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新刑诉法视野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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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新论摘要: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
2012年刑诉法的再修改,明确规定了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其鉴定意见将不被采信的法律后果。
但这只限于原则性的规定,不能从根本上改善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本文根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分析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从而提出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配套改革措施。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诉讼活动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鉴定意见已成为重要的证据之一,在帮助法官认定事实、查明真相,从而正确适用法律方面发挥着不可轻视的作用。
鉴定人出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不仅是其应尽义务的体现,更是对鉴定工作的检验以及诉讼程序的要求,有利于其自身素质的提高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为法官客观、公正的审理案件提供了保障。
一、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从诉讼理论上讲,为确保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与科学性,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以传闻证据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为理论基础,对专家证人和鉴定人是否应当出庭作证及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都作了明确规定。
而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立法规定基本上趋于空白,有的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
据有关资料统计,在2000年前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鉴定人的平均出庭率不足5%①,而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的情况更加堪忧。
在江苏省苏南某基层人民法院,2007年审结刑事案件320起,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有268件,占案件总数的83.75%,无一案件的鉴定人出庭作证②。
2008年度,江苏省苏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经过司法鉴定的6 009起案件中,通知鉴定人出庭的案件86件,实际出庭33件,不足0.6% ③。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是诉讼中面临的严峻问题,配套改革措施的出台迫在眉睫。
二、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鉴定意见作为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经过法庭质证的后方可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鉴定人出庭作证就是认定鉴定意见证明力的核心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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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0年《 最 高人 民法 院 、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检 、 公 安 部、 国家安 定” 、 “ 重 复鉴 定” , 法 官缺乏 必 要 的专 门技 术 和知识 , 难 以对 鉴定 全部 、 司法部 关于 办理 死 刑案件 审查 判 断证据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的根 据 : … …对 鉴定 意见 有疑 问的 , 人 民法 院应 当 依法通 知 鉴定
关键 词 出庭条件 经济补 偿 处 罚措 施
作者 简 介: 王斌、 李军, 天 津市人 民检 察 院第二 分 院。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0 7 9 ・ 0 2
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 这就使公、 检、 法三家为主, 医学院校; 、 医
的法 律责 任 。公诉 人 、 当事人 和辩 护人 、 诉讼 代理 人经 审判 长许 院为 辅 的司法鉴定 格局转 变为 公安机 关、 人 民检察 院负责各 自侦
可, 可 以对 证人 、 鉴定 人发 问。审判 长认 为发 问 的 内容 与案 件无 办案 件 的鉴定 , 其余 鉴定 由社会 鉴 定机 构承 担的格 局 。 《 决定》 针
鉴定 制度 是我 国证据 制度的 重要组 成部分 , 在现 代诉度 中存在 的 些 挥着 日益 突 出 的作用 。而 鉴 定人 出庭 作证 是 鉴定 制度 中非 常重 问题 进行探 讨 :
’
要 的对鉴 定 结论质 证 的程序 。 近年来 , 随着 我 国法 制建 设的 加强
和 司法 改革 的深化 , 有 关鉴 定人 出庭 作证 的法 律法规 不 断完 善 。
浅析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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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当鉴定人接受法院授权进行证言时,必须亲自到庭,经过法庭授权进行鉴定报告的认证。
这一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能够提高鉴定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在法庭上,鉴定人亲自到场,可以展示出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使得被鉴定的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得到增强,从而能够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性。
同时,鉴定人在出庭时可以面对被审查的事物和过程,可以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鉴定对象的情况,从而能够更加清晰地展示鉴定结果。
其次,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能够确保被控方的权益。
在证据的鉴定中,被控方有权要求听证并询问鉴定人。
在鉴定人亲自到场的情况下,被控方可以在现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并就鉴定结果提出问题和争议。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保障被控方的合法权益,还能够实现法庭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三,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能够保证证据审查的严谨性。
在刑事案件中,鉴定人经过认证的鉴定报告是一种重要的证据,需要法庭对其进行细致的审查和判断。
而鉴定人亲自到场进行鉴定报告的认证,可以确保鉴定报告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客观性,从而避免因此而引发的各种疑虑和误解。
最后,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能够促进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
随着中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司法改革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
通过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可以更好地引导司法实践,增强法治可信度,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入实施,从而保障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实际意义,对维护司法的公正、权威和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们鉴定人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配合法庭工作,科学判断并准确表述鉴定结果,为案件的审理和解决作出应有的贡献。
