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朝秋审制度学位论文
清朝秋审与专制皇权

12清朝秋审与专制皇权龙山(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重庆北碚 400715)[摘要] 秋审制度是清代一项重要司法审判制度,它在中华传统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主要从秋审制度起源、有关法律条例、秋审制度的执引及秋审与皇权相互关系进行论述,借此进一步深化对秋审制度的研究。
[关键词]清朝秋审专制皇权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一项司法制度。
它规定某些死刑犯人不是立即处决,而是缓决,待止次年秋天对其进行复核和复奏。
清代统治者十分重视这项古老的制度。
从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建言起,到宣统元年秋审未有中断。
清朝统治者之所以高度重视秋审并贯彻始终,因为它与封建皇权具有紧密的关系。
在此本文拟以该制度为切入点,阐明秋审与皇权的相互关系,进而深化对秋审制度的研究。
一、秋审制度起源与封建皇权的相关系清代秋审是在明代朝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而明代朝审渊源于两汉以来的录囚。
《汉书·隽不疑传》:“为青州刺史,每行县录囚徒还。
”师古注:“省录之,知其情状有冤滞与不也。
”《后汉书·明帝记》载,永平十八年复诏:“理冤狱,录轻系。
”从这些历史记载看,汉代就已经存在审判的司法复核,只不过它并不是只针对死刑案犯而言的。
但它对后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产生重要的影响,是中华传统死刑复核制度的鼻祖,与清代的秋审制度是一脉相连的。
所以汉代录囚制度起源与封建皇权的关系也直接影响到后来的秋审制度与封建皇权之间的关系。
那么汉代录囚制度起源与封建皇权的关系又如何呢?汉武帝时代的儒学大师董仲舒对审案公平的重要性有这样一段论述:“听讼折狱,可无审耶。
故折狱而是也,理益明,教益行,折狱而非也,阁理迷众,与教相妨。
”①这段话意思是:“如果案件审判公正合理,民众也容易理解,教化他们就比较容易了。
反之,案件审判不公正合理,民众怨恨也较多,就较难教化。
可见汉代统治者认为审判公正与皇权统治是密不可分的,同时也把录囚作为促使案件得到公正审判的重要手段。
《汉书·宣帝纪》曾记载:“公元前54年四月三十日出现了日食,按照汉代“天子见怪修德”、“日食理冤狱”的天人相应的治国理念。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
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
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
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
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
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
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
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
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
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
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
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
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
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其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
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
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热审是中国明、清两代于夏季减等科刑的审判制度。
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热、瘟病流行而死于狱中。
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开始只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刑、流刑罪以下。
至成化年间,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释放,徒刑可以减等;应枷号者可以免。
后逐渐形成制度。
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

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作者:于飞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3期摘要本文指出,清代秋审、朝审制度乃国家大典,处理每一年度全国斩、绞监候案件。
秋审和朝审实质上是一样的,只是案件的京城内外之区分。
清代律例达到封建法律的顶峰,秋审、朝审一方面是为了加强中央司法权,更大的意义在于体现统治者慎刑、恤刑、仁政的思想。
通常是在法律基础上原情定罪,大部分罪犯都能得到减刑或免刑的结果。
关键词清代秋审朝审原情定罪基金项目:本文是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4年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原情定罪》结项成果。
作者简介:于飞虎,西南政法大学在读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21-02一、清代秋审朝审制度概述秋审、朝审制度源于明朝,清承明制。
清史稿载: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馀俱监候处决。
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
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
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
” 所谓秋审即是将各省地方拟斩监候、绞监候重犯案件情况汇集成册,上报中央,由中央政府决定最终处理意见。
根据各地距离京城远近,截止日期不同,“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以年前封印日,福建以正月三十日,奉天、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湖北、湖南、浙江、江西、安徽、江苏以月初十日,河南、山东、山西以三月初十日,直隶以三月三十日。
然遇情重之案,虽后期有声明入秋审者。
” 朝审则是限于京城地区的斩、绞监候重犯,由刑部负责。
秋审、朝审分为两个部分,可以分别称之为实质部分、形式部分。
(一)实质部分秋审、会审由刑部各司负责,“自岁首将各省截止期前题准之案,分类编册,发交司员看详。
初看蓝笔句改,覆看用紫,轮递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墨书粘签,一一详加斟酌,而后呈堂核阅。
清朝秋审制度新论

