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就民事案件而言,非行政案件)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研究与分析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研究与分析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和争议焦点。
它涉及到案件应由哪个法院进行审理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不难理解,它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从而向受案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确保案件能够在最适宜、最公正的法院得到审理。
首先,让我们来探讨一下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主体。
一般来说,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通常是案件的被告。
这是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可能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从而提出异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存在共同被告时,部分被告也可能因为管辖权问题而提出异议。
接下来,看看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通常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这里的答辩状期间,一般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法院一般不再受理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或者在应诉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但受案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等。
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也是多种多样的。
常见的理由包括地域管辖错误,比如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原告却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级别管辖错误,即案件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却被中级法院受理等。
此外,专属管辖也是常见的异议理由之一,例如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其他法院受理了此类案件,当事人就可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那么,当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会如何处理呢?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
审查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书面审查,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另一种是听证审查,即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的理由和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5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2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5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请最高法院完善依职权移送管辖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移送管辖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制度。
既包括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也包括不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移送管辖,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管辖,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审判效率。
一、关于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具体情形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根据该条规定,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移送管辖的前提是案件已经受理。
如果受理之前发现案件不归本院管辖,应当告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果起诉人坚持向本院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二是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三是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
四是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
移送管辖的裁定对受移送的法院具有约束力,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得将案件退回原法院,也不得再自行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这是为防止法院之间就管辖权问题无休止的推诿,拖延诉讼,影响当事人诉权行使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三种情况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移送管辖:一是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
管辖权移转于移送管辖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The only advantage of sustainable competition comes from the ability to innovate over competitor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管辖权移转于移送管辖的区别主要是什么?管辖权移转于移送管辖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执行程度、适用条件及受理法院上,管辖权转移只是针对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是将案件移送出去。
在程序上,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而转移管辖则在同级法院之间。
一、管辖权移转于移送管辖的区别主要是什么?管辖权的转移和移送管辖虽然都是将行政案件由一个人民法院转给另一个人民法院,但二者有实质的区别:1、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本无管辖权的法院,其转移的是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不属于自己管辖但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移送的不是管辖权也不可能是管辖权,而只是行政案件。
2、管辖权的转移只能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3、管辖权转移应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否则不得转移。
下级人民法院只能提出管辖权转移的建议;移送管辖则不需要经过其他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
二、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一、引言法律诉讼过程中,涉及到多个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时,当事人可能会提出法院管辖权异议。
这意味着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产生了争议,认为该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本文将就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展开讨论,并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
二、法院管辖权的基本概念法院管辖权是指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限度。
它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是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前提条件。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与法院的级别、地域、案件性质等因素有关。
三、法院管辖权的主要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法院管辖权的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了法院的基本管辖权,包括一审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此外,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特别程序案件、跨行政区划案件等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权需要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2.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明确了一些具体的管辖划分标准,如居民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等。
这些规定为法院管辖权的确定提供了具体的指引。
四、法院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若对法院的管辖权产生异议,可以在适当的时间向法院提出。
通常情况下,异议应在答辩及提交证据的期限内提出,以确保争议能及时得到解决。
五、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处理1. 原审法院的处理方式原审法院将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作出是否接受异议的决定。
如异议一经采纳,原审法院将撤销之前的案件受理决定,并移送相关的法院。
2. 上诉法院的审查若异议被驳回,当事人仍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将对原审法院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并判决是否支持原判决。
六、实际案例分析1. 案例一:A与B签订的合同约定管辖权属于A所在地的法院。
B提起诉讼并选择了B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A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该由A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法律案件管辖权异议(3篇)
第1篇一、引言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是否合法、公正。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从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种类、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可以包括对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审理。
三、管辖权异议的种类1. 级别管辖异议级别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级别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2)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3)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特定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
2. 地域管辖异议地域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地域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2)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3)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4)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
