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者对配偶权的法律责任-副本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婚姻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人际关系之一,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婚姻关系会受到影响,比如出现第三者介入的情况。
对于被第三者插足的配偶来说,是一种不可忍受的伤害,对于婚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因此,婚姻法规定了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探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并列举三个相应的案例。
一、第三者干涉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侵犯婚姻关系是一种侵犯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
在我国,若第三者与已婚一方发生性关系,就属于婚外情。
根据婚姻法,它违背了婚姻家庭的道德底线,对夫妻关系造成了破坏,第三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第三者除了要赔偿已婚一方的经济损失外,还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精神损失、名誉损失等。
二、相关案例1、赔偿配偶的精神损失及名誉损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纠纷案件,其中,卢女士要求第三者彭某赔偿精神损失及名誉损失。
法院认为,彭某与卢某的丈夫有婚外情,且彭某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表不实言论,损害了卢某的名誉及对婚姻的信任,造成了卢某的精神上的伤害。
最终,法院判决彭某赔偿卢某5万元。
2、责任共同承担湖南岳阳市公安局婚姻登记处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调查后,认定刘某与姜某有婚外情,并在其房间内查获证据。
刘某和姜某被依法拘留。
在刘某和妻子离婚后,他们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父母监护未成年子女,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费用和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是带给原配偶的痛苦和伤害无法消除。
刘某和姜某因涉嫌婚外情被刑事处罚,根据判决书,刘某要赔偿原配偶10万元,以及婚外情产生的经济损失。
姜某要赔偿10万元。
3、撤销财产转移在重庆市一宗案件中,刘某与刘某妻子结婚多年,有两个儿子。
后来,刘某与张某相恋,并在外租房居住,经常生活在一起。
为了掩盖事实,刘某在没有经过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及车辆转移给了张某。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5
第三人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摘要:配偶权是已婚夫妻之间互相享有的、平等的配偶人身权。
配偶权包括配偶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有平等的生育权、平等的姓名权、平等的住所决定权、家政管理权和同居的权利义务。
它是绝对权,对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应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任何第三人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不作为义务。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配偶权第三者赔偿责任正文:一、据以研究的审判案例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
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
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
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建邺区环卫所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
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
因此,该法院于2002年9月2日作出判决,建邺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9207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二、问题的提出婚姻为一男一女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为法律所承认之结合,夫妻间互负一定的义务,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同居义务,因此,若加害人的行为侵害了配偶一方的健康,损害了其性能力,间接造成受害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的损害,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
受害配偶之对方若因婚姻关系间接遭受干扰,致其精神蒙受痛苦时,可否向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请求赔偿?除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种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情形可以向有过错的配偶要求损害赔偿案件外,法院目前对其他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基本上不受理。
论第三人侵害配偶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夫妻忠实义务为视角
第 2 卷第 1 3 期
V 1 31 o2 . .
青海师范大学民族 师范学 院学报
Junlf nri ec e oee f ig aTa hr U i rt ora oMi i e T ah rC l g Qnhi eces nv s y ots s l o e i
21 0 2年 5月
名誉权 通奸 侵权 责任
义务) 为配偶权之核心 内容 , 违反这一义务即侵 害了配偶权。通奸这一侵权 行为侵 害的是 配偶权而非名誉 权, 通奸 双方应承担侵权责任 。 关键词 : 配偶权
一
、
配 偶权 基本 问题
责任。
( ) 一 配偶权 概念 及特征
再次 ,配偶权处于权利与权限的过度之中, 是边缘形态的权利 , 因而含有义务的成分。即从
确规定 “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 互相尊重 ; 家庭成员 间应 当敬老爱幼 , 互相 帮助 , 维护平等 、 和睦、 文 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由此可见 , 夫妻间忠实义务
是 法律 明确规 定 之义务 。忠 实义 务 即配 偶 的专一
互守诚信及维持 圆满之权利与义务 。此种权利 , 称为身份权 , 亲属权 , 或配偶权 , 均无不可 。惟应 注意的是 , 婚姻者 , 系男女双方 以终身共 同生活
收稿 日期 :0 1 0 — 6 21— 9 2
广义 的配偶 权包括 以下几方 面内容 :同居 权; 贞操保持请求权 ; 感情联络权 ; 生活互助权 ;
离婚权 以及其他权能——抚 养权 , 监护权 , 收养 子女权 , 日常家事代理权 , 行为能力欠缺宣告权 ,
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是 向外界宣 布他 们 已是合法 夫妻 , 他们 之间 已经产 生 了特 定的权 利 义务 , 何第 三人 不得 侵害他 们 的权利 , 任 否则 就构成 了对 配偶 权 的侵犯 。 配偶权 的产 生只 需经 过法 定程序 , 而配 偶权 的行 使不
一
配 偶权 是基 于夫 妻 双方 合法 婚姻 关系 的建立 而在 夫妻 双 方 之 间产生 的权利 义 务关系, 就是配 偶权 的相对性, 这 对于配 偶权 的 相 对性 ,目前 已得 到学者 普遍 认可 , 里不 必再 多论述 。下 面 就 这 配 偶权 的绝对 性进 行 阐述 。首 先绝对 权 的权利 主体 确定, 义 务 但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 y S
Hale Waihona Puke {占 I 缸会 } J己1年 月 中 口0 4 ( )
论“ 第三 , 侵害配 偶权 的民事赔偿责任
王红 霞
摘 要 第三者侵 害配偶 权是 否应 当承 担 民事责任 , 学界存 有 争议 新 婚 姻法确 立的 离婚损 害赔 偿制度 也排 除 了第三者的 责 任 。配偶 权是 绝对权 , 者作 为义务 主体 负有 不得侵 犯 的不作 为 的义务 。本 文认 为第三 者插 足侵 害 了无过错 配偶 的 配偶 第三 权, 保 护公 民的合 法的 民事权益 出发, 其是 否 已承担 过刑 事责任 , 承担 民事损 害赔 偿责 任。 从 不论 均应 关键 词 第三 者 配 偶权 损 害赔偿