事 人 犯 一 般 不 再 解 审 , 新 事 案 犯 初 次 纳 入 秋 审 , 一 律 解 省 。 另 据 但 故 17 6 8年 定 例 , 害 者 及 其 它 关 来 又 规 受 但 定 了 例 外 。如 囚犯 申 请 留 养 承 祀 , 初 , 要 求 提 交 罪 囚 、 害 人 的 亲 起 只 受
呼 冤 的 情 形 下 , 囚犯 及 关 键 证 人 方 被 解 至 省 城 审 录 。 后 来 又 规 定 , 该 旧
罪 请 旨 , 件 三 复 奏 , 旨行 刑 。 在 外 者 奏 决 单 于 冬 至 前 , 审 决 之 … … 刑 得 会 各 省 决 囚 , 乐 元 年 定 制 , 囚 百 人 以 上 者 , 御 史 审 决 。 弘 治 十 三 年 永 死 差 定 岁差 审 决 重 囚 官 , 以霜 降 后 至 , 期 复 命 。 据 此 , 厚 铎 先 生 提 出 。 俱 限 ” 沈
明代审 决京城之 外的死 囚分 三步 , 先派 “ 审决重 囚 官” 去审决 , 前 再带 着 “ 决单” 奏 向皇帝 奏明审决 人犯之名单 , 限期复命 , 后 , 最 在冬至前将 外省
的死 囚最后审华 , 决 者待 旨行 刑。张 伟仁 也考 证 认为 ,15 当 “ 4 9年 之 前 明 皇帝 建 立 朝 审 制 时 , 皇帝 也 派 高 级 官 吏 自 京 城 到 各 省 复 核 死 囚 ,4 6 1 7 年 遂 建 立 定 制 , 五 年 复核 一 次 ” 即 清 代 秋 审 开 始 于 清 初 。 顺 治 元 年 ( 64年 ) 部 左 侍 郎 党 崇 雅 奏 14 刑 言 :旧 制 凡 刑 重 犯 , 大 逆 大 盗 绝 不 待 时 外 , 俱 监 候 处 决 。 在 京 有 热 “ 自 馀
清代秋审制度范文

清代秋审制度范文清代的秋审制度是指清朝政府在每年秋季对官员进行的考察和评估制度。
这个制度起源于明代,清朝仍然继承并发展了这个制度,通过秋审,清朝政府能够了解官员的政绩、廉政和才能等情况,从而进行晋升、调动和惩处等决策。
以下将从秋审的背景、流程和作用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秋审制度的背景。
清朝秋审制度的建立源于明朝的考察制度。
明代的秋审是在每年农历九月进行,以考察官员的廉政和政绩。
清朝朱清时期保留了明代的秋审制度,统称为秋考。
然而,由于清朝的执政者多为满洲人,为了巩固政权,他们加强了对官员的考核力度,秋审制度也逐渐成为一种权力手段。
清朝的秋审制度不仅延续了明代的考察制度,还有所发展和完善,成为一种严密的官员考核制度,对官员的升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次,秋审制度的流程。
清朝的秋审过程一般分为四个阶段:选举、参考、复议和裁定。
首先是选举阶段。
这一阶段由考试官员与主管官员组成的选举机构进行,他们根据官员的职务和资格,选出参与秋审的官员名单。
选举官员一般由地方官员或部门官员担任,他们必须公正无私,确保选举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接下来是参考阶段。
在这一阶段,选举机构将官员的档案和应考材料交给秋考官员,以供它们评估官员的政绩和廉政情况。
秋考官员根据这些材料,在报章上发表议论和意见,供其他官员参考。
然后是复议阶段。
在复议阶段,中央和地方的官员将对秋考官员的意见和报告进行研究和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这个阶段的目的是进一步审核和核实官员的政绩和廉政情况。
最后是裁定阶段。
在这一阶段,皇帝会根据官员的秋考结果做出决定,如晋升、调动或降职等。
这个阶段一般是由清朝的皇帝参与,以确保决定的公正和权威性。
最后,秋审制度的作用。
秋审制度在清朝的政治体系中起到了多方面的作用。
首先,秋审制度能够促进政府的廉政建设。
它通过评估官员的廉政情况,给予廉洁官员以褒奖,惩处贪污腐化的官员,提高政府机构的廉洁度。
其次,秋审制度能够提高官员的政绩水平。
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清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朝代,也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政治动荡时代。
在这个时期,先后出现了很多优秀的政策,但比较著名的是清代的秋审制度。
秋审制度是指清朝政府每年秋季都会召开一次官员评审会议,也就是所谓的“秋审”。
这次会议的目的是对各省的官员表现进行评审,对表现良好的官员给予提升,对表现不佳的官员进行罚款或降职惩处。
秋审的实施使清朝的官员都有了警醒之心,也促进了当时官员的实力,使清朝的政治秩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秋审制度是清朝政府制定的一种管理机制,它着重倡导以实际行动来保证政府机构的完善,强调要认真把好每一层政府机构,推动政府机构正常运作,保证宪法制度的健全。
秋审制度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实施评审,也就是清朝政府要求在一定的时间框架内,在每个省召开的会议上进行官员的评审,包括官员的恩怨、官员的绩效、官员的作风等等,以此挖掘官员的优劣势。
第二阶段是提出结论,也就是根据官员的评审结果,清朝政府将对官员的表现提出正式的结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提升。
第三阶段是实施惩处,就是按照官员的表现,清朝政府将会对表现不佳的官员进行罚款或降职惩处;而表现良好的官员则有机会升官加薪,担任更重要的职位。
第四阶段是调整官员,就是清朝政府要求各省的官员重新抓紧政令,调整官员在政府机构中的位置,以便能更好地利用官员的能力,实现政府机构的有效运行。
秋审制度是清朝政府重要的政令,它不仅为官员们提供了一种改进本身的机会,而且对政府机构的有效运行也提出了要求,大大提升了清朝政府的秩序和效率。
秋审制度是一种良好的政策,同时也是清朝官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清朝统治的数百年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清朝的繁荣发展。
尽管清朝的秋审制度已经不复存在,但它在中国宪制发展史上留下了深刻影响。
清代的秋审制度,在当时是一种新型的政治管理机制,它不仅有助于提高官员个人能力,而且使政府机构得到了有效的运作,也促进了当时的政治秩序,是清朝政权繁荣昌盛的重要助推力量。
明清热审、秋审制度浅析

之远近而具体规定 。
热 审秋 审制度 是古代 中国阴阳五行 学 说 、顺应天时思想在社会制度方面的体现。 阴阳五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中国人的思想律 , 是 中国人对于 “ 宇宙系统” 、“ 人事现象”的信仰 ,二千余 年以来都有极强的势力 。
明丘溶所作 《 大学衍义补 》 加 以解释说 : “ 仲春之月乃阳气发生之候 ,故安萌芽 , 养 幼少 , 存诸孤 , 是虽草木之微亦加安养 之仁 ; 孤幼之子 , 咸致存养之惠。若夫人之不幸而 人 于图圊 , 虽其 自取之罪 , 然皆吾之赤子也 。 当此阳和之时 , 而存恻怛之心 。天地之德 。
祀 于高 辛某 。 ”
永乐二年 , 热审只是对轻罪未决犯抓紧 决遣 、出狱 听候 而已 , 以后又逐步发展为对 徒 、流 以下 的现 监罪 囚减等 。如嘉 靖 十年 ( 1 5 3 1 年) ,嘉靖帝下令每年热审 “ 杂犯死
同详审 ,拟定情实、缓决 、可矜具题 , 请旨 定夺 。其情实者 , 俟命下之 日,刑科 三次复
法学论坛 2 0 1 3年 9期 ( 中)
明清热审 、秋审制度浅析
曾艳娟
( 贵 州省贵 阳市云岩 区人 民检察 院 贵州 贵 阳 5 5 0 0 0 3)
热 审、 秋 审制度体现 了中国古代传统 的 “ 德 主刑辅 ” 、“ 立法并用” 、“ 恤 刑慎杀”的 法 律思 想及原则 ,既保 持 了死刑 的威慑 作 用, 不放纵重大犯罪 ,又防止了滥 杀擅 杀。 同时对 中央和地 方 的司法活 动也起 到 了检 查和监督 的作用 , 有助于封建法律 的统一适