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然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对鉴定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浅析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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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作者:丁伟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4年第01期摘要:证据是刑事诉讼中核心和灵魂,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以及正确的定罪量刑,但司法实践中证鉴定人出庭率极低,严重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近年来,刑事诉讼中诸多冤假错案暴露出有瑕疵的鉴定意见造成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使鉴定人不出庭现象备受指摘,各方要求鉴定人出庭的呼声不绝于耳。
新《刑事诉讼法》针对上述问题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规定,明确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宽泛,缺乏更加细致的操作规程,在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仍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本文结合我国刑事司法诉讼司法实践,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面临的困境,并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一步提出部分完善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新《刑事诉讼法》;鉴定意见;质证新《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87条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我国的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而仅仅是法庭宣读其鉴定意见①的问题一直存在。
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具有技术性、专业性的证据材料,它不同于普通的书证、物证以及人证。
鉴定意见需要具有专业水平的合法鉴定人作出,包含鉴定人的智力活动和科学分析。
②鉴定人对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是确保鉴定意见准确性的有效措施,通过法庭质证,控辩双方的询问,得以使鉴定意见更加可信,消除控辩双方的疑问,实现司法的公正性。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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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黄泽冰 1003010215 10法学2班证人不愿意出庭,出庭率低一直是困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大顽疾。
之前,司法机关和相关人员对证人出庭只能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去尽力争取。
公开数据显示,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10%,二审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不到5%。
许多案件在初查和侦查阶段证人不愿作证的现象也相当普遍。
本次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重点解决的问题。
此次修改,将近九分之一的条文涉及证人制度,由此可见,我们国家对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的高度重视。
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规定所要求的,它对于诉讼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增强诉讼活动的透明度、保障诉讼司法公正有着巨大的意义。
但现实社会中,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困饶着诉讼活动的顺利和公正。
新《刑事诉讼法》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亮点与存在的问题:一、通过立法确立强制证人作证制度本次新《刑事诉讼法》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完善,并且明文规定,相关证人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作证。
并且明确了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
这是我国首次在《刑事诉讼法》中以条文的形式确立强制出庭作证制度。
新刑诉法188条第1款“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对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例外排除,体现并保留了人性之合理精神,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此外,为了符合我们民族“亲亲相隐”的传统思想和体现人权保护的理念,本次立法还免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强制到庭作证义务,这实际上是规定了“免证权”,这种规定也是与国际上很多国家的法律理念相一致的。
但另一方面,关于证人权利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人保护范围较窄,并且其未对如何保证这些保护措施的实现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证人因出庭作证而遭普到了现实的打击、报复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补偿以及证人如何即刻领取出庭作证费用问题作出规定。
浅议新刑诉法实施后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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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刑诉法实施后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工作中,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审理工作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却一直困扰着司法工作者。
随着新刑诉法的推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困难,但是其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
一、当前我国证人出庭的情况在我国,证人不愿出庭或者抗拒出庭现象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大难题。
左卫民、马静华在《刑事证人出庭率:一种基于实证研究的理论阐述》这篇文章中对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进行了实际考察,他们对某市的19个刑庭开展了调研,调查结果显示这些调研法庭中只有10个刑庭中有证人出庭,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为76起,“以全年其它及中院的全部6810起刑事案件为基数,证人出庭率仅为0.38%”从而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我国当前证人很少出庭的现状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如果证人不出庭,可能很多案件就无法可查从而,大大增加了审判的难度而书面证言不仅影响法官自由心证,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维护,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二、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分析现实中,造成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有些原因已经消除,但很多原因仍客观存在。
