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对《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评析及完善建议_0
对《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评析及完善建议《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是温州实施金融改革试验区以来的在立法方面取得的成果,也是目前国内首部规范民间融资管理的法规。
《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无上位立法的背景下,结合过去一年金改取得的民间融资管理经验,首创了大额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制度;实行民间融资管理机构中介市场准入机制。
但从内容上看,它没能彻底解决我国金融行政管理体制与非法集资界定的冲突及民间融资利率上限规定的难题。
建议设立温州市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增设涉温地区登记备案制度,并将民间融资利率上限与温州市经济水平相结合。
标签: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备案民间融资利率一、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的立法现状2012年3月国务院将温州设为首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之一,并且确定了金改的十二项任务,其中明确将“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列为十二项任务之首。
①浙江省政府对应出台12条实施细则,在上述背景下,《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得以立项,并于2012年11月制定完成,并通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其列入了浙江省2013年度立法二类计划立法项目,从而使其具备了提交人大会议投票表决的资格。
条例(草案)在体例篇章上涉及总则、民间借贷、私募融资、民间融资组织、民间融资服务、民间融资行业协会、民间融资监督与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117条。
②如果条例草案顺利通过人大投票表决,届时,在无国家级和省级民间融资专门立法的情况下,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就将形成以《条例》为专门、直接依据,以《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国12条)、《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2011年8月)、《温州金融综改试验区12条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等为间接依据的法律规范体系。
据温州市官方统计,全市现有民间资金8000多亿至1万亿左右,并且每年以14%的速度递增,大体相当于温州市2012年全年GDP的2.7倍之多。
三大类大额民间借款今后要强制备案
三大类大额民间借款今后要强制备案本月初,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据温州市金融办最新统计数据显示,自条例实施以来,温州全市共备案民间借贷174笔,金额计28961.1万元。
今后,根据该条例和实施细则,大额民间借款要强制备案。
三种情形分别为: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的;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
不在要求备案范围的,借款人也可自愿报送备案。
自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爆发以来,民间融资便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以往民间借贷双方都比较随意,不签合同、没有备案,这种随意也造成了民间资金流动的无序,成为民间借贷风波爆发的原因之一。
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是国务院确定的温州金改首要任务之一。
温州官方依据《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可以通过对大额民间借贷的备案,掌握大额民间借贷情况、社会民间融资总体流量,进而引导民间资金流向真正有资金需求的实业,同时提前把控风险。
根据《条例》第14条规定,“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或累计借款余额1000万以上,需要备案.若不履行,由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
一方面拟对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另一方面规避了备受关注的“红线”,酝酿中的温州民间借贷立法,如今迎来关键时间节点。
“该条例为民间融资活动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
”投融贷姚总说,长期以来,温州民间借贷处于无序发展状态,民间借贷风波频发,这与民间借贷行为和监管缺乏法律保障密切相关。
该条例的一大突破是,进一步明确备案对象,对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这一行为的内涵外延作出界定,对条例规定的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的设立和业务范围等进行了规定。
此外,《投融时代》记者注意到,此前曾招致热议并被认为是最大亮点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上限”,由于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持有异议,未出现在《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中。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发文字号】温政发[2005]32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8.02【实施日期】2005.08.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温政发〔2005〕32号)民间融资作为一种传统的、自发的民间资金融通方式,在互助解困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由于民间融资涉及面广、运作尚不规范,隐藏着较大的风险和不稳定因素。