父母之心也 。 ”
热 审制度 的 内容 热审是在暑热天气审理 、决遣 囚犯 ,以 便疏理监狱的司法 制度 。于每年 的小满节 气 后十余 日由司礼监传 旨,刑部会 同都察 院、 锦衣卫、大理寺 , 各 派员 审理京城各监狱 在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
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
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州县只有审理民事案件的自治权,刑事案件必须上报。
简略而言,对于死刑案件,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审。
地方各级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异议,即向皇帝奏报,并抄送副本与刑部分管司。
皇帝收到督抚奏报后,交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依律拟罪。
若涉死罪,则纳入秋审程序。
秋审主要确定死刑对象的类别,分为情实、缓决、矜疑三项,乾隆前期又加入留养、承祀两项。
若断为情实,则执行死刑;缓决者继续监侯,于次年秋审时再行议处;矜疑是可矜可疑的略称(乾隆三十二年改为可矜),符合此项者可获减刑。
留养是考虑到罪囚有赡养老病双亲的责任而免其死罪,承祀则是考虑到罪囚家族香火承续而免其死罪。
秋审大概可分为两个阶段。
前阶段为一至四月,书吏起草文案,分管事务的刑部司官(主事、员外郎、郎中)对文案进行增删并附“看语”(判案意见),最后交由刑部堂官(尚书、左右侍郎)批阅。
最初的看语称作“司看”,第二次为“覆看”,第三次为“总看”。
司看用蓝笔,覆看用紫笔,总看用墨笔。
三看之后,还有堂官的批语,可说慎之又慎。
后阶段为五至七月,刑部将地方督抚审案结论与刑部看语对照,再分两次会议(司官为主体的“司议”与堂官为主体的“堂议”)进行讨论,从而得出刑部的最终意见。
随后,刑部准备好文案,由九卿科道会审(九卿会审主要是形式上的意义,基本都会接受刑部意见),定议后向皇帝报告(若大臣们意见不一致,则将正反观点一并上奏),由皇帝作出终极钩决:予钩(立即执行死刑)或免勾(暂不执行死刑)。
姑举两例。
光绪六年(1880)六月,安徽某县人姚绍海途遇卖布裤的侄子姚本之,因侄子常不务正业,姚绍海怀疑其售卖布裤为赃物,诘问之,遂起争执。
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清代秋审制度探析【摘要】秋审是我国清代最主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它是每年一度的对判处死刑案件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复核,于每年秋后定期会审和复核各省督抚定拟的死刑监候案件。
并且皇帝亲自参与和决判。
它作为清代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充分的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它使古代死刑案件的审理进入了一个严格法律程序之中。
本文试着从秋审制度的确立、审理程序、特点、价值等方面进行探析。
【关键词】秋审制度特点死刑复核审理程序执行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可以说是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之大成。
清朝所处的历史地位也决定了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
清朝在继承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秋审等会审制度。
秋审作为一种会审制度,是由中央官员对死刑监候案件进行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同时也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其与中国自古以来便长期存在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一脉相承的。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在“慎刑”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
秋审最为一种最高级别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对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继承发展,也是在“慎刑”思想基础上,同时又为适应清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需要而产生的,是总结了中华法系中历代精华而形成的最完善、最能反映皇权色彩的死刑复核制度。
秋审在清朝被视为国家大典,在当时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对清朝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秋审制度的确立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
它是明朝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制度,由朝廷派官员会审在押重囚。
据记载,明朝于“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弘治十三年。
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
但其真正的开端始于明天顺三年“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历朝遂遵行之”"。
明朝刑律规定,“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
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
清代秋审制度的价值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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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代 秋 审 制 度 的 要 秋 审 , 为清朝 一 项特殊 的死刑 复核程 序 , 作 被视 为大典 。 本文 的侧重 点不在 于探讨 秋 审制度 的程序 , 而是 着 重分析 秋 审制度 背后的价 值 追求 。深入秋 审制度 背后 , 其在 形 式上表现 为对 发现 陋刑 慎杀” 的慎 刑思 想的贯 彻 , 实质 上更保证 了 皇权 对 司法 的干预 , 通过 秋 审制度 一方 面能使皇 权渗 透入 民间 , 另一方 面也是 皇权监 督控 制 官僚 的有 效 手段 。 关键 词 秋 审 死 刑复核 慎 刑 权力 博弈
在着 剧烈 的冲突 :
什 么昵 , 者说 , 或 到底是 什么 力量在 支撑着 秋 审这一 庞大 的司法
首先 从制度 本身 来看 , 时间上考 虑 , 年秋 审案件 上千 余 机器 的运作 昵?这 也即是本 文的想解 决 的问题所在 , 从 每 即秋 审背后 件 , 常必须 在一天 之 内按招册“ 通 逐一祥 审” 时间紧凑 , , 未免有走
贯 , 似乎 慎刑 并 终从 未中 断的情 形, 似乎 都足见 整个社 会对于 慎刑 的极力追求 和 神 离的 “ 彻” 是否太 不符 合常 理 了呢 ?笔 者认 为 ,
全面 贯彻 。本文 认 为这 种理想 的建 构模 式与现 实 中的 “ 慎刑 ” 存 不 是秋审 的最根本 的追求 , 秋审似 乎“ 有所 图” 但是 , 另 。 到底“ 图”
