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考点三:南北朝刑事立法内容
第八讲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 梁武帝改律共承用235年,是两晋、南北朝 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 响深远,促进了封建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晋律》的设置更为进步。一是严格 区别律令界限;二是篇章体例合理,分魏 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所 谓“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 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 足,……名例齐其制”。
魏律对汉律所做的调整: 《汉律》不仅繁芜,而且杂乱,篇目之 间互相重复或抵触的律文甚多。魏律集类 为篇,对汉律内容作了更合理的调整。
一是将各项律令中同类的条目合并为 一律。如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 诸亡律;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以 上合为魏的毁亡律。
二是将一律中包含数种罪例的重分为 别律。如贼律中的欺谩、诈伪、逾封、矫 制和囚律中的诈伪生死皆与原律名相抵, 故分出立为诈伪律。 三是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入于律, 作为正典,所谓“律以正罪名”。
(4)《北魏律》 北魏律共有二十篇(今可考者仅十五 篇),一改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 “临时决遣”的状况。因参与修律的崔浩、 高允、游雅等人均是当时汉族中著名律学 家,加之北魏历代君臣都重视法律,使 《北魏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冶汉、魏、晋律于一炉,开北系诸律之先 河。
2.东魏法律 永熙以后,魏分东西。东魏孝静帝兴 和三年(541),集群臣在麟趾殿议定新制, 由中书监高澄监修,封述、温子昇、崔暹、 封隆等人撰成文十五篇,颁于天下,又称 麟趾新制。这就是著名的《麟趾格》。
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 (267)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 或《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 释,为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 具法律效力,故又称“张杜律”。这一形 式成为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并行 的先河。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的与要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重要的承上启下阶段。
学习本章,重点理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体现法律儒家化的内容;了解这⼀时期法律所出现的为后世所继承的新变化。
课程内容 第⼀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三国时期:“治定之化,以礼为⾸,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两晋时期:纳礼⼊律 三、南北朝时期:礼律进⼀步融合 第⼆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概况 ⼀、主要⽴法 三国时期;两晋时期;南北朝时期。
⼆、法律形式的变化 “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式”也发⽣变化。
三、律学的发展 法律注释⽔平明显提⾼;法典编纂技术渐趋成熟;律学理论⽔平进⼀步发展。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刑事法制 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刑罚的发展变化。
⼆、民事法制 关于⼈的⾝份;关于⼟地制度;关于婚姻制度。
三、⾏政法制 ⾏政机关的演变;官吏管理制度。
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的演变 中央司法机关;地⽅司法机关。
⼆、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直诉制度的形成;刑讯的制度化;皇帝参与审判录囚;死刑复奏制的形成。
考核知识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曹魏的《新律》、西晋的《泰始律》、北齐的《北齐律》:“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式”也发⽣变化;律学的发展:“⼋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条”:“官当”;废除宫刑;⼟族与庶族;曹魏的屯⽥制、西晋的占⽥制、北魏的均⽥制:“⼠庶有别,良贱不婚”;中央三省制的形成;九品中正制;⼤理寺;律博⼠;登闻⿎的直诉制度;南梁的测囚之法与南陈的⽴测法;死刑复奏制的形成。
考核要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识记: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概况 1.识记:曹魏的《新律》;西晋的《泰始律》;北齐的《北齐律》。
2.领会:“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式”也发⽣变化;律学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真题链接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 对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哪些表述正 确揭示了这些发展变化?(04卷一)
A 《北齐律》共12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 为名例律一篇
B 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 议制度
南北朝时期,魏孝文帝在 “法为治要”的基础上创 制
此制:“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
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 在原赦之例.”(《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
真题链接
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 思想影响而形成的?(05卷一) A、汉代的春秋决狱 B、明代的九卿会审 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 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以制罪”制
