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中权力与权利之冲突与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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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权力与村自治权利的冲突及化解

乡镇行政权力与村自治权利的冲突及化解
与 被指 导 的关 系 。
根据 《 宪
和 《 卡 寸 民委 员会 组 织 法》 的规定 ,村 民 自治 的主 要 内容 包 括 “ 民主选 举 、民
主决 策 、民主管 理 和 民主 监督 ” ,村 民 自治 的范 围及权 利 主要 体 现在 涉及 村 民共 同利 益 的公 共 事
[ 收稿 日期 ]2 0 1 5 — 0 9 — 1 0 [ 作者简 介] 肖爱生( 1 9 7 1 -) , 男,甘肃 天水人 ,中共 天水市委 党校 副编审 ,研究方向为农村政 策。
坚 、维 稳 等 任 务 日益 加 重 的情 况 下 ,一 些 乡镇 政
府 重 新 回到 了计 划 经 济 时期 的管 理 方 式 ,直 接 对 村 委 会 下 达 关 于 农 业 生 产 、土 地 买 卖 、发 展 集 体
经 济 、村 务 管 理 等 方 面 的指 令 ,这 些 指 令 往 往 没 有 经 过 村 民 的广 泛 讨论 ,所 以在 实 践 中得 不 到 村 民 的支 持 。 l : L  ̄ n 本 村 享 受误 工 补 贴 的 人 数 及 补 贴 标 准 ,村 办 学 校 、村 建 道 路 等 村 公 益 事 业 经 费 的 筹 集 等 ,村 集 体 经 济项 目的 项 、承 包 方 案 以及 其 他 村 公 益 事 业 的建 设 承包 方 案 等 涉 及 村 民利 益 的相 关 事 项 ,村 民 委员 会 必须 提 请 村 民会 议 讨论
2 0 1 5 年第 5 期( 总第 9 5 期)
乡镇行 政权 与村 自治权利 的冲突及化解
肖爱 生
( 中共 天水 市 委党 校 ,甘肃 天水 7 4 1 0 1 8 )
[ 摘要] 乡镇 政 府 对村 民 自治组 织 的 “ 过度干预” , 以及 村 民 自治组 织 的 “ 附属 行政 化 ”倾 向

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力冲突与对策

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力冲突与对策

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力冲突与对策【摘要】村民自治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权力冲突却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权力冲突的根源和表现形式,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包括加强透明度与民主决策,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等。

为了解决权力冲突,需要村民自治组织及相关方共同努力,推动其健康发展。

通过这些努力,可以使村民自治组织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实现基层民主治理的目标。

加强透明度与民主决策是解决权力冲突的重要途径,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则能有效防范权力滥用。

希望本文能为村民自治组织在权力冲突处理中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共同努力解决权力冲突,推动村民自治组织健康发展将是我们的努力方向。

【关键词】关键词:村民自治组织、权力冲突、根源分析、表现形式、策略、透明度、民主决策、监督机制、共同努力、健康发展。

1. 引言1.1 村民自治组织的重要性村民自治组织的重要性在于其能够有效地促进基层民主,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目标。

村民自治组织是基层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推动村民参与社会治理、促进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

通过村民自治组织,可以让村民更加直接地参与农村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增强村民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意识和能力。

村民自治组织的建立不仅有利于村民自身的自治能力提升,也有助于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村民自治组织的重要性不可低估,它是推动乡村振兴、实现中国梦的重要抓手之一。

只有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才能更好地激发村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中国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更大成就。

1.2 权力冲突的普遍存在权力冲突是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常见的问题,这种现象在许多地方都普遍存在。

权力冲突通常源自于各种利益的碰撞和竞争,导致了组织内部的矛盾和纷争。

在村民自治组织中,不同的利益集团或个人往往会因为权力的分配和运作方式而产生不满和争执,从而引发权力冲突。

权力冲突的普遍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决策的不透明、监督机制不健全、权力分配不公等。