死 刑复 议 的最高形 式 , 加强 了死 刑复议 , 重大案情 处 以立决 参 与 了这 种冲突 的制造 , 它 除 连道光皇 帝也说 “ 会议诸 臣 于匆遽之 时 , 的人犯 以外 , 所有 处死刑 的人 犯都 监候 至秋 审决断 。 样 即更能 仅 听书 吏宣 唱看语 , 这 焉能备 悉案 由从而 商榷 ?是徒 有会 议之 名 ,
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清朝秋审制度是清朝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司法制度,是清朝政府依据季节与气候变化而规定的一种特殊审判制度。
秋审制度具有独特的历史意义和社会影响,在清朝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关于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的产生与目的。
清朝的秋审制度始于康熙年间,至乾隆年间完善,其目的在于根据不同季节对犯罪行为进行不同的处理,强调审判与季节的关联。
秋审制度的产生与农耕文明的特点有关,清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农民在秋季繁忙,同时也是犯罪高发的季节,因此清朝政府制定了秋审制度以应对这一现象。
清朝秋审制度的组成和实施。
秋审制度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审理秋天出现的刑事、民事案件,即秋审案件;二是规定秋季对已判决但尚未执行的案件进行复核,以确保审判的公正与合理。
秋审制度规定了秋季审案的时间、程序和标准,由地方官员组织开展。
在审理秋季案件时,官员需要根据季节特点和犯罪情况,灵活运用法律和制度进行裁决。
清朝秋审制度对社会的影响。
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清代司法体制的不足,使审判更加贴近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
秋审制度也引导了民众对季节变化的关注,增强了社会的稳定性。
秋审制度的实施也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特点,表现了清朝政府的权威与统治。
清朝秋审制度的局限性和影响。
尽管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由于审判过程中的主观因素以及季节变化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秋审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导致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社会的批评和质疑。
清朝秋审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在清代社会主义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秋审制度的设立与实施,既反映了清代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也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特点。
尽管秋审制度存在一些局限性,但它仍然对清朝社会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后世的司法制度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试论清代的审级制度与诉讼程序

试论清代的审级制度与诉讼程序作者:印明子吕汝泉来源:《资治文摘》2016年第08期【摘要】清朝的诉讼体制在各个封建时代来说已经最为完善。
清朝的诉讼体制与现代的诉讼体制不同,虽然表面上来看诉讼程序和现在基本上相同都要经过诸多的审查环节,但是实际上清代的诉讼是专制时代诉讼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所以说对于清代诉讼体制的研究不仅有利于当下的历史研究,更能够通过具体的研究考察其审级设置、程序设计以及监督体系。
【关键词】诉讼制度;清代;价值;理念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步走出封建时代,走向现代化的体系是从近代法制变革开始的,近代的法制变革对于当下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但是,在进行法律制度的变革的过程中还有很多的在人们思想中根深蒂固的思想传统,对法律制度变革产生严重影响。
当下中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对于清代的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中国法律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清代审级制度及逻辑伦理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王朝中最后一个朝代,其法律诉讼体制承接了前人的经验,因此,清朝法律诉讼体制是整个封建王朝法律诉讼体制中最为完善的朝代。
清朝的法律诉讼体制已经比较完善,清朝的审级制度是一个重要的进步。
清朝的司法机关分为了普通机关和特殊机关两种,普通机关体制中包含有中央和地方两大重要的司法体系。
刑部作为中央处理司法事务的专门机关,成为整个司法机关体系中最高一级。
刑部在使用自己的权利进行司法审判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的三个方面:其一,对于各省上报的徒罪以上的案件进行复核;其二,审理京城中的徒罪以上的案件;其三,参与各省的秋审以及朝审案件的复核工作。
对于徒罪案件,很多人可能不是很了解,徒罪案件可以分为无关人命的案件、有关人命的案件两种。
其中无关人命的案件一般是经过督抚审批之后上交刑部进行专门的审核;有关人命的案件则在督抚审结之后上报刑部,刑部视其情况进行相关罪名的判刑。
原则上刑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涉及有关人命的案件都需要皇帝亲笔批示,由于皇帝大权独揽,并且司法部门具有极高的专业性,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刑部的批示可以代表皇帝的批示。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一、引言清朝(1644年-1912年),是中国封建王朝之一,由满洲族建立。
秋审制度是清朝的一项特殊审判制度,与大明律、清刑律并称为清代三大律。
本文将深入探讨清朝的秋审制度。
二、秋审制度的概述2.1 秋审制度的定义秋审制度是指清朝特别设立的一种审判制度,主要用于处理反叛、叛逆、通敌等国家安全案件,其审理程序严格,执行力度较大。
2.2 秋审制度的起源清朝的秋审制度起源于其创立之初的那段历史。
满洲族建立清朝后,为巩固政权,清廷采取了严厉的政策,其中包括秋审制度。
2.3 秋审制度的作用秋审制度对于清朝的社会稳定和统治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严厉的审判程序和执行力度,阻止了一些犯罪行为的发生,确保了社会的正常运行。
三、秋审制度的执行3.1 秋审的程序和要求秋审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秋审案件需要经过特定的机构审查,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严重性。
其次,对于秋审案件的审理,将由专门的秋审庭进行,并由资历老道的大法官主持。
