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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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永政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永政发〔201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环境,确保政令畅通和实现富民强市目标,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函》(湘政法函〔2017〕350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2018年1月1日前印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失效规范性文件80件;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256件;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6件。

上述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决定印发前连续计算。

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

今后,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经清理后凡未列入确认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行政管理工作。

附件:1.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0件)2.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6件)3. 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 件)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5日附件1附件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6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单位:《永州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9日永州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运行,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机关及其他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优化行政审批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指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的应当参照执行,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如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应当遵从法治、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代表该行政机关统一对外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该内设机构可结合工作实际,按同级政府的要求合理设置对外受理申请、送达决定的窗口。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将同一行政审批事项各环节拆分成若干独立的审批事项或将同一审批环节、审批步骤拆分实施。

第五条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审批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审批。

同一申请人提出的、在一定时间内需由同级政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办理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应当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接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9•【字号】永政办发[2004]36号•【施行日期】200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04]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永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永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4]5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委[2004]21号)精神,撤销永州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设立永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市中心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给排水、污水处理、公共客运交通(包括公共汽车、出租小汽车、出租摩托车、客运轮渡、地铁和出租旅游车等)、燃气热力、城市照明设施、城市垃圾集中处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等行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定额和行业规范;负责市中心城市冷水滩城区内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场地的规划制定,经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拍卖、招租等具体管理行为。

(三)负责市中心城市冷水滩城区园林绿化、街道绿化以及公共绿地、绿化带、绿化池、公园、苗圃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负责冷水滩城区植物园、动物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包括珍稀和濒临灭绝的动植物移地保护);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各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执行并组织验收和评定;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核准报批工作。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政务公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政务公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政务公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永政办函〔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政务公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推进政务公开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4日永州市推进政务公开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扩大公众参与、完善平台建设,全面推动我市政务公开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落实“五公开”要求,推进政务阳光透明(一)规范公文办理程序,落实“五公开”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在本单位公文办理程序(含电子办公系统)中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环节,在起草阶段初步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

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区分)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

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拟部分(区分)公开的,要明确不予公开的内容和理由。

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

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

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政府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二)规范会议办理程序,落实“五公开”要求。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调整及下放行政职权的通知-永政发〔2016〕1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调整及下放行政职权的通知-永政发〔2016〕1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调整及下放行政职权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调整及下放行政职权的通知永政发〔2016〕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2015年底以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分别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服务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5〕5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取消、调整和下放了一批行政职权。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的事项做相应的取消和调整。

对省政府下放的事项,各相关部门及县区(管理区、经开区)要及时承接落实,其中市本级保留46项,下放13项。

对市本级保留的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承接落实工作,将事项纳入本部门"权力清单",制定运行流程,按要求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取消的事项,不得再进行审批;对下放的事项,加强对下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督促,确保事项落实到位。

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要对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取消的事项,对应取消目前保留的项目,并及时做好市政府下放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

附件1:市本级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项)附件2:市本级保留的事项(46项)附件3:下放的事项(13项)附件4:调整的事项(1项)永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4日附件1市本级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项)序号事项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备注1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市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对应国发〔2016〕9号取消2中型及以下单独修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市人防办《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集成资格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14〕425号)对应国发〔2016〕9号取消附件2市本级保留的事项(46项)序号下放部门下放形式承接部门备注1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1.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的核准;2.稀土深加工项目的核准) 省发改委委托下放市发改委报省备案2城市管道燃气管网及辖区内自来水管网工程安装服务费及售价标准审批省发改委直接下放市发改委3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费收费标准审批省发改委直接下放市发改委4政府出资的非新建省道干线公路(二级以上公路)项目的审批省发改委委托下放市发改委1.仅限于市县自筹资金项目。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9•【字号】永政发[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永政发〔2006〕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6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六年七月十九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永州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为使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按照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认真贯彻上级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永政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发〔20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永州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22日永州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构建我市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创新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解决制约我市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更好发挥政府组织协调、示范引领、监督管理作用,加强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同,形成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合力,为建设现代化新永州提供信用支撑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强化表率引领1.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步走”程序。

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含管理区、永州经开区,下同)负责,以下各项均需各县市区落实,不再单列〕2.加强诚信政府建设。

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持续治理拖欠账款等行为,建立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2013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2013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2013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和《永州市2013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发文字号】永政办函[2013]71号【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4.24【实施日期】2013.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2013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和《永州市2013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3〕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永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永州市2013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和《永州市2013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4日永州市2013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2013年,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2〕4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一规划两规定六办法”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全面提升政府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为推进“锦绣潇湘、和美永州”建设,加快富民强市建设步伐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落实程序制度,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1. 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认真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2. 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认真贯彻《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制度》,按照“扩大听证范围,提高听证质量”的总体要求,凡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并严格执行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如实记录听证笔录、向社会公布听证意见采纳情况等关键程序,确保听证会的公信度,提升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08]3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08]3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08〕3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规定》的出台,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8〕17号)的要求,现就贯彻落实《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行政程序建设是推动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是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保障,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加强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又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长沙的需要。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都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规定》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把《规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保障。

