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罪犯的矫正教育
论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我们今天所说 的教育改造 , 最早 出现在《 陕甘宁
边区高等法 院监狱管理 规则》 第一条 中: “ 本 规则为
便于教育改造守法人而制定之 。 ” 当时共产 党 已经 建立 了革命根据地政权, 开始有 自己的司法系统。 而 在1 9 3 4年 , 毛泽东主席 曾在全国第二次工农代表大
马 文星 : 论 监狱 对 罪犯 的教 育改 造
道德, 还注重培养罪犯的劳动技 能, 以帮助其在出狱 后能找到赖 以谋生的工作,这样 的改造 目标富有人 道主义精神 , 值得赞扬 。 二、 教 育改造 的方法及效果 《 监狱法》 第 四条规定 :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
的作用 ,将心理矫治作 为改造罪犯的重要 内容 。以 此为基础 ,实现罪犯 改造质量评估的科 学化和罪犯 矫正技术 的科学化。而且要注重科学与信仰 的有机 结合, 在监狱教育改造罪犯方面要把信仰 教育 、 思想
令人 幽闭思愆改恶从善 。因原之也 。 ”可见在西周 ,
然因为历史原 因, 中国法 治曾有过倒退 , 教育改造有 名无 实, 但是 1 9 8 1 年的 《 第八次全 国劳改工作会议 纪要》 再次指 出教育 改造是 改造 的基本手段 。“ 而 1 9 9 4 年颁布 的《 监狱法》 更是用两章的篇幅来规定教
监狱是执行刑 罚的场所 ,监狱对罪犯 的改造 比
所判处 的刑 罚本身更能影 响特殊预 防的效果 。劳动 改造 、教育改造和狱政管理是我 国监狱传统的三大
会报 告中指 出: “ 苏维埃 的监狱对于死刑 以外的罪犯
是采取感化主义 ,即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 去
教育犯人 , 改变犯人犯罪的本 质。 ” 根据地提出要对 罪犯坚持理论联系实 际, 以理服人 , 因人施教的教育
2024年司法所社区矫正教育学习计划
2024年司法所社区矫正教育学习计划第一部分:引言(200字)社区矫正是一种针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的刑罚执行方式,目的是使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并减少再次犯罪的风险。
为了提高社区矫正的效果,司法所制定了2024年社区矫正教育学习计划。
该计划旨在全面提升罪犯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能力,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成为对社区有益的成员。
第二部分:学习计划(800字)1. 法律教育社区矫正的首要任务是让罪犯了解和尊重法律。
因此,我们计划开设一系列法律教育课程,包括法律基础知识、法律伦理道德和法律意识的培养。
这些课程将由专业律师和法律教育专家进行教授。
同时,我们还将组织法律知识竞赛和模拟法庭辩论,激发罪犯对法律教育的兴趣和学习的积极性。
2. 职业教育为了提高罪犯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机会,我们将提供职业教育培训。
培训内容将根据社会热门行业和工种的需求进行选择,并与相关企业和机构合作,提供实践机会和就业保障。
我们还将鼓励罪犯参加技能认证考试,以证明自己的专业水平。
3. 心理辅导罪犯在犯罪过程中常常存在心理问题,如焦虑、抑郁、愤怒等。
为了帮助他们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将提供心理辅导服务。
辅导师将倾听罪犯的疑虑和困惑,并给予积极的心理支持和建议。
此外,我们还将组织心理疏导活动,如瑜伽、冥想和团体讨论,帮助罪犯释放负面情绪,增强心理健康。
4. 社会服务社区矫正不仅仅是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更是一个机会,让他们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因此,我们将要求罪犯参与社会服务活动,如义工工作和社区建设。
通过参与社会服务,罪犯可以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归属感,同时为社区带来实际的利益。
我们将与社区组织和志愿者机构合作,为罪犯提供丰富多样的社会服务机会。
第三部分:实施方案(800字)1. 制定教育计划司法所将组建由各学科专家和行业专家组成的教育计划制定小组,负责制定详细的教育计划,并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和需求进行个性化教育安排。
论罪犯教育矫正的专业化
所谓 改造 主 观世 界 , 即指 对 人 的智力 、 能力、 思 想观 念等 意识 形态 的改 造 , 通 过 不 断 地进 行 意 识 领
、
罪 犯 教 育 的 专 业 化
域 的新 陈代谢 , 使 之 朝 着 正 确 的思 想 目标 进取 。在
更新 主观 思维 时 , 必 须 根据 “ 实践, 认识 , 再实践, 而 实 现 罪犯 的灵 魂 重 塑需 要复 杂 的专业 规 劝 与训 诫 技 巧 。“ 为 了从 根 本
上消 灭犯 罪 , 首 先 必 须 消 除罪 犯 头 脑 里 的各 种 不 良
现代 监狱 的罪 犯教 育改 造创新 应 寻求行 刑 专业
化 的路径 。罪 犯 教 育 矫 正 是 一 项 专 业 性 很 强 的事
= i [ 仑罪 犯 教 育 矮 正 羽 毛 业 化
张 东平
( 上 海 政 法 学 院刑 事 司法 学 院 , 上海 2 0 1 7 0 1 )
[ 摘 要] 罪犯 教 育矫 正具有很 强的 专业 性 。从 本 质上 看 , 罪犯教 育 旨在 思想意 识层 面 实现扭 转 , 而罪
犯灵魂 重 塑 的复杂 性 , 决定 了监狱教 育 离不开 必要 的人 才 支持 。罪犯矫 正 工作 并非人 人胜任 , 而是 需要 足 够 专业 的知 识与技 能 作 支撑 。从 罪犯矫 正 的哲 学、 社会 学 、 教 育 学原理 看 , 罪犯教 育 改造 创新 应 寻 求行 刑 专 业
能指 望罪 犯 消极 、 错 误 的 思 想 意 识 一 下 子 得 以“ 逆 转” 。
辩证 唯 物论认 为 , “ 人们 的 观念 、 观点 和概念 , 一 句话 , 人 们 的意识 , 随着 人 们 的 生 活 条件 、 人们 的社 会关 系 、 人 们 的社会 存 在 的改 变 而改变 。 ” l l 】 这表 明 ,
论对罪犯的矫正教育
论对罪犯的矫正教育王能干[内容提要]对罪犯的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和狱政管理一道,向来被视作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法宝。
当前对罪犯的矫正教育工作存在着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之间的较大矛盾与冲突,监管安全的重压也制约了矫正教育的长远发展,同时,矫正教育质量的评估标准也不很科学,直接导致了基层民警在对罪犯的矫正教育缺少针对性的方法。
本文试图通过引入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着力解决上述问题。
矫正教育参与各方应清醒地认识到矫正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科学认识罪犯和对罪犯的矫正教育工作,以发展的眼光来评价矫正教育的质量,不断创新矫正教育工作。
只要监狱领导、监狱民警在矫正教育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矫正教育工作,不断创新矫正教育机制,就一定能在最大限度内提升矫正教育的质量,从而推动监狱工作不断地向前发展。
[关键词]矫正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改造罪犯监狱体制改革以来,监狱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监狱的硬件设施普遍有了改善,监狱民警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文明执法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却在执法的过程中潜移默化的出现了,那就是对罪犯的矫正教育质量是否也在跟随着监狱体制的改革而有了较大的提升?困扰着基层监狱民警心中的疑问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答:监管条件的改善,是否必然导致矫正教育质量的提升?笔者认为,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和狱政管理一道,向来被作为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法宝,当前监狱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比较重视监管安全与稳定,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使罪犯的劳动改造现场由室外向室内转移,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和规范,可是矫正教育的质量问题,却由于自身的抽象性以及衡量标准的不确定性,始终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治理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与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部门。