为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和管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我市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意见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民间融资管理的紧迫感我市民间融资有个人借贷、债权性或股本性的企业内部集资、各种形式的“做会”、民间票据融资、企业间借贷等多种形式。
由于缺乏规范引导和外部监管,民间融资基本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极易导致社会投资的盲目性,使一部分民间融资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或项目,影响宏观调控的效果和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
同时,由于民间融资的趋利性,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加上一些不法分子以高利为诱惑从事非法集资、集股诈骗等活动,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极易形成较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
近年来,我市曾发生民间“倒会”、典当商行非法办理金融业务、企业集资倒闭等事件,社会影响很大。
目前我市民间融资市场更趋活跃,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堵疏结合,切实加强民间融资管理,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打击非法融资活动,促进全市经济金融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民间融资的管理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设、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承担”的原则,严格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加强民间融资管理。
(一)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非法设立银行业、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认定,发布取缔公告;发生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有关取缔工作。
关于《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作者:来源:《浙江人大·公报版》2013年第05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省政府委托,我对《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必要性温州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最早、民间资本最为充裕、民间金融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
长期以来,温州民间融资在解决不同层次融资需求、弥补银行信贷不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民间融资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2011年下半年爆发的温州民间借贷风波,很大程度上与民间融资法制不健全、民间融资管理无法可依密切相关,亟待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中,“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位列十二项任务之首。
因此,开展民间融资管理立法,促使民间融资行为法制化、规范化,已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2012年3月,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2012年4月,夏宝龙书记在温州金改第一次领导小组会议上明确要求加快温州民间融资立法工作。
2012年9月,我省正式启动温州民间融资地方立法。
草案最早基础稿由温州市政府为主起草。
温州市在理论和专项课题研究的基础上,多次召开制度建设需求、立项论证评审、阶段性成果论证评审等各种意见征求会,广泛征集主管部门、融资参与主体、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形成草案初稿提交省金融办。
省金融办收到文稿后,迅速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此项目,并邀请省法制办、省人大法工委、财经委相关领导和业务骨干同步参与,多次召集省级相关部门和经济学界、法学界、资产管理机构等参与讨论和论证,两次征求14个省级部门和各市金融办的意见,数次闭门集中修改文稿,于4月底正式向省政府提交草案送审稿。
省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快速启动相应程序,赴温州市开展立法调研,征求专家意见,按立法要求再次书面征求省级有关单位以及设区的市特别是温州市政府的意见,组织召开由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向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法工委专题汇报、沟通,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
民间借贷终于获得合法身份 温州出台首部地方民间融资条例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精选)共19页文档
行为(精选) 51、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杰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 一种的 网,触 犯法律 的人, 小的可 以穿网 而过, 大的可 以破网 而出, 只有中 等的才 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谢谢!
51、 天 下 之 事 常成 于困约 ,而败 于奢靡 。——陆 游 52、 生 命 不 等 于是呼 吸,生 命是活 动。——卢 梭
53、 伟 大 的 事 业,需 要决心 ,能力 ,组织 和责任 感。 ——易 卜 生 54、 唯 书 籍 不 朽。——乔 特
55、 为 中 华
温州民间融资管理入法在即
照 高 利贷 予 以行 政 处 罚 。
据 了解 , 条 例 草案 中重 申 了当前我 国 ( ( 刑 法》 中对 于 高利贷 的 限制规 定 ,并 在 “ 各 档 利率超 过基 准利 率4 倍将
不予法律保 护”的要 求上 ,进 一步提 高管理要求 。规定借款
融猖 獗 。
参考文献 : [ 1 ] 牟彩艳. 我 国企业 民间融资现 状及融 资对策分 析 [ J ] . 金 融 视 线 ,2 0 1 1( I o ).
[ 8 ] 冯 兴元 . 从 民 间金 融视 角看 农村 金 融发 展 战略 选 择
[ J ] . 银 行 家 ,2 0 0 7( 8 ).
