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渎职犯罪“损失”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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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各罪名量刑标准

渎职罪各罪名量刑标准

渎职罪各罪名量刑标准所谓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三、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枉法裁判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浅析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浅析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经济 损 失 的造 成 . 首 先 对 死 亡 能 繁 母 猪 负 有无 害化 处 理 监督 职责 的畜 牧兽 医站 工 作 人 员 的 玩 忽 职 守行 为是 渎 职 行 为 , 超 越 权 限 随 意 填 写 死 因 结 论 的 保 险 理 赔 查 勘 员 可 以 认 定 为 受 委 托 行 驶 国家 行 政 管 理 职 权 的 犯 罪 主 体 .其 超 越 权 限 的 滥 用 职 权 行 为 也 应 认 定 为 渎 职行 为 . 保 险公 司赔 付 协议 的决 策 者 表 面上 看 虽 是 在 同家
险公 司违 反 政 策 规 定 制 定 的赔 付 议 在 此 案 中与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我 们 可 以判 断 . 在 此 案 中造 成 经 济损 失 的主 要 原 因 在 于 畜牧 兽 医
而对于赔付协议 , 除 了 向养 失具 有因果关系 . 但 是 否 构成 法 律 上 的 原 冈仍 存 不 同 看 法 , 这 一 部 门和 保 险理 赌 查 勘 员 的 渎 职 行 为 . 殖 户 传 递 违 法 信 息外 .起 到 的 最 直 接 的效 果 实 际 上 在 于 确 定 了 分 歧 也 是 认 定 协议 决 策 者 是 否 构 成 渎 职犯 罪 的关 键 所 在 。 原 因力 明显 小 于 前 两 者 。 此 案 中 .经 济 损 失 是 畜 牧 兽 医 部 门 随 意 出具 加 盖 公 章 的空 具 体 赔 付 的 金 额 .
行 为是 否违 反 了 行 为 人 的 法 定 职 责 所 规 定 的 作 为 义 务 或 不 作 为 金 和 死 亡 母 猪 流 向市 场 ) 之间具有偶然性 . 并 不 具 有 必 然 的 因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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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死 亡 诊 断 报 告 和 保 险 理 赔 查 勘 超 越 权 限 填 写 的 死 因 鉴 定 结 论 共 同 造成 的结 果 . 这点毫无疑问 . 没有争议。 济 损 失 的 直 接 原 因 之一 . 有两种观点。

渎职犯罪立案标准

渎职犯罪立案标准

渎职犯罪立案标准(一)滥用职权罪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玩忽职守罪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严劣社会影响的;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五)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萎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七)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渎职犯罪中经济损失的认定时间如何确定

渎职犯罪中经济损失的认定时间如何确定

渎职犯罪中经济损失的认定时间如何确定作者:欧阳振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9期摘要渎职犯罪不仅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此相伴的的结果往往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可以说,经济损失已成为某些渎职犯罪的具体表现,是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重要因素。

但是渎职犯罪中经济损失认定时间应如何确定,还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渎职经济损失认定作者简介:欧阳振婷,中共苏州市吴中区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294-02在渎职犯罪中,经济损失认定时间节点的不同,也将导致经济损失数额的不同,而经济损失数额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中,是关乎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豍的重要因素,所以经济损失的认定时间,对于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会产生重大影响。

经济损失的认定时间如何确定、已追回的经济损失能否认定为损失结果,已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

所以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以便于司法实务操作。

一、“经济损失”在渎职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一)“经济损失”的界定经济损失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常见的损害结果。

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关系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豎,如因渎职行为造成的物品的损毁、支付给伤亡人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经济损失,包括失去的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豏如因渎职行为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正常情况下可获得的利息损失等。

(二)经济损失与犯罪结果经济损失是渎职犯罪的一种危害结果。

“犯罪结果是危害结果,但危害结果不一定是犯罪结果。

危害结果是不包括主管评价因素在内的客观结果,而犯罪结果则是具备犯罪构成主客观诸要件的犯罪之结果,包括价值评判的内容”豐。

也就是说,经济损失作为渎职犯罪的一种危害结果,只有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成为渎职犯罪中的犯罪结果,而这种犯罪结果是渎职犯罪的必备要件。

如何认定渎职犯罪的危害后果

如何认定渎职犯罪的危害后果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规定和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是以造成重大损失后果或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概括起来说,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可分为物质性危害后果和非物质性危害后果两类。

