,但也都是质量超棒的。

进步大的运动员能得到专门定制的有纪念意义的奖品,比如刻有他名字和进步成绩的精美奖杯或者限量版的运动周边。

[定稿]运动队津贴奖金发放办法

[定稿]运动队津贴奖金发放办法

运动队津贴奖金发放办法一、运动员津贴和奖励(一)运动员训练、参赛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1.训练次数:每周三次,超过三次按三次计,每次训练时间为2学时及以上(如半天内分时段训练只计一次),由教练员根据运动员实际考勤情况上报体育军训部。

赛前集训和节假日训练由教练员申请,报体育军训部批准。

节假日训练在满足每周三次的基础上方可增加次数,赛前集训按实际次数计算(最多不超过10次)。

2.训练补贴标准:训练补贴5元/次,经批准的赛前集训和节假日训练按10元/次发放。

3.参赛补贴标准:(1)无需开支食宿费的比赛,参赛补贴标准为40元/天〃人,由领队或教练员在比赛中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使用,不得发放到个人。

(2)已含食宿费的比赛不再给予参赛补贴。

(二)运动员比赛奖金发放标准和办法1.发放标准按所获名次的分值发放奖金,标准为国家级200元/分,省级100元/分(浙江省体育局主办或省一级体育类协会定义为省级,浙江省大学生运动会由于其特殊的行业协会主办,为了与下沙本部接轨,各项目为150元/分),市级50元/分(杭州市体育局主办或市一级体育类协会定义为市级级,杭州市大学生运动会中各项目为80元/分)。

2.发放办法(1)单团双计的项目:只计单项名次(定向运动除外),运动员奖金按名次的分值发放(多个单项可累计)。

参加团体项目比赛的运动员按单项名次奖金额的50%发放。

(2)定向运动参加团体项目比赛的运动员按单项名次奖金额的50%发放,如同时获单项奖的取高分发放。

运动员获单项奖可累计,具体标准根据规程规定录取名次按9分制计算(9、7、6、5、4、3、2、1),如果录取名次超过八名的按比例折合成八名计算。

(3)只计团体名次的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按比赛规定人数)的奖金按所获得名次标准发放,替补队员的奖金按降一名次标准发放,属于该队但没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不发奖金。

(4)以上(1)、(2)、(3)条仅适用于计划内比赛,非计划内比赛不发奖金,校本部已发放奖励的,科技与艺术学院不再另行发放。

体育机构教练奖励制度模板

体育机构教练奖励制度模板

体育机构教练奖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体育教练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练员的工作效率和运动队竞技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国体育行业实际,制定本奖励制度。

第二条本奖励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体育训练机构、体育学校的教练员。

第三条奖励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奖励与惩罚相结合;注重实绩,鼓励创新。

第四条奖励形式: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精神奖励主要包括表彰、颁发荣誉证书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奖金、晋升工资、职称评定等。

第五条奖励标准:根据教练员的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团队贡献等方面制定相应标准。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六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七条认真履行教练员职责,努力提高运动队竞技水平。

第八条所带运动队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

第九条所带运动员在国际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

第十条在训练方法、运动科研等方面有创新成果。

第十一条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作出其他突出贡献。

第三章奖励程序第十二条奖励程序分为申报、审核、评选、公示、表彰五个阶段。

第十三条申报阶段:符合条件的教练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核阶段: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真实、完整。

第十五条评选阶段:体育机构组成评选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选,确定奖励对象。

第十六条公示阶段:将评选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表彰阶段:对获奖教练员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励。

第四章奖励实施第十八条奖金设置:根据所获得的成绩和贡献,设置不同等级的奖金。

第十九条晋升工资:对获得国家级及以上奖励的教练员,可晋升一级工资。

第二十条职称评定:对获得国家级及以上奖励的教练员,在职称评定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会:优先安排获奖教练员参加国内外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荣誉证书:为获奖教练员颁发荣誉证书,予以永久性纪念。

第五章惩罚措施第二十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出现违法行为的,取消奖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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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有关问题政策解答
为进一步做好运动员、教练员年度奖金申报审批工作,现对《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运动员奖金标准
1、运动员获得亚洲及其以上各类比赛获奖名次时,奖金标准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运动员贯彻V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29号〉的规定执行。