3. 专属管辖异议专属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专属管辖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属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特定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异议;(2)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异议。
四、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1. 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向受案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载明异议事项、理由和依据。
2. 审查与裁定受案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当事人是否具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2)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合法。
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法律规定及概念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法律规定及概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来说,一个诉讼案件,究竟应该有哪个法院管辖,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但有时候又存在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问题,诉讼当事人往往想要选择一个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法院,这时就出现了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什么是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管辖权异议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二、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和1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其一为驳回异议的裁定,其二为异议成立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裁定。
前者的当然主体是申请人,后者为申请人的相对方。
问题在于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一方的共同诉讼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否有上诉权。
实践中出现的情形是,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被告一方为数人,其中一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他共同被告没有提,该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共同被告对裁定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是否应当对其上诉进行审查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当事人对其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可行使也可放弃,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处分行为法律就予以认可。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管辖异议权,这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推定其放弃该权利。
法院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作出裁定后,如果赋予没有提管辖异议的共同诉讼人享有上诉权,实质后果是令其再次取得在期间届满后丧失的管辖异议权,也即延长了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这与设置诉讼时效期间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六条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What you want, you must either strive to catch up or give up altogether.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如果法院没有对案件有管辖权后就需要办理移送管辖的,在办理移送管辖时也是不能随意的进行移送,需要法院提前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联系,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不可以随意的拒绝受理或者是自行移送案件的,如果对管辖权存在异议也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
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
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
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
As long as there are things you want to do and people you want to meet, don't think about the outcome, just runhar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议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议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限定的除外。
原被告双方的生活所在地如果不在同一个地方,还有就是户籍等多方面的因素都会导致很多的民事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产生争议。
尤其是被告方会认为原告方所提交的诉讼状的民事法庭根本就不具备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所以接下来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一、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府要先行,队伍是关键。
用法治政府来推动社会法治化,这需要广大公职人员具有整体法治素养,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执纪执法从业人员。
要用法治思维方式产生的公务言行孜孜引导群众,严谨地对待处置利益诉求个体或群体,不让他们产生任何与政策法规相左的歧意,引导他们搜索寻找与政策法规相符的理由和条件;对符合条件要及时办理兑现,坚决防止“不闹不解决”的被动行为,防止无理取闹不良发酵。
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民事裁定书的规定
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民事裁定书的规定一、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涉及管辖权的问题。
为了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当性和权威性,法院在相应情况下会依职权移送管辖权。
本文旨在介绍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民事裁定书的规定。
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概念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上级法院指定,将案件的审理权由一级法院移交给另一级法院的行为。
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目的是确保案件能够在更适宜的法院进行审理,保证审判的公正、合法和高效。
三、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依据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提出时,可以依职权移送或者请决于上级法院。
此外,由于不同级别法院的管辖权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来,因此法院在实际应用中也要参考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具体程序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受理案件:一级法院首先要接受相应案件的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
2.初步判断管辖权:一级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初步判断自己是否有管辖权。
如果一级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可以提出移送管辖的申请。
3.移送管辖的申请:一级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移送管辖的申请,说明自己为何无管辖权,并请求上级法院审理该案。
4.上级法院决定:上级法院对一级法院提出的移送管辖申请进行审理,并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5.移送裁定书的制作:如果上级法院决定移送管辖,一级法院需要制作相应的移送裁定书,明确将案件移交给上级法院。
6.移交案件材料:一级法院需要将案件相关的材料移交给上级法院,确保上级法院可以继续审理该案。
五、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具体情形的举例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地域管辖问题:如果一级法院认为案件适宜由另一级法院管辖,例如案件发生地点不在一级法院辖区内,一级法院可以依职权将案件移交给适当的法院进行审理。
如何提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异议
如何提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异议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一方认为法院对案件管辖存在异议时,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管辖异议是一种法律手段,用于争论法院是否有权审理特定案件。
本文将从什么是管辖异议、提出管辖异议的时机和相关程序等方面,详细介绍如何提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异议。
一、什么是管辖异议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争议,即一方认为法院没有权利审理此案而提出质疑。
管辖异议的提出可以使法院重新审视自己的管辖权,确保庭审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提出管辖异议的时机提出管辖异议的时机很重要。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需要在开庭前或者第一次开庭时就提出。
如果当事人在开庭后才提出异议,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因此,当事人应在案件审理之初及时提出管辖异议。
三、提出管辖异议的程序1.书面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时,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
书面提出异议需要包括以下内容:(1)提出异议的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2)对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具体陈述,包括异议的理由和事实依据;(3)提供证据材料,例如合同、协议等,以支持自己的异议。
2.法庭辩论在首次开庭时,当事人可以口头提出管辖异议。
法庭会组织听证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进一步了解双方的意见和观点。
3.法院决定法庭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以及相关法规来决定管辖异议的合理性。
法院会权衡双方的观点,综合考虑案件本身的特殊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四、管辖异议的影响如果法院认可当事人的管辖异议,将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1.移送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并被法院采纳时,法院可能会将案件移送到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2.中止庭审如果管辖异议的事实关键到案件的审理,法院可能会中止庭审,并暂停相关程序,通过审查异议来解决争议。
3.裁定判决法院在审理管辖异议后,会作出相应的裁定。
这个裁定决定了案件的进一步审理程序。
五、总结管辖异议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手段,有助于确保庭审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审查起诉检察院管辖异议可以进行提出吗?