二、突出重点,明确分工贯彻落实《规定》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能,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现就重点工作任务作如下分工:(一)积极做好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1、加强宣传工作。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3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3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永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永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深化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等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政务公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提供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合法、便民、高效、公正、透明、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政务服务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提供服务,实施监督,名称统一规范为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政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把政务服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在办公场地、编制、人员上给予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务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制定各项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对部门、机构窗口授权是否充分进行审查;(三)对部门、机构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对象、范围、申请材料和办理权限、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时限进行审查;(四)对进入或者退出政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五)对依法决定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已纳入政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六)协调和监督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并联审批或指定部门、机构窗口牵头组织并联审批,适时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七)对下级政务中心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八)对各部门、机构在政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政务中心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九)受理申请人对部门、机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对有过错责任的部门、机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的建议;(十)对下级政务中心的政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十一)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的通知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开发区,市直机关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湘政发[2000]7号文件)和市委、市人大依法治市的决定、决议的要求,市政府依法对所属市直各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审查、确认。

现将第一批确认的单位通知如下:序号单位名称行政执法的部分主要依据01 永州市计划委员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湖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02 永州市经济委员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南省包装装璜印刷品监督管理办法》03 永州市财贸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牲猪屠宰管理条例》04 永州市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05 永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06 永州市教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07 永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08 永州市乡镇企业经济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09 永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0 永州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1 永州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2 永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3 永州市监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4 永州市审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法法》15 永州市物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6 永州市人事局《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17 永州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8 永州市国家安全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 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 永州市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1 永州市环境保护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2 永州市地质矿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3 永州市卫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4 永州市国土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5 永州市畜牧水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6 永州市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7 永州市工商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8 永州市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9 永州市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30 永州市保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31 永州市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农药管理条例》32 永州市水利水电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3 永州市交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34 永州市劳动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5 永州市文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营业演出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文化娱乐场所管理条例》36 永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37 永州市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38 永州市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39 永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0 永州市市政管理局《城市供水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41 永州市城市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42 永州市邮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43 永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44 永州市粮食局《粮食收购条例》45 永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6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47 永州市气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48 永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管理条例》49 永州烟草专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50 永州电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51 永州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52 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试行)》53 永州市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54 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55 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56 永州市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57 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58 永州市专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59 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上述59个市直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市政务服务中心运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市政务服务中心运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市政务服务中心运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6•【字号】永政办发[2005]34号•【施行日期】2005.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市政务服务中心运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05〕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市直各单位:《关于规范市政务服务中心运作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十六日关于规范市政务服务中心运作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把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政务工作"公开、规范、高效、廉洁、便民"的平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5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05]1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务服务中心与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受市政府委托,履行如下职责:(一)监督、管理、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法、公开、规范、高效办理与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批文、证照、收费等;(二)督促具有对外审批、收费职能的政府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

监督、管理、考核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对外行政审批、收费等业务工作;(三)指导、督促、考核全市政务公开和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监督和考核市直各部门兑现政务公开承诺情况;(四)监督管理市外商投资代理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市国有产权交易中心等纳入政务中心的集中办事机构依法、公开、规范、高效开展业务;(五)受理、调查、处理各类政务投诉,提供有关政务咨询,发布、通报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等方面的政务信息;(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务联动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务联动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务联动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永政办函〔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务联动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函〔2017〕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政务联动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9日永州市政务联动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全市各级各部门及时联动处置网格上报事件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求助事件,提高社会治理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实现服务群众“零距离”、城市管理“全覆盖”、社会治理“无缝隙”、居民诉求“全响应”,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提升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联动处置事件,是指属于本市各级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提供的服务事项。

涉及军队、武警管辖的事项;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信访程序的事项;“110”“119”“122” 等报警和“120”医疗急救事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平反、落实历史政策等遗留问题事项;反映的内容不具体、无法查实或办理的事项等,不属受理范围。

对群众反映的不属受理范围的事项,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解决问题的部门和反映渠道。

第三条政务联动处置工作以信息化为支撑,坚持“党政领导、齐抓共管,条块结合、服务为先,重心下沉、高效便捷”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答复”的原则。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意见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意见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30•【字号】永政发〔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意见永政发〔2015〕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5〕6号,以下简称《规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

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

切实采取措施,保持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工业园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3、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
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23
•【字号】永政办函[2009]110号
•【施行日期】2009.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的通

(永政办函〔2009〕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落实《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永政发[2008]23号)要求,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我市行政程序建设工作。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确定市国土资源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路局、新田县人民政府、道县人民政府为市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湘政办明电[2003]127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湘政办明电[2003]127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湘政办明电[2003]127号文件精神的通知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湘政办明电[2003]127号文件精神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7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攸县小煤矿违法生产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湘政办明电[2003]127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湘政办明电[2003]127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抓好煤矿安全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前段,我市对煤矿安全环境开展了专项整治,共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66家。