导 致婚姻 关系 的破裂 。
( ) 二 配偶 权的 法律属性
1配 偶权 是一种 身份权 , 专属性 . 有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婚姻关系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单纯性非常重要。
然而,在现实中,婚姻关系中经常出现第三者介入的问题,给夫妻关系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严重影响了家庭幸福生活。
因此,应该加强社会对第三者的法律监管,严格限制其行为,以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角度来看,对于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主要取决于其行为是否对夫妻而言具有违法性、过错性和损害性。
如果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的介入是违法的,那么他应该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精神损害赔偿。
美国1938年首先明确规定,第三者与已婚者发生婚外情,如果造成已婚者精神伤害,则第三者应当向已婚者赔偿经济损失,如承担药费、治疗费等。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规定,第三者对婚姻的破坏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名誉权、隐私权侵权。
著名案例是的卢虹书事件,这个遭受第三者外遇的女人在微博上发出涉及名誉权和隐私权的贴子,吸引广泛关注。
卢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删除贴子并赔偿精神损失,最终获胜。
第三,财产赔偿。
夫妻关系的破坏最终都会导致财产损失。
在我国,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遵照法律的规定协议财产的分割。
如果是因为第三者导致离婚,那么第三者应对夫妻财产分割负责。
即使是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没有法律规定第三者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在道德上,第三者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和家庭的形象,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第三者行为的监管,从道德上规范第三者行为,为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单纯性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正义需要得到保障,夫妻的幸福和家庭的稳定也需要得到保障,这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
其实,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问题根本解决不了问题本身,只能从源头上入手,提高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维护意识,增强他们对婚姻关系的珍惜和忠诚,这样才能真正避免这种问题的发生。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摘要: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第三者”是指由于过错而与有配偶者进行性行为,侵害了对方的配偶的合法权益,且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
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特别是侵害了他人的配偶身份权,为了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应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关键词:第三者;配偶权;侵权民事责任;随着我国社会体制的转型,人们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以及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传统道德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范”,重婚、姘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情现象也日见增多,因“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引发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在我国呈上升趋势;因“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导致家庭的破裂,使下一代无法健康成长,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上升。
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完全无过错离婚制度的建立,以及故意侵害配偶权补救方面的立法空白,在实际上减轻甚至取消了“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使得“第三者”现象得不到有效的制止,这不利于保护合法婚姻,惩戒婚外侵害人。
“第三者”婚外情现象,正在干扰着我们正常的家庭生活与稳定的社会环境,对此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笔者认为,不能仅仅依靠道德自律来解决“第三者插足”的问题,还应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运用法律手段来遏制这种不良社会现象的蔓延。
一、对“第三者”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夫妻相互忠实,是婚姻稳定、家庭和睦的主要因素,是子女血缘关系清白的保证,是保护配偶及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配偶不忠对于婚姻、家庭的打击,从某些角度看,甚于配偶死亡。
因此,国外法律普遍规定有夫妻互负诚实及扶助义务。
《瑞士民法典》第159条规定,配偶双方互负诚实及扶助义务。
德国民法典第1353条规定:“婚姻双方互相之间有义务过共同的婚姻生活;婚姻双方互相向对方负责。
”意大利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根据婚姻的效力,夫妻之间互负忠实的义务、相互给予精神和物质扶助的义务、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合作和同居的义务。
浅论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权
浅论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权作者:熊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2期一、第三者的界定“第三者”这个词是在改革开放时期从西方国家涌入我国,人们把破坏他人家庭与他人通奸姘居,或是拆散他人家庭的人称之为“第三者”。
第三者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婚姻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虽然在现实生活领域中,第三者本身违背了道德被冠以恶名,但仅从道德层面约束远远不够,因此法律对此也加以限制,从而与道德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客观方面第三者实施了对他人的婚姻家庭的侵害行为。
现实生活中,第三者的危害结果常常足以导致他人家庭破裂,引起离婚纠纷,甚至家破人亡。
这样的群体常以有配偶或无配偶的自然人作为主体,且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发生或明或暗的非法的、不正当两性关系,从而导致社会悲剧的频频发生。
二、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害(一)配偶权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婚姻关系中矛盾的日益凸显,婚姻法学者们也分析和探讨出配偶权这个新概念。
学者们在描述分析夫妻间法律关系时,以夫妻间的配偶身份为前提和这一共同的特征而抽象出来的一系列权利,称之为配偶权。
虽然配偶权的本质当然属于私权的性质,但是,配偶权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从国家、社会利益的利益出发,对长期以来形成的夫妻之间的应该具有的权利义务的承认和固定。
因此,我们也应当正视配偶权的价值。
而配偶权的产生,也将人身权的理论细化。
也弥补了只强调人格权而疏远身份权的不足,改善了我国夫妻关系中人格权和身份权划分不明的状态,使得制裁婚姻家庭中的违法行为者时有据可依。
将夫妻的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等作为配偶权的核心内容,既是道德底线的要求,更是对婚姻家庭的保护。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正义上支持和肯定配偶利益的权利保障。