发展为测立法。 2、创直诉制度 3、死刑复奏制度: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
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 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4.诉讼制度的发展
《晋律》:囚徒诬告人犯,罪及亲属。(晋书刑法志)
《北魏律》:诸告事不实者,以其罪罪之。(魏书韩 麒麟传)
北齐《案劾格》:负罪不得告人事。(此即唐律“见 禁囚不得告举他事”之由来)(隋书刑法志)
C 《北周律》正式规定了“重罪十条”
D 《北魏律》和《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 制度
结束语
谢谢大家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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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1、流刑重现 “自非大逆正刑,皆可从徙” “自非大逆手杀人者,请原其命,谪守边戍”
《魏书·刑罚志》 2、肉刑的逐渐废止
3、缩小了连坐的范围 “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
一人之身,内外受辟” “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3)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
《北齐律》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
重要法典。
4.北周立法概况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主要成就
(一)确立了封建法律形式
(二)法典体例增加了科学性
(三)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四)对刑罚制度的不断改革
基本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
(五)因地制宜的丰富了封建法典内容
(四)考课制度
按一定的标准考核官吏政绩优劣的制度。 唐代考核分为“上上”至“下下”九等。
(四)致仕制度
十、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2)请(3)减(4)赎(5)官当(6)免官
2.其他定罪量刑原则
(1)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
(2)自首减免刑罚 (4)共犯区别首从
七、唐朝的法律形式
(一)律 (二)令 (三)格 (四)式
八、唐律的篇章结构
(一)篇目介绍 《唐律疏义》共十二篇,其篇目是:名例律、卫禁律、 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 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二)结构
1.律文 2.疏议 3.问答 4.注
九、行政立法 (一)《大唐六典》
崇尚释老轻视名法,以清谈为高逸,以论律为俗务,
造成法律虚无主义,阻碍律学的发展和法制建设。
(四)北朝立法
主要是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4 朝。
1.北魏立法概况
2.东魏和西魏立法概况
3.北齐立法概况
《北齐律》在北朝法典中是具有总结性开创性的一部法典。
(1)确立了“重罪十条”
(2)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
(一)礼刑并用 (二)法令简约 (三)宽仁慎刑
六、唐朝立法概况
唐朝较大立法活动集中在高祖、太宗、高宗、玄宗、宣宗五朝。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古代部分
古代部分 ⽴法 ⼀、西周的⽴法 西周的⽴法活动主要是“制礼做乐”,其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的德包括三个⽅⾯德内容: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刑宽缓。
汉代的“德主刑辅,礼刑并⽤”就是从这⾥演化⽽来。
礼的内容表现在两个⽅⾯:⼀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是礼仪形式:“五礼”。
礼与刑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句话:a、出礼⼊刑;b、刑不上⼤夫,礼不下庶⼈。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 春秋时期的⽴法主要注意成⽂法的公布:铸刑书(中国历第⼀次公布成⽂法的活动)、⽵刑、铸刑⿍(中国法制第⼆次公布成⽂法的活动)。
战国时期主要掌握《法经》:a、作者是魏国的李悝b、是中国历第⼀部⽐较系统的封建成⽂法典。
c、共有六篇:盗、贼、、捕、杂、具。
战国时期还应该注意的是“商鞅变法”:a、改法为律,扩充法律b、运⽤法律的⼿段推⾏“富国强兵”的措施。
c、运⽤法律的⼿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d、全⾯贯彻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亲罪重刑、不赦不宥、⿎励告、实⾏连坐。
三、秦汉:主要掌握汉代法律的儒家化:上请;恤刑;亲亲得相⾸匿。
(汉律儒家化在司法⽅⾯的表现是春秋决狱。
)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个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典结构演变定型时期,主要注意以下⼏部法典: 1、《魏律》,魏明帝时候制定,共有18篇。
这部律典有三个⽅⾯应该引起注意:a、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
b、“⼋议”⼊律。
c、进⼀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2、《晋律》⼜称《泰始律》,20篇602条。
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刑宽禁简是这部法典的特⾊。
张斐和杜预对之进⾏了注释,注释后的律典称“张杜律”。
3、《北魏律》,20篇,其特⾊是采诸家之长,取精⽤宏。
4、《北齐律》,12篇,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其余11篇为: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唐代的⽴法1、《武德律》,唐代⾸部法典,12篇500条。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公元581)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
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
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
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
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
