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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网络集成改造配合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网络集成改造配合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网络集成改造配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7.31•【字号】苏环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网络集成改造配合工作的通知(苏环监〔2006〕25号)各省辖市环保局:总投资1.73亿元的《江苏省环境自动监测(控)系统》建设项目正在进行基于GPRS无线传输技术的系统网络集成改造(以下简称“大集成”),由省环境监测中心、信息中心承担总体项目实施和协调任务,由南京尚青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系统集成,纳入项目的水质、空气自动站点和重点污染源必需加装GPRS无线数据采集仪。

目前“大集成”建设工作已进入现场改造和设备安装的关键阶段,请各地环保局、环境监察局(监察支队)、监测中心站配合系统集成商,做好纳入“大集成”范围的各类自动监测(控)系统(名单详见附件)的现场改造、接入工作。

现就有关具体事项要求如下:一、充分认识“大集成”建设的重要性“大集成”建设项目是《江苏省环境自动监测(控)系统》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委、省政府关注的重点环保能力建设项目,事关环境保护工作全局。

是为了全面反映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监控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准确预警和及时响应各类环境突发事件,而建立的一套先进、完整的信息系统,可实现全省环境自动监测(控)系统的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共享发布,真正发挥全省环境自动监测(控)数据的作用。

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服从大局,全力以赴做好配合工作。

二、切实抓好落实根据建设进度,系统集成商将统一安排到各站点的现场改造时间,并提前一周以电话和传真方式通知各地“大集成”改造工作联络员。

各地在接到通知后,应指定相关人员在约定时间配合系统集成商到各站点现场执行改造任务,并在接到系统集成商通知三天内将指定配合人员联系方式以传真形式反馈给系统集成商。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明确省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机关“三定”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涉核与辐射以外省厅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二章环评咨询与环评文件编制第三条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咨询中心”)负责环评咨询工作。

第四条根据项目情况,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认为需要时,可向咨询中心进行环评咨询,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属备案制的项目,应提供备案通知书,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属核准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必要时提供经济部门的前期工作意见;(三)属审批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和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

第五条咨询中心会同省厅环境影响评价处(以下简称“环评处”)开展环评咨询工作。

咨询中心应当自接受建设单位或者环评单位提供的咨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咨询意见,并对其出具的咨询意见负责。

第六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填报;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

第七条环评单位应按照“效率与质量并重”的原则,依法合规地承接环评业务,并对其出具的环评文件的真实性、合理性第三章环评评估与审批第八条省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先评估后审批制度,以提高环评文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环保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环评处、咨询中心负责参与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技术审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上报第五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上报第五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上报第五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8.10.17•【字号】•【施行日期】200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上报第五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各市、县(市)环保局: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清洁生产审核和污染物减排工作,我厅拟确定并公布全省第五批(2009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初选原则(一)第一类重点企业1.污染物超标排放的;2.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3.火电、钢铁、有色金属、电镀、造纸、建材、石化、化工、制药、食品、酿造、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

(二)第二类重点企业1.使用或排放《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环境保护部环发[2005]151号文附件二、环发[2008]60号文附件一)中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2.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有影响的、使用或排放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二、上报程序(一)县(市)环保局根据初选原则,提出初选名单(其中第一类重点企业应附近期监测报告),报省辖市环保局汇总。

(二)省辖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全市重点企业的初选上报,对县(市)上报的、连同市区的重点企业资料进行核实,汇总后于2008年11月30日前报省环保厅污控处。

本通知及附表的电子版本可从江苏环保网()下载。

附件:1. 2009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初选名单(第一类重点企业)2.2009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初选名单(第二类重点企业)二○○八年十月十七日附件1:2009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初选名单(第一类重点企业)附件2:2009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初选名单(第二类重点企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2013年江苏省第一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2013年江苏省第一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2013年江苏省第一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获证单位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环办[2013]13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05.02
【实施日期】2013.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2013年江苏省第一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获证单位名
单的通知
(苏环办〔2013〕134号)
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现将经我厅审查批准的2013年江苏省第一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获证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2013年江苏省第一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获证单位名单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5月2日
附件
2013年江苏省第一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获证单位名单。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苏环管[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管〔2006〕98号)各省辖市环保局:自去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进一步强化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力度,相继出台了《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一系列文件。