即:
名次
比赛层次
奥运会
奥运会项目世界
锦标赛和世界杯

非奥运会项目世
界锦标赛和世界
杯赛、世界运动
会、亚运会
奥运会项目亚洲
锦标赛
非奥运会项目亚
洲锦标赛一
200000二
120000三
80000四
30000五
25000六
21000七16000八12000800004500030000220001800015000120009000300001600013000100008000 60005000400015000
120008000
65006000
48004200
33003500
28002900
240026002100230018002、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按主力队员奖金标准按60%执行。

3、业余运动员参加比赛获得奖励名次的,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单项协会确定,所需经费由协会自行解决。

总局按照相应比赛层次奖金标准的30%给予经
费资助(即非主力队员奖金标准的50%)。

4、亚运会只奖励前六名,参赛选手或队伍较少的项目,奖励名次适当减少。

二、关于教练员奖励标准
1、个人项目的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奖金标准给予奖励。

运动员每取得一项奖励名次,给予一份教练员奖金。

2、集体项目的教练员按照主力队员奖金标准的三份给予奖励。

3、团体(组)项目教练员按照运动员成绩奖金标准的1—2 份给予奖励,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运动员人数(人)
1—3
4—6
>7
三、关于集体项目的奖励
集体项目主要指球类项目,如足球、篮球、曲棍球等。

集体项目中主力队员与非主力队员的比例设定为7:3。

主力队员按照相应比赛层次奖金标准给予奖励,非主力队员按照相应比赛层次奖金标准的60%给予奖励。

四、关于团体(组)项目的奖励教练员奖金(份)1
1.5
2
对于报名人数多于颁奖人数的团体(组)项目,按照一场比赛同时上场人数确定主力运动员;其余报名运动员按照非主力队员给予奖励。

五、关于运动员创世界记录、亚洲记录的奖励
运动员在奥运会上创世界记录,按照奥运会第一名奖金标准的60%给予奖励;运动员在其他比赛中创奥运会比赛项目(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世界记录或亚洲记录,按奥运会项目(非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亚洲锦标赛第一名奖金标准的60%给予奖励;
运动员在比赛中,超记录或未取得第一名的,不评发创记录奖;取得比赛第一名并创记录的,其奖金除按奖励名次、创记录两项奖金标准中较高的一项评定外,另按较低一项奖金标准的20%增发奖金。

六、关于举重运动员的奖励总成绩按照奥运项目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抓举和挺举
成绩按照非奥运项目
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总成绩为第一名时,奖励总成绩、抓举、挺举三项成绩;总成绩不是第一
名时,奖励总成绩、抓举、挺举三项成绩之中奖励标准较高的两项。

七、关于未设世界锦标赛或亚洲锦标赛的部分奥运项目的奖励如奥运会项目世界
和亚洲比赛未设锦标赛,只设有杯赛且为最高水平赛
事,经总局批准可考虑参照世界或亚洲锦标赛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八、关于世界杯赛事的奖励世界杯比赛,不奖励分站(系列)赛上取得的成绩,
只奖励总决赛(或年
终总排名、总积分)成绩。

运动员在分站比赛中创记录,按照创记录相应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九、关于团体、个人全能项目的奖励个人项目比赛中既排列了个人奖励名次,又
以个人比赛成绩累计加分重复
计算出的团体、个人全能奖励名次,不评发奖金。

十、关于有功人员奖励比例常规年度,按照相当于该年度实际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
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奥运会、亚运会等综合性运动会的有功人员奖励比例另
10%
行确定。

十一、关于新开展的非奥项目
新开展的非奥运会项目,总局原则上不再给予奖励,有特殊情况的,可由项目中心提出申请,经总局批准后,给予适当奖励。

十二、关于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审批表的填写
(一)各项目中心在申报年度奖金时,由项目部(或国家队)以单项协会名义填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审批表》;
(二)奖金审批表应统一按照A4 格式纸张填报;(三)奖金审批表应以项目为顺序进行填写,运动员姓名栏中不要出现教练员、管理人员姓名;
(四)在奖金审批表备注栏中,应详细标明运动员身份(优秀运动员或业余运动员),以及比赛项目是否属于非奥项目。

(五)奖金审批表经中心办公室(人事部门)汇总后,报人力中心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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