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6〕5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6〕5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第9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5日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和《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精神,积极稳妥调整完善我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试行方案。
一、深刻认识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的重要性2002年以来,国家陆续制定出台了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粮食直补政策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对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新常态,这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不断降低,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
按照国家农业补贴政策改革的统一要求,在我区组织推进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内容,是我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农村改革创新、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推动农业结构优化调整促进农民多渠道增收、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加大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力度意义重大,影响长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新财预(2018)194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19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新财预〔2018〕158号)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2018年12月21日附件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决策部署,加强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强化绩效理念和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是指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8〕189号)相关规定,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本级部门单位、下级财政部门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所形成的评价结论,具体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第三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市场化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下简称“农业保险”),是指国家给予财政、税收等政策扶持,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农业生产过程中遭受特定事故、自然灾害或动植物疫病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保险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是指由中央、自治区、地州市、县(市)政府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运作模式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自治区及区级以下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低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新财社[2013]168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发布日期】2013.09.18【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低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3〕16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民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财政部、民政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新财社[〔2011]〕165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民政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低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低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2013年9月18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低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财政厅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低保资金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低保金和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
第三条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
合理编制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提高低保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注重绩效考评,完善资金分配办法,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20•【文号】财教[2007]410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20日财教[2007]410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畜牧、水产)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政部、农业部制定了《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农科教发[2007]12号),为支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以下简称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设立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产业技术体系中的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由若干功能研究室组成)、综合试验站的基本研发费和仪器设备购置费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合理安排,避免重复。
按照农业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在产业发展各环节、各产业和各区域的投入,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资金和建设依托单位资金等有机衔接,避免重复交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5.05•【字号】•【施行日期】201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出责任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新财预〔2018〕158号),引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参与各方切实强化绩效理念和责任意识,提高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源配置效益,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自治区财政厅制订了《自治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出责任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出责任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2019年5月5日自治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出责任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决策部署,引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参与各方切实强化绩效理念和责任意识,提高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源配置效益,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新财预〔2018〕15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新财预〔2018〕192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19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新财预〔2018〕158号),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
各地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于2019年2月1日前制定本地区的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附件:自治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2018年12月21日附件自治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新财预〔2018〕158号)的工作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对象为区本级部门单位和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县财政部门”)。
二、考核主体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和地(州、市)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预算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19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预算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预算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19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新财预〔2018〕158号)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预算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预算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12月14日附件自治区预算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科学规范的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新财预〔2018〕15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政策、项目和部门单位整体的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和纠偏处理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绩效监控的范围是自治区各地已编制绩效目标的政策、项目和部门单位整体。