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上,总局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出了更新、更严格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指示,结合江苏实际,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履行七项承诺。

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入学习、严格遵守总局代表全国环保系统作出的庄严承诺(附件1)。

要充分认识建设项目管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努力实现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要依据《环评法》大力推进规划环评,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不欠污染新帐的重要关口、落实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载体。

二、严格环保准入标准。

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的“四不准”和“十不批”原则(附件2),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环评文件一律不得批准;严格执行我厅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5〕50号)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不得审批太湖流域和苏北地区禁止审批的项目。

为防止隐患,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化工、电镀、印染、酿造等项目以及涉及到居民拆迁、饮用水源保护等敏感问题项目时,一定要十分慎重。

对于审批前提条件多且实施难度大的项目,不予审批。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江苏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江苏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江苏环境保护科学技
术奖获奖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2.07.04
•【字号】苏环办[2012]212号
•【施行日期】2012.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江苏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
奖项目的通知
(苏环办〔2012〕212号)
各市、县(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奖励我省在环境科研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科研人员,促进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江苏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苏环规〔2010〕3号),我厅开展了2012年度江苏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评选活动。

在有关单位推荐申报的基础上,依据评审原则和程序,经专家评审和投票表决,确定最终获奖项目。

评审结果经江苏环保网网上公示和厅长办公会同意,共有30个项目获2012年度江苏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其中一等奖2项,二等奖8项,三等奖20项。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附件:2012年度江苏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一批省环保厅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一批省环保厅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一批省环保厅文件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苏环规[2016]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6.12.08【实施日期】2016.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一批省环保厅文件的决定(苏环规〔2016〕2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环保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40号)和《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的要求,经厅务会审议同意,决定对《关于加强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87件文件予以废止(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

凡宣布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省环保厅决定予以废止的文件目录(共87件)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12月8日附件省环保厅决定予以废止的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1997〕134号)2、关于转发国家环保局环发﹝1997﹞645 号文的通知(苏环控﹝1997﹞156 号)3、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实施意见(苏环控〔1998〕122号)4、关于实施《重点流域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苏环统〔1998〕8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控〔2000〕47号)6、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监测报告制度(苏环监〔2000〕12号)7、关于印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条件和程序的函(苏环函〔2001〕25号)8、关于印发《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编制内容提要》的函(苏环函〔2001〕106号)9、关于在全省试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苏环控〔2001〕5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1〕32号)11、关于对持<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简化办理危险废物跨市交换转移审批手续的通知(苏环控〔2002〕42号)12、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控〔2002〕54号)13、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2〕56号)14、关于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旬报工作的通知(苏环监〔2001〕8号)15、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苏省重点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苏环监〔2002〕5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通知(苏环监〔2002〕11号)17、关于设立江苏省区域环境监测分中心(试行)的通知(苏环监〔2002〕14号)18、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方案》的通知(苏环委〔2003〕13号)19、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环控〔2003〕22号)20、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环控〔2003〕43号)21、关于实施<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控〔2004〕6。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好万年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织造印染面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好万年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织造印染面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好万年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织造印染面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11.25•【字号】苏环审﹝2014﹞131号•【施行日期】201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好万年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织造印染面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审﹝2014﹞131号江苏好万年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织造印染面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东台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苏经信消费函〔2014〕180号、东环审〔2014〕168号)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你公司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我厅依法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苏环令〔2014〕2号)。

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在今后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并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的有关要求。

二、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东台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在东台市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印染片区拟定地点,建设织造印染面料生产项目。

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形成年产21000万米印染面料的生产能力。

其中,细旦化纤印染面料9000万米/年,多纤维混纺印染面料12000万米/年。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全面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严格执行《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采用先进的工艺及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回用率及污染物排放量等清洁生产指标须达到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认真做好“说清排污总量”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认真做好“说清排污总量”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认真做好“说清排污总量”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2.23•【字号】苏环控[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认真做好“说清排污总量”有关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6〕3号)各省辖市环保局:排污总量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说清排污总量是环保部门的基本职责。