“监狱的安全稳定是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教育改造罪犯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①对罪犯的矫正教育是一件相当重要的事情,也是法律赋予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如何做好对罪犯的矫正教育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监狱学视角下的矫正与教育
监狱学视角下的矫正与教育监狱作为社会管理的一部分,承担着矫正罪犯、保护社会安全和实施法律的重要职责。
而矫正和教育在监狱学视角下是不可分割的环节,促使罪犯在服刑期间得到改造和重建。
本文将从监狱学视角出发,探讨矫正与教育的关系,并分析其在监狱系统中的作用。
1. 矫正的概念和作用矫正是指通过各种手段,使罪犯改变错误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重建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观念,最终实现其再次融入社会的目的。
矫正的过程包括监管、辅导、培训和康复等多个方面,旨在促进罪犯的心理和行为的积极转变。
在监狱学视角下,矫正在监狱系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矫正通过刑罚实施的方式,惩罚犯罪行为,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其次,矫正为罪犯提供了一个可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帮助他们修复错误、改变思想、重建人生。
最后,矫正通过监管和培训,使罪犯接受专业的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能力,为日后重返社会做好准备。
2. 教育的概念和作用教育是指通过有计划的、有组织的方式,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和技能的教导,以促进其个人成长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提升。
教育在监狱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有教育的目的与效果。
监狱学视角下的教育具有特殊的需求和特点。
首先,教育应当针对罪犯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个体化的教育计划和模式,满足不同罪犯的学习需求。
其次,教育应当注重培养罪犯的根本法治观念和道德观念,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
最后,教育应当与职业培训相结合,提供实用的技能和知识,增强罪犯的就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3. 矫正与教育的关系矫正与教育在监狱系统中是相辅相成的两个环节。
矫正作为基础,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平台,为教育的实施提供保障。
同时,教育作为手段,通过教育和培训的方式,促进矫正的实现和加强持久效果。
矫正与教育相互依赖、相互促进。
矫正为教育提供了基础,创造了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提供了监管和管理的手段,为教育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教育通过对罪犯进行思想和知识的教育,培养其自觉遵守监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实现良好的行为表现。
论矫正教育功能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体现了法治社会“严谨、规范、科学”的行刑理念,有助于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运行中,就其功能与目的谈一下粗浅的认识:一、社区矫正的功能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对矫正对象的矫正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惩罚功能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过程。
首先体现为对犯罪人的惩罚,就是将确定的刑罚义务落实到犯罪人身上。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强化其身份意识。
本身为罪犯,这是依法矫正的法律依据,也是需要矫正对象进一步明确的,使之清楚:本人是在服刑期间,必须接受社区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对于矫正对象而言,不能享有被法律所剥夺或限制的一定权利,必须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必须遵守各项矫正制度并参加公益劳动,使其感受到犯罪之后所受到的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切实感受到刑罚痛苦和国家法律的威严,不敢再以身试法,从而矫正其不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二)教育功能社区矫正是惩罚与教育的有机结合,而不是单纯的惩罚。
社区矫正的教育就是对矫正对象实施的有目的、有计划的积极的系统影响活动。
矫正组织通过法制教育、劳动教育、文化教育、技能教育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提高矫正对象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增强谋生技能,达到是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改造成为新人的目的。
例如在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的矫正过程中,初步掌握了高某具有木工手艺的技能。
矫正工作人员时常与高某谈心,鼓励其发挥个人的技术特长,重做对社会有用之人。
并让其参加司法所举办的“心理健康知识”培训班等社会教育活动,同时,及时与高某所在该村两委班子沟通,对其不歧视,也要与其多谈心。
经矫正组织多方协调、联系,促其走上了建筑工程职业岗位。
社区矫正个别教育内容
社区矫正个别教育内容社区矫正是一种针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一种教育和矫正方式,旨在通过教育、培训和辅导,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改变不良行为,实现自我价值。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个别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矫正对象的改造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提升。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社区矫正个别教育内容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以提高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首先,个别教育内容应该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针对性意味着教育内容应该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制定,不能一刀切。