单 ,金 额 4 . 2 3 4 c 元。
参与条例起草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对此表 据 了解 ,4 / , . 2 O 1 2 #- 开始截至今年 2 月2 1 日,温 州民间借 贷登记
示 ,4 8 % 是政 府行政 干预 的利 率上 限,是 触发政 府干预 的红
线 ,改变 了过去月息1 毛、年 利超 过1 0 0 % 也没有任何 干预 的局
随着 乡镇 企业 的发展 壮 大 ,对 民间 资金 的 需求 较 大 , 由于 银行等 机 构对 企 业信 用 要求 较 高 ,致 使乡 镇 企业贷 款
很 难通 过银 行 渠 道 ,因此 民间一 些投 资 公 司风 生水 起 ,但
很 多 都是 借着 合法 的外衣 而 从事 非法 的活动 ,导致 地 下金
面,且规定4 8 % 的年利是正式利息和各种 变相收益 的总和 。
资料 来源:和讯 网
编 辑 :杨 帆
对《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评析及完善建议
放的功能 , 大力开发旅游市场 , 从原 有的经济功能转 变到改善生 则》 、 《 关 于加强和改进 民间融资管理 的若干 意见 ( 试行 ) 》 等为 间 活品质 , 提 高生活质量 , 为当地 居民和社 区发展提供 新的增长模 接依据的法律规范体系 。 据温 州市官方统计 , 全市 现有 民间资金 式 。实现文化旅游市场 突破 , 并对旅游者进行 细分 , 专业设置旅 8 0 0 0多亿至 1万亿左右 , 并 且每年 以 1 4 %的速度递增 , 大体相 游路线 , 根据顾客需 求 , 开发 出真正的文化 旅游产 品 , 避 免竞争 当于温州市 2 0 1 2 年全年 G D P的 2 . 7倍之多 。 如此多的民间资金 性旅游增长模式 , 与周边景区合作 , 实现共赢 。 如果不加监管 , 势必会影响金融市场 的稳定 , 《 条 例》 草案制定则 为民间融 资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间融资 的有法可依 为温州实现
它 没 能彻 底 解 决我 国金 融行 了产学研一体 和课 程“ 工学结合 ” 改革步伐 。但 也遇到 了诸 如管 中介 市 场 准 入 机 制 。但 从 内容 上 看 , 理 资金过重 , 资 源利用不 高 , 社会 影响不 广 , 对外宣称 不够等 方 政 管理 体 制 与 非 法 集 资界 定 的 冲 突 及 民 间 融 资 利 率 上 限规 定 的 面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题 , 要实现可持续发展 , 建议做好以下五个方 面。 难 题 。 建议 设 立 温 州 市 民 间借 贷 利 率 上 限 、 增 设 涉温 地 区登 记 备
前景 , 考虑到学院宠物科技专业 ( 群) 学生实习的需要 , 建设 了宠 物( 藏獒 ) 繁育 中心。繁育中心内收集了国 内外优 良的犬种近 3 O
个, 主要 开展犬 的选 育与训 导 , 利用研究 , 不 断满足城 市居 民的 需求 , 为都市畜牧业发展提供服务 。 4 . 农业观光旅游区。农业 观光旅游区以绿色为主线 , 古朴为
民间融资法规体系的构建实施——兼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民间融资法规体系的构建实施——兼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
理条例》
李炜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综合版》
【年(卷),期】2014(000)008
【摘要】民间融资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进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其作用功不可没。
但是,由于民间融资法规体系不完善,民间融资市场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出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在推介该条例的基础上,借鉴其成功经验,认为我国应加速民间融资立法进程,科学设计民间融资利率上限,尽快建立民间借贷报价系统和信用记录系统,改变监管理念,多部门协作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总页数】4页(P21-24)
【作者】李炜
【作者单位】广东白云学院财务管理系,广州5104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
【相关文献】
1.民间借贷备案制度浅析--基于《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之规定 [J], 胡兵;林承铎
2.民间融资法规体系的构建实施——兼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J], 李炜
3.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基于《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实践 [J], 蔡一军
4.《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创新实践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影响研究 [J], 胡汉彬;王佳琪;莫瑶
5.民间融资法规体系的构建与实施——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为鉴 [J], 李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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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2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1月22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促进民间资金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温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民间融资应当遵循依法守信、平等自愿、风险自负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集体、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民间融资服务、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处置机制以及与驻温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制定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重点投向实体经济,优化民间融资环境。
第五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驻温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法指导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民间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第六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可以设立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等业务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千万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业务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包括外地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开展业务,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向民间融资当事人提示风险。
民间融资管理管理细则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沟通协调民间融资服务、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制定操作指引和业务规则。