(二)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害第三者通常是以与有配偶者发生婚外性行为的方式介入。
必须指出第三者介入的是合法有效且真实存在婚姻中,同时,第三者与有过错的一方确实发生了性行为。
第三者通常是以通奸、姘居方式。
通奸是已婚人士自愿秘密的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
关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思考
关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思考关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思考摘要:近年来,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家庭而导致的离婚现象日益增多,其所引发的对家庭的稳定、社会的繁荣及道德的严重冲击己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大众如此关注“小三”,主要是因为“小三”的出现已经成为社会痼疾,其危害不仅在于背离了主流价值观,伤害了婚姻家庭关系,而且也形成了一定的价值导向,道德没能遏制“小三”。
法律介入参与婚姻保卫战,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责任,惩罚“小三”的配偶权理论依据站不住脚,法律插手时当秉持十分慎重的原则,注意第三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保护合法婚姻,需要道德和法律同时发力。
关键词:配偶权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当丈夫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后,妻子却一纸诉状把“第三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者”停止侵犯其“配偶权”。
45岁的邬某与丈夫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
但是,自从去年谢某(系有夫之妇)与她的丈夫相识来往后,丈夫经常深夜不归。
于是,邬某便跟踪丈夫,结果发现丈夫果然“红杏出墙”。
邬某常与谢某理论并发生争吵。
邬某的丈夫为此多次殴打邬某,同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自己本来没有错,结果因为“第三者”谢某的介入,造成丈夫闹离婚。
邬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称被告谢某侵犯了其配偶权。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已对这起罕见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谢某停止对原告邬某人格利益的侵害,并赔礼道歉。
在近日举行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上,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称,婚姻法学专家们正在热烈讨论的“人身权保护”中包括如何追究“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责任,“第三者”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的责任,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针对立法追究第三者的责任这一议题,近日新浪网上一则关于“您如何看待第三者可能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的调查引起了网民的热议,63%的网民认为,第三者插足导致家庭破裂的现象屡见不鲜,需立法保护受害人权益。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法责任研究
法学研究法制博览2019年09月(上)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法责任研究李玉新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29摘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但配偶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实质是侵害了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公共秩序,具有可追责性,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有在第三者故意和明知的主观心态下才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无过错方配偶权的侵害是过错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与第三者的侵权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因此过错方和第三者应当对无过错方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根据第三者的主观心态以及对共同侵权行为的促成程度来确定第三者承担份额的大小,从而对无过错方承担财产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配偶权;第三者侵权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5-0109-02作者简介:李玉新(1995-),女,汉族,河南鹤壁人,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2017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配偶权应受侵权责任法保护配偶权指配偶之间因婚姻而成立的以互负忠实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配偶权存在于婚姻关系中。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并未明文规定配偶权,但是配偶权作为身份权的一种,属于具有绝对权属性的民事利益,根据《民法总则》第112条及第120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配偶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二、侵害配偶权的情形从主体的角度对侵害配偶权的情形进行分类,包括夫妻一方对配偶权的侵害和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害。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并未规定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时,无过错方对第三者的请求权。
因此,可以借助侵权责任法中对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来实现无过错方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构成要件分析首先,理论界对于第三者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具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审判思考
一
、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表现形式
1 . 重 婚
重婚 是指 在 有 配偶 的前 提 下 又 与第 三 人结 婚 ,这 显然 是 违 法行 为 。配偶 之外 的第 三人 ,若 知 晓对 方 有 配偶 仍 与其 登 记 结 婚 ,则也 同样构成重婚罪行。重婚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对 于婚 姻生 活 及 家庭 成 员 都 是 巨大 的 心理 创 伤 。重 婚 行 为 中 的过 错 方应 当接 受 相关 的刑 事 处罚 ,而无 过 错 方 也可 通 过 离婚 请 求 的突出来终止这段婚姻并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 ,我国法律就 第 三者 的损 害赔 偿 问题 尚无 明文规定 。
现形 式 出发 ,就 第 三 者侵 犯 配 偶权 的法 律 审 判展 开 了新 一轮 思 题 屡屡 发生 。
考。
2 . 第三者侵权行 为民事责任 的确定
随 着 第 三者 介 入 婚姻 关 系 的 问题 愈 演 愈烈 ,对 于第 三者 问 题 的 惩 罚 呼声 也 日益 高 涨 。婚 姻 法修 正 案 颁 布实 行 以来 ,对 于 重婚 、违法 同居以及通奸等问题的处理更加法制化 ,这是对婚 姻 关 系 中夫 妻 忠 实 义务 的 一种 保 障 ,与此 同时也 是 有效 保 证 了 婚 姻 关 系 中无 过 错一 方 的 合法 权 益 。然 而 这 一规 定 的 弊端 在 于 它并 没 有 涉及 到 对第 三 者 的惩 处 ,这 一 “ 共 犯 ” 的 民事 责任 并 没 有 得 到 呈 现 。笔 者认 为 ,在 第 三 者侵 权 问 题 上其 除 了 应 当负 有 无 过 错方 精 神 损 害方 面 的 民事 责 任 之外 ,还应 当对 其财 务 利 益损失 负有 责任 。 3 . 第三者侵权行为行政处罚的确定 从 家 庭 稳定 和社 会 安定 角 度 出 发 ,针 对第 三者 插 足 合法 婚 姻关 系 的 行 为应 当受 到法 律 的 审判 ,切实 加 大 针对 这 一 行为 的 行政 惩 罚 力 度 。 由于第 三 者 插 足引 起 的离 婚 纠 纷 ,应 当从情 节 轻重方面来 考虑 当事人 的责任划分 ,对存在责任的配偶及第三 者所 在单 位予 以记 过至 开除 处分 。