1980年,我国就建立了环境统计制度,以后又建立了排污申报制度,还进行过几次大规模的污染源调查。

近十年来,随着污染源在线监测、地面水和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等工作的开展,以及其他现代化统计、分析手段的应用,说清排污总量的工作条件日趋成熟。

目前,各级环保部门对于排污总量“不能说清楚”“不想说清楚”“不敢说清楚”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几本帐”、“帐外帐”、“糊涂帐”的现象仍然存在,影响和制约了各项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为履行好环保部门的基本职能,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完成好“十一五”环保工作任务,我厅决定组织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下大力气开展“说清全省排污总量”这一基础性工作。

说清排污总量涉及环保部门在社会上的形象,是改变粗放型环境管理模式的重要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基础性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指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要组织专项的环保工作人员和企业填报人员的培训,保证排污申报数据质量;要保证足够的资金投入;要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监察,把握好达标排放情况。

各地可以先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工作试点,在取得阶段行成果并经省市两级审核后全面推开。

排污申报、污染源监测是说清排污量的基础工作,各地在开展这项工作过程中,可以从发改、经贸、统计部门广泛收集与排污总量有关的平行资料,组织有关处(科)室认真讨论,科学合理地应用好有关数据,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确定排污系数,力求得到一个比较正确的排污量。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表彰江苏省十佳环保审批窗口的决定-苏环办[2009]529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表彰江苏省十佳环保审批窗口的决定-苏环办[2009]529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表彰江苏省十佳环保审批窗口的决定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表彰江苏省十佳环保审批窗口的决定(苏环办〔2009〕529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作风建设,更好地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2005年以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先后在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环保审批服务窗口。

通过几年的实践,各地审批窗口在严格依法行政、优质高效服务、办事公开透明、工作作风优良、监督机制完善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江苏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构建和谐江苏做出了重要贡献,展示了环保工作者的良好形象,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环保审批服务窗口。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加强环保审批窗口服务和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省环保厅在全省环保系统开展了评选“江苏省十佳环保审批窗口”活动。

在逐级评选推荐的基础上,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南京市等10个市、县(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审批窗口为“江苏省十佳环保审批窗口”;对连云港市等11个市、县(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审批窗口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表彰的环保审批窗口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全省环保部门要向他们学习,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效率、严格依法办事,为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全省十佳环保审批窗口名单2. 受表扬的环保审批窗口名单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1:全省“十佳环保审批窗口”名单南京市环保审批窗口无锡市环保审批窗口徐州市环保审批窗口常州市环保审批窗口苏州市环保审批窗口南通市环保审批窗口盐城市环保审批窗口扬州市环保审批窗口灌云县环保审批窗口靖江市环保审批窗口附件2:受表扬的环保审批窗口名单连云港市环保审批窗口淮安市环保审批窗口泰州市环保审批窗口江都市环保审批窗口江阴市环保审批窗口沛县环保审批窗口金坛市环保审批窗口海安县环保审批窗口淮阴区环保审批窗口扬中市环保审批窗口泗阳县环保审批窗口——结束——。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2006年度环评持证单位考核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2006年度环评持证单位考核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2006年度环评持证单位考核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环管[2007]15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07.07.19【实施日期】2007.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2006年度环评持证单位考核情况的通报(苏环管〔2007〕157号)各环评持证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对全省84家环评单位2006年度环评业绩进行了考核,参加考核的单位中,持甲级环评证书9家,持乙级环评证书75家(其中,乙级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单位44家)。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年度抽查的重点为市、县环保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统一序号随机抽取。

每个持证单位抽取两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两本报告的平均分作为该单位年度考核成绩,对不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填报业绩表的单位在考核成绩中扣分。

各环评单位的考核总成绩见附件,具体项目考核成绩在江苏环保网()上公布。

二、对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的下列单位予以表扬1、报告书编制质量较好的单位: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无锡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泰兴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和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