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
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
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
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
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
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
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
“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
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
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
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
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 南北朝法 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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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 两 晋 南 北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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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
◎进一步引礼人律
• 曹魏政权:“治 定之化,以礼为 首;拨乱之政, 以刑为先。”
魏武帝 曹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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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制指导思想
• 两晋时期: “礼有等 差” ,引 礼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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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制指导思想
• 南北朝时期: 北朝确立了 以德礼为主 的法制指导 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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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注释成就突出
张斐
首先详细阐明了具有总则性质的
“刑名”篇的作用:“‘刑名’
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
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
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
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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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注释成就突出
张斐
其次,通过注释揭示了《晋律》各篇的 含义,弥补了条目的疏漏。
第三,对一些法律概念作出解释,使之
明确化、严密化:“知而犯之谓之
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
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
“二人对议谓之谋”,“取非其物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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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罚制度的重大变化
(一)刑罚体系的改革 • 南北朝时期,把流刑作为死
刑的一种宽贷措施。 (二)宫刑与斩右趾刑的废除 (三)族刑连坐范围的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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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官僚特权的法律化
• “张杜律”——著名律学家张 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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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
1.南朝的立法 • 宋孝武帝:“改定
制令”。 • 齐武帝:《永明律》 • 梁武帝:《梁律》 • 陈武帝:《陈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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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五服制罪
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 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 制罪”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 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 范围内体现,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 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 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 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 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 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晋律增加或变更的篇名
为加强宫廷警卫,增加《卫宫律》;为管 理关津往来,增设《关市律》;为防止水 火灾害,增加《水火律》;为维护中央集 权,增设《违制律》;为调整分封制,增 设《诸侯律》。 晋律恢复魏律一度废止的《厩律》,将魏 律的《囚律》并于《系讯律》之中,删除 了魏律中的劫略、惊事、偿赃、免坐四篇。
五服的九族