Genius is the endless ability to work har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审查起诉检察院管辖异议可以进行提出吗?导读:审查起诉检察院管辖异议是可以进行提出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条件,确认这个案件是不归自己地方管辖,那么才可以进行移送,不归自己地方管辖的案件是没有任何权利进行逮捕犯罪人员的,不同的案件所审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一、审查起诉检察院管辖异议可以进行移送吗?可以进行提出的;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二、相关法律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案件移送管辖后还能提管辖权异议吗
案件移送管辖后还能提管辖权异议吗
根据每个法院的层级不同以及法院所在区域不同,其所管辖案件也不同。
如移送的案件不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下面由我为您讲解相关知识,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一、案件移送管辖后还能提管辖权异议吗
1、移送的案件不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根据该规定,管辖权异议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一般由被告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只能针对一审案件提出,且必须在提交答辩状的法定期间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经审查,如果认为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如果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
当事人可就上述裁定提出上诉。
二、管辖权异议什么时候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综上所述,案件移送管辖后是不可以再提管辖权异议的,如果一直提管辖权异议,那么案件就无法走正常的审理程序,不但会造成法院案件积压,还会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如果您还希望对这个问题进行更深入的了解,欢迎您联系获得专业的法律学习。
移送管辖发生错误应如何处理
移送管辖发⽣错误应如何处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法院受理案件时,要确定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的,如果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移送管辖,那么移送管辖发⽣错误应怎样处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移送管辖发⽣错误应如何处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法院移送管辖发⽣错误的,受移送的⼈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六条移送管辖⼈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受移送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移送。
⼆、管辖权异议如果成⽴法院怎么处理1、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的,即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两个或以上时,法院则依职权迳⾏移送⾄其认为合适之法院。
这种做法,遭到理论界的批评,认为这种做法剥夺了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也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肇始由原告发动的原理。
对异议成⽴时的处理,也可纳⼊到附带诉讼模式中去,在询问当事⼈后再由法院作出决定,如果双⽅当事⼈对移送的法院不能达成⼀致意见时,则依管辖法院由原告选择的原则处理,采纳原告的意见。
2、受诉法院收到当事⼈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书⾯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当事⼈听证。
对当事⼈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当事⼈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审查,异议成⽴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
当事⼈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起5⽇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当事⼈参加诉讼。
当事⼈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3、当事⼈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案件:XXX v. XXX原告:XXX被告:XXX引言:起诉的法院管辖权是指原告提起诉讼时,对于所选择的法院是否具有适当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文旨在讨论起诉的法院管辖权的异议,并探究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
一、法院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法院管辖权是司法行为的前提,保证了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基于法治原则,法院管辖权的行使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1. 绝对管辖权原则根据绝对管辖权原则,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管辖权限制度,明确界定其管辖范围。
只有当法院明确规定具有管辖权时,才能受理相关案件。
1.2. 相对管辖权原则相对管辖权原则要求法院的管辖权应基于被告的居所地、合同约定、侵权行为地等因素来决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使案件在合适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得到解决。
二、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当起诉一案后,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产生异议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提出。
以下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2.1.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刑事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犯罪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在审判监督检察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2.2.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当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
三、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是常见的案件处理程序之一。
下面通过实例来说明:3.1. 案例一XXX与XXX之间发生商业争议,XXX向本地法院提起诉讼,而XXX主张该案应由其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本地法院应立即停止审理,并将案件移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处理,以确定合适的管辖权。
3.2. 案例二在离婚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居住地不同,原告选择将起诉的法院设在自己的居住地,而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应由其所在地法院审理。
