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及流程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操作程序,保证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有序开展,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XX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管理依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包括:(一)固定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二)固定资产按其自然属性、用途和实物形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设备、器具、工具等第三条XX各级子企业包括:(一)XX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全资企业;(二)XX、本条第(一)款所列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XX公司、本条第(一)(二)(三)款所列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单独或合并持股比例最大,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达到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没有使用价值且无修复价值、必须进行清理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报废包括正常报废和非正常报废。
(一)正常报废是指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提足折旧且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报废。
(二)非正常报废是指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因以下原因之一,需要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1.因工艺设置改变和技术进步而遭淘汰,需要更新换代的。
2.严重毁损,使固定资产失去了原有的功能并且无法恢复到正常使用的状态,丧失使用价值。
3.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虽未超过使用年限,未发生毁损,但无法使用;或虽能使用,但性能低劣、技术落后,且无法改造、不能使用、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不经济、严重污染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易发生危险的。
闲置报废资产管理与处置办法
发行版本:闲置和废旧物资管理与处置办法修改次数:1文件编号:页码:1/101 目的为加强XX公司系统内各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废旧物资和闲置物资处理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资产处置管理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子公司、分公司参照执行)。
3术语及定义本办法采用下列定义。
3.1 闲置资产是指企业保证正常生产所必须之外的完好停用资产,并经公司资金财务、行政管理等部门调剂后不再使用的资产。
3.2 报废资产是指由公司或上级部门已经批准报废的资产(工具、设备、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资等)。
4原则4.1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分公司废旧物资和闲置物资均属XX公司资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拆卸、挪用、外借和擅自处理。
4.2 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废旧物资和闲置物资处理的管理工作,统一归口行政后勤或综合管理部负责,财务、督察部门全程参与并进行监督。
4.3 废旧物资和闲置物资处理要坚持严重慎重、公开规范、修旧利废的原则,严格把好报废验审关、处置会审关、招标竞价关、财务验讫关。
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在处理废旧物资和闲置物资过程中,应尽可能提高残值回收率;努力掠搞好修旧利废工作,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益。
4.4 闲置、报废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4.4.1 合法性原则。
资产处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4.4.2 公开处置原则。
资产处置应以招议标或竞价等方式公开进行。
4.4.3 安全、环保的原则。
4.4.4 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5职责5.1 行政后勤或综合办公室是闲置和废旧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公司闲置、报废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开展闲置、废旧资产清查;负责公司闲置、报废资产的处置及闲置资产的对外调剂业务;负责公司报废汽车回收业务;负责对公司报废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负责组织生产、财务、安全、纪检等部门对处置工作进行参与和监督;负责资产调剂工作。
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资产处置效率,规范资产处置管理行为,强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本部资本营运职能,提高下属企业的科学决策能力和决策效率,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xx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到的资产处置项目主要指资产所有权人发生实质性改变或资产使用权、经营权发生较长时间(3年以上)转移的项目。
主要分为:(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二)无形资产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商誉等不具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转让;(三)生产设备、房屋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转让;(四)资产对外托管、租赁、承包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本部及下属全资企业,控股、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xx公司资产处置工作坚持以盘活存量资产、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优化资产结构,支持xx公司主业的发展。
资产处置项目的选项、立项必须符合xx公司集中资源发展主业原则以及符合企业产业定位调整方向。
第五条资产处置工作须依据国家及xx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办理有关手续,以市场为导向,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开展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
第六条 xx公司设立资产处置委员会。
资产处置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xx公司分管资产处置工作的公司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xx 公司办公室、规划发展部、资本经营部、法律事务部、企业管理部、资金财务部、结算中心、监察审计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资产处置委员会向xx公司经营班子会负责,负责对企业发生资产处置行为时所涉及的处置立项、资产评估、价格审核、实施处置、处置结果申报等重大问题进行审核。
第七条资本经营部是xx公司负责企业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对资产处置项目进行审核、跟踪管理。
公司财产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财产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本公司财产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2. 公司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应纳入本制度管理范围。
3. 各部门及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对资产管理负责,确保资产的有效利用和维护。
二、资产采购与验收1. 资产采购需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预算进行,严格按照采购流程执行。
2. 收到资产后,应由专人负责验收,确保资产数量、质量符合采购要求,并做好入库登记。
三、资产登记与台账管理1. 所有资产必须在获得后立即进行登记,建立详细的资产台账。
2. 资产台账应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日期、使用状态、存放地点等基本信息。
3. 财务部门负责定期对资产台账进行审核,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四、资产使用与维护1. 资产使用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者应对所使用资产的保养和维护负责。
2. 定期对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资产处于良好状态,延长资产使用寿命。
3. 对于损坏的资产,应及时报修或报废,不得私自处置。
五、资产盘点与评估1. 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盘点,核对资产实物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2. 对于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价值评估,以反映其真实价值和使用状况。