本人主要从四个方面对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较低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且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能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
(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现实困难证人该出庭而不出庭的怎么办?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公诉人、当事人或者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证词存在异议,并且证人的证词对案件有关键性的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必须遵照相关规定出庭作证。
通过对此条规定进行分析就可以知道,其中“异议”、“影响”规定得都较为笼统。
法院如果对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证人采取强制措施,现实中可能不被社会大众所认同。
人们或许会问,为什么法院的一些被执行人还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甚至一些犯罪份子还逍遥法外,而一个证人仅仅因为没有出庭作证却要被采取强制措施?大众心理很难接受。
新刑事诉讼法视域下的证人出庭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视域下的证人出庭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73ee10c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92.png)
新刑事诉讼法视域下的证人出庭制度新刑事诉讼法视域下的证人出庭制度引言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刑事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为保障司法公正和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全面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并于2013年起正式实施。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深刻影响了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证据收集、证人出庭制度等方面,使得刑事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开、透明。
本文将着重探讨新刑事诉讼法视域下的证人出庭制度。
一、证人出庭制度的含义和作用证人出庭制度是指被传唤的证人到法庭出庭,就案件事实作证、回答法官、辩护人和检察官的问题,以便为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提供证据,从而达到保障案件公正的目的。
证人是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人物,他们的证言可以为案件调查和审理提供重要的帮助。
证人出庭制度的出现,是尊重证人权利的表现,同时,也可以保障被告人的权益,消除可能存在的偏见、猜测和误解,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正审判的实现。
二、新刑事诉讼法下证人出庭制度的特点1. 强化保护证人权利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权利保护做了更加详细和明确的规定。
在证人作证前,必须告知证人相关权利,如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证人的安全需要得到保障,不能被恐吓、侵扰和报复。
如证人因作证而遭受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打击报复,相关人员必须采取救护措施。
而在审理过程中,对证人的询问,必须尊重证人权利和自由意志,不能进行人身攻击或者恶意询问。
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证人的保险责任,提高了证人作证的诚信度。
2. 引进庭前准备程序新刑事诉讼法引入了庭前准备程序,明确规定了庭前准备的内容和过程。
在庭前准备程序中,证人可以被传唤到庭前作证,法庭也可以取得证人的证言,并对证人作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一过程旨在促进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庭前准备程序的引入,可以为证人出庭提供更加详细和完整的证言,使得事实得到公正的评审和裁决。
3. 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新刑事诉讼法也强调了证据收集和保全的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法院在证据收集和保全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以证据为中心;(2)调查确定事实真相;(3)采取合法手段收集和保全证据;(4)严守证据关联、证据排除和证据独立原则,确保证据的真实、合法、有效。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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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司法实践中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它能够提供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
但是,这种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优化。
首先,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证明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以某起刑事案件为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多次鉴定,但最终对被告人的量刑仍未做出充分的考量,依然存在诸多疑点。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鉴定人出庭作证时需要更加关注其证言的可信度和合理性,避免出现证明力度不足的情况。
其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化。
以某起民事案件为例,被告人因违约事宜被起诉,并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
但由于程序不规范,鉴定人在庭审中的证言容易被质疑,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
要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规范鉴定人出庭程序,明确证人的职责和义务,确保证言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最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资质需要有更严格的审核。
以某起刑事案件为例,鉴定人因存在重大瑕疵而被质疑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导致案件审理进程陷入困境。
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我们需要更加严格地审核鉴定人的资质,防止个别人员携带不规范或者不专业的证据进入庭审环节。
在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诉讼中,由法院授权的鉴定人根据法律规定,来对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并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供专业鉴定证言的制度。
常见的案例有,鉴定人对于人身伤害、财产估值、会计审计等领域的鉴定作证。
总结起来,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形式,但是这种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在未来的实践中,需要加强证明力度、规范程序、严格审核资质等方面的工作,以更加完善地实现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除了以上提到的问题,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以更加完善和优化。
以下就是该制度的几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鉴定人的专业素质问题。
在某起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方指控原告的商品并非原创,但原告方提交了具有代表性的证据,即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书。