浅析我国村民自治中村“两委”的矛盾与冲突

浅析我国村民自治中村“两委”的矛盾与冲突

从第一个村 民委员会成立至今 ,我 国的村民 自治 制度 已经走过三十年 了。回顾这 =十年可以看 出,村 三 民自治虽是起源于农 民 自发形成 了自我管理的组织形 式 ,但是它能在短短 的二十几年的时间里便在全国普 遍建立起来 ,却是国家运用强有力 的行政 、法律手段
村 “ 两委”是村党支部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 的简 称 ,村 “ 两委 ”之 间的 关系 出现矛 盾和 冲突 ,是从
J u n lo n t r l iest o r a fYa gz No ma v ri e Un y
口 社 会 学
浅析我 国村 民 自治 中村 “ 两委 "的矛盾与冲突
康 晓君
( 州 职业 技 术 学 院 漳 人 文 社 科 与 艺 术 系 ,福 建 漳州 3 30 6 10)
自上而下推行 的结呆 。可以说若没有国家权力的认可 、
参与与广泛动员 ,村民 自治不可能走到今天。
但即使有强大的国家力量作为后盾 ,村民 自治一
路走来还是困难重重 ,社会各阶层对它的怀疑 、否定
两者矛盾 与冲突的表现形式 上看 ,我国许多学者都根
据其不 同的研究 目的和需求 ,从各 自不 同的角度对其 进行 了多样化的研究并 分类 。本文较认 同浙江师范大
完善 ,乡镇政 府 和村 民不适 宜的行 为选择 。对此 ,应 引起足 够 的人 群 对村 民 自治 问题 加 以 关注 ,
并寻找 解决 问题 的有效 途径 。
[ 关键词】 村 党组 织 ;村委 会 ;矛盾 ;冲 突 [ 中图分类 号]2 72 D6. [ 文献标识 码] A [ 文章 编号]6 4 3 5 ( 0 0)6 0 4 — 4 17 - 6 2 2 1 0 - 1 4 0

行政权力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与协调

行政权力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与协调

行政权力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与协调袁文霞陈纪稳【摘要】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是不同的权力类型,二者在实际运行中时有冲突,主要表现在行政权主导下的村民自治违背了村民自治的本质。

文章以L村和X 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都存在行政权力主导村委会候选人的产生方式为例,分析在候选人产生中两种权力冲突的原因,以期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村民自治行政权力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来自乡镇政府的行政权和村民自治权冲突不断,集中体现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候选人的产生方式上。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影响到村民民主权利是否能够实现,是换届选举的关键环节。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乡镇党委和政府行政权力在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确立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

下面以安徽省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L村和X村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产生方式为例来说明两种权力冲突的背景下,行政权力是怎样主导候选人产生的。

行政权力主导下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L村和X村村民委员会组成基本情况。

L村位于安徽省的东部,处于城乡结合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将由三人构成,主任、副主任、委员各1名。

X村位于安徽省北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将由四人构成,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2名。

L村和X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候选人初步人选的产生方式。

L村所在的街道党工委于2011年6月发文《关于成立Y街道办事处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的文件》,成立换届领导小组。

X村所在的乡镇也是如此,该乡镇党委于2011年7月初发文成立换届选举领导小组。

虽然这两份文件来自不同的乡镇,但内容极其相似,主要任务是成立两个换届领导小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乡镇领导小组和指导各村换届的指导小组。

两个领导小组的职责就是全程指导选举工作,确保选举顺利进行。

按照选举办法规定,L村成立第八届村民委会换届选举委员会,共9人,该委员会将负责本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

按照《Z街道村党(总)支部委员会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规定,该村应推选6名候选人。

行政权力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与协调

行政权力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与协调

行政权力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与协调作者:袁文霞陈纪稳来源:《人民论坛》2012年第32期【摘要】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是不同的权力类型,二者在实际运行中时有冲突,主要表现在行政权主导下的村民自治违背了村民自治的本质。

文章以L村和X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都存在行政权力主导村委会候选人的产生方式为例,分析在候选人产生中两种权力冲突的原因,以期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村民自治行政权力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来自乡镇政府的行政权和村民自治权冲突不断,集中体现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候选人的产生方式上。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影响到村民民主权利是否能够实现,是换届选举的关键环节。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乡镇党委和政府行政权力在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确立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

下面以安徽省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L村和X村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产生方式为例来说明两种权力冲突的背景下,行政权力是怎样主导候选人产生的。

行政权力主导下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L村和X村村民委员会组成基本情况。

L村位于安徽省的东部,处于城乡结合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将由三人构成,主任、副主任、委员各1名。

X村位于安徽省北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将由四人构成,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2名。