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书案例
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书案例【规则】法院依职权裁定移送管辖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规则描述】受移送的人民法院确定有管辖权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应不予审查。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新能源幕墙分公司与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异议案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由:管辖权纠纷裁判日期:2022年06月05日问题提示法院依职权裁定移送管辖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案件索引2022-04-22,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2022)渝0112民初7009号,2022-06-05,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2)渝01民辖终723号,裁判要旨受移送的人民法院确定有管辖权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应不予审查。
关键词移送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基本案情原告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公司)与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新能源幕墙分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幕墙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7日立案受理。
审理过程中,该院认为凯伦公司与远大幕墙分公司签订的《外分包购销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案涉工程地点在重庆渝北,故该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2022)川0116民初1126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移送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受理。
其后,远大幕墙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2022)渝0112民初700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远大幕墙分公司的异议申请。
远大幕墙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远大幕墙分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是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且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甲方即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本案应当由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管辖。
新民诉法对管辖权异议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The shortest way to do many things is to only one thing at a time.(页眉可删)新民诉法对管辖权异议规定的内容有哪些?《级别管辖规定》第2条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受诉法院无管辖权的,原则上应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现社会,法律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我们更加应该需要了解的,不过却很少有人能对新民诉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了如指掌,那么新民诉法对管辖权异议规定到底是怎样的呢?下面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新民诉法对管辖权异议规定及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的相关内容,详情如下: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管辖权异议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审判实践中管辖权引起的争议仍然广泛存在,不同地区法院争夺案件管辖权或是相互推诿的情形并不鲜见。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既提起管辖权异议又应诉答辩的如前所述,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均无权提起管辖权异议,默示协议管辖主要适用于原、被告间。
实践中被告收到法院转交的起诉状后,一方面提起管辖权异议,一方面又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答辩的情形也较为常见。
被告虽对管辖法院有异议,但又担心一旦管辖权异议申请被裁定驳回,又没有就案件实体问题进行答辩,会对案件审理有不利影响,故同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
有些被告直接在答辩状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因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默示协议管辖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二是应诉答辩,既提起管辖权异议又应诉答辩的情形不符合默示协议管辖条件,不能视为被告接受受诉法院管辖。
虽然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被告仍可就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及申诉,在申请再审和申诉过程中,其应诉答辩的行为不能视为原被告间就管辖法院达成了默示协议管辖。
因被告确实曾经明确提出过管辖权的异议。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裁定管辖的有关分析
第五节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
管辖的确定主要是依据法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三种,即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一、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是为法院受理案件发现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办法,它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涉及管辖权的转移。
在诉讼实务中,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用来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但有时也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法院已受理了案件;(2)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法院对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案件应当移送,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得移送:1.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其管辖权不受行政区域变更、当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变更的影响,因此不得以上述理由移送案件。
这表明确定管辖的时间标准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