[配偶,第三者,法律责任]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摘要最近几年,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增速非常明显,其中大多数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导致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最终造成离婚的结果。
但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却没有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加以规范,使得发生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情况时,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能依据的法律少之又少,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利于维护无过错配偶方的利益。
因此,我国迫切的需要确立配偶权的相关制度,建立配偶权救济的的途径,完善相关婚姻立法体系,以惩治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维护无过错配偶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第三者配偶权侵权作者简介:孙曼,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基础理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西方的各种思想传到国内,一些传统的思想观念受到冲击,对现在人们的行为方式产生的影响。
受这些不良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多的第三者介入合法的婚姻家庭,给很多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带来灾难性的影响。
因此,婚姻中的“第三者”问题应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只规定了配偶过错方的法律责任,但是却没有规定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必要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一、配偶权的相关概述(一)第三者的概念界定“第三者”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改革开放之初,西方的一些不良思想传入中国,一部分人受到该思想的影响,开始放弃传统的价值观念,完全按照个人喜好,任意插足他人的婚姻家庭,破坏他人的家庭和睦。
人们这种人称作“第三者”。
学术界对如何界定“第三者”的理念,有四种观点:一是“暧昧说”,即明明知道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仍与其保持暖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样对第三者进行定义,范围比较大,很难看到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二是“通奸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然保持通奸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种观点强调行为的非法性。
三是“破裂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与其保持非法的两性关系或者是发生暧昧关系的人,最终导致对方合法婚姻关系破裂的人,为第三者。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婚姻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础、最普遍的社会关系之一,婚姻法旨在保护家庭、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
然而,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介入却可能破坏这一关系,引起法律争议。
那么,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本文将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探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第三者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婚姻关系是夫妻双方的私人关系,第三者的介入可能导致夫妻关系出现危机或者走向分裂。
尤其是在面对婚姻关系破裂时,第三者可能会以各种手段试图扩大自己的利益,对婚姻关系产生一定程度的干扰和破坏。
这种情况下,第三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有可能面临以下责任:(一)侵犯夫妻权益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第三者通过侵犯夫妻的人格权、财产权等权益,导致夫妻的损失和伤害,对此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例如,第三者与已婚人士发生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问题,被认定为侵犯夫妻的人格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干扰婚姻关系的干预责任干预责任是指第三者故意干扰夫妻关系,导致夫妻产生矛盾,从而造成夫妻分居、离婚等不良影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第三者以各种手段试图扩大自己的利益和影响力,干涉夫妻的日常生活和关系,对夫妻的沟通和相处产生消极影响,就需要承担干预责任。
(三)侵害夫妻财产利益的侵权责任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第三者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侵占其中一方或双方的共同财产,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第三者在夫妻离婚之前,非法占有夫妻双方的财产,影响夫妻的真实利益,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三,结语综上所述,婚姻关系是夫妻双方的私人事务,第三者的干预可能造成夫妻关系破裂和人身、财产等权益的损失。
在此背景下,我国现行法律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第三者,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论第三者对配偶权法律责任
论第三者对配偶权法律责任什么是配偶权法律责任?配偶权法律责任是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另一方的第三者侵害了婚姻关系中某一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受害方需要寻求赔偿或者其他救济,此时第三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第三者如果对其中一方造成侵害,例如发生婚外情,侵犯配偶的隐私权等行为,可能导致受害方需要寻求法律救济。
在此情况下,第三者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论是第三者与哪一方有婚外情,所造成的损害都需要由侵害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如果第三者与男方有婚外情,且男方的妻子因此受到了精神、财产等方面的损失,那么第三者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制止责任如果第三者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婚姻关系造成伤害,但仍然采取了侵害行为,那么第三者还需要承担制止责任。
这种责任不仅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还需要在合理范围内采取措施,进一步保护婚姻关系。
监护责任如果侵害行为对受害方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或者危害,那么第三者还要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