L村和X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候选人初步人选的产生方式。

L村所在的街道党工委于2011年6月发文《关于成立Y街道办事处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的文件》,成立换届领导小组。

X村所在的乡镇也是如此,该乡镇党委于2011年7月初发文成立换届选举领导小组。

虽然这两份文件来自不同的乡镇,但内容极其相似,主要任务是成立两个换届领导小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乡镇领导小组和指导各村换届的指导小组。

两个领导小组的职责就是全程指导选举工作,确保选举顺利进行。

按照选举办法规定,L村成立第八届村民委会换届选举委员会,共9人,该委员会将负责本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

按照《Z街道村党(总)支部委员会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规定,该村应推选6名候选人。

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力冲突与对策

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力冲突与对策

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力冲突与对策“ 村民自治组织是作为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的替代组织出现的。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人民公社对农村社会资源的掌握和生产经营失去了控制,人民公社作为集体经济、社会与政治一体的基础坍塌了,人民公社制度已经无法履行它的职能。

1983年,中央政府决定实行政社分离,恢复了乡镇政府的设置,人民公社遂被乡镇政府所替代,原公社范围内的“公社、大队、生产队”的三级体制也不复存在,大队权威失去了合法性的基础,过去的行政命令和指挥已经失灵,于是村一级就出现了许多无人管,大队干部想管又管不了的事情,农村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无序和混乱状况。

由于家庭联产承包实行的是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土地的集体所有者主体不能出现缺位。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部分地区的农民创造了自己管理本村公共事物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一出现就被中央高层人士所肯定,随即被载入宪法,作为农村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998年11月,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从组织形态上看,农村基层组织已经完成了权力的转变,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乡镇政府的管理和基层党支部的直接领导机制依然在发挥重要作用,甚至在有些方面居于主导地位,从而引起村民委员会组织运作过程中难于避免的权力冲突。

从事农业管理部门的权威人士也承认:“现在一些地方的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关系不协调,个别的甚至矛盾尖锐,既影响村里工作,又损害支部,村委会的形象。

”(注:《农村工作通讯》,20XX年第3期,第4页。

)这种不协调妨碍了农村基层民主的实现,挫伤了农民的政治热情,也成为我国农村村民自治运动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本文试图从村民自治与党支部的领导、村民自治与乡镇政府的管理产生的权力冲突进行分析,探讨村民自治组织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论村民自治中权力的运行与制约

论村民自治中权力的运行与制约

关键词:村民自治法治/民主政治权力制约内容提要:极为欠缺科学性的《村组法》在农村的实际运行中,受到政治环境和乡土条件的制约,出现了权力的集中无制约的状况,即将开展的“新农村建设”运动,客观上要求乡村权力集中的现状必须改变,也为推进农村公共权力运行的法治化提供了绝好的历史机遇。

国家应该给出足够的空间,并辅之以法律调整和体制完善,在农村切实推进民主政治,并作为民主法治的起点,有希望实现第三次“农村包围城市”。

导言之所以关注权力,是由于它对资源和社会变迁巨大的影响力和控制力,以及这种影响和控制力对中国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村民自治制度还权于民,重构了农村基本的权力结构,但是在现实操作中却远离文本,沦为空壳。

在20几年的改革进程中,基于国情和历史因素,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在经济自由和表面上主体平等的背后,绝对权力与资本的结合造成了今天极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经济增长质量不高、资源浪费、贫富差距、社会不公等等越发让人触目惊心。

基于三农问题的紧迫性和战略意义,中央果断的进行了政策调整,力挺解决三农问题,一场轰轰烈烈的“新农村建设”运动正蓬勃兴起,试图将农村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

我们看到在众多专家学者为农村经济发展建言献策的同时,却很少有人关注农村中的“权力”问题,这是很危险的。

我们欣喜于三农问题得到中央高度重视的同时,也不能不注意到“运动式”背后权力的膨胀倾向以及它对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影响,这不仅是二十年改革的教训,更是我们真正关心民生、实现经济高质量增长的同时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

要真正实现“还权于民”,实现权利的保障和权力的制约平衡,“法治”当是最佳的选择。

本文将从现实的乡村权力运作状况出发,分析其成因,并论述推进法治化的权力运作的原因和实现路径,建立法治意义上的自治制度,真正维护农民权利,实现经济增长高质量的同时建立和谐的乡村社会。