3.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应当由先立案的法院具体行使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此外,在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法院如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如在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将案件移送到先立案的法院。
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移送管辖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发现没有管辖权的时候,应该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法院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那么移送管辖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问题的提出与由来移送管辖是指原受理案件法院经审查认为其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的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移送管辖的两种情形1。
第三十六条适用于受理案件的法院自己认为无权管辖该案而非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形。
法院通常采用移送函的形式移送案件(以下简称移送函移送管辖)。
第三十八条适用于因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情形,人民法院采用裁定书的形式进行移送(以下简称裁定移送管辖)。
在上述两种移送管辖中,由于案件在移送前均经过原受理法院对管辖权的慎重审查,因此移送后当事人就受移送法院管辖权提出质疑的情况并不多见(特别是在案件仅有一方被告时),关于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也就很少有人提及。
但随着某些个案的出现,这一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并引起了不同的争议。
案例一:在某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中,原告向我国甲法院起诉了两个被告,被告一为外国法人,被告二为中国法人。
甲法院向两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并给予了相应答辩期,被告二在法定期限内向甲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由其住所地的乙法院管辖,但被告一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经审查,甲法院认为案件与其无连接点,裁定将案件移送乙法院管辖。
被告一、二均未对该裁定提出上诉。
乙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再次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并给予了答辩期,被告一在答辩期内向乙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不应由中国法院管辖。
乙法院认为被告一的异议不能成立,裁定驳回。
被告一提出上诉。
案例二:原告A在甲专门法院起诉被告B,B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由其住所地的乙专门法院审理。
甲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不属于专门法院管辖,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原告A住所地的普通法院丙审理。
被告B 提出上诉,请求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的普通法院丁审理。
上诉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B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试想在案例二中,如果甲法院的上诉审法院维持了原审裁定,由于丙法院并非被告B的理想选择,因此被告B必然会在丙法院重新送达起诉状并给予其答辩期时,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继续主张将案件移送丁法院。
综合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多种情形,笔者认为在移送管辖后,之所以不能完全避免当事人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个:一是根据《民诉法》关于管辖的有关规定,对于同一案件来讲,可能同时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二是实践中,在移送管辖时,原受理案件法院只是依职权在多个有管辖权法院中选择一个,通常不会考虑原告或被告的意愿,更加无法兼顾几方当事人的选择;三是受移送的法院通常将被移送的案件作为自己的新案件来处理,不仅重新计算案件的审理期限,而且有些法院还重新送达起诉状并给予被告答辩期间,这为当事人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了可能。
上述案例中,受移送法院在接受案件后重新送达起诉状并给予被告答辩期似乎是管辖权异议反复提出的导火索,但深层次的问题是各法院对移送管辖下,特别是案件系裁定移送管辖的情况下,原受理案件法院与受移送法院对案件审理程序是否衔接、当事人是否有权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等问题认识不统一,该问题如果不解决,势必影响案件实体审理的效率。
由于我国诉讼法并未赋予原告与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因此本文仅探讨被告在移送管辖的情形下是否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二、移送管辖后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前所述,移送管辖在实践中存在着两种情形,笔者认为,对于移送函移送管辖来讲,由于它是原受理案件法院自行就管辖权进行审查的结果,此时尚未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原受理法院在移送案件时并未就管辖权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应当允许被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实践中对此争议不大。
因此,本文讨论的重点是裁定移送管辖情形下,被告就受移送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处理。
对于裁定移送管辖后,是否应当受理以及如何处理被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与做法:一种观点认为,被移送的案件对于受移送法院来讲,是一个全新的案件。
除了该案是因其他法院移送而被立案受理而非当事人自行在该院提起诉讼以外,其他方面与该院自行受理的案件并无本质的区别,因此所适用的程序应当是相同的,当然应当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并给予法定的答辩期间。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被告在受移送法院给予的答辩期间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移送法院亦应当予以审理。
因为《民诉法》三十六条的规定,受移送的法院如认为案件不属于该院管辖,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表明受移送法院对于被移送案件的管辖权不因移送而必然产生,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就其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查。
既然法律赋予受移送法院审查的权利,当然亦应当允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受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可以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用裁定书的形式予以驳回,该裁定的内容与原移送裁定的内容亦不会矛盾。
另一种观点认为,裁定移送管辖,是由于被告主动向原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引起的,因此被告在原受理法院的审理程序中并不进行实体答辩。