第二章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委托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从事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活动的,应当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六条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变更或者变相变更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二)将定向集合资金用于担保或者进行股票、期货等证券投资;(三)从事可能使定向集合资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四)将非定向集合资金项下的资金以定向集合资金名义进行投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文件;(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民间融资当事人或者他人利益;(四)泄露或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者变相发放贷款;(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违规收取费用;(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民间借贷第九条合会、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资金互助、企业内部集资等属于本细则所称的民间借贷。
第十条非金融企业之间临时调剂性借贷的,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且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委托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受理民间借贷合同备案,也可以自行受理民间借贷合同备案。
民间借贷谋求合法化 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出炉
为一个 好 的配套 措施 。
温州民间借贷细则的出台,首次在执行层面上 为民间借贷正名 , 承认其合法地位。然而 , 此举对解 决 民间金融的实际问题效果甚微 , 合法民间贷款与
非 法 集 资 的界 限 亟待 厘 清 , 对 于实 际利率 的规 定 亦
有待明确。民间借贷 的健康发展需要政策与法律给 予适当空间,而利率市场化是温州金改试验区取得
民间借贷谋求合法化 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出炉
全 国首 部金 融地 方 性法 规 《 温 州 市 民 间融 资管 个 中典 型 。 2 0 1 1 年 7月 , 中国人 民银行 温 州市 中心 支行 发
理条例》 ( 以下简称《 条例》 ) 及《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将于 3 月 1
规定 , 可能会导致部分民间借贷继续潜伏
于地 下 , 逃 避报 备 。 事 实上 , 民间借贷 的健
康发展需要 的是一套严格的信用机制以 及完善的法律保障, 双方认为在可承担的 风险范围内即可进行借贷 , 而不是死板地
规定 一个 名义 利率 的倍 数 。 据 闻 ,温 州 中院 正 探 索 民 间借 贷 的 “ 温州 指数 ” , 欲 以此作 为 超 过法 定 利率 4 倍 时 民间借 贷利 率 的 自由裁量 依据 , 若 可实 现 , 不 失
全面合法化 直面两 大问题
然而 ,此举并不等同于民间借贷 的全面合法 化。 以目前可知的资讯来看 , 《 实施细则》 只规定了需 报备 的情况 ,却未对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给予明确 界限。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一向都十分模糊,
官方 并未 有 明确说 法 。而 以往央 行 的表态 是 , 保 护
已成金改 试验 区但 无甚 作 为 ) 。
温州民间金融新政浮出水面,债务危机倒逼改革
温州民间金融新政浮出水面,债务危机倒逼改革温州民间债务危机有望成为倒逼民间金融合法化、规范化的改革契机。
日前,温州市制定了金融改革创新行动方案。
方案称,要争创“温州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制定《温州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并争取在国家和省级获批。
民间金融新政温州此次民间金融“新政”,将着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和股权投资机构等四种市场主体,并从配套服务和监管方面提供保障。
温州将积极向上争取深化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力争在融资比例、融资渠道等方面有所创新突破。
计划到2011年末,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比年初增加30家,达到50家,资本净额总量达到80亿~100亿元;贷款余额达到100亿~120亿元。
到2012年,小额贷款公司达100家。
同时,将启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
对全市11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股本金扩充,市区3家引入省级、市级、县级国有企业各占总股本9.9%的股份,其他8家县域机构实行市、县两级国有企业参股各占总股本9.9%的股份。
此外,温州将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其资金主要用于对县辖范围内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项目进行投资。
最后是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
计划年内完成温州人股权投资基金1号首期募集2亿元资金。
推动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和设立,建立温州人股权投资行业协会。
为了引入外部资金和专业技能,温州将引进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温州设立专业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同时,也为民间金融组织配套服务、帮助民间借贷走向规范。
确保年内新增5家银行小企业专营机构,确保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速高于全市全部贷款的增速。
为了促使民间借贷行为阳光化、合法化,温州将组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供求信息汇集与发布、借贷合约公证和登记、交易款项结算、资产评估登记和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年内选择1个县(市、区)先行启动试点工作。
在监管方面,将组建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中心,创新地方金融组织监管。
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基于《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实践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贸易经济类核心期刊131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基于《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实践■蔡一军 副教授(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上海 201701)▲ 基金项目: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14yjczh003)阶段性成果,上海政 法学院刑罚改革创新研究团队项目资助◆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民间金融对于我国金融领域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其地位一直以来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正式明确,始终以一种介于规范与非规范金融之间的形式存在于制度界限之间,在对国有金融进行有利补充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有待规范的不足之处。
为了进一步促进温州民营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使民间资本“阳光化”,2012年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为我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其颁布与实施为我国政府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
温州金融改革的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温州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在通过正规途径融资受阻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成为了推动温州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尽管如此,以民间借贷为主要形式的民间金融由于本身所具备的“非正规性”,始终无法取得与正规金融相同地位的合法性。
2012年前后温州金融风波的爆发给民间金融提出了警示。
为了切实解决温州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民间金融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正式设立。
