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4(答案解析)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以下属于商标评审诉讼案件结案方式的有( )A.裁定准许撤回起诉B.判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C.判决维持评审决定D.裁定驳回起诉正确答案:A、C、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2.下列不属于专利侵权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的是()。
A.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B.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利润的70%作为损失赔偿额C.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D.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专利侵权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计算方法:(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其算术式可以表示为:每件侵权产品所获利润*侵权产品销售总数=侵权利润)。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故本题选择B选项。
3.下列属于某一专利权人设立全资子公司从事专利联盟管理模式的是()。
A.索尼、先锋和LG等三家企业伞将其所有的光存储和视频专利向飞利浦授权,飞利浦整合全部专利,向用户提供一揽子许可B.马可尼团队创立了Avanci——一个汇集了超过3/4的拥有2G、3G、4G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的物联网专利许可平台C.时代华纳、日立、松下等公司组建的6C专利联盟把专利都委托给东芝公司管理。
D.索尼、飞利浦、哥伦比亚大学等相关机构和Cable Television Laboratories公司共同组建了独立于专利权人之外的MPEG LA公司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A选项属于各专利权人委托其中某一专利权人管理专利联盟的模式。
B选项是一个专利许可平台。
C 选项属于某一专利权人设立全资子公司从事专利联盟管理模式。
D选项属于独立于专利权人之外的专利联盟公司管理模式。
同一销售行为同时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同一销售行为同时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赔偿数额如何计算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各种在线销售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便捷的购物方式,同时也给商家带来了更大的销售机会。
然而,在销售过程中,有些商家为了谋取不当利益,不顾法律法规,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和商标权。
那么,这种同一销售行为同时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的赔偿数额该如何计算呢?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角度探讨这个问题。
一、同一销售行为同时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保护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分别对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侵权行为等做了详细规定。
在具体的判定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而言,同一销售行为同时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有以下两种情况:1.同一商品或服务使用了他人的著作权和商标权例如,在销售某品牌手机的时候,商家把该品牌手机的外包装、说明书或使用指南,甚至是手机自带软件的界面等都复制了下来,这就侵犯了其它企业的著作权。
而如果这些手机的商标标识、形状、颜色等与原来品牌的商标标识、形状、颜色相同或相似,那就构成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使用他人的著作权代表其销售商品或服务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商家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了别人的著作权,来达到某种宣传营销的目的。
比如,在微信群里,这家商家上传一张图片,图片上有一张写着某品牌名字的特色汽车。
这张图片原本是某汽车品牌的宣传广告,而这家商家没有得到授权,就无权使用该广告。
商家使用该广告内容就侵犯了著作权。
二、同一销售行为同时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对于商家侵犯别人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受侵权人有权向商家进行赔偿。
具体的赔偿数额应该如何计算呢?1.对商家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一般而言,商家的侵权行为会给受侵权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有时候是被取代了,有时候是营销受到了影响,等等。
这时,法律会给受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的侵权判定及赔偿责任探析
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的侵权判定及赔偿责任探析《商标法》规定,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是“善意侵权”即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这里善意侵权的性质仍属侵权,只是侵权人因善意而免除赔偿责任,但仍应承担如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品等其他民事责任。
在实践中,“善意侵权”如何判定,“恶意侵权”销售者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
“恶意侵权”的销售者又可分为提供了来源但不合法、没有能力提供来源及故意不提供来源等几种情形,每种情形确定的侵权赔偿责任有无区分。
对那些有能力提供来源却拒不提供的销售者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接近生产者的赔偿责任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没有统一的尺度,笔者试结合审判实践及赔偿责任法理对以上问题作出回答。
一、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销售者(一)销售者的分类由于《商标法》已经将销售行为单独列为商标侵权行为,因而,本文所称销售者指商品或者劳务由制造商传递给最终消费者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中间成员,即管理学中所称的中间商。
中间商主要包括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
[1]1.代理商代理商指企业以代理人的身份,以代理企业的名义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其经营风险由被代理的厂商承担。
代理商只是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2.批发商批发商指为了进一步加工和转售而进行大宗商品买卖的商业企业,它们处于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服务对象是生产企业和零售商。
批发商通过向生产企业购进商品,利用自己的销售网络把产品销售出去。
批发商又可分为商人批发商、经纪人和代理商、制造商和零售商的分部和营业所、其他批发商。