六、资产处置1. 对于报废、闲置或需要更换的资产,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2. 资产处置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七、责任与处罚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个人或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于在资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定目的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和处置,保证国家和企事业单位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各级地方各类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供生产经营和社会公共服务使用,不易变现的有形资产。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管理体制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协调一致的权责机构。
第五条盘点
各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比对固定资产清册和当年预算,查找偏差和差异,及时调整。
第三章处置
第六条处置原则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合理、安全、便捷、经济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
第七条处置方式
固定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报废和变卖等。
第八条报废程序
报废固定资产应当经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程序审核,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变卖程序
单位需要变卖固定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公开招标或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变卖收入的处理
单位变卖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当上缴国库。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单位负责人。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公司固定资产处理制度
公司固定资产处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的处理流程,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利用、保护和处理。
固定资产是公司重要的组成部分,合理的处理制度可以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和损失。
2. 定义•固定资产:指公司用于长期使用、生产和服务的不易转换为现金的有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等。
•处置:指对固定资产进行出售、报废和捐赠等形式的处理。
3. 责任与权限•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审核和执行公司固定资产处理制度。
•各部门负责定期对所属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并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固定资产处理申请。
•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处理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公司政策决定是否批准。
4. 固定资产处理流程4.1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流程4.1.1 提交报废申请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发现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报废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资产名称、型号、规格、编号;•资产报废原因和情况说明;•资产处置方式的建议;•鉴定或评估报告(若适用)。
4.1.2 审核报废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收到报废申请后,将启动审核流程,具体包括:•核对报废申请中的资产信息和报废原因;•评估资产是否能够修复和再利用;•根据公司政策和实际情况,决定资产报废的方式和时间。
4.1.3 报废资产处理经过审核,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报废申请后,执行以下操作:•对固定资产进行标记、注销或封存;•将报废资产的相关信息记录于固定资产台账;•根据公司政策和实际情况,决定报废资产的处理方式:–内部直接处置:将报废资产分配给需要的部门或员工;–外部委托处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拍卖、出售或回收;–捐赠:向社会公益机构或慈善组织捐赠报废资产。
4.2 固定资产转移处理流程4.2.1 提交转移申请当固定资产需要由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时,原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转移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资产名称、型号、规格、编号;•资产使用部门变更原因和情况说明;•资产转移的目的和预期效益;•资产交接日期和方式。
xx集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集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结合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处置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集团所属全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集体企业和集团所属事业单位按照现行监管体制,参照本办法管理。
拥有实际控制权企业包括:集团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行集团统一领导与所属企业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集团相关部门根据分工负责审批集团及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以及报送xx审核批准程序。
直属企业对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后报集团审批。
第五条集团及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原则上须在xx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交所”)公开进行,应按照产交所相关交易制度、交易规则和工作流程规范履行相关程序。
第六条集团党委会研究讨论是集团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决策事项须经集团党委会研究讨论后,逐级由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做出审议。
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第七条集团负责审核、决定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集团xx部按照xx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八条直属企业负责审核、决定其所属企业产权转让事项,报集团审批。
第九条直属企业向集团请示产权转让事项的审核、备案时,应当向集团xx部报送以下材料:(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二)产权转让方案;(三)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四)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五)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六)拟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还应提交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报告、产权转让协议和受让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转让其对公司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公司产权转让);(二)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公司增资);(三)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公司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职责:(一)战略发展总部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资产交易流程;2、负责组织开展集团公司产权交易具体工作;3、负责组织审批子公司资产交易行为,监督指导子公司开展资产交易转让具体工作;4、负责组织、审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资产交易涉及的评估、备案等相关工作;5、负责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资产交易事项的监督检查及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二)资产财务总部1、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资产交易涉及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2、参与制定集团公司资产交易管理制度;3、参与集团公司资产交易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制订、转让价格、转让价款支付等相关工作;4、参与子公司资产交易行为的审批,负责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指导。