通过对矫正对象的心理、行为、价值观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
实效性则要求教育内容能够真正对矫正对象产生积极的影响,帮助他们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激发他们的改造意愿,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行为观念。
其次,个别教育内容应该注重心理健康和情感沟通。
在矫正对象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心理问题或受到不良情感因素的影响,这就需要在教育内容中加入心理健康指导和情感沟通的内容。
通过心理辅导、情感疏导等方式,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心理问题,化解负面情感,增强自信心和自尊心,为他们的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打下基础。
再次,个别教育内容应该包含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很多矫正对象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导致再次违法的可能性较大。
因此,个别教育内容中应该加入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让矫正对象了解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增强法治观念。
同时,还应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矫正对象的就业能力,增加社会适应的机会,避免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最后,个别教育内容应该注重家庭和社会融入。
很多矫正对象在犯罪过程中受到家庭和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因此在个别教育中应该注重家庭和社会融入的内容。
通过家庭访谈、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帮助矫正对象改善家庭关系,增强家庭支持。
同时,也要加强社会融入的教育,引导矫正对象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树立正确的社会观念,拓宽社会交往圈,避免再次陷入犯罪的漩涡。
浅谈新时期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及教育改造对策
浅谈新时期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及教育改我国监狱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教育,并将其改造成为新人的场所。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变化,思想认识逐步提高。
罪犯与外界虽然有一墙之隔,但是他们通过各种宣传媒体、法律教育、形势教育、书信往来、亲属会见等渠道了解到外面的世界日新月异,而且对国家政策也有一定了解。
他们的思想在任何时候都是活跃的,他们在对待自己的服刑改造、监狱的规章制度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上都有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从而发生出一系列的心理反映,在这种情况下,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也会发生新的变化。
因此,我们在教育改造罪犯的时候只要分析掌握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就能够有效地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教育改造。
一、心理、行为特征心理特征罪犯的心理是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心理现象的总和。
认识和掌握罪犯的心理特点,对于提高改造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掌握了罪犯心理活动的规律,改造工作就可以避免盲目性和被动性,增强预见性和主动性。
经过调查分析,新时期罪犯在心理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无畏悲观心理。
服刑改造,是对犯罪行为的惩治。
罪犯由于失去了自由,丧失了政治权利,在法律上处于被监管的地位,一般情况下,刚入监的罪犯都有疑惧心理,但是从现在入监的罪犯来看,他们都比较“沉着”,甚至有些罪犯说: “早就知道会挨的。
”真正是“有备而来”。
部分罪犯入狱后,对改造失去信心,对今后生活失去希望,性格呆板,行为机械,有严重的混刑期思想,少数罪犯产生轻生厌世思想。
埋怨恐惧心理。
罪犯因罪行败露被判处刑罚后,不但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性,反而埋怨自己的手段不高明,埋怨自己“命不好”,特别是那些贪污、受贿的罪犯,说什么:“我才得这点,算什么?得大钱的人多得很,为什么他们又不挨?”,有的则说:“我的钱是问别人借的。
”到处喊冤叫屈。
部分罪犯对监狱存在恐惧感,特别是刑期较长的罪犯对判决深为不满,对今后的生活就业非常忧虑。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Since there is nothing, then you are afraid of winning or losing, let it go.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需要注意哪些地方?导读: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等。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其实就是让犯罪者在进入监狱进行教育改造和心理教育后回归社会不再作案。
第六十一条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六十五条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六十六条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
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七条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六十九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第七十条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七十一条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罪犯矫治工作总结
罪犯矫治工作总结罪犯矫治工作是社会治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不断努力改进和完善罪犯矫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现在,让我们来总结一下这段时间里罪犯矫治工作的情况和成果。
首先,我们在罪犯矫治工作中注重了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针对不同的罪犯,我们采取了不同的矫正措施,以满足其个性化的需求。
通过对罪犯的心理、行为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估,我们制定了一套科学合理的矫正方案,使得罪犯能够得到有效的矫正和改造。
其次,我们在罪犯矫治工作中加强了社会帮教和支持。
我们意识到罪犯的矫正不仅仅是一项技术性工作,更需要社会的支持和帮助。
因此,我们积极开展了各种形式的社会帮教活动,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重建自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另外,我们还加强了对罪犯的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工作。