第四条各地各部门单位是绩效监控的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绩效监控进行管理、监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1.09•【字号】新农计[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通知(新农计〔2013〕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农业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推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决定在全区开展自治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有利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觉规范组织和行为。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重要性,把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作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农业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农业的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经局,主要负责示范社创建标准的制定、示范社的申报、审查公示和考核等日常具体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1﹞19号)文件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形成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合力,进一步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和提升。
二、申报列入合作社示范社的条件列入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自治区农经局新农经字[2012] 16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登记注册规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9.18•【字号】•【施行日期】200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党委农办,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党委农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市场基础设施,改善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农产品流通,引导农村发展现代物流和新型流通业,扩大农村消费,推动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若干问题的意见》(新党发[2007]1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决定设立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九月十八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市场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07年起自治区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用于自治区农村市场建设。
第三条农村市场建设以完善现有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功能为主,重点支持大中城市物流配送、外向型农产品基础市场建设、肉类战略储备库建设和乡镇农产品农贸市场建设,扶持发展县级农贸市场,兼顾地州级农贸市场。
并向南疆三地州和贫困县倾斜。
第四条农村市场建设资金使用范围:用于农村市场场地硬化、交易厅棚改扩建、污水处理系统、商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仪器配套、市场安全保卫监控设备购置、购置经营设施设备、市场生活服务及卫生设施等服务功能的完善,农村市场信息收集、发布、设备购置等,自治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编制、项目监督管理等支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8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8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充分发挥各领域、行业专家对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作用,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和专业化程度,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11月20日附件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提高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和专业化程度,规范预算绩效评价专家聘用和管理,加快绩效评价专家库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预算绩效评价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事前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过程中,需要聘用专家参与时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家资格标准的制定以及自治区专家库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专家的预算绩效评价培训;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分级管理,按照统一条件、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本地区专家库,加强对本地区专家的管理、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培训,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并建立协调机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监控工作的通知-新财预〔2019〕7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监控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监控工作的通知新财预〔2019〕70号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191号)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自治区本级2019年度项目支出绩效监控工作的通知》(新财预〔2019〕34号),由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负责自2019年2月起,按月对本部门单位年度项目支出进行绩效监控。
结合当前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监控工作,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填报监控信息(一)严格按绩效目标开展监控。
2019年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已随预算报自治区人大审议,随部门预算同步批复到部门单位,未经审批不得自行进行调整。
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绩效监控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既定的项目绩效目标指标内容和指标值,开展监控工作,真实反映工作实绩。
(二)完整填报监控报表。
《绩效监控表》中所有内容(除明确标明不用填报外)均为必填项,全程参与后期的审核、打分。
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填报《绩效监控表》时,应认真核对,确保无缺项漏项。
(三)正确计算核心指标。
《绩效监控表》中“预算执行率”和“总体完成率”两项为核心指标,并提供了明确的计算公式。
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填报上述两项指标时,应严格按公式正确计算,避免因工作疏漏导致监控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偏差。
(四)准确填报“指标完成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援疆省市支持新疆现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援疆省市支持新疆现代农业发展联席会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1]72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16
【实施日期】2011.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援疆省市支持新疆现代农业发展联席会商
制度》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7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援疆机制作用,支持新疆现代农业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援疆省市支持新疆现代农业发展联席会商工作。
现将《援疆省市支持新疆现代农业发展联席会商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援疆省市支持新疆现代农业发展联席会商制度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发挥援疆机制作用,加强援疆省市之间,援疆省市与自治区之间、与各地州之间的联系沟通,做好信息交流、政策衔接、工作对接,加深援疆省市对新疆现代农业的了解;帮助有关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5.09•【字号】•【施行日期】201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由于文件下发较晚,资金申请报告以及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13年5月30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2013年5月9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设立,用于支持自治区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上级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出范围与标准第六条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包括: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等支出;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支出;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支出;4.行政村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支出。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绩效评价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绩效评价和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7•【文号】农办规〔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绩效评价和认定工作的通知农办规〔2018〕15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政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发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引领作用,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批准创建第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通知》(农计发〔2017〕100号)、《农业部财政部关于批准创建第二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通知》(农计发〔2017〕110号)精神,经研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决定在创建绩效评价基础上,择优认定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工作部署,按照建设“生产+加工+科技”的现代农业产业集群、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要求,加强产业园创建绩效评价,严格标准条件,认定一批产业特色鲜明、要素高度集聚、设施装备先进、生产方式绿色、经济效益显著、辐射带动有力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引领带动各地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促进农业生产、加工、物流、研发、示范、服务等相互融合和全产业链开发,推动农民利益共享机制创新,打造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先行区,建设乡村产业振兴主力军。
二、认定条件(一)主导产业发展水平全国领先。