一.村民自治中权力的现实运作状况由于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我国还没有村民自治的基本法,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文中简称《村组法》)作为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乡村治理中的利益协调与冲突解决机制

乡村治理中的利益协调与冲突解决机制

乡村治理中的利益协调与冲突解决机制乡村治理是中国新时代的重要议题,而在乡村治理中,利益协调与冲突解决机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乡村地区的利益协调与冲突解决机制的建立,不仅能够促进农村社会稳定,还能够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乡村社会的进步。

首先,乡村治理中的利益协调是解决冲突的基础。

农村地区存在着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如农民、地方政府、企业等。

这些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需求和利益诉求,因此在乡村治理中,如何协调各方利益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利益协调可以通过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法规来实现,同时也需要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只有通过充分的利益协调,才能够有效地解决冲突,推动乡村治理的顺利进行。

其次,乡村治理中的冲突解决机制是保障利益协调的重要手段。

在乡村地区,由于资源分配不均、利益冲突等问题的存在,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冲突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冲突解决机制可以包括法律途径、调解机构等多种形式。

通过法律的力量来解决冲突,可以保障各方利益的合法权益。

同时,调解机构的建立也能够提供一种更为灵活、高效的冲突解决方式。

通过冲突解决机制的运作,可以有效地化解各方的矛盾和冲突,为乡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环境。

再次,乡村治理中的利益协调与冲突解决机制需要与乡村发展相结合。

乡村治理的目的是实现乡村的全面发展,因此利益协调与冲突解决机制的建立也需要与乡村发展相结合。

乡村发展需要各方的支持和参与,而利益协调与冲突解决机制的建立可以为乡村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撑。

通过利益协调,可以激发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乡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冲突解决机制的建立也可以为乡村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促进社会和谐。

因此,利益协调与冲突解决机制需要与乡村发展相互融合,共同推动乡村治理的进步。

最后,乡村治理中的利益协调与冲突解决机制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

乡村地区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各方利益的诉求也在不断变化。

因此,利益协调与冲突解决机制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创新。

最新-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力冲突与对策 精品

最新-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力冲突与对策 精品

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力冲突与对策村民自治组织是作为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的替代组织出现的。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人民公社对农村社会资源的掌握和生产经营失去了控制,人民公社作为集体经济、社会与政治一体的基础坍塌了,人民公社制度已经无法履行它的职能。

1983年,中央政府决定实行政社分离,恢复了乡镇政府的设置,人民公社遂被乡镇政府所替代,原公社范围内的公社、大队、生产队的三级体制也不复存在,大队权威失去了合法性的基础,过去的行政命令和指挥已经失灵,于是村一级就出现了许多无人管,大队干部想管又管不了的事情,农村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无序和混乱状况。

由于家庭联产承包实行的是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土地的集体所有者主体不能出现缺位。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部分地区的农民创造了自己管理本村公共事物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一出现就被中央高层人士所肯定,随即被载入宪法,作为农村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998年11月,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从组织形态上看,农村基层组织已经完成了权力的转变,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乡镇政府的管理和基层党支部的直接领导机制依然在发挥重要作用,甚至在有些方面居于主导地位,从而引起村民委员会组织运作过程中难于避免的权力冲突。

从事农业管理部门的权威人士也承认现在一些地方的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关系不协调,个别的甚至矛盾尖锐,既影响村里工作,又损害支部,村委会的形象。

注《农村工作通讯》,2019年第3期,第4页。

这种不协调妨碍了农村基层民主的实现,挫伤了农民的政治热情,也成为我国农村村民自治运动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浅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利冲突与对策的论文

浅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利冲突与对策的论文

浅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利冲突与对策刘江鹏Liujiangpeng摘要《中华人民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从组织形态上看,农村基层组织已经完成了权力的转变,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乡镇政府的管理和基层党支部的直接领导机制依然在发挥重要作用,甚至在有些方面居于主导地位,从而引起组织运作过程中难以避免的权力冲突。

这种不协调妨碍了农村基层民主的实现,挫伤了农民的政治热情,也成为我国农村村民自治运动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本文试图从村民自治与党支部的领导、村民自治与乡镇政府的管理产生的权力冲突进行分析,探讨村民自治组织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字:村民自治组织农村工作权力冲突对策中国乡村民主自治是史无前例的事件。