在罪犯服刑期间,他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心理问题,比如自卑、焦虑、抑郁等。
我们通过心理专家的指导和帮助,对罪犯进行了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重建健康的心理状态。
最后,我们还注重了对罪犯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
我们意识到,罪犯在服刑期间应该得到一定的教育和培训,以便他们在重新回到社会后能够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重新融入社会。
因此,我们开展了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提高了罪犯的就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总的来说,我们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我们也意识到,罪犯矫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努力和改进。
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能够继续加强罪犯矫治工作,为社会治安和罪犯的改造做出更大的贡献。
科学认识罪犯
科学认识、管理、矫正罪犯,提高行刑效能认识、管理、矫正罪犯是监狱人民警察工作的永恒主题,再过去六十多年的监狱工作实践中,监狱人民警察用无私的奉献和牺牲换取了监狱事业的巨大成就,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极大地贡献,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至今仍在发挥重要作用,但面对新常态的改造要求,我们需要不断提升和改进对罪犯的认识、教育和改造,用科学的体系来统摄改造工作,所以科学地认识、管理、矫正罪犯成为当今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科学和认识、管理、矫正罪犯认识、管理、矫正罪犯对监狱民警来说并不陌生,加上科学也不是现实独创,自从人类进入工业社会,科学就成了人们不懈追求的目标之一,逐渐从自然学科引入到社会学科。
可不科学成为了人们衡量事物合理与否、先进与否、真确与否的价值标杆。
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十八大以后的新常态时期,监狱各项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取得了突出的成绩,走在了时代的前列,对世界监管改造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同时我们也清晰地看到,岁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给我们的监狱事业带来了许多挑战,许多社会问题诸如艾滋病患者的增加、邪教暴恐分子改造顽固性、弱势群体非理性维权等在监狱工作中得到了体现。
这些都对我们的监狱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全面推进科学认识、管理和矫正罪犯成为了现实必须。
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从宏微观两个方面探讨这一课题的内涵和实现路径。
在此处科学可以理解为符合实际、按照规律、全面准确的意思。
二、科学的认识罪犯(一)从性质上和宏观上来说,所谓罪犯就是因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人。
因为他实施了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的人,所以罪犯是具有反社会性的,存在一些人性的丑恶现象,如贪婪、狡诈、善变、歹毒、凶残;但同时从罪犯仍然是人,具有人的自然属性和一些社会属性,如饥寒饱暖需求、自尊自信需求、趋利避害等特性。
从个体和微观来说,罪犯具有各自独特的成长、教育、犯罪历史,性格特点和品行差异,这些需要从罪犯的档案、个别教育和日常观察中总结。
社区矫正对象教育训练方案
社区矫正对象教育训练方案一、引言社区矫正是一种将罪犯从监狱转移到社区,通过教育训练帮助他们改正错误行为的手段。
社区矫正对象教育训练方案的设计是为了培养罪犯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降低再次犯罪的机会。
二、目标设定社区矫正对象教育训练方案的首要目标是帮助罪犯正确认识和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从而培养他们积极改变和适应社会的意愿和能力。
同时,方案还要注重帮助罪犯学习一些实际技能,提高他们的社会就业竞争力。
三、心理辅导心理辅导是社区矫正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通过心理辅导,帮助罪犯深入挖掘犯罪背后的原因,认识到错误行为对他人和自己造成的伤害,从而增强悔过的决心和意愿。
四、职业技能培训为了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方案应包括一系列职业技能培训课程。
罪犯可以选择自己感兴趣和擅长的职业领域进行学习,如木工、厨师、电工等。
培训内容应包括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并提供实习机会,帮助他们掌握就业技能。
五、教育课程为了提高罪犯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方案还应包括一系列教育课程,如法律法规教育、道德伦理教育、公民教育等。
通过这些课程,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六、康复治疗很多罪犯在犯罪行为中存在着心理问题或药物依赖。
为了帮助他们摆脱这些问题,社区矫正对象教育训练方案应提供康复治疗课程,包括心理治疗、戒毒等,以促进他们身心的康复。
七、体育活动体育活动是社区矫正对象教育训练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体育活动不仅可以帮助罪犯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还可以培养他们的集体荣誉感和团队合作精神,以及控制自己情绪的能力。
由于人体长时间久坐对身体健康带来很多隐患,社区矫正对象在参与某种体育活动以后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改善这个状况。
八、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是通过深入社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帮助罪犯重新适应社会的过程。
社会实践可以增加罪犯对社会的认知和了解,培养他们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意识。
九、家庭关怀罪犯的家庭关怀是社区矫正对象教育训练方案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新形势下的罪犯教育改造
新形势下的罪犯教育改造八监区姬阳郑有利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监狱内外执法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以及狱内押犯构成和思想行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给监狱工作特别是对教育改造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近年来,随着押犯增加、狱情犯情日益复杂、监管改造难度进一步加大,监狱管理局对我区监狱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格的情况,认真落实司法部、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监狱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地创新教育改造工作,全面推进教育改造的科学化进程,在教育理念、教育制度、教育内容以及实践途径等方面的创新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理论和实践上的突破。
一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应该包涵的内容(一)围绕“首要标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改造罪犯纲要》。