[2]3.零售商指将商品以零售价格卖给最终消费者的企业,是商品流通的最终阶段。
以出售新产品的系列可以零售商可以表现为特营商店、百货商店、超级市场、方便商店、综合商店、超级商店、巨型超级商业及服务性商店[3]。
(二)销售者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独立诉讼地位第一,销售者侵权行为具有独立性。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中单独规定销售行为构成侵权,而生产行为包含在该条第(一)项中,可见,法律对于生产、销售侵权行为的规定是各自独立的,相互并不以对方承担责任为前提和基础。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原则;是指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准则..我国侵权行为法坚持公平、等价的民法原则;以实际损害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基本依据;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使其损害得到救济;也保障了加害人不负担非本人行为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侵权行为法中的损害赔偿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等等..下面;作者仅就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原则中的三个原则略作分析..一、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其行为造成的实际的财产损失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全面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简言之;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由于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对商标权的侵害不会造成受害人的现实财产的减少..因此;一般说来;商标侵权不会产生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则成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部分..间接损失是一种可得利益的减少;而不是既得利益的减少..这种损失有一种未来的可能性;而不是现实原已然性..所以赔偿是对权利人利用该权利在经营中应创造出;但因遭受损害而未创造出的价值的损失赔偿..根据全面赔偿的原则;要使侵权人得不到侵权利益..但如果要侵权人赔偿其他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受害人的损失;这对于侵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在此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所受损害与侵权人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然;要受害人举证证明其所受全部损害系侵权人所为是困难的;在此需要将举证责任倒置;侵权人只要证明其侵权行为所侵占的市场份额;即可以免除其他市场份额被侵占致使权利人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全面赔偿的原则;将为消除财产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列为赔偿范围是很必要的..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就不权导致权利人因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进行的调查、制止侵权行为以及对财产损失的估价的行为;因而也就不涉及支出的费用;如估价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更谈不上这些费用的赔偿和负担问题了..这种结果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尽管其结果比较间接;但由于过错在侵权一方;因此由侵权人承担这种责任是合理并正确的..德、美等国的律师诉讼代理制度中规定;胜诉方聘请律师的费用;可请求败诉方赔偿;日本亦采取律师费用赔偿制..而TRIpS第45条第2款更是全面肯定了律师费包含在赔偿费用的范围之内..我国法律至今尚未将律师费用列入赔偿范围;是与全面赔偿原则不相符的..幸运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些法院在一些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中;已经开始尝试将律师费等维权费用计入损害赔偿的范围..如1993年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太阳城商场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方面就作出了较大的突破:不仅将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润答为原告的损失;而且将碑为罅侵权所支出的费用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视为原告所受的损失;并在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原告商业信誉的受损情况等基础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一定的商誉损失;加大了对侵权者的制裁力度;充分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此举不仅符合立法本决;在实践中亦被各界所赞同和接受..二、衡平原则衡平法是英美法的概念;它的基本含义是公平、合理、正义;同进也包含更为重要的意义;即自然正义和合理准则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当适用某一法律的一般原则处理特定案件出现明显的不公正的后果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可以应用衡平法;作出符合公平、正义、合理的判决;以救济适用变通法的不足..现代各国法律多将救济依照普通法判决出现某种不公平的后果而应予以纠下的原则;称之为“衡平原则”..在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中;与衡平原则相通的赔偿原则;是“考虑不如人经济状况原则”..这一原则的称谓;起源于原苏联民法理论..五十年代建立我国民法理论体系时;开始使用这一概念;并沿用至今..这一概念的基本精神就是衡平;使法院处理的结果更加符合公平、合理、正义的要求..因此;衡平原则也就是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只是内涵更宽一些;涵盖的内容更加丰富;使其在使用其他赔偿原则确定的赔偿范围造成不公平结果时;发挥衡平法的作用;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纠正不公平的后果..同时;使用衡平原则的概念更简洁;更具法律术语的特点..全面赔偿原则与衡平原则正是科学性与可行性之间的关系;全面赔偿是以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为实现条件的;若其无力全面赔偿;也只能在赔偿限度内进行..衡平原则是对全面赔偿原则的补充;是现代侵权法理论所强调的..换言之;在确定损害赔偿时首先要适用全面赔偿原则;以满足受害人的要求和利益;只有在侵权人经济状况不佳;无力全面赔偿的情况下;才考虑减少其一定数额的赔偿责任;以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额..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在法官享有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时;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显得尢为重要..三、法定赔偿原则已经有很多学者提出;在难以完全准确的确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状况;并且不能通过其他方法确定侵权人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即建立法定赔偿制度..