另外,秋审的审理过程需要遵循特定的规则和程序,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客观。
3.2 秋审的执行力度对于秋审案件的判决执行,清朝一般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措施。
对于重大的叛逆案件,判决往往是死刑或流放。
清朝对于叛逆分子的处罚力度较大,一方面借此威慑其他可能的反叛行为,另一方面保证了国家安全。
3.3 秋审制度的局限性尽管秋审制度在清朝的统治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由于秋审制度过于严苛,可能会导致误判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自由和言论权利,给民众带来了许多不便。
四、秋审制度的影响4.1 秋审制度对社会稳定的影响通过严厉的审判程序和执行力度,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清朝的社会稳定。
对于一些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通过秋审制度的执行,清朝有效地遏制了这些行为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4.2 秋审制度对统治秩序的影响秋审制度的存在和执行,增强了清朝的统治秩序。
浅析中国古代明清会审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明清会审制度摘要在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中,法治文明一直是作为评判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尺。
在法治文明中,我们可以把司法审判制度当做是一面镜子,从纵观中外古代的司法审判制度,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可以算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自中国古代法制开始初步形成之时,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往往很难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由一些朝廷或地方官员联合办案审理案件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体制慢慢衍化成定制,会审制度应运而生。
会审制度作为我国古代的历朝历代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审理的主要方式,它的形成是有着特殊的文化和政治背景的,中国古代经过儒家文化的千年熏陶,其慎刑思想已经融入到古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当中,同样,在古代中华法系的形成中也得到了非常好的诠释。
同时,会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我国在古代封建君主集权社会中体现司法萌芽状态的重要表征。
在现在看来,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公正是当前公正理论体系中一个基本命题,那么我认为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就是古代追求司法正义和谋求社会公平公正的典型规范。
从现在的角度去看,会审制度在其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其特殊的价值,对于今天的司法制度的改革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当今中国的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做法从其模式来看,实际上是对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在其价值意义上的继承和发展。
因此我觉得在此去写关于中国古代法制史尤其是会审制度有着十分特殊的意义。
本文将运用辩证的唯物史观和通过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从法律的研究角度出发,对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在历史长河中的纵观发展曲线和会审制度在明清时期形成定制时的横向纵向比较分析考察。
在文中,会试着分析历朝封建统治者或开创或完善会审制度的初衷和本意、以及会审制度随着在历史潮流中的递演嬗变。
最后,会根据会审制度在封建社会后期完善、湮灭的历史情况进行深度剖析试着去找出这样那样的社会历史原因。
本文试着通过对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直至形成一套相对完备的会审制度的这一完整过程进行论述,从而进而提出这样的思考:古代法制对于今天的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以及现在应如何开展对中华法系的研究和司法传承。
对清代秋审制度的思考

对清代秋审制度的思考1.秋审制度简介清代秋审制度是指清朝在每年秋季对各级官员进行严格考核和评估的制度。
此制度实行于康熙年间,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
秋审是清朝官员的重要生涯转折点,其结果对官员的晋升、降职、加薪、罚款或免职等都有直接影响。
因此,秋审制度是清代官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清朝官场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2.秋审的实行方式清代秋审制度实行周期是每年九月到十一月,分为三个阶段:初审、复审和终审。
初审是由地方官员在本地区面向上级官员提交官员调查票,主要收集每位官员在本年度的工作表现和政治表现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复审是由省级官员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和复核,主要查看调查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对官员的优缺点、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终审是由皇帝和皇后亲自主持,对各级官员的优劣进行最终审定,决定人员免除或任免。
3.秋审的目的及意义清代秋审制度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对各级官员进行考核和评估,更重要的是要通过秋审制度来推行清政府的一系列政策和管理理念,包括“德治、养正、惠民”等。
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清朝官员以政治清明、为民服务为宗旨的治理理念的树立和落实。
同时,秋审制度也为清政府提供了一个监督吏治、提升官风的机会。
4.秋审的局限性及问题秋审制度虽然为清朝官员管理和晋升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框架,但是其局限性和问题也很明显。
首先,秋审制度本身的主要目的是对官员进行考核和评估,而非推动政策和理念等,由此可能导致官员在考核过程中流于形式主义、功利性和功利化。
其次,秋审制度缺乏民意参与和反馈机制,面对的主要是上级的考察。
与现代民主政治相比,官员管理方式显得相对简单和不全面,甚至可能被某些官员利用。
最后,由于其过度的行政性质和秘密性,秋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也受到了质疑,可能存在一些党争和权力斗争的因素。