按照省局的指示精神,认真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首要标准”,使广大民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重要意义,明确教育改造罪犯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基本原则以及主要内容和要求。
在认真学习领会的基础上,着力推进教育改造工作的四个转变:教育改造工作格局由教育部门单一向齐抓共管、齐施其责的“大教育”转变;由传统的“三课教育”向管理、学习、劳动、生活等综合施教转变;教育改造的模式由封闭向开放式社会化教育转变;教育改造手段由依赖传统经验向依赖科研和运用现代科技方向转变。
对教育改造工作要提出更高的标准、更严格要求,制定更科学、更严格的考核办法。
(二)突出抓好“法律知识、思想道德”主题教育首先要规范三课教育基础工作,落实教育内容、时间、教材,聘请专职教员授课,建立罪犯学籍管理制度,创新教育内容,加强三课教育内容的针对性。
思想教育要根据罪犯不同时期的思想动态结合时事政治开展法制、认罪悔罪,道德情操、赎罪感恩等各项专题教育,同时引入中华传统美德教育,进一步提高罪犯的道德素质。
要大力加强法律知识教育,使罪犯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增强认罪悔罪意识,切实树立遵纪守法观念。
要对罪犯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突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诚信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内容,使罪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分清是与非、善与恶、荣与耻、美与丑的界限,成信改造,为重新做人打下基础。
监狱矫正制度中的教育与培训方案
03
思想教育
包括法制教育、道德教育 、心理教育等,帮助罪犯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 观。
文化教育
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 等,提高罪犯的文化素质 和知识水平。
技能培训
根据罪犯的兴趣和特长, 开设各类技能培训课程, 如烹饪、手工艺、计算机 等,提高其就业能力。
教育方法与手段
课堂教学
采用讲解、讨论、案例分析等多种教 学方法,激发罪犯的学习兴趣和积极 性。
台,为罪犯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方式和资源。
建立有效的评估与反馈机制
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
根据教育目标和培训计划,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对教育成果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
实施定期评估
定期对罪犯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同时,对罪 犯的学习成果进行展示和交流,以增强他们的学习动力和自信心。
培训目标
通过教育和培训,使囚犯获得必要的 职业技能和道德素质,提高其社会适 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为回归社会做 好准备。
培训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因人施教、分类指导 、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囚犯的年龄 、文化程度、犯罪性质和个人特长等 因素,制定个性化的培训方案。
培训内容与课程设置
法律常识教育
思想道德教育
矫正目标转变
传统的惩罚式矫正逐渐转向教育 式、康复式矫正,注重罪犯的心
理、行为和认知改变。
教育培训作用
教育培训作为矫正制度的重要组 成部分,对于提高罪犯的文化素 质、职业技能和道德水平具有重 要意义,有助于降低再犯率,促
进罪犯回归社会。
矫正制度概述
矫正制度定义
矫正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 对罪犯进行惩罚、改造和教育的 制度,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
实践教学
浅谈罪犯心理矫治论文
浅谈罪犯心理矫治论文罪犯心理矫治作为我国监狱工作改革创新时期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我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逐步实现现代化、文明化和科学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罪犯心理矫治论文,供大家参考。
罪犯心理矫治论文范文一:论罪犯教育改造中的心理矫治摘要:罪犯心理矫治是罪犯教育改造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研究罪犯心理矫治具有重要的意义。
崇州监狱围绕“服务监管安全和提高改造质量两条主线”的工作思路,摸索出了一套较为科学的教育模式,初步建立了罪犯心理矫治的体系,该模式值得借鉴与推广。
关键词: 罪犯;心理矫治;崇州模式罪犯心理矫治问题是罪犯教育改造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罪犯心理研究表明,许多人犯罪虽然同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相联系,但直接导致其中相当一部分人犯罪的却是其心理因素。
而到监狱服刑的罪犯,其心理结构又会出现新的变化,在封闭高压的特定监管环境中容易形成“监狱人格”。
因此,在监狱行刑中实施罪犯心理矫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罪犯心理矫治的内涵罪犯心理矫治是指监狱专业人员利用心理学原理和方法调整罪犯心理和行为并促使其发生积极变化的活动。
所谓“积极的变化”,就是指通过罪犯心理矫治活动能够产生符合社会正常需要和法律、监规要求、有利于罪犯个人身心健康的变化。
这类变化,实际上构成了一般所说的“罪犯改造”的重要内容。
在理解这一点时,应该注意目前的罪犯管理需要与罪犯回归社会的长远需要之间的冲突问题。
在许多情况下,在监狱中对罪犯进行管理的当前需要,并不完全与罪犯回归社会的长远需要相吻合;根据这两类需要确立的矫治目标,往往会发生矛盾和冲突。
因此,在罪犯心理矫治中,要解决好这两类需要或者目标之间的关系问题。
二、研究罪犯心理矫治的重要意义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执行监禁刑的最重要的机构。
保障被监管罪犯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防止罪犯发生逃跑、破坏、自杀等行为,是监禁机关最重要的任务。
对于监狱来说,安全地监管罪犯,不仅是其最重要的任务,也是对它们最基本的要求。
罪犯矫治工作方案
罪犯矫治工作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罪犯矫治工作成为了社会治安和司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罪犯矫治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罪犯进行矫正和教育,使其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罪犯矫治工作方案,下面将就此展开讨论。
一、罪犯矫治工作的基本原则。
罪犯矫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矫正、循序渐进、全面矫治、个性化矫治和社会化矫治。
依法矫正是指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对罪犯进行矫正和教育;循序渐进是指罪犯矫治工作需要有一个系统的过程,不能急功近利;全面矫治是指对罪犯进行心理、思想、行为等多方面的矫正;个性化矫治是指根据罪犯的个体差异,制定个性化的矫治方案;社会化矫治是指在矫正过程中,需要积极引导罪犯融入社会,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帮助。
二、罪犯矫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罪犯矫治工作主要包括心理矫正、思想矫正、行为矫正和职业教育。