九族中,纵向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 父母、己身、子、孙、曾孙、玄孙;横向,有己 身、兄弟、堂兄弟、再堂兄弟、三堂兄弟、姊妹、 堂姊妹、再堂姊妹、三堂姊妹。围绕着纵横向的 九族,形成了九族与五服的家族结构图。往上数, 上辈中有叔伯父母、堂伯父母、再堂伯父母、祖 伯父母、堂伯祖父母、曾祖伯父母、姑、堂姑、 再堂始、祖始、堂祖姑、曾祖姑等。往下数,下 辈中有侄妇、堂侄妇、再堂侄妇、侄女、堂侄女、 再堂侄女、侄孙妇、堂侄孙姑、侄孙女、堂侄孙 女、曾任孙妇、曾侄孙女等。
律学发展的意义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得到了官府的 重视。从曹魏时起在官府设立律学博士, 专门传授律学,从此历代均有律学博士的 建制。当时的律学家陈群、贾充、张斐、 杜预、刘颂等人均为国家重臣,他们参与 立法,使律学发展所取得的成就为立法所 吸收。特别是张斐、杜预对于法律的注释 文本,被国家推崇为权威之作,颁行全国, 两汉时期的私家律学复归于官方解释。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 《三国志 · 武帝纪》:“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 曹魏律 :
三国最具代表性立法,又《魏律》或《新律》 。蜀国制《蜀科》。 一篇目增至 18 篇;二 具律改刑名置律首;三八议入律;四改革刑罚。
※ 《晋书 · 刑法志》:“旧律 ( 指汉律 ) 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 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 ( 新律 ) 集罪例以为 《刑名》,冠于律首”。
• “ 准五服以制罪”
• 晋律首立。服制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 不仅确定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也确定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用原
则。 • 刑法适用上,凡以尊犯卑,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
;凡以卑犯尊,服制愈近,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处罚愈轻。 • 家庭(族)内财产犯罪,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 • 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
○ 晋律 泰始律 一增《法例》;二刑宽禁简;三改革刑制;四张斐杜预作注 ( 张杜律 ); 五
是第一
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 ※ 程树德:“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而追流溯源,又当以元魏之律为北
系嚆矢” “ 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唐宋二代之律均以此为蓝本”
。
○ 北魏律 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颁,共 20 篇。 “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
○ 北齐律 最高法典水准。特点: 12 篇体例;首创《名例律》;确立“重罪十条”
;确立死 流徒杖鞭。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对隋唐尤具影响。
○ 麟趾格 东魏法典。格,源于汉代的科宋武帝诏令: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 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
2018法硕考试法制史复习资料: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
2018法硕考试法制史复习资料: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1、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对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制度。
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十种,称为“重罪十条”,置于法典的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
这十种犯罪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犯此十条者,不仅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
从“重罪十条”的内容看,主要包含两大罪行:一类是严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个人尊严及威胁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另一类是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把这两类行为列为重罪予以严惩,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的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秩序。
“重罪十条”自北齐确立以后,对后世封建立法影响极其深远。
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2、官当所谓“官当”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挡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又一具体体现。
“官当”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
从“八议”到“官当”,能够享受减免刑罚特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而“官当”后的损失则被控制在最低限度内。
“官当”制度明确细致、便于在实践中掌握实施,是对“八议”以外一般官吏的特殊保护,而“官当”与赎刑的结合,则使这种保护更加严密。
在这一时期,由于高官显爵几乎被世族贵族大地主所垄断,因此,“官当”成为保护犯罪的贵族官僚地主逃脱刑罚制裁的手段。
“官当”制度确立以后,隋唐宋的封建法典均予以沿用。
明清法律中虽未明确规定“官当”之制,却代之以罚俸、革职等一系列制度,以继续维护封建官僚的等级特权。
3、八议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讲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一、曹魏《新律》的立法成就【考纲内容】《新律》在傍采汉律,删约旧科的同时,还吸收了曹魏前期的立法经验,体现出一定的开创性,特别在律典的篇章体例与逻辑结构上体现的尤为突出。
(一)改《具律》为刑名,至于律首。
曹魏《新律》首次将《具律》的位置提到第一,并改称《刑名》,突出了律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是我国古代律典篇章体例的重大创新。