■渎职犯罪物质性危害后果的认定渎职犯罪物质性危害后果,是指能够经过渎职行为的物理作用,引起对象的有形变化的结果,具有单纯性、直观性、可计量性的特点,如人体的伤害、死亡,财产的损失等等。

“立案标准”将渎职犯罪物质性危害后果,采取逐项列举的方式,尽可能地予以明确化、具体化,较容易掌握和操作,但实践中对其正确认定,仍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渎职犯罪行为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

其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的;或者债务人虽未宣告破产,注销工商、税务登记,但名存实亡,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

(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侦查终结前未查获有资产可供偿还的;或者债务人死亡,无资产可供继承。

(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

(4)人民法院就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裁定、仲裁机构的裁决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经过二年无法恢复执行,或者作出终结执行裁定。

(5)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2.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起算时间及挽回问题认定。

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起算时间,并未明确界定,笔者认为,从有利于办案的操作出发,宜对此起算时间作明确界定,即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时间应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时起算。

滥用职权罪中 “重大损失”的判断.doc

滥用职权罪中 “重大损失”的判断.doc

滥用职权罪中“重大损失”的判断作者:佘军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6期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般认为,滥用职权是结果犯,而危害结果是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情况,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之一,也是区分滥用职权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而如何认定刑法意义上的重大损失也成为办理渎职犯罪的关键问题所在。

[案例一] 某监狱管教民警邓某,利用职务之便,在2005 -2009年期间,使用9张银行卡多次违法帮助服刑犯人传递违禁品(现金)进监,累计涉案金额达648000余元,违禁进监的现金绝大部分被犯人用于赌博、买码(香港六合彩)等违禁活动,邓某直接或变相收受相关犯人好处费11000余元。

本案中邓某身为监狱管教民警,其主体身份适格,客观上违法执行了公务,违反了司法部“司法通(2006)47号”以及邓某所在监狱关于打击违禁品进监的相关规定,在对该案中邓某的行为进行认定时,其存在滥用职权行为没有争议,但在是否造成损失上存在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邓某造成了重大损失,理由是所谓损失就是损毁丧失,没有办法补偿,重大损失就是一个量的积累,以高检院立案标准为限达到即为重大,反之则不成立。

邓某累计违法为罪犯传递现金达600余次,服务对象多达58人,携带现金648000余元,可以说是多人、多次、数额巨大,而且案发时这648000余元已挥霍一空,对罪犯本人和其家庭来讲都是重大损失;第二种意见是认为没有造成损失,理由是本案中58名罪犯证明钱确系邓某带进监,并且钱也确实给犯人了,钱也确实是犯人本人用了,自己享受了所以不能认定为损失了;第三种意见是认为部分造成损失,理由是本案中58名罪犯的648000元中用于赌博,买码(六合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数额应认定为“损失”,数额达到十万即为重大损失,其他用于生活等正当用途的不宜认定为“损失”。

关于渎职犯罪经济损失认定时间界点问题的思考

关于渎职犯罪经济损失认定时间界点问题的思考

关于渎职犯罪经济损失认定时间界点问题的思考作者:吴传伟张德旺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10期本文案例启示:两高渎职司法解释第8条第1款存在不合逻辑、违反刑法基本原理、与中央精神和刑事政策相悖等问题。

对此,在司法解释未修改之前,反渎工作应注重初查的秘密性并转换观念,积极推行“以事立案”作为应对。

一、问题的提出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经济损失认定时间界点问题对区分罪与非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一个相当棘手且多年来一直困扰反渎工作发展的疑难问题。

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第1款虽然较之以往有一定进步,明确了渎职犯罪损失认定时间界点,并将时间界点从渎职犯罪立案时提前至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实际操作。

但笔者认为该规定不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在法理上均有值得商榷之处,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存在着诸多弊端。

下面笔者就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近几年的工作实践,试对该问题作一研究和探讨。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某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资金归集科科长期间,利用其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负责审核、审批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个人信息资料虚报冒领、私开转账支票等方式,侵吞他人住房公积金计五十四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某(系被告人刘某之父)在担任该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主任期间,违反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规定,任命刘某为该中心资金归集科科长,且刘某某违反财务用章规定,将自己保管的主任名章、财务专用章盖在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空白转账支票上,同时将本应由自己行使的提取签批权,授予其子审批,为其子贪污公款提供了便利。

案发后,该县公安局先以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在此期间,刘某退回赃款五十四万元。