例如,如果第三者与男方有婚外情,并对男方的妻子进行了侵害,那么除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和制止责任外,还需要关注其健康状况,并在必要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
第三者对配偶权法律责任的影响第三者的行为对婚姻关系有不可逆转的影响。
如果第三者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受害方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救济,则可能缓解对婚姻关系的破坏性影响。
同时,在法律层面上,也能够对干扰婚姻关系、破坏社会道德的行为给予应有的惩罚,推动社会更好地维护婚姻与家庭关系的稳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配偶权法律责任的处理过程中,也需要考虑第三者背后的社会、文化、心理等因素。
有些第三者可能来自于贫困地区、家庭环境复杂、教育背景单一等背景,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他们产生侵害行为。
因此,在处理配偶权法律责任时,有必要采取措施缓解第三者的生活不稳定、法律素养差等问题,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婚姻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法学-毕业论文
婚姻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摘要】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然而该条法律规定仅针对过错配偶提出,从侧面说明了第三者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至今对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民众也只能对其进行道德的谴责,这使得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的现象频频发生,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在借鉴境外对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态度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民事责任,明确第三者侵犯配偶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确定第三者责任承担范围和健全无过错配偶的取证制度。
此有利于我国婚姻立法的完善,保障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关键词】配偶权,第三者,侵权,民事责任Research on Civil Liability of Third Party in Marriage for Infringement of Spouse Rights 【Abstract】China's marriage law stipulates the divorce fault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but this law only appliesto the fault spouse, which from the side shows that the third party does not need to bear civil liability. However,this law only applies to the wronged spouse, which means that the third party does not need to bear civil2liability. Therefore, up to now, the public can only condemn the behavior of the third party violating the rightsof the spouse, which makes the phenomenon of the third party interfering in the marriage of others happenfrequently, 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stability of the family and the harmony of the society. On the basis ofdrawing lessons from overseas attitudes and legal provisions on the third party's infringement of spouse's rights,combining with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ort and civil liability in China, the third party's infringementof spouse's rights is defined as tort, the third party's liability scope is determined and the evidence collectionsystem of no-fault spouse is improved. This is conducive to the perfection of marriage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and guarantees the stability of marriage relationship and social harmony.【Key Words】 Spouse rights,Third party,Infringement,The civil liability,目录前言6一、第三者及配偶权概述7(一)第三者的概念和分类7(二)配偶权的概念和性质7(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类型8二、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性质9(一)社会传统与公序良俗9(二)侵权法规范的目的9(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0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基本现状和法律不足12(一)基本现状121. 典型案例122. 判决分析12(二)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131. 没有相关法律规定132. 被侵权配偶取证困难133. 被侵权配偶的具体损害难以确定14四、域外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立法借鉴15(一)我国港澳台地区相关立法借鉴151. 香港、台湾支持以通奸为由提告152. 澳门支持过错配偶承担非财产责任15(二)国外相关立法借鉴161. 美国明确规定侵犯配偶权的救济制度162. 日本对侵犯配偶权的逐渐限制163. 德国原则上不认同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17五、完善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的建议18(一)明文规定第三者侵权的构成要件181. 违法行为182. 主观过错1833. 损害事实194. 因果关系19(二)明确规定第三者侵权承担的具体范围201. 财产损害赔偿202. 精神损害赔偿203. 人身损害赔偿21(三)健全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取证制度211. 规定被侵权配偶可获取证据的方式212. 授权被侵权配偶可调取相关证据21结语23参考文献24致谢25前言“配偶权”一词最先出现在英美法系国家。
论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责任
论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责任谢温均【摘要】现在社会上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的现象越来越多,受害配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但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对此做出规定。
因此,我认为应当将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纳入法律的范畴。
以下,就从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产生原因、危害现状;第三者的界定;道德与法制的关系;配偶权的性质;第三者侵害家庭关系构成要件;外国关于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立法现状;法律责任承担形式;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来阐述。
【关键字】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配偶权法律责任一、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危害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社会也逐渐存在一些社会恶习,如婚外情、包二奶现象等。