如何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制度;目前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对侵权成立;但确认侵权损害赔偿额缺乏证据的情形;应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最低赔偿金额..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每件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一定倍数作为法定赔偿额..第三种观点认为;由于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差异很大;侵权损害的后果也不尽相同;因此应当根据其价值大小;侵权损害的后果等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定赔偿金额幅度..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若干总是的意见中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一般应赔偿被侵权人人民币1万元至30万元;对于拒不悔改;有侵权前科或造成严惩后果的侵权行为人;其赔偿被侵权人的金额可至人民币50万元..在适用该规定时;庆考虑侵权人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手段和情节、侵权时间和范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给被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或商业信誉损失等因素..法定赔偿额制度的建立;如上海高院的新措施;可以成为权利人选择计算损失的依据之一..权利人可以根据损害速写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选择一条促护其权益的最佳途径..一旦权利人选择以法定赔偿的方式由法官来确定其损失;就不必再承担有关损失或侵权人侵权利润的举证责任..而且权利人在起诉前即或知道其应得到的赔偿数额;故在提出赔偿诉请时;就会将较合理的赔偿数额提交法院;防止出现“得不偿失”的诉讼结果..相对的;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前也可以了解一旦被判定侵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已进入诉讼程序;侵权人认为权利人所提出的赔偿额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提出异议..由此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利润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侵权人身上;减少了被侵权人无法举证的困难;简便了案件的审理;降低了当事人缠讼的可能;有利于双方在庭外或庭内调解解决..提高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知识产权在法制环境中向生产力的转化..第三章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以商标法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侵权赔偿额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限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被侵犯人可按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指除成本和税金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上述两种计算方法;被侵人有选择权..”此批复在一定适度上进一步规范了商标未能赔偿计算方法的操作;但鉴于时间已过十年之久;面对大量新型诉讼案件;审判实践中已难于适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看似简单明确;但在诉讼实务中远非如此;其难眯主要是以下两人方面..一是侵权人因侵权和为获取利润核算进;如何界定“侵权所得利润”;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看法;亟等解决..首先是以于利润的认定..“利润”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根据来源不同可以分为生产利润销售总额扣除生产成本、销售利润生产利润扣除销售成本、经营利润销售利润扣除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和税后利润经营利润扣除后的利润;即纯利润等等..那么;批复中的利润究竟是指上述的那一种批复解释“侵权利润”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润;那么;“成本”范围又如何界定;是否包括管理部门的费用目前通行的处理方法是将利润理解为销售利润;即扣除生产成本和销售成三的所有利润..其次是对于销售数量的确定..一些处于特殊情况下的产品该如何处理;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1、库存品..由于库存品尚未进入流通领域;未对商标权人的市场造成实质性的侵害;不应计入销售总数..如侵权人愿意折价购买存品的;可以收买;否则予以销毁..2、在代销、经销过程中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二者法律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代销产品的所有权还未转移;虽然已对侵权专用权人的市场造成了一定的潜在损害;但仍按库存品处理..经销产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已实质性的进入了流通领域;构成了对权利们品销售市场的实在威胁;应计处销售总数..3、退货的侵权产品..因产品质量有其他原因;被退货的侵权产品应按库存品处理.. 二、按不低于商标使用费赔偿很多学者认为;商标侵权赔偿应从专利侵权赔偿方法中获得启示;按不低于商标使用费的金额来进行赔偿..虽然;这为商标赔偿的计算又地加了一种方法;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商标使用费并非是一个单一、恒定的概念;而是一个不确定的、尚有待于细化的概念..商标使用强;在权利人许可使用的方式、当事人约定商标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规模、期限等的不同而不同..商标使用费的非恒定性还体现在发生侵权事实灾害时;权利人对其商标并非都作出某种方式的许可..如果尚未作出可否选择一种作为计算损失的方法如果已选择的是普通许可;那是否还可以选择对已有利的独占许可另外;许可使用费是一种合同行为;其费用为当事人协商确定;那么;事后选择许可方式按市价确定使用费;对双方当事人都有不公之虞..三、按商标设计费确定商标价值;核算赔偿额大多数商标是由申请人委托商标事务所、工艺美术学院等专业人员设计完成;由商标申请人支付一笔商标设计费用..该费用系合同双方合议一致而具有相对的客观性..法官可以借用商标设计费数额;责令侵权人提供使用他人商标的数量;平均商标设计费后核定每一个商标的价值;再去用该商标价值乘以非法使用他人商标的总数;作为侵权赔偿额..采用商标设计费来核算侵权赔偿额;可能因各案涉及到商标设计费用多少出现核算后赔偿额的差异..对此应意识到商标是无形资产;无论是企业家还是法官;都不可能人为的制定出通用的价值标准;商标设计费用是当事人自愿协定的金额;代表着设计得和委托者共同的价值观念;差异的出现亦是合理和正常的..当然;这一点也导致了本计算方法适用上的局限性..四、以商标销售区域范围和广告资金投入核定赔偿额生产者和经营者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从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商品、服务地域范围的比例可以看出侵权行为事实的区域;核算侵权商品在市场上挤占的份额..如果在知道商标专用权人在此商品上投入的广告费用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广告业的调查统计证实的广告费用一般可为其商品、服务带来20%的增长;即20%的回报率;法院可以核算出商标侵权的赔偿额.. 本计算方法的适用还需要注意对被侵权人回报的估算;还可能是法官面临的最大困扰..