2、报告表编制质量较好的单位:徐州绿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阴格瑞环保有限公司、丹阳市环境保护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江苏省宿豫县环境科学研究所、东台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南京博环环保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环保技术开发服务部、建湖县蓝天环境科学研究所和江苏嘉溢安全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三、对下列环评单位予以批评1、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等25家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填报环评业绩表(见附件),出现迟报、少报、填报内容缺项、表式不对等情况,并将不该填报的未审批或2007年审批的项目及合作项目填入业绩表;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无故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抽查项目。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苏环监察[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环监察〔2006〕38号)各省辖市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经广泛征求各市意见并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二○○六年六月二十日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为切实加强我省排污申报核定、汇总工作,促进排污者排污量的全面如实申报和准确核定,保障数据上报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汇总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一、考核范围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省辖市及各县(市、区)环保局,由省、市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分别对市、县(市、区)环保局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分为三部分:基础工作情况、报表上报情况和数据应用情况。

重点考核排污申报核定工作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各类报表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

三、考核办法本办法采用计分制方法进行,满分为100分。

(一)基础工作情况(40分)1、全面性(20分)各地要按照“有工商登记的排污企业都要申报”的要求全面掌握辖区内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

从两方面考核申报的全面性,一是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都要申报,包括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的单位等;二是每一个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要全面,不得缺项、漏项。

各省辖市环保局于每年3月15日前上报上年度排污申报核定数据库,并将与其对应的各类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凡在数据库中有记录的排污单位必须已按规定程序履行排污申报手续,具备相应的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否则视为虚假数据。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成立江苏省环保厅饮用水源地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调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成立江苏省环保厅饮用水源地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调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成立江苏省环保厅饮用水源地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调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4.14•【字号】苏环监[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4.1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成立江苏省环保厅饮用水源地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调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苏环监〔2006〕15号)各省辖市环保局:为加强我省饮用水源地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有机毒物”)调查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饮用水源地有机毒物调查专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成立江苏省环保厅饮用水源地有机毒物调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专项工作办公室,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省环保厅饮用水源地有机毒物调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一)人员组成组长:秦亚东省环保厅副厅长成员:柏仇勇省环保厅监测处处长张明华省环保厅计财处处长潘良宝省环保厅科技处副处长胡冠九省环境监测中心总工(二)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精神;2、组织审定全省饮用水源地有机毒物调查专项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3、研究、审定饮用水源地有机毒物专项调查年度工作计划、经费安排,组织协调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组织对承担饮用水源地调查相关工作的单位进行考核;5、审定饮用水源地专项调查工作总报告及各阶段性报告;6、协调有关调查工作的相关部门。

二、省环保厅饮用水源地有机毒物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一)人员组成主任:胡冠九省环境监测中心总工成员:姜勇省环境监测中心监督部部长张祥志省环境监测中心分析部部长黎刚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部部长郝英群省环境监测中心监督部副部长(二)主要职责1、拟订饮用水源地有机毒物专项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并安排各项具体任务;2、组织拟订饮用水源地有机毒物专项调查技术方案、技术审查与工作考核办法;3、组织拟订饮用水源地有机毒物专项调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4、指导、监督、评估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工作;5、拟订饮用水源地有机毒物专项调查技术文件,开展相关培训;6、负责饮用水源地有机毒物专项调查各有关单位的协调;7、组织对饮用水源地有机毒物专项调查工作总报告、各阶段专题报告的评审;8、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05年度全省环境保护优秀调研报告评选活动的通知-苏环办[2006]15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05年度全省环境保护优秀调研报告评选活动的通知-苏环办[2006]15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05年度全省环境保护优秀调研报告评选活动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05年度全省环境保护优秀调研报告评选活动的通知(苏环办〔2006〕15号)各省辖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了推动环保系统的调查研究工作,促进更多的优秀调研成果为环保中心工作服务,省厅决定开展2005年度全省环境保护优秀调研报告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评范围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0日期间,就环保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后,所撰写的调研报告。

各级领导的讲话和各部门的工作报告、总结等不在评选范围内。

二、评选程序调研报告由厅办公室和法规处负责初审,并邀请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及部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家进行最终评定。

