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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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一、业务概述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是指证券投资者将其名下的证券资产进行过户转移的业务。

目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主要提供以下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普通股票非交易过户、债券非交易过户、基金非交易过户等。

二、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在中国结算深圳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2.申请人名下的证券必须是中国境内上市的股票、债券或基金。

三、业务流程1.投资者填写《证券非交易过户申请书》,并提交给中国结算深圳;2.中国结算深圳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条件,如满足条件则受理,并通知申请人;3.中国结算深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办理相应的非交易过户手续;4.中国结算深圳完成非交易过户手续后,将证券过户至转入方账户,并通知转入方;5.转入方收到通知后,确认证券已过户成功。

四、手续费用1.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中国结算深圳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并对外公布;2.手续费用将从申请人的证券账户中扣除。

五、注意事项1.在申请非交易过户之前,申请人应确保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可用资金,以便支付手续费用;2.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办理时间一般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至下午3:00,申请人需在此时间段内提交申请;3.申请人在填写《证券非交易过户申请书》时应仔细核对所填写的证券信息,确保准确无误;4.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进行非法操作;六、业务风险1.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申请人在申请之前应充分了解相关风险;2.申请人应注意网络安全,保护个人证券账户和交易密码,防止密码泄露或被他人盗用;3.中国结算深圳会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确保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但不对不可抗力或恶意攻击等导致的风险承担责任。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一、业务范围
1.证券账户变更过户:包括股份变动、证券账户授权变更等。

2.证券账户合并:将多个证券账户进行合并,减少冗余账户。

3.证券账户分立:将一个证券账户分为多个账户,适应投资者需要。

4.证券账户注销:根据投资者需求,将证券账户进行注销。

5.证券冻结解冻:对证券账户进行冻结或解冻操作。

6.证券质押解押:为投资者提供证券质押与解押服务。

7.公司事件处理:包括股权登记事务、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处理。

二、办理手续
3.身份验证:投资者需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处进行身份验证,确保业务申请人身份真实有效。

4.补充材料:如申请表或资料有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之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通知投资者补充相应材料。

5.业务处理:审核通过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照要求进行业务处理。

三、注意事项
1.业务办理时间:投资者可在工作日内的营业时间内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业务,具体时间可在网站上查询。

2.手续费用:各项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均需缴纳相应的手续费用,具体标准可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站上查询。

3.业务进度查询:投资者可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站上查询业务办理进度,了解业务处理情况。

4.信息保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严格保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和相关业务资料,确保投资者的信息安全。

总结:。

2024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

2024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

2024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非交易过户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证券账户内的某一证券转移到其他证券账户的过程。

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细则是指有关非交易过户的具体管理、操作和监管细则。

以下是关于2024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的一个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开展,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非交易过户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证券账户内的某一证券转移到其他证券账户的过程,不涉及证券的买卖交易。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各参与方,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五条投资者申请进行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应向所在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券账户和身份信息。

第六条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审核非交易过户申请时,应当确认投资者的身份真实性、账户资金可用性等,确保过户交易的合法合规。

第三章过户操作第八条投资者进行非交易过户时,应根据所在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指引,填写非交易过户申请表格,并签署相关文件或合同。

第九条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操作应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投资者无需亲自前往办理。

第十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投资者的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并及时更新相关账户信息。

第十一条在非交易过户操作完成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投资者发送过户凭证或证明文件。

第四章监督与风控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应当确保非交易过户操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十三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和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18.深市证券质押及非交易过户业务介绍

18.深市证券质押及非交易过户业务介绍
证券质押
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将其持有的证券质押给质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 权就该出质证券优先受偿。
7
证券质押业务—质押担保法律关系
借款人——B公司
1
出质人——A股东
3
质押证券 担保关系
2 贷款人/质权人——C银行
提示: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
自然人A,白手起家创办了B公司,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路的摸爬滚打,B公司 成功上市了。
公司规模日益扩大,为筹集发展资金,B公司向C银行借款,一共借了两笔,C银行 要求股东A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证券质押登记。
一年后,第一笔借款到期了,B公司经营业绩良好,轻轻松松地就把钱还了,股东 A要求C银行办理解除质押登记。
共计6000多家营业部 可办理质押登记业务
14
证券质押业务—业务办理指南
业务办理指南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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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通过业务规则栏目查找: 首页 > 法律规则 > 业务规则 > 登记与存管 > 深圳市场
证券质押业务—业务表格
01 证券质押业务
• 证券质押登记 • 解除质押登记 • 部分解除质押登记
02 质权的实现方式 • 质押登记状态调整 • 质押证券处置过户
03
非交易过户业务
• 继承过户 • 离婚财产分割过户 • 法人资格丧失过户 • 向基金会赠与过户 • 协议转让过户(含行政划拨) • 定向资产划转等
4
股东A的故事
2、 包括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或债券利息。
证券质押业务——收费标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结算参与人:为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公司债券,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本公司制订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