在成立金融改革试内容摘要:2012年我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本文基于温州市民间金融的实践与《条例》的具体内容,结合《条例》实施的现实情况,总结温州金融改革取得的实践成果,并指出其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相关改善建议。
关键词:温州金融改革 民间融资 管理条例验区的同时,《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也在同一时间出台。
让民间融资走在阳光下
让民间融资走到阳光下《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实施带来极大的正向引导作用,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司,只要符合条例,都可以正大光明放贷,值得向全国推广。
本刊记者 徐豪温州2011年开始爆发的“跑路事件”,将民间融资推上了风口浪尖。
回想起“那个时候”,李钰(化名)还心有余悸。
李钰是温州人,同丈夫在温州和东北一个城市的城市之间奔波做生意,女儿在东北上大学,“要是人跑了,我找谁要钱?从哪里要?” 李钰告诉本刊记者,三年前“一个月八分的利很正常,高的时候一毛四五都有”,而现在比较理性了,“一个月不到两分”。
也正是温州老板的“跑路”,让民间融资的风险曝于阳光下,如何让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成为所有城市都在探讨的问题。
2012年3月底,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落地,两年以后,试验区的经验探索了多少?共建信用体系“温州危机所带来的损失远不止伤害经济,更重要的是削弱了温州信用体系。
企业与融资机构之间的信用度越来越低,银行不相信企业,企业也同样不相信银行。
不仅银行与企业互不信任,就连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任基础,也在不断削弱。
”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对本刊记者表示。
3月1日起,《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规定300万元以上的民间借贷强制备案。
在此之前,温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民银行温州征信分中心以及民资征信公司先后落地。
4月10日,温州市政府出台《2014年温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部署了完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助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加强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等30项信用建设任务。
周德文说,《条例》带来了极大的正向引导作用,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司,都可以正大光明放贷,只要不非法吸储就行。
这样的阳光化引导,让不少人少了顾虑,同时,也更受到法律的保护。
温州市金融办的数据显示,截至3月27日,全市共备案民间借贷598笔,10.76亿元。
其中单笔300万元以上应强制备案的121笔,总金额7.56亿元。
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制度
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民间融资机构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不同类型的融资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保证合规经营。
第四条各级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民间融资机构应依法合规运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决策的科学合理性。
第七条民间融资机构应设立合规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机构的合规运营,保障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第八条民间融资机构应设立风险管理部门,科学评估和管理风险,防范潜在风险,保障机构的稳健经营。
第九条民间融资机构应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对机构内部业务进行定期跟踪检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内部管理第十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科学评估和管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十一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业务流程,防范内部失职行为,提高运营效率。
第十二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业务情况和风险提示,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十三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投诉管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外部监管第十四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应及时公布监管政策和相关信息,指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的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应根据风险情况,及时采取预警和处罚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八条民间融资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道德,保持商业信誉,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民间融资 告别野蛮生长
inance财经76 | ECONOMYF 2013年11月22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获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成为全国首部关于地方民间融资的管理条例。
这部条例被看成是民间借贷合法化的破冰之举,引起市场热议。
“是不是以后贷款放多高的利率都可以?”“如果民间利率提高,是否也会拉升银行渠道的贷款利率水平,以后还房贷的利息会不会更高了?”“大家会不会都把自己手中的房产卖掉,变现放高利贷去?会不会产生新一轮的投资泡沫?”面对种种疑问,本期《经济》杂志特别专访了参与本次条例起草的相关专家、长期在民间借贷市场间调研的业内人士,以及了解利率市场化相关政策的智囊,为读者解析此次条例将给整个民间融资市场带来何种影响,同时对资金供需双方而言又意味着什么。
民间借贷合法化破冰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条例》总共七章五十条,试用范围限定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及其监督管理。
研读此次《条例》,不难发现一些细则频频出现亮点,该条例对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以及风险防范与处置等方面均作出创新性的规定。
在被称为“中国小贷之父”的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杜晓山看来,温州条例先行,意义巨大。
“这是一种尝试、一种探索。
出台此政策主要意图是使民间资本的行为跟中央政府提倡的引导和规范政策保持一致。
”杜晓山说。
“当时央行也提出过,出台条例或者对贷款通则进行调整,使民间借贷行为合理、合法,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出台。
”杜晓山说,此次《条例》出台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具有正面意义。
“温州一直是民间融资 告别野蛮生长文/本刊记者 陈希琳. All Rights Reserved.ECONOMY | 77中国民营资本最活跃的地区之一。
《条例》出台,有利于民间借贷行为更加透明和公开。
”温州安代投资信息有限公司林经理也对《经济》记者表示,此次《条例》的出台尤为重要。
“跟前两年相比,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情况已有所好转,前几年都是盲目地投资,现在已经变得理性,《条例》可以从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的角度来引导老百姓。
温州民间融资
3月31日:学者热议“温州金改”?改革从民资准入破题2012年03月31日13:15??年巍??????新闻背景:国务院常务会议28日决定设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批准实施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