我们几乎没有现代国家的直接经验作为参照系来对这一事件进行评论,因为没有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从农村开始的,更没有在与中国相似的历史条件下从农村开始进行政治改革的经验。

我们只能通过历史分析和逻辑判断对这一事件作出某种推测性研究。

从根本上说,乡村民主政治应该是全社会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独立于全社会的“自治民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在1998年的正式颁布以及在此基础上全国各地农村村委会1998年的换届选举,标志着我国村民民主自治体制的确立。

这是我国基层民主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

当前村民自治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也应予以充分注意,并要尽可能根据各方面的条件逐步使之完善。

一、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利冲突问题及原因(一)乡镇领导干部认识不到位,村级干部行为不适应。

一是一些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认识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对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村民自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组织法》的刚性及精神实质缺乏应有的认识;对这一历史性的变革认识不足。

村民自治权: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及其异化治理

村民自治权: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及其异化治理

•社会治理研究•村民自治权: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及其异化治理杨林凯(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成都610072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朝民主化和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崛起正“瓜分”着政府的权力,逐渐形成了一种与 国家权力相对立的社会权力。

村民自治组织作为典型的非政府组织,其核心问题之一就是“村民自治权”,即“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当前学术界,对于村民自治权的含义、属性及其与国家政权关系等方面问题的探讨,为我国村民自治所面临的困境提供 了一定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村民自治;权利;权力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村民自治权”这一说法在我国的官方正式文 件中虽还未明确提及,但随着人们对于村民自治理 论和实践研究的不断深人,关于“村民自治权”的研 究开始逐渐引起了关注。

村民自治权的归属,即村民 自治权究竟是权利(right),还是权力(power),又 抑或两者兼有的问题,当前学术界尚未有定论。

村民 自治权性质的模糊不定,已成为在实践运行中村民自 治走样和异化的原因之一。

由于没有准确界定村民自 治权的性质,村民自治的主体是谁、自治范围和内容 有哪些以及责任与权益等一系列问题也就难以明确。

由此,村民自治的悬空、村民自治行政化等现象的出 现不仅成为了可能,而且成为一种必然。

一、关于村民自治权的研究现状有关村民自治权的内涵,我国学术界尚未达成 一致认识,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权利说认为村民自治权是一种个人的权利而非公共权 力,是不具有权力属性的。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普遍认为,“村民自治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是农村居民 依照宪法和法律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

” [1]他 们主要是基于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认为村民自治的核心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 育和自我服务,因此村民自治的实现首先是建立在文章编号:YNZ214-(2018) 02-0014-05村民自觉自主自愿的基础之上的。

论文-村民自治在现阶段的突出矛盾及对策

论文-村民自治在现阶段的突出矛盾及对策

XX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村民自治在现阶段的突出矛盾及对策姓名教育层次学号分校专业教学点目录论文摘要—————————————————————————————(2)关键词——————————————————————————————(2)正文———————————————————————————————(2)一、现阶段村民自治存在的突出矛盾—————————————————(2)(一)日益扩大的民主参与需求与制度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2)(二)不断增长的民主发展需求与相对滞后的民主发展环境之间的矛盾———(4)二、现阶段村民自治存在的突出矛盾原因分析—————————————(6)(一)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矛盾冲突的原因分析—————————————(6)(二)村委会与党支部矛盾冲突的原因分析——————————————(7)(三)村委会与村民矛盾冲突的原因分析———————————————(7)三、解决现阶段村民自治中突出矛盾的对策——————————————(8)(一)提高村民和村干部的素质,为搞好村民自治培育合格主体——————(8)(二)明确权责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村民自治的行政干预——————(9)(三)理顺“两委”关系,促进村民自治高效运行————————————(9)(四)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为村民自治奠定物质基础——————————(10)参考文献————————————————————————————(11)村民自治在现阶段的突出矛盾及对策{摘要}: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农村政治生活的一项重大变革,它的实施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如何推进村民自治、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我国政治制度建设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探讨制约这一制度实施的主要因素,并提出加强和推进村民自治的若干思考。

{关键字}:村民自治;农村发展;矛盾;问题;对策当前,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试析国家建构过程中村民自治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试析国家建构过程中村民自治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试析国家建构过程中村民自治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摘要】在国家建构过程中,村民自治面临着诸多困境。

本文通过对国家建构中村民自治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了村民自治面临的困境及其原因。