请各结算参与人根据该业务指南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以保证公司债券相关登记结算业务的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图(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目录第一章登记存管一、公司债初始登记二、公司债变更登记三、公司债托管与转托管四、公司债持有人名册服务五、公司债利息派发和本金兑付第二章清算交收一、基本结算原则二、公司债发行结算业务三、公司债集中交易结算业务四、公司债大宗交易结算业务五、公司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第三章风险管理一、回购质押券管理二、资金交收违约处理三、证券交收违约处理四、其他风险管理措施第四章数据发送一、公司债发行相关数据二、公司债交易相关数据三、数据接口文件下载第五章附则一、相关业务收费标准二、相关业务咨询电话为规范公司债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在深交所上市的相关公司债。

第一章登记存管一、公司债初始登记(一)发行人在办理公司债初始登记业务前须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登记存管部联系,咨询登记相关事宜并领取《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本公司提供样板)等相关材料。

(二)自公司债网上发行日之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工作日)开始,发行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公司债初始登记并提交以下申请文件:1、公司债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2、网下发行公司债登记申报电子文件(数据接口见附件2);3、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债券发行的核准文件;4、债券担保协议(如有);5、发行人已签章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一式两份);6、承销协议;7、发行人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2、中国结算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介绍

12、中国结算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介绍

北京 深圳
上海
10
概述——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办理途径
业务类型 市场类别
继证 券过户
深市
股转
业务情形
A 股非流通股 转让涉及需公告的 A股 转让不涉及公告的A股无限售流通、股 A股限售流通股、债券、基金
B股 A股、B股、债券、基金
新三板证券 转让涉及信息披露
其他新三板证券
办理方式
沪: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 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
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 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京:《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 业务申请表单 》、《做市证券划 转申请表》(指南中)
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者 业务部申请表格》
证券协议转让过户 (含行政划拨)
做市证券划转
法人资格丧失 (含:公司合并与分离)
7
概述——非交易过户业务办理方式
① 继承、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 ② 做市证券划转(股转) ③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 ④ 证券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过户 ⑤ 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 ⑥ 向基金会捐赠证券的过户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 办理暂行规则》《证券非交易过 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 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 人资格丧失等情形)》等
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各个分公司证券非交 易过户业务指南
3
概述——非交易过户业务办理指引
业务指南
业务申请表单
京:《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 业务指南 》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做市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两网公司和退市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
其他证明身份的辅助材料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转托管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转托管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转托管业务指南》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12.28
•【文号】中国结算深业〔2023〕95号
•【施行日期】2023.12.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转托
管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业〔2023〕95号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场证券转托管业务,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转托管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

本指南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并发布于公司网站
()“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深圳市场”栏目。

本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发布的原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转托管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3年12月28日。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3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3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以非交易方式进行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的过户业务。

第三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机构。

第五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参与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风险意识和投资知识,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风控制度,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八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费用应当合理且透明,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客户收取违规费用。

第二章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流程第九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过户和核对五个环节。

第十条申请环节:客户向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提交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申请,申请包括申请表、相关材料和文件。

第十一条受理环节: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对客户的申请进行受理,并给予客户申请编号。

第十二条审查环节: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对客户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客户的身份、资质、证券持仓等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过户环节:经审查合格后,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客户的申请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过户操作。

第十四条核对环节: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过户完成后,向客户核对过户事项,并及时给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相关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作为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机构,在业务实施中应当履行诚实信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内部风控,确保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安全和稳定,防止风险发生。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客户提供真实、清晰的信息,不得夸大宣传,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2016年6月20日)