浅析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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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化了鉴定人不出庭的理念。
从司法实践看,鉴定人的出庭率极低,导致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新刑诉法第187条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是我国首次在刑事诉讼中将鉴定人出庭作为一种义务予以明确,不仅对鉴定人出庭的案件范围作了合理的限定,还对鉴定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为鉴定人出庭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应当值得注意的是,新刑诉法对鉴定人出庭的案件范围所作的合理限定仍然是以人民法院的裁量权为依托,即鉴定人是否需要出庭是以人民法院的决定为准。
这一规定仍然需要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立法理念、厉行法治的基础上合理、准确的适用裁量权,方能使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发挥积极作用。
二、正确适用和规范鉴定人出庭新刑诉法对于鉴定人出庭作证作出的仍然是较为原则性规定,其薄弱环节在于作证程序规范的缺乏,如何在实践中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范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鉴定人出庭作证规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在庭前或是庭审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庭前申请的应以书面为宜,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在期限内作出答复。
当庭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合议庭可以当庭经过合议后作出是否准许的答复或在休庭后再作出答复。
(2)鉴定人出庭的通知。
当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要求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规定通知鉴定人,并将通知书在开庭三日以前向鉴定人送达。
(3)鉴定人作证资格的审查。
在国外,专家证人在作证以前,由法院(或者律师)对其教育、训练或经验等作必要的询问,以确定他具有资格。
但我国新刑诉法对此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在庭审前书面审查鉴定人身份,在开庭时依照新刑诉法第185条的规定,宣告鉴定人名单并当庭核实其身份,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对鉴定人申请回避。
新刑事诉讼法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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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解析作者:严奴国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1期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作出了大幅修改,强化了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义务,对于促进证人、鉴定人依法履行作证义务,落实证据裁判和直接言词原则,进而提高法庭审理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也是证据制度修改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了特定案件中证人作证的保护措施,并将证人的补助、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等问题也纳入了保障范围。
证据基本制度面的重大改革,必将影响司法实务界的连锁反应,并直接作用于司法实务中的个案处理。
本文尝试对上述修正内容进行精细化解读,详细阐明此次修正所要解决的问题,既包括理论界长期以来争论的焦点话题,也包括困扰实务工作者的疑惑和难题,目的是不仅要厘清学术争论更期望能为司法实务提供可能性的指导。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修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正确判决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
但长期以来,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不出庭,一直是困扰刑事审判的一个突出问题。
因此,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作出了大幅修改,强化了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义务,对于促进证人、鉴定人依法履行作证义务,落实证据裁判和直接言词原则,进而提高法庭审理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案件范围的确立1.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案件范围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个重要价值是实现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同时发现虚假证言,发现案件真实。
如果控辩双方对证言内容并不存在异议,那么证人出庭作证也就不必要了。
另外,证言如果对案件定罪量刑没有重大影响,也就是说它并不会对定罪量刑产生很大作用,那么也就没有必要要求提供该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了。
鉴定人出庭作证新论——兼论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
![鉴定人出庭作证新论——兼论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fe39583f10661ed9ad51f324.png)
Uni te i q i ue r ome tl h n ur r lsa efr d, i wi o e a wie d cso fwe e tb ih c mp lo lst ov hsp o lm. e y t l n tb s e iin i sa ls o us r r e o sle t i rb e W l y u
中 国 司法 鉴 定 21年第3 ( 第6 期 0e scS se
鉴 定 人 出庭 作 证 新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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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新《 刑事诉讼 法》 的相关条款
陈 邦达
( 川大学 法学院 , 四 四川 成 都 6 0 6 ) 104
摘
要 :近年 来 . 事诉讼 中诸 多冤假 错 案暴 露 出有瑕疵 的鉴 定意 见造 成法 官对案 件事 实认 定错误 的问题 。 鉴 定人 不 刑 使
s o l n y e te fco sif e cn p r ies et yn n c ut v u t h f c fti c a im ,a d f d o tt e h ud a a z h a tr n u n ig a p as r ’tsi i gi o r ,e a aet e ef to hsme h n s l l f l e n n u h i
定人 出庭之 因素 , 理性 评估 出庭 作 证之 效 果 , 观认 识 质证 功 能虚 化 之成 因 , 能有助 于鉴 定意 见 的 审查判 断 , 学构 客 才 科
建 鉴 定 人 出庭 作 证 的 机 制
关键 词 :鉴 定人 出庭 ; 出庭 率 ; 质证 ; 效果
中图分类 号 :0 7 : F F 3D 8
ey I s sr n l r e h ta p a s r p e r i o r.Ho v r p r ie s p e rn n c u ts o l e b s d o e e st . t . ti to gy u g d t a p r ie s a p a n c u t we e ,a p a s r ’a p a i g i o r h u d b a e n n c s i y
浅析新刑诉法视野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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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刑诉法视野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作者:张国宏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7期【摘要】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有效的保障刑事证据的科学性、合法性,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公正。