因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关系引发的伤害、情杀案件屡见不鲜,极可能导致两败俱伤、家破人亡的惨剧。
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事件众多,危害很大,是导致离婚和犯罪的重要因素。
危害现状:1、对受害配偶及其家庭成员的损害。
首先,第三人侵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最直接的受害者是受害配偶。
受害配偶要承担巨大的精神折磨和外界的舆论压力,严重影响了受害配偶的正常生活、工作。
其次,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
第三人侵害他人家庭,破坏他人家庭生活秩序的安宁,甚至导致离婚。
这时,会对未成年子女幼小心灵产生阴影,扭曲了未成年子女的价值观,对第三者乃至社会产生愤恨报复的心理。
再次,对婚姻家庭的其他家庭成员也造成一定的影响,父母,兄弟姊妹也是受害人。
尤其是年老的父母,需要子女的扶持,婚姻家庭的破裂会导致生活更加窘迫。
2、对一夫一妻家庭制度造成了破坏。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基本的婚姻制度。
第三人侵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损害了夫妻之间相互信赖、忠诚的稳定关系,使得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关系遭到严重的破坏。
3、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现今,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严重泛滥,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因而社会的稳定存在安全隐患。
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
二 、第 三者 的界 定
投毒等恶性刑事案件屡见不鲜 。此外 , 第 三者插足不
日前 在我 国 第 三 者 尚不 是 一 个 法 律 概 念 。一 般
基金项 目: 本 文系山东省 民商事法律与 民生研究 中心研究成果 。 作者 简介 : 贾静 ( 1 9 6 7一) , 女, 山东菏 泽人 , 山东 政法学 院民商法学院教授 , 研究方向为 民商法学 。
【 文献标识 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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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下一代 的健康成长 。家庭在预 防控制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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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此外 , 第三者与有配偶者 的通奸行 为扰 乱 了社会治安秩序 , 应 当承担 行政 责任。建议我 国立 法机 关尽 快修订相
关法律 , 明确规定第三者侵犯 配偶权 的民事责任和行政 责任 , 完善 第三 者的刑事责任。
【 关 键 词】 第三者
配偶权
侵权
法律责任
【 中图分 类号 】 D F 5 5
件在我国一直呈上升趋势。其次, 第三者插足引发大 承担 相应 的法律 责 任 。下 面 根 据 法 律 原 理 予 以详 细
量 的刑事 案件 和社 会 治安案 件 , 影 响 了社 会 的和谐 稳 解 析 。
定。第三者插足违反了法律和公序 良俗 , 给社会增添
了不安 定 因素 , 因第 三者插 足 直接 导致 的 凶杀 、 毁容 、
论第三人间接侵害配偶权
论第三人间接侵害配偶权摘要:第三人因故意或过失导致配偶人身的伤害,我国法律应该将此行为界定为对配偶权的侵害。
由于婚姻法上没有关于配偶权的规定,第三人间接侵害配偶权可通过侵权法加以认定。
关键词:配偶权侵权第三人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
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于是,张某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同时张某之妻王某亦以共同原告身份诉至法院,主张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熏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但考虑其已年届40且与张某已有孩子的那个实际情况,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被告环卫所辩称对张某所述事实基本无异议,对王某的诉求则以其不是本案的共同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拒绝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
审理本案的法院认为,建邺区环卫所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
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
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
因此,该法院于2002年9月2日做出判决,建邺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这是一个典型的间接侵害夫妻关系的侵权案件。
本案主要涉及这样几个问题:即夫妻一方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性功能丧失,其配偶能否有权要求赔偿,如果可以,该配偶依据的何种实体权利。
该种权利是否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即该种权利遭到他人侵害后是否可以独立提出诉讼请求或者仅仅作为对主权利损害赔偿的加重赔偿情节考虑。
一、配偶权内容和性质的概说所谓配偶权,是指夫妻人身权利义务的统称,具体而言,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1。
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
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作者:李元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4期摘要:婚姻关系的平稳是社会安定的基础。
然而,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而“第三者”的介入往往是离婚率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法律上看,“第三者”介入正常婚姻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配偶权是值得我们关注的,当“第三者”故意侵害配偶权时,应进行相应法律惩戒。
关键词:第三者;配偶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74-01作者简介:李元(1992-),男,贵州贵阳人,贵州民族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
一、第三者侵犯配偶权问题的提出众所周知,和谐美满的婚姻是社会安定有序发展的基础。
家庭的和睦也意味着社会的和谐。
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物质需求上升的同时,精神文明却被忽略了,道德的基准也越发不如以前。
2014年国家民政部的数据显示,2013年度全国的离婚数量达到了创历史新高的350万对,相比2008年,这个数字与之相比增加了近125万对,仅仅5年的时间里,我国的离婚数量呈上升趋势。
上海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徐安琪研究员对500位离婚当事人的调查结果显示,因婚外恋的情况导致的离婚比例达到了40%。
这也从侧面看出了当今中国离婚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小三”的介入,而破坏了美满的家庭。
从以上项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离婚比例呈上升趋势,导致离婚的主要诱因是有第三者插足婚姻。
因为第三者的干涉,导致种种社会问题,道德问题也越发严重。
一来会影响正常家庭的延续,破坏家庭和睦;二来会引发一系列因感情而产生的犯罪。
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因为第三者的原因,导致的一系列社会和道德问题,是值得我们大家去研究探讨的。
二、第三者的界定通常我们认为,第三者指的是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自愿与有过错配偶一方发生性关系的人,具体行为主要表现重婚,同居和通奸。
第三者的特征有以下几点:1、第三者破坏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小三的后果法律(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外情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婚外情现象也愈发普遍。