后因该案系职务犯罪,移送检察院处理。

从案件事实来看,刘某构成贪污罪是确定的,但其父刘某某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存在疑问,主要问题就是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刘某已全额退回了赃款,刘某某虽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但如何认定渎职的损害结果,也就是本案中经济损失是否仍然存在,办案人员存在着不同意见。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经济损失的认定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经济损失的认定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经济损失的认定来源:《职务犯罪办案手册》、纪法实务作者:李高明、戴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经济损失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年1月9日施行法释〔2012〕18号)第八条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

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以上规定在司法实务中的理解与适用(1)经济损失的概念和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对于经济损失的基本定位是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

具体适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经济损失必须是实际造成、确定可计算的财产损失。

第二,经济损失不限于财产毁损、灭失。

(2)计算经济损失的时间界点《解释(一)》确定渎职犯罪经济损失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立案时”为准,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以起诉或者审判时经济损失是否挽回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将直接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确定性和严肃性。

二是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原则上应以行为实施时为准,由于渎职犯罪行为与结果不同步的特征,为方便实践操作才确定以立案时为损失计算基准,但这不意味着损失挽回的就不构成犯罪。

适用本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经济损失的认定以立案时为准,与是否行为人自行挽回没有关系。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的犯罪行为。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违法行为和结果特定三个方面。

首先,渎职罪的认定要求主观故意的存在。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却故意为之,有意谋求他人或集体的利益。

对于渎职罪来说,主观故意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意违反职务,利用职权谋取个人或他人的利益。

一般来说,主观故意可以通过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来认定,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书面证据、技术鉴定等。

其次,渎职罪的认定要求有客观违法行为的存在。

客观违法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采取的违反职务的行为。

对于渎职罪来说,客观违法行为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非法活动,例如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

在认定渎职罪时,需要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存在,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支付凭证等。

最后,渎职罪的认定要求结果特定的存在。

结果特定是指渎职行为对国家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失。

对于渎职罪来说,结果特定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例如损失财产、侵害公共利益等。

在认定渎职罪时,需要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了国家利益的损失,如审计报告、财务文件、涉案物品等。

综上所述,渎职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违法行为和结果特定三个方面。

只有当这三个方面同时具备时,才能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渎职罪。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需要依据相关证据来全面审查,以确保合理公正地认定渎职罪,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正与廉洁形象,维护国家利益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

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

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对于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理,我国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将从立案标准和处理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渎职罪立案标准。

1. 违法性和过错性。

渎职罪必须具备违法性和过错性。

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法规,并且是有过错的。

只有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才能构成渎职罪。

2. 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渎职罪的行为必须导致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这是渎职罪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审查渎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3. 主观故意或过失。

渎职罪的主体要素是主观故意或过失。

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有意为之或者是由于过失而造成的损害。

只有在主观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渎职罪。

二、渎职罪处理程序。

1. 立案审查。

一旦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存在渎职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是对渎职行为的初步审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调查。

2. 侦查取证。

在立案审查确定渎职行为构成犯罪后,相关部门将展开侦查取证工作。

通过调查取证,确定犯罪事实和证据,为后续的起诉和审判工作提供依据。

3. 提起公诉。

侦查取证结束后,检察机关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公诉阶段将进行法庭审理,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4. 审判判决。

经过法庭审理,对于被判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将依法进行判决。

判决结果将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程序的介绍。

在处理渎职罪的过程中,需要严格依法办事,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渎职行为的监督和打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渎职罪量刑标准

渎职罪量刑标准

渎职罪量刑标准渎职罪,俗称贪污罪或者受贿罪,是一类非常特殊的刑事犯罪,是指公职人员以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这类犯罪肆无忌惮,威胁到国家和社会安全,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

为了履行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让公职人员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并为社会秩序维护提供有力保障,制定了《渎职罪量刑标准》。

《渎职罪量刑标准》将渎职罪的断定分为四种,即轻微渎职罪、较轻渎职罪、重大渎职罪和严重渎职罪。

对于轻微渎职罪,不影响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利益,给予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万元以下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较轻渎职罪,给予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重大渎职罪,给予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严重渎职罪,给予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行政拘留,并且强制剥夺政治权利。

渎职罪量刑标准在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明确清楚地表明政府对渎职行为的反对态度,同时也对当事人做出了警告,表明渎职必将受到法律的应有处罚。