如果案件中当事人有外国企业;法官可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广告投入费用的回报率;如果是国内当事人之间的诉讼;采用多少数额的回报率的确是一个难题..五、以无形资产评估来核定侵权赔偿额世界各国都有较为完善的无形资产评估体系;而世界上众多的驰名商标大多价值不菲..而我国的商标价值评估主要是以商标权转让和许可使用为内容的..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遇到的是有相当数量的商标权许可使用和转让时;并未作出价值评估;主要由转让双方自行定价;合议而确定价值..为此;有观点认为;如果被侵权人已提交商标评估价值标准;侵权赔偿数额可以直接计算认定;也可以在诉讼中委托评估机构;对被侵权商标作出价值评估..商标价值是商标权人在整体上拥有的无形资产价值;包括商标收益现值、商标比例收费率、商标的定额收费等项目;而最终评估的商标价值代表的是正常转让和许可使用时的价值..法官在运用此项商标价值时;必须核定商标侵权行为人使用他人商标而生产的产品数量;扣去成本和税收后才能确定赔偿额..在诉讼中;如果被侵权的商标未作评估;或现有材料已无法再作评估时;法官可以借助商标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转让费或许可费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六、综合侵权行为人主观恶意等具体情况判定赔偿数额我国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只有很短的时间;商标评估工作暂时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的需要;现有的法律、法规又显得滞后而束手无策..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缺乏规范性的无形财产登记、核算和交易;相关财务记载混乱..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仍然要及时、公正的审结诉讼纷争..为此;当其他的赔偿计算方法都难以适用时;法官只能采取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作出赔偿数额判定..中国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佛山市陶瓷研究所专利案件的审判长霍彦杰曾说过“法庭最多的工作;实际上是在寻找被告的合理证据..”例如;除了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实施方法、侵权行为实施时间、对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等因素外;法官也要斟酌被侵权人对商标使用的时间、区域、商标的驰名度和市场占有量的高低等情节;通盘考虑确定赔偿数额..这就意味着;最灵活的赔偿额的判定是最具有难度;也是最需要法官慎之再慎果断作出的..此时;主审法官的诉讼实务功底;对商标专业知识的知晓层次;对不同诉因形成纷争的法律关系的判别和对裁决结果当事人、社会公众承认预测的正误都在左右着对案件的判决..毋庸置疑;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但不是机械的照搬法律..只有不断的在诉讼实务中注重典型案例的研究;总结出具有共性的规律;才能避开法律上的缺陷;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官自由裁判”;对侵权人予以司法惩罚;对受害人施以有效的司法救济;最终形成司法实务中灵活实用的商标示侵权计算方法和标准..••••••••••••••••••••••••••••••••••••••••••••••••••••••••••••••••••••••••••••••••••••••••••••••••。
商标侵权处罚标准
商标侵权处罚标准商标侵权处罚标准是指在商标权利人对他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追究时,所采用的一种规范化的处罚方式。
商标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商标或者与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给商标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的行为。
商标侵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严格的处罚。
商标侵权的处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的行政制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撤销商标注册证、公告批评等措施。
行政处罚的力度比较大,可以有效地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罚款罚款是指商标侵权人需要向国家机关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作为违法行为的惩罚。
罚款的数额通常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来确定。
罚款的数额一般不会超过侵权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国家机关可以将商标侵权人非法获得的利益予以没收,作为违法行为的惩罚。
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一般不会超过侵权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3、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可以要求商标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撤销商标注册证撤销商标注册证是指国家机关可以撤销商标侵权人的商标注册证,使其不能再继续使用商标。
撤销商标注册证的决定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涉及到商标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进行充分的听证和证据调查。
5、公告批评公告批评是指国家机关可以对商标侵权人进行公告批评,以起到警示作用。
公告批评的内容可以包括商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侵权后果以及国家机关对侵权行为的处理结果等。
二、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刑事制裁,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罚金等措施。
刑事处罚的力度比较大,可以有效地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侵权行为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可以构成以下犯罪行为: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罪是指商标侵权人在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与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给商标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为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本解释所称故意,包括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
第二条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三条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
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2019年11⽉1⽇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把原来惩罚性赔偿三倍的上限提⾼到五倍,今年《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也在法条中提⾼了惩罚性赔偿倍数,表明了⽴法对恶意且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为严厉的打击态度。