三、奖励名额优秀调研报告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以及组织奖若干名。

我厅将对获奖人员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将优秀调研报告汇编成册,供全省环保系统学习。

同时,推选部分优秀调研报告参加全国环保系统优秀调研报告的评选活动。

四、报送要求各省辖市环保局和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要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积极参加优秀调研报告的评选活动,并统一将优秀调研报告文本(一式3份)和电子稿(软盘或光盘)寄交厅办公室。

截稿时间为2006年5月30日。

来信请注明“环保优秀调研报告评选”字样。

联系人:汤浩;联系电话:025-83303735。

通讯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91幢省环保厅办公室邮编:210013二○○六年四月十七日——结束——。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9]14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2.15【实施日期】2009.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职责。

(三)将环境标志认证有关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省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全省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市、县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江苏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林厅等关于开展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林厅等关于开展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林厅等关于开展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农林厅,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07.12•【字号】苏环然[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林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然[2005]16号2005年7月12日)各省辖市环保局、建设局(建委)、农林(业)局、财政局、水利局、卫生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以及全省可持续发展大会和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为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创造一个清洁优美的环境,省环保厅、建设厅、农林厅、财政厅、水利厅和卫生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

现将《江苏省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方案》(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附件1:江苏省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省委、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省环保厅、建设厅、农林厅、财政厅、水利厅和卫生厅决定在全省联合开展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为全面启动“农村小康环保行动”积累经验。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紧紧围绕“三农”,以为民办实事为宗旨,以村庄规划为龙头,以治理污染为重点,以“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工程为抓手,以“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农业生产清洁化、城乡环保一体化、村庄发展生态化”为主题,科学规划,统一组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农村环境长效管理机制,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保障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2.05.04•【字号】•【施行日期】200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环保局:为加强我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环境管理,推动有机食品产业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现将《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二○○二年五月四日江苏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发展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0号令)、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OFDC有机认证标准》及江苏省人民政府2002年第7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包括现有的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含缓冲带,下同)和规划实施中的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生态环境。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计划、农业、渔业等部门拟订全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规划纲要。

(二)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制定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环境质量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省级发展有机食品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的宣传、教育及国际合作。

(五)指导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六)建设并管理全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信息数据库。

第四条市、县(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计划、农业、渔业等部门拟订本辖区内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的发展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举办全省环保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培训班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举办全省环保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培训班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举办全省环保系统政务信息工
作培训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08.11.21
•【字号】
•【施行日期】2008.11.21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举办全省环保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培训
班的通知
各市、县(市)环保局:
经研究,定于11月27日-28日,举办全省环保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环境管理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08〕38号)精神,部署县级环保部门直接向省报送信息的有关工作。

(二)省委办公厅副巡视员王兴亚同志讲授信息写作技巧。

(三)全省环保系统政务信息报送系统使用方法。

二、培训对象
各市、县(市)环保局具体负责政务信息的工作人员1名。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培训班于11月27日下午2:00开班,为期1天半。

请参加培训的同志于11月27日上午11:00前到泰州姜堰市榛湖湿地喜鹊湖酒店(宁靖盐高速榛潼出口右
转800米,电话:0523-88398888)报到。

参加培训人员名单请于11月25日中午前报省厅办公室。

省厅联系人:马丽,************;138****9694。

姜堰市环保局联系人:陈文武,*************;130****2069。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250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250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250号各市、县(市)环保局:根据《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5年第17号)、《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5〕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环发〔2015〕3号,以下简称《审批目录2015年本》)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政放权,经省政府同意,对《管理办法》实施前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未列入《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建设项目,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涉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由我厅负责。

四、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应由现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重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负责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五、本通知印发前已报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仍由我厅继续办理。