马光远:打破金融垄断和利率市场化的问题都迫在眉睫(作者系经济学博士,财经评论员)试验区的正式启动,可谓正逢其时。
从实业层面而言,通过建立与温州中小企业发展匹配的金融机构,可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从金融层面而言,利用温州强大民间资本的优势,通过试验区的建设,可构建与民营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地方金融体系,为中国金融改革、为民间资本面临的各种困局找条出路。
当下打破金融垄断的问题,利率市场化的问题,以及民间金融合法化问题,都迫在眉睫。
不过本次获批的方案出于“稳字当头”的考虑,回避了一些问题。
尽管如此,在现有框架下,在一些领域争取大胆创新和突破,温州成为民间金融最发达地区的梦想是可期的。
易宪容:民资进入银行体系政府还要慎之又慎(作者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允许村镇银行的设立是温州金融改革试验最有实质性的内容之一。
根据该方案的精神,民间资本可以进入银行体系。
多年来,笔者一直在呼吁,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体系,政府要抱着慎之又慎的态度。
就目前国内金融体系来看,除银行之外,民间资本进入其他领域没有太多限制。
这里的关键就在于银行要从普通老百姓手里获得存款。
把辛苦挣来的钱存到民间资本的个人银行,老百姓怎么才能相信他们的信用?如果这些银行收取存款后“跑路”,居民的存款损失谁来承担?丁志杰:温州民间资本“走出去”有深意(作者系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院长、教授)制度设计和政策配套对做好温州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至关重要。
由于我国资本账户还没有完全放开,温州的试点也仅局限于跨境直接投资,真实性审核等管理措施依然必要。
去年初温州地方政府尝试推行个人跨境直接投资政策,但由于管理审核手续繁琐,登记者寥寥无几。
因此,在简化管理手续的同时,要辅以融资便利和投资指导等方面的配套支持,在不影响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积极性的情况下,使得有关的管理工作能够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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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第三章民间借贷第四章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第五章风险防范和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促进民间资金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温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民间融资应当遵循依法守信、平等自愿、风险自负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集体、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民间融资服务、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处置机制以及与驻温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制定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重点投向实体经济,优化民间融资环境。
第五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驻温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法指导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民间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第六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可以设立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等业务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千万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业务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包括外地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开展业务,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向民间融资当事人提示风险。
第八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可以从事民间融资见证、从业人员培训、理财咨询、权益转让服务等活动,并应当为公证处、担保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民间融资配套服务机构入驻提供便利条件。
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发布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等相关信息;(二)收集、统计民间融资信息,对民间融资进行风险监测、评估;(三)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档案,跟踪分析民间融资的资金使用和履约情况;(四)受理本条例规定的民间借贷备案;(五)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从事本条第二款规定活动的,不得向民间融资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九条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温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不得对民间融资当事人的收益作出承诺。
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受理民间借贷备案,不作为其对民间融资当事人的风险、收益作出判断或者承诺。
第十一条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保密制度,保护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民间借贷第十二条因生产经营需要,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借贷,或者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临时调剂性借贷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制作民间借贷合同示范文本,供民间借贷当事人使用。
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不得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十三条民间借贷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对利率限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一)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二)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的;(三)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
前款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借款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借款人也可以将民间借贷合同履约情况报送备案。
出借人有权督促借款人履行前两款规定的备案义务,也可以自愿履行。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不需要报送备案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自愿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的当事人予以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依法办理公证。
当事人持民间借贷合同和备案证明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本省有关国家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案件时,应当依法将民间借贷备案材料视为证明力较高的证据和判断民间借贷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将民间借贷当事人履行备案义务的情况作为重要信用信息予以采信;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作为良好信用证明材料使用。