在困境分析部分,详细阐述了村民自治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在对策建议部分,提出了一些应对困境的建议措施,并对其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通过总结分析,本文认为村民自治在国家建构过程中面临的困境需要政府和村民共同努力,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展望未来,应该加强政策支持与宣传,提高村民自治的意识与能力。

建议措施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等。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促进村民自治在国家建构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国家建构,村民自治,困境,对策,可行性分析,展望未来,建议措施1. 引言1.1 背景介绍村民自治在中国乡村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随着国家建构的不断深化,村民自治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困境。

乡村经济的发展不平衡、村民自治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村民自治组织的薄弱等问题制约了村民自治的有效发挥。

深入研究村民自治在国家建构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有效对策,对于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促进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村民自治面临困境及对策的分析,探讨在国家建构过程中如何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1.2 研究意义村民自治在国家建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在实现国家治理和民主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村民自治是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

村民自治可以增强基层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力度,促进政权的合法化和民主化。

村民自治可以充分动员和发挥农村群众的主体作用,推动农村治理的现代化和规范化。

研究村民自治在国家建构中所面临的困境,探讨对策和建议,对于促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推动国家建设和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讨国家建构过程中村民自治面临的困境,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

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力冲突与对策

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力冲突与对策

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力冲突与对策村民自治组织是作为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的替代组织出现的。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人民公社对农村社会资源的掌握和生产经营失去了控制,人民公社作为集体经济、社会与政治一体的基础坍塌了,人民公社制度已经无法履行它的职能。

1983年,中央政府决定实行政社分离,恢复了乡镇政府的设臵,人民公社遂被乡镇政府所替代,原公社范围内的“公社、大队、生产队”的三级体制也不复存在,大队权威失去了合法性的基础,过去的行政命令和指挥已经失灵,于是村一级就出现了许多无人管,大队干部想管又管不了的事情,农村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无序和混乱状况。

由于家庭联产承包实行的是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土地的集体所有者主体不能出现缺位。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部分地区的农民创造了自己管理本村公共事物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一出现就被中央高层人士所肯定,随即被载入宪法,作为农村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998年11月,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从组织形态上看,农村基层组织已经完成了权力的转变,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乡镇政府的管理和基层党支部的直接领导机制依然在发挥重要作用,甚至在有些方面居于主导地位,从而引起村民委员会组织运作过程中难于避免的权力冲突。

从事农业管理部门的权威人士也承认:“现在一些地方的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关系不协调,个别的甚至矛盾尖锐,既影响村里工作,又损害支部,村委会的形象。

”(注:《农村工作通讯》,2002年第3期,第4页。

)这种不协调妨碍了农村基层民主的实现,挫伤了农民的政治热情,也成为我国农村村民自治运动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本文试图从村民自治与党支部的领导、村民自治与乡镇政府的管理产生的权力冲突进行分析,探讨村民自治组织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乡村治理的权力关系与协调机制研究

乡村治理的权力关系与协调机制研究

乡村治理的权力关系与协调机制研究乡村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和协调机制。

在乡村,政府、村委会、农民、企业等各方面的力量都在发挥着作用,而这些力量之间的互动和协作关系将直接影响到乡村的发展和治理效果。

因此,研究乡村治理的权力关系和协调机制对于促进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乡村治理中的权力关系是一个核心问题。

在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中,政府通常是权力的主要来源和决策者。

政府的权力在农村中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方面,政府的权力过于集中,导致农民的参与度较低,决策过程缺乏透明度。

另一方面,政府的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也时有发生。

因此,如何合理分配和使用政府的权力成为了乡村治理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其次,乡村治理的协调机制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乡村中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如政府、村委会、农民、企业等,这些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协作关系将直接影响到乡村的发展。

在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中,政府通常扮演着协调者的角色,但由于政府的权力过于集中,导致协调机制的效果不佳。

因此,如何建立一种多元化的协调机制,使各利益主体能够平等参与,并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问题,成为了乡村治理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研究乡村治理的权力关系和协调机制时,可以借鉴一些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例如,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社区治理模式,通过建立自治组织和社区协商机制,促进农民的参与和自治,实现权力的分散和民主化。

同时,还可以借鉴一些成功的案例,如浙江乡村振兴实践中的“三权分置”模式,通过政府、合作社和农民的合作,实现了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发展。