心理矫正是指对罪犯进行心理治疗和心理辅导,帮助其解决心理问题,重建自信;思想矫正是指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引导其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行为矫正是指对罪犯进行行为纠正,帮助其克服不良行为习惯,树立正确的行为观念;职业教育是指对罪犯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为其重新融入社会打下基础。
三、罪犯矫治工作的实施方法。
罪犯矫治工作的实施方法包括监管式矫正、社区矫正和开放式矫正。
监管式矫正是指对罪犯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通过对罪犯的行为进行严格监控,确保其不再犯罪;社区矫正是指将罪犯安置在社区,接受社区的监督和帮助,逐步融入社会;开放式矫正是指对罪犯进行开放式的矫正,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帮助。
四、罪犯矫治工作的保障措施。
罪犯矫治工作的保障措施包括法律保障、资金保障和人力保障。
法律保障是指依法保障罪犯的矫正权利,保障罪犯在矫正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资金保障是指保障罪犯矫正工作的经费,确保罪犯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人力保障是指保障罪犯矫正工作的人力资源,确保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参与罪犯矫正工作。
浅谈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及心理对策
浅谈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及心理对策徐玮当前押犯中存在的许多改造问题多是由于罪犯不良心理所引发,大力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善于适用心理学方法转化罪犯的犯罪心理系统是对监管工作民警的现实要求。
笔者就此问题谈一些粗浅认识。
一、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应有正确、全面的认识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基于监管改造罪犯的实际需要而产生,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但要使这项工作在监管改造罪犯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首先必须使民警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有一个基本的统一的思想认识。
1、对罪犯心理矫治的含义及作用、地位的基本理解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我国监狱应用心理学知识,改善传统思想改造方法,科学营造改造气氛,纠正罪犯不良心理倾向和心理状态,促进其人格健康发展的监管改造活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关注罪犯个体的心理,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对管教民警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可以说,三大基本改造手段具有群体性、客观性、一般性、思想性特点,而罪犯心理矫治则具有个体性、微观性、特殊性、心理性的特点,与传统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手段有很大的不同。
实践证明,罪犯心理矫治作为监管改造的手段,对于稳定监所秩序、预防狱内又犯罪,培养身心健康的守法公民都具有重要作用。
具体而言,一是预防功能。
在监管改造罪犯过程中,监狱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安全,防范各种事故的发生,各监狱无不给予高度重视。
但不可否认,实践中,多是凭直觉、经验做防范工作,事后应付多于超前预防,即使是个别教育、狱情分析也不能科学的预测罪犯违法犯罪心理。
尽管广大民警尽了很大努力,仍然是防不胜防,事故不断发生。
而心理矫治工作,不仅使我们的监管改造工作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及时掌握罪犯深层次的思想动向,防患于未然,而且,心理矫治工作还为罪犯合理宣泄不良情绪疏通了渠道,从而稳定罪犯心理,避免罪犯铤而走险。
二是激励和评价功能。
心理矫治重视矫治双方建立平等、信赖的关系,重视根据罪犯的个性特点、智力、技能等组织管理、教育和劳动,更能培养罪犯自尊心、自信心,有效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
对当前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思考
对当前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思考令狐采学我国监狱工作的基本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而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的最终目标和任务,在国家文明不断进步,国家法制日趋完善的今天,如何发挥监狱的矫正功能,进一步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不容忽视的一项重要课题,笔者就新形势下怎样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近年来,教育手段的淡化、弱化和形式化,是监狱界普遍反映的一大现象,严重影响了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
控制、稳定、改造罪犯的关键举措是加强罪犯的教育,打破他们的犯罪心理结构,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会必要的谋生技能,获得社会的承认和认同。
因此,作为监狱职能部门,要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着力于教育改造的改革,全方位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积极探索教育改造罪犯的新方式、新方法和新举措,以促进教育改造工作的新发展。
一、当前教育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教育改造的主体地位未能充分体现。
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是三大改造罪犯的手段,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在现实中,其地位和作用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淡化和弱化的倾向依然存在,教育改造工作的法定原则和主体地位被其它工作所削弱。
(二)注重形式,轻视内容,存在着形式主义倾向。
从实际情况来看,教育改造工作的考核机制缺乏活力,考核方法不够科学、严谨,只注重结果的考核,忽视教育过程的量化考核,与实际工作衔接不紧,往往以生产产值作为定量考核。
这种重形式、轻内容的考核方式制约了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现行罪犯教育方法和方式难以适应押犯构成新情况。
近年来,警察通过岗位再培训大练兵等教育,整体素质得到了较令大程度的提高,但面对押犯构成的新情况、新特点的变化,在施教方法和手段上还相对滞后,尤其是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全力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工作上,加大了工防范工作力度,采取死看死守的方法,换来了暂时的稳定,但对深层次的犯情动态了解甚少,不愿意在教育改造工作中投入过多的精力和时间,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工作方法简单。
监狱矫正教育工作总结
监狱矫正教育工作总结
监狱矫正教育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它不仅关乎罪犯个体的改造,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对监狱矫正教育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总结和反思,取得了一些成绩,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在此,我将对这些总结和反思进行梳理,希望能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一些借鉴和启示。