产业园主导产业实现“生产+加工+科技”的发展要求,种养规模化、加工集群化、科技集成化、营销品牌化的全产业链开发格局已经形成,农业生态价值、休闲价值、文化价值充分挖掘,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生产、加工、物流、休闲、研发、示范、服务等发展板块布局合理、相对集中、连接紧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2.28•【字号】新财资管[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资管[2007]10号)自治区各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为加强并规范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区本级事业资产”)是指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公共)财产。
区本级事业资产包括国家拨给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的资产,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区本级事业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财源建设的现状及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财源建设的现状及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1.18•【字号】新政发[1997]95号•【施行日期】1997.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财源建设的现状及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意见的通知(1997年11月18日新政发〔1997〕9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财源建设的现状及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的意见》,现批转你们,请认真研究,并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规划,全面安排部署这项工作。
关于自治区财源建设的现状及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的意见(自治区财政厅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八五”时期自治区财政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财政收入累计完成125.05亿元,比“七五”时期增加了45.05亿元,增长56%。
1995年财政收入完成38.28亿元,比1990年增加24.42亿元,平均每年增长22%,高于同期自治区经济增长水平和全国财政收入平均增长水平。
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收支规模的不断扩大,为自治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自治区财政支出在“八五”时期也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累计支出338.64亿元,比“七五”时期增加了141.6亿元,增长71.9%。
1995年财政支出达96.40亿元,比1990年增加48.78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5.1%,低于同期全国财政支出平均增长水平。
由于政策性增支因素较多,尤其是人员经费增支较大,且呈刚性增长,财政用于个人方面的支出增长越来越快,大量的人员经费开支挤占了生产建设开支。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支出需求越来越大,财政收入的增长远远满足不了支出的需要。
自治区在“七五”期末尚有财政净结余0.17亿元,到“八五”期末财政赤字却累计达15.97亿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为增强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自治区各项政策落实,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协调配合,强化部门责任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各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提出资金分配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各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各部门要强化预算执行的责任,一定要通过建立预算支出责任制度,明确考核目标,将支出责任分解落实到人。
要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及时掌握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要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的监控力度,督促重点单位、重点项目切实加快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严格预算执行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新财预[2007]11号)的要求,对基本支出预算按照均衡性的原则执行。
对年初预算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经费预算在6月30日前拨付下达;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经费预算要在9月30日前拨付下达,超过期限未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一律全部收回总预算;追加预算及时拨付下达;对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各部门要尽快提出分配意见,在一个月内下达执行。
三、积极消化结余结转资金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消化结余结转资金工作,必须建立消化结余结转资金的长效工作机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公开和反馈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公开和反馈工作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公开和反馈工作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为进一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职能作用,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各项民生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精神,现就做好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公开和反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公开和反馈的主要内容(一)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1、机构概况。
主要包括乡镇财政所的主要职责、工作人员、岗位设置、服务承诺、举报(咨询)电话等;2、资金动态。
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各种财政资金,即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强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以下的资金的相关内容。
主要包括涉农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和项目资金的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信息;3、涉农法规。
主要是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4、办事指南。
即各项乡镇财政业务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流程、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等;5、财务信息。
包括财政预决算报告、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以及乡村债权债务等。
(二)信息反馈的主要内容1、补助性资金使用、管理、发放和监管情况;2、乡镇项目的立项、实施进度、效果以及资金使用情况;3、乡镇财政管理和监督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4、乡镇财政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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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修订)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3.14
【实施日期】2014.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自治区财政厅重新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3月14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自治区财政组织实施,用于支持我区农业特色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提升产业水平,提高现代农业发展能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工作目标。
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工作,按照中央和自治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有关要求,遵循“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促进我区农业生产的现代化、标准化建设,推进农业产业的快速高效发展。
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基本原则。
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和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
紧紧抓住立项主导产业的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集中投
入,重点突破,逐步解决制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瓶颈”问题,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二、注重实效原则。
根据目前现代农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着力支持生产能力建设,提高政策和资金使用效应,推动建立一批具有显著特征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和优势农产品产业带。
三、绩效结果导向。
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二章主导产业、关键环节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支持的主导产业。
围绕自治区推进1000万只肉羊生产能力建设行动示范工程要求和《新疆新增1000万只出栏肉羊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规划(2012-2015年)》,按照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现代畜牧业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示范引导效应的要求,近期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主导产业为畜牧产业,品种为牛、羊。
第六条支持的关键环节。
针对制约我区牛、羊生产发展瓶颈,按照轻重缓急,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关键环节为基础母畜购置和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建设。
第七条补助和奖励标准。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补助包括基础母畜购置补助、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建设补助和奖励资金。
(一)基础母畜购置补助分为3个标准:
1.种羊场从国外引进原种专用肉羊的,每只基础母羊补助2000元;
2.地方品种种羊场育种核心群扩群或多胎肉羊繁育场从区外引进基础母羊的,每只补助300元;
3.对从区外引进肉用适龄能繁母牛的肉牛繁育场,每头肉用适龄能繁母牛补助2000元。
(二)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圈舍、青贮窖、草料库、运动场、粪污处理系统、防疫设施建设,种羊场、肉羊繁育场适龄能繁母羊存栏600只以上、肉羊育肥场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且新建羊舍、牛舍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350元。
种羊场、肉羊(肉牛)繁育场按配种站建设规范新建的配种站,纳入新建面积补助范围。
(三)奖励资金:凡按照国家肉羊、肉牛标准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完成规模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的,即:凡达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