此外,乡村治理的权力关系和协调机制还需要考虑到乡村发展的特点和需求。

乡村与城市相比,具有资源相对匮乏、基础设施薄弱、人口流动性大等特点,因此在建立权力关系和协调机制时需要考虑到这些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例如,可以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从而增加他们对乡村治理的参与度和认同感。

中国的权力结构_农村权力结构的制度化调整

中国的权力结构_农村权力结构的制度化调整

中国的权力结构_农村权力结构的制度化调整村民选举制度导入农村之后,一个始料不及的效应,就是农村权力关系普遍出现了结构性的矛盾,表现为村委会与党支部(以下简称村支两委)权力之间的冲突与调适,斗争与妥协。

然而,矛盾的实质是什么?根源在哪里?解决矛盾的基本途径是什么?乃是一个亟待冷静思考的重大问题。

本文试图从二元权力结构的理论视野,结合中国农村社会实际,对上述问题进行经验性研究。

一、农村党政关系问题的争论及其意义美国一位政治学家,叫柯丹青(DanielKelliher),1997年他在《中国学刊》(TheChinaJournal)发表了一篇文章,专门论述中国国内学者针对村民自治问题的争论。

这些争论都是近10来年发生的事情。

柯丹青发现,尽管大家都不否定党对农村的领导地位,但村党支部的法律地位却是模糊的。

国内学者对村支两委关系的看法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同人们对待村民自治的工具主义态度有很大的关系。

柯丹青指出,无论支持还是反对村民自治的观点,差不多都是工具性的,他们有关村民自治的那些讨论,总是在选择能人、落实政策、完成任务等具体事务上兜圈子,人们1/ 5回避或者大而化之地谈论村民自治本身的民主价值问题。

那些支持村民自治的人,花了很大的气力去说服乡镇党委相信村民自治同党的利益不相矛盾。

而反对村民自治的人,根本不信这套说教,他们的说法很直爽:“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存在直接的矛盾。

如果让村委会自主运作,就必将削弱党的领导。

如果加强党的领导,那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

这两者是相互排斥的。

”不难看到,这样的争论还会继续下去,因为现实问题不仅没有解决,而且日益暴露其普遍性和严重性。

不过现在断然拒绝村民自治的人怕是不多了,直截了当地否定农村党组织领导地位的言论更加稀少。

最近一期《乡镇论坛》的一组专门讨论村支两委关系的文章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因为这组文章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国内当前对这个问题的争论焦点。

这个焦点就是还要不要党政分开的原则,这个原则曾被认为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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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育 村 民 自治 法 律 关 系主 体 的 权 利 意 识 。
关键词 : 村 民 自治 ; 权力 ; 权利 ; 冲突 ; 调 适
中图 分 类 号 : D4 2 2 . 6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3 — 1 9 9 9 ( 2 0 1 3 ) 1 1 - 0 0 0 1 — 0 3
( 2 0 1 1 C0 1 0 1 ) 阶段 性 成 果 。