(二)调整律典篇章,删繁就简。
曹魏政权对所有律目篇章重新归纳整理、分类合并后,正式删定为《新律》十八篇;而将那些不易入律,但仍为治国所需要的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编撰,编为令。
《新律》经过这样结构调整、删繁就简的改革,使篇目的分类更为科学、合理。
(三)消除不同篇章内容之间的重复与抵触。
曹魏《新律》对律典各篇或单行令、科的内容作了重大的调整,基本上解决了不同法律文件中相互重复抵触所造成的事类虽同、处罚轻重不一的问题。
(四)改革刑罚,重新确定五刑。
首次在汉文帝景帝除肉刑之后,提出了新五刑概念,并把它规定于律首的《刑名》篇中,这是从夏商周五刑制向隋唐五刑制过渡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五)缩小族株连坐的范围。
开连坐不及出嫁女之先例,表现出曹魏《新律》在刑罚制度上的进步。
(六)其他制度的儒家化。
如有限允许复仇、子女杀死继母与杀死亲母同罪、加重了殴伤兄姊的罪责、废除分家后父子相盗追究刑责的规定等。
曹魏修订《新律》是秦汉以来的又一次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
作为曹魏政权的基本律典,《新律》是在秦汉律由简到繁以后,中国封建法律由繁到简的又一个转折点,取得了较大的立法成就。
二、律博士【考纲内容】(2012年名词解释)魏明帝时期正式设置,专门讲授法律训练法律人才的绿博士,这是中国历史上第1次设置中央专职法律教授官员负责教授法律并取得了与教授儒家经典的诗书礼仪,春秋博士一样的头衔或地位,法律教育首次进入官方教育体系,并取得与经学教育一致的地位,这在当时建设法律的儒家思潮笼罩的大背景下是非常不容易的,实属破天荒之举。
三国两晋南北朝刑罚改革的主要内容
三国两晋南北朝刑罚改革的主要内容
三国两晋南北朝刑罚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 法定刑的规范化:魏《新律》将法定刑分为死、完、作、赎、罚金、杂抵罪数种;晋律定刑为五种,即死、赎、杂抵罪和罚金;北魏律定刑为六种,即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律沿袭北魏律,最终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
- 刑罚更加宽缓:包括免除宫刑、缩小连坐范围、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自汉武帝改革刑制以后,宫刑时用时废,北魏律还把宫刑作为一种法定刑,但到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和北齐后主天统五年,先后诏令废除宫刑,从此宫刑不再作为一种法定刑;曹魏时期所定《新律》缩小连坐范围,并开连坐不及出嫁女的先例;南朝《梁律》进一步缩小连坐范围,创连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北魏律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连坐范围,非干名犯义之重罪者,连坐处死皆止自身;北魏、北齐均按“降死从流”原则,将流刑降为法定刑,从而填补了自汉文帝改革刑罚以来,死、徒二刑间的空白。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刑法是中国封建法律中最发达的部分。
在古代,刑就是法,法就是刑,刑罚构成法律的基本内容。
历代法典都详细地规定刑罚的种类、级别。
秦以前,刑罚种类主要有墨刑(黥)、劓刑、膑刑(刖)、宫刑、大辟五种。
前四种为肉刑,常附加于劳役刑,墨者守门,劓者守关,别者守囿,宫者守内。
汉律承前五刑。
汉文帝时废肉刑,用徒刑代替墨刑,用折左趾笞代劓刑。
用折右趾代替大辟中的弃市。
这是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一个创举,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继续这种改革的趋势,逐渐形成和确立了笞、杖、徒、流、死这五种新的主要刑罚。
此外,还有赎刑、肉刑也一定限度内存在。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主要刑罚有下述几种。
死刑(族刑附)前五种刑中,死刑有弃市、腰斩、枭首、车裂、磔(zhé)、戮磬、阮、搏、焚、培等多种形式,有的十分残酷。
至汉代大都废除,存弃市、腰斩、枭首。
曹魏律、晋律规定死刑为三等:枭首、腰斩、弃市。
古代以身首分离为重罚,故枭首是最重的死刑方式,“恶之长”;弃市为最低级的死刑,“死之下”。
此外,曹魏对于谋反大逆的罪犯,也用“枭潴(zhū)”,“枭菹(zú)”的残酷方式,目的在于“严绝恶迹”,但不正式载入律令,仅作为临时之法。
南朝废腰斩;梁律死刑为枭首,弃市二等。
(《隋书·刑法志》引梁律文“其谋反,降叛大逆以上皆斩,从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
似梁仍有斩刑,但考宋、齐均无腰斩之例,梁律法定死刑方式又无腰斩,疑斩即为枭首。
况隋志附注斩即殊身首)陈律沿梁制,死罪亦为二级,殊身首为重,全身首为轻。
在《梁书》、《陈书》中,枭首有时也称为斩。
从魏晋至南朝,死罪的行刑方式是趋向于越来越简化。
北朝的死刑方式较多。
神■律令中死刑为四等:殊死、腰斩、绞、( (《唐六典》载为( 、腰斩、殊死、弃市),( 为桀刑、加于害其亲者,太和律废( 刑,定死刑为枭、斩、绞,以枭首为重。
北齐律恢复( 刑,又为四等。
北齐的枭首为张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斩为殊身首。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导言:(220-589)统一(280-316):36年分裂:333年东汉末年,爆发了黄巾大起义,镇压起义的过程中,各地豪强军阀势力迅速发展,最终形成魏、蜀、吴。
魏灭蜀,政权已落于司马氏之手。
西晋在280年灭吴,统一全国。
316年,西晋灭亡。
魏、蜀、吴——西晋在南方,先后有东晋与南朝政权,司马睿为避战乱而南迁,重建晋朝,在建康称帝,史称东晋。
南朝是指南方相继出现的宋、齐、梁、陈四个朝代。
东晋——宋、齐、梁、陈在北方,先后有“五胡十六国”及北朝政权。
以后被北魏统一。
北魏分裂为东魏和西魏。
东魏被北齐取代,西魏被北周取代,后来北周灭掉北齐,统一了北方。
581年,北周大将杨坚取代周静帝,建立隋朝,北朝宣告结束。
五胡十六国——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北周——隋三国两晋南北朝的主要特征(1)社会动荡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一段漫长的动荡时期,除西晋的短暂统一外,三百多年的时间处于分裂、对峙的状态。
(2)民族融合传统汉族所在的中原地区,在这一阶段的很长时期里为外来的少数民族所占据,并建立起他们政权。
但汉族更为先进的文化使得进入中原地区的少数民族不断进行汉化改革,出现前所未有的民族融合的局面。
(3)南方开发第一,三国两晋南北朝之前,我们的经济重心主要在黄河流域,也就是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经济重心就从黄河流域南移,到五代时期基本完成。
南方的环境相对比较和平,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第二,随着政权的南移,北方地区的人民随政权南迁,给南方带来了先进的生产经验与技术,使得南方在这一时期获得了一定的发展。
第三,由于南方自然条件的优越,土地肥沃,灌溉的条件非常便利。