但我市煤矿安全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任务依然繁重,特别是部分保留下来的小煤矿离安全生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决不能有丝毫的松懈情绪。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精神,把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入下去。

二、认真抓好祁阳县、冷水滩区小煤矿的安全检查。

由市煤炭行管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立即对祁阳、冷水滩两县区的小煤矿进行一次拉网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三证一照”办理情况、职工安全培训情况、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入股等。

特别要严查改换名称、死灰复燃的小煤矿。

三、各县区、各部门要在抓好煤矿安全环境专项整治的同时,切实抓好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和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

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县区、各部门要对市政府负责,出了问题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结束——。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永政发〔2019〕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永政发〔2019〕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正文:
----------------------------------------------------------------------------------------------------------------------------------------------------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永政发〔201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9〕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9〕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9〕16号)精神,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相应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9项,新增3项,承接省级部门下放31项。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县区(管理区、经开区)要抓紧时间做好取消、新增和承接事项的衔接落实,及时调整权力清单目录,完善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机制。

对新增、省政府下放的事项,要及时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中填报实施清单,按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并按要求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对取消的事项,不得再进行审批,同时加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新增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0日
——结束——。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0•【字号】永政办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3〕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0日永州市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2022〕11号)关于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地铁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全市14周岁以下儿童免费乘坐公交优惠政策,着力提高公交便民利民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全面深化“公交优先就是人民优先”理念,充分认识落实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进一步推动全市公交惠民便捷和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2023年9月30日前,全面实施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政策。

三、免费范围常规城市公交(不含定制公交、城际公交、城乡公交、城乡客运一体化车辆)执行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政策。

同时也要确保老年人、退役军人等优待群体免费乘坐公交政策落实。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行政机关行政案件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1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行政机关行政案件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1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行政机关行政案件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行政机关行政案件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单位:《永州市行政机关行政案件应诉工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0日永州市行政机关行政案件应诉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16〕26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依法到庭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本市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

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各自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行政应诉实行“谁承办、谁应诉”的责任原则。

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永州市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永州市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永州市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6•【字号】永办[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9.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永州市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永办〔2009〕48号)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纪发〔2009〕9号、中纪发〔2009〕10号文件和全国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精神,切实承担起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领导责任,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永州市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领导小组。

现将成立后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刘湘凌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副组长:刘尤碧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财政局局长刘恒魁永州市副厅级干部、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蒋玉清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王焕鹏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成员:张国峰市纪委常委、秘书长何书彪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处级纪检员方璋兰市财政局副局长陶爱民市纪委办公室主任段春平市纪委干部人事室主任黄保平市委组织部干部一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建设进行具体指导。

张国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陶爱民、段春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纪委办公室、干部人事室其他人员为工作人员。

今后,永州市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工作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不再行文。

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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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
规定》督查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永政办函[2009]102号
【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20
【实施日期】2009.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督查情况的通报
(永政办函〔2009〕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由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市审计局、市人事局、市信息中心、市政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从9月下旬到10月上旬,对全市13个县区、管理区和45个市直单位贯彻执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督查。

从督查的情况看,一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永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规定>的通知》(永政发[2008]23号)要求,就《规定》的贯彻落实,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经综合比较,新田县、道县、东安县、江永县、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机局
等单位成绩较为突出。

但仍有少数单位贯彻工作进展不够理想。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贯彻执行《规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效
(一)及时动员部署,依法行政工作力度明显加大。

一是各级各部门采取召开动员大会、下发通知等形式,结合自身实际,全面开展了贯彻《规定》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是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行政程序建设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对具体贯彻实施工作进行了责任分工。

三是充实了人员力量。

东安县政府从有关部门抽调4名工作人员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工作,新田县政府抽调5名工作人员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办公。

四是积极创办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

各县区政府都选择了两个以上政府部门或乡镇作为示范单位。

(二)狠抓宣传培训,广大公务员的程序意识明显增强。

各级各部门充分利用标语横幅、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定》的有关内容。

如双牌县在电视台开辟宣传专栏,滚动播出《规定》条文,新田县组织开展了贯彻实施《规定》宣传月活动,常务副县长作了电视讲话。

东安县制作书写《规定》宣传标语200余条、横幅10余条,悬挂张贴在县城各街道和各单位门口。

同时为抓好学习培训,各级各部门纷纷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以会代训、统一考试等形式,进行了分级、分批集中培训。

据统计,通过以上多种形式,市县区参加学习培训的人数达23747人,购买发放培训指定教材《行政程序规定释义》13000本。

通过学习宣传培训,全市广大公务员行政程序意识有了很大提高。

(三)建立完善决策机制,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明显提升。

市直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制定或正在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具体操作规则21个,目前冷水滩、新田、道县、宁远、东安、江华、江永、回龙圩等8个县区管理区已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全市共举行各类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会72次。

零陵、东安、新
田、蓝山、江永、回龙圩等6个县区、管理区制订了《行政决策听证会规程》。

今年以来,我市的自来水调价、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火车站新区城市房屋拆迁、出租车调价、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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