5.总结清代秋审制度作为清朝官员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清朝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其对官员的晋升、罚款、免职等都具有直接影响。
论清代的秋审制度学位论文

Abstract“Qiu Shen”w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judicatory institutions in Qing dynasty,which prescribed those prisoners who accepted the guilty of“Zhanjian hou'’or“Jiaojian hou',should have their executions postponed to the next fall to be checked from the local govemors to the emperor again,instead of being killed right away.The process of checking consisted of the inspections of state,governors of the checking department and emperor. The meaning of studying the autumn trial system is not only understanding itself on the foundation of Qing Dynasty’S history and laws,also understanding the whole law system of Qing Dynasty from it,more important is that we should inherit excellent judicial thoughts of Chinese ancient times.we should absorb its advantages such as prudence in punishment,openness,eliminate its limits such as judicial dependence,inefficient,lack of true supervise,SO as to build up our country’S modern judiciary and legal state.Key words:Qiu Shen System;Death penalty review;prudence in punishment论清代的秋审制度清代秋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也是我国封建死刑复核制度的集大成者,具有较高的水平,各项建置十分完备,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浅析清代秋审制度

l理论新探4LegalSystemAndSocietyi▲笨IJ占缸金2008.1口(上)浅衍清代欲审剐度龙山摘要秋审是清朝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本文主要对秋审制度的确立、运行程序及其利弊进行探讨,从而使当前对秋审制度的研究得到进一步深化,同时也可以为现代死刑复核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秋审制度确立运行程序利弊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10-370-02秋审是清代~种死刑复核制度,它要求除绞立决和斩立决外的所有拟死犯人都要纳入一个严格的复核程序,并由最高统治者掌握最终决定权:同时也是清代一项重要司法审判制度,终清一代始终受到清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
一、秋审制度的确立及完善秋审制度是在明代朝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清史稿・刑法志》记载,秋审“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
但明代朝审与秋审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明史・刑法志二》记载:“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复奏,得旨行刑。
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
”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
”从该记载看明代朝审只是对京城死囚的复核,对于京城外的案犯则采取派人专门审理,之后带着“决死”的名单回朝奏明圣上。
可见朝审与秋审的不同之处还是比较大的。
尽管如此,清代的秋审制度是借鉴明代及更前朝代的司法制度建立起来的。
在这个过程中,秋审制度也是逐步完善的。
清顺治元年(1644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度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
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请旨处决。
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历死刑辄弃于市。
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
…这是清朝第~次提出秋审概念,故《清史稿》论之:“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
”虽然党奏雅的奏言得到清朝统治者的肯定,但没有立即被付诸实行。
原因是清朝统治者刚入关,各地仍处于分裂割据态势,全国仍处于内战阶段;因此一时还无法抽出足够的精力完善司法制度。
简述清代秋审制度

简述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是清朝朝廷制定的一种重要的管理制度,它于清朝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实施,持续到清朝末期咸丰六年(1856年),使用了三百余年。
清代秋审制度是宋朝案制度的衍生,它是清朝朝廷以审经案庭形式,监督每一个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审理案件的行政审判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大大地提升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增强了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改善了民众生活质量,支持了清朝朝廷持续存在了三百多年。
清代秋审制度部署了一套政府对地方行政管理和审判工作的年
度考核机制。
每年的秋季,清朝朝廷都会派出官员组成的巡检团,到全国各省地方,专门检查地方行政管理和审判工作的情况。
各省地方要严格按照朝廷规定准备审查资料,并向审查团进行详细汇报,审查团还要对地方政府行政管理和审判案件展开专门调查,完成朝廷安排的秋审任务。
清朝朝廷建立了一整套充分完善的秋审制度,从审查小姐儒家讲学、司法审判到地方行政管理,都有严格的制度要求。
在清代秋审制度下,官员们要认真全面的检查一切地方官员的审查工作,对所在省的行政管理能力提出详细的调查意见,并对地方审判制度提出质疑等。
审查结果将被报送朝廷,并给出评价,以便朝廷及时地纠正各省官员的管理能力和司法审判工作,以促进地方文明和社会秩序。
清代秋审制度推行了三百多年,在当时是一种有效的审判制度,对清朝朝廷的统治起到了重要的稳定作用。
同时,清代秋审制度还鼓