2013年施行的新刑诉确立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为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了立法上的保障,我们应以新刑诉法实施为契机,认真反思现状,全面评估新刑诉法实施可能给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带来的影响与改变,并尝试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良完善的方案,为接下来正式落实刑诉法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提供一个良好的运行平台。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作证;新刑诉法通过庭审质证来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既是必经的法定诉讼程序,也是确保判决公正的基本要求。
鉴定人出庭作证一方面是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保障当事人质证权的必然要求。
鉴定材料作为证据种类之一亦应经质证方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为更好的审查判断鉴定材料的科学性、合法性,确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已具有现实必要性。
2013年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简称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同时,最高法出台了《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法、最高检和三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均进一步细化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要求。
如何全面贯彻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一、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现状由于过去立法不足、权利保障缺失及程序性规则缺位等种种因素的影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已成为刑事诉讼的庭审常态,出庭作证则为个例。
绝大多数鉴定意见都是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并以宣读鉴定意见的方式进行审查。
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鉴定人亲自出庭作证的平均比例不超过5%。
譬如,以我市某个基层法院为例,刑诉法修改前,近五年办理的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还是空白。
新刑诉法修改后,截止目前,已有1例。
而且值得欣慰的是,当下理论界和实务界越来越重视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重视证据的证明效力。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探究——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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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探究——以刑事诉讼为视角作者:崔越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2期崔越(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 810007)摘要:鉴定制度在我国现代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我国证据制度的组成部分。
而鉴定人出庭作证又是其中非常关键的质证程序。
近几年,有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法规不断在完善,我国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鉴定人出庭制度作出了规定,同时确定了鉴定人出庭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
本文旨在剖析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作证制度所面临的出庭率低的问题,并提出详细建议,以期完善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促进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立法的预期效果。
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人出庭制度;鉴定人权利保障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2-0114-03收稿日期:2015年12月17日鉴定人出庭是司法鉴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有时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也称之为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
我国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鉴定人出庭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证人、鉴定人出庭;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了对证言和鉴定结论的调查核实。
此外,在《刑诉解释》,《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高检规则》中亦对鉴定人出庭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意义(一)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程序和实体的正义。
构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正是着意于通过正义程序的运行机制来促进程序与实体正义的有机结合。
鉴定人参与到庭审中的质证环节中,有利于充分体现控辩双方平衡的要求,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也有利于法官摒弃以往对旧刑诉法中鉴定结论的不加判断就采纳的做法。
尤其是鉴定意见发生矛盾时,通过在法庭质证,由鉴定人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的依据和原理进行解析,有利于法官判断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并且对其他证据进行印证,从而有助于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
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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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解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减少冤假错案而设置的。
在这个制度中,证人、鉴定人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出庭作证,对于案件的审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将就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相关的解读和理解,并探讨其存在的重要性以及制度中的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难点。
一、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原理和目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最根本的原则,就是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减少冤假错案。
这里的公正性,既包括法官的公正,也包括特殊情况下证人、鉴定人的公正。
因此,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过程中,法官需要全面、客观地听取证人、鉴定人的证言,并作出公正的判断。
而证人、鉴定人则需要根据自己的观察、分析和测试结果来作出真实、客观的证言,有利于更好地掌握案件事实,以便法官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