同时,法律要求渎职行为的违法者偿还物价费用、支付损失赔偿,清算赃款并处以总金额两倍的罚金,以确保国家利益的损失不是空费的,反之也能加强公职人员的道德规范,使他们懂得清楚职责,贯彻规章,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渎职罪量刑标准》的制定,是对渎职罪行为有效制止和严惩的重要手段,但这份量刑标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渎职罪的定义和界定较为模糊,令人难以分辨,另外,法律的执行力也是目前的一个问题,许多渎职行为虽然法律上对责任人有明确规定,但是很多时候没有得到足够的制裁,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渎职者犯罪的动机和勇气。

因此,在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渎职罪量刑标准》的同时,必须加强对战败腐败分子的追究,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司法权威,针对特定领域严格审查,营造治腐败的法治环境,这样才能保证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提高,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建设和谐文明的社会。

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判断

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判断

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判断肖祥云[关键词]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判断方法[摘要] 犯罪因果关系既是刑法理论研究的疑难问题,又是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查处渎职犯罪,及时准确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渎职行为而承担的刑事责任,其难点之一就是对各类渎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

因此,在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有必要探索建立判断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方法。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牵涉到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问题,但是由于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自身的特殊性,诸如前罪与后罪因果关系相对性问题、行为犯与结果犯中断因果关系问题、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等问题的复杂性,使得判断该类犯罪因果关系变得困惑,从而影响到追究渎职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因此,从司法适用的角度研究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及建立此类罪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甚为必要。

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属于刑法因果关系的一个子内容,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与渎职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具有三个要素和四个特征。

三个要素为作为原因的现象,即渎职行为;作为结果的现象,即渎职结果;原因与结果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形式。

四个特征为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或同时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研究刑法因果关系之目的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确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存在。

关于刑法因果关系判断方法,理论界存在诸多学说。

有的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应该从三个方面进行:(1)存在实行行为;(2)要有条件关系;(3)能认定相当性。

[2]也有学者从认定的角度和结局的角度对刑法中因果关系进行层级分类判断:从认定角度考察是研究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从结局上考察是研究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渎职犯罪中经济损失的认定时闻如何确定

渎职犯罪中经济损失的认定时闻如何确定

结 果, 已成 为 困扰 司法 实践的 一大难题 。 所 以有 必要对此 问题进 行 深入 的研究 , 以便于 司法实 务操作 。 “ 经济损 失” 在渎 职犯 罪构成 中的作 用

( 二) 司法分歧
虽然 两高 通过 司法解 释的形 式对 渎职犯 罪 中造成 经济损 失

( 一) “ 经 济损 失” 的界定
果, 但危害 结果不 一定 是犯罪 结果 危 害结 果是不 包括主 管评价 予扣减 。
因素在 内的客 观结果 , 而 犯罪结 果则是具备 犯罪构成主 客观诸 要
第二种观 点认为 , 渎职犯罪或 与渎职犯 罪相关联 的犯罪 的立
件 的犯 罪之结 果, 包括 价值 评判 的内容~ 也 就是 说 , 经 济损 失 案 时, 实 际造 成 的经济损 失 。 渎 职犯罪 职犯罪 罪与非 罪的分 水岭 。 二、 “ 经 济损失 ” 认定时 间的现 行规 定与 司法分歧
( 一) 现行 规定
起 诉或判 决前 , 挽 回经济损 失, 那 么检察 机关必须 撤案 , 这将 造成 立案与 追赃 的两难 命题 , 故渎职 犯罪 移送起 诉或判 决前 , 挽回经 济 损失 , 只应当被 作 为量刑 的情 节 。由于现 行法律 规定 是 以“ 立
( 二) 经济损 失与犯 罪结果
第 一种 观 点认 为 , 渎职 行为发 生后 , 所造 成 的经济损 失全 部
为渎职 犯罪 的经济 损失 。渎职行 为发 生后 , 犯罪 嫌疑 人、 司法 机
经济 损失是渎 职犯 罪的一 种危害 结果 。 “ 犯罪 结果 是危害 结 关 、 犯 罪嫌疑人 所在单位 等在何时 、 通 过何种 方式挽 回的损 失,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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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渎职罪量刑标准 [失职渎职罪的特征与简介]

失职渎职罪量刑标准 [失职渎职罪的特征与简介]

失职渎职罪量刑标准 [失职渎职罪的特征与简介]渎职和失职在字面意思是相近的,都是不尽职。

在刑法中的区别仅仅用法不一样,渎职罪做为分则章节的总称,而失职罪和具体罪名相联系。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失职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则罪名的一个分类,列在分则第九章,共有33个罪名第九章中有7个罪名用到“失职”二字例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渎职罪构成特征有:首先犯罪主体是特殊群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一种犯罪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即新《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