经依照本条例备案的民间借贷不得视为影响借款人信用等级的负面因素。
第四章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第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本息。
每期定向债券融资的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二十条企业进行定向债券融资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区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经营状况良好,有支付融资本息能力;(三)融资后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百分之七十;(四)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五)温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定向集合资金,对特定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投资。
每期定向集合资金的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定向集合资金的投资方式可以由投资相关各方约定。
定向集合资金的合格投资者按照募集合同的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第二十二条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进行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主要发起人有持续盈利能力,净资产不得低于二千万元,且出资额不得低于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二)主要发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三)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五)温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八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
除募集合同另有约定外,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在其募集的每期资金中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定向集合资金应当用于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
项目闲置资金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该期定向集合资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同意,可以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不超过六个月的短期民间借贷;但是数额不得超过该期定向集合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四条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自有金融资产三十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净资产一百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为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的合格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定向集合资金及其收益应当独立于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自有财产。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自有财产应当承担的债务,不得由定向集合资金及其收益承担。
各期定向集合资金财产实行独立核算,各自承担风险。
第二十六条企业进行定向债券融资或者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进行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的,应当事先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自融资结束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融资情况书面报告登记部门。
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或者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履行前款规定的登记、报告义务的,有关国家机关、仲裁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和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应当向合格投资者提示风险,约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和方式,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对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和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章风险防范和处置第二十八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对民间融资进行监测、统计、分析、管理和监督检查。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以及驻温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民间融资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九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建立健全业务流程与台账、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信息披露与保密、信用档案和风险控制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民间融资行业协会应当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报告企业合并分立、控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民间融资当事人应当保证其备案、登记、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对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三条民间融资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三十四条民间融资当事人和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不得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得违法发放贷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信息抄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涉嫌违法行为的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民间融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当事人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发现民间融资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第三十六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在本单位参与民间融资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民间融资可能存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的,应当发出预警信息。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民间融资当事人存在风险隐患的,可以采取约谈、风险提示、责令纠正、公布名录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间融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