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2016年6月20日)
质押双方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并向质权 人划付处置所得资金时,应当与证券公司事先签订三方协议,并约定 以下内容:(1)实现质权的情形;(2)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 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证券公司名称)作为第三方,在证券质押登 记状态调整生效后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并及时将处置所得资金划至质 权人指定银行账户(包括质权人开户行、开户名称及银行账户号)。
2、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可以由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申 请办理(以下简称“申请方”)。
质押双方同意由质权人单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 态调整业务时,应当事先在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中约定以下 内容:(1)实现质权的情形;(2)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 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 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3)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即视为 出质人已经知晓并同意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资金的,应提供证券公司出具的受理证明; (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申请方可以选择到本公司柜台,也可通过具有证券质押登记
业务代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申报。选择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申报的, 质押证券应托管在该证券公司。
5、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根据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 置协议的相关约定,可由出质人自行卖出质押证券并向质权人划付处 置所得资金,质押双方也可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协助卖出质押证 券并向质权人划付处置所得资金。
3、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时,申请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申请表》; (2)质押证券处置协议或质押合同;
(3)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原件(原件遗失的,
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国结算深发字[2014]44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日期】2014.03.04【实施日期】2014.03.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发字〔2014〕44号)为做好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法定有权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办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证券的查询、冻结扣划工作,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防范法律风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践,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执法机关在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的查询、冻结、扣划业务。

执法机关在证券公司等证券托管机构办理的流通证券冻结、扣划业务,仍按照本公司之前发布的有关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由本公司发布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二○一四年三月四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协助执法业务,明确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防范法律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法协助执法机关办理证券的查询、冻结、过户(即扣划,下同),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非挂牌交易股份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非挂牌交易股份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非挂牌交易股份转让业务办理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非挂牌交易股份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非挂牌交易股份转让(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活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股份转让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负责办理。

第三条股份持有人保证,对所转让的股票拥有完全的、充分的处分权,保证该股票免遭第三人追索,保证该股票不是《公司法》等法律禁止或限制转让的股票。

股份转让双方需对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结算公司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第四条股份转让协议达成后,股份转让双方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过户登记申请表;(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三)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人已经注销的,应当提供股份归属证明文件,并出具股权承接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应当提供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下同]。

(四)股份转让双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以下简称“股份转让账户”)及复印件;(五)涉及向外商转让股份的,还应当提供外商付款凭证;(六)第一大股东股权变动,或持有公司总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为总股份的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先公告,后办理过户手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文件中国结算深业字〔2011〕2号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1年1月修订版)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为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参与机构的业务运作,本公司结合近年证券市场业务的最新变化,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07版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1年1月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第一篇“结算参与人业务”中(一)增加了“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融资融券结算业务”;(二)增加了“托管银行申请办理ETF及联接基金结算业务”;(三)修订了相关业务申请表格,并统一在网站 “业务表格”中公布。

二、第二篇“资金结算”中(一)结构上由原来按证券品种描述调整为按三种结算方式进行描述;(二)增加了担保交收、非担保交收、发行和代收付等业务交收顺序的描述;(三)增加了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下的结算金额计算方法,以及债券质押式回购购回价格计算方法;(四)修订了园区公司股份转让的交收模式,从原来在建设银行进行资金交收模式,调整为结算公司按照分级结算原则进行T+1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五)尚未支付金额和可提款金额的计算,由原来按证券品种进行描述调整为按业务分类描述;(六)增加了发行数据发送途径、新股申购无效处理(拉单)及配股失败处理流程。

三、第三篇“相关资料”中(一)修订了以下收费标准,包括A股交易印花税、代办股份转让A类印花税、B股大宗交易经手费、代办股份转让B类相关费率;(二)修订了“数据接口规范”查询路径;(三)删除了原第二章《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银行账户信息表》,增加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银行账户信息表》的查询路径;(四)删除了原第四章《资金结算业务类别》,业务类别相关内容可通过数据接口规范或通过IST“业务代码导入”下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其法人股东因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办理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

其他证券因上述原因需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参照本指南办理。

二、登记公司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相关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文件:(一)过户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二)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文件,如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吊销证明等(留存原件);(三)原法人依法进行清算的,应提交下列文件(留存原件):1、清算组成立的证明文件(须列明清算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并经工商机关备案或其他有权机关证明);2、清算报告(内容须能够说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及拟过户股份的归属)或者清算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转让的情况只适用于清算组对外转让股份),清算报告或股份转让协议须进行公证;(四)原法人因特殊历史原因未能进行清算的,应提交工商机关出具的股东组成证明文件及能够说明股份归属的公证文书。

公证文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受让人与原法人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受让人与原法人的证券账户号、拟过户股份的名称、股数及价格;2、原法人的法人资格丧失的事实;3、原法人未清算的原因、原法人债权债务是否清理完毕、原法人的股东组成及股东是否就相关股份的承继达成一致意见。

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一、引言非交易过户业务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之外的单位进行过户的一种业务。

非交易过户业务在证券市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于促进股票流动性,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升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对非交易过户业务进行详细介绍,包括流程、注意事项等。