所谓的“小三”,指的是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婚外情虽然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小三的介入却可能对原配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小三的后果,以期引起人们对婚外情的重视。
一、小三对原配的伤害1. 心理伤害婚外情的介入,使原配在心理上受到极大的打击。
他们可能会感到背叛、愤怒、悲伤、无助等情绪,严重影响心理健康。
2. 经济损失在一些情况下,小三介入婚姻后,可能会要求原配给予经济补偿。
这不仅给原配带来经济压力,还可能导致家庭财务危机。
3. 家庭破裂婚外情的介入,可能导致家庭破裂。
孩子失去完整的家庭环境,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二、小三的法律后果1. 侵犯隐私权小三在介入他人婚姻的过程中,可能会侵犯原配的隐私权。
例如,偷拍、窃听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侵犯名誉权小三在介入婚姻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原配进行诽谤、侮辱等行为,损害原配的名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民事赔偿小三在介入婚姻的过程中,可能给原配及其家庭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刑事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小三的介入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例如,在婚外情过程中,若涉及暴力、胁迫等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三、小三的道德后果1. 社会道德谴责小三的行为违背了社会道德,容易受到公众的谴责。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忠诚、孝顺、仁爱等美德被高度重视,小三的行为与之背道而驰。
2. 家庭关系破裂小三的介入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破裂,使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和亲情受到严重影响。
3. 子女成长受阻小三的介入,可能使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完整的家庭关爱,影响其身心健康。
论第三者对配偶权的法律责任-副本
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摘要:近几年来,中国社会的"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现象越来越普遍,蚕食着整个社会健康的家庭伦理关系,侵犯不少人的配偶权,引发越来越多的纠纷与矛盾。
本论文从社会伦理和立法两方面分析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原因,论证确立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法律责任之必要性以及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应适用侵权责任的原因,方式。
关键词:配偶权;第三者;侵权责任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phenomenon of "third party" foreign interference, and against the right spouse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common in Chinese society, eroding the health of the whole community of family relations and violating of the right of the spouse of many people. What's more, it is also causing a growing number of disputes and contradictions. This paper from two aspects of social ethics and legislation of a third party against the right spouse, the reason argument against the spouse of a third party the right to establish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spouse of the necessity and the right against a third party tort liability should apply to the cause, manner.Key words: Consortium; a third party; tort liability朗读显示对应的拉丁字符的拼音字典- 查看字典详细内容近几年来,从官场到普通人的生活,中国社会的"第三者"现象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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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摘要:近几年来,中国社会的"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现象越来越普遍,蚕食着整个社会健康的家庭伦理关系,侵犯不少人的配偶权,引发越来越多的纠纷与矛盾。
本论文从社会伦理和立法两方面分析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原因,论证确立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法律责任之必要性以及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应适用侵权责任的原因,方式。
关键词:配偶权;第三者;侵权责任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phenomenon of "third party" foreign interference, and against the right spouse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common in Chinese society, eroding the health of the whole community of family relations and violating of the right of the spouse of many people. What's more, it is also causing a growing number of disputes and contradictions. This paper from two aspects of social ethics and legislation of a third party against the right spouse, the reason argument against the spouse of a third party the right to establish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spouse of the necessity and the right against a third party tort liability should apply to the cause, manner.Key words: Consortium; a third party; tort liability朗读显示对应的拉丁字符的拼音字典- 查看字典详细内容近几年来,从官场到普通人的生活,中国社会的"第三者"现象愈演愈烈。
据调查,在近年来不断上升的离婚案件中,因"第三者插足"的就占70%。
因"第三者"导致的离婚率比10年前增加了30倍。
2007年民间焦点"张美然殷琪事件(史上最牛的小三,又称3377门)",2008年初的"胡紫微张斌事件",姜岩自杀事件等更是将第三者插足婚姻关系的严重后果摆在了人们的面前。
能否由法律来惩罚"第三者"和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一直是人们关心的话题。
2010年11月6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再次将这个问题提到公众的面前,显然,怎样保护婚姻家庭,保护配偶权在当代中国已是一个引起广泛关注,值得探讨的严肃问题。
本文试图从分析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原因入手,论证确立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之必要性及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应适用侵权责任的原因、方式。