但是法律的⽣命在于实践,作为法律⼈,我们更关⼼的是惩罚性赔偿在司法中实际适⽤。
本⽂⾸先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个⼤致的介绍,然后梳理出⼀定范围内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并对其适⽤要点进⾏了罗列,最后针对主张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件给出⼀些建议。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谈到赔偿时我们常常想到的是损害性赔偿,损害性赔偿应⽤的是填平原则,⽽惩罚性赔偿,是相对于补偿性赔偿的⼀个私法概念,其带有惩罚侵权⼈的特质,是对填平原则的补充。
⼆、我国商标权⽴法上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商标法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上⾸次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后,《中华⼈民共和国种⼦法》(以下简称《种⼦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继引⼊了惩罚性赔偿;今年6⽉1⽇正式实施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也包括了惩罚性赔偿;《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章中特别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的⼀般规定。
以上标志着在知识产权领域普遍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为什么需要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的⽴法⽬的并不相同。
后者是为了主要是为了补偿受害⼈因侵权⽅的不法⾏为造成的损失,前者则是为了对侵权⼈进⾏⼀种惩戒从⽽达到威慑其他潜在侵权⼈的效果。
惩罚性赔偿实质上是公法私法⼆分体制下以私法机制执⾏由公法担当的惩罚与威慑功能的特殊惩罚制度。
因为惩罚是国家的专有的,私法只能做到完全补偿,对于完全补偿以外的部分,⽆异于对侵权⼈加以的“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引言商标是企业对其商品或服务所使用的标识,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法律效力。
然而,在商标使用和保护中,难免会出现不同的纠纷。
为了依法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特出台本解释,以明确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商标使用注意事项1.商标使用真实原则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真实原则,即商标所涉及的标识必须与实际商品或服务的特征相一致。
任何通过虚假、误导、混淆等手段使用商标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应予以惩处。
2.商标使用顺序原则商标的使用应当遵循先使用原则。
如果两个商标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均存在使用行为,那么首先使用商标的一方享有优先使用权。
后续使用商标的一方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侵犯先使用商标的合法权益。
三、商标侵权责任和赔偿标准1.商标侵权责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权故意、过失以及无过失的行为。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根据情况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过失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无过失侵权行为,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2.商标侵权赔偿标准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侵权行为对原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关证据的充分性等。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依法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计算,并以还原原商标权益、保护权益受损方的利益为原则。
四、商标使用合理限制商标使用的合理限制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手段。
具体限制内容包括:1.商标保护期限限制商标的保护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限制,超过保护期限的商标不再享有法律保护。
商标权人应当自觉遵守商标保护期限,合理管理自己的商标。
2.商标使用范围限制商标使用的范围应当与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相一致。
商标权人不得以超出注册范围的方式使用商标,否则将引发侵权纠纷。
五、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其属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五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商标被侵权可以主张的赔偿有哪些
商标被侵权可以主张的赔偿有哪些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的,商标权人可以主张损失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损失赔偿一般依据实际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商标被侵权可以主张的赔偿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商标被侵权可以主张的赔偿有哪些1、侵犯商标权的,商标权人可以主张以下赔偿:(1)损失赔偿。
对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如果商标权人的损失难以约定的,依据侵权人获利的利益进行赔偿。
(2)惩罚性赔偿。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按造成损失或者获利利益的1-5倍给予惩罚性的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或者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二、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商标法中主要表现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3、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
一、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指的是《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他们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计算规定分别如下:《著作权法》第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法》第56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法》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要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是学者们争议比较多的问题。
有学者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1、关于违法性问题。