第一节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总体而言,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坚持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针对不同的形势而对礼与法有不同的侧重。
一、三国时期:“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三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以“礼法结合”为基础,更强调“法治”。
7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资料
《晋书·刑法志》
❖
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
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法吏以上,所
执不同,得为异议。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当奉用律
令。至于法律之内,所见不同,乃得为异议也。今限法
曹郎令史,意有不同为驳,唯得论释法律,以正所断,
不得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
《晋书·刑法志》
❖ 《曹魏律》的重要贡献:
❖ 曹魏律对秦汉旧律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 首先,对法典体例的修改。
❖
a. 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
首,以统诸篇,改变了原来《九章律》中将“具律”排在
第六位,不符合篇章体例的状况。
❖
b. 将罪名按类划分,增9篇,成18篇体例,如将
《九章律》中《盗》中的欺谩、诈伪等另归一篇《诈伪律》
❖ 一曰议亲(皇亲国戚)。 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 太皇太 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 二曰议故(皇帝的故旧)。 谓故旧。 ❖ 【疏】议曰:谓宿得待见,特蒙接遇历久者。
三曰议贤(德高望重的人)。 谓有大德行。 ❖ 【疏】议曰:谓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则者。 ❖ 四曰议能(统治才能出众的人)。 谓有大才艺。 ❖ 【疏】议曰:谓能整军旅,邪政事,盐梅帝道 ,师
魏晋玄学 老庄思想在魏晋的发展 竹林七贤
非汤武而薄周礼,越名教而任自然 汉朝的反动 举孝廉、谶纬学说、三纲五常
❖ 一、立法概况
❖ (一)三国
法典体例、内容
❖
蜀国:诸葛亮等《蜀科》。峻而无怨
❖
吴国:多依汉旧制,“苛酷”,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
魏:《新律》十八篇,后人或称为《曹魏律》。另外,
还有《州郡令》、《尚书官令》、《军中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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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考点三:南北朝刑事立法内容
南北朝刑事立法★★★(真题链接:2008‐综‐40,2012‐综‐36,2012‐综‐37) 1、“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五服”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制度。
封建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服制不仅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用的原则。
在刑法适用上,凡以尊犯卑,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凡以卑犯尊,服制愈近,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处罚愈轻。
对于家庭(族)内的财产犯罪,则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
“准五服以制罪”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等制度。
其影响极为深远,直至明清。
2、“官当”、“八议”入律
“官当”是指官员犯罪后,允许以其官爵抵罪即折当徒刑,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北魏律•法例》规定:“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
南朝《陈律》的规定更为系统化: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
“官当”制度的形成,表明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
“八议”是指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其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
“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的人)、议功(有大功勋的人)、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议宾(前朝皇室宗亲)。
自曹魏以后,“八议”遂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
3、“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罪名正式确立于《北齐律》,是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其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重罪十条”将儒家纲常礼教内容引入刑律,促进了礼与法的结合,也使法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皇权。
隋唐直至明清律典中“十恶”制度即源于此。
4、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
曹魏恢复五刑之名,其刑罚体系为:”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外律首”。
晋代定律以死、徒、答、罚金、赎刑当古之五刑,为南朝各国所沿用。
北魏始定制以死、流、徒、鞭、杖为五刑,初步形成了以劳役刑为中心的五刑体系。
北周五刑体系的排列改由轻递重,为杖、鞭、徒、流、死,又首创按道里远近划分流刑为五等的制度。
在汉代刑制改革的基础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日趋规范和文明:限制族刑,逐步缩小缘坐范围;肉刑日趋减少,北齐时最终废除宫刑,并增加鞭刑与杖刑;酷刑的设置与使用逐渐减少,死刑的执行方法越来越定型于绞、斩等少数几种;定流刑为减死之刑,至北周时渐趋完善。
必考点四:唐代刑事立法((2007‐综‐60)2008‐综‐34)(2008‐综‐39)(2008‐综‐62)(2009‐综‐33)(2009‐综‐43)(2010‐综‐69)(2011‐综‐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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