励有经验和有能力的官员,并为地方政府官员提供了一个有力的监督机制,提高了官员的执政能力,同时也提升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为清朝的文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清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治理制度也是非常完善。
其中,秋审制度是清代的一个重要制度之一。
秋审制度是指在秋季对官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政府的廉洁和行政的效率。
本文将从秋审制度的历史背景、制度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秋审制度的历史背景秋审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唐代。
唐代的秋季,官员们必须回到京城,向皇帝报告自己一年来的履职情况。
这种制度在宋代也得到了延续,但是在明代被废除了。
直到清代,秋审制度才得到了重新恢复,并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制度。
清代实行的是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
但是,这种制度并不完美,仍然存在着贪污腐败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清代开始实行秋审制度。
秋审制度可以让皇帝了解官员的履职情况,及时纠正不当行为,从而保证政府的廉洁和行政的效率。
二、秋审制度的制度内容秋审制度是一个非常严格的制度,它囊括了官员的各个方面。
具体来说,秋审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履职情况。
官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一年来的履职情况,包括所负责的事务、工作成果等等。
同时,官员还要自我评价,并接受皇帝的考核。
2、财务情况。
官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的财务情况,包括收入、支出、财产等等。
如果官员的财务情况出现了问题,皇帝将会进行调查,并对官员进行惩罚。
3、家庭情况。
官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的家庭情况,包括婚姻、子女、家庭成员等等。
如果官员的家庭情况出现了问题,皇帝将会进行调查,并对官员进行惩罚。
4、政治态度。
官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的政治态度,包括对国家的忠诚、对民众的关爱等等。
如果官员的政治态度出现了问题,皇帝将会进行调查,并对官员进行惩罚。
5、其他情况。
官员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的其他情况,包括疾病、居住环境等等。
如果官员的其他情况出现了问题,皇帝将会进行调查,并对官员进行惩罚。
三、秋审制度的影响秋审制度的实施,对清朝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秋审制度保证了政府的廉洁。
官员必须在秋季向皇帝报告自己的履职情况,这就限制了官员的权力,避免了官员的贪污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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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试论清朝秋审制度姓名:陆世骞学号:050514102系别:法律系专业班级:国际经济法一班指导教师:黄玲娟、欧洁梅2009年4月6日目录中文摘要 (Ⅰ)ABSTRACT (Ⅱ)一、秋审的起源 (1)(一)秋审的性质 (1)(二)秋审的渊源 (2)(三)秋审的精神内涵 (4)二、秋审制度的具体操作 (5)(一)秋审的主体 (5)(二)秋审的过程 (6)(三)秋审的结果 (7)三、秋审制度的实质探讨 (8)(一)表征:儒家慎刑思想的影响 (8)(二)内核:皇权意识的体现 (9)(三)延伸: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博弈 (10)结语 (11)参考文献 (13)致谢 (14)中文摘要清朝秋审制度,是古代死刑复核程序之集大成者,在古代中国的司法体系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但是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的实质是否真如当时统治者所标榜的“慎刑慎杀”却是有待商榷的。
本文从清朝秋审制度的起源出发,关注了秋审的具体操作,从其实际操作中进而探讨秋审背后的精神内涵,是否必然是“慎刑思想”的真实反映。
本文的关注点不在于对该制度进行合理与否的评价,而在于探讨清代秋审制度背后的相关因素,也以此期待能得出相关启示。
关键词:秋审;慎刑;复核;主体;程序AbstractTrial system of the fall of the Qing Dynasty, an ancient express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review procedures, and in ancient Chinese judicial system, with a considerable representation. But the ancient substance of the death penalty review system is advertised as the rulers at that time the " penalty kill," but is open to question. This article from the fall of the Qing Dynasty the origin of pre-trial system, the attention to the fall of the concrete operation of the trial, from a practical trial to explore the fall of the spirit behind the content, whether it must be "carefully thought criminal" a true reflection. The focus of this article is not reasonable or not the system of evaluation, while the trial is to explore the fall of the Qing Dynasty system related reasons, are also relevant to look forward to come to enlightenment.Key Words:Autumn trial system; Cautious penalty; Death Penalty Review;Main part of people; Procedures试论清朝秋审制度“人命关天!死刑乃夺命之刑,故为关天之刑,不可不慎。
天何谓?公正仁义之至也。
死刑复核,乃载天之命,公正仁义之昭彰也。
然如何复核,是乃程序之制,故又足称关天之制。
但此制之行每每未能一以贯之,或因时而异,或因人而异,或因策而异,终未能成一定制。
”①时至清朝,在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制度,其中尤以秋审最为重要,最具代表性。
秋审是指每年一度对判刑监候的案件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复核,以决定其生死的特别复核程序,即由中央三法司、九卿、科道、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等主要官员,于每年秋后八月上旬在天安门金水桥旁定期会审和复核各省督抚定拟的死刑监候案件。