六、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向我厅上报辖区内此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完成情况。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20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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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登记号:□□□□□□□□□□□□年度:□□□□制表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A类□B类□批准机关:江苏省统计局填报类别:年审□新报□变更□批准文号:苏统设(2001)159号变更原因码:□□有效期截止时间:2003年9月30日江苏省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企业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代码:□□□□□□□□-□(□□)法人代表(盖章):________________ 企业地址:江苏省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区)_________乡、镇及街(道、路)______号邮政编码:□□□□□□地区代码:□□□□□□-□□□企业地理位置:经度:________度________分_________秒纬度:________度________分_________秒企业环保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填表人: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制封面填报说明:1. 【申报登记号】共计12位,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7~8位为行业大类代码,9~12位为流水号。

该号码是自1995年开始为申报企业编制的号码,此号码是把“九.五”期间的申报内容转到新的申报登记库中所必备的。

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应改动。

2. A类□ B类□:是表明本企业是否列入“环境统计”范围的企业,如是列入“环境统计”范围的企业,在“A类□”中打√,反之在“B类□”中打√。

4.【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营业执照规定及本单位公章名称一致,不得填写简称。

5.【企业法人码】是企业在工商登记时由登记单位发给企业的识别码。

在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证》上。

法人码为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根据实际情况,有不少企业集团的二级法人没有法人码,因此,在校验码*后增加二位00、01、02等,以识别一个企业集团中的二级法人企业。

6.【企业地址】填写:XX市XX路XX号或XX县XX乡(镇)XX村。

7.【地区代码】前6位按(GB/T2260-1995)标准设定的地区代码填写。

后3位按(GB/T10114--88)标准设定的乡镇代码填写。

具体规定是:001—099表示街道;100—199表示镇;200—399表示乡;400-599表示政企合一单位。

可以到本地区统计主管部门摘录本地区的街道、镇、乡等行政单位的编码。

便于今后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

一、基本情况表一、基本情况表填报说明:1.【单位类别代码】填写单位类别前的序号。

2.【登记注册类型代码】填写企业注册类型前的序号。

3.【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填写。

前2位是行业大类,后2位是大类中的小类。

【行业名称】填写具体名称。

4.【主管部门代码】指企业行政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

可参照《江苏省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指南》(P124)填写。

5.【隶属关系】填写隶属关系前的序号。

8.【工业总产值】~12【年末职工人数】等指标要求根据工业统计年报填写。

13.【专职环保人员数】指在企业从事环境管理、科研、监测工作的专职人员和以环保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数,不包括“三废”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车间或班组中的生产人员。

14.【年正常生产天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正常生产天数。

15.【单位占地面积】指申报单位所占据的土地面积,包括绿化面积等。

16.【缴纳排污费总额】指本年度的排污费,不包括污水处理费。

17.【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指利用“三废”(废液、废气、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产值(现行价),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产品产值;但留作生产上自用的,不应计算产品产值。

18.【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指利用“三废”(废液、废气、废渣)生产的产品,销售后所得的利润。

19.【主要产品】是指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其产值和利润占本企业的绝大部分。

20.【原辅材料】原辅材料主要与主要产品对应。

21.【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排出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数量。

二、废水情况表1、年用水总量(N7.2)________________(吨) 其中:生产用水____________ 生活用水_____________其中:新鲜水量____________ 重复用水____________2、年废水排放量(N7.2)_______________(吨) 其中:达标废水排放量____________其中:直接排入海____________ 直接排入江河湖库量___________ 直接排入污水处理厂量___________ 3、经处理的年废水排放量(N7.2)_________(吨) 其中:排入污水处理厂的:_________(吨) 4、处理后年达标废水排放量(N7.2)___________(吨)5、年废水处理回用量(N7.2) __________(吨)6、年日均废水排放量(N7.2) _______(吨/日)7、废水排放规律代码□二、废水情况表填写说明:1. 【年用水总量】指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水量,它等于年用新鲜水量与年重复用水量之和。

2. 【年废水排放量】指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年总废水量。

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3. 【经处理的年废水排放量】指报告期内各种水处理设施实际处理的废水量,包括处理后外排的和处理后回用的工业废水量。

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废水量也应计算在内。

计算时,如遇有车间和厂排放口均有治理设施,并对同一废水分级处理时,不应重复计算工业废水处理量。

4. 【处理后达标废水排放量】指经过各种水治理设施处理后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废水排放量。