权 力 与 权 利
视为“ 附属 行 政 性 组 织 ” , 运 用 行 政 命 令 的方 式 对其 进行 指 挥 和管 理 .村 民 自治 成 为行 政 权 力 主导 下 的 自治。村 民 自治 中的“ 族权” , 是 指 以血缘 为纽 带建立 起来 的宗族 权威 和宗族 势 力 , 以宗族 的利 益关 联为基
村 民 自治是 指村 民群众 根 据 自己的 意思 、利用 自己 的资 源 、 通过 自己的组 织 自由处 理 村 内事 务 , 其 他组 织 和 个人 不 得 干预 。村 民 自治 蕴含 着 权 力 和权 利 因素 . 这两 种 因 素不 断 冲突 和 博弈 , 影 响着 农 村基
层社 会 的治理 。
的 自治 权 ②, 在《 村 民委员会组织 法》 中具 体 规 定 为
“ 民 主选 举 、 民 主决 策 、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监 督 ” 权利 。
经 济建 设 和社 会 发 展 : 支持 和 保 障村 民 自治 活动 : 搞
好 基 层 党组 织 建 设 ;做 好本 村 精 神文 明建 设 和社 会 治安 、 计 划 生 育工 作 等 。村 民 自治 中的 “ 行政权” , 是 指 来 自于行政 机关 的权 力 。虽 然 在《 村 民委 员会 组织 法》 第 5条 中规 定 : “ 乡、 民族 乡 、 镇 的人 民政 府 对 村 民委 员 会 的工 作 给予 指 导 、 支 持 和帮 助 。 ” 但 由于行
村 民 自治 中的权 力 。是 指 在 村 民 自治 活动 中所 具 有 的控 制 、支 配 或者 影 响 村 民群众 处 理 自治 事 务 的 能力 。它具 有 支 配村 内人 力 、 物力 、 财 力 或 者 强 迫 村 民群 众 服从 的属性 .从 而形 成 了以 自身 为 中心 的 权力场 , 主要 表 现 为 党 权 、 行政权 、 族 权 和 村 庄精 英 权力 等 。村 民 自治 中 的“ 党权 ” , 也 即农 村党 支 部 的权
力 。农 村党 支 部是 党在农 村 的最 基层 组织 , 肩 负着 贯 彻 执行 党 在农 村 的 路线 、方 针 和政 策 的使 命 。根 据 《 村 民委 员 会 组 织 法 》 第 4条 规定 , 村 民 自治 是 在 党
领导 下 的 自治 . 村 党 支 部是 村 民 自治 的 “ 领导核心” , 村 民 自治 不能 脱 离村 党 支部 的领 导 。 同时 , 根据 的优势 力 。这种 优势力
源于他 们拥 有 比一般 村 民更多 的经 济 、 政 治 和社会 资 源 。村 庄精 英作 为 内生于 村庄 内部 的特殊 群 体 , 在 村 民 自治权力 结构 中居 于承 上启 下 的 中介地 位 , 是政 府 与村 民互 动 的桥梁 , 是村 民 自治政 策 的传 达 者 , 是 村 民利益 分配 的协 调者 。村庄 精英权力 主要分 为政治精
作者简介 : 韦 少雄 ( 1 9 8 1 一 ) , 男, 广 西藤县 人 , 硕士, 河池 学院 ( 广 西 宜州 5 4 6 3 0 0 ) 政 法 系讲 师 , 从 事村 民 自治、 农村 法治研 究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一 O 5 —0 2
基金项 目: 广 西 教 育 科 学“ 十二五” 规 划课 题 “ 村 民 自治 在 广 西 : 广 西农 村 基 层 民 主 建设 特 色课 程 资 源 开 发 与 利 用研 究 ”
础 。由于传统 乡土社会 “ 重 情轻法 ” 的礼治道 德根深 蒂
固 。族 权一 直 以来是农 村 社会 生活 的重要 组 成部分 ,
影 响着村 民 自治 。为 了宗 族利 益 , 他 们通 过把 本宗 族
分散 的村 民联合 组成 利益 共 同体 , 向村 民 自治 组织 反 映他 们 的利益诉 求 , 迫使 村 民 自治组 织在 作 出决策 时 不得不 考虑 他们 的主 张 。村庄精 英权 力 , 是指 村庄精
村 民 自治 中权 力与权利之冲 突与调适
韦 少 雄
摘要 : 村 民 自治 实践 中 , 存 在 着 权 力 和 权 利 两种 因 素 。 权 力 因素 包括 党权 、 行政权、 族权 、 村 庄精 英权 力 。 它 们 与 村 民 自治 权利相互碰撞和博弈 , 影 响 着村 民 自治 权 利 的 实现 。 促 进 权 力 与权 利 的协 调 , 就要 厘 定村 民 自治 中权 力 与 权 利 的 边 界 ,
但由于行政权力天然的侵蚀性一些乡镇政府往往借助指导支持和帮助之机蚕食村民自治事务将村民委员会视为附属行政性组织运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其进行指挥和管理村民自治成为行政权力主导下的自治
重 庆科 技 学 院 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2 0 1 3 年 第1 1 期
J o u r n a l o f C h o n g q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N o . 1 1 2 0 1 3
国共 产 党农 村 基 层组 织 工作 条 例 》 的规 定 , 村 党 支部
英权力 、 经济精英 权力 和社会精英 权力q ) 。
村 民 自治 中 的权利 ,是 指村 民群 众 享有 参 与 自 治事 务 管理 的资格 或 能力 ,也 即村 民 自治体 所 享有
享有 的党 权 主要 包 括 : 执行 上 级决 议 ; 讨 论 决 定 本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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