②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司法公正保障制度主要有五种:法官责任制、录囚复审制、御史监察制、申诉与死刑奏报制、法司会审制。
③秋审作为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具有对案件复审的功能,且有监察机关都察院参与,融合了以上所列的录囚复审、御史监察、死刑奏报、法司会审四种制度于一身,是一项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
秋审制度使死刑案件的审理纳入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中,在清朝被视为国家大典,为清朝历任帝王所重视,在清朝司法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学界普遍认为,秋审制度由于进行反复的复核,从而减少了冤枉的可能性,也减少了被处决犯人的数量,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死刑复核制度。
④然而值得关注的是,表面上相对健全的封建死刑复核制度,其内涵是否真的那么以人为本,却是值得商榷的。
本文关注点不在于对该制度进行合理与否的评价,而在于借探讨清代秋审制度背后的相关因素以解决一些问题。
可是,慎刑思想是否真有实质的机制予以保障呢?待下文深入探讨。
一、秋审的起源(一)秋审的性质秋审,是清朝的死刑复核制度,《清史稿•刑法志二》记载:“斩、绞同是死刑。
……乃于各条内分晰注明,凡律不注监候者,皆立决也;凡例不言立决者,皆监候也。
”⑤也就是说,清朝的死刑在形式上分为斩和绞,在行刑时间上又划分为“立决”、“监候”两种,不注明是斩监侯的,便要立即处死;不说明是斩立决的,就认为是斩监侯。
①陈永生.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检讨[EB/OL]..2009-1-21.②林明.略论中国古代司法公正保障制度[J].法学论坛2000(5):33.③郑秦.论清代秋审制度[J].清代法律制度研究,2000(3):172.④陈爱平,杨正喜.试论清朝秋审制度[EB/OL]..2009-1-2.⑤清史馆编修.清史稿.[EB/OL]..2009-1-2.“立决”就是立即执行,决不待时。
《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议上立决,命下,钉封飞递各州县正印官或佐贰,会同武职行刑。
监候则入秋审。
”①这说明,除了立决的犯人,所有监侯犯都进入秋审。
《大清律例•名例律•五刑》规定:“死刑二,绞、斩。
内外死罪人犯,除应决不待时者,余俱监固候秋审、朝审分别情实、缓决、矜、疑,奏请定夺。
”②可见,秋审就是死刑监候等待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
作为一种死刑复核程序,其设计的初衷其实应该在于对死刑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审判的错误和随意化,为犯罪嫌疑人多提供一层的保护。
然而,封建制度下的死刑复核制度却未必如此,封建皇朝所设立的司法制度,是为封建贵族阶级的统治服务的,设立秋审制度,不过是借繁复的程序假象,以期达到给予人民一种朝廷重视生命、尊重生命的印象,从私法体制方面稳固本朝的民心所向,有利于朝廷的统治。
(二)秋审的渊源死刑复核制度在中国古代一贯有之,而秋审作为一种特殊的会官审录,是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中最高级,也最繁复的,其与之前各个朝代中的死刑复核制度有着一脉相承的地方。
据古籍《尚书》、《康浩》、《舜典》等文献的记载,早在公元前一千多年的西周初年,执政者周公已经提出了“明德慎罚”、“慎刑恤罚”的主张,强调统治者要像关心自己病痛一样关心百姓的疾苦,执法的人要自己带头守法,处理案件一定要慎重,要严格依法办事,即使天子说要杀,执法官也不能不依法律而杀。
这种“惟刑之恤哉”的思想一直影响着后世士大夫阶级的执政理论。
秦汉时期,死刑奏报尚无明确规定,只有疑难案件才须逐级上报复审,直至皇帝。
非疑难案件,地方守令即有专杀之权。
《汉书•元后传》记载:“汉武帝时,御史暴胜之等奏杀二千石,诛千石以下(师古曰:二千石者,奏而杀之,其千石以下,则得专诛)。
”③说明汉代曾对一些二千石以上官吏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二千石以下官吏的死刑案件则不经皇帝复核即可执行。
魏晋南北朝时期,县令对死刑案件仍有审结权,只要经郡守所派督邮案验后即可执行。
④地方官吏审判权过大,不利于恤刑原则的贯彻和法律的统一适用。
《三国志•魏书•明帝纪》记载:“(青龙四年,明帝)下诏曰:‘其令廷尉及天下狱官,诸有死罪具狱以定,非谋反及手杀人,亟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当文书俱上,朕将思所以全之。
’”⑤《魏书•刑罚志》记载:“(世祖诏司徒崔浩定律令)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俱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决之。
诸州国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
”⑥这样就将死刑的最后决定权收归中央,死刑奏报复核制度在①清史馆编修.清史稿.刑法志三[EB/OL]..2009-1-21.②歆静笃.大清律例.名例律.五刑[EB/OL]./onebook.php?novelid=171569.2009-1-21.③班固.汉书.元后传[EB/OL]./page/babacae9/.2009-1-21.④曾代伟.中国法制史[EB/OL].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06.⑤陈寿.三国志.魏书.明帝纪[EB/OL]..2009-1-21.⑥北齐魏收撰.魏书.刑罚志[EB/OL]./lishi/weishu/.2009-1-21.此时期逐渐形成。
这一制度的出现,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准确地实行镇压,避免错杀滥杀,以缓和阶级矛盾,是慎刑思想的体现;另一方面,可以把生杀予夺大权控制在以皇帝为首的中央。
这一时期,国家分裂、地方割据、战乱频繁,地方守令兼领兵权,中央无法控制,死刑复核制度实际上难以执行,却为隋唐时期死刑复核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隋唐时期,国家统一,经过唐初统治者的励精图治,封建经济繁荣发展,封建法制也日趋完备。
死刑复核制度也进一步完善,也是在这时候,确立了明清会审、秋审制度的前身——死刑复奏制度,这是一种死刑案件在中央有关部门审查已被核准后,在执行前仍需奏报皇帝核准勾决的制度。
①《隋书•刑法志》记载:“(隋文帝开皇)十二年诏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案复,事尽然后上省奏裁;十五年制,死罪三奏而后决。
”②唐朝进一步完善了死刑复奏制度,并对复奏次数、时间做出规定。
《旧唐书•刑法志》记载:“唐太宗大怒之下,错杀大理丞张蕴古,既而悔之。
下制,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仍三复奏。
寻谓侍臣曰:‘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
……比来决囚,虽三复奏,须臾之间,三奏便讫,都未得思,三奏何益?自今已后,宜二日中五复奏,下诸州三复奏。
’其五复奏,以决前一日、二日复奏,决日又三复奏。
惟犯恶逆者,一复奏而已。
”③这样死刑案件便有了两次复核,一次由皇帝核准,一次由皇帝勾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