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流程第三章资产处置的一般管理要求第一节资产转让、置换第二节资产出租第三节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第四节其他管理要求第四章资产无偿划转第五章违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资产处置是指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或灭失的合法行为。
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置换、无偿划转、捐赠、出租、许可使用、以资产对外投资、以资抵债、征收。
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灭失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坏账核销、放弃、无偿收回。
第四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存货等有形资产,以及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条资产处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盘活存量资产为目的,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以及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优化集团公司或成员单位的资产结构,有利于集团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第六条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其他成员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第七条拟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处置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八条资产处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处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是指集团公司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xx公司资产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采购、使用、保管和报废等管理,保证xx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xx公司固定资产和低易耗品的管理。
第三条根据资产的价值和使用年限,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类。
1、固定资产: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含2000元),或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有形资产。
2、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各种办公用品等,使用年限可长于1年。
第四条资产编号的设置。
所有在本制度管理范围内的资产必须统一编号,资产编号由资产类别+物品类型+购买年月+物品编号组成,具体说明如下:(一)资产类别分固定资产(简写GDZC)和信息资产(简称XXZC)、逻辑设备(简称LJSB)、物理设备(简称WLSB)填列;本制度所列资产包括:1.信息资产:包括数据库、数据文件、电子数据表、命令执行文件、手册以及支撑程序和人等。
2.逻辑设备:包括系统、应用软件和开发工具等。
3.物理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等4.固定资产:登录卡、移动电话、各种类型的媒介、低值易耗品、家具和房屋等。
(二)物品类型编号:固定资产按房屋及建筑物(简写JZW)、运输工具(简写YSGJ)、设备(简写SHB)、工器具(简写GQJ)、其他(简写QT)填列。
固定资产的分类说明如下:1.房屋及建筑物是指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所有房屋和建筑物;2.运输工具是指xx公司各部门使用的所有权属于本单位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3.设备是指企业常用的办公、事务方面的设备及企业所有专门用于某项工作的设备,一般分机械设备和电子设备;4.工器具是指本单位为生产产品、维修等购买的工具、器具。
(三)低值易耗品按办公桌(简写BGZ)、办公椅(简写BGY)、文件柜(简写WJG)、电器(简写DQ)、电子(简写DZ)、工具(简写GJ)、其他(简写QT)填列。
XX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完善资产运作程序,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资产评估和财产保险管理等.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归口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生产部门负责实物资产管理和技术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公司(代表处)、内部核算电厂、全资及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五条集团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和分类折旧率另行制定。
第六条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管理基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按集团公司预算平衡后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执行。
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应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如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各单位固定资产购建、技改、修理应根据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程序,对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招标.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第七条各单位固定资产有偿调拨、出租、出借管理单位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报集团公司备案:原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公司审批。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应实行有偿原则,按照该资产的应计提折旧、合理收益和税金核定出租、出借的租金.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八条固定资产毁损、盘亏、报废管理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盘亏及待报废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申请处置。
单项资产原值超过30万元的毁损、盘亏和报废资产,报集团公司审批。
单项资产原值不超过30万元的毁损、盘亏和报废资产,由各单位自行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利用公司各项资产,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资产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两类。
固定资产是指长期使用和持有的、价值较高、使用寿命较长的各类资产;流动资产是指公司流动性较高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采购、入库、使用、报废、清理和处置工作,各部门负责按照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正确、合理地使用本部门的资产。
第四条公司员工应当爱护公司资产,妥善保管公司的物资和设备,不得私自摆弄、乱用公司资产,并定期对所负责的资产进行盘点和检查。
第五条公司严禁擅自处置公司资产,也不得将公司资产以抵押、出售或转让给他人。
第六条公司各项资产应当按照合理的分类、管理和使用标准进行存储、维护和保养。
严禁大规模购买不必要的资产,对于资产的使用要精打细算,发挥最大的价值。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七条公司每年都要进行固定资产清点工作,将清点结果与固定资产台账进行记录核对,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公司每年都要进行固定资产评估工作,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以便合理配置和利用资产。
第九条公司固定资产需要维修时,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保持资产的正常运转,并将维修保养情况及时记录。
第十条公司固定资产的报废程序应当严格遵循公司相关政策,经过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公司固定资产的转移、借用、租用等行为必须经过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负责定期对所负责的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资产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三条公司离职的员工必须交回所负责的固定资产,并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和清点。