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虽然在学术界不少学者在研究违法性是否应独立地成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但至少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违法性这个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2、关于损害事实(结果)问题。
在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侵权的构成中,无论是三要件说、四要件说还是五要件说,都认为损害事实是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已经有不少学者提出,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12(答案解析)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关于继承取得,具体情形有()。
A.多数继承人继承同一知识产权B.继承已经死亡的共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份额C.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共有知识产权份额D.两个以上主体约定,作为共同受让人受让知识产权E.企业法人分立取得正确答案:A、B本题解析:继承取得。
即自然人通过继承遗产的方式取得共有知识产权。
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多数继承人继承同一知识产权;第二,继承已经死亡的共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份额。
2.专利导航分析流程一般是()。
A.需求分析-技术分解-专利检索-数据的去噪、清理、标引-图标制作-技术分析-结论建议-形成报告B.需求分析-技术分解-专利检索-图标制作-技术分析-结论建议-形成报告C.需求分析-技术分解-专利检索-数据的去噪、清理、标引-图标制作-技术分析-结论建议D.需求分析-技术分解-专利检索-数据的去噪、清理、标引-结论建议-形成报告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专利导航分析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需求分析;技术分解;专利检索;数据的去噪、清理、标引;图标制作;技术分析;结论建议;形成报告。
3.《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 )A.著作权B.商号权C.姓名权D.肖像权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4.现有设计,是指()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A.公布日B.申请日C.审查日D.公告日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5.关于优先权,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必须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同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B.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完全不一致的,应当于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否则优先权不成立C.申请人提出在后申请之前,其在先申请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本国优先权不能成立,申请人声明放弃已取得的在先申请专利权的情形除外D.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或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优先权声明正确答案:A、C、D本题解析:《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商标侵权免责的条件是什么
一、商标侵权免责的条件是什么1、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商标侵权商品。
2、能有效证明所销售的商品是合法取得的。
3、如实说明侵权商品的提供者。
二、与商标侵权有关的案例介绍原告现为“棉桃”注册商标在中国的专用权人。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生产并销售的98%澳氰菊酯原粉及2.5%200升澳氰菊酯乳油(制作杀虫剂“敌杀死”的原药)外包装上使用了原告的“棉桃”注册商标。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给原告的销售市场造成了严重侵害,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通过新闻媒介刊登向原告道歉的公告以消除影响,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棉桃”图案商标是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原告艾格福公司依法受让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其权利应当受我国法律保护。
被告南京一农厂未经艾格福公司许可,擅自将“棉桃”图案注册商标使用在与艾格福公司同类的产品外包装上,足以造成使用者误认,其行为侵犯了艾格福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南京一农厂应立即停止侵权,登报向艾格福公司赔礼道歉,以消除侵权的影响,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85〕53号“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除成本和税金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
对于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被侵权人有选择权。
”对被告南京一农厂的侵权行为给原告艾格福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艾格福公司以天津协通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为证,请求判令南京一农厂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查艾格福公司是在法国注册的法人,而杀格福天津有限公司是艾格福公司的一个子公司,与艾格福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之判定——以《商标法》第63条为基点
2020年11月Nov.2020克拉玛依学刊JOURNAL OF KARAMAY 第10卷第6期Vol.10No.6对于商标侵权案件而言,判断商标侵权与否和是否需要进行损害赔偿相对容易,但计算需要赔偿的数额则为一大难题。
对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定不仅关乎被侵权人(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维护,也关系着整个诉讼利益的公平。
因此,如何计算损害赔偿额便成为重中之重,并影响当事人诉求的实现。
本文从法条现有规定出发,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基准,细化并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标准,从而为权利人提供明确的主张依据,进而推动维权程序的顺利进行。
一、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立法变迁(一)《商标法》第二次修订对损害赔偿额计算标准的扩充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1993年《商标法》(第一次修订)第39条规定: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收稿日期:2020-05-21作者简介:韩煦,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事、仲裁问题。