可以说,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对于提高司法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证明犯罪事实的认定无误、判决公正、公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可以帮助法官确定案件的事实,确保判决不受偏见的影响。
因此,在出庭作证的过程中,证人、鉴定人的证言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不仅能够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也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的尊严。
二、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影响和难点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中,不同的证人和不同的案件,其出庭作证的影响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证人的出庭作证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或者辩护犯罪嫌疑人无罪。
而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则可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特征、痕迹、病理学特征等证据,这对于证明或排除犯罪嫌疑人罪行上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
然而,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也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
首先,许多证人、鉴定人出于恐惧或者个人信仰原因,不愿意出席审判或不愿意说出实情,这令案件审理存在困难。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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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其鉴定意见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鉴定意见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往往需要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来进一步确认。
因此,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在刑事诉讼中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法,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是专家证人,其专业知识能够帮助法庭准确理解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
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能够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防止虚假鉴定、误鉴定等现象的发生。
其次,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能够增强法庭对鉴定意见的信任度,提高诉讼效率。
最后,鉴定人的出庭作证有助于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
三、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尽管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刑事诉讼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鉴定人出庭率低。
由于各种原因,部分鉴定人不愿意或不愿意主动出庭作证。
其次,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无法充分发挥。
由于庭审时间有限、法庭对专业知识的理解不足等原因,导致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无法充分展示。
最后,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不规范。
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和操作指南,导致鉴定人出庭作证过程中出现混乱和误解。
四、解决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
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保障鉴定人的合法权益。
2. 强化司法机关的引导作用。
司法机关应积极引导鉴定人出庭作证,确保其专业知识能够充分发挥。
3. 增强庭审效率。
通过改进庭审程序、提高法庭对专业知识的理解等方式,提高庭审效率,使鉴定人的专业知识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展示。
4. 完善培训机制。
加强对鉴定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更加了解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浅析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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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摘要: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规定了鉴定人要出庭作证,作为诉讼参与人直接参与诉讼,所以,研究司法鉴定活动,特别是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很有必要。
笔者通过论述这一活动的方法和重要性,目的是在于提高鉴定人本身的素质,引起有关专家对鉴定工作关注和研究。
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人出庭作证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八届全国人代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要出庭作证。
其目的是在新的刑事审判模式下,体现现代刑事的特点,使我国刑事诉讼原则、制度更加科学规范,并与国际接轨,以确保刑事诉讼原则、制度更有民主性、公开性、公正性。
(一)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范围和程序1、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重要的活动,,鉴定对查明事实真相,揭露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它能以解决某些专门性问题来弥补侦查人员的知识不足,它以其科学性和客观公正性帮助司法机关判明证据的真伪。
它的结论本身是一种证据关能起到侦查司法实践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但是国内学者的定义并非一致。
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两种:一是“所谓鉴定,就是指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鉴别和判断。
”二是“司法鉴定是在诉讼中,对涉及专门知识的事物,聘请相关专家进行的检验和评断。
”这两种表述,或欠全面,或用语不够准确、精当,但在基本内容上大体一致。
从他们的表述中可以概括出司法鉴定具有两种特征:一是司法鉴定是一种诉讼活动,是有诉讼主体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一项诉讼行为,其目的是为诉讼提供帮助。
二是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活动,是由鉴定人凭其所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活动。
笔者认为,对“司法鉴定”这一概念的定义,涉及到如何认识、理解国家诉讼程序的运作规则、证据原则,以及国家司法机关相互间职能划分和在诉讼中的相互关系。
所以,在中国,准确地定义“司法鉴定”这一概念,必须考虑到司法鉴定适用的范围,司法鉴定决定的机关,司法鉴定的任务或目的,司法鉴定实施的主体等方面的内容。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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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法庭上,专门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对案件进行鉴定,并提供证言的一种司法制度。
该制度能够保障当事人与法庭的交流与沟通,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引发的误判问题,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