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第十四条公司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和应收账款等。
第十五条公司现金管理应当遵循资金安全、高效利用的原则,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公司存货管理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流程和库存管理规定进行,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和质量检查,并做好存货的统计和报告工作。
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流程第三章资产处置的一般管理要求第一节资产转让、置换第二节资产出租第三节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第四节其他管理要求第四章资产无偿划转第五章违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资产处置是指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或灭失的合法行为。
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置换、无偿划转、捐赠、出租、许可使用、以资产对外投资、以资抵债、征收。
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灭失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坏账核销、放弃、无偿收回。
第四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存货等有形资产,以及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条资产处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盘活存量资产为目的,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以及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优化集团公司或成员单位的资产结构,有利于集团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第六条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其他成员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第七条拟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处置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八条资产处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处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是指集团公司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XX集团公司闲置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XX集团公司闲置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加强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闲置资产管理,根据《XX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闲置固定资产(以下简称闲置资产)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完好资产:(一)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未达效用年限,且具备使用价值的;(二)购进两年以上未能投产的;(三)变更计划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四)在已关、停、并、转等设施范围内,经有关职能部门检验、评价,具备使用价值的。
闲置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调剂优先原则。
闲置资产调剂应优先考虑在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内部企业间进行,内部不能调剂的资产再对外处置;(二)效益优先原则。
闲置资产处置应优先选择方案可行、经济效益好、能带来现金净流入的处置方案,最大限度降低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收益;(三)公开处置原则。
闲置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所属单位及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集团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是集团公司闲置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一)制定、修订集团公司闲置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闲置资产清查和闲置资产信息统计;(三)组织闲置资产鉴定;(四)组织闲置资产的处置;(五)建立闲置资产调剂信息平台及信息发布;(六)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闲置资产管理。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资产设备管理部门是本单位闲置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一)清查、盘点闲置资产;(二)初步鉴定和申报闲置资产;(三)闲置资产的实物管理;(四)闲置资产处置的实施;(五)闲置资产调剂信息平台的数据维护。
第三章闲置资产日常管理闲置资产清查(一)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根据资产清查工作安排,统计本单位闲置资产信息;(二)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每半年对闲置资产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集团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闲置资产核查时,对于本单位内部已经调剂利用的闲置资产,应填报《XX集团公司闲置资产调剂信息统计表》。
清算资产接管、处置规定
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资产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X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XXXX公司)清算组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保障XX公司清算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清算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清算组的资产,包括XXXXXXX公司解散时所拥有的公司经营的全部财产、享有的债权、享有的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和权益。
第二节公司资产的接管、清理第三条XXXXXXX公司清算组成立后,应当立即着手接管、清理公司资产,具体包括:(1)实物的清查、登记:包括库存现金的清查登记、清查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的清查与登记、库存材料和产成品的清查和登记等;(2)债权的核实与登记;(3)债权确认;(4)公司对外投资情况的清查;(5)对公司享有的其他权利进行登记。
第四条对由其他公司占有的XXXXXXX公司资产和权益,应当组织专人要求回收公司财产。
第三节公司车辆的管理第五条由综合组汇同财务组对原XXXXXXX公司所有车辆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并需对车辆的发动机号、大架号等进行核对,做到证照相符、证件与车辆相符,然后将全部车辆集中存放于统一的地点,未经清算组组长(或授权代表)同意不得动用。
车钥匙和行驶证等由财务组统一保管。
第六条清算过程中,如必需使用车辆的,应当报经清算组组长(或授权代表)同意后办理用车手续。
车辆使用完毕应当及时交回,并履行相关交接手续。
第四节清算期间资产的管理第七条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公司资产的清理和管理,确保公司资产不流失。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未经清算组集体讨论同意不得处理公司任何资产。
对必需处理的公司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字确认,提交清算组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法院备案。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第三款“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规定,在公司清算期间,不得处分公司资产对于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闲置报废资产管理与处置办法
发行版本:闲置和废旧物资管理与处置办法修改次数:1文件编号:页码:1/101 目的为加强XX公司系统内各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废旧物资和闲置物资处理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资产处置管理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子公司、分公司参照执行)。
3术语及定义本办法采用下列定义。
3.1 闲置资产是指企业保证正常生产所必须之外的完好停用资产,并经公司资金财务、行政管理等部门调剂后不再使用的资产。
3.2 报废资产是指由公司或上级部门已经批准报废的资产(工具、设备、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资等)。
4原则4.1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分公司废旧物资和闲置物资均属XX公司资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拆卸、挪用、外借和擅自处理。