摘要: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63条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根据法定顺序依次按照实际损失-所获利益-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法定赔偿进行检索分析。
此规定简化了选择的方式,也有利于防止数额主张过于主观,但相应也存在一定的举证困难等弊端。
因此,在分析我国现有司法实践和借鉴立法例的基础上,应对该法条进一步解释和完善:对于实际损失和所获利益,应完善举证路径,细化具体适用标准;对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应明确参考依据,补充适用一般标准;对于法定赔偿,应严格限制适用条件,引导当事人举证;对于惩罚性赔偿,应明确主客观标准等。
关键词: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实际损失;所获利益;法定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DOI :10.13677/65-1285/c.2020.06.08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韩煦.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之判定[J].克拉玛依学刊,2020(6)52-58.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之判定——以《商标法》第63条为基点韩煦(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62)522020年第6期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更新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知识产权法》形考任务1及4题库答案
(更新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知识产权法》形考任务1及4题库答案(更新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知识产权法》形考任务1及4题库答案盗传必究形考任务一一、名词解释题目1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题目2 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显著的可视性标志。
题目3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题目4 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
题目5 商标管理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印制等行为所进行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二、单项选择题题目6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计算。
选择一项:A. 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之日起B. 核准注册之日起C. 注册商标申请人寄出申请书之日起D. 公告之日起题目7 甲公司申请注册的“鹰”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乙公司认为与自己注册在先的商标近似,自公告之日起()内,可以提出异议。
选择一项:A. 1个月B. 3个月C. 6个月D. 12个月题目8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注册商标有异议,其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
选择一项:A. 2年B. 3年C. 1年D. 5年题目9 李某申请的商标经初步审定,自公告之日起()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选择一项:A. 1个月B. 12个月C. 3个月D. 6个月题目10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后应当实际使用,连续()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选择一项:A. 2年B. 3年C. 5年D. 4年题目11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原则是()。
选择一项:A. 全面注册原则B. 自愿注册原则C. 强制注册原则D. 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题目12 在我国,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准,是()的职责。
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合理性
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合理性作者:张俊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期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以及其本身所蕴藏的巨大经济价值,它能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也极易成为不法竞争者侵害的对象。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经贸领域中的知识产权含量逐步升高,由侵权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也不断增加。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对于权利人受到的损害,往往需要通过给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补偿,从而实现对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利益失衡状态的矫正功能。
赔偿数额确定适当与否,标志着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程度,也关系着司法救济制度的合理性评价问题。
因此,探求一条适当的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思路,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我国法律确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及其缺陷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对侵权赔偿的范围都作了规定,如《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确定。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司法解释对侵权损害赔偿也有进一步的规定,从上述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目前法律对被侵权人因侵权所遭受地损失的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指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销量减少、利润下降的损失;间接损失则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失扩大支付的合理费用。