其次,渎职犯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其规定的数十种罪名具体可划分为三大类:1、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这类犯罪占渎职罪的绝大部分,如徇私舞弊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3、既能由故意构成,又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第三,渎职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所谓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

第四,渎职行为既可能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能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但无论哪种形式,行为人的行为都与其职务紧密相联。

主体要件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

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结果要素渎职犯罪立案前挽回损失的认定

结果要素渎职犯罪立案前挽回损失的认定

结果要素渎职犯罪立案前挽回损失的认定作者:李京桑森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5年第04期内容摘要:渎职行为发生并导致重大损失,符合规定结果要素渎职犯罪构成要件,且能排除阻却犯罪事由,渎职犯罪即成立。

立案前挽回的损失,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实际造成的损失。

在国家机关公权力介入后挽回损失的,可在量刑时加以考量。

关键词:结果要素渎职罪立案[基本案情]C矿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由当地企业B公司取得采矿权证并进行经营。

A 公司与B公司就C矿的转让达成一致,向某国土资源局申请转让。

在转让审批过程中,国土资源局局长马某明知国家出资探明矿产转让应当缴纳采矿权价款,而在C矿未缴纳的情况下,审批同意C矿的转让,造成C矿采矿权价款4000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未收缴。

2013年3月,该问题被审计机关发现后,马某要求A公司补缴采矿权价款,A公司遂向国土资源局缴纳了2000万元,并书面承诺3个月内缴纳余款。

2013年5月,在A公司缴清余款之前,检察机关先对采矿权价款未缴纳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一事“以事立案”,其后通过调查确定犯罪嫌疑人,对马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

2013年6月,A公司缴清采矿权价款余款。

一、司法实务分歧本案中,检察机关立案前挽回的损失如何认定是问题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刑事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规定,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那么渎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立案前,有关单位或个人挽回的损失,是否应当认定为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呢?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立案前挽回损失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没有遭受重大损失,没有达到渎职犯罪法定的立案标准,马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

还有人认为,立案前挽回损失,要看是什么原因促成,如果是渎职行为人自行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挽回,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如果是检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公权力介入后,有关部门根据前述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的问题,被动地挽回的损失,仍应认定为是马某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

失职渎职罪立案标准一览表

失职渎职罪立案标准一览表

失职渎职罪立案标准一览表失职渎职罪是指国家公务员、公司职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对于失职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下面就来一览失职渎职罪的立案标准。

一、国家公务员、公司职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失职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是国家公务员、公司职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失职渎职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损失的严重性,损失必须是重大的,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2. 行为人的身份,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公务员、公司职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是构成失职渎职罪的重要条件。

3. 过失的严重性,过失必须是严重的,而非一般的疏忽或者轻微的过失。

4. 损失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失必须直接导致了损失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四、失职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损失的严重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程度等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五、对于失职渎职罪的定罪量刑,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损失的严重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依法作出合理的判决。

六、对于失职渎职罪的举证责任,公诉机关应当充分收集、固定、审查证据,有力地证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和造成的严重损失,确保案件能够依法立案。

七、失职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依法审查、立案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失职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依法审查、立案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损失的严重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程度等因素,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保障法律的公正执行。

浅析渎职犯罪“损失”的认定

浅析渎职犯罪“损失”的认定

浅析渎职犯罪“损失”的认定【摘要】渎职犯罪“损失”认定在目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从渎职犯罪“损失”的内涵和外延出发,了解渎职行为产生“损失”的原因,并且对渎职犯罪中损失种类以及“损失”的期限计算进行研究分析,希望以后在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处中能提供有效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渎职犯罪;损失;物质性;非物质性;认定一、引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甚至贪赃枉法,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抛之脑后,严重影响到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

因此渎职犯罪的发生必然会出现损失,这也是作为渎职犯罪客观存在的条件,并且对于渎职犯罪的构成也是起到决定性作用。

对渎职犯罪案件中损失的准确认定,有利于司法工作的进行和完善,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首要解决的问题。

二、“损失”的界定范围刑法上的危害结果,根据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物质性的损失成为渎职犯罪中“重大损失”,主要是因为本身的直观性,但是非物质损失和以及间接经济损失成为渎职犯罪中的“重大损失”,在这方面还是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从以下四点就可以说明。