首先,监狱矫正教育工作需要更多的专业化和系统化。
过去,我们的工作主要是依靠一些零散的教育活动和个别的心理辅导,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矫正教育体系,包括对罪犯进行全面的心理评估和个性化的矫正计划制定,以及对矫正教育人员进行更加系统的培训和考核。
其次,监狱矫正教育工作需要更多的社会支持和资源投入。
监狱矫正教育工作不仅仅是一项单一的教育工作,更是一个社会性工作,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的共同支持和参与。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争取更多的资源和支持,为监狱矫正教育工作提供更好的条件和环境。
最后,监狱矫正教育工作需要更多的关爱和关注。
罪犯是社会的一部分,他们也是有情感和需求的个体,我们不能仅仅把他们当做罪犯来对待。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关注罪犯的心理健康和人文关怀,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
综上所述,监狱矫正教育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需要我们不断总结和反思,不断改进和完善。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为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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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罪犯的矫正教育王能干[内容提要]对罪犯的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和狱政管理一道,向来被视作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法宝。
当前对罪犯的矫正教育工作存在着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之间的较大矛盾与冲突,监管安全的重压也制约了矫正教育的长远发展,同时,矫正教育质量的评估标准也不很科学,直接导致了基层民警在对罪犯的矫正教育缺少针对性的方法。
本文试图通过引入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着力解决上述问题。
矫正教育参与各方应清醒地认识到矫正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科学认识罪犯和对罪犯的矫正教育工作,以发展的眼光来评价矫正教育的质量,不断创新矫正教育工作。
只要监狱领导、监狱民警在矫正教育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矫正教育工作,不断创新矫正教育机制,就一定能在最大限度内提升矫正教育的质量,从而推动监狱工作不断地向前发展。
[关键词]矫正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改造罪犯监狱体制改革以来,监狱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监狱的硬件设施普遍有了改善,监狱民警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文明执法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却在执法的过程中潜移默化的出现了,那就是对罪犯的矫正教育质量是否也在跟随着监狱体制的改革而有了较大的提升?困扰着基层监狱民警心中的疑问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答:监管条件的改善,是否必然导致矫正教育质量的提升?笔者认为,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和狱政管理一道,向来被作为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法宝,当前监狱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比较重视监管安全与稳定,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使罪犯的劳动改造现场由室外向室内转移,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和规范,可是矫正教育的质量问题,却由于自身的抽象性以及衡量标准的不确定性,始终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治理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与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部门。
“监狱的安全稳定是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教育改造罪犯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①对罪犯的矫正教育是一件相当重要的事情,也是法律赋予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如何做好对罪犯的矫正教育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试图分析当前矫正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剖析这些问题发生的根源,并根据科学发展观,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当前矫正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监狱法》第三至五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矫正教育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对罪犯进行矫正教育,既是监狱的权利,又是监狱的义务。
监狱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管理制度,在上级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对罪犯的矫正教育活动。
《监狱法》以及司法部出台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和《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纲要》对矫正教育工作制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监狱要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将曾经是小康社会建设破坏力量的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使之重新成为小康社会建设的参与者、推动者。
可以说,当前的矫正教育工作是在依法、有序、规范、探索的状况下开展的。
然而,不可否认,矫正教育工作仍然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之间依然存在着较大的矛盾冲突。
监狱体制改革之前,监狱为了生存发展,在特定的环节特别是在国家财政拨款远不能到位的情况下,监狱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效益,基本上都采用充分安排生产劳动时间尽可能让罪犯参加劳动,因此教育学习时间自然而然让位于劳动,即使劳动之余也会受限于生产任务的影响,尽管司法部反复以法律的形式对罪犯学习做了规定,但学习仍根本上谈不上效果。
“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在一些监狱实践部门严重本末倒置,特别是在部分监狱领导头脑中已有所弱化。
②近年来,这些现象有所改变,但是,监狱对劳动改造的重视程度依然要高于对矫正教育的重视程度。
如监狱民警的工作,大部分时间是在劳动改造现场完成的。