在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下面我们将探讨这些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第一个问题是鉴定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有时鉴定人可能受到某方面的干扰或压力,导致其鉴定结论不够客观和公正。
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国家采取的解决方案是通过严格的鉴定人资格审查、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鉴定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也要加强鉴定人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义务意识。
第二个问题是鉴定人证言的专业性和可信度。
一些鉴定人因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其证言的可信度受到质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国家采取的措施是,确立鉴定人的资格标准和培训机制,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和考试,并加强对鉴定人的监督和管理,以提高鉴定人证言的专业性和可信度。
第三个问题是鉴定费用的高昂。
一些鉴定人根据自身的知名度和经验开出的鉴定费用高得离谱,对当事人造成了经济上的困扰。
此时,一些国家采取的应对措施是规定鉴定人收费标准,建立鉴定费用公示制度,以及鼓励私人鉴定公司出现,提高鉴定服务的可供性和可承受性。
下面我们引入一些案例来具体说明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与应对方案。
案例一:美国无辜者之死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鉴定人因证言不实导致错判,甚至有人被判死刑。
美国对此采取的措施是,实行无罪赔偿和脱罪机制,对被误判的人进行赔偿,并对鉴定人的资格标准和培训进行了加强。
案例二:泰国皇室葬礼安保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鉴定人证言被质疑其客观性和公正性。
泰国政府采取的措施是,强调鉴定人独立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性,并加强鉴定人的资格审查和考试,以提高其专业性和可信度。
案例三:中国IPR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鉴定人开出的鉴定费用高昂,对当事人造成了经济上的困扰。
中国政府采取的措施是,发布收费标准和鼓励私人鉴定公司的出现,以提高鉴定服务的可供性和可承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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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新刑诉法视野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摘要】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有效的保障刑事证据的科学性、合法性,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公正。
2013年施行的新刑诉确立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为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了立法上的保障,我们应以新刑诉法实施为契机,认真反思现状,全面评估新刑诉法实施可能给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带来的影响与改变,并尝试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良完善的方案,为接下来正式落实刑诉法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提供一个良好的运行平台。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作证;新刑诉法通过庭审质证来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既是必经的法定诉讼程序,也是确保判决公正的基本要求。
鉴定人出庭作证一方面是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保障当事人质证权的必然要求。
鉴定材料作为证据种类之一亦应经质证方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为更好的审查判断鉴定材料的科学性、合法性,确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已具有现实必要性。
2013年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简称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同时,最高法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法、最高检和三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均进一步细化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要求。
如何全面贯彻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一、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现状由于过去立法不足、权利保障缺失及程序性规则缺位等种种因素的影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已成为刑事诉讼的庭审常态,出庭作证则为个例。
绝大多数鉴定意见都是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并以宣读鉴定意见的方式进行审查。
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鉴定人亲自出庭作证的平均比例不超过5%。
譬如,以我市某个基层法院为例,刑诉法修改前,近五年办理的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还是空白。
新刑诉法修改后,截止目前,已有1例。
而且值得欣慰的是,当下理论界和实务界越来越重视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重视证据的证明效力。
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出台后,个别法院已提前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之规定进行了有效试水。
根据公开报道显示,北京、浙江、重庆、江苏、湖北等地法院预热新《刑诉法》,法医出庭作证的比率已逐渐增加。
在不远的将来,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证将成为常态。
二、新刑诉法及相关规定的局限性新刑诉法在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设置上有一定发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强调了鉴定人的出庭质证义务;明确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明确了鉴定人参与诉讼的人身权利保护,并增设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使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有望得以实质化。
可以说,这次修正案在鉴定人出庭方面有相当的进步,但从各地刑事诉讼的实践情况看,《新刑诉法》也暴露出了一定的局限性:(一)关于“有必要出庭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条款赋予了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造成诉讼的不当运行:法院在审判一个案件时会受多种因素影响,比如案件的背景、审判效率以及法官的审案习惯等,就可能存在法官任意决定鉴定人是否“有必要出庭”的情形,从而不适当地控制诉讼的进程和结果,影响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未明确不出庭的例外情形修改的刑诉法仅仅规定“其他正当理由”不足以明确界定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条件范围,模糊的言辞正好给某些不愿意出庭作证的鉴定人留了空子可钻。
(三)人身保护制度规定缺乏相应的救济措施《新刑诉法》第62条规定确立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人身保护制度,但这一规定在实践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是: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鉴定人的请求不予保护或者保护不及时,鉴定人或者其近亲属应该如何救济?如果无任何救济程序可以利用的话,鉴定人或者其近亲属则会束手无策。
那么,关于鉴定人的人身保护规定就会沦为一句空话。