第一:要正确认识到渎职犯罪立法的目的性,在渎职犯罪的损失范围进行划分的时候要考虑到非物质和间接经济损失是否包含其中。

渎职犯罪是为了打击那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人员。

渎职犯罪造成了损失是毋庸置疑的,不管是物质性损失或者非物质性损失,还是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结果都是有“损失”的产生,所以,非物质性损失和间接损失理所应当包含在渎职犯罪的损失中。

第二:渎职犯罪“重大损失”中包含非物质性损失和间接性损失,符合法益目的。

渎职罪成立的前提就是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侵犯到了国家机关的日常工作,只要出现了侵犯国家机关工作的行为,就可以定性为渎职罪。

从维护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的角度出发,查办渎职犯罪,对损失结果进行认定,惩罚渎职犯罪人员。

无论是物质或者非物质、直接还是间接,对国家机关的工作造成了损害,影响到国家机关的工作都应该定性为渎职罪,不能因为没有损失结果的发生,就不追究法律责任,这样不但不能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无法起到很好的警戒和督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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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和修正案对于渎职犯罪一章共规定了 3 6个罪名 , 法条上一般都 明确规定 “ 致使公共财 产、 国家和人 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 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 “ 果的” “ 、后果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 可见渎职的多数罪名都要求造成严重的损失 , “ , 才能作为犯罪处理。 那么 , 于“ 对 损失 ” 当如何认 定 和把握 , 应 事关 罪与 非罪 , 必须予 以重视 。
21年 1 01 2月
时代法学
P e e t a a ce c r s n d y L w S in e
De . c
2 l 0 l
第 9卷 第 6期
V0. . 19 N 6
论 渎 职 犯 罪“ 失 ’ 判 定 损 ’ 之
王 杨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湖北 武汉 4 0 7 ) 30 2
大损失” 而非物质性损 1和间接损失是否能成为渎职犯罪中的“ , ) 重大损失”则存在一定的争议。笔 , 者认为, 渎职犯罪的损失范 围应当包括非物质性损失和间接损失 。 首先 , 划定渎职罪损失 的范 围, 是否将非物质性损失和间接损失纳人 , 取决于渎职罪立法的 目的性
收稿 日 期 21 — 6 7 0 l o —1 作者简介 王杨 , , 女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 主要研究方向 : 刑法学 、 犯罪学 。

要 : 定 渎 职 罪损 失 的 范 围 , 当将 非 物 质 性 损 失 和 间接 损 失 纳 入 。 渎职 罪 的 间接 损 失 系指 由 直接 划 应
经济损 失引起和 牵连的其他损失。债权无法 实现 , 可期待利益损 失都是 间接损失 。渎职犯罪损失的计算应 当
以立案侦查 时为最后期 限。单 次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未达到犯罪 , 只要 未经处理 的, 其损 失数 额可以 累计。
关 键 词 : 职 犯 罪 ; 害结 果 ; 大 损 失 ; 接 损 失 ; 渎 危 重 直 间接 损 失
中图分类号 : 9 4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7 9 ( 0 1 0 -O 0O 17 -6 X 2 1 )6O 6 -6
Ho t u g h ‘ e tL s ’ o te Cr fDe eit n o t w o J d e t e ‘ a o s ’t h i o r l i fDuy Gr me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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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失” 围 的划定 范
刑 法上 的危 害结果 , 据不 同标准 可 以进行不 同的分 类 , 根 如果 以结果 是 否有 形 、 否 能 以数 量 计算 是 这一标 准加 以判 断 , 将之 分为物 质性 结果 和非 物质性 结果 。如 果 以结 果是 否 由行为 直接造 成 , 可将 可 则 危害结 果分 为直 接结 果和 间接结 果 。一 般 而言 , 质性 的损 失 因其 直 观 性 能够 成 为 渎 职犯 罪 中 的“ 物 重

[] 1 非物质性损失 , 是与物质性损失相对的 , 其现象形 态表现 为非物质性变化特 征的结果 , 它往往 是无 形的 , 难以具体测量 , 如对人格 的 损害 , 对名誉 的损毁 等即属 于非物质性形态损失。 6 0
认知。我们以法律对社会关 系进行规制 , 是为了维持某种社会秩序 , 使社会生活能有序 的进行 , 社会活 动能有序地开展 , 刑法规制渎职犯罪也概莫能外。既然渎职罪是为了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守 以促进其责任心 , 那么其对于责任的追究就应当合理全面, 无论是物质性 和非物质性 , 也无论是直接的 还是间接 的, 它们都是给社会造成的真实损失 , 因而 , 渎职犯罪的损失结果理所 当然的应 当包括非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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