二、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流程1.申请过户:2.执行过户:3.过户完成:确认过户手续完成后,投资者可以收到股权转让凭证和变更登记证明等相关证件,表明股权已经正式转移。

三、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注意事项1.审核资格:投资者在进行非交易过户业务时,需要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和条件。

投资者应当具备股东身份,而且持有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股票。

2.过户费用:投资者在进行非交易过户业务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过户费用,这包括过户手续费和印花税等。

投资者应当在申请过户之前掌握相关费用信息,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

3.风险提示:投资者在进行非交易过户业务时需要注意相关风险。

过户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个人信息泄露、证券损失等问题,投资者应当提高警惕,加强信息保护和风险控制。

4.法律法规:投资者在进行非交易过户业务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证件和重要凭证,合法合规地进行过户业务,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5.申诉机制:如果投资者在进行非交易过户业务时碰到问题或者不满意的地方,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诉,并寻求相关机构的帮助和支持,维护自身权益。

四、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优势1.提高股票流动性:2.保护投资者权益:3.提升证券市场稳定性:五、结论非交易过户业务在证券市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提高了股票的流动性,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还促进了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投资者在进行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应当注意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遵守法律法规,加强信息保护和风险控制。

同时,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优势也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发挥,以实现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一、总则本细则是根据《证券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定的,旨在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各方主体,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

三、申请条件1.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申请从事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具体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并经过相应培训和考试合格方可从事非交易过户业务。

四、过户申请和办理流程1. 申请机构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非交易过户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2.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批。

3. 审批通过后,机构和个人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应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进行,包括填写过户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五、费用和收费标准1. 非交易过户业务涉及的费用主要包括过户费、工本费等。

具体收费标准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公众公布。

2. 各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时,不得乱收费、乱加价,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六、信息披露和保密1. 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2. 机构和从业人员应保守客户信息和业务秘密,不得泄露或私自使用客户信息。

七、监督和管理1.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应加强对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控制措施,确保业务的正常进行。

八、附则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为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的内容,旨在对非交易过户业务进行规范。

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指南的通知

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指南的通知

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证券查询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公司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指南》,现发布施行, 原2014年11月发布的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指南》;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表单》。

2016年1月4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指南本指南适用于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证券查询业务,具体包括证券持有、变更和冻结信息查询。

一、查询方式(一)到本公司柜台申请查询本公司柜台提供证券持有、变更和冻结信息的查询服务。

(二)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分公司、香港子公司申请查询中国结算北京、上海分公司、香港子公司提供证券持有、变更和冻结信息的查询服务(B股除外)。

(三)通过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申请查询1、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提供证券持有、变更和冻结信息查询服务。

个人账户、一般机构账户可委托具有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证券查询业务;证券公司的特殊机构或产品账户仅能由该证券公司通过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申请办理证券查询业务;其他类型的特殊机构和产品账户需到本公司或中国结算北京、上海分公司、香港子公司申请办理证券查询业务。

特殊机构和产品账户的相关定义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2、申请人申请证券查询电子数据的,本公司在审核通过日反馈查询结果,并由证券公司从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下载查询结果出具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证券查询书面证明的,本公司在审核通过日将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证券查询书面证明邮寄给申请人。

3、证券公司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承担审核责任,并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证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要求,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方便投资者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第二条 登记在深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下同)、权证等证券的非交易过户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包括因证券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法人资格丧失、继承(含遗赠,下同)、离婚财产分割、向基金会捐赠、公司合并与分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错误交易产生的证券非交易过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和社保基金证券账户所持证券划转等。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通过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的,证券公司应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证券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