在案件被裁定移送以后,受移送法院再次给予被告的答辩期间,只是被告进行实体答辩的期间,不再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因此被告无权再次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无论该异议是否成立,受移送法院均不应再采用裁定的形式予以裁判。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1、虽然《民诉法》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但不表示有答辩期就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事实上“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与“答辩期”在法律上应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民诉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期限的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强调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提起,二是强调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限与答辩期限等长。
如果被告在原受理法院给予“答辩期”内不提管辖权异议,则该期间为名符其实的“答辩期”;如果被告准备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不会进行实体答辩,原“答辩期”虽徒有“答辩”之名,但实际上已经演变为“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了。
因此以《民诉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期限的规定,认为只要给予答辩期即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观点,混淆了“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与“答辩期”这两个法律概念,对于“答辩期”的理解过于机械。
在案件被裁定移送管辖以后,即使受移送法院重新给予被告答辩的期限,也是考虑到被告在原审理法院并未进行实体答辩的原因,因此这是真正的“答辩期”,不能再次异化为“管辖权异议的提起期限”,否则与期间的不可逆转性特点相悖。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10号)中指出,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先就本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问题进行审议;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议。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但是在法院就有无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异议。
以后,当事人在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再审议。
上述规定突出强调了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间及逾期提出人民法院则不予审理的法律后果,因此其性质更类似于除斥期间,期间经过后,当事人的该项权利即消灭,不存在重复产生与行使的问题。
3、原受理案件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就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做出的裁定一旦生效,即表示其对该案的管辖权已经做出终局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0)交提字第5号民事裁定的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精神。
在该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某一诉讼请求的司法管辖权,一经人民法院裁定,就不能以任何方式变更,包括请求人撤诉后又向其他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
……即使请求人在撤诉以后以同样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再行诉讼,仍应向原生效管辖裁定认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请求人如果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异议,只能通过上诉或者审判监督程序请求变更。
”纠纷一经法院生效裁决,法院即不再受理同一当事人因同样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再行提起的诉讼,因此,对于实体争议任何法院绝不可能以其将要做出的文书与原有生效文书内容相同为由而再次审理,这就是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在管辖权争议纠纷中,亦应当贯彻这一原则。
原受理案件人民法院或其上诉审法院就管辖权做出的裁定虽然解决的是纯粹的程序问题,但上述文书一旦生效,即与任何其他解决实体争议的裁决一样,非经法定程序撤销,任何其他法院不能再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做出裁定,(即使受移送法院所做出的裁定内容与原受理案件法院的裁定内容相同)。
因此以受移送法院做出的驳回管辖异议裁定与原受理法院裁定的内容不矛盾为由,认为可以受理并以裁定驳回被告再次提出的管辖异议的主张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4、当事人关于案件管辖的争议可以彻底解决在原受理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的审理程序中。
我国《民诉法》允许当事人就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出上诉,因此被告(甚至包括原告)如果对原受理案件法院就管辖权做出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比如在前述案例一中,甲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乙法院的内容表明其首先认为本案应由中国法院管辖,其次才是其认为案件应由中国乙法院管辖。
被告一如果真的对中国法院的管辖权存有异议,即使其确因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甲法院给予的答辩期内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话,它亦可以在甲法院的裁定做出后,通过依法向甲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的方式,重申其对中国法院管辖权的异议。
但被告一拒不行使其合法诉权,却在案件被裁定移送乙法院以后提出其本可以在原受理法院程序中解决的问题,这一做法似乎存在一定的恶意。
由于法律已经在原受理案件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的程序中充分赋予案件的当事人以救济手段与途径,因此在案件被裁定移送管辖以后,如果允许被告向受移送法院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势必导致程序的重复,有违效率原则。
同时也会造成个别当事人利用该程序迟滞案件的实体审理。
5、《民诉法》第三十六条赋予了受移送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审查权,但并不意味着裁定移送管辖后的被告亦同样享有此权利。
因为法律对案件的审查权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始终,包括审判监督程序中,不受期间的限制,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管辖权异议虽然只是一个程序问题,但它实际上是案件审理的前置性程序,直接制约着案件能否尽快进入实体审理。
虽然在移送管辖的情形下当事人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并不普遍,但因前述个案带来的问题却值得认真思索。
由于我国《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被移送的案件在原受理法院与受移送法院之间程序上是否衔接,因此造成认识上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