在这种情况下,罪犯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接受劳动以外的教育,更遑论矫正教育质量的提高。
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之间的矛盾冲突,还体现在二者的绝对分工上。
罪犯劳动改造时,不接受矫正教育;主管矫正教育的民警,很少综合考虑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罪犯的矫正教育表现不好,不影响劳动改造的积分;罪犯只要劳动改造表现好,照样可以获得应有的表扬与奖励。
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罪犯对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的观点明显持有功利主义色彩,能够拼命地去获取劳动改造的积分,却放松法律、思想意识、道德观念上的学习,视矫正教育为畏途,甚至产生严重的抵触情绪。
近年来,顽固犯、危险犯的大量存在,都是放松矫正教育所造成的结果。
2、监管安全的重压制约了矫正教育的长远发展。
监狱矫正教育罪犯工作既是监狱的生命线,也是监狱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
对罪犯实施矫正教育隐含着正义价值,但是部分监狱领导和民警缺乏正确的处理监管改造的关系,在主观意识上把安全首位意识片面地理解成只要监管工作抓住稳定,不跑人,不出事故,教育只要起到辅助作用就行了,忽视了矫正教育工作的长效治本的作用。
近年来由于不稳定因素给监狱工作带来的压力,促使监狱把精力集中放在“三防”和确保“五无”事故上,以实现司法部的要求。
教育服从监管,监狱工作确保监管安全为前提。
在治标与治本的问题上部分领导和民警思想意识不清,为了完成任务,片面追求入学率、到课率和及格率的量化效果,为了保住安全尽量采取狱内集体教育,丢弃了矫正教育的长效机制,由于罪犯自身文化水平和狱内条件的限制,罪犯在文化知识教育中无法获得知识收益。
在矫正教育的方法与形式上,强制性的教育手段,缺乏科学的、严谨的、充满活力的机制,为了检查验收都要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精心准备各种考核资料的要求下,只能搞闭门造车的形式教育,根本无法正常发挥出罪犯出狱后在社会上的就业技能,这种虚假的教育状况直接导致罪犯出狱后就业和生活存在着极大问题。
3、矫正教育质量的评估标准不很科学。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是对罪犯在监狱及社会力量的矫正教育下所发生的预期变化的程度或达到的状态所进行的评议和估价。
其实质是对监狱改造罪犯工作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检验,是对监狱工作整体效能与改造罪犯工作做一个科学的分析与评判,是通过各种相关因素与变化结果的因果考察,对监狱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及其原因,并通过信息反馈和督促,用以指导和调整今后的工作方向和工作要点。
当前矫正教育质量的评估标准不很科学之处,主要体现在评估方法不科学和可操作性不强。
对矫正教育质量评估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对罪犯更好的进行教育与管理,如对罪犯进行不同的分级处遇与管理,可是依据现行的评估标准所得出的结果却往往不具有说服力,容易产生比较大的偏差。
另外,现行的矫正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可操作性不强,过于抽象,对众多的罪犯进行评估后所得出的结论差异性不大,难以被监狱民警当作重要依据来开展工作。
4、矫正教育工作中参与各方积极性不高。
矫正教育工作的参与各方主要包括提供矫正教育条件的监狱、施与教育的监狱民警以及接受矫正教育的服刑人员。
当前监狱工作中存在着重生产、轻改造、重监管、轻教育的现象,有些监狱片面地强调监管安全,各项工作都为了确保无脱逃、无重大安全事故的“零指标”来开展,认为监管设施条件上去了,矫正教育工作就必然上去了,没有认识到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部分监狱民警也认为只要完成了自己工作时的“八个小时”就行了,没有必要去考虑其他的事情,至于矫正教育工作,应当由搞管教的民警去思考。
很多服刑人员也认为矫正教育是空泛的事情,没有劳动改造重要,想获得表扬、减刑,关键在于劳动改造的表现要好。
对于教育的内容,也没有任何兴趣。
长此以往,矫正教育工作就成了一件纸面上的事情,说得多,做得少,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应付上级的检查。
二、为什么要以科学发展观来提升矫正教育质量党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的十七大以来,全面贯彻落实和践行科学发展观,成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非常重要的政治任务。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
就监狱工作而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监狱工作为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监狱机关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监狱为建设和谐社会做贡献的要求,也是从大局上为了应对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而对监狱机关切实履行职能提出的必然要求。
监狱机关贯彻落实和践行科学发展观,不仅仅是提出空洞的口号,而是要扎扎实实的做好法律赋予监狱的职能和任务,保障刑罚执行工作的开展,使监狱成为矫正教育罪犯的最重要阵地。
笔者认为,监狱贯彻落实和践行科学发展观,首要任务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来提升矫正教育的质量,其理由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矫正教育工作必须要有科学的理论支撑,这个理论就是科学发展观的理论。
监狱工作必须理论联系实践,指导矫正教育工作的理论必然也来源于监狱实践。
多少年来,监狱工作在“生产、改造、教育、刑罚”等谁优先的问题上争论不下,也曾经为了发展监狱经济而放松了监管改造。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监狱就是监狱”的理论甚嚣尘上,也充分反映了监狱工作者已经厌倦了这种毫无意义的理论争执。
监狱的职能是执行刑罚不假,但是我国的监狱工作却不能脱离中国的国情。
一方面犯罪的绝对人口数居高不下,另一方面矫正教育工作也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我国的监狱工作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实行单纯的监禁,也不可能弃矫正教育于不顾。
科学发展观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矫正教育工作中的理论争执问题。
矫正教育中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理论,就是要纠正我们在矫正教育工作中偏执的一面,不要试图用某种单一的理论来解决复杂的工作。
科学发展矫正教育工作,就是要防止我们在矫正教育中走上错误的道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即使今后国家有财力和物力完全解决监狱的经费问题,我们也不能放弃矫正教育工作,而要更好地总结矫正教育工作的经验与教训,逐步形成科学发展中的中国特色的矫正教育理论。
2、矫正教育工作的历史也证明,科学发展观最符合当前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近60年的历史证明,监狱工作曾经创造了无数的辉煌,传统的监狱精神需要继承和发扬,但是监狱体制改革以来,新出现的问题更加需要我们用科学发展观的眼光去思考和解决。
监狱曾经是“与世隔绝”的净土,矫正教育工作就是在这种近乎真空的状况下逐步开展的。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看,信息时代的今天,大环境已经与当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矫正教育工作如果还停留在用大墙将罪犯与周围世界隔离从而起到收效的想法,无异于坐井观天。
矫正教育工作不是将罪犯教育成落伍于世人的人,也不能让罪犯与社会上的人有太大的反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