4.2 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废旧物资和闲置物资处理的管理工作,统一归口行政后勤或综合管理部负责,财务、督察部门全程参与并进行监督。
4.3 废旧物资和闲置物资处理要坚持严重慎重、公开规范、修旧利废的原则,严格把好报废验审关、处置会审关、招标竞价关、财务验讫关。
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在处理废旧物资和闲置物资过程中,应尽可能提高残值回收率;努力掠搞好修旧利废工作,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益。
4.4 闲置、报废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4.4.1 合法性原则。
资产处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4.4.2 公开处置原则。
资产处置应以招议标或竞价等方式公开进行。
4.4.3 安全、环保的原则。
4.4.4 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5职责5.1 行政后勤或综合办公室是闲置和废旧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公司闲置、报废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开展闲置、废旧资产清查;负责公司闲置、报废资产的处置及闲置资产的对外调剂业务;负责公司报废汽车回收业务;负责对公司报废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负责组织生产、财务、安全、纪检等部门对处置工作进行参与和监督;负责资产调剂工作。
XX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XX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16年6月24日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X国资发【2016】XXX号、集团财字【2016】XXX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公司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XX 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和本公司转让对外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股东对本公司增加资本的行为和本公司对所出资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本公司的投入除外;(三)本公司及所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本公司负责对所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子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第六条本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由总经理直接领导。
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第一节职责第七条本公司企业产权转让工作由1号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节审批和工作流程第八条当本公司需要对外进行产权转让时,由1号部门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提出《产权转让可行性方案》。
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条《产权转让可行性方案》应当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形成初步意见,经党政联席会形成决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报董事会,形成书面决议.第十条将董事会书面决议报集团公司审核.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报国资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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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流程第三章资产处置的一般管理要求第一节资产转让、置换第二节资产出租第三节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第四节其他管理要求第四章资产无偿划转第五章违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资产处置是指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或灭失的合法行为。
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置换、无偿划转、捐赠、出租、许可使用、以资产对外投资、以资抵债、征收。
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灭失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坏账核销、放弃、无偿收回。
第四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存货等有形资产,以及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条资产处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盘活存量资产为目的,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以及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优化集团公司或成员单位的资产结构,有利于集团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第六条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其他成员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第七条拟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处置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八条资产处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处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是指集团公司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流程第十条一次性处置资产(不包括股权)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审批。
审批流程:(一)成员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附集团公司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资产处置的意见,上报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审核;(二)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会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成员单位资产处置的必要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不同意资产处置的,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应给出解释性意见和其他处理建议;(三)通过审核后,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并对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四)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在XX公司集团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另外选聘二家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五)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在履行省政府国资委的审.批手续后,向成员单位下达资产处置批复,监督成员单位开展资产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审批流程:(一)成员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附集团公司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资产处置的意见,按照集团公司议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核;(二)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资产运营管理部门批转成员单位资产处置申请后,履行本办法第十条(二)至(四)项审核程序;(三)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编制资产处置议案,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办公会审议;(四)审议通过后,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履行省政府国资委审批手续,通知并监督成员单位开展资产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权属于集团公司的资产,由集团公司资产使用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第十三条一次性处置低值易耗品原值在3万元以下,其他资产账面净值在3万元以下,或处置资产收益低于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成本的,可不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但应由资产所属单位安排3个以上有关人员在处置现场见证,并出具书面见证意见。