从表面上看我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相当完善的,但是在实际中,按照上述规定法院却很难确定损害赔偿额度,并且很难执行,就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例,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法院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2002年10⽉12⽇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等⼗⼋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法律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下列⾏为属于商标法第五⼗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注册商标专⽤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为:(⼀)将与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容易使相关公众产⽣误认的;(⼆)复制、摹仿、翻译他⼈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误认的。
第⼆条依据商标法第⼗三条第⼆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三条规定的商标使⽤许可包括以下三类:(⼀)独占使⽤许可,是指商标注册⼈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个被许可⼈使⽤,商标注册⼈依约定不得使⽤该注册商标;(⼆)排他使⽤许可,是指商标注册⼈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个被许可⼈使⽤,商标注册⼈依约定可以使⽤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许可他⼈使⽤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许可,是指商标注册⼈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式,许可他⼈使⽤其注册商标,并可⾃⾏使⽤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使⽤其注册商标。
人身损害赔偿中律师费能否由被告承担
人身损害赔偿中律师费能否由被告承担一、人身损害赔偿中律师费能否由被告承担不能,在我国,原则上,原被告双方的律师费,由委托人自己承担。
其法理是,当事人聘请律师诉讼,是为了弥补自己在法律方面的欠缺,当然应该自己承担诉讼费。
但也有几个特殊情况,如果原告胜诉,则其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二、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情况案由与法律依据分别如下:1、专利侵权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2、商标侵权案件。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5、撤销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6、反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前四种情况,都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并且必须是侵权案件,且都表述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虽未明确为律师费,却包含律师费,当然前提是律师费是符合市场行情的“合理”开支。
如何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如何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了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额的一般原则:(1)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指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利润的数额。
(1)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指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利润的数额。
关于如何认定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11 月6日在《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中指出: 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是指除成本以外的所有利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及其若干问题的通知》进步明确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所经营全部侵权商品(已销售的及库存的)均应计算非法经营额。
对于生产、加工商标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为其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对于侵权人的原因导致实际成本难以确认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该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实际成本;没有销售单价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
对于经销商标侵权商品的,其非法经营额为其所经销的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和库存侵权商品的购买金额之和;购买金额难以确认的, 以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库存商品的购买金额;对于侵权商品的成本货购买金额高于销售收入的,其非法经营额则为该商品的成本货购买金额。
根据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成绩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2) 按照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一、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商标的侵权赔偿额在实施的新的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该规定对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看似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问题,最具体的无外侵权获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又是哪些,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二、侵权获利计算问题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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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
权期间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发文字号】法[经]复[1985]53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5.11.06
【实施日期】1985.11.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六日法(经)复〔1985〕53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赣法经字第16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如何具体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的问题,经本院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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