一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原因探讨(一)社会原因正如社会学家孙立平所评价的,"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断裂'社会,在市场经济逐渐取代旧有命令经济的过程中,原有统一价值观在瓦解,新的价值观却尚未有效确立,随之而来的是伦理观念的大裂变",1传统道德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范"。
在这一过程中,性观念,婚姻观念也在发生着天翻地覆的变迁。
"第三者插足"也是这一过程中最"正常"的反常现象。
所谓正常,是指私生活领域,政府不再具有无远弗届的管辖权,人们的床苐之事不再变得那么容易遭外界干涉,它意味着社会观念中对他人私生活的宽容态度,这如何都是社会的进步。
所谓反常,即指"第三者插足"现象确实公然大行其道,上到政府官员、富商,下到普通平民、草根阶层,不少人更是以此公然炫于人前,许多第三者也以此为喜,不以为耻,对自己侵犯他人的配偶权并无半点羞愧之意,这是一种社会道德的沦丧,这一正常与反常所呈现的张力,正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伦理阵痛。
(二)立法缺失1.不管"第三者插足"现象的产生有多少道德伦理原因,但不可否认,对于大多数决心迈入传统婚姻殿堂之人,忠诚仍然被认为是传统婚姻关系保持稳定,安宁,和谐的基础保障。
对于夫妻来说,性的忠诚是婚姻伦理的最基本要求,性关系的排他性是夫妻关系最基本的要素。
之所以选择放弃单身的自由,放弃同居的简易,订立为法律所认可的婚姻关系,就是决心要交互占有,彼此均以自己对单身享有的自由权和选择权的放弃换取对方的专一对待,履行配偶之间相互忠实法定义务。
令人遗憾的是,2001年我国修改婚姻法时,在第四条采纳了学界关于夫妻有相互忠实负担的学术观点,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却又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同时更是将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限定为有过错的配偶一方,而不能起诉第三人,将夫妻忠实义务一项作为仅具原则性、倡导性意义的规范。
将夫妻忠实义务作为倡导性条款规定在总则中,立法者应是有相应考虑的。
但不能不说,时下的社会,经济的压力,性解放思潮,道德规范的弱化,使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对配偶方的要求及认识,甚至于对人的正负价值评定标准,与以往相比产生了很大改观,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受到前所未有的严重冲击,第三者恶意侵犯他人家庭致其破裂的案例不断增多。
如果一个合法婚姻被人为破坏,无过错方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面对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受损配偶却无权要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就没有起到抑恶扶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之作用,不利于维护社会公正。
2.立法者在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忠实义务,同时,夫妻忠实义务属于配偶权的内容之一,而配偶权在我国目前仍是一项有争议的权利。
一方面,作为一项基本的身份权在我国尚未以立法的形式得以确立;另一方面,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又有若干关于配偶权的规定,如《婚姻法》第3条第2款"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4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46条规定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等。
由此来看,虽然婚姻法中未使用配偶权的提法,但配偶权规范在我国是存在的。
只是因为法律未明确规定配偶权的性别、内容及完善的救济机制,因而未形成一个权利体系。
由于法律缺乏明文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对无过错方要求追究过错方或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无法可依,从而使受害者无法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甚至由此引发刑事凶杀事件。
(三)确立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之必要性对法律有清醒认识的人都知道,任何一个健康的社会都需要法律,在1949年以后没有法律的数十年里,中国人所经历的痛苦至今还记忆犹新,因此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
具体到"第三者"现象,有人以为其属于道德范畴,不适宜国家法律的介入。
然而,现实是"第三者"在蚕食着整个社会健康的家庭伦理关系,侵犯不少人的配偶权,引发越来越多的纠纷与矛盾。
除了无法立竿见影的教育以及社会舆论需要软性解决此问题,在规则领域,需要法律的规制,需要确立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需要能够由法律惩罚"第三者"及婚姻中的过错方。
二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形式(一)配偶权的涵义及其权利特性目前国内法学界关于配偶权的定义见解纷呈,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2二是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3三是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4四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夫妻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其他任何人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5五是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特色是性权利说"。
基于不同的定义,学界对配偶权属于对人权(即相对权)还是对世权(即绝对权)争议较多。
从立法对有关配偶权的内容规定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上看,配偶权的权利属性被定性为"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见,我国立法者将配偶权视为一种相对权进行保护。
但学界关于配偶权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有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配偶之外的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都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因此属于绝对权。
还有的学者认为,配偶权同时具有绝对权和相对权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其中对配偶来说是相对权,对配偶权的第三人来说是绝对权。
笔者认为,应认定配偶权同时兼具绝对权和相对权双重属性。
因为配偶权的成立必须由各自具有独立人格的男女双方相互认同,体现了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同时,配偶权的确定以其他社会关系公认为必要,体现其他社会关系人对特定身份关系的义务,因此,配偶权既具有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相对权的属性,同时又直接具有对不特定人的绝对权的属性。
作为相对权,其义务人是具体的,特定的,即配偶双方,夫妻互相依赖对方的积极行为实现自己的权利;作为绝对权,则除配偶二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均为义务主体,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6"这种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违反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
因此,立法不应当将配偶权仅作为相对权进行定义,而应当体现配偶权的双重属性,以利于当第三人侵犯配偶权时,受害一方可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对配偶权的保护非刑化选择的必然性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有明显身份限制的"破坏军婚罪",199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对重婚行为也有明确规定。
显然,"第三者"行为在我国不属于重婚范畴,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
我国《刑法》对于破坏军婚罪的规定是基于稳定军心的考虑,有一定的政治因素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