.第十四条资产处置完成后,成员单位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资产相关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报备资产处置合同、实物资产交接记录、资产权属变更记录等资料,并按照报备结果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资产无偿划转的审批流程,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产处置的一般管理要求第一节资产转让、置换第十六条申请资产转让(置换),应当提报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文件;(二)有关决议文件;(三)资产原值凭证;(四)资产权属证明;(五)处置方案(草案);(六)处置合同(草案);(七)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八)法律意见书;(九)风险评估报告;(十)其他材料。
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资产的,还需提报转让资产的必条第(一)、(二)项情25要性及受让方情况;属于本办法第形的,可不提报资产评估报告,仅提报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转让的单项资产原值在80万元以上,批量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一次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省政府国资委或集团公司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次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
经两次信息披露仍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机构同意后,可以再次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次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50%。
经三次信息披露仍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机构同意后,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废旧物资管理的制度处置。
第十八条转让的单项资产原值在80万元以下,批量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第一轮协商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省政府国资委或集团公司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
经第一轮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机构同意后,可以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协商。
第二轮协商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50%。
经两轮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机构同意后,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废旧物资管理的制度处置。
第十九条除非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资产置换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资产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受让方确定后,成员单位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资产转让(置换)合同,转让(置换)双方不得以转让(置换)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资产置换合同生效后,置换双方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或转移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会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万元的;1000转让价款超过(一).(二)成员单位有特殊需求的;(三)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会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后,认为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其他情形。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成员单位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及其各级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之间进行资产转让的,经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第二十五条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资产,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省政府国资委或集团公司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一)集团公司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集团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二)属于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公司的成员单位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成员单位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
.第二节资产出租第二十六条资产出租是指成员单位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或管理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资产出租包括资产对外托管、承包。
第二十七条除出租下列资产外,资产出租可不履行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审批程序,而应在出租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出租合同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备案:(一)土地、整栋建筑物、构筑物;(二)整条生产线、整个生产车间、整个厂或整套业务;(三)其他重大资产。
第二十八条出租单项资产的,可不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清产核资、评估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申请资产出租,除提报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二)、(八)、(九)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报资产出租合同(草案)和资产出租方案。
资产出租方案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出租资产目的及可行性、资产明细清单、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成员单位之间出租资产的,可采取非公开协议出租方式。
第三十一条资产出租的招租公告应在市级以上级别公众媒体上发布,公告期不少于5天;招租结果应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三十二条资产出租的租金不得低于同期同类资产市场租金水平。
与市场租金水平不具有可比性,或成员单位之间出租资产的,租金不得低于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
资产出租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及供暖等关联服务的,租金应包含提供关联服务的费用,不得为承租方无偿或者低价提供关联服务。
第三十三条出租资产时,应与承租人依法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应重新招租。
第三十四条出租方应定期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出租资产出现严重破损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租方索赔。
第三十五条出租资产期满收回时,出租方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资产状况完好,附属设施齐全的,退回保证金;否则,视情节依据租赁合同扣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出租方应向财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对是否扣除保证金,以及扣除多少做出明确说明。
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第三节.第三十六条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许可使用,由集团公司无形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无形资产许可使用申请,应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已摊销价值、预计使用年限、己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等。
第三十八条接到无形资产许可使用申请后,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应会同无形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组织对拟许可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