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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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城建总包经营发【2009】6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工作,加强竣工工程结算力度,合理组织经济收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总承包部所属分公司、项目和集团公司委托管理项目对业主的结算。

第三条工程项目结算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涉及经营、技术、生产等多个部门,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

第四条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府法规、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合理有效的原则;严格执行结算文件的审核程序,做到计量准确、内容完整、各项费用计取全面、合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经营管理部是结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工程项目结算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经营人员业务培训、经验交流、专题研讨;

(二)指导、协助或审核、监督项目的结算编制;

(三)协助集团公司对工程总承包部所属项目进行工程结算稽查;

(四)指导和监督项目结算资料收集、归档。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是结算管理的实施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结算会审;

(二)负责工程项目结算的编制、报送及洽谈;

(三)负责工程项目变更、索赔资料及纠纷、诉讼所需证据的收集、整理、编制;

(四)项目经理部结算工作分工及责任:项目经理、项目预算人员无论其人事关系如何变动,均需将该工程结算工作负责到底。项目经理是项目结算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结算组织和审批工作,项目经营人员为结算工作的业务责任人,项目生产、技术、财务人员负责配合结算责任人完成结算工作,包括施工过程中提供施工、技术、物资、人力、机械、费用等方面资料,承担因资料或提供证据不足造成结算损失责任。

第三章洽商及索赔管理

第七条项目实施或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或社会因素及因需要所发生的设计修改、洽商变更,造成我方经济支出增加、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均应向业主及时办理签认。不能及时办理的要有当时施工情况的图片或录像资料,以便补办签认。

第八条由于业主或社会因素的影响造成项目不能正常实施或施工中断,项目经理部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有效地办理签认手续,注意日常的资料积累。

第九条设计修改或洽商变更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知情人、项目、部位、数量、延误工期、发生费用、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经办人签字及签证日期。

第十条各种变更、洽商签证记录、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等由现场负责施工的技术、生产、经营人员办理,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检查、落实,杜绝竣工后出现资料不全,业务人员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项目经营负责人应会同项目部生产、技术认真研究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技术、工程及其他有关业务人员在办理洽商、签认时要有经营意识,适当规避合同风险,提高洽商、签认的经济价值。

第十二条各种变更、洽商签证记录应及时送交预算人员,预算人

员要核实资料的完整性,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编制费用文件,并送业主、监理单位审批,经营管理部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当出现重大索赔事项时,项目经理部应在28天内(或按合同约定)以书面信件正式向业主、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书,并取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索赔通知书的内容包括:索赔事项的名称、相应的合同条款、索赔要求和索赔清单。

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无正当理由,对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和索赔报告不予确认,对变更价款、工期有异议时,应请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纠纷处理办法解决。

第十五条为避免企业损失,确保项目部权益,合理处理工程索赔业务,大型、重点项目在工程中标后、工程实施前应编制《项目变更、索赔管理工作规范》,以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四章工程结算管理

第十六条具备阶段结算条件、工程竣工并取得核验证明或因故停缓建办理确认手续后,项目经理部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整工程结算书,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结算会审,签署会审意见。在报送业主或监理前10天报工程总承包部经营管理部审核,经营管理部在5天内组织结算会审,项目部根据会审意见对结算进行修改装订后报送业主或监理审定。

第十七条工程结算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结算书封面;

(二)编制说明;

(三)工程结算费用汇总。包括工程合同造价、合同外增加费用、历次洽商变更及索赔金额、暂估价差调整以及其他按招标文件、合同及政府有关文件可以调整的费用;

(四)洽商变更及索赔依据;

(五)其他

第十八条工程结算文件报送业主或监理时,项目部应做好签收登记。结算经办人应及时了解、掌握业主或监理单位审核进展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业主未提出异议时,可视为同意结算报告,应尽快形成法定文件。当业主或监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时,可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施工合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经调解无效时,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公诉。

第十九条接到结算审批单后,将原件和完整结算资料报经营管理部;并对该工程进行结算总结,分析结算结果和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在一个月内将结算总结报告报送经营管理部。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部应在三个月内或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结算工作。

第五章结算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工程造价与结算具有可追溯性,方便调查,项目经理部要分类建立资料登记台帐和明确保存方法和保管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归档资料要随时积累,结算完成后一个月内将结算资料装订成册,报公司经营管理部1套(统一为A4,非A4纸折叠成A4纸大小),结算资料最迟在审计报告成立之前报送。其主要内容为:(一)封皮、目录、结算确认单、工程概况;

(二)结算总结;

(三)工程结算文件;

(四)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合同附件);

(五)竣工验收单;

(六)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重点工程和有代表性的工程竣工后,应进行资料分析,作为检验企业管理水平及以后投标报价的决策依据。

第六章奖罚办法

第二十四条为尽快完成工程结算,为工程款及时回收创造条件,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业务考评与奖罚办法,并上报工程总承包部,经审批后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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