(四)对鉴定人出庭的经济保障缺失新刑诉法及其相关法规都未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问题予以明确,而针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保障问题,新刑诉法则明确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事实上,鉴定人出庭作证与普通证人在性质上并无区别,况且普通证人出庭不需要准备,而鉴定人却要在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以备在庭审过程中应对各方质询。
可以说,鉴定人在此方面付出的努力比普通证人有过之而无不及,其出庭作证更需要得到经济补偿。
有了足够的经济保障,鉴定人才会有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对鉴定人出庭的程序设置不完善在程序设置方面,对鉴定人出庭的传唤、质证、采信等事项缺乏完备的规定,比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庭前通知程序,包括通知主体,通知时间,拒绝出庭的措施等。
即使鉴定人出庭作证要想发挥鉴定人的实质作用,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规则也缺乏细化规定。
比如,质证的程序,质证的内容(主要针对鉴定意见的哪些方面进行)等,这些规则的缺失都阻碍了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贯彻实施。
三、健全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建议未来的鉴定人出庭制度既要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目标,又要满足司法效率的要求。
根据这些原则和目标,笔者以前述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新刑诉法及其相关法规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定凸显的问题为立足点,提出以下四点建议:(一)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约束对“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有必要”范围应予以明确。
笔者认为,但凡只要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鉴定意见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就应该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实现立法原意,不给司法实践留有余地。
(二)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借鉴国外做法与北京、四川等地的试点探索,具备以下情况之一,鉴定人可以不出庭作证:1、鉴定意见经过庭审前的证据交换,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的;2、对鉴定意见异议已由鉴定人先行给予书面解释答复,提出异议方不再坚持异议的;3、鉴定意见已被新的鉴定意见所取代,且原鉴定意见已失去证据价值,或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不起决定作用的;4、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共同做出的鉴定意见,已有一名鉴定人出庭,并向法院提交了其他鉴定人的书面授权的;5、司法鉴定人因患有重病、死亡,或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出庭的,并在庭审前通过书面解释说明,诉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的。
(三)健全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保障制度1.明晰鉴定人人身保护救济方式对于鉴定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保护被拒或保护不当的救济途径问题,首先,应明确承担保护职责的主体单位,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负责,在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负责,在审判阶段由法院负责,终审后,若需继续保护,由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所在的辖区的公安机关负责保护。
鉴定人或其近亲属向相应机关申请人身保护被拒的,可以向该机关的上级部门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鉴定人有权拒绝出庭作证。
对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鉴定人及近亲属方面的渎职行为,应出台相应的规定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以强化其保护鉴定人的意识。
2.建立鉴定人出庭的经济补偿制度为鼓励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建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支出的各项费用,应由同级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补偿范围可限定为因出庭作证的交通费、差旅费和必要的生活费用,且鉴定人所在单位不得克扣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对此,笔者仅提出粗略想法,盼起抛砖引玉之效。
(四)细化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性规定1.做足庭前准备工作第一,根据《解释》第84条、第85条的规定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二,在开庭5日前向鉴定人送达出庭通知书,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鉴定人若在外地,应当在开庭7日前向鉴定人送达出庭通知书,给予鉴定人充分的时间进行出庭准备。
第三,就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听取控辩双方意见,若需要鉴定人回避的,法院应作出鉴定人回避的决定。
第四,决定对鉴定人进行人身保护的,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并安排好相应的庭审准备工作。
第五,若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鉴定人或鉴定人明确表示拒绝出庭作证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2.明确设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步骤鉴定人、控辩双方在庭审质证的过程中须严格听从审判长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鉴定人参与整个庭审程序可设置为以下几步走:第一步:权利义务告知。
审判人员宣布鉴定人到庭后,首先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然后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二步:鉴定人本人宣读鉴定意见书,如实发表鉴定意见。
第三步:交叉询问。
首先由提请通知鉴定人出庭的一方围绕司法鉴定的内容范畴向鉴定人提问,鉴定人回答。
其次,一方问毕,另一方人员征求法庭同意后向鉴定人提问,鉴定人回答。
再次,审判人员听完控辩双方与鉴定人之间的问答后,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询问鉴定人,鉴定人回答。
鉴定人回答过程中,主要针对鉴定意见形成的过程、科学依据、因果关系等问题作出必要说明和解释,进行简明扼要的回答,以提高庭审效率。
第四步:质证环节结束后,鉴定人应及时退庭。
根据《解释》第126条规定,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
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四、小结尽管新刑诉法在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设计方面仍存在一些不完美,但毕竟首次确立了鉴定人出庭义务与鉴定意见的传闻排除规则,以及相配套的人身保护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是一个较大的立法进步,其积极意义值得肯定。
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程序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应详细规定与周全考量,才能切实提高鉴定人出庭率,譬如鉴定启动权的设置、完备的人身财产保障机制、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等,以使其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唯其如此,新刑诉法才能在未来的法治征途中真正得到不折不扣地施行,为实现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