证券公司在审核通过(需加盖公司公章或授权印章)后,按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本公司,同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要求,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证券数量占该只证券总发行数量 5%(含)以上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披露程序完成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章 业务办理流程第六条 继承、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既可以委托托管证券公司、转入证券公司远程申报办理,也可以到本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分公司”)办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必须由定向资产管理证券公司远程申报办理;其他类型的非交易过户业务,只能到本公司柜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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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 区)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 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 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除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 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上述涉及境外投资者的身份 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等还需符合以 下规定: 1、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认证, 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 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 先经该国(地区)外交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 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 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 章。 3、澳门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 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4、台湾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 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 1993 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 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投资者还应提供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 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 — 8 —
致的核对证明。 (四)涉及合伙企业、非法人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 营业执照 (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 及复印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企业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 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 登记机关盖章确认) ,或其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需 该行政机关盖章确认) 。 第二十六条 注意事项 (一)涉及需要信息披露事项的,由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信息披露后,本公司方予以办理过户。 (二)过户股份涉及国有股的,当事人需要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的批文。过户股份需要经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当事 人需要提供相关文件。 (三)持法院一审判决书办理业务的,需由出具该法律文书的法 院在法律文书上加盖亲自到本公司办 理过户手续。如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并需提交 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 (五)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的通知》 (财税【2009】167 号)及《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 9 —
销但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的, 相关当事人可以凭法院 生效的股权归属法律文书办理所涉证券过户手续。 第四章 继承所涉证券过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办理继承、遗赠所涉证券过户,既可以通过
托管证券公司代为办理,也可以直接到本公司柜台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详见附件 1、2) ; (二)能够说明遗产归属的法律文书(如继承公证书或经公证的 遗赠抚养协议、已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法律文书应注明被 继承人的身份证号码; (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继承人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继承公证书应符合《继承法》 、 《婚姻法》等法律法 — 4 —
(四)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转让双方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如转让行为需国资委、财政部、商务部等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七)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
因法人资格丧失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申请人申
3、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 (五)原法人基本情况证明文件,相关证明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 于(1)原法人的名称及企业注册号、 (2)原法人的股东组成及出资 情况,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读档案材料” 。 (六)原法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 (七)过入方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八)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原法人被吊销后无法进行清算的,或者企业虽已注
行数量 5%(含)以上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披露程序完成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再向本 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 过出方因限售股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 所得税的,申请人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第七条 申请人为境外自然人和法人的, 其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 和其他申请材料应当经过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公证。申请材 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供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 证与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 第八条 凭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 的,所有当事人都应到本公司或证券公司的柜台提出申请,本公司不 受理部分当事人单独提出的部分过户申请。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证券的,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办
理所捐赠证券的非交易过户。 第十九条 本指南所指的作为受赠人的基金会是指依据《基金
会管理条例》合法设立,并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 (不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 第二十条 捐赠双方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时, 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 《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详见附件 1) ; (二)捐赠人的持股证明; (三)捐赠协议(如为协议的复印件,需捐赠双方盖章确认) ; (四)省级(含)以上民政部门或作为受赠方基金会的业务主管 单位对捐赠出具的确认文件; (五)捐赠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受赠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具体包括:合法有 效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及复印件; (七)捐赠双方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八)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至本公司柜台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 本公司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齐备并符合规定的, 本公司予以受理,并出具《业务受理回执》 。 — 6 —
第二十二条 非交易过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和过 户手续费, 印花税同二级市场交易的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参见附件 3。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自受理申请并收到过户税费后的 3 个工作日 内办理证券的非交易过户手续,并向受让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 。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柜台提供邮寄《过户登记确认书》的服务, 申请人无法亲自领取的,可以选择邮寄送达的方式领取。 第二十五条 本指南规定的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需符合以 下要求: (一)涉及境内企业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涉及基 金会、事业单位等其他法人的,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法 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涉及境内自然人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 复印件。 (三)涉及境外法人的,需提供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 证明境外法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如该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法人合法 存续内容,还需提供该法人合法存续证明) ,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 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 的证明文件,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及复印件。 涉及境外自然人的, 需提供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 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 — 7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投资者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根据《上市公 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 则 (适用于继承、 赠与、 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 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 》 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 下简称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 A 股股票、债券、基金(限于 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下同) 、权证等证券的非交易过户业务, 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包括证券协议转让 (含 行政划拨) 、法人资格丧失、继承(含遗赠,下同) 、离婚涉及的财产 分割、向基金会捐赠等所涉证券过户等。 申请人办理继承、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所涉证券非交易过户,既 可以通过托管证券公司办理,也可以到本公司柜台办理,但涉及本指 南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以及其他类型的非交易过户, 只能通过本公司柜 台办理。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并对其提 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本公司对申 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 要求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证券数量占该只证券总发 — 1 —
申请人办理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既
可以通过托管证券公司代为办理,也可以直接到本公司柜台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详见附件 1、2) ; (二)离婚证明文件(例如离婚证、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 决书、调解书等) ; (三)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已说 明证券分割的情况,可以不提供此协议) ; (四)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双方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向基金会捐赠证券的过户 — 5 —
第二章
证券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过户
第九条 办理证券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过户时,当事人应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审核确认,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后再 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条 当事人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详见附件 1) ;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转让标的为代办 股份转让系统非挂牌交易股份的,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 (三)转让协议正本;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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