5. 【年废水处理回用量】指经过各种水治理设施处理后(无论达标与否)回用的工业废水量。

6. 【年日均废水排放量】指排污口在正常生产状况下的排水量日平均值。

【年日均废水排放量】=【年废水排放量】/【年正常生产天数】7.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1、稳定连续排放;2、周期性连续排放;3、不规律连续排放;4、有规律简短排放;5、不规律间断排放8. 【排污口总数】指各废水排污口个数之和。

9. 【污染物排放标准类别代码】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3、地方标准10.【年监测次数】填写全年所有监测单位对本企业年监测次数之和。

11.【监测单位】如有环境监测中心站、行业系统监测站及企业自测的,填写监测能力及水平高的一个。

12.【排污口编号】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标牌上的编号填写。

16.17.【排入水系名称】、18. 【排入水系代码】按“全国环境系统水系代码”(试行)中的名称及代码填写。

19.22.【排放标准值】指各种污染物排放执行的标准。

25.【污染物年达标排放量】指排污单位每一个排污口的同类污染物的标排放量相加得到的量。

三、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表填报说明2. 【处理设施名称或型号】按常规填报。

4.【处理后去向】填写时对应于表二中12. 【排污口编号】。

5.【设计日处理能力】指处理设施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处理能力。

7.【处理设施原价】指废水处理设施(包括构筑物)的投资额(原价),不包括已报废设施的投资额。

表五、表七中的该项指标说明同此,不再重述。

9.【设施年正常运行天数】指设备无故障、废水处理效果达到设计指标的天数。

10.【年运行费用】指维持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直接费用。

包括能耗、设备折旧、原材料、设备维修、工资等费用。

表五、表七中的该项指标说明明同此,不再重述。

11.【去除污染物名称】12. 【去除污染物代码】同表二20.【污染物名称】 21.【污染物代码】四、废气情况表1.煤炭消耗总量(N7.2)___________吨其中:燃料煤消耗量___________ 原料煤消耗量______________2.燃料油消耗量(不含车船用)(N7.2)__________吨其中:重油___________ 柴油____________3.其他燃料消耗量吨(或万立方米)(N7.2) (1)名称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2)名称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3)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4、年废气排放总量(N7.2)___________(万标米3/年) 其中:燃料燃烧排放量_________ 其中:经消烟除尘的排放量________工艺废气排放量_____________ 其中:经净化处理量________5、达标废气排放量(N7.2)________(万标米3/年)6、年经处理的废气排放量(N7.2)____________(万标米3/年)7、处理后达标排放量(N7.2)___________(万标米3/年)8、排气筒总数______根,其中达标_____根;排放工艺废气装置数______个;工业锅炉数______台________蒸吨,其中烟尘排放达标的______台_______蒸吨机组数:____组9、工业炉窑数:______座,茶炉:_____台,大灶:_____台10、年监测次数______ 11、监测单位:__________________四、废气情况表填报说明1.【煤炭消耗总量】指厂区内用作燃料和原料的煤炭消耗量2.【燃料油消耗量】指企业用作燃料的各种油料的消耗量(不包括车船交通用油量)。

3.【其它燃料消耗量】指焦炭(吨)、液化气(吨)、沼气(万立方米)、生物质燃料(吨)、天然气、人造煤气(万立方米),油焦(吨)。

4.【年废气排放总量】指企业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的总量,以标准状态(273K,101325Pa)计。

5.【达标废气排放量】包括经处理达标量和未经处理达标量。

6.【年经处理的废气排放量】包括燃料燃烧排放废气中经过消烟除尘量和工艺废气中经净化处理的量。

14.【设备属性代码】指:1、锅炉;2、窑炉;3、茶水炉;4、大灶;5、机组;6、工艺尾气发生设备。

19.【年消耗量】参照本表指标1、2、3。

24、【排放污染物名称】25.【污染物代码】见下表:26.【污染物排放标准】指各种污染物排放执行的标准。

27.【污染物排放浓度】无治理设施的填写最终排放浓度,有治理设施的,分以下情况:1、单台设备经处理设施后使用一根排气筒